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七届人大期间(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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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22
颗粒名称: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3
页码: 215-2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七届人大期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针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关键词: 福建省 视察 人大代表

内容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把工农业生产、对外经贸、科技教育、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都于春秋两季各组织一次大的视察活动。
  1988年3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先后组织部分代表对福州市执行《食品卫生法》、《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视察,重点检查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9月,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分别到福州、漳州、三明3个市,检查了12个县(区)和60所学校;10月又听取其余6个地市的汇报。10月5~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22位委员,由副主任黄长溪、张渝民、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队,分别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的涉外经济执法进行视察,写出《关于沿海五市涉外经济执法的调查、视察报告》。11月22日至12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副主任温秀山分别陪同下,视察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地区。视察中,王汉斌会见部分全国人大在闽代表,与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各级人大机关干部座谈。王汉斌着重了解沿海开放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涉外经济法律的有关问题,征求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改意见。年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和有关人员,分别对龙岩、宁德、厦门、泉州等地市实施《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现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嫖娼、卖淫等问题。一年来,常委会加强对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全局性大事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把调研结果与建议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据不完全统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42人次,委员39组次。调查了民主法制建设、金融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中外合作经营、发展农业的后劲、乡镇企业、侨房、华侨捐赠等问题和借鉴温州市的改革经验等,写出多篇调查报告,编印多种有关资料,并择其要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问政。
  1989年2月至3月,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9个地市,深入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9月20~28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省经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组成《企业法》检查团,在副主任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领下分3个分团,分别到厦门、漳州、福州、三明、南平等地市就一年来贯彻《企业法》的情况以及在当前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检查,写出《关于检查<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同年10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分成3个视察组(福州、宁德组,漳州、厦门组,泉州、莆田组),分别由副主任刘永业、黄长溪、王一士带领,进行为期10天左右的廉政建设视察,听取了6个地市及部分县区政府、两院以及执法部门的工作汇报,还实地考察一些“两公开一监督”(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执法监督)试点单位。各视察组分别写出各地市廉政建设视察报告,并向省委汇报。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85人次,委员29组次。常委会负责人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及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亲自批办,使之得到较好解决。例如莆田县一起伤害致死命案,因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案件被长期搁置。人大视察组发现后,领导人亲自批办,敦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较好地处理了这一久悬难决的案件。
  1990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对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常委会部分委员就涉外立法外出考察。1990年,本省连续遭受强台风和暴雨海潮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多次到受灾严重的地市县视察,在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副省长陈明义关于第十二号台风及1~8月份灾情报告。委员们在审议中充分肯定了各级政府对抗灾强有力的领导,也指出了政府对水利建设长期投入不足,水利工程尤其是江海堤防老化失修等问题。常委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抢修和重建水毁工程,并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同年9月,常委会第17次会议前,农村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科技兴农汇报会,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分赴南平、宁德、莆田、三明等地市县,重点调查一些科技示范乡、示范村及示范户。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到福州市检查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
  1991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赴9个地市开展会前视察。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部分三资企业出现一些新情况,组织调查组到泉州、厦门2市4县(区)实地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支持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7月11~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以及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1991年4~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执法检查活动。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省各地人大发出《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通知》,6月份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渝民为团长,副主任康北笙、副省长刘金美、省政协副主席赵修复为副团长,有多名委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总团。9月7日,检查总团听取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局、省建委、省劳动局等部门贯彻《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9月11日,检查总团分成4个分团,赴九地市检查,历时12天,到13个县(区)、38个乡(镇),深入160多所中、小学校,通过听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个别访问、查对档案等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督促,进一步增强了各地依法治教的观念,一些教育界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写出《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5年来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检查团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9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在副主任张渝民、肖健、张明俊带领下,分赴福州、莆田、泉州市和龙岩地区,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汇报,检查结束后,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作了执法检查情况反馈。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阅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本系统执法自查的报告,听取执法检查组提交的《对“三市一线”政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林业、乡镇企业、水产、环保、气象、农村卫生、技术市场等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
  1992年1月13~22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省人大常委会《企业法》视察组,在副主任黄长溪、王一士、刘永业、肖健的带领下,分别到莆田、厦门、三明、福州、南平5个地、市视察。主要视察《企业法》的实施,结合视察国务院、本省制定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贯彻情况。各视察组听取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47场由135个国有工贸企业和三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共340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企业与职工代表座谈,听取工人的呼声。写出了《关于《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在第26次常委会会议上汇报。1992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展开会前视察活动。
  省七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开展了5次视察。1988年3月4~13日,组织42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6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的视察。1989年3月上旬,组织49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前的视察。1990年3月上旬,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的视察。1991年1~2月,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7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前的视察。1992年2月份,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8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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