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办理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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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办理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6
页码: 220-22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办理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方面的日常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大常委会 议案

内容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规性工作。
  议案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名称和处理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初期的省五届人大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统称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的规定,涉及全省施政重要措施的提交大会讨论,其余的转有关部门处理。从第六届起,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将提案分为两类,一类称“议案”,一类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第七届以来未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办理具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凡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或没有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即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处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对本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发展、安定稳定等方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数量逐年增多,质量逐步提高。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约占30%,到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则上升到60%,到八届历次大会,代表所提建议的解决率一般都在70%左右。
  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主要内容:其一,关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占2/3左右;其二,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占20%~30%左右,并且逐年增多;其三,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经代表提出的165件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办理,基本上做到件件有回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提案办理情况汇编成册,分送给代表审阅。
  1981年,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案共552件,其中,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549件,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办理的3件。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提案,均处理完毕。大多数承办单位重视办理工作,对条件成熟能解决的认真解决,对应该解决而条件尚不具备的,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对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办到的,作出说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3件提案,经过研究,采纳了提案的意见并答复提案人。例如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所加强,编制有所增加。上述各项提案办理结果均已汇编成册,发给代表审阅。
  1982年,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433件提案,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处理。到1982年12月底,全部处理完毕。所有提案的处理情况,汇编成册,发给代表审阅。
  二、省六届人大期间
  1983年,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9件议案、478件建议。常委会对议案分别进行研究处理。对其中部分议案,有关部门已制定或正在草拟规定和办法。例如关于育林资金使用问题的议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改革林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报告》;关于旧城改造的拆迁工作立法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草拟。有些议案经有关部门逐步落实或得到部分解决;有些议案因情况比较复杂,难度较大,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478件建议,都根据不同内容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例如属于侨务工作和侨乡建设的36件建议,有31件得到处理,5件由有关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1984年,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31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5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委会听取了各工作委员会对这些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审议报告。另26件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代表和代表团。省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一些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对木兰溪的污染问题,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并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使木兰溪的治理规划提前完成。对代表提出的34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此进行督促催办。截至1985年4月8日,已办理340件,占总件数的98%,各承办单位均将处理结果直接书面答复代表。
  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36件议案,其中《关于在福州市建立福建省人民英雄纪念碑和革命历史纪念馆》、《关于请求加快本省教育结构改革步伐、提请省人大为职业教育立法》等5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86件,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1985年10月,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和各代表团共提出9件议案和142件建议、批评、意见。鉴于这次大会时间较短(历时3天),大会未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后处理,并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列入下次会议议程或作为建议、意见处理。
  1986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54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4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交付审议的议案,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政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经常委会批准办理,至1987年4月底,全部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或代表团,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对其中17位代表提出的加强土地管理的议案,常委会制定、颁布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为此省、地、县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以加强土地管理。还有50件分别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至1987年3月底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或代表团。大会期间代表们提出的35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经常委会办公厅催办,均办理完毕。其中提出的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一部分正在解决,有的一时难以解决的,有关部门向代表作了说明。多数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较好,例如对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才扶贫的建议》和《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建议》,省人事局和省教育厅采纳并决定:1986年大中专毕业的贫困县生员,原则都分配回贫困县工作,将从其他地市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贫困地区。也有少数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办理不认真,个别单位有应付推倭的现象。
  1987年,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共收到各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议案55件。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和《请省人大研究制定《青少年保护法》》等两项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常委会将议案交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具体办理。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省乡、镇人大主席团设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了《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答复代表。另有8件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余45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04件,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
  1988年1月,在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136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10件,如《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法规》和《要求赋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等。其他126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省政府和省法院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136件议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54件,占总数的39.7%,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60件,占总数的44.1%,—时无法解决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22件,占总数的16.2%。代表所提31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92件,占总数的29.3%,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144件,占总数的46%,一时无法解决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77件,占总数的24.7%。多数承办单位采取措施改进办理方式,如召开代表座谈会,共同商讨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某些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答复,要求退回重新办理。
