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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02
颗粒名称: 下篇
分类号: D621
页数: 98
页码: 192-289
摘要: 本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人大是常委会办事机构、市、县(市、区)、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代表大会 职能

内容

第七章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文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14项职权。在中国社会,通常将人大的主要职权概括为“四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人事选举任免权。
  第一节 立法
  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赋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9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1981年,全国人大授权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此,本省形成省人大、福州市人大、厦门市人大组成的立法体系。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了一批适应福建发展需要、具有福建特色的法规。省五届人大期间立法6项,六届人大期间立法36项,七届人大期间立法57项,八届人大期间立法102项,共立法201项。这些法规在促进本省改革开放,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
  1979年以来,立法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79年12月至1982年这三年省人大常委会刚享有地方立法权,立法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缺乏经验,艰难启动。三年间,通过的法规仅有6项,年均2项。
  1983年至1992年这一阶段,邓小平到厦门视察,特区扩大到厦门全岛,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对本省的法制建设提出新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提出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制定地方立法暂行规定,各委员会开始参与立法工作,立法步伐加快,立法数量增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91项,年均9.1项。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5项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包括:特区企业登记、企业劳动管理、技术引进、土地使用、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等,初步适应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有些法规受到国家的肯定,例如1987年制定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为全国之先,比国家立法早6年,一些条款被国家立法借鉴。
  1993年至1998年1月这期间,常委会在总结历届人大常委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102项,年均立法21项。立法更加贴近省情,符合客观需要,可操作性更强。在改善投资软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建设,解决社会重点问题,协调新型社会关系等方面成绩显著。例如1993年制定的《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福建省技术市场条例》、1994年制定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6年制定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7年制定的《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经颁行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常委会在审议法规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时,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标准,力求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改革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作为立法的重点;在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形势发展和客观需要,区别轻重缓急,及时调整和补充;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用法律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本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据统计,18年来本省地方立法有20多项走在全国立法之前。例如,涉台、涉侨和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等;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立法《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
  一、地方立法机制
  之一,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逐步健全。1981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这是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担制定地方性法规任务的工作机构。随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步伐加快,地方立法项目增多,地方立法工作日趋专业化。省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常委会办公厅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所属分工参与地方立法的立法模式。至第七届时,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分工范围内立法工作的运作模式。根据海峡两岸出现的新形势,常委会于1988年11月成立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挂靠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服务于法制委员会的常规性工作,利用其理论优势和对分散的民间研究力量的协调功能,配合法制委员会及台湾同胞工作委员会开展涉台立法工作,成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涉台立法及研究评估的重要机构。研究中心成立以来,参与了省内全部涉台立法工作。
  之二,抓好地方立法计划制订工作,主动开发立法项目,拓宽立法渠道。制订立法计划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是改革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分别于1984年、1992年和1993年联合召开3次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召开有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项目论证会,分别制订1984年至1987年、1996~1997年立法规划和多个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1994年初,法制委员会两次走访14个经济、司法主管部门,了解立法意向,把重点立法项目摆上议程。人大代表在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立法议案数量逐年增加,立法议案质量提高很快,有的立法议案附有较客观全面的立法调研报告和法规草案文本。
  常委会注意调动发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在法规起草、调研、分析论证过程中的积极性。在立法计划确定后,明确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做到任务、人员、时间、经费四落实。
  为防止部门起草法规的某些弊端,克服部门利益现象,常委会适度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在起草阶段,适时组织常委会委员参加调研论证,有的常委参加起草修改全过程。例如《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常委会强调,起草地方法规,一定要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依据,与现行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必须从大局出发,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能局限局部利益,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和部门的权利。全国人大已经明确、中央也完全同意的一些立法技术性处理办法,如在起草法规时一律不要把某一方面占国民经济总投入的比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写到法规里等等,省人大常委会则一一重申,加以强调。
  常委会探索委托专家学者立法和聘请特邀研究员参与立法的模式,藉以提高立法质量。1994年,起草《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由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牵头,以专家学者为主,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起草班子,在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草拟管理办法草案,几经修改论证,使该法规不断完善,于当年7月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之三,逐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及时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规。这是改革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12月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简称《地方立法暂行规定》)。该规定对立法议案的提出、法规草案的起草及审议等进行规范,使地方立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法制轨道。随着民主法制不断完善以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地方立法暂行规定》已不适应立法形势。1994年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并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该法规除了将立法计划编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界定外,还对立法议案的提出及处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报送、审议、表决通过、公告、批准、修改、废止等,都作了具体界定。要求法规草案必须经过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审议,方能提请表决通过。
  在法规草案提请审议时,注意把关,提高审议质量。当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在提请审议之前做好协调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把关,保证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相对成熟。审议中,对有关法规草案的说明、修改意见的汇报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着重抓主要的歧义分析透彻。
  之四,大胆吸收借鉴省外、国外及港、台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有关法律和惯例相衔接。只要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而又亟需的,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敢于借鉴,大胆移植,为我所用。所立法规在其他省、市已有先例,就搜集有关法规资料研究分析,必要时派人前往考察取经。如果所立法规为国内先行,也尽量把借鉴的眼光开阔到境外、国外。例如,在全国较早颁布的《福州保税区条例》,借鉴了国外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管理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允许外币在保税区内计价结算”的灵活条款。二、地方立法任务
  之一,与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相融合。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3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被载入《宪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市场经济亟待的法规,尤其是规范市场主体、协调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规。省人大颁行了《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福建省经纪人条例》、《抵押贷款条例》、《财产拍卖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与国家同类法律框架相配套。
  之二,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区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例如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
  之三,对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立法的,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本省新事物、新矛盾不断出现,国家一时还不能对处理这些矛盾都加以立法规范。对此,常委会在坚持“与国家大法不相抵触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制定社会生活急需的法规,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促进本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等。
  之四,针对本省特点,制定地方特色较强的地方性法规。福建有3100万人口,12万多平方公里土地,是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缺少耕地的省份,农业是长期制约本省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福建又是全国较早实行改革开放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省份,是著名侨乡,毗邻港、澳,面对台湾。为此,常委会加强农业立法和特区立法、涉侨、涉台立法。对于福建海域特有资源如海蚌、大黄鱼产卵地,均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
  之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法律的特别授权,审批福州市人大制定的法规;制定经济特区的有关单行经济法规。
  之六,进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这是保证地方性法规品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工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在改革过程中制定颁行的地方性法规,有些内容甚至整部法规的主旨,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必须及时修改或废止。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4年、1993年和1996年3次对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1979年以来通过的4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筛选出33项法规和12项决议决定,编辑出版了《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汇编》。1993年,主任会议决定对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加以清理,指定法制委员会牵头抓清理工作。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了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常委会共对26项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46项条款进行修订。经清理修订过后,这一批法规与国家有关法规并行不悖,趋于统一。三、地方立法特点
  在地方立法的实践中,省人大常委会适当增强前瞻意识,服务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心,大胆试验,勇于创新,对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尽可能做到先行立法。条件成熟的及时制定,条件尚不完备的,努力创造条件;急需的先制定“小而精”“短而实”的法规,不强求“成龙配套”,避免大而不当。几年来,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常委会特别注意“小而精”、“短而实”,其利是能够贴近省情,突出重点,行之有效,还可以解决立法的时间、任务、人力的矛盾。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法规分两部分,即正文和附件,正文只有15条,体现法规精练、实用的指导思想。为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将原来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消费纠纷仲裁办法》、《代表消费者起诉办法》和《消费权益质询办法》予以认可,作为法规附件一并通过施行。经修改和充实,该项法规更加完善,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外省人大同行撰文称:“这种独特的法规内容的表述方式,在地方立法实践上应该说是一大突破,值得提倡。”
  之一,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把经济立法特别是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作为重点。
  经济建设是国家各项工作的中心。地方立法应当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中心工作,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握的立法方向。常委会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本省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早在1981年4月6日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要逐步加强地方性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必要的地方性法规、法令,尤其要加强关于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特区建设方面的经济立法工作。”1984年,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争鸣活跃,学术界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并在实践上有所突破。这一年,本省立法工作也出现重大突破,年立法数量骤增,共立法17项,比1979至1983年五年立法数总和还多9项。1993年,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又有新突破,这一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略。鉴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当年经济立法比例大幅上升,占全年通过法规总数的71.4%。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福州保税区条例》等经济法规86项,约占立法总数的40%,其中第八届制定的经济法规占该届立法总数的56%。这些经济法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主旨在于规范市场秩序,服务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等。
  之二,加强涉农立法。
  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耕地缺乏。1993年底,全省人均耕地仅为0.58亩(0.04公顷),人均占有耕地是全国最少的省份之一。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从全省总耕地面积1828万亩(121.8万公顷)中划出1500万亩(100万公顷)作为基本农田,立法实行特别保护。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沿海滩涂围垦管理办法》、《土地监察条例》、《沿海防护林条例》,并对《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了修正。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批准,保护了福建匮缺的耕地资源,对稳定粮食生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农民负担加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是经济转型时期抑制农民生产积极性、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突出问题。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对农民承担与否的费用和劳务义务及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坑农行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制定了全国首例《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的法规》,对农民消费者的权利、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农民消费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为了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农业投资行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制定了《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将中央和本省有关扶持农业、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制度化、法制化。为了稳定和完善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为了促进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常委会制定了《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审议批准了《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一批涉农法规的陆续颁行,使本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之三,结合省情特点,加大投资立法、特区立法的力度。
