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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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5
颗粒名称: 二、任命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00-20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地方国家机关人员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包括任命权的归属、被任命人的提名权、任命方式、任命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人员及其职责、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多种形式。这些任命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任命

内容

任命权属于省人大常委会,有: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多种形式。决定任命有:对副省长的个别任命,对本级政府其他成员的任命,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命。任命包括对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命,对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命。批准任命,指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决定代理人选,指在省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通过人选,指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员的人选。对被任命人的提名权,政府成员由省长提名,审判人员分别由主任会议或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表决人不能提出人选,表决时也不能另外同意他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7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63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分院检察长2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2人,政府其他成员67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人,分院检察长2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89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人,分院检察长3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286人,检察机关191人,人大机关23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60人,检察机关117人,人大机关27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28人,检察机关100人,人大机关30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89人,检察机关126人,人大机关21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639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8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1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胡平代理省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陈新秀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友荣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27次会议决定王兆国代理省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贾庆林代理省长,第27次会议决定郑义正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贺国强代理省长,袁启彤代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成员65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43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9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42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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