  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议案175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要求本省尽快制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等10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交各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具体办理,提出办理结果报告,报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要求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办理议案、建议作了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期限和要求,一般在三个月内要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在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为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拖延不办的,要追究责任。这一规定,使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加快办理速度,改变以往代表大会召开时仍在催办上次会议建议的被动局面。从本次大会起,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有关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视察检查。在视察检查中,对办理好的进行表扬,对不认真办理、不尊重代表意见,甚至丢失的,提出严肃批评或给予通报。同时要求承办单位注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认真参考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加强复查和跟踪落实,使议案建议得到落实的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0年,为了加强办理议案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协助省政府制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省政府为此成立督查处。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于同年5月联合召开首次全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经验交流会,改进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加强检查督促。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省直约30个单位及福州市政府两次集中视察检查,并在现场组织汇报交流,收效明显。此后每年都召开交办会议或表彰会议,共同研究和促进办理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政府,对办理工作都比较重视,部分不够重视的也不断有所改进,出现一批认真负责办得好的单位。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办理本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2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500件,在当年11月前全部办复,其中95%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大多数承办单位比较认真负责,注重解决问题,办理质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比例均比上年有所提高。例如代表反映的沿海岛屿用水用电、农技站干部办公和居住条件差、基层法庭建设等问题,有关部门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计划并逐步实施。大部分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少数不满意的,被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不少单位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举一反三,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
  1991年4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议案142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6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提出办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其余136件,连同代表提出的44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共576件,交有关部门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交办工作会议,要求各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按规定期限和程序,所有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其中解决和基本解决问题的占42.2%,80%以上的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夕,一些代表通过视察了解到:本省建瓯柑桔500万斤滞销,当地果农忧心忡忡,在大会前即向常委会提出《建议采取灵活措施给予扶助》。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将此作为1号建议转请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当即召集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积极措施,使这一难题在短期内得到较好解决,令果农十分满意。从省七届人大三次至五次会议上,龙岩地区代表针对交通落后制约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连续三次提出《修建坂寮岭隧道的建议》,得到省交通厅和国家交通部的支持,列入省“八五”交通基建计划。代表还提出《要求修建316国道与324省道连接线路,贯通本省南北公路大动脉》的建议案,得到省政府重视,确定在本世纪末新建一条福厦高速公路,改建五条国道、一条省道及1400公里的交通繁忙路段,并把这些重要路段的建设命名为“先行工程”,加快省内交通建设。
  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至1992年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718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45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议案都已办理完毕后,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向大会作了报告。其余673件,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2017件,通过召开交办会议由各有关部门办理。为了提高办理质量,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还授权办公厅负责督办,协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对某些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求退回重新办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由于改进工作作风,办理质量逐年提高,一些建设项目的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后列入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对代表提出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
  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164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8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议案,大部分是有关立法及修改法规方面的,常委会在立法、修改法规时,充分考虑和采纳了代表的意见。代表提出的其他156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提出的354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11件),在代表大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上,交给90个有关单位承办。在办理过程中,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按法定期限,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占97%。各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都有所改进。代表对大部分答复件比较满意,对某些单位答复过于简单、解决问题不够认真提出了批评。
  1994年4月,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10人联名提出议案187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15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议案大多是有关立法的,常委会充分考虑和采纳代表的意见,逐件落实办理。代表大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代表提出的172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提出的332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13件),交给90个有关单位承办,并对办理程序、办理质量、办结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之后,常委会领导与各工作委员会,吸收部分代表参与,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检查。
  1995年3月,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团、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163件。经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关于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闽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提请制定福建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10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36件交给有关单位办理,常委会召开办理汇报会,要求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督促下,如期全部办理完毕,办理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
  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39件。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其中13件作为议案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经过认真办理,向常委会提出办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批准,分别答复有关代表。代表提出的其他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509件,分别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按规定期限向代表答复。为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专项视察,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汇报会,跟踪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下,各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都及时办理完毕,质量有所提高。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通过的议案建议办理结果报告,印发大会代表审阅。
  1997年3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154件,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其中17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另外137件连同代表提出的30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各项议案、建议均按法定期限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80%代表表示满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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