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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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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48
颗粒名称:
第九章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38
页码:
249-2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包括办公厅、法制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与台胞工作委员会。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大常委
办事机构
内容
1979年12月,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任命了常委会秘书长(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秘书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办公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行政编制20名。
随着人大工作的开展,办事机构逐步完善。1980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改为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人事处、法制处,行政编制增为30名。1981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增设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编制增至60名,1982年4月增至80名。1983年,增设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缩小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编制增至119名。
1988年以后,机构进一步完善,除保留法制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外,将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改为农村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改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编制增至150名,办公厅综合研究室升格为常委会研究室(厅级机构)。期间,先后成立干部培训中心和台湾法研究中心。1990年,成立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会。1991年4月,成立台胞工作委员会,与华侨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机关编制增至182人(其中事业编制15人)。1994年1月,成立省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办理。1996年5月,增设环境委员会和人事代表工作室(厅级机构)。至1997年底,共有9个厅级单位。各委员会均是工作委员会。
第一节 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其前身为办公室,设立于1980年4月,同年8月改为办公厅。初建时,只设秘书、人事和法制三个处,人员不到20人。此后,逐步增设行政、代表联络、信访、外事接待等处和干部培训中心。1996年5月机构改革后,设有秘书、人事、信访、接待、行政、外事、老干处和培训中心8个处级单位,代表联络处并入人事代表工作室。1997年11月,经省编委批准,设立信息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均为处级单位,事业编制。至1997年底,办公厅共有9个处级单位,在编人员98人,其中干部62人(含事业编制11人),职工36人(含事业编制4人)。
办公厅的主要工作,是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代表和常委会成员履行职责服务,为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工作服务。是常委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常委会机关的人事、干部培训、来信来访、行政后勤、外事、接待、机关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省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和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本省地方各级人大有关工作的联系,以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1994年10月,首次召开全省人大系统办公厅(室)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先进会议,总结和交流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15年来本省各级人大办公厅(室)工作的经验和体会,表彰了14个先进单位和98位先进工作者。
为保证履行以上职能,办公厅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办公厅及各处的工作职责,到各种会议的会务保障规定,从机关人事任免、工作人员的管理到机关日常的文电、档案、文印、接待、信访、财务等事务,都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每项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例如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规则》、《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厅务会议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任免、调配工作规则》等。
18年来,办公厅在常委会秘书长的领导和各委室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保障机关各方面的服务。
一、会务工作
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三会”)服务,是办公厅的首要职责。会前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草拟会议议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准备会议的主要文稿;会议的重要文件下发征求意见;组织会前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各有关单位处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和代表大会报告;筹建会议工作机构、编制会议预算。会议期间,做好后勤、保卫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编发或审核会议公报;对会议的决议决定,抓好落实反馈。办公厅先后制定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会前、会中、会后的服务保障工作内容和程序,使各项服务保障工作逐步程序化、规范化。每次会议,办公厅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明确各处室的职责任务,把任务分解到人,一一抓落实。在为“三会”服务的同时,办公厅还承担为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工作及各委员会召开的专业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联系协调工作
与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联系 每次代表大会之前,从文稿的起草报送,到会议列席人员、工作人员的落实,相互的配合等,先作出计划,分别协调落实。1994年,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反馈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求,从制度上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事项的落实。
与各委室的联系 对于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有关事项,办公厅从常委会整体工作安排出发与各委室联系、协调,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经秘书长审阅后,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在日常工作中,办公厅经常与各委室联系、协调有关事务,保证机关工作顺畅运行。
开展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如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的组织安排,通过上下配合、协调完成。同时,及时反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提供信息、资料,答复有关问题,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厅(室)的业务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为市县区人大办一些实事,帮助解决机关建设、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困难。
三、人事工作
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机关各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档案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对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服务等项事务。对于干部任免,坚持执政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厅级干部经常委会党组研究报省委批准后提请常委会任免;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并向省委组织部报备;科级以下干部,在七届人大常委会(1992年)以前,由办公厅研究,报常委会党组同意后任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3年1月)后受常委会党组的委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省人大常委会成立至1998年1月,机关提升厅级干部18人,任免处级干部117人次(其中任182人,免45人),任命科级干部288人次。
四、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是办公厅的一项基本工作。1980年配置专职信访干部,1984年设信访办公室,1990年成立信访处。按照常委会领导确定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与各委员会和地市县区人大密切配合,做好查办、转办、催办工作,处理了大量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派人调查、督办。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编发《信访摘报》,供领导掌握社情民意时参考。群众的申诉、举报,转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要求信访处进行跟踪了解落实,为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为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由办公厅起草、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藉此制定各项具体的信访工作规则,使信访工作法制化、程序化。1991年召开首次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其后又多次召开全省性的信访工作座谈会,加强信访信息交流,共同研究、探讨人大信访工作规律,形成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既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信访工作体系。
五、行政后勤工作
办公厅下设行政处,负责管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常委会会议以及机关的行政工作、后勤服务、经费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常委会成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机关的物资供给。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一段时期在省政府大楼内办公,有诸多不便。在常委会领导重视下,机关成立筹建处,专司基建工作。1989年建成省人大办公大楼,机关办公条件得到改善。1994年建成干部培训中心,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人员食宿、市县区人大干部培训及来往宾客的接待条件显著改善。为了让代表大会、常委会成员能更好地行使职权,提高机关运作效率,常委会办公厅以办公楼建设为契机,逐步施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从简单的微机使用,发展为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省人大代表报到与会议信息显示系统,开发大会席次安排等应用软件;扩充、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多媒体电子会议系统,形成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机关配置计算机近百台,建成省人大机关计算机网络中心,开发省人大代表综合信息管理等10个应用系统,与全国人大、省政府计算机联网,与省委机要局、各地市人大实现传真联网。常委会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分别于1992年11月和1996年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办公自动化工作会议上作介绍。
为缓解省人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短缺的状况,1988~1998年先后建成福州市思儿亭、七星井、建华、七海4座机关宿舍。此外,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机关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福利。
六、外事、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原来由行政处负责。随着外事活动的开展,接待工作任务增多,1990年成立外事接待处。1996年,又将外事工作分出,成立外事处。
内宾接待,1981年至1998年,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54批384人(次),省部级领导313批1847人(次),配合各委、办、室接待厅级及厅以下客人298批1784人(次)。
自1985年起,省人大常委会逐步扩大对外交往活动,常委会及机关相继组团40个162人(次),参加全国人大和本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63人(次),出访20多个国家和地区。接待来访外宾64个团组760人(次),涉及18个国家和地区。1995年,为适应本省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召开首次全省人大外事工作座谈会。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宣传本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增进省人大同外国地方议会和华侨社团的了解与友谊,推动福建省和互访国家的友好城市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领导成员名单
第一任(1980年7月至1988年1月)
主任:顾一平*(兼)①
副主任:王秉太 王夫合 柴正烁 周崇辉 周一风
第二任(1988年2月至1993年6月)
主任:郑心坦②
副主任:柴正烁 周崇辉 周一风 李德海
第三任(1993年9月至1998年1月)
主任:曾喜祥(兼)
副主任:李德海 赵〓 杜成山 林源森
注:1.带*者为常委会成员。
2.1988年12月,郑心坦去世,主任空缺。1988年,周崇辉调任农经委副主任,周一风改任副秘书长,1990年柴正烁离休。
第二节 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前身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处。1981年10月15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的建议,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任命的决定》,正式成立法制委员会,主要工作是为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服务,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事项。法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适应本省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峡两岸的交往与合作,1988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制委员会,人员由法制委员会统一调配使用,主要从事对台法律研究工作,为常委会涉台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台湾法研究中心设有台湾法研究专项基金。
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成立较早的工作委员会之一,随着常委会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对法制委的职责分工亦作相应调整,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创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只设法制委和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2个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基本包揽了省人大立法和监督的前期工作;第二阶段是调整阶段,即1983年4月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华侨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各工作委员会按分工范畴,负责对口分管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法制委侧重在内务司法方面,同时承担制定省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协调立法工作;第三阶段是发展阶段,即1988年1月省七届人大换届以来,法制委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负责立法规划和公、检、法、司、安全、民政、工、青、妇等部门的立法工作,以及司法、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