  投资立法是本省地方经济立法中的一个特点。福建是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又是侨乡,与台湾隔海相望。根据省情,制定具有本省特色的经济法规、涉外法规,更好地吸引外资,是发展福建经济的客观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除了坚持把吸引侨、台胞来闽投资的立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还制定了一批规范经济特区,吸引外来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本省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带动福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厦门经济特区是全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为了建设好厦门经济特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的规定,于80年代初着手草拟有关促进厦门特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1984年,审议通过5部特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如《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和《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从特区的发展方向、优惠办法、管理制度、与内地经济的联合等方面做了许多特事特办的规定,体现了更加开放、更加优惠、更加有保障的政策精神。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授予厦门市立法权的决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予以热情指导,五年来,共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法规49项。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市改善投资环境,增创特区新优势,保障厦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厦门市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准,保持社会稳定,做好对台工作,增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直接“三通”,都产生了直接的效应。
  之四,维护港、澳、台胞和侨胞权益,突出涉台、涉侨立法。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是台胞最多的省份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省情及海峡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的要求,先后制定涉台法规8项和涉侨法规5项。在涉台法规方面有:1990年7月30日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制定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6年制定的《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其中,1990年通过的前两部法规开创了本省涉台立法的先河。1994年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为台胞从海上入境提供了便利,也对长期以来沿海相关码头频繁停泊台湾渔船、台轮提供了有效管理的法律依据;对躲避海上风暴和海难而求救进港的台胞及其渔轮带来了福音,为推动两岸“三通”创造了条件。第二部法规界定了台商投资主体范围,放宽了部分投资领域,为台胞来闽投资办理出入境手续、转赴他国经营发放祖国大陆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对向台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良行为作了强制性规定,给予在闽台胞投资者和台资企业法律上的保护。这两部法规颁行后,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商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给予报道,《香港商报》、《文汇报》及台湾地区有关报刊也作了报道。其中《实施办法》被评为1994年本省十大新闻之一。
  在涉台法规方面还有:1994年9月29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上述法规在台资企业落地办厂、台企员工居民待遇、台商子女入学、台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了具体的优惠。
  在涉侨企业法规方面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其中《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1996年制定的《台胞捐赠管理法》,保护和支持了侨、台胞爱国爱乡热情,使得侨、台胞捐赠有法可依。有关侨房权益的法规针对性很强,例如,规定在城建拆迁区域内,拥有私房产权的侨胞、港澳同胞可保留其产权,并按法规相关条款得到补偿。有侨胞、港澳同胞建筑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当地标准增加20%。上述涉台、涉侨法规充分照顾到其合理、合情、合法权益,经颁行在海内外产生良好反响。
  此外,在《福建省普及义务教育暂行条例》、《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等法规的条款中,也有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华侨捐赠必须坚持捐赠者自愿和受益者自用的原则,规定捐赠人对捐赠方式、数额、受赠对象有决定权;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款物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按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捐建工程应注重讲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侨胞,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之五,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批促进社会安定稳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规,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项事业的法规。这些法规在营造良好的文化教育环境,保持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本省现代化建设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发展市场经济使得林木、林地价值倍增,由于历史原因,乡村林木林地界线不清,权属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乡村之间的争执、械斗。为维护乡村及林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制定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常委会先后制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行政监察案件移送等维护本省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地方性法规,有:《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
  制定推进本省其他各项事业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本省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省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教师法实施办法;职业教育法;扫盲法;教育用地法;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残疾人保护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条例;环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消防安全管理等法规。
  之六,人大工作立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完善地方人大制度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人大工作本身有法可依,走上了依法立法、依法议政的法制化道路。
  第二节 决定重大事项
  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
  福建省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194个,其中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决定69个,批准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62个,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决定47个,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决定16个。至于涉及修改或批准地方法规、执法检查与任免事项的决定,分别属于立法权、监督权与任免权的范畴。
  一、审议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的决定
  地方人大依法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是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议程。省人民政府依据执政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省情,总结工作,提出任务,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报告的决议强调,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是顺利实现治理、整顿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决议号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这个决议为稳定本省局势产生了积极影响。
  从省三届人大开始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从省五届人大开始审查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作出相应决议。
  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开始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二、批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地方人大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省预算及执行计划的报告。常委会依法决定对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1953年,全国开始执行第一个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为提前完成“一五”计划而奋斗的报告的决议》。经历“文化大革命”冲击之后,1978年开始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六五”计划,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原则批准“七五”计划,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调整若干主要指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和人民生活进入小康水平的目标。“八五”计划是建国以来执行最好的五年计划之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提前8年完成翻两番的预定任务。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作出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中长期战略部署。至1997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4%。
  地方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省第一届和五至八届人大都逐年批准上年财政决算及当年财政预算,其中9个年度决算是授权常委会批准的,6个年度省级预算支出是常委会批准追加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省人大从1995年起审查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1982~1984年,本省财政持续三年出现赤字,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出《关于1985、1986年本省财政不留赤字的决定》,要求大力拓宽财源渠道,控制支出规模。到1997年,福建财政实现持续13个年度收支平衡,当年财政收入达251亿元,年均增长27.3%。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决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讨论宪法草案的决议》,号召为实行《宪法》的全部规定而奋斗。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组织认真讨论,全省共提出修改意见1.6万余条。新《宪法》公布后,第18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为了增强《宪法》意识,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宪法宣传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在1992年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宣传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部署,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省情,先后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决定用五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新《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省七届和八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1年开始实施“二五”和“三五”普法规划。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决定,有:省六届至九届人大代表名额与选举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建设、设立地区工作机构与建立县区人大常委会、表彰人大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有关省辖市换届选举的决定;有关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
  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省情,先后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问题的决议》。针对一段时间内社会公共场所流氓团伙活动猖獗的现象,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工作的决议》。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决定
  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先后作出关于经济发展、打击走私、开展生产救灾,普及义务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物价、财政、审计、基础教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这些决议在全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省人大常委会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分别制定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定》、《关于广泛开展尊师活动的决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与《关于设定环卫工人节的决定》,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出规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相关议案,决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藉以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节选举任免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就是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选举、任命和免去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成员公职的权力。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保证。福建省历届人大、第五届至八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选举住免4039人次,其中,选举449人次,决定任命1393人次,批准任命802人次,决定代理人选8人次,通过人选159人次,罢免4人次,免职439人次,撤职5人次,接受辞职31人次。
  一、选举
  选举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对被选举人的提名权属于人大会议主席团,代表可以依法联合提名。从1983年开始实行差额选举。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人员有:省人大常委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由选举产生的职位缺位,可以进行补充选举。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49人,主任廖志高;四次会议补选主任项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44人,主任胡宏;四次会议补选主任程序;先后补选成员9人。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43人,主任程序;先后补选成员3人。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常委会成员50人,主任陈光毅;二次会议补选主任贾庆林;五次会议补选主任袁启彤;先后补选成员19人。
  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人民委员会成员39人,省长叶飞;补选成员7人。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委成员45人,省长江一真;二次会议补选省长魏金水;补选成员5人。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委成员44人,省长魏金水。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革委会成员99人,主任廖志高;二次会议决定正副省长人选10人,省长马兴元。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正副省长人选5人,省长胡平。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正副省长5人,省长王兆国;四次会议补选省长贾庆林。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正副省长7人,省长贾庆林;二次会议补选省长陈明义;五次会议补选省长贺国强。
  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蓝荣玉,8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三次会议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源;补选3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源,5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次会议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丹甫,补选4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金树鼎,7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7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补选1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4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补选2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新秀。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伟,7个分院检察长。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伟,2个分院检察长,补选2个分院检察长。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明枢,五次会议补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义正。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义正。
  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选举和补选了全国人大代表。省一届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8人,补选2人。省二届人大选举代表18人。省三届人大选举代表54人。省五届人大选举代表73人,常委会补选5人。省六届人大选举代表70人,常委会补选1人。省七届人大选举代表70人,常委会补选2人。省八届人大选举代表69人,常委会补选5人。
  二、任命
