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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立法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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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57
颗粒名称:
一、立法工作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53-2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在成立初期参与了重要的法规制定工作,后来主要从事与内务司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初步审查工作。他们编制了多个立法规划,并对法规草案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和征求意见。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立法工作
内容
法制委在成立初期,参与一系列在本省改革开放初期发挥重要作用的法规的制定工作。当时,厦门市尚未被授予立法权,至1984年,法制委参与厦门经济特区第一批共11项单行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工作,目前仍在特区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有6项,如《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1983年后,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华侨和台胞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相继成立。法制委的立法工作因此作出相应调整,主要从事与内务司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初步审查工作。这一时期,法制委在立法实践中总结出“短平快”、“小而精”等工作经验,参与制定一批操作性强、有创新的法规。随着海峡两岸交往与合作的发展,涉台立法日见迫切,法制委先后参与《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5项涉台法规的制定工作。截至1997年底,法制委共组织草拟或初步审查、并经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本省地方性法规46项,其中《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项法规是全国同类地方性法规中颁布较早的。
编制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修改论证、征求法规草案意见,是立法的基础工作,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是立法的后续工作,构成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制委在立法前后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编制全省地方立法计划。1983年起,法制委先后编制了2个4年立法规划(1983~1986年、1984~1987年),一个两年立法规划(1996~1997年)及10个年度立法规划。每个立法规划都会同省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次修改论证,保证各个立法项目符合省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工作。对负责起草或初步审查的法规,法制委均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邀请专家、学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法规的可行性、操作性和科学性反复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做好法规审议的前期工作。法制委还完成全国人大下发的130余个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法规清理工作。为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延续性、统一性、权威性,根据常委会的部署,法制委先后于1985年、1988年、1993年、1996年4次对本省颁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其中以1996年根据新颁《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要求进行清理的规模最大,最为彻底。此次清理,由法制委牵头组织,各委员会分工负责,历时近一年,清理范围包括1996年3月17日以前,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共修订法规26项、46个条款。
(四)法规汇编工作。初期几年汇编一次,1993年起改为每年汇编一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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