一、立法工作
法制委在成立初期,参与一系列在本省改革开放初期发挥重要作用的法规的制定工作。当时,厦门市尚未被授予立法权,至1984年,法制委参与厦门经济特区第一批共11项单行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工作,目前仍在特区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有6项,如《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1983年后,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华侨和台胞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相继成立。法制委的立法工作因此作出相应调整,主要从事与内务司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初步审查工作。这一时期,法制委在立法实践中总结出“短平快”、“小而精”等工作经验,参与制定一批操作性强、有创新的法规。随着海峡两岸交往与合作的发展,涉台立法日见迫切,法制委先后参与《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5项涉台法规的制定工作。截至1997年底,法制委共组织草拟或初步审查、并经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本省地方性法规46项,其中《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项法规是全国同类地方性法规中颁布较早的。
编制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修改论证、征求法规草案意见,是立法的基础工作,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是立法的后续工作,构成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制委在立法前后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编制全省地方立法计划。1983年起,法制委先后编制了2个4年立法规划(1983~1986年、1984~1987年),一个两年立法规划(1996~1997年)及10个年度立法规划。每个立法规划都会同省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次修改论证,保证各个立法项目符合省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工作。对负责起草或初步审查的法规,法制委均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邀请专家、学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法规的可行性、操作性和科学性反复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做好法规审议的前期工作。法制委还完成全国人大下发的130余个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法规清理工作。为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延续性、统一性、权威性,根据常委会的部署,法制委先后于1985年、1988年、1993年、1996年4次对本省颁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其中以1996年根据新颁《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要求进行清理的规模最大,最为彻底。此次清理,由法制委牵头组织,各委员会分工负责,历时近一年,清理范围包括1996年3月17日以前,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共修订法规26项、46个条款。
(四)法规汇编工作。初期几年汇编一次,1993年起改为每年汇编一次。
二、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尚未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之前,由法制委承担。1985年起,法制委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结合舆论焦点和社会热点问题,先后组织对《经济合同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法》、《监狱法》、《劳动法》、《行政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共33次。法制委还配合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人民防空法》、《行政法》等部分法律的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法制观念,解决了执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1996年12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在《八闽快讯》上就监狱人犯爆满作的两次批示,法制委会同省监狱管理局开展了《监狱法》的执法检查,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了监狱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监狱资金紧缺、警力不足等困难,缓解了因监管场所人犯爆满而引发的劳教矛盾。
法制委结合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常委会领导支持下,依法对典型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共20多起。1992年8月15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行政审判庭上当庭抓走原告彭朝阳,8月27日,法制委收到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报告后,即向常委会领导汇报,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等部门两次赴武夷山对此案进行调查,使这起公然以行政权侵犯审判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使违法者受到处理。
法制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加强工作监督。对一些群众呼声较高,社会反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或组织有关部门向常委会部分委员作专题汇报。1987年,针对公安、检察机关在行使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中存在“变相羁押”的问题,常委会部分委员及法制委,听取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汇报,与各部门共同研究拟定解决方案,使监视居住措施中容易出现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随着监督形式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1995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开始推行评议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受常委会的委托,法制委于1996年组织实施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评议工作,就其近年来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将评议报告报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督促整改,促进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作风。1997年,法制委配合省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的专题评议工作。
三、调查研究
法制委成立之后,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调研工作。一是对本省法制建设进程中重大问题的调研。法制委成立伊始,即着手进行有关法制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调研,开始积极探索法制建设如何为中心工作服务。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标志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大迈进一步。法制委通过调研,写出题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实践》的调研论文,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本省的实践提供了决策依据和参考,获得福建省重点课题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二是立法调研。为使地方性法规更符合省情并吸收兄弟省、市同类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对每项法规,法制委坚持赴省内外调研,对涉及本省改革开放重大问题或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法规及决定、决议,进行多次调研,例如为制定《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制委组织常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赴省内外调研共达4次。三是理论研讨。1984、1985、1987、1992年法制委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召开4次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探讨立法理论,交流立法经验。1995年,由省人大法制委筹备并组织召开全国14个省、市地方立法研讨会,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从理论上进行有益的探索。1986年,法制委组织召开第一次全省人大法制工作座谈会,1988年以后,全省人大法制工作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
四、对台法律研究
组织和参与科研活动,召开学术研讨会。历年来,台湾法研究中心承担十多项重要调研课题,其中有:国台办重点调研课题《台湾现行法律及两岸法律冲突规范》、《海峡两岸民事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问题研究》和《两岸劳务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等。本省重点调研课题有《闽台经济文化合作问题研究》、《福建地方涉台立法研究》和《海峡两岸三通可行性研究》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立法研究》等。除承担学术课题调研外,还举办台湾法律问题研讨会十多次。
编撰法律书籍,发表学术论文。其中专著有《台湾海商法》、《台湾知识产权法和大众传播法》、《我国大陆与台湾财产权制度比较》、《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评析》、《我国大陆与台湾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比较》等。发表论文60多篇,选编出版论文集《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福建省首次台湾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选》、《福建省台湾公司法研讨会论文选》和《福建省台湾投资法研讨会论文选》。
台湾法研究中心办公室编辑出版了《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月刊)》,及时向常委会领导和有关人员提供台湾法学研究信息,介绍台湾新颁、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动态,已经编辑发行79期。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历任成员名单
第一任:(1981年11月至1983年4月)
主任:卢叨
副主任:蓝映林 魏荫南 李道明 李生堂 顾一平
委员:王浩 沈关成 罗时润 陈朝璧 陈家振
第二任:(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任:程少康*
副主任:杨鹏 宋峻
委员:沈关成 罗时润 李俊生 陈家振 杨涛 陈志农
第三任:(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
主任:宋峻*
副主任:沈关成 鲁修栋
委员:李俊生 罗时润 杨涛 陈家振 孙长宁 詹孝俊 赵修果 张用惠
第四任:(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主任:
副主任:沈关成 张用惠
注:*者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三节 农村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前身是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1981年,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念好山海经,建设八个基地(林业、畜牧业、渔业、经济作物、轻型工业、外经、科教、统一祖国基地)的决策。应中共福建省委的建议,1981年10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成立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定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一个综合性工作机构,承担常委会有关全省建设八个基地的立法、审议、检查、监督等服务工作。最初两年,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其一,开展省情调查研究,组织论证和初步审查《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六五”计划(草案)》。其二,参与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其三,对建设八个基地有关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省领导交办的湄洲湾开发利用、举借外债、粮食生产等专项工作组织专题调研并提出报告。其四,办理代表提案。1983年以后,常委会增设科教、华侨、财经等3个委员会,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的职能缩小为主要承担农村经济方面的工作。1988年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决定,将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改为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经委),为常委会行使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职权服务,兼管村民自治、少数民族等工作。
一、立法工作
经农经委组织草拟和初步审查、报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项目共37项,其中全省性的法规32项,批准福州市的法规5项。立法涉及种植业、林业、渔业、土地管理、水资源、水土保持、村民自治、少数民族、农村经济等各个方面。至1997年底,除6项法规废止外,其余都在实施。有一些是在全国率先颁行的地方立法,如《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在1993年以前,农经委参与制定的法规项目较少,主要有《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其中1988年和1990年分别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划分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职权范围,规定可以把户代表参加投票作为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解决了村民自治的实际问题,促进村民自治活动在全省迅速展开,农村基层直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1993年后,随着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市场经济法律的需求迫切,农经委以《农业法》为依据,加快了立法进程。自1993年至1997年的5年间制定各类专项农业法规22部,有力地推进农村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在农业体制方面,制定了《福建省农业集体承包合同条例》,确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行为。在农业生产及林产品流通方面,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调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施行后,许多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解决,维护了林区的生产秩序。在农业科技与教育方面,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对推广体系建设、推广经费、技术人员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技术推广社会化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一部分技术推广人员退休享受100%工资,极大保护了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性。在农业投入方面,由农经委牵头组织制定《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国有农业企业技改资金所占比例,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渠道等都作了规定,为确保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大农业产业规模起到了重要作用。制定的《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强调了投资围垦的优惠措施,明确了围垦工程管护费用来源,解决了滩涂围垦中资金不足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社会力量投资滩涂围垦的积极性,该法规获得较好反响,吸引一些省、市前来考察学习。