  任命权属于省人大常委会,有: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多种形式。决定任命有:对副省长的个别任命,对本级政府其他成员的任命,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命。任命包括对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命,对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命。批准任命,指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决定代理人选,指在省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通过人选,指通过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成员的人选。对被任命人的提名权,政府成员由省长提名,审判人员分别由主任会议或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由主任会议提名。表决人不能提出人选,表决时也不能另外同意他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7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63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分院检察长2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2人,政府其他成员67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人,分院检察长2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副省长3人,政府其他成员89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人,分院检察长3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286人,检察机关191人,人大机关23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60人,检察机关117人,人大机关27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28人,检察机关100人,人大机关30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机关189人,检察机关126人,人大机关21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639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8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1人。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胡平代理省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陈新秀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友荣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27次会议决定王兆国代理省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贾庆林代理省长,第27次会议决定郑义正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贺国强代理省长,袁启彤代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成员65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43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9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42人。
  三、去职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罢免、免职、撤职和接受辞职四种去职方式。罢免的主体是省人大,一般是针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成员的去职方式。免职的主体是省人大常委会,一般适用于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原因等去职,个别也用于轻微过错去职。撤职一般适用于违法失职或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成员。接受辞职一般有因公辞职或个人申请辞职。
  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因反右运动罢免李述中、刘栋业的省人委委员职务(1980年已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罢免江礼银、蓝马哩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5人,审判机关16人,检察机关10人,人大机关1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26人,审判机关48人,检察机关50人,人大机关15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23人,审判机关65人,检察机关33人,人大机关16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免职行政机关26人,审判机关57人,检察机关27人,人大机关21人。
  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因反右运动撤销谢雪红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1982年已改正错划右派问题)。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撤销周菊珍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撤销郑小平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第29次会议撤销张庆武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接受蓝荣玉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接受政府成员1人与全国人大代表1人辞职;四次会议接受政府成员1人辞职。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接受马兴元辞去省长职务。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接受胡宏辞去常委会主任职务,接受成员6人辞职;常委会第13次会议接受傅德义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孙伟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第17次会议接受胡平辞去省长职务;接受政府成员1人辞职。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接受王兆国辞去省长职务,第23次会议接受陈明枢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接受贾庆林辞去省长职务;常委会第9次会议接受陈光毅辞去主任职务,第23次会议接受全国人大代表1人辞职,第26次会议接受贾庆林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接受陈明义辞去省长职务;先后接受成员8人辞职。
  第四节 监督
  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执政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落实。18年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违法典型案件的监督,行使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监督职权,组织民主评议,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取得明显成效。
  1979年设立人大常委会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提高的过程。
  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后的三年间,常委会对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缺乏经验,处于探索、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当时对监督工作的要求,是“协调和监督政府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政府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审查有关政策、计划、法规、条令及其执行情况,组织检查物价等热点问题。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常委会把监督确立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提出要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落实,监督工作开始加强。监督工作从开展一般性的工作审议和视察,发展到审议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抓典型个案监督,关注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焦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1983~1987年,共进行20多次执法检查。如1986年,通过福州市大头菜案的视察(指1986年初发生的福州市郊区个别个体专业户出售用旧粪池腌制大头菜的严重事件),开展了对《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随着监督工作不断深入,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10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该《条例》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对违法责任及处理等,作出比较具体的、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通过后,全省各地各级人大认真贯彻实施,积极开展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形成共识:人大的监督,对于一府两院是制约,也是鼓励和促进。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在监督的客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的重点要放在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上。
  1992年,中共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新的发展。加强了监督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了监督力度和深度,监督效果明显提高。以1995年开始的对本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评议为标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监督领域有新的拓展,监督形式有新的发展,监督力度有新的增强。中共十五大决定,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这一方略,制定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把本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省的两个重要部分,加强对这两个方面的监督成为人大工作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强化监督的机制,改进监督的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评议等新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计划和预决算执行的审查检查;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上,从1995~1997年,连续三年开展的评议活动均以此为主题。
  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逐步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除上述监督条例外,先后制定和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等,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有了法律保障。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有工作审议、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方式。1979~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采取的监督基本形式是:
  第一,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工作报告,是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省人大常委会强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应当抓住重大问题,如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等,其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与国家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二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经济问题;三是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突出问题;四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据统计,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约250次。例如1989年,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推动了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工作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计划、预决算的审批与执行监督。1983~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初审了政府提交的经济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约50件次,并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执法检查。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律、法规、决议的实施开展检查监督,并形成制度,成为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执法检查,主要是抓住一个时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点解决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对150多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多次组织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主要围绕三个重点开展,这三个重点是“一个中心、两个战略,五个优势”。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开展的执法检查都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为最终目的;两个战略,即坚持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执法检查推进这两个战略的实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五个优势,即发挥港、澳、台、侨、特优势。通过对侨务、对台事务及经济特区方面的法律法规检查,为五个优势提供法制保障。有关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90年代以来,本省在农村和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农业投入少、农民负担重等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何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从1993年开始,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六年开展对农业执法检查,每年都有重点。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执法中的问题,表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就农业、农村的发展提出建议,推动了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工作,促进了本省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愈来愈凸显。从1993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新闻单位连续六年联合开展以“向环境污染宣战”、“维护生态平衡”、“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命之水”、“保护资源,永续利用”、“一江清水向东流”、“保护海洋,开发海洋”等为主题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活动,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环境热点问题的解决。
  第三,评议。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是地方人大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创造的一种效果较好的监督形式。评议这一形式起始于80年代后期一些基层人大评议“七所八站”(①七所八站指:基层派出所、房管所、监理所、土地所等以及路桥收费站、粮种站、粮站等单位。),90年代发展到县、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基层人大开展评议工作经验基础上,对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评议,这次评议以“工作评议为主、述职评议为辅”。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常委会审议,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在此后的两年内,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开展了评议工作。1996年,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外经贸委、省林业厅、省计生委四单位开展了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主题的评议。1997年,结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和省政法委员会部署的专项治理活动,采取“本级为主,上下联动”的方式,对省公、检、法、司四部门开展了“维护法制统一,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专题评议工作。这些评议,由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因地因时制宜,综合运用多种评议手段,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拓宽了民主渠道,增强了监督力度,收效甚好。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带动下,评议工作在全省各级人大得到进一步推广。
  第四,视察和调查。视察、调查是人大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法定渠道,也是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视察和调查,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代表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视察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每次人代会召开之前,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一府两院工作是开好人代会的重要准备。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人大代表,采取多种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视察检查。其中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就某一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较大范围、较大规模视察,或就某些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较大规模的视察、调查活动近70次。这些视察和调查的重点,主要放在一府两院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了解全国人大及省人大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通过视察、调查,肯定一府两院工作的成绩经验,指出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认真整改。如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企业法》为专题,组织常委会委员视察了福州、南平、三明、厦门、泉州等地共57个省重点骨干企业,清理一批与《企业法》和有关条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推进股份制改革工作开展,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再如,1993~1996年,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组织多次视察检查,有力地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许多人大代表还根据《代表法》规定,就某些具体问题,持代表证进行就地视察活动。
  组织特定问题调研,作为调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监督力度是比较大的。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典型的案件或突出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调查处理。19年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研20次。组织调研的典型案件如1994年福州秀山乡选举违法案、1992年霞浦县某边防派出所干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等。组织调查的特定事件,例如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办公厅向省法院调阅杨发亨案卷、省法院某些人员不予配合一事,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决定成立调查组,调查并督促省法院及时纠错。
  第五,典型案件监督。开展典型案件监督,有利于了解和解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促进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个案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重点监督裁判不公、徇私枉法和明显错案,长期申诉、确有冤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侵犯公民特别是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案件,重大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争议的经济案件等。例如,1985年,调查解决晋江县石狮公安分局某副局长非法拘禁律师的案件;1988年,调查解决福州市某乳品厂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规定,生产销售变质牛奶的案件;1992年,组织查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当庭抓原告、干扰法院审判的违宪违法案件。
  第六,受理申诉。听取人民群众的申诉,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监督的一条重要渠道。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群众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以及控告、检举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约10万件,来访约1.5万人(次)。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工作,逐步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改进信访工作作风。通过受理申诉,发现一些冤假错案和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通过转办、交办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加以纠正。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受理申诉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于1991年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
