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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3
颗粒名称: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决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1
页码:
20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的决定和决议。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社会事业
内容
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先后作出关于经济发展、打击走私、开展生产救灾,普及义务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物价、财政、审计、基础教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这些决议在全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省人大常委会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分别制定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定》、《关于广泛开展尊师活动的决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与《关于设定环卫工人节的决定》,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规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相关议案,决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藉以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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