在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由农经委牵头起草并获得通过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对有关部门向农民提取费用和劳务的方法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农经委还参与制定全国首例《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在农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为保护本省匮缺的土地资源,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从全省1828万亩(121.9万公顷)耕地中划出1500万亩(100万公顷)作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此外,制定了《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森林、森林生态、水源等农业资源的保护。15年来,农业立法的逐步完善,使省内农业基础地位得到加强,农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农民权益得到维护,有力促进本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立法工作中,农经委坚持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为指导思想,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立法项目供常委会参考。提前介入具体审查工作,重视调查研究,着重在法规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力求解决实际问题,避免部门利益,使农业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为提高法规的社会效益,农经委注重做好立法基础工作和法规的修改、宣传普及工作。(1)每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局拟订农业立法年度计划;1992、1995年,先后编制两个农业立法划意见,供常委会决策参考。(2)对《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等法规有关条文,代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意见,使执法实践有章可循。(3)汇编《农经法律法规选编》(一)(二)两册,供全省人大和农口及涉农部门人员学习使用。(4)受常委会委托,先后3次清理本省农业法规。1988年,清理1984年以后制定的12个法规,建议修改6项,废止3项;1993年,对1992年以前颁行的法规进行清理,参与修改3项,废止1项;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以前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共修改7项。(5)利用全国土地日、世界水日等纪念日和执法检查等时机,开展农村经济法律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十多年来,先后召开50多场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和纪念会等,有效提高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制观念。
二、监督工作
15年来,根据常委会部署或由农经委组织,对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约30次。1993年以来,每年都抓住农业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开展《农业法》及相关专项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1993年,针对乱收费、乱摊派,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问题,进行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全省共废除不合法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2189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2907个,查处一批典型的违法案件。1994年,针对农业投入不足、侵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乱占乱批耕地等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农业法》实施情况大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较突出的案件112个。1995年,针对自然灾害多、农业受灾损失严重的情况,对《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条例》等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好地解决了8类30多个问题,促进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1996年,为促进科教兴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解决一些地方农技推广机构不完善、人员编制待遇不落实、农技推广设施财产被侵占、农资经营矛盾等问题。1997年,开展《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促进本省乡镇企业的发展。
在工作监督方面,围绕中心工作和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执法工作共80余项,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对其中关系全局、影响面广的,提请常委会安排审议或组织常委会委员视察检查。1989年,针对当时一些地方以权代法、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歪风抬头的情况,在农经委的建议下,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土地管理局汇报土地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有效保护了本省土地。1994年,全省遭受特大水灾,农业损失惨重,农经委建议常委会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省内抗洪救灾和水利建设的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整改,使全省防灾减灾和水利设施建设有所加强。1995年,配合《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实施,督促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划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还对农业产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安排的初步审查及执行情况展开了监督。
八届人大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开始推行评议这项新的监督形式。1995年和1996年,农经委先后为常委会评议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林业厅做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省直、市县和基层被评议单位调查研究等,摸清被评议单位的真实情况,为常委会评议做前期工作。在常委会评议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督促其整改,使评议工作取得实在的效果。
三、调查研究
除了做好立法、监督的调查研究,农经委还抓住农村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和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15年来,先后提出各种调查报告200多篇。深入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调查了解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1989年,国家重点工程水口电站围堰工程加紧施工,但库区移民工作进展缓慢。农经委调研发现主要原因是建房补助标准偏低,造成资金物资缺口大,及时将调查结果向领导反映,引起省委领导的重视,省委、省政府实事求是地复核并报请国家能源部批准,提高了移民建房补助标准。当年,还呼吁督促有关部门帮助2个地区、6个县、4个乡镇解决了18项具体问题,扶助总金额达2900多万元。1991年,到闽东调研群众上交的《闽东电网管理体制》、《大黄鱼研究成果的应用》、《三沙渔业公司管理体制》、《闽东海区海盗猖獗》等六大议题,分别提出建议,引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使上述问题得到较好解决。1993年,到闽北农村调查粮食流通问题,写出《农民种粮积极性为什么不高》和《粮油挂钩政策不兑现,农民反映强烈)两篇情况反映报告,经省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毅批示,引起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将欠供的183.6万元柴油价差补贴如数下拨,其他问题也得到较好解决。这一年,还调研了云霄、诏安、漳浦等县出现的收购甘蔗打白条问题,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促使3个县糖厂很快兑现1800万元白条。
四、联系代表和信访工作
农经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的呼声。1988年,给农村的省人大代表发出联系信,征求其对农村形势的看法和对农村工作的意见。省八届人大以来,农经委坚持每年组织两次省直农口省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听取他们对省人大农经工作和农业科技推广、水利水电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专项农业工作的意见建议。此外,到基层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时,均邀请当地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
15年来,共办理代表议案30件,建议、意见64件。省八届人大以来,代表多次提出加快农业投资立法的议案。农经委一方面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研究增加农业投资,确保每年财政增长的10%用于农业;另一方面,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法规的调研起草、协调和送审等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有关条例终于在1997年获得通过。1996年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关于把中低产田改造列为确保全省粮食稳定增长的工程建设》的议案,农经委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多次与省计划、财政、.农业等部门协调研究,提出建议,有力地促使省政府下决心将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列入“九五”计划,提出加大经费投入,每年改造60万亩(4万公顷)的决策。促进了本省粮食生产的稳步增长。
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乱占滥用耕地、违法批地、违法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平调乡镇企业财产、乡村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选举违法等问题,农经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查纠,有的还直接派人或组织调查组到现场核实,督促查处。1993年,福州市盖山镇后坂村部分村民集体到省人大上访,反映镇领导违法征用750亩(50公顷)菜地建设投资区。农经委先后6次派人到镇村调查,协商处理办法,使福州市政府停止开发该投资区,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1995年,长乐市樟港镇村民反映,修建长乐国际机场深挖水沟,导致该镇大批农作物旱死,严重影响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农经委通过与省水电厅研究补救办法,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至1997年底,农经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00多件次,70%有明确的办理结果。
五、同全国和兄弟省人大之间的联系
每年通过参加会议、交换资料以及迎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农经委的联系,互通情况,探讨问题,拓宽思路。1994年,省人大农经委承办全国人大民族工作理论研讨会;1995年,承办华东地区人大农经工作座谈会。农经委重视与本省市、县、区人大农经委的联系,从1988年以来,每年坚持召开1次全省市、县、区人大农经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分析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市、县、区人大农经委的联系配合,凡是重大活动如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等,都吸收当地人大农经委参加,形成合力,收到良好的效果。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和农村经济委员会历任成员名单
一、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历任成员
第一任(1981年10月至1984年3月)
主任:蔡良承*
副主任:王禹* 张立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方晓丘* 冯玉兰 肖永来 邱武凌 邹德志 沈宝谦 张连 张梁
张克辉 陈征 陈君实 林云龙 林发茂 林桂镗 林晨光 林敬平
周可涌 郑本灼 郑镇安 赵玉杰 施作师 洪椰子 俞新妥 康安福
傅圭璧 薛敏求
第二任(1984年3月至1985年10月)
主任:王禹*
副主任:肖永来 薛敏求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子崧 吴燮恩 张梁 林云龙 林晨光 施作师 唐景琨
第三任(1985年10月至1988年6月)
主任:温秀山*
副主任:肖永来 薛敏求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子崧 吴燮恩 张梁 林云龙 林晨光 施作师 唐景琨 冯廷佺
二、农经委历任成员
第一任(1988年6月至1993年1月)
主任:吕居永*
副主任:肖永来 周崇辉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冯廷佺 林云龙 林桂镗* 林晨光 姜礼德 晋静波* 傅圭璧*
第二任(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主任:戴永善*
副主任:姜礼德 冯廷佺
注:带*者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节 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最初为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5月,作为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和经济监督而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1984年4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正式批准设立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下设秘书处,职责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经济立法、计划预算审批、经济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其它职能服务。1994年9月,鉴于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常委会决定设立非常设机构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工作组,日常事务由财经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因为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需要,按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的方案,常委会于1996年底决定在环境工作组的基础上,设立环境工作委员会,将原来财经委负责联系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监督等工作划归环境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财经委根据人大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分设为秘书处和业务处。
一、经济立法
财经委成立后即开始从事地方经济立法工作,先后就本省的乡镇财政管理、股票债券管理、公路管理等项目展开立法调研,组织起草法规草稿,交由省人民政府作为规章颁行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财经委承担常委会初步审查经济法规草案的工作,始于1986年组织起草《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在此之前,常委会制定的一些地方性的经济法规或作出的一些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是由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承担初步审查工作的。自财经委承担初审法规草案工作后,到1992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届满前的几年间,常委会经济立法的项目不足10项。1992年底,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地方经济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期间,经财经委初步审查报常委会通过批准(含修改、修正)的经济法规有40件次。至1997年底,经财经委初步审查报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批准的法规共有48项。其中《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都由财经委组织起草,是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法规之一。《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确立的一些制度,在国内也有所创新。上述各法规的颁布,初步形成了在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共有适应市场化改革的经济法规20多部。颁布了有关开发区、保税区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邮电通信等适应对外开放格局的地方性经济法规8部。颁布了城市规划、市容园林管理、房产物业管理等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法规20部。这些经济法规有一定针对性,注意与国际通行的做法衔接,同时注意对法规内容的立与改工作。但也有一些法规在行政管理手段方面(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置)有不够科学之处。
