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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视察与调查研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组织视察与调查研究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10
页码:
211-22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大常委会
视察
内容
组织视察、检查、调查是历届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联系群众、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基础。
常委会主要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视察、检查、调查。主要形式和方法:一是,每次代表大会举行之前,结合会议所要审议的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召集代表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视察;二是,人大常委会成员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专题视察、检查、调查;三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自行选题进行分散视察、检查、调查;四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从1985年开始,历年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于当届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展开视察;五是,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的专题调查。
视察、检查、调查的范畴是:
之一,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视察、检查,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常委会每年都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特别对某些重要法律法规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视察、检查。常委会特别重视对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多次以政法机关为重点开展执法视察,督促查处个别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纠正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之二,抓住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检查,促进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历届常委会都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通过视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政部门反馈。常委会把工农业生产、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对外经贸、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土地管理以及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作为视察、检查、调查的重要内容。每年除了会议审议外,还组织不同规模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之三,针对社会的突发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视察、检查。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向常委会作出报告,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好“活血化瘀”、缓解矛盾的工作。
之四,根据福建是重点侨乡、对台工作的重点地区等省情地情,每年组织1~2次对涉侨涉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产生省人大常委会之后,历届常委会均展开过较大规模的视察、检查、调查。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1980年至1983年4月)
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组织10位委员,吸收省人大代表和各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分4个小组分别在福州、厦门、泉州和尤溪等市县,检查市场物价。
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采取联合视察和就地视察的形式,由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视察团或视察组,对龙海、尤溪两县关于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等问题、对福州、厦门、福清、莆田、泉州、晋江、南安、同安、漳州、龙海等市县落实侨务政策,及福州市31个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视察和调查。常委会将视察中了解到的问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建议,分别转给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982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泉州、漳州、龙岩7个市的物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听取7个市物价情况汇报。会后,将一些突出问题整理成文,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到莆田县湄洲湾视察,召集有关专家座谈,就开发本省海港资源献策。同年,常委会对1981年视察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泉州市华侨房产纠纷一案,两年悬而未决,经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多次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最终落实了政策,维护了华侨的合法权益。同年,在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带领下,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先后调查了绿化闽江规划的实施状况;建阳、三明、龙岩地区16个县的林牧果业发展状况;闽北林区保护林业资源和发展林业生产状况;平潭渔业生产和对台工作形势。二、省六届人大期间(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1983年7—11月,为了进一步了解省内经济改革的现状和问题,了解各地贯彻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动态,掌握全省贯彻国家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重大决策的第一手资料,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针对本省农业、财政、工业经济效益和基本建设四个方面,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视察。农业视察小组到建瓯、建阳、仙游、莆田、南平等县市视察。在地、县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选择20个不同类型的公社及大队调查,召集当地省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座谈。视察历时两个月,整理出《关于建瓯县小松公社湖头大队三中全会以来增收增支和农民负担的情况调查》、《农民的一些意见和要求》等21份调查材料,写出《关于建瓯、仙游等县农民经济状况的视察报告》,提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具体建议。财政视察小组先后听取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粮食厅、省建设银行、省人民银行情况汇报,多次邀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计委、省经委,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的专家教授展开座谈讨论,写出3个调查报告,对扭转本省财政收入下降局面、实现财政状况根本好转,提出了意见和措施。工业经济效益视察小组两次听取了省经委、省财政厅、福州市经委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福州丝绸印染厂、第一化工厂、第二塑料厂、第一造纸厂、第一皮鞋厂、第一开关厂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就当前工业经济效益的有关问题专门调查,对本省1983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效益差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基本建设视察小组在厦门视察时,听取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的汇报,视察了在基建清理工作中压缩基建投资搞得较好和较差的单位,察看了10个现场,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座谈会。在宁德地区视察时,分别听取了地区和5个县的清理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汇报,实地察看几十个工厂、楼房、文化设施、水库的基建,还到3个公社、区,视察了集体办的工厂、茶场、滩涂养殖和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召集当地省人大代表座谈。通过对厦门市和宁德地区的重点视察,写出《本省1983年基本建设清理工作视察报告》。同年,几位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到沿海和山区一些市县考察了“念山海经”(①见第74页页下注。)的情况,写出关于沿海十县市的考察报告。对农村发展养猪事业和发挥本省小水电、小水库的优势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依托农村千家万户,建起养猪畜牧业基地》和对小水电、小水库综合利用的具体建议。