  第七,询问和质询。询问是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视察调查中,就一府两院工作的问题进行询问。质询是一种具有较强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过程中,这种形式虽然运用不多,但也有一些成功的实践。1983年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宁德地区代表团就省“六五”计划草案没有考虑闽东经济薄弱的区情、所安排的大中型项目闽东没有一项的问题,向省计委、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提出质询。省计委等部门的领导到会回答质询,就代表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说明。会后不久,省长亲自带队就代表们质询的问题到闽东调查,作出支持闽东经济发展的四项决定,给予代表满意的答复。这是福建省人大首次质询实践,取得很好效果。在1992年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厦门代表团部分代表就一起案件依法联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由省法院作出答复。第八,罢免和撤职。罢免或撤销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职务,是人大监督最严厉的手段。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这一手段。例如1983年,鉴于省政府某副省长道德败坏、错误严重,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其副省长职务。
  第九,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人大监督的一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于1991年制定了《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供法律保障。
  第八章 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4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89年)的规定,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负责办理。1982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从省六届人大开始设主任会议以来,受常委会委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处理的重要工作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拟定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日期,提请常委会决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的意见,经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草拟常委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讨论决定由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工作等重要事项;对制定地方法规和修改地方法规的议案,由有关委员会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处理常委会其他日常工作。为了加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协调,1989年,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委会主任和省长、两院院长联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需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办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办公厅和各委、室的工作;根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精神,批办重要文电。
  1993年6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研究,为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率,使人大机关内部工作协调运转,决定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并制定会议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受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人大机关重要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附: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秘书长:
  侯林舟(1979年12月2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任命,1981年10月1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免去)
  蔡良承(1981年10月1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任命,1983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免去)
  刘岳峰(1983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任命)
  郑心坦(1988年1月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
  洪海(1989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选举)
  宋峻(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秘书长:
  杨志远(1980年12月13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任命)
  顾一平(①常委。)(1980年12月13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任命)
  郑心坦(1984年7月1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任命)
  宋峻(1985年5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任命,1988年2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免去)
  周一风(1989年3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任命)
  曾喜祥(1989年3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任命)
  第一节组织视察与调查研究
  组织视察、检查、调查是历届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联系群众、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基础。
  常委会主要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视察、检查、调查。主要形式和方法:一是,每次代表大会举行之前,结合会议所要审议的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召集代表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视察;二是,人大常委会成员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专题视察、检查、调查;三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自行选题进行分散视察、检查、调查;四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从1985年开始,历年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于当届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展开视察;五是,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的专题调查。
  视察、检查、调查的范畴是:
  之一,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视察、检查,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常委会每年都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特别对某些重要法律法规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视察、检查。常委会特别重视对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多次以政法机关为重点开展执法视察,督促查处个别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纠正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之二,抓住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检查,促进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历届常委会都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通过视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政部门反馈。常委会把工农业生产、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对外经贸、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土地管理以及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作为视察、检查、调查的重要内容。每年除了会议审议外,还组织不同规模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之三,针对社会的突发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视察、检查。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向常委会作出报告,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好“活血化瘀”、缓解矛盾的工作。
  之四,根据福建是重点侨乡、对台工作的重点地区等省情地情,每年组织1~2次对涉侨涉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产生省人大常委会之后,历届常委会均展开过较大规模的视察、检查、调查。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1980年至1983年4月)
  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组织10位委员,吸收省人大代表和各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分4个小组分别在福州、厦门、泉州和尤溪等市县,检查市场物价。
  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采取联合视察和就地视察的形式,由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视察团或视察组,对龙海、尤溪两县关于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等问题、对福州、厦门、福清、莆田、泉州、晋江、南安、同安、漳州、龙海等市县落实侨务政策,及福州市31个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视察和调查。常委会将视察中了解到的问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建议,分别转给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982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泉州、漳州、龙岩7个市的物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听取7个市物价情况汇报。会后,将一些突出问题整理成文,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到莆田县湄洲湾视察,召集有关专家座谈,就开发本省海港资源献策。同年,常委会对1981年视察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泉州市华侨房产纠纷一案,两年悬而未决,经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多次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最终落实了政策,维护了华侨的合法权益。同年,在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带领下,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先后调查了绿化闽江规划的实施状况;建阳、三明、龙岩地区16个县的林牧果业发展状况;闽北林区保护林业资源和发展林业生产状况;平潭渔业生产和对台工作形势。二、省六届人大期间(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1983年7—11月,为了进一步了解省内经济改革的现状和问题,了解各地贯彻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动态,掌握全省贯彻国家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重大决策的第一手资料,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针对本省农业、财政、工业经济效益和基本建设四个方面,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视察。农业视察小组到建瓯、建阳、仙游、莆田、南平等县市视察。在地、县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选择20个不同类型的公社及大队调查,召集当地省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座谈。视察历时两个月,整理出《关于建瓯县小松公社湖头大队三中全会以来增收增支和农民负担的情况调查》、《农民的一些意见和要求》等21份调查材料,写出《关于建瓯、仙游等县农民经济状况的视察报告》,提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具体建议。财政视察小组先后听取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粮食厅、省建设银行、省人民银行情况汇报,多次邀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计委、省经委,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的专家教授展开座谈讨论,写出3个调查报告,对扭转本省财政收入下降局面、实现财政状况根本好转,提出了意见和措施。工业经济效益视察小组两次听取了省经委、省财政厅、福州市经委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福州丝绸印染厂、第一化工厂、第二塑料厂、第一造纸厂、第一皮鞋厂、第一开关厂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就当前工业经济效益的有关问题专门调查,对本省1983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效益差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基本建设视察小组在厦门视察时,听取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的汇报,视察了在基建清理工作中压缩基建投资搞得较好和较差的单位,察看了10个现场,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座谈会。在宁德地区视察时,分别听取了地区和5个县的清理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汇报,实地察看几十个工厂、楼房、文化设施、水库的基建,还到3个公社、区,视察了集体办的工厂、茶场、滩涂养殖和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召集当地省人大代表座谈。通过对厦门市和宁德地区的重点视察,写出《本省1983年基本建设清理工作视察报告》。同年,几位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到沿海和山区一些市县考察了“念山海经”(①见第74页页下注。)的情况,写出关于沿海十县市的考察报告。对农村发展养猪事业和发挥本省小水电、小水库的优势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依托农村千家万户,建起养猪畜牧业基地》和对小水电、小水库综合利用的具体建议。
  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的部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办理情况展开视察。例如对木兰溪的污染问题,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抓紧落实,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视察。同年,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分工,开展对口视察。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围绕《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的试行,针对有关的立法和审议工作,组织多次调查研究。法制委员会围绕国家涉外经济立法、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的立法,以及《森林法》贯彻执行现状,多次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派员到新加坡和香港考察自由港立法实况。财经委员会针对重大经济问题和本省乡镇财政的立法多次组织专题调查,对财政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针对普通教育问题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立法开展调查。华侨委员会针对落实华侨私房①见第74页页下注。政策和利用侨资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深入重点侨区调查研究。各工作委员会通过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分别写出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推动政府有效施政。
  1985年1月3~20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和机关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50多人组成5个调查组,由副主任蔡黎、曾鸣、侯林舟、蔡良承率领,分别到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永安、福清、闽清、连江等市县,就经济体制改革现状进行调查。赴厦门调查组还就教育体制改革现状进行专题调查。各调查组听取当地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先后深入48个工商企业、12所院校和29个乡镇实地察看,会同当地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座谈,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写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情况的调查》、《厦门市普通教育结构改革的调查报告》和《1985年常委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工作要点》。同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汇报,组织部分委员3次视察闽江,督促法规的实施。同年4月3~4日,几位副主任和部分常委会委员专门听取闽江管委会关于闽江防洪问题的汇报,会同省政府及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和福州市的领导实地察看了闽江的8个重点河障堤障,要求限期清除,保障福州市在汛期的安全,还对领导和组织措施进行检查落实。
  1986年,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5个调查组,深入福州、宁德、建阳、泉州、三明等地市,了解市情地情,为大会审议工作做准备。同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部分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先后深入有关市县和学校,检查青少年普法现况,总结推广龙岩市、厦门市鼓浪屿区、浦城县等地方的经验,对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先后到连城、长汀、罗源、柘荣、寿宁、屏南等县调查扶贫工作,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和脱贫措施的落实。同年,省人大常委会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4个调查组,深入龙岩、漳浦、寿宁等市县,走访了31个乡镇,调查了40所中学、85所小学以及教师进修学校、师专、幼儿园等,召开各种座谈会,检查《义务教育法》的贯彻现况,藉此推动本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7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炎、刘永业、侯林舟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分成若干组,就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农业生产、换届选举等工作,到福州、泉州、宁德、建阳等地市视察,写出《省人大常委会视察若干市、地的情况报告》。同年10月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检、法、司等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执法检查。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联合检查组的汇报,经过认真审议,作出《关于本省政法部门执法情况检查的决议》。常委会两次组织对劳改劳教单位视察,深入场队,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劳改劳教工作实际困难。
  在省六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就地进行视察的安排意见》,多次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配合全国人大代表视察。1985年,在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4~16日组织在闽的27位全国人大代表(包括部分驻闽解放军代表),组成福州、闽南、闽西北3个视察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蔡良承等陪同下,分别赴福州、厦门、三明、南平、莆田、晋江、龙溪等地市视察。1986年,在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之前,在闽的50名全国人大代表,于2月25日至3月10日在省内8个地市展开视察,11名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厦门视察参观,15名省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也参与视察。1987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40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省内的7个地市展开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把工农业生产、对外经贸、科技教育、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都于春秋两季各组织一次大的视察活动。
