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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督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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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督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5
页码:
205-20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监督
内容
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执政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落实。18年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违法典型案件的监督,行使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监督职权,组织民主评议,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取得明显成效。
1979年设立人大常委会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提高的过程。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后的三年间,常委会对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缺乏经验,处于探索、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当时对监督工作的要求,是“协调和监督政府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政府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审查有关政策、计划、法规、条令及其执行情况,组织检查物价等热点问题。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常委会把监督确立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提出要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落实,监督工作开始加强。监督工作从开展一般性的工作审议和视察,发展到审议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抓典型个案监督,关注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焦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1983~1987年,共进行20多次执法检查。如1986年,通过福州市大头菜案的视察(指1986年初发生的福州市郊区个别个体专业户出售用旧粪池腌制大头菜的严重事件),开展了对《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随着监督工作不断深入,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10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该《条例》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对违法责任及处理等,作出比较具体的、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通过后,全省各地各级人大认真贯彻实施,积极开展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形成共识:人大的监督,对于一府两院是制约,也是鼓励和促进。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在监督的客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的重点要放在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上。
1992年,中共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新的发展。加强了监督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了监督力度和深度,监督效果明显提高。以1995年开始的对本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评议为标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监督领域有新的拓展,监督形式有新的发展,监督力度有新的增强。中共十五大决定,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这一方略,制定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把本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省的两个重要部分,加强对这两个方面的监督成为人大工作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强化监督的机制,改进监督的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评议等新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计划和预决算执行的审查检查;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上,从1995~1997年,连续三年开展的评议活动均以此为主题。
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逐步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除上述监督条例外,先后制定和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等,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有了法律保障。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有工作审议、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方式。1979~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采取的监督基本形式是:
第一,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工作报告,是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省人大常委会强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应当抓住重大问题,如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等,其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与国家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二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经济问题;三是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突出问题;四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据统计,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约250次。例如1989年,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推动了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工作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计划、预决算的审批与执行监督。1983~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初审了政府提交的经济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约50件次,并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执法检查。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律、法规、决议的实施开展检查监督,并形成制度,成为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执法检查,主要是抓住一个时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点解决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对150多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多次组织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主要围绕三个重点开展,这三个重点是“一个中心、两个战略,五个优势”。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开展的执法检查都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为最终目的;两个战略,即坚持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执法检查推进这两个战略的实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五个优势,即发挥港、澳、台、侨、特优势。通过对侨务、对台事务及经济特区方面的法律法规检查,为五个优势提供法制保障。有关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90年代以来,本省在农村和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农业投入少、农民负担重等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何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从1993年开始,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六年开展对农业执法检查,每年都有重点。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执法中的问题,表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就农业、农村的发展提出建议,推动了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工作,促进了本省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愈来愈凸显。从1993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新闻单位连续六年联合开展以“向环境污染宣战”、“维护生态平衡”、“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命之水”、“保护资源,永续利用”、“一江清水向东流”、“保护海洋,开发海洋”等为主题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活动,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环境热点问题的解决。
第三,评议。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是地方人大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创造的一种效果较好的监督形式。评议这一形式起始于80年代后期一些基层人大评议“七所八站”(①七所八站指:基层派出所、房管所、监理所、土地所等以及路桥收费站、粮种站、粮站等单位。),90年代发展到县、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基层人大开展评议工作经验基础上,对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评议,这次评议以“工作评议为主、述职评议为辅”。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常委会审议,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在此后的两年内,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开展了评议工作。1996年,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外经贸委、省林业厅、省计生委四单位开展了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主题的评议。1997年,结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和省政法委员会部署的专项治理活动,采取“本级为主,上下联动”的方式,对省公、检、法、司四部门开展了“维护法制统一,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专题评议工作。这些评议,由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因地因时制宜,综合运用多种评议手段,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拓宽了民主渠道,增强了监督力度,收效甚好。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带动下,评议工作在全省各级人大得到进一步推广。
第四,视察和调查。视察、调查是人大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法定渠道,也是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视察和调查,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代表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视察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每次人代会召开之前,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一府两院工作是开好人代会的重要准备。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人大代表,采取多种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视察检查。其中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就某一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较大范围、较大规模视察,或就某些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较大规模的视察、调查活动近70次。这些视察和调查的重点,主要放在一府两院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了解全国人大及省人大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通过视察、调查,肯定一府两院工作的成绩经验,指出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认真整改。如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企业法》为专题,组织常委会委员视察了福州、南平、三明、厦门、泉州等地共57个省重点骨干企业,清理一批与《企业法》和有关条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推进股份制改革工作开展,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再如,1993~1996年,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组织多次视察检查,有力地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许多人大代表还根据《代表法》规定,就某些具体问题,持代表证进行就地视察活动。
组织特定问题调研,作为调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监督力度是比较大的。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典型的案件或突出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调查处理。19年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研20次。组织调研的典型案件如1994年福州秀山乡选举违法案、1992年霞浦县某边防派出所干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等。组织调查的特定事件,例如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办公厅向省法院调阅杨发亨案卷、省法院某些人员不予配合一事,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决定成立调查组,调查并督促省法院及时纠错。
第五,典型案件监督。开展典型案件监督,有利于了解和解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促进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个案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重点监督裁判不公、徇私枉法和明显错案,长期申诉、确有冤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侵犯公民特别是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案件,重大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争议的经济案件等。例如,1985年,调查解决晋江县石狮公安分局某副局长非法拘禁律师的案件;1988年,调查解决福州市某乳品厂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规定,生产销售变质牛奶的案件;1992年,组织查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当庭抓原告、干扰法院审判的违宪违法案件。
第六,受理申诉。听取人民群众的申诉,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监督的一条重要渠道。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群众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以及控告、检举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约10万件,来访约1.5万人(次)。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工作,逐步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改进信访工作作风。通过受理申诉,发现一些冤假错案和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通过转办、交办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加以纠正。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受理申诉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于1991年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
第七,询问和质询。询问是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视察调查中,就一府两院工作的问题进行询问。质询是一种具有较强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过程中,这种形式虽然运用不多,但也有一些成功的实践。1983年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宁德地区代表团就省“六五”计划草案没有考虑闽东经济薄弱的区情、所安排的大中型项目闽东没有一项的问题,向省计委、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提出质询。省计委等部门的领导到会回答质询,就代表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说明。会后不久,省长亲自带队就代表们质询的问题到闽东调查,作出支持闽东经济发展的四项决定,给予代表满意的答复。这是福建省人大首次质询实践,取得很好效果。在1992年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厦门代表团部分代表就一起案件依法联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由省法院作出答复。第八,罢免和撤职。罢免或撤销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职务,是人大监督最严厉的手段。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这一手段。例如1983年,鉴于省政府某副省长道德败坏、错误严重,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其副省长职务。
第九,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人大监督的一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于1991年制定了《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供法律保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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