二、计划、预算审批监督
政府计划、预算案的审批与执行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人大财经工作的常规事项。财经委受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委托,负责初步审查政府提交的《经济计划与预决算草案》,并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从财经委成立起,每年都要承担初步审查《政府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具体工作,每年都要听取省政府计划或财政部门不下两次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计划、预算审批后在执行中如有重大变更,财经委还负责承担调整议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从1983年5月至1987年底,财经委共初步审查政府计划、预算类报告21件,其中计划报告6件,预算报告11件,决算报告4件。1988年到1992年,共初步审查计划、预算报告18件。1993年至1997年底,共初步审查计划、预算报告20件次。从1983年至今,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为市场经济体制所替代,计划草案的审查从指导思想、指标内容和计划调控的方式方法上都有一些变化,但总体上还是以程序性的审查为主。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在这期间则有较大的变化。199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施行之前,国家财政层次间包干收支,是包干体制而不是1994年后实行的分税体制,预算编制内容是包括地(市)县预算在内的全省预算总收支,人大审查和批准也是全省的预算总收支和决算总收支。1995年起,为适应分税财政体制和实施《预算法》的需要,预算编制和审批的内容有了很大变化。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是本级政府预算的决算,同时汇总下一级的总决算。财经委初步审查的内容既包括本级的《预决算草案》和《执行情况报告》,也要审查汇总下一级总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大会审批的预算只是本级预算,决算也不再由大会审批或者由大会授权常委会审批,相关法律规定直接由常委会审批。除了预算审批从程序和内容上的变化之外,对计划、预算的审查在实质上也不断深化。1997年3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强烈反映,经过审查研究,提出在省级预算和省计委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增加对两劳(劳改、劳教)建设资金投入的建议,得到省财政、省计委等部门领导的重视,形成相应的调整解决方案:省级预算从其他支出科目中调剂出500万元,省计委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中调整出430万元。计划审查中,对计划用于基建的资金计划、物价等指标的审查,也有所加强。计划、预算执行变更报请常委会审查批准,已经成为制度,仅八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就有3次关于计划执行、5次关于预算执行变更的议程。计划、预算监督的手段越来越多,专题调查、视察、形势分析都在发挥着应有的监督作用。特别是1995年《审计法》实施后,由审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加强常委会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已经成为制度。
三、经济、法律监督
随着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依法行政要求的深入,监督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逐步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财经委在这方面的工作,形式上主要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个案的调查监督等,内容上突出各个时期的经济建设重点和经济生活热点,强调形式、内容与时机结合。至1997年底,财经委组织或承担常委会对经济主题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75件次,协调解决重大经济纠纷和典型违法案件25起。从时间上看,1992年前实施的法律监督案件有21件。仅1985年财经委就依法督促、处理8起违反《会计法》的案件。1988年5月,省人大财经委根据群众的反映和领导的批示,组织调查、解决了福州某乳品厂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而生产销售变质牛奶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89年和1992年,省人大财经委就泉州市糖烟酒站总经理、省劳动模范洪仁润非法经营计划调拨食糖的法人投机倒把案和福鼎某合资水产公司总经理的挪用公款案展开调查,进行监督纠正。从1990年起,围绕经济重点和法律实施的效果而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得到重视。为促进《企业法》的实施,从1989年起至1997年底止,财经委先后3次协助常委会组织全省性大规模的视察检查,2次举办全省人大财经工作专题座谈会。从1993年至1996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类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房屋拆迁条例)等城建类法律、法规,都作为主要议题组织检查。
财经委承担常委会经济监督的工作,是通过听取专题汇报、专题视察、事件督促等方式进行的。其中听取部门工作汇报逾200场次。财经委从成立到发展,正是省内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和发展的时期,对这一阶段的经济重点和热点,财经委均予以重点关注。例如1983年至1987年间对各地赤字预算、财政补贴问题连续几年的监督,对基建战线过长和重复建设问题、物价和奖金问题的监督,1988年至1992年对重点工程建设、国税地税分设、建设资金筹集、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等。为了解决困扰本省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观念,拓展筹集资金渠道,1996年和1997年,财经委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就政府经济部门各自向中央争取项目和资金以及从外引资的情况,专门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各自的做法和经验,建议省政府决策机构重视引资工作,对其加强引导,创造条件,扩大引资规模。
从1995年以后,评议作为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财的一种方式,被各地各级人大所采纳实践。根据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财经委从1995年起承担常委会评议财经口部门的具体工作。1995年、1996年分别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外经贸委进行了工作评议。1996年的外经工作评议,按照牢固树立“大外经”(以全省的资源和产品应对国际化经贸需求的宏观观念)和“产业支柱化、企业集团化、商品名牌化”的观念,对外经贸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收到评议工作、寻找差距、提出对策、促进提高的效果。
四、调查研究
财经委关注本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大事项,适时选择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问题和新闻舆论的焦点,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议题作准备,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1983年到1988年以前,财经委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乡镇财政管理》、《金融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九龙江治理》、《银行信贷资金问题》和《经济计划决策问题》的专题报告,得到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项南的5次批示、陈光毅的2次批示和省长胡平的6次批示。七届人大和八届人大期间,主要围绕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关于财税体制、商贸流通、工业生产情况的调查研究。
此外,财经委还承担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经济立法、法律实施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每年办理数量3~10件不等。财经委每年接待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近50件。财经委还在省人大财经、城建工作的专题座谈会召开之后,编发会议简报《人大财经》(1996年以前为《财经简况》),加强了与地、市、县、区人大财经机构的联系。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历任成员名单
第一任:(1984年2月至1988年3月)
主任:刘永业*(兼)
副主任:李鸿忠* 常廷襄*
委员:方晓丘* 赵登英* 南条山* 高振洋* 周桂生* 王贤樵*
沈着 汪巽人*
第二任:(1988年3月至1993年1月)
主任:林鼎富*
委员:丘建平* 赵登英* 韦立* 张狄* 王贤樵* 吾惠冬 林渭贤
卢书杰 江金和 王福根 林敏锵 黄钦全
第三任:(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主任:林鼎富*
副主任:黄振军 黄常谔
注:带*者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节 教科文卫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组建于1983年9月,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初期设秘书处,1996年增设业务处。其职责范围主要是为常委会行使有关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人口、体育、档案等方面的职权服务。
一、地方立法工作
从组建至1997年底的15年中,经教科文卫委初步审查或组织草拟,报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批准的教科文卫地方性法规32项,其中批准福州市的法规9项。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教科文卫事业的众多领域,符合省情,切合实际,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教育立法。1988年制定的《福建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就本省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管理、学校设置、教师任用及经费投入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关于中小学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规定》,比国家《教育法》作出的相应规定提早7年。该法规对于本省提早实现教育“两基”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1995年制定《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是全国较早进行的地方立法,获得国家人事部的肯定。通过贯彻这一法规,省内参加继续教育人数比例每年有所递增。
科技立法。1993年制定《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扶持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促进本省技术市场的发展,技术合同交易额呈成倍增长。1997年制定《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科技投入以及闽台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规定多项扶持和优惠政策,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文化立法。1991年制定《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这是在国家《出版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根据本省扫黄打非的实际需要而制定,该法规有效地加强了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1987年制定并于1996年重新制定《福建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具体措施,同时重点强调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为正确处理城乡开发改造和文物保护、城市基本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性、规范化的法律依据。
卫生立法。1995年制定《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全国率先颁行的地方立法。该条例针对本省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薄弱的问题,强化了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和监督,规定实行职业性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1997年制定《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规定公民应遵守的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口立法。1988年制定并于1991年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详细规定本省的生育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管理、奖励和法律责任的内容。《条例》实施10年来,本省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为防止重男轻女鉴定胎儿性别的人工流产,1996年由教科文卫委牵头起草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是全国最早在该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立法实践中,教科文卫委本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原则,强化立法的5项性能:一是加强立法的计划性,注意针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科文卫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二是加强立法预测的前瞻性,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三是增强立法的科学教育含金量,突出地方特色,有关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占一半以上,不少立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创造性,符合省情;四是注重立法理论性,加强对立法中有关法律学说的研究,同时在立法技术上严格把关;五是重视法规的完善性,几年来重新制定或较大幅度修改了5项法规。为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1997年参与对历年制定的7项法规中有关内容的修改工作。
教科文卫委注重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教科文卫委均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宣传贯彻通知,召开宣传贯彻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扩大宣传报道面。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颁布或周年纪念日,邀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发表电视讲话。例如,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文物保护法》知识竞赛,《义务教育法》好新闻评选,开展法规宣传咨询活动等。教科文卫委在国内有关刊物著文介绍新法计20余篇,1988年以来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了法律法规培训班6期,召开《计划生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研讨会3次,为有关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开设法制讲座,汇编《教科文卫法律法规选编》3册。
二、监督工作
至1997年,在常委会领导下,教科文卫委组织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40多次。执法检查形式有:全省上下联动执法检查,人大代表视察与检查相结合,在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时审查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情况汇报,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案督查交办等。