  1988年3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先后组织部分代表对福州市执行《食品卫生法》、《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视察,重点检查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9月,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分别到福州、漳州、三明3个市,检查了12个县(区)和60所学校;10月又听取其余6个地市的汇报。10月5~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22位委员,由副主任黄长溪、张渝民、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队,分别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的涉外经济执法进行视察,写出《关于沿海五市涉外经济执法的调查、视察报告》。11月22日至12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副主任温秀山分别陪同下,视察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地区。视察中,王汉斌会见部分全国人大在闽代表,与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各级人大机关干部座谈。王汉斌着重了解沿海开放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涉外经济法律的有关问题,征求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改意见。年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和有关人员,分别对龙岩、宁德、厦门、泉州等地市实施《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现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嫖娼、卖淫等问题。一年来,常委会加强对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全局性大事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把调研结果与建议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据不完全统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42人次,委员39组次。调查了民主法制建设、金融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中外合作经营、发展农业的后劲、乡镇企业、侨房、华侨捐赠等问题和借鉴温州市的改革经验等,写出多篇调查报告,编印多种有关资料,并择其要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问政。
  1989年2月至3月,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9个地市,深入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9月20~28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省经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组成《企业法》检查团,在副主任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领下分3个分团,分别到厦门、漳州、福州、三明、南平等地市就一年来贯彻《企业法》的情况以及在当前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检查,写出《关于检查<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同年10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分成3个视察组(福州、宁德组,漳州、厦门组,泉州、莆田组),分别由副主任刘永业、黄长溪、王一士带领,进行为期10天左右的廉政建设视察,听取了6个地市及部分县区政府、两院以及执法部门的工作汇报,还实地考察一些“两公开一监督”(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执法监督)试点单位。各视察组分别写出各地市廉政建设视察报告,并向省委汇报。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85人次,委员29组次。常委会负责人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及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亲自批办,使之得到较好解决。例如莆田县一起伤害致死命案,因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案件被长期搁置。人大视察组发现后,领导人亲自批办,敦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较好地处理了这一久悬难决的案件。
  1990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对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常委会部分委员就涉外立法外出考察。1990年,本省连续遭受强台风和暴雨海潮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多次到受灾严重的地市县视察,在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副省长陈明义关于第十二号台风及1~8月份灾情报告。委员们在审议中充分肯定了各级政府对抗灾强有力的领导,也指出了政府对水利建设长期投入不足,水利工程尤其是江海堤防老化失修等问题。常委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抢修和重建水毁工程,并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同年9月,常委会第17次会议前,农村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科技兴农汇报会,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分赴南平、宁德、莆田、三明等地市县,重点调查一些科技示范乡、示范村及示范户。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到福州市检查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
  1991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赴9个地市开展会前视察。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部分三资企业出现一些新情况,组织调查组到泉州、厦门2市4县(区)实地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支持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7月11~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以及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1991年4~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执法检查活动。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省各地人大发出《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通知》,6月份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渝民为团长,副主任康北笙、副省长刘金美、省政协副主席赵修复为副团长,有多名委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总团。9月7日,检查总团听取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局、省建委、省劳动局等部门贯彻《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9月11日,检查总团分成4个分团,赴九地市检查,历时12天,到13个县(区)、38个乡(镇),深入160多所中、小学校,通过听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个别访问、查对档案等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督促,进一步增强了各地依法治教的观念,一些教育界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写出《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5年来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检查团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9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在副主任张渝民、肖健、张明俊带领下,分赴福州、莆田、泉州市和龙岩地区,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汇报,检查结束后,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作了执法检查情况反馈。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阅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本系统执法自查的报告,听取执法检查组提交的《对“三市一线”政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林业、乡镇企业、水产、环保、气象、农村卫生、技术市场等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
  1992年1月13~22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省人大常委会《企业法》视察组,在副主任黄长溪、王一士、刘永业、肖健的带领下,分别到莆田、厦门、三明、福州、南平5个地、市视察。主要视察《企业法》的实施,结合视察国务院、本省制定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贯彻情况。各视察组听取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47场由135个国有工贸企业和三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共340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企业与职工代表座谈,听取工人的呼声。写出了《关于《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在第26次常委会会议上汇报。1992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展开会前视察活动。
  省七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开展了5次视察。1988年3月4~13日,组织42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6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的视察。1989年3月上旬,组织49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前的视察。1990年3月上旬,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的视察。1991年1~2月,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7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前的视察。1992年2月份,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8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1993年,听取和审议了11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对6项法律法规的执法展开检查,例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实施情况。
  1993年6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了减轻农民负担视察组,并开展视察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带领,部分委员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分成3个小组,抽查了省直13个厅、局和莆田、宁德、三明3个地、市,对个别典型事例重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纠正多项涉农达标升级活动和一批带有强制摊派、搭车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刘永业的带领下,对省重点建设工程中的19个项目进行视察。常委会第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视察汇报,委员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受到省政府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指南。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企业法》和《条例》为专题,开展一系列视察活动,清理一批与《企业法》和《条例》相抵触的文件,督促政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属于企业的各项权利逐步放还给企业,激发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执法检查团,对全省9个地、市进行《环保法》执法大检查,随后又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了“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的活动。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这一执法检查汇报,提出加强环保工作的要求。通过检查和审议,使各级政府进一步树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树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观念,推动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0项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5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为了推动《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把稳粮增收的措施落到实处。省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6月中旬开始,组织全省性的《农业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农民减负、农技推广和耕地保护等。9月份,省检查团组织百人规模的10个检查分团,分别对16个涉农部门和9个地(市)、23个县(市)、49个乡镇深入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准备充分,规格高,声势大,力度强,重点突出,效果良好。表彰了全省25个先进典型,发现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了上百件突出问题,组织10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和执法人员,对其中最典型的8个事件跟踪采访。并提出进一步实施《农业法》的建议,拓宽《农业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农部门以法治农、依法兴农。
  199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50多人的检查团,在全省各地市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这次执法大检查与“中华环保世纪行”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自查与省里复查相结合,促进整改相结合。检查团对城市环境污染加剧、农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薄弱以及全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1994年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福州、福清、莆田、石狮、厦门、漳州等6个城市,就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检查,深入实地视察了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及市容市貌,同当地各级人大代表座谈。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城市规划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各地切实加以改进。
  同年7月,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州、泉州等地进行《侨益保护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是针对多起法院判决多年、执行难的典型侵犯侨益案件,查明原因,排除阻力,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侨胞利益。这是1993年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的延续,1994年经跟踪督办又解决或基本解决了12起。通过解决涉侨的老大难案件,争取侨心,促进了侨资企业的发展。
  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统计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矿山安全法》、《教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的执法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1994年春夏之交本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灾,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抗洪救灾的汇报。常委会领导深入抗洪救灾第一线视察、调查,针对三明等地两次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的状况,提出了科学防灾、减灾、综合治理和防御等意见。常委会领导带队视察、调查华侨农场,就其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为了促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贯彻落实,常委会两次听取省政府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汇报,常委会领导还到几所高校、山区学校视察、调查。此外,听取交通、水利、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等方面的汇报。1994年以来,群众集体上访增多,常委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活血化瘀”,化解矛盾。例如对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来访反映的10起命案,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其中7起重新作了处理或改判;其他3起案件,有的正在组织力量,加紧侦破和审理,有的经复查维持原判,做好原告的息诉工作。
  常委会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问题,连续三年开展了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1995年,针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农业防灾减灾问题,重点检查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条例》中防汛抗洪规定的情况,以及全省《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省检查团分成5个分团,深入42个县、市、区,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认真解决,限期整改,并依法督促查办一批违法事件。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的汇报,就增强防灾意识、加大防洪工程资金投入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作了处理落实。
  常委会结合1995年“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检查团,深入9个地、市和闽江流域水污染、陶瓷及制鞋业大气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破坏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作了公开揭露和批评,并与当地政府和部门一起研究,提出防范纠正措施。同年,召开全省人大环境工作座谈会,旨在进一步推动本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1995年,常委会先后组织并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了《劳动法》、《教育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商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城市规划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多年督办未结的积案。
  社会治安、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1995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公安厅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并组织力量到福州、长乐、福清等地调查,为审议作充分准备。委员们认为,省内社会治安基本是稳定的,但形势仍然严峻,提出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公安队伍勤政廉政,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公安部门长期存在的经费及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公安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同年,常委会组织委员到福州视察消防工作,听取省消防总队关于全省消防工作现况的汇报。
  根据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下半年,首次开展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土地管理局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廉政建设的评议。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代表组成评议工作小组,听取被评议单位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委员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被评议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意见,并认真整改。通过评议,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促进思想建设和业务作风转变。这次评议,是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1996年,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年来,先后对9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在前三年连续开展农业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又开展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活动,分别对省直涉农的14个厅局、9个地、市和所属的22个县、市、53个乡、镇及有关部门检查。这次检查推动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了本省的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达到预期目的。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城市环保和四大重点治理工程的执法检查,督促本省建筑业、陶瓷业、制鞋业、小水泥等乡镇工业污染的治理,使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在总结1995年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对省外经贸委、省林业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评议,扩大评议范围,增强监督力度。
