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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批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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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10
颗粒名称:
二、批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1
页码:
20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地方人大批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预算
内容
地方人大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省预算及执行计划的报告。常委会依法决定对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1953年,全国开始执行第一个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为提前完成“一五”计划而奋斗的报告的决议》。经历“文化大革命”冲击之后,1978年开始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六五”计划,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原则批准“七五”计划,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调整若干主要指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和人民生活进入小康水平的目标。“八五”计划是建国以来执行最好的五年计划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提前8年完成翻两番的预定任务。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作出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中长期战略部署。至1997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4%。
地方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省第一届和五至八届人大都逐年批准上年财政决算及当年财政预算,其中9个年度决算是授权常委会批准的,6个年度省级预算支出是常委会批准追加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省人大从1995年起审查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1982~1984年,本省财政持续三年出现赤字,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出《关于1985、1986年本省财政不留赤字的决定》,要求大力拓宽财源渠道,控制支出规模。到1997年,福建财政实现持续13个年度收支平衡,当年财政收入达251亿元,年均增长27.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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