有关科教方面的执法检查。1990年和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就本省中等教育相对滞后,社会事业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提出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对义务教育工作作出决议。之后几年时间,每年省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的有关决议和文件中,都继续强调这方面的内容。省政府提出打初中教育翻身仗,增拨新建初中学校的专项补助,经过几年努力,全省共新建初中学校500多所,相当于原有初中学校数的一半,使每万人口初中在校生数由1991年全国第23位跃居到1997年的全国第1位。1993年、1994年《教师法》颁行前后,教科文卫委牵头组织对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督促,在《教育法》正式实施前得以解决。1996年、1997年两次组织有关科技进步的执法检查,通过对各地市和省直十几个部门的检查,提出了本省科技工作5个方面问题和增加科技投入等4点检查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取得较好效果,全省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文化方面的执法检查。1990年、1991年、1993年连续3次开展对《文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检查中针对高层建筑影响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一些地方革命文物保护不善,以及一些地区对文物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等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顿治理。1993年、1994年、1996年组织扫黄打非执法检查,针对非法音像制品的问题,提出加强图书报刊出版发行管理,繁荣城乡文化市场等意见。
有关卫生方面的执法检查。从1986年到1997年,先后组织开展5次《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1988年,针对肝炎疫情严重,对福州地区的饮食卫生和水源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避免了疫情进一步扩大。1997年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后,重点对食品卫生企业和保健品生产企业迸行执法检查,确保群众食用卫生合格的食品。通过多次执法检查,省内食品卫生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执法检查。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省政协联合组织规模较大的执法检查,就农村早婚早育、多胎生育、统计掺杂水分等问题提出检查意见。1994年重点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1997年组织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问题的单项执法检查,均收到很好效果。注意纠正某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例如纠正省内某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某些条文与《条例》相抵触的政府文件等。
在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教科文卫委还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做好组织安排。至1997年,教科文卫委提请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共25次,提请常委会作出有关决议3项。1988年、1991年,教科文卫委建议常委会听取审议有关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起草《关于促进义务教育的两个决议》。前一个决议是在《义务教育法》实施2周年时,针对本省实施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作出的,决议强调各级人大要加强监督检查;后一个决议针对本省初中教育薄弱环节,建议安排专款扩建和改造初中校。这两个决议都推动了本省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1991年,教科文卫委建议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本省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起草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要求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还强调各级人大要加强监督等。次年各级人大组织对《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1994年,教科文卫委针对本省卫生特别是农村卫生是社会事业发展薄弱环节的问题,建议常委会听取审议本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汇报,依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理书面报告转请省政府办理。省政府根据常委会意见采取措施加快农村基层卫生网络建设,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提前两年实现。
评议政府部门工作是八届人大以来开展的一个新的监督形式。1996年,根据常委会部署,教科文卫委承担了对省计生委的评议工作。在这次评议中,重点提出文明执法、统计数据、计划外生育费征、管、用3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全面客观地写出调查报告,向常委会报告。评议后教科文卫委抓紧督促省计生委落实整改。
三、调查研究工作
根据教科文卫工作范围广、战线长的特点以及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科文卫委通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教科文卫重大事项服务。省七届人大以来,教科文卫委共进行36项较大的调研活动,撰写各种调研文章百余篇,承担省级调研课题3项,编发《情况反映》和《教科文卫情况》165期。
教科文卫事业如何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教科文卫委历来关注的问题。1991年,教科文卫委通过调研,发现本省教科文卫事业不少指标处于全国后进状态,通过多种渠道向有关方面提出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将阻碍本省四化建设步伐的意见,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1993年,省委、省政府召开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会议,教科文卫委就社会事业协调发展问题在会上作专题发言。1995年,通过对教科文卫有关部门的调研,分析教科文卫事业发展滞后的深层原因,向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多年来,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中,教科文卫委多次就这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一个时期以来全省共同的努力,省内教科文卫事业发展滞后的现象有了很大改善。人大教科文卫委如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找准位置,发挥应有作用,也是教科文卫委深入调研的一大课题。1996年,教科文卫委深入地、市基层调研,从人大角度初步归纳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召开全省地、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会议专题研讨。1997年,在常委会布置下,组织常委会部分委员对福州市社区精神文明进行调研,深入考察不同类型的文明安全小区,向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是省内教育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差距,1996年,教科文卫委将其列入专门调研课题,列入福建省软课题研究项目,其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四、代表工作和信访工作
教科文卫委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代表活动。一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如1993年、1997年两次在全国运动会前组织较大规模视察活动。此外,还组织对高新技术、科技示范乡、农村卫生、高等教育等方面的视察。二是召开各类人大代表座谈会,如每年教师节都举教育界各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将代表提出的意见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三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等,如1996年评议省计生委时发函向在基层工作的200位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请人大代表参加评议。
几年来共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20件、建议22件,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向常委会提交报告或答复代表。这些议案和建议中较多是有关教科文卫立法方面的内容,如1995年办理的《关于禁止使用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时,教科文卫委多次与省计生委、省卫生厅协商,牵头组织法规起草小组,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起草阶段的调研工作。1996年该法规颁布,提议案人较为满意。除了办理交办的议案和建议外,教科文卫委还根据要求检查督促政府有关厅局办理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和建议。1994年以来,每年都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厅局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督察,使一些重要的议案和建议得到落实。教科文卫委1995年、1997年分别被评为办理建议先进单位和个人。
1988年以来,教科文卫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余件次。按正常渠道办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外,还突出办理一些典型案例,例如省内某市一文学作品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事件、省内某儿童食品厂出售霉变食品案件、省内某县校园内女生被枪击案件等。90年代初,省内教育部门反映一些殴打教师的案件久拖不决,教科文卫委连续三年在教师节前提出催办意见,收到较好效果。
五、联系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工作
教科文卫委注重横向联系,每年通过会议交流、学习考察、与来访的兄弟省市人大座谈等形式,加强同各省、市人大沟通联系,学习外省、市人大工作的先进经验。1985年,承办华东地区省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1992年、1995年,分别承办全国人大科技法制和出版立法座谈会。同时也注重纵向联系,举办两期市、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干部培训班,采取自编讲义、自己授课等方式,效果较好。近几年来,基本每年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每次座谈会都有探讨交流的主题。此外,通过到各地市的检查调研,同当地人大教科文卫工作人员研究问题,开拓思路,互相交流,总结经验。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历任成员名单
第一任(1984年3月8日至1988年1月)
主任:汪志馨*
副主任:卢世钤(兼)* 陈本藜 陈奎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沈云英 陈奎 陈振健 林浩藩
第二任(1988年2月3日至1990年11月)
主任:张谕民(兼)*
副主任:陈本藜 陈奎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吕良弼 陈若愚 程民福 戴俊
第三任(1990年12月至1997年12月)
主任:陈奎*
副主任:陈本藜 程民福 李学官 赖祖胜
注:带*者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节 华侨委员会与台胞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侨委)成立于1983年3月,台胞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工委)成立于1991年4月,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下简称侨台委)。侨委成立初期,下设秘书处,1996年增设业务处。
侨台委成立后,从本省是重点侨乡、对台重点工作地区的省情出发,积极贯彻《宪法》第50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并遵照国家对台工作“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总方针,为省人大常委会行使有关侨台方面的立法、监督工作服务。
一、立法工作
根据《宪法》规定的“两个保护”政策和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省人大侨委于1985年制订立法规划,其立法原则是:立足依法护侨,突出适当照顾。到1997年止,由侨委初步审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侨务法规共4项。针对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强人所难随意伸手、侨捐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挫伤侨心等问题,由侨委牵头组织起草、初步审查,19%年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这是本省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侨务法规,也属全国首创。该《条例》规定:捐赠自愿,受赠专用,捐赠款物专门管理,捐赠人对捐赠方式、数额、受赠对象有决定权,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权、捐用项目留名纪念权。《条例》颁布后,省内的华侨捐赠事业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保护和支持了侨胞爱国爱乡积极性,使有关捐赠额逐年大幅度上升。
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侨委牵头组织草拟《实施办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8月29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实施办法》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得到全国人大侨委和兄弟省侨委的好评,也受到海内外侨胞欢迎。中新社以此向国外发新闻专稿,一些国外报刊也予以报道。
侨委参与《福建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华侨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初步审查工作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
涉台立法到1997年止,经台工委初步审查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有2项。1994年9月16日,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针对福建处于海峡两岸的特殊位置,拓宽法规的适用范围,对在闽投资台胞因业务需要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作出“可以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的规定和“可以投资商业领域”的前瞻性规定,在海内外产生强烈反响,该《法规》的颁行被评为当年福建省十大新闻之一。1996年9月27日,制定《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使台胞捐用管理规范化。此外,还配合法制委参与《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由台工委牵头组织起草的《福建省接收台湾学生的暂行规定》草案,经1997年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一审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监督工作
侨委、台工委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和实施法律监督服务。凡重要法规出台,都请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法律法规宣传书册,召开侨界人大代表和归侨侨眷座谈会,组织侨务工作者撰写专题文章进行宣传。侨委还与省政府侨办、省侨联联手确定每年9月为侨法宣传月,使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经常化、普及化。省人大常委会5次听取审议省政府或省侨办、省台办关于执法情况的汇报。侨委、台工委每次在汇报前都深入实际,了解侨胞、台胞意见,提出建议,供常委会审议参考;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在会后检查落实。侨委从1984年起,台工委从1992年起,每年都在常委会统一部署下,组织1~2次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或归侨侨眷、台界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侵犯侨台胞权益的案例,分门别类,依法提请有关单位查处并跟踪督办。例如1993年2月执法检查中交办的25件归侨案例,有23件得到妥善处理。1996年,在检查基层执法的基础上,对省直涉侨的9个厅局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部门执法责任制。
侨委成立初期,落实城乡侨房政策是侨务工作的重点。侨委把检查落实侨房政策当作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为常委会实施工作建言献策。1984年11月,配合全国人大侨委联合调查本省历史遗留的侨房问题,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华侨委员会主任叶飞,提出从快从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侨房积案的建议,引起重视。同年底,国务院下达了44号文件,要求加快落实侨房政策。在贯彻中,侨委或独立、或会同省政府侨办跟踪调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多次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促进侨房政策的落实。
在常委会领导下,侨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部分老大难案件,帮助13户侨胞落实了政策。如港胞郑瑞卿的原住宅房因错改造后长期被工厂无偿占用,1985年只退还产权未退使用权,郑不顾78岁高龄且患有白内障、心脏病等疾病,7次奔波于闽港之间要求落实使用权,花了3年多时间均未果。侨委多次调查,提出建议,参加当地政府召开的协调会,通过协商决定采取调换产权的办法落实政策。郑瑞卿拿到调换产权的新房后,激动地说:“现在我死也可以瞑目了”。