  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的实施开展检查,由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该项检查,在本省是第一次。通过执法检查,宣传《代表法》,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的认识,推动《代表法》的普及。
  同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对省公、检、法、司开展评议。以《严肃执法、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为专题,开展评议。常委会副主任宋峻任专题评议小组组长,部分常委和省人大代表参加,使专题评议和专项治理两方面工作密切配合。
  第二节办理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规性工作。
  议案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名称和处理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初期的省五届人大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统称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的规定,涉及全省施政重要措施的提交大会讨论,其余的转有关部门处理。从第六届起,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将提案分为两类,一类称“议案”,一类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第七届以来未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办理具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凡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或没有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即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处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对本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发展、安定稳定等方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数量逐年增多,质量逐步提高。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约占30%,到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则上升到60%,到八届历次大会,代表所提建议的解决率一般都在70%左右。
  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主要内容:其一,关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占2/3左右;其二,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占20%~30%左右,并且逐年增多;其三,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经代表提出的165件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办理,基本上做到件件有回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提案办理情况汇编成册,分送给代表审阅。
  1981年,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案共552件,其中,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549件,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办理的3件。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提案,均处理完毕。大多数承办单位重视办理工作,对条件成熟能解决的认真解决,对应该解决而条件尚不具备的,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对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办到的,作出说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3件提案,经过研究,采纳了提案的意见并答复提案人。例如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所加强,编制有所增加。上述各项提案办理结果均已汇编成册,发给代表审阅。
  1982年,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433件提案,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处理。到1982年12月底,全部处理完毕。所有提案的处理情况,汇编成册,发给代表审阅。
  二、省六届人大期间
  1983年,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9件议案、478件建议。常委会对议案分别进行研究处理。对其中部分议案,有关部门已制定或正在草拟规定和办法。例如关于育林资金使用问题的议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改革林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报告》;关于旧城改造的拆迁工作立法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草拟。有些议案经有关部门逐步落实或得到部分解决;有些议案因情况比较复杂,难度较大,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478件建议,都根据不同内容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例如属于侨务工作和侨乡建设的36件建议,有31件得到处理,5件由有关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1984年,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31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5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委会听取了各工作委员会对这些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审议报告。另26件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代表和代表团。省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一些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对木兰溪的污染问题,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并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使木兰溪的治理规划提前完成。对代表提出的34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此进行督促催办。截至1985年4月8日,已办理340件,占总件数的98%,各承办单位均将处理结果直接书面答复代表。
  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36件议案,其中《关于在福州市建立福建省人民英雄纪念碑和革命历史纪念馆》、《关于请求加快本省教育结构改革步伐、提请省人大为职业教育立法》等5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86件,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1985年10月,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和各代表团共提出9件议案和142件建议、批评、意见。鉴于这次大会时间较短(历时3天),大会未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后处理,并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列入下次会议议程或作为建议、意见处理。
  1986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54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4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交付审议的议案,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政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经常委会批准办理,至1987年4月底,全部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或代表团,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对其中17位代表提出的加强土地管理的议案,常委会制定、颁布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为此省、地、县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以加强土地管理。还有50件分别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至1987年3月底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或代表团。大会期间代表们提出的35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经常委会办公厅催办,均办理完毕。其中提出的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一部分正在解决,有的一时难以解决的,有关部门向代表作了说明。多数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较好,例如对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才扶贫的建议》和《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建议》,省人事局和省教育厅采纳并决定:1986年大中专毕业的贫困县生员,原则都分配回贫困县工作,将从其他地市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贫困地区。也有少数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办理不认真,个别单位有应付推倭的现象。
  1987年,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共收到各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议案55件。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和《请省人大研究制定《青少年保护法》》等两项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常委会将议案交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具体办理。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省乡、镇人大主席团设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了《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答复代表。另有8件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余45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04件,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
  1988年1月,在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136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10件,如《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法规》和《要求赋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等。其他126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省政府和省法院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136件议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54件,占总数的39.7%,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60件,占总数的44.1%,—时无法解决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22件,占总数的16.2%。代表所提31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92件,占总数的29.3%,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144件,占总数的46%,一时无法解决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77件,占总数的24.7%。多数承办单位采取措施改进办理方式,如召开代表座谈会,共同商讨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某些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答复,要求退回重新办理。
  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议案175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要求本省尽快制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等10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交各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具体办理,提出办理结果报告,报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要求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办理议案、建议作了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期限和要求,一般在三个月内要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在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为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拖延不办的,要追究责任。这一规定,使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加快办理速度,改变以往代表大会召开时仍在催办上次会议建议的被动局面。从本次大会起,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有关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视察检查。在视察检查中,对办理好的进行表扬,对不认真办理、不尊重代表意见,甚至丢失的,提出严肃批评或给予通报。同时要求承办单位注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认真参考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加强复查和跟踪落实,使议案建议得到落实的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0年,为了加强办理议案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协助省政府制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省政府为此成立督查处。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于同年5月联合召开首次全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经验交流会,改进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加强检查督促。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省直约30个单位及福州市政府两次集中视察检查,并在现场组织汇报交流,收效明显。此后每年都召开交办会议或表彰会议,共同研究和促进办理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政府,对办理工作都比较重视,部分不够重视的也不断有所改进,出现一批认真负责办得好的单位。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办理本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2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500件,在当年11月前全部办复,其中95%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大多数承办单位比较认真负责,注重解决问题,办理质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比例均比上年有所提高。例如代表反映的沿海岛屿用水用电、农技站干部办公和居住条件差、基层法庭建设等问题,有关部门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计划并逐步实施。大部分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少数不满意的,被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不少单位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举一反三,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
  1991年4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议案142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6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提出办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其余136件,连同代表提出的44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共576件,交有关部门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交办工作会议,要求各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按规定期限和程序,所有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其中解决和基本解决问题的占42.2%,80%以上的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夕,一些代表通过视察了解到:本省建瓯柑桔500万斤滞销,当地果农忧心忡忡,在大会前即向常委会提出《建议采取灵活措施给予扶助》。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将此作为1号建议转请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当即召集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积极措施,使这一难题在短期内得到较好解决,令果农十分满意。从省七届人大三次至五次会议上,龙岩地区代表针对交通落后制约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连续三次提出《修建坂寮岭隧道的建议》,得到省交通厅和国家交通部的支持,列入省“八五”交通基建计划。代表还提出《要求修建316国道与324省道连接线路,贯通本省南北公路大动脉》的建议案,得到省政府重视,确定在本世纪末新建一条福厦高速公路,改建五条国道、一条省道及1400公里的交通繁忙路段,并把这些重要路段的建设命名为“先行工程”,加快省内交通建设。
  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至1992年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718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45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议案都已办理完毕后,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向大会作了报告。其余673件,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2017件,通过召开交办会议由各有关部门办理。为了提高办理质量,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还授权办公厅负责督办,协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对某些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求退回重新办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由于改进工作作风,办理质量逐年提高,一些建设项目的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后列入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对代表提出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
  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164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8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议案,大部分是有关立法及修改法规方面的,常委会在立法、修改法规时,充分考虑和采纳了代表的意见。代表提出的其他156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提出的354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11件),在代表大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上,交给90个有关单位承办。在办理过程中,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按法定期限,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占97%。各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都有所改进。代表对大部分答复件比较满意,对某些单位答复过于简单、解决问题不够认真提出了批评。
  1994年4月,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10人联名提出议案187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15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议案大多是有关立法的,常委会充分考虑和采纳代表的意见,逐件落实办理。代表大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代表提出的172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提出的332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13件),交给90个有关单位承办,并对办理程序、办理质量、办结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之后,常委会领导与各工作委员会,吸收部分代表参与,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检查。