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的部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办理情况展开视察。例如对木兰溪的污染问题,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抓紧落实,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视察。同年,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分工,开展对口视察。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围绕《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的试行,针对有关的立法和审议工作,组织多次调查研究。法制委员会围绕国家涉外经济立法、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的立法,以及《森林法》贯彻执行现状,多次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派员到新加坡和香港考察自由港立法实况。财经委员会针对重大经济问题和本省乡镇财政的立法多次组织专题调查,对财政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针对普通教育问题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立法开展调查。华侨委员会针对落实华侨私房①见第74页页下注。政策和利用侨资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深入重点侨区调查研究。各工作委员会通过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分别写出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推动政府有效施政。
1985年1月3~20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和机关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50多人组成5个调查组,由副主任蔡黎、曾鸣、侯林舟、蔡良承率领,分别到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永安、福清、闽清、连江等市县,就经济体制改革现状进行调查。赴厦门调查组还就教育体制改革现状进行专题调查。各调查组听取当地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先后深入48个工商企业、12所院校和29个乡镇实地察看,会同当地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座谈,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写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情况的调查》、《厦门市普通教育结构改革的调查报告》和《1985年常委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工作要点》。同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汇报,组织部分委员3次视察闽江,督促法规的实施。同年4月3~4日,几位副主任和部分常委会委员专门听取闽江管委会关于闽江防洪问题的汇报,会同省政府及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和福州市的领导实地察看了闽江的8个重点河障堤障,要求限期清除,保障福州市在汛期的安全,还对领导和组织措施进行检查落实。
1986年,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5个调查组,深入福州、宁德、建阳、泉州、三明等地市,了解市情地情,为大会审议工作做准备。同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部分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先后深入有关市县和学校,检查青少年普法现况,总结推广龙岩市、厦门市鼓浪屿区、浦城县等地方的经验,对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先后到连城、长汀、罗源、柘荣、寿宁、屏南等县调查扶贫工作,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和脱贫措施的落实。同年,省人大常委会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4个调查组,深入龙岩、漳浦、寿宁等市县,走访了31个乡镇,调查了40所中学、85所小学以及教师进修学校、师专、幼儿园等,召开各种座谈会,检查《义务教育法》的贯彻现况,藉此推动本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7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炎、刘永业、侯林舟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分成若干组,就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农业生产、换届选举等工作,到福州、泉州、宁德、建阳等地市视察,写出《省人大常委会视察若干市、地的情况报告》。同年10月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检、法、司等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执法检查。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联合检查组的汇报,经过认真审议,作出《关于本省政法部门执法情况检查的决议》。常委会两次组织对劳改劳教单位视察,深入场队,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劳改劳教工作实际困难。
在省六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就地进行视察的安排意见》,多次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配合全国人大代表视察。1985年,在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4~16日组织在闽的27位全国人大代表(包括部分驻闽解放军代表),组成福州、闽南、闽西北3个视察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蔡良承等陪同下,分别赴福州、厦门、三明、南平、莆田、晋江、龙溪等地市视察。1986年,在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之前,在闽的50名全国人大代表,于2月25日至3月10日在省内8个地市展开视察,11名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厦门视察参观,15名省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也参与视察。1987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40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省内的7个地市展开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把工农业生产、对外经贸、科技教育、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都于春秋两季各组织一次大的视察活动。
1988年3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先后组织部分代表对福州市执行《食品卫生法》、《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视察,重点检查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9月,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分别到福州、漳州、三明3个市,检查了12个县(区)和60所学校;10月又听取其余6个地市的汇报。10月5~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22位委员,由副主任黄长溪、张渝民、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队,分别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的涉外经济执法进行视察,写出《关于沿海五市涉外经济执法的调查、视察报告》。11月22日至12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副主任温秀山分别陪同下,视察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地区。视察中,王汉斌会见部分全国人大在闽代表,与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各级人大机关干部座谈。王汉斌着重了解沿海开放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涉外经济法律的有关问题,征求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改意见。年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和有关人员,分别对龙岩、宁德、厦门、泉州等地市实施《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现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嫖娼、卖淫等问题。一年来,常委会加强对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全局性大事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把调研结果与建议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据不完全统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42人次,委员39组次。调查了民主法制建设、金融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中外合作经营、发展农业的后劲、乡镇企业、侨房、华侨捐赠等问题和借鉴温州市的改革经验等,写出多篇调查报告,编印多种有关资料,并择其要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问政。
1989年2月至3月,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9个地市,深入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9月20~28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省经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组成《企业法》检查团,在副主任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领下分3个分团,分别到厦门、漳州、福州、三明、南平等地市就一年来贯彻《企业法》的情况以及在当前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检查,写出《关于检查<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同年10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分成3个视察组(福州、宁德组,漳州、厦门组,泉州、莆田组),分别由副主任刘永业、黄长溪、王一士带领,进行为期10天左右的廉政建设视察,听取了6个地市及部分县区政府、两院以及执法部门的工作汇报,还实地考察一些“两公开一监督”(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执法监督)试点单位。各视察组分别写出各地市廉政建设视察报告,并向省委汇报。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85人次,委员29组次。常委会负责人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及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亲自批办,使之得到较好解决。例如莆田县一起伤害致死命案,因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案件被长期搁置。人大视察组发现后,领导人亲自批办,敦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较好地处理了这一久悬难决的案件。
