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选举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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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选举任免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4
页码: 202-20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选举任免

内容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就是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选举、任命和免去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成员公职的权力。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保证。福建省历届人大、第五届至八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选举住免4039人次,其中,选举449人次,决定任命1393人次,批准任命802人次,决定代理人选8人次,通过人选159人次,罢免4人次,免职439人次,撤职5人次,接受辞职31人次。
  一、选举
  选举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对被选举人的提名权属于人大会议主席团,代表可以依法联合提名。从1983年开始实行差额选举。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人员有:省人大常委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由选举产生的职位缺位,可以进行补充选举。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49人,主任廖志高;四次会议补选主任项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44人,主任胡宏;四次会议补选主任程序;先后补选成员9人。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43人,主任程序;先后补选成员3人。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50人,主任陈光毅;二次会议补选主任贾庆林;五次会议补选主任袁启彤;先后补选成员19人。
  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人民委员会成员39人,省长叶飞;补选成员7人。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委成员45人,省长江一真;二次会议补选省长魏金水;补选成员5人。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委成员44人,省长魏金水。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革委会成员99人,主任廖志高;二次会议决定正副省长人选10人,省长马兴元。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正副省长人选5人,省长胡平。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正副省长5人,省长王兆国;四次会议补选省长贾庆林。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正副省长7人,省长贾庆林;二次会议补选省长陈明义;五次会议补选省长贺国强。
  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蓝荣玉,8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三次会议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源;补选3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源,5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次会议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丹甫,补选4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金树鼎,7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7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补选1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4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补选2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新秀。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伟,7个分院检察长。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伟,2个分院检察长,补选2个分院检察长。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明枢,五次会议补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义正。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义正。
  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选举和补选了全国人大代表。省一届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8人,补选2人。省二届人大选举代表18人。省三届人大选举代表54人。省五届人大选举代表73人,常委会补选5人。省六届人大选举代表70人,常委会补选1人。省七届人大选举代表70人,常委会补选2人。省八届人大选举代表69人,常委会补选5人。
  二、任命
  任命权属于省人大常委会,有: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多种形式。决定任命有:对副省长的个别任命,对本级政府其他成员的任命,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命。任命包括对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命,对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命。批准任命,指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决定代理人选,指在省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通过人选,指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员的人选。对被任命人的提名权,政府成员由省长提名,审判人员分别由主任会议或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表决人不能提出人选,表决时也不能另外同意他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7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63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分院检察长2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2人,政府其他成员67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人,分院检察长2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89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人,分院检察长3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286人,检察机关191人,人大机关23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60人,检察机关117人,人大机关27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28人,检察机关100人,人大机关30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89人,检察机关126人,人大机关21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639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8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1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胡平代理省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陈新秀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友荣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27次会议决定王兆国代理省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贾庆林代理省长,第27次会议决定郑义正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贺国强代理省长,袁启彤代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成员65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43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9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42人。
  三、去职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罢免、免职、撤职和接受辞职四种去职方式。罢免的主体是省人大,一般是针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成员的去职方式。免职的主体是省人大常委会,一般适用于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原因等去职,个别也用于轻微过错去职。撤职一般适用于违法失职或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成员。接受辞职一般有因公辞职或个人申请辞职。
  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因反右运动罢免李述中、刘栋业的省人委委员职务(1980年已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罢免江礼银、蓝马哩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5人,审判机关16人,检察机关10人,人大机关1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26人,审判机关48人,检察机关50人,人大机关15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23人,审判机关65人,检察机关33人,人大机关16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26人,审判机关57人,检察机关27人,人大机关21人。
  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因反右运动撤销谢雪红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1982年已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撤销周菊珍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撤销郑小平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第29次会议撤销张庆武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接受蓝荣玉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接受政府成员1人与全国人大代表1人辞职;四次会议接受政府成员1人辞职。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接受马兴元辞去省长职务。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接受胡宏辞去常委会主任职务,接受成员6人辞职;常委会第13次会议接受傅德义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孙伟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第17次会议接受胡平辞去省长职务;接受政府成员1人辞职。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接受王兆国辞去省长职务,第23次会议接受陈明枢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接受贾庆林辞去省长职务;常委会第9次会议接受陈光毅辞去主任职务,第23次会议接受全国人大代表1人辞职,第26次会议接受贾庆林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接受陈明义辞去省长职务;先后接受成员8人辞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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