  1995年3月,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团、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163件。经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关于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闽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提请制定福建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10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36件交给有关单位办理,常委会召开办理汇报会,要求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督促下,如期全部办理完毕,办理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
  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39件。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其中13件作为议案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经过认真办理,向常委会提出办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批准,分别答复有关代表。代表提出的其他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509件,分别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按规定期限向代表答复。为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专项视察,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汇报会,跟踪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下,各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都及时办理完毕,质量有所提高。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通过的议案建议办理结果报告,印发大会代表审阅。
  1997年3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154件,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其中17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另外137件连同代表提出的30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各项议案、建议均按法定期限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80%代表表示满意。
  第三节联系人大代表
  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设立常委会后,历届都有一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1983年以前,代表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1983年下半年,办公厅增设联络处,1996年成立人事代表工作室,专门加强同代表联系,研究代表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为代表活动服务。1984年以后,各市(地)人大先后设立了代表联络科(处),县(市、区)人大也逐步设立了代表联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
  省人大常委会为加强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保障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制定了多项有关代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1984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1988年4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同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此外,1988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代表工作的内容,促使代表工作规范化。
  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立代表小组,作为联系代表和开展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将在闽的全国人大代表,按地、市和省直机关编为10个联系组,将省直机关的省人大代表,按系统编为5个联系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5个工作委员会分工联系。在地、市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各地、市联系和编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代表也进行编组,建立、健全代表小组。
  2.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的议程及代表的意愿,安排省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审议代表大会议题做准备。
  3.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题视察调查时,吸收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
  4.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需要,邀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5.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在闽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同时吸收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
  6.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向有关部门交办,并督促其研究处理和答复代表。
  7.走访代表,帮助解决代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受理省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复。
  9.为代表提供政治、时事学习资料。
  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下级代表工作指导,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每年一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都将代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对各地、市、县、区的代表工作进行指导。各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也都确定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这项工作。各地市制定了一些联系代表的办法和规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代表活动日制度、代表视察制度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许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了领导接待代表制度。龙岩地区人大工委1989年以来,坚持每季一次市、县人大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加强对市、县代表工作的指导。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不仅组织本级代表活动,还组织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三级代表活动,并具体指导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
  2.召开会议,总结和交流代表工作经验。1986年5月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交流会,1989年12月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都总结了代表工作的经验,对加强代表联系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1991年11月,召开首次全省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地方人大十多年来代表工作的经验,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搞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交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秀山在会上讲话,14个地、市、县、区人大和福州市台江区委、莆田市城厢区政府的领导在会上介绍经验。会议期间,印发各地典型经验材料29份,如福州市台江区从1983年起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代表活动日、南平市各乡镇组织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工作、同安县连续三年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龙海市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泉州市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视察基层所站、甫田城厢区坚持代表与区长座谈,以及建宁县建立代表议政室、建瓯县实行代表活动量化考评的经验等。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学习,常委会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有关会议,代表议政监督,代表持证视察,代表议事室,代表执法检查等办法,使代表活动向深度和广度拓展。1995年,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九地、市人大主任和工委主任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新一年工作。1997年6月,在宁德地区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奔小康做贡献活动”经验交流会,对促进代表工作起到积极作用。3.以多种形式联系、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委员在深入基层视察调查的同时,吸收代表参加并结合工作访问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及时解决代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各地市、县、区的代表工作和乡镇主席团工作进行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根据所属工作任务,也加强与本系统代表的联系。1988年,省人大华侨委员会将人数较集中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的华侨界代表,组成5个活动小组,委托所在地人大侨委联系工作。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给全省农村人大代表发出联系信,征求意见和建议。同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给全体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代表对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工作的意见。部分代表以此为内容,开展单独视察活动。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及时编印《代表来信摘编》,发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对个别妨碍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代表人身权利的事件,省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作出认真严肃的查处。1992年,霞浦县第11届人大代表曾李清被派出所干警非法拘禁并殴打致伤,省人大常委会为此派出调查组,在省人大、宁德地区人大工委和霞浦县人大的共同监督下,涉案干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维护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尊严。
  第四节处理来信与接待来访工作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初期,来信来访数量不多,80年代中后期,信访量逐年增加。1980年受理521件次,1994年达到8143件次。1980~1997年底,共来信75623件,来访11615人次,重点督促查办538件。人大逐年加强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
  历届省人大常委会都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委会领导经常对信访工作提出要求,并亲自阅办群众来信。常委会确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批办重要来信来访,及时研究处理信访工作的疑难问题。根据信访工作量大的情况,确定了“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加强省人大办公厅与各工作委员会和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协调配合,其中重大事项提请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1980年,省人大办公厅秘书处设置专职信访干部,1984年组建信访办公室(1985年划归联络处)。1990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群众来信来访,成立信访处,加强查办、转办、催办工作,查处、督办重要信访案件。1991年12月,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至1981年4月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收到来信521件,其中,个人申诉的信件占55%,属于检举揭发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信件占23%,属于反映工资、劳保和工作调动等问题的信件占22%。由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尚未健全,信访机构和省委、省政府合在一起,大部分信件由有关地区、部门处理,一些省人大常委会专办信件,由常委会负责人批阅查办。
  1981年4月至1982年3月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前,收到代表来信3件,人民来信1151件,接待群众来访38人次。在接待来访、处理来信中,实事求是地甄别处理。
  1982年3月至1983年4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前,收到人民来信3379件,接待群众来访109人次。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数按归口办理原则,分别转给有关部门办理。较重大的申诉案件,由省人大常委会与有关单位联系,或派人前往调查,督促办理。
  二、省六届人大期间
  1983年4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至1984年3月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理人民来信2083件,接待群众来访95人次。对所反映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从1984年2月开始,确定每星期二、五为接待人民代表日,由专职副主任和专职委员轮流值班,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来访。从建立接待人民代表日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有9位领导人接待来访31人次,处理来信16件,处理信访查报件23件。
  1984年3月至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领导亲自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多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一年来,共受理来信2603件,接待来访303人次,其中,领导亲自接待的212人次,批办了121件,结案59件,占48.7%。由于领导重视,提高了信访工作的效率,促进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督促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接到福清县侨眷、外科医生林敬忠申诉:其于1958年抢救一危急病人不治身亡,法院误以“医疗事故”判刑4年,林申诉26年未得解决。华侨委员会深入调查后认为存在误判可能性,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常委会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终于得到纠正。全国6家报刊、电台对此作了报道。
  1985年4月至1986年5月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共收到来信3523件,其中,人大代表来信209件,人民来信3314件,接待来访350人次。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常委会领导批办64件,办结40件。例如1985年教师节前夕,常委会集中有关殴打迫害教师的信件,发出查报函,要求有关单位限期调查上报。有关单位办理后作了答复,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对尊重知识、尊重教师起到了促进作用。常委会先后多次给代表发函,征求对本省改革开放的意见,编印部分代表来信,发送有关单位。
  1986年5月至1987年5月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人大代表和人民来信4597件,接待群众来访436人次。进行甄别处理: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综合摘编,供领导参阅;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来信,以及一些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指定专人查报;属于有关部门、地区的问题,函请其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
  1987年5月至1988年1月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共受理来信5634件,接待来访484人次。进行甄别处理,其中查办重要信访13件。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
  1988年1月至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5546件,接待来访464人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亲自批办,共发出查报函64件,办结54件,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得到解决。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省人大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派专人调查,与有关部门和市、县共同协商办理。1988年,泉州市总工会期刊《百源》刊出小说《八面金钱经》,丑化少数民族,严重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伤害了晋江县陈埭镇广大回民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引起回民群众强烈不满,提出要示威游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秀山接待上访代表,耐心疏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调查组查处。经泉州市委决定,期刊停刊整顿,编辑部作出检查,市总工会出面赔礼道歉,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1989年4月至1990年4月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4799件,接待来访555人次。
  1990年4月至1991年4月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5606件,接待来访960人次。其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143件,办公厅发查办函24件,派人下基层督办11件。这一年设立了信访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与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重要案件得到解决。
  1991年4月至1992年4月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共直接查办、协调办理了51件重点信访件,使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和纠纷得到解决。1991年6月,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全省人大系统第一次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信访工作开展。
  1992年4月至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5940件,接待来访941人次,对一些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督促有关部门处理。1993年1月,福州市盖山镇后坂村部分村民集体到省人大上访,反映镇领导不顾当地实际情况,划拨800多亩(53公顷)菜地搞投资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乡镇一级不设立开发区的规定》,侵害村民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派人对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福州市政府决定停止该投资区的开发,使800多亩(53公顷)菜地恢复了耕种。当地村民敲锣打鼓把感谢锦旗送到省人大。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
  1993年1月至1994年4月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6010件,接待来访1562人次。对一些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及时督促和帮助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在大会信访组上报的《关于十起人命案有关情况专辑》上,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批示,要求办公厅在年内把这10件人命案妥善公正了结。这10起人命案情况复杂,大部分是多年未结的信访积案。办公厅及信访处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办理,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于年内办结7件,至1995年初全部办结。