1990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对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常委会部分委员就涉外立法外出考察。1990年,本省连续遭受强台风和暴雨海潮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多次到受灾严重的地市县视察,在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副省长陈明义关于第十二号台风及1~8月份灾情报告。委员们在审议中充分肯定了各级政府对抗灾强有力的领导,也指出了政府对水利建设长期投入不足,水利工程尤其是江海堤防老化失修等问题。常委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抢修和重建水毁工程,并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同年9月,常委会第17次会议前,农村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科技兴农汇报会,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分赴南平、宁德、莆田、三明等地市县,重点调查一些科技示范乡、示范村及示范户。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到福州市检查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
1991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赴9个地市开展会前视察。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部分三资企业出现一些新情况,组织调查组到泉州、厦门2市4县(区)实地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支持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7月11~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以及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1991年4~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执法检查活动。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省各地人大发出《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通知》,6月份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渝民为团长,副主任康北笙、副省长刘金美、省政协副主席赵修复为副团长,有多名委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总团。9月7日,检查总团听取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局、省建委、省劳动局等部门贯彻《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9月11日,检查总团分成4个分团,赴九地市检查,历时12天,到13个县(区)、38个乡(镇),深入160多所中、小学校,通过听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个别访问、查对档案等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督促,进一步增强了各地依法治教的观念,一些教育界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写出《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5年来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检查团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9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在副主任张渝民、肖健、张明俊带领下,分赴福州、莆田、泉州市和龙岩地区,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汇报,检查结束后,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作了执法检查情况反馈。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阅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本系统执法自查的报告,听取执法检查组提交的《对“三市一线”政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林业、乡镇企业、水产、环保、气象、农村卫生、技术市场等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
1992年1月13~22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省人大常委会《企业法》视察组,在副主任黄长溪、王一士、刘永业、肖健的带领下,分别到莆田、厦门、三明、福州、南平5个地、市视察。主要视察《企业法》的实施,结合视察国务院、本省制定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贯彻情况。各视察组听取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47场由135个国有工贸企业和三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共340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企业与职工代表座谈,听取工人的呼声。写出了《关于《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在第26次常委会会议上汇报。1992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展开会前视察活动。
省七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开展了5次视察。1988年3月4~13日,组织42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6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的视察。1989年3月上旬,组织49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前的视察。1990年3月上旬,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的视察。1991年1~2月,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7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前的视察。1992年2月份,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8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1993年,听取和审议了11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对6项法律法规的执法展开检查,例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实施情况。
1993年6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了减轻农民负担视察组,并开展视察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带领,部分委员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分成3个小组,抽查了省直13个厅、局和莆田、宁德、三明3个地、市,对个别典型事例重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纠正多项涉农达标升级活动和一批带有强制摊派、搭车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刘永业的带领下,对省重点建设工程中的19个项目进行视察。常委会第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视察汇报,委员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受到省政府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指南。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企业法》和《条例》为专题,开展一系列视察活动,清理一批与《企业法》和《条例》相抵触的文件,督促政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属于企业的各项权利逐步放还给企业,激发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执法检查团,对全省9个地、市进行《环保法》执法大检查,随后又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了“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的活动。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这一执法检查汇报,提出加强环保工作的要求。通过检查和审议,使各级政府进一步树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树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观念,推动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0项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5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为了推动《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把稳粮增收的措施落到实处。省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6月中旬开始,组织全省性的《农业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农民减负、农技推广和耕地保护等。9月份,省检查团组织百人规模的10个检查分团,分别对16个涉农部门和9个地(市)、23个县(市)、49个乡镇深入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准备充分,规格高,声势大,力度强,重点突出,效果良好。表彰了全省25个先进典型,发现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了上百件突出问题,组织10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和执法人员,对其中最典型的8个事件跟踪采访。并提出进一步实施《农业法》的建议,拓宽《农业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农部门以法治农、依法兴农。
