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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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1
颗粒名称: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决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01-20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的决定和决议。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和通过了多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决议和决定。这些决议和决定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决议

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讨论宪法草案的决议》,号召为实行《宪法》的全部规定而奋斗。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组织认真讨论,全省共提出修改意见1.6万余条。新《宪法》公布后,第18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为了增强《宪法》意识,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宪法宣传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在1992年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宣传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部署,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省情,先后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决定用五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新《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省七届和八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1年开始实施“二五”和“三五”普法规划。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决定,有:省六届至九届人大代表名额与选举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建设、设立地区工作机构与建立县区人大常委会、表彰人大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有关省辖市换届选举的决定;有关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
  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省情,先后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问题的决议》。针对一段时间内社会公共场所流氓团伙活动猖獗的现象,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工作的决议》。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决定
  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先后作出关于经济发展、打击走私、开展生产救灾,普及义务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物价、财政、审计、基础教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这些决议在全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省人大常委会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分别制定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定》、《关于广泛开展尊师活动的决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与《关于设定环卫工人节的决定》,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规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相关议案,决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藉以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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