三、专题调查
14年来,侨台委先后对侨房问题、侨务立法、侨资引进、台胞投资保护、侨台胞捐赠、侨汇收入、华侨农场、工厂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调查,提交专题报告,单侨房问题就提交16份报告,引起省领导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曾先后作过多次批示,对解决侨务工作的突出问题起了促进作用。1986年,针对本省开放初期涉外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滞后、优惠政策不落实而使一些侨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投资积极性受挫的情况,侨委会同省外经贸委开展3次调查,提交本省吸收侨资情况调研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汇报,将调查报告作为《人大增刊》印发省市领导参阅,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侨资企业排忧解难。例如省政府决定对某财团在家乡的第一个投资项目——清华糖厂采取减税让利等措施,使之转亏为盈,该财团投资信心倍增,在家乡增加大量投资。1987年,针对华侨捐赠管理较混乱的现象,侨委经过调查呈送典型材料《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亟待加强管理》的报告和附件《爱国爱乡带来的烦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阅后批示:“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省《人大增刊》和新华社内参转载了这份报告。
四、信访工作
为侨台胞排忧解难办实事是侨台委的经常性工作,也是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一个窗口。侨台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制度。到1997年止,共接待来访1143人次,受理来信2711件。侨台胞上访的特点是越级上访多,复杂问题多,反映执法机关办案不公的多。根据不同性质,对这些信访分别作出处理:一般的转请有关单位处理;比较重要的函请有关部门查处,定期检查催办。有4件侵犯侨胞权益较难解决的投诉则作为典型案例处理,其中2件司法不公的案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法律监督。常委会实施监督的2个错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得到纠正:一是1985年为侨眷外科医生林敬忠纠正了26年的错案;一是为归侨女教师李淑治讨回公道、改判长达13年的继承遗产的错案。1986年,侨委协助因入境洽谈合资事宜被无故羁押的旅美华侨郑某恢复人身自由,使中断的合资谈判得到恢复并很快投产。郑某在美任职的公司总经理亲自到省人大侨委致谢,省长胡平在侨委报送的呈阅件上对此作出批示。至1997年底,侨委共收到侨胞送来的致谢锦旗13面、牌匾5块。
五、“五侨”、“五台”联系协作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均设有侨台工作机构,有共同的工作对象,但具体分工和职责不同。为了各司其责又互相配合,经省人大侨台委倡议,在省内分别建立“五侨”(即人大侨委、省侨办、省侨联、省政协联络委、致公党);“五台”(即人大台工委、省台办、省政协联络委、省台联、省台盟)定期联系制度,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探讨涉及全局的共性问题。平时列席对方有关会议,互送文件资料,在工作上密切配合。为避免政出多门,采取了联合组织调查、联合接待等方式,收到较好效果。
六、联系代表
为了发挥侨台界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每年组织1~2次代表视察活动。在省人代会召开前夕,侨台委都邀请侨界代表,共议侨情共献侨策,商议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的内容。大会期间,侨台委分别邀请侨台界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通过书信联系、登门走访、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对所反映的问题意见,侨台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
七、海外联谊工作
14年来,侨台委先后接待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中的福建籍各阶层人士5890人次。侨台委应邀出访美、德、日等1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海外福建侨团的庆典活动和侨务考察。通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团结海外乡亲,了解侨情侨心,为保护侨益、运用侨力创造条件。通过侨台工作架起友谊和联系的桥梁,使所在国家、地区了解福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中外友谊和议会间交往。
侨委、台工委还承办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其他事项,先后召开15次有市县区人大侨委、台工委负责人参加的侨台委扩大会和工作座谈会。侨委还两次承办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本省召开的全国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举办1期全省侨委干部培训班,自编教材以会代训并不定期编印简报《侨台情况》。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历任组成人员名单
第一任(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任:王汉杰*
副主任:高诚龙 张荫萍
委员:许可 杨银仙 吴序良 肖永吉 陈其辉 郭舜平
第二任(1988年2月至1993年1月)
主任:黄长溪*(兼)(1988年2月至1989年1月)
王浩*(1989年9月至1993年1月)
副主任:张荫萍
委员:黄广坦* 杨银仙 刘文湖 黄庆云 吴序良 肖永吉
伍向梅(女) 郑永祥 陈贤德
第三任(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任:王镇辉*
副主任:张荫萍 易百禄* 陈二南
注:1.高诚龙于1984年9月任副主任,1985年5月调省侨办任副主任。张萌萍于1985年10月任副主任,1993年10月离任。陈二南于1996年3月任副主任。
2.带*号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节 环境委员会
省人大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原由财经委员会负责。1994年3月2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决定成立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组,下设办公室。1996年5月,成立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委),主要负责城乡环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参与组织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宣传活动等工作。
一、立法工作
几年来,环境委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针对城市环境、乡村环境、海洋环境、水环境等立法项目,开展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参与《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和《福建省城市环境条例》、《福建省乡村环境条例》、《福建省水环境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条例》等地方性环保法规的起草工作并完成部分初稿。同时,完成全国人大交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草案的立法调研和修改意见的征集工作。
二、执法检查和视察
运用法律武器,强化环保执法检查监督,是人大环境委依法保护环境的基本手段之一。从1993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连续4年联合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每次检查都深入基层,采取听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接受投诉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等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检查、视察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解决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有力地推动各地城乡环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受到基层群众的欢迎。检查团每到一处,都得到当地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群众抱着很大希望,积极反映情况,踊跃举报环境污染案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环境保护宣传
主要工作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树立环保先进典型,推广厦门市的成功经验。1996年,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最佳的县(市、区)、优美的工厂、优化的街区(乡镇)、优雅的校园、优秀的公园(园林)、优清的河流(湖泊)”评比活动,共评出54个“一佳五优”先进单位。省人大环境委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对其进行表彰,有效地推动全省的环境工作。同年,到广东省中山市学习,把介绍该市环境建设的录像带进行复制,发给9个地市和10个县(市)人大常委会,掀起学习中山市,推动本省城乡环境建设活动,促进本省环境绿化美化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建立公众参与和投诉制度,开辟群众建言献策的正常渠道,依法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地位,是环境工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1996年11月份,省人大环境委、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组委会和中国环境报福建记者站联合设立“绿色热线”电话,专门受理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投诉。1997年,同福建东南电视台“记者行动”专栏联手,对一些环境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报导,取得一定成效。同年10月,环境委还协助福州市环保局邀请德国环保专家来福州市开展学术交流,对省会的环保工作起到很好的宣传推动作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风尚。使各级行政领导的环保观念日益增强,让越来越多的决策者认识到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发展,从而增加环保投入,认真履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组织“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
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是把省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的很好的工作形式。这一活动自1993年开始,5年来共有160多名新闻记者参加了这项活动,走访了350多家企业,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共发表有关环境保护的文章1500多条(篇),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1996年,省人大环境委员会和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组委会以“保护生命之水”、“一江清水向东流”的宣传主题,由《福建日报》开辟“地球日”专版,宣传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水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分别在专版上发表文章。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委员会和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组委会于6月5日在福州联合举办《“六·五”世界环境日书画摄影展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林宗棠、省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省长陈明义以及其他省领导参加了开幕式。展览主题鲜明,规模大,作品规格高、数量多,30多个单位500多件作品参展,其中有中央和本省著名的画家、书法家、摄影家的作品。4天内有上万人前来参观,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浓厚兴趣,使社会公众受到一次形象生动的环境教育,促进福州市第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开辟。同年7月,省人大环境委组织中央和地方的19家新闻单位、30多名记者,分成3个记者采访团,历时15天,行程3000多公里,对闽江、九龙江、晋江(包括木兰溪)三个流域及沿江地区进行重点采访。’96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宣传活动,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肯定和好评,荣获中华环保世纪行组委会授予’96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组织奖,名列全国第二。
1997年初,省人大环境委配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与中华环保世纪行组委会,组织中央8家新闻单位对本省采访,扩大了厦门、泉州、武夷山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在全国的影响。该记者团对福建省的环保工作给予很高评价。本省9个地市和一部分县(市)也开展这一活动。
五、办理议案和建议
环境委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认真负责办理,至1997年底,共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3件。
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设立福建省环卫工人节的议案》,决定将每年12月26日定为全省环卫工人节。决定通过后,省人大环境委组织福州市环卫工人先进代表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接见环卫工人代表,对他们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给予肯定和鼓励。全省环卫工人节的设立,调动了省内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和使命感,对城市环境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省树、省花的议案》,决定榕树为福建省省树,水仙花为福建省省花。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组和环境委组成人员名单
一、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组(1994年3月至1996年5月)
顾问:苏昌培 张明俊 洪华生(女)
组长:刘永业
副组长:林鼎富 戴永善 林少顷
成员:王渠 施今伟 黄柏荣 游冠洲 余长继 王北辉 王师芾
严拱钦 刘启力 包应森 蔡健民 刘大鹏 陈林峰 杨明奕
杨学震 陈春秀(女) 沈关成 黄水秀 陈由诚 曾昭鸿
二、环境委员会(1996年7月至1998年1月)
负责人:林少顷
第八节 研究室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前身是办公厅综合研究室,1988年10月升格为常委会研究室,下设综合、调研、通讯资料三个处,1996年,通讯资料处改为宣传信息处。研究室的主要工作为:
第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照《宪法》和法律以及人大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常委会领导和研究室领导的意见,起草历年省人代会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大会各项决议草稿、常委会工作要点、常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讲话稿、重要工作总结等。每年文字工作量约10~20万字左右。从1992年至1996年,共完成各类文稿276篇,约124.05万字。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常委会领导讲话稿214篇约89.6万字;八届全国人大一至五次会议汇报提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等的汇报提纲20篇约16.1万字。
第二,围绕常委会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调研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服务。10年来,先后编发《参阅摘报》和《人大调研》。1989年对广东、河北、甘肃、黑龙江、福建等5省制定的《监督工作条例》(或草案),从监督适用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违法责任及处理等各方面的异同,进行了详细、具体的分析比较,系统地提供有关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大在廉政中的作用以及古今中外惩治腐败的各种措施等资料。1990年,围绕县、乡换届选举,深入莆田市、宁德、南平地区,就选举的有利条件、面临新的困难和县、市常委会构成素质等问题,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问题,开展调查。1993年5月至8月,多次组织力量,深入到福清、永泰、连江、宁德、霞浦、福鼎、厦门、石狮、莆田等市县,进行立法和执法工作的专题调查,了解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写成系列调查报告。所有这些,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提供了参考和依据。1995年开始,研究室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做好人大评议的调查研究、协调服务工作,考察调研外省及本省人大开展评议工作的情况,及时把常委会领导有关评议工作的意见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传达,起草评议工作方案,筹备评议工作通报会、参评人员座谈会、联合检查组会议,参加专题评议和专项治理联合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注意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对有关案件的落实反馈。1997年,参与组织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维护法制统一,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专题评议。
