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八届人大期间(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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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23
颗粒名称: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4
页码: 217-2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八届人大期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项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
关键词: 福建省 视察 人大代表

内容

1993年,听取和审议了11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对6项法律法规的执法展开检查,例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实施情况。
  1993年6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了减轻农民负担视察组,并开展视察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带领,部分委员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分成3个小组,抽查了省直13个厅、局和莆田、宁德、三明3个地、市,对个别典型事例重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纠正多项涉农达标升级活动和一批带有强制摊派、搭车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刘永业的带领下,对省重点建设工程中的19个项目进行视察。常委会第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视察汇报,委员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受到省政府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指南。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企业法》和《条例》为专题,开展一系列视察活动,清理一批与《企业法》和《条例》相抵触的文件,督促政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属于企业的各项权利逐步放还给企业,激发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执法检查团,对全省9个地、市进行《环保法》执法大检查,随后又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了“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的活动。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这一执法检查汇报,提出加强环保工作的要求。通过检查和审议,使各级政府进一步树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树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观念,推动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0项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5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为了推动《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把稳粮增收的措施落到实处。省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6月中旬开始,组织全省性的《农业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农民减负、农技推广和耕地保护等。9月份,省检查团组织百人规模的10个检查分团,分别对16个涉农部门和9个地(市)、23个县(市)、49个乡镇深入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准备充分,规格高,声势大,力度强,重点突出,效果良好。表彰了全省25个先进典型,发现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了上百件突出问题,组织10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和执法人员,对其中最典型的8个事件跟踪采访。并提出进一步实施《农业法》的建议,拓宽《农业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农部门以法治农、依法兴农。
  199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50多人的检查团,在全省各地市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这次执法大检查与“中华环保世纪行”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自查与省里复查相结合,促进整改相结合。检查团对城市环境污染加剧、农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薄弱以及全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1994年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福州、福清、莆田、石狮、厦门、漳州等6个城市,就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检查,深入实地视察了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及市容市貌,同当地各级人大代表座谈。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城市规划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各地切实加以改进。
  同年7月,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州、泉州等地进行《侨益保护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是针对多起法院判决多年、执行难的典型侵犯侨益案件,查明原因,排除阻力,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侨胞利益。这是1993年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的延续,1994年经跟踪督办又解决或基本解决了12起。通过解决涉侨的老大难案件,争取侨心,促进了侨资企业的发展。
  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统计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矿山安全法》、《教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的执法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1994年春夏之交本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灾,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抗洪救灾的汇报。常委会领导深入抗洪救灾第一线视察、调查,针对三明等地两次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的状况,提出了科学防灾、减灾、综合治理和防御等意见。常委会领导带队视察、调查华侨农场,就其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为了促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贯彻落实,常委会两次听取省政府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汇报,常委会领导还到几所高校、山区学校视察、调查。此外,听取交通、水利、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等方面的汇报。1994年以来,群众集体上访增多,常委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活血化瘀”,化解矛盾。例如对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来访反映的10起命案,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其中7起重新作了处理或改判;其他3起案件,有的正在组织力量,加紧侦破和审理,有的经复查维持原判,做好原告的息诉工作。
  常委会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问题,连续三年开展了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1995年,针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农业防灾减灾问题,重点检查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条例》中防汛抗洪规定的情况,以及全省《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省检查团分成5个分团,深入42个县、市、区,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认真解决,限期整改,并依法督促查办一批违法事件。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的汇报,就增强防灾意识、加大防洪工程资金投入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作了处理落实。
  常委会结合1995年“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检查团,深入9个地、市和闽江流域水污染、陶瓷及制鞋业大气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破坏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作了公开揭露和批评,并与当地政府和部门一起研究,提出防范纠正措施。同年,召开全省人大环境工作座谈会,旨在进一步推动本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1995年,常委会先后组织并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了《劳动法》、《教育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商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城市规划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多年督办未结的积案。
  社会治安、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1995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公安厅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并组织力量到福州、长乐、福清等地调查,为审议作充分准备。委员们认为,省内社会治安基本是稳定的,但形势仍然严峻,提出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公安队伍勤政廉政,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公安部门长期存在的经费及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公安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同年,常委会组织委员到福州视察消防工作,听取省消防总队关于全省消防工作现况的汇报。
  根据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下半年,首次开展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土地管理局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廉政建设的评议。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代表组成评议工作小组,听取被评议单位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委员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被评议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意见,并认真整改。通过评议,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促进思想建设和业务作风转变。这次评议,是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1996年,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年来,先后对9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在前三年连续开展农业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又开展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活动,分别对省直涉农的14个厅局、9个地、市和所属的22个县、市、53个乡、镇及有关部门检查。这次检查推动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了本省的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达到预期目的。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城市环保和四大重点治理工程的执法检查,督促本省建筑业、陶瓷业、制鞋业、小水泥等乡镇工业污染的治理,使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在总结1995年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对省外经贸委、省林业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评议,扩大评议范围,增强监督力度。
  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的实施开展检查,由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该项检查,在本省是第一次。通过执法检查,宣传《代表法》,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的认识,推动《代表法》的普及。
  同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对省公、检、法、司开展评议。以《严肃执法、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为专题,开展评议。常委会副主任宋峻任专题评议小组组长,部分常委和省人大代表参加,使专题评议和专项治理两方面工作密切配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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