199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50多人的检查团,在全省各地市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这次执法大检查与“中华环保世纪行”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自查与省里复查相结合,促进整改相结合。检查团对城市环境污染加剧、农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薄弱以及全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1994年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福州、福清、莆田、石狮、厦门、漳州等6个城市,就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检查,深入实地视察了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及市容市貌,同当地各级人大代表座谈。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城市规划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各地切实加以改进。
同年7月,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州、泉州等地进行《侨益保护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是针对多起法院判决多年、执行难的典型侵犯侨益案件,查明原因,排除阻力,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侨胞利益。这是1993年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的延续,1994年经跟踪督办又解决或基本解决了12起。通过解决涉侨的老大难案件,争取侨心,促进了侨资企业的发展。
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统计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矿山安全法》、《教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的执法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1994年春夏之交本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灾,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抗洪救灾的汇报。常委会领导深入抗洪救灾第一线视察、调查,针对三明等地两次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的状况,提出了科学防灾、减灾、综合治理和防御等意见。常委会领导带队视察、调查华侨农场,就其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为了促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贯彻落实,常委会两次听取省政府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汇报,常委会领导还到几所高校、山区学校视察、调查。此外,听取交通、水利、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等方面的汇报。1994年以来,群众集体上访增多,常委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活血化瘀”,化解矛盾。例如对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来访反映的10起命案,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其中7起重新作了处理或改判;其他3起案件,有的正在组织力量,加紧侦破和审理,有的经复查维持原判,做好原告的息诉工作。
常委会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问题,连续三年开展了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1995年,针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农业防灾减灾问题,重点检查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条例》中防汛抗洪规定的情况,以及全省《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省检查团分成5个分团,深入42个县、市、区,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认真解决,限期整改,并依法督促查办一批违法事件。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的汇报,就增强防灾意识、加大防洪工程资金投入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作了处理落实。
常委会结合1995年“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检查团,深入9个地、市和闽江流域水污染、陶瓷及制鞋业大气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破坏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作了公开揭露和批评,并与当地政府和部门一起研究,提出防范纠正措施。同年,召开全省人大环境工作座谈会,旨在进一步推动本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1995年,常委会先后组织并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了《劳动法》、《教育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商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城市规划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多年督办未结的积案。
社会治安、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1995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公安厅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并组织力量到福州、长乐、福清等地调查,为审议作充分准备。委员们认为,省内社会治安基本是稳定的,但形势仍然严峻,提出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公安队伍勤政廉政,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公安部门长期存在的经费及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公安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同年,常委会组织委员到福州视察消防工作,听取省消防总队关于全省消防工作现况的汇报。
根据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下半年,首次开展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土地管理局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廉政建设的评议。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代表组成评议工作小组,听取被评议单位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委员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被评议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意见,并认真整改。通过评议,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促进思想建设和业务作风转变。这次评议,是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1996年,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年来,先后对9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在前三年连续开展农业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又开展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活动,分别对省直涉农的14个厅局、9个地、市和所属的22个县、市、53个乡、镇及有关部门检查。这次检查推动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了本省的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达到预期目的。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城市环保和四大重点治理工程的执法检查,督促本省建筑业、陶瓷业、制鞋业、小水泥等乡镇工业污染的治理,使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在总结1995年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对省外经贸委、省林业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评议,扩大评议范围,增强监督力度。
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的实施开展检查,由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该项检查,在本省是第一次。通过执法检查,宣传《代表法》,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的认识,推动《代表法》的普及。
同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对省公、检、法、司开展评议。以《严肃执法、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为专题,开展评议。常委会副主任宋峻任专题评议小组组长,部分常委和省人大代表参加,使专题评议和专项治理两方面工作密切配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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