第三,编辑出版机关刊物。1983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把原常委会《会刊<增刊>》改为《人大通讯》,适当增加内容,缩短刊期,内部发行。主要刊登邓小平和中共中央领导人关于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人大工作的指示、讲话,交流各地人大工作的经验,选登重要的调查报告和人民代表的批评建议等。《人大通讯》的出版,对于指导各级人大工作、提高人大干部的业务水平起了很好的作用。1992年10月改名《福建人大》,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刊物,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1995年改名为《人民政坛》,发行量从7000册增加至50000册。刊物主要内容是介绍本省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情况、地方人大工作的新经验、新动态,人大代表议政履职风貌以及探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理论等。《人民政坛》在宣传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宣传人大制度、展示改革开放、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民主政治”的办刊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大制度建设的主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第四,加强对人大制度的宣传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协调、组织人代会、常委会的宣传报道工作。主要报道省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以及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视察、调查活动。1991年4月,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召开人大工作宣传报道座谈会,有省直和中央驻闽的十多家新闻单位以及省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有关领导和编辑记者参加会议。会议交流10年来人大宣传报道的情况和做法,加强对人大制度宣传报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座谈会纪要,下发省各级人大、宣传和新闻部门贯彻执行。福建电视台从1992年起,福建日报、福建人民广播电台从1993年起,均派出记者随全国人大福建代表团赴京进行采访报道。1991年、1992年、1993年,出席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五次会议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福建代表团分别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与省直主要新闻单位建立新闻联系制度,每年召开2~3次座谈会或新闻通报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举办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1994年起与省新闻协会合办),至1996年共举办5届,评出获奖作品176件(其中一等奖31件,二等奖52件,三等奖93件);先后推荐25件作品参加全国第一至五届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其中5件作品获二等奖、9件作品获三等奖。将参选及获奖作品汇编成《全省人大好新闻作品选》。1994年,组织全省人大系统开展“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15周年”宣传活动,以报刊征文等形式,扩大宣传面,成为本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宣传人大制度活动最多、力度最大的一年。
第五,组织全省人大系统和宣传界、理论界、高校、科研部门等社会力量,开展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1990年7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制度理论研讨会,这些研究成果先后汇编成《地方人大建设研讨》1~5辑。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筹备,于1993年12月成立福建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研究会由贾庆林、程序、袁启彤等任名誉会长,宋峻任会长。研究会发展会员400多名,成为省内有关人大制度研究的重要力量。1992~1996年共征集论文332篇,为“三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提供参考。1994年11月组织召开华东、东北十省市人大研究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除各省代表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和联络局负责人也应邀参加。这次会议广泛交流人大研究工作的经验。1996年8月,在武夷山市召开全省人大研究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新形势下人大研究工作的经验。
第六,编辑《人大信息》,反映人大工作和社情民意的最新动态。
第七,管理图书资料室,加强资料积累和利用,提供有关理论动态和信息,为常委会和机关服务。至1997年底,资料室存书15000多册。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历任领导人名单
第一任
主任:洪海*
副主任:林振坤
第二任
主任:张振郎*
副主任:潘金顺
注:带*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节 人事代表工作室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成立于1996年5月,其业务范围为原办公厅联络处和人事处有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部分。
一、代表工作
代表工作是人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十多年来,参与起草、修改有关代表工作法规和办法4项:1984年12月《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关于改进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1988年4月《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1992年10月《关于实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办法》。按照常委会要求,经常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代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和总结本省各级人大在代表工作中创造的经验与做法,推广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的典型经验,改变“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的状况。基本做到年度有计划、活动有制度、年终有总结,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
1.做好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在每一次省人代会召开前,及时发出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大会建议议程,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统一视察或专题视察,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介绍,使代表了解本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认真办理,不断改进办理工作方式。从1991年开始,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提高了议案的办理质量。省八届人大四、五次会议,大会主席团共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议案30件,全部按法定时间办理完毕。其中,8件立法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4件议案被常委会采纳后,做出决定、决议,其他的立法案列入立法规划。代表们对议案的办理普遍表示满意。
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中,严格按《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不断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在大会前,即发给代表议案建议专用笺和大会报告稿,广泛征求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的意见,提前收集议案建议。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即交有关部门办理。从1990年开始,每年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后进行督促检查,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各委员会牵头组织常委会委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分别对部分承办单位进行视察检查,或召开建议办理工作检查汇报会。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件,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对办理不力和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或通报。从初期只满足于书面答复提高到注重督促解决问题,对建议所提问题全部解决、部分解决、正在解决的比例逐年上升,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代表的满意率达80%左右。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开展代表活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单独编组,或与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推选出组长、副组长。代表小组制订学习制度、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制度、代表活动日制度及活动计划。省直机关的人大代表按口分成5个代表小组,由法制、农经、财经、教科文卫和侨、台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各委员会结合本口的业务和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召开座谈会,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题视察,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小组的活动加强了与选民的联系,有效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组织代表视察检查,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活动。每年在全国人代会和省人代会召开前,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一次集中统一的视察。平时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检查,联系和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从1998年开始,编写《代表联络动态》,刊登省人大和各地代表工作、代表活动的信息、经验,以及组织代表开展评议工作的情况,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至1997年底已编印153期。同时,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处理代表来信。至1997年底,共接待代表来访56人次,处理来信204件。
在加强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络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注意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1987年起,乡镇人大普遍设立主席团,配备主席团常务主席。198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修改实践,使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规范。
3.召开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1991年召开全省代表工作会议,1996年5月在福鼎市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1997年6月在宁德市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奔小康作贡献座谈会。
4.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一是努力为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服务;二是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代表,对代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三是认真办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四是为代表联系选区的选民或选举单位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维护各级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少数地方发生的非法拘禁、殴打人大代表等侵犯代表人身权益的事件。例如对霞浦县人大代表曾李清、莆田县人大代表陈国湾、宁化县人大代表李福生被非法拘禁的案件,对泉州市人大代表吴维香被殴打致伤案等,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严肃处理。例如,对1997年7月3日福州市9名人大代表持证视察鞋城受阻事件,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严肃处理,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查处的决定,责成有关人员向参加视察的代表作出书面检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教育市民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二、换届选举工作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从1979~1993年,本省县、乡两级同步换届选举共进行5次。1996年,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首次单独进行换届选举。人事代表工作室作为具体承办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选举工作的检查指导,多次到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同时,针对选举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注意先抓县乡的选举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对敏感地区和敏感问题,制定预案,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选举前后社会的稳定。省选举办于1993年编写了《选举工作规程》,把选举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具体落实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使省内选举工作逐年步入规范化的进程。
三、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
1996年5月和9月,根据修改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做好本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和《省<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起草了《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修改稿,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根据常委会工作部署,结合《代表法》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活动,首次对全省的《代表法》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采取上下联动、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派出2个由常委会委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分别对漳州、龙岩、福州、南平市的《代表法》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在执法检查中,重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采取集中座谈与个别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各级代表座谈会,走访部分代表。许多地方还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广泛宣传了《代表法》,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的认识,推动《代表法)的贯彻实施。
