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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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决定重大事项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3
页码: 200-20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历史和现状。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人大 重大事项

内容

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
  福建省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194个,其中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决定69个,批准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62个,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决定47个,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决定16个。至于涉及修改或批准地方法规、执法检查与任免事项的决定,分别属于立法权、监督权与任免权的范畴。
  一、审议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的决定
  地方人大依法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是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议程。省人民政府依据执政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省情,总结工作,提出任务,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报告的决议强调,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是顺利实现治理、整顿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决议号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这个决议为稳定本省局势产生了积极影响。
  从省三届人大开始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从省五届人大开始审查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作出相应决议。
  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开始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二、批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地方人大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省预算及执行计划的报告。常委会依法决定对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1953年,全国开始执行第一个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为提前完成“一五”计划而奋斗的报告的决议》。经历“文化大革命”冲击之后,1978年开始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六五”计划,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原则批准“七五”计划,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调整若干主要指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和人民生活进入小康水平的目标。“八五”计划是建国以来执行最好的五年计划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提前8年完成翻两番的预定任务。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作出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中长期战略部署。至1997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4%。
  地方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省第一届和五至八届人大都逐年批准上年财政决算及当年财政预算,其中9个年度决算是授权常委会批准的,6个年度省级预算支出是常委会批准追加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省人大从1995年起审查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1982~1984年,本省财政持续三年出现赤字,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出《关于1985、1986年本省财政不留赤字的决定》,要求大力拓宽财源渠道,控制支出规模。到1997年,福建财政实现持续13个年度收支平衡,当年财政收入达251亿元,年均增长27.3%。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决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讨论宪法草案的决议》,号召为实行《宪法》的全部规定而奋斗。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组织认真讨论,全省共提出修改意见1.6万余条。新《宪法》公布后,第18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为了增强《宪法》意识,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宪法宣传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在1992年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宣传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部署,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省情,先后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决定用五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新《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省七届和八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1年开始实施“二五”和“三五”普法规划。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决定,有:省六届至九届人大代表名额与选举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建设、设立地区工作机构与建立县区人大常委会、表彰人大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有关省辖市换届选举的决定;有关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
  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省情,先后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问题的决议》。针对一段时间内社会公共场所流氓团伙活动猖獗的现象,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工作的决议》。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决定
  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先后作出关于经济发展、打击走私、开展生产救灾,普及义务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物价、财政、审计、基础教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这些决议在全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省人大常委会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分别制定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定》、《关于广泛开展尊师活动的决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与《关于设定环卫工人节的决定》,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规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相关议案,决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藉以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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