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立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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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07
颗粒名称: 三、地方立法特点
分类号: D920.0
页数: 4
页码: 196-20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一些重要举措和成果。
关键词: 福建省 代表大会 立法

内容

在地方立法的实践中,省人大常委会适当增强前瞻意识,服务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心,大胆试验,勇于创新,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尽可能做到先行立法。条件成熟的及时制定,条件尚不完备的,努力创造条件;急需的先制定“小而精”“短而实”的法规,不强求“成龙配套”,避免大而不当。几年来,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常委会特别注意“小而精”、“短而实”,其利是能够贴近省情,突出重点,行之有效,还可以解决立法的时间、任务、人力的矛盾。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法规分两部分,即正文和附件,正文只有15条,体现法规精练、实用的指导思想。为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将原来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消费纠纷仲裁办法》、《代表消费者起诉办法》和《消费权益质询办法》予以认可,作为法规附件一并通过施行。经修改和充实,该项法规更加完善,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外省人大同行撰文称:“这种独特的法规内容的表述方式,在地方立法实践上应该说是一大突破,值得提倡。”
  之一,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把经济立法特别是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作为重点。
  经济建设是国家各项工作的中心。地方立法应当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中心工作,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握的立法方向。常委会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本省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早在1981年4月6日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要逐步加强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必要的地方性法规、法令,尤其要加强关于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特区建设方面的经济立法工作。”1984年,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争鸣活跃,学术界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并在实践上有所突破。这一年,本省立法工作也出现重大突破,年立法数量骤增,共立法17项,比1979至1983年五年立法数总和还多9项。1993年,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又有新突破,这一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略。鉴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当年经济立法比例大幅上升,占全年通过法规总数的71.4%。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福州保税区条例》等经济法规86项,约占立法总数的40%,其中第八届制定的经济法规占该届立法总数的56%。这些经济法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主旨在于规范市场秩序,服务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等。
  之二,加强涉农立法。
  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耕地缺乏。1993年底,全省人均耕地仅为0.58亩(0.04公顷),人均占有耕地是全国最少的省份之一。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从全省总耕地面积1828万亩(121.8万公顷)中划出1500万亩(100万公顷)作为基本农田,立法实行特别保护。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沿海滩涂围垦管理办法》、《土地监察条例》、《沿海防护林条例》,并对《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了修正。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批准,保护了福建匮缺的耕地资源,对稳定粮食生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农民负担加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是经济转型时期抑制农民生产积极性、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突出问题。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对农民承担与否的费用和劳务义务及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坑农行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制定了全国首例《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的法规》,对农民消费者的权利、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农民消费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为了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农业投资行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将中央和本省有关扶持农业、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制度化、法制化。为了稳定和完善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为了促进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常委会制定了《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审议批准了《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一批涉农法规的陆续颁行,使本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之三,结合省情特点,加大投资立法、特区立法的力度。
  投资立法是本省地方经济立法中的一个特点。福建是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又是侨乡,与台湾隔海相望。根据省情,制定具有本省特色的经济法规、涉外法规,更好地吸引外资,是发展福建经济的客观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除了坚持把吸引侨、台胞来闽投资的立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还制定了一批规范经济特区,吸引外来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本省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带动福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厦门经济特区是全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为了建设好厦门经济特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的规定,于80年代初着手草拟有关促进厦门特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1984年,审议通过5部特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如《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和《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从特区的发展方向、优惠办法、管理制度、与内地经济的联合等方面做了许多特事特办的规定,体现了更加开放、更加优惠、更加有保障的政策精神。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决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予以热情指导,五年来,共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法规49项。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市改善投资环境,增创特区新优势,保障厦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厦门市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准,保持社会稳定,做好对台工作,增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直接“三通”,都产生了直接的效应。
  之四,维护港、澳、台胞和侨胞权益,突出涉台、涉侨立法。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是台胞最多的省份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省情及海峡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的要求,先后制定涉台法规8项和涉侨法规5项。在涉台法规方面有:1990年7月30日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制定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6年制定的《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其中,1990年通过的前两部法规开创了本省涉台立法的先河。1994年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为台胞从海上入境提供了便利,也对长期以来沿海相关码头频繁停泊台湾渔船、台轮提供了有效管理的法律依据;对躲避海上风暴和海难而求救进港的台胞及其渔轮带来了福音,为推动两岸“三通”创造了条件。第二部法规界定了台商投资主体范围,放宽了部分投资领域,为台胞来闽投资办理出入境手续、转赴他国经营发放祖国大陆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对向台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良行为作了强制性规定,给予在闽台胞投资者和台资企业法律上的保护。这两部法规颁行后,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商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给予报道,《香港商报》、《文汇报》及台湾地区有关报刊也作了报道。其中《实施办法》被评为1994年本省十大新闻之一。
  在涉台法规方面还有:1994年9月29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上述法规在台资企业落地办厂、台企员工居民待遇、台商子女入学、台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了具体的优惠。
  在涉侨企业法规方面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其中《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1996年制定的《台胞捐赠管理法》,保护和支持了侨、台胞爱国爱乡热情,使得侨、台胞捐赠有法可依。有关侨房权益的法规针对性很强,例如,规定在城建拆迁区域内,拥有私房产权的侨胞、港澳同胞可保留其产权,并按法规相关条款得到补偿。有侨胞、港澳同胞建筑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当地标准增加20%。上述涉台、涉侨法规充分照顾到其合理、合情、合法权益,经颁行在海内外产生良好反响。
  此外,在《福建省普及义务教育暂行条例》、《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等法规的条款中,也有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华侨捐赠必须坚持捐赠者自愿和受益者自用的原则,规定捐赠人对捐赠方式、数额、受赠对象有决定权;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款物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按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捐建工程应注重讲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侨胞,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之五,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批促进社会安定稳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规,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项事业的法规。这些法规在营造良好的文化教育环境,保持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本省现代化建设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发展市场经济使得林木、林地价值倍增,由于历史原因,乡村林木林地界线不清,权属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乡村之间的争执、械斗。为维护乡村及林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制定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常委会先后制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行政监察案件移送等维护本省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地方性法规,有:《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
  制定推进本省其他各项事业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本省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省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教师法实施办法;职业教育法;扫盲法;教育用地法;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残疾人保护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条例;环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消防安全管理等法规。
  之六,人大工作立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完善地方人大制度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人大工作本身有法可依,走上了依法立法、依法议政的法制化道路。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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