四、人事任免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历年工作经验,与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材料格式》,使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提名人机关明确提请任免需要哪些程序,认真为常委会审议提供详细、具体、可靠的考核材料。同时,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程序,在分组审议人事任免议题时,请有关部门派员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表决前,任命对象到会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简要述政、述职,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较全面地了解任命对象,准确行使表决权。1996~1997年,共任命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员145人次,免职44人次。
五、业务建设
人事代表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时效性很强,又相当细致和敏感的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室针对事多人少的特点,着重把握四个环节:一是不断完善岗位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逐一量化和细化,从处长到一般干部,职责分明,目标清楚;二是严格分工,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形成合力;三是长计划短安排;四是实行办公自动化,应用计算机进行代表档案管理、议案建议内容整理和人事任免动向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人事资源的准确性。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领导名单
主任:陈祖辉*
副主任:李晓吾 陈起辉
注:带*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十节 地区工作委员会
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的决定》,决定在全省(除福州市、厦门市外)7个地区(龙溪、晋江、甫田、龙岩、宁德、建阳、三明)设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每个地区配备专职干部2名。
1984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地区联络组是省人大常委会与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精神,检查了解宪法、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所在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交流经验;联系人大代表,倾听群众呼声;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上下联系。每个地区的专职干部分别增加到3~9名。
1983年以后,龙溪、晋江、甫田、三明4个地区相继建立设区的市,成立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个地区联络组同时撤消。
根据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1988年6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建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南平地区(原建阳地区)、龙岩地区、宁德地区3个联络组,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南平地区、龙岩地区、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
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充分发挥职能作用,1988年11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等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地区工作委员会性质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本地区党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双重领导;
第二,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检查、督促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检查、了解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本地区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立与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视察;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对省人大常委会准备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分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了解并提出建议;检查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作好省人大常委会与县(市)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联系工作;总结交流县(市)人大工作经验,并给予业务上一定的指导;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下设办公室、联络处。配备15名左右专职工作人员。地区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联络处长等5~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任命。办公室主任、处长及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命。
几年来,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名单
龙溪地区
组长:董有伦(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1984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免去)
陈维仪(1984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任命)
副组长:叶树孝(1981年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任命)
晋江地区
组长:李明星(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副组长:靳三军(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莆田地区
组长:朱坤三(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副组长:王增学(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三明地区
组长:姜瑞峰(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副组长:张文俊(1982年9月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
建阳地区
组长:张海先(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1984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免去)
陈振亮(1984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任命)
郑长裕(1986年7月2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任命)
副组长:郑本善(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龙岩地区
组长:刘大夫(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1984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免去)
沈茂槐(1984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任命,1987年5月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免去)
副组长:王怀信(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宁德地区
组长:江作宇(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1984年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免去)
林思翔(1984年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任命,1985年4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免去)
吴敦诚(1985年4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副组长:郑荣棠(1981年12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领导人名单
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①建阳地区于1988年10月改名为南平地区。)
主任:吴敦诚(1988年9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任命,1994年3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免去)
钟雷兴(1994年3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任命)
副主任:谢德仪(1992年6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任命)
林阿彩(1996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任命)
南平地区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海先(1988年9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任命为建阳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1992年6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免去南平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新丁(1992年6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任命)
副主任:林有旺(1989年6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任命)
张建模(1988年9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任命为建阳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6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免去南平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范钦梅(1992年6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任命)
郭上龙(1993年9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任命)
龙岩地区工作委员会
主任:谢克金(1988年9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任命)
林汝照(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任命)
副主任:廖正强(1990年1月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
第十一节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在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均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第一,审查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各个环节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无效,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第二,对补选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全省选出省六届人大代表577名。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确定577名代表资格有效。
在六届人大期间,有7名代表逝世;离开本省,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8人;由原选举单位撤销代表资格的2名;在这期间,依法分别补选出代表10名。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全省选出省七届人大代表568名,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确认568名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有效。补选代表10名,经审查代表资格有效。
在七届人大期间,有12名代表逝世;离开本省,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6名;辞去代表职务的1名;由原选举单位撤销代表资格的4名。在这期间,依法分别补选出代表22名。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七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全省选出省八届人大代表560名,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560名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有效。
在八届人大期间,有4名代表逝世;离开本省,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3名。在这期间,依法分别补选出代表4名。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八届人大代表情况和补选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全省选出省八届人大代表557名。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557名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有效。补选代表4名,经审查代表资格有效。
附:
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伍洪祥
副主任委员:林植夫
委员:宋梅影 周文在 张兆汉 陈培锟 郭瑞人 叶松 卢浩然
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魏金水
副主任委员:林植夫
委员:周文在 陈培锟 张兆汉 张昭娣 郭瑞人 叶松 卢浩然
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魏金水
副主任委员:林植夫
委员:叶松 何萍 陈培锟 张兆汉 张昭娣 鲍奇辰 卢浩然
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魏金水
副主任委员:林植夫
委员:叶松 何萍 陈培锟 张兆汉 张昭娣 鲍奇辰 卢浩然
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叶松
副主任委员:刘通
委员:王联清 卢浩然 何萍 张壮飞 张兆汉 黄骏霖 鲍奇辰
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叶松
副主任委员:刘通
委员:王汉杰 何萍 吴从征 陈遵平 苏华 黄骏霖 熊兆仁 练惕生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贾久民
副主任委员:王直 卢浩然 洪文广
委 员:钟学林 杨布 周隽忠 李怀智 吴敦诚 郭生荣 胡美金 康仲吉
王清毅 罗春俤 包望敏 叶绂麟 蓝自梅
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贾久民
副主任委员:王直 卢浩然 杨星五
委员:王清毅 包望敏 蓝自梅 叶绂麟 李振经 杨布 孟进城 吴敦诚
林申 张海先 钟学林 胡美金 郭生荣 康仲吉
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贾久民
副主任委员:任曼君(女) 卢浩然 杨星五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清毅 包望敏 蓝自梅(女) 叶绂麟 李生堂 李怀智 李振经
吴敦诚 林申 孟进城 钟学林 胡美金 袁士杰 郭生荣
康仲吉
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1984年3月7曰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曾鸣
副主任委员:程少康
主任:(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藕娣(女) 申九顺 张志勇 张昭娣(女) 南条山 高不危
覃绍怡
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1988年4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温秀山
副主任委员:洪海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家骅 韦立(女) 华福周(女) 李心褴 李青藻 李宗时
张谷曼
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1993年11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袁启彤
副主任委员:宋峻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家骅 李敏忠 张谷曼 陈秀榕(女) 陈祖辉 林少顷 曾喜祥
游嘉瑞 詹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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