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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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05
颗粒名称: 一、地方立法机制
分类号: D920.0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机制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代表大会 立法

内容

之一,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逐步健全。1981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这是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担制定地方性法规任务的工作机构。随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步伐加快,地方立法项目增多,地方立法工作日趋专业化。省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常委会办公厅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所属分工参与地方立法的立法模式。至第七届时,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分工范围内立法工作的运作模式。根据海峡两岸出现的新形势,常委会于1988年11月成立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挂靠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服务于法制委员会的常规性工作,利用其理论优势和对分散的民间研究力量的协调功能,配合法制委员会及台湾同胞工作委员会开展涉台立法工作,成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涉台立法及研究评估的重要机构。研究中心成立以来,参与了省内全部涉台立法工作。
  之二,抓好地方立法计划制订工作,主动开发立法项目,拓宽立法渠道。制订立法计划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是改革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分别于1984年、1992年和1993年联合召开3次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召开有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项目论证会,分别制订1984年至1987年、1996~1997年立法规划和多个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1994年初,法制委员会两次走访14个经济、司法主管部门,了解立法意向,把重点立法项目摆上议程。人大代表在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立法议案数量逐年增加,立法议案质量提高很快,有的立法议案附有较客观全面的立法调研报告和法规草案文本。
  常委会注意调动发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在法规起草、调研、分析论证过程中的积极性。在立法计划确定后,明确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做到任务、人员、时间、经费四落实。
  为防止部门起草法规的某些弊端,克服部门利益现象,常委会适度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在起草阶段,适时组织常委会委员参加调研论证,有的常委参加起草修改全过程。例如《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常委会强调,起草地方法规,一定要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依据,与现行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必须从大局出发,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能局限局部利益,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和部门的权利。全国人大已经明确、中央也完全同意的一些立法技术性处理办法,如在起草法规时一律不要把某一方面占国民经济总投入的比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写到法规里等等,省人大常委会则一一重申,加以强调。
  常委会探索委托专家学者立法和聘请特邀研究员参与立法的模式,藉以提高立法质量。1994年,起草《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由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牵头,以专家学者为主,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起草班子,在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草拟管理办法草案,几经修改论证,使该法规不断完善,于当年7月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之三,逐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及时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规。这是改革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2月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简称《地方立法暂行规定》)。该规定对立法议案的提出、法规草案的起草及审议等进行规范,使地方立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法制轨道。随着民主法制不断完善以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地方立法暂行规定》已不适应立法形势。1994年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该法规除了将立法计划编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界定外,还对立法议案的提出及处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报送、审议、表决通过、公告、批准、修改、废止等,都作了具体界定。要求法规草案必须经过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审议,方能提请表决通过。
  在法规草案提请审议时,注意把关,提高审议质量。当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在提请审议之前做好协调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把关,保证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相对成熟。审议中,对有关法规草案的说明、修改意见的汇报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着重抓主要的歧义分析透彻。
  之四,大胆吸收借鉴省外、国外及港、台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有关法律和惯例相衔接。只要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而又亟需的,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敢于借鉴,大胆移植,为我所用。所立法规在其他省、市已有先例,就搜集有关法规资料研究分析,必要时派人前往考察取经。如果所立法规为国内先行,也尽量把借鉴的眼光开阔到境外、国外。例如,在全国较早颁布的《福州保税区条例》,借鉴了国外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管理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允许外币在保税区内计价结算”的灵活条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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