  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6822件,接待来访1392人次,其中集体上访26批、404人次。由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36件,对重要信访件办公厅逐件发函查处催办,要求落实反馈,使处理进度加快,处理效果显著。
  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前,共接待来访1171人次,受理来信6952件。是年,因土地批租、旧城改造以及经济、民事纠纷等原因,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数明显增加。常委会信访部门热情接待,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对重要信访件抓紧办理,追踪督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消除了不稳定因素。1995年,召开全省第二次人大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新形势下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经验。
  1996年4月至1997年3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共接待来访1686人次,受理来信7948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和处理一批错案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全年共受理来信8455件,接待来访811批2010人次。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等人,批办福州市马尾区一起刑讯逼供致死案,经有关部门调查得到纠正处理。
  第五节 指导县乡选举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县乡选举从1953年至1993年已开展了12届,1996年乡级单独换届。根据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选举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人民委员会)主持。福建省第一届至第六届的基层选举按此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与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均由乡(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均改为3年。1993年修改《宪法》后,县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1993年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选举工作。历届选举,省委都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切实加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作出部署,各地市县(区)抽调人员,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从省到县、乡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一是依法确定代表名额,科学划分选区;二是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三是严格执行三个法定日期(即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日期、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发动选民积极提名推荐初选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四是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做到政党、团体推荐和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资格,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五是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六是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纠正。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一、第一届至第六届基层选举(1953~1966年)
  第一届至第六届选举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这里仅作简单叙述。第一届选举于1953年4月至1954年4月在省内6624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历时一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宜,全省共投入选举指导干部1.24万人,参选率达82.84%。全省选出基层代表14.0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1.16%,妇女占18.85%。第二届选举于1956年8月至12月在省内4441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1956年选举工作计划》,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全省有半数以上的基层选举单位实行无记名投票办法,参选率达86.17%。当选基层代表13.68万人,其中,中共党员占38.52%,少数民族占1.32%,妇女占19.54%。第三届选举于1958年2月至5月在省内2707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1958年选举工作的指示》,选举委员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本届选举绝大部分地区实行无记名投票,参选率达91.23%。当选基层代表10.66万人,其中,中共党员占51.38%,少数民族占1.4%,妇女占16.92%。第四届选举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推迟至1961年秋收前后进行。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民政厅《关于选举工作的意见》,批转了选举工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部署选举工作结合整风整社妥善安排。这次选举据抽样调查,参选率达92.03%。当选基层代表中,中共党员占52.4%,妇女占15.9%。第五届选举于1963年3月至10月在省内1971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1963年选举工作的指示》,批转省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参选率达91.04%。当选基层代表18.09万人,其中,中共党员占38.21%,少数民族占1.87%,妇女占24.87%。第六届选举因战备任务繁重,经国务院批准,推迟至1966年进行。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第六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方案,各地基本按期完成选举任务。“文化大革命”开始,多数县级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未能举行。“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制度遭到破坏,县乡选举中断十多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部署,县、市一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出席县级七届人大的代表均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以协商的方法产生。
  二、第八届县乡选举(1979~1980年)
  福建省第八届县乡选举于1979年10月开始,在75个县级和925个社级单位进行(福州市环城区及其所属3个公社,因为区领导班子出现问题,中途暂停选举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5月作出《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省情,制定《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并组织力量在闽清县试点。为了搞好这次直接选举工作,省、地、县、社先后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省委书记金昭典主管选举工作,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黎担任省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日常工作。各地、市、县、社的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一般由党委书记负责,由一位副书记或革委会副主任协助主持选举工作。各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都设立选举办公室。
  这次选举在中共各级党委领导下,始终强调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尊重民意,特别强调在候选人提名和差额选举两个环节上,一定要按照《选举法》规定办事。党派、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提名、3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一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一律按法律规定要求确定差额。这次选举参选率达93.38%,选出了县级代表26334名,社级代表152910名。在两级代表中,工人、农民、科学技术人员、干部、军人代表占96%以上,爱国民主人士、归国华侨和散居的少数民族代表均占一定比例。在县级代表总数中,妇女占22.9%,非中共党员的占35.9%,少数民族占1.57%。据55个县、市、区的统计,新选出的政府正、副县(市、区)长共350人,平均年龄45.8岁,大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8.9%,其中大学占6.6%。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386人中,55岁以下的247人,占64%,56岁以上的139人,占36%。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十多年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省内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民主意识较淡薄,在选举中发扬民主不够,甚至不经选民充分酝酿讨论,就任意增加、减少或取消代表候选人。有的公社领导干部下基层参选,落选后又回到公社直选区重新参选。个别地方出现派性、宗派等封建势力干扰,有的地方工作浮浅,选举走过场。
  三、第九届县乡选举(1984年)
  鉴于本省县级机构改革和政社分开的工作不能在1983年底以前完成,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推迟到1984年下半年进行。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作出《关于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第5次会议提出《关于换届选举的部署意见》,全省78个县级和1283个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除因建制变动经批准提前进行的外,自1984年4月开始,至12月按期完成,有73个县级和全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九届一次会议。
  本届选举,是在机构改革、搞活经济、政社分开的局面下进行的,也是按《宪法》规定,首次由县、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持的选举。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3月8日制定《福建省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4月和7月两次召开有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选举工作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中共各级党委把选举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各级人大常委会具体指导,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本届参选率达98.67%,全省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5238人,其中,工农占61%,干部占18%,知识分子占12%,军人占1%,爱国人士、归侨、台胞占8%,各条战线为四化建设和改革作出贡献的优秀分子占30%左右,妇女占23%,非中共党员的占44%,少数民族占2%。本届代表的学识结构有了明显变化,具有大中专学历的由上届占8%提高到17%。乡级人大代表123220人,其中妇女占21%,非中共党员的占55%。许多勤劳致富的生产专业户、工商个体户和参加经济联合体的农户也光荣当选。全省新任正、副县(市)、区长337人,平均年龄由50岁降为41.6岁,大专文化程度由7.8%提高到64.4%。全省有48个县选出非中共副县长,45个县选出女县长或女副县长,22个县有归侨副县长,5个县有少数民族县长或副县长,多数是60年代的大专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新任正、副乡(镇)长4165人,平均年龄36岁,高中文化程度占51.50%。
  本届选举存在的问题,例如个别地方存在暗中串联、拉票、张贴大字报、搞人身攻击、哄抢选票等等,均得到及时批评纠正。其中比较严重的11起违法事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受到处理。
  四、第十届县乡选举(1987年)
  本届县、乡选举工作从1987年3月上旬开始试点,7月下旬全面铺开,到11月底完成,全省79个县(市、区)和1964个乡(镇)全部选出人大代表,并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要求,这次县、乡换届选举要体现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扩大民主,实行差额选举,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政权建设。1987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本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决定成立省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中共各地市县委都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省选举工作委员会配合各地市在7县1镇先行试点。全省绝大多数县(市、区),也先在一个乡或选区搞试点。
  本届约有85%的选民参加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活动,第一轮提名为应选名额的3.9倍,其中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占90%,参选率达97.84%。全省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19981名,乡级人大代表68517名。县级代表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37.6%,妇女占22.9%;乡级代表中,分别占48%和21%。县级人大代表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4.9%,55岁以下占%.5%。各地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政权机关领导副职全部实行差额选举。有40个县(市、区)和550个乡(镇)的正职实行差额选举,分别占全省县、乡总数的50%和57%。选举产生的正、副县(市)、区长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3.6%;正、副乡(镇)长平均年龄37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2%。全省有13名副县长和99名正、副乡长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当选;有1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6名正、副乡长和416名县、乡人大代表是从非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出的。从这一届开始,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专职常务主席,全省964个乡、镇人大主席团,有953个推选了常务主席,占98%。其中435个乡镇设立专职常务主席,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团配备专职秘书,为乡镇人大开展日常工作创造条件。
  这次县、乡换届选举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选举基础工作不平衡,有的地方存在赶时间、赶进度的情况,工作做得比较浮;二是有的地方干部考核工作缓慢,造成选举工作被动;三是有的县级国家机关领导结构不够合理,全省有2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没有非中共人士,在364名正、副县长中,妇女仅22名,比上届减少54%;四是个别地方发生一些违法事件,如撕票、涂票、废票等问题,均已及时纠正或处理。
  五、第十一届县乡选举(1990年)
  本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从1990年10月开始在全省城乡全面展开,到12月底,全省80个县(市、区)、966个乡镇都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1990年12月至1991年2月上旬,全省各县(市、区)、乡(镇)都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0年2月底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省委成立以省委副书记贾庆林为组长的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9月召开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把换届选举作为第四季度的一项中心任务。中共各地、市、县(区)委书记亲自负责,一名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县、乡选举委员会主任多数由中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各地市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乡选举委员会,吸收组织、宣传、统战、教育、民政、工青妇、公检法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织各部门人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人大常委会把换届选举工作当作1990年的头等任务。1990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选举工作期间,先后在泉州、福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市召开多次选举工作座谈会,交流选举工作情况和经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许多委员到各地市调查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中共省委宣传部、省选举办公室编写了宣传提纲,召开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会议,部署选举宣传工作。省选举办公室编印了《选举工作手册》和《选举宣传工作手册》,做到每个选区都有这两本书。
  此次全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7.18%。全省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2023人,乡级人大代表71994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的分别为35.18%和46.04%,妇女分别为22.06%和20.32%。代表中第一线岗位上的工人、农民有所增加,县级人大代表中,工农占63.98%,比上一届增加了3个百分点;乡级人大代表中,工农占77.14%,比上一届增加了2个百分点。代表的文化程度也有所提高,县级代表中,大中专(中学)文化程度的占79.39%,比上一届增加了4个百分点。从年龄看,中青年代表有所增加,县乡两级代表中55岁以下的分别占县、乡两级代表总数的90.91%和93.22%。新选出的县、乡两级代表,政治素质、文化程度都有所提高,结构比较合理。
  加强县、乡两级国家政权建设,选出较优秀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是这次换届选举的重要任务。换届前,中共省委组织部和各级组织部门及早对县、乡两级的领导候选人进行考核和调配,到位比前两届都早。中共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程序的方法》,并在顺昌县、长泰县、永定县、三明市的三元区试点,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全省80个县(市、区)新选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平均年龄51.14岁,副主任平均年龄52.57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大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2人(其中大专以上40人),比上一届增加40.8%;副主任中,大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11人,比上一届增加31%。新选出的80名县(市、区)长,平均年龄43.6岁,新选出的副县(市、区)长,平均年龄44.13岁;县(市、区)长全部是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副县(市、区)长大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40人,占总数的95.50%。在县级国家机关领导层中,非中共人士和妇女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増加。县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非中共人士62人,占21.52%,比上一届增加1.58%;女性主任1人,女性副主任40人,占13.89%,比上一届增加了2.3%;副县(市、区)长中非中共人士23人,占6.46%,比上一届增加4%。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各地加强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建设。全省966个乡镇有821个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了专职常务主席,比上一届增加386个,占总数的84.98%。专职常务主席中35岁以下的29人,36岁至55岁的689人,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68人,中专(高中)的242人。此外,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当选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有56人,占总数的1.22%。
  这次换届选举总体上是正常、顺利的,但也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少数地区工作比较粗浅,个别地方在选举中发扬民主不够充分,县、乡政府领导中妇女干部较少。有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中专职委员偏少,有的常委会结构不够理想,全省还有145个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是兼职的,占全省乡镇总数的15%。还有18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没有非中共副主任,57个县(市、区)没有非中共副县长,58个县(市、区)没有女性副县长。
  六、第十二届县乡选举(1993年)
  1993年,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于9月份全面展开。至12月底,全省80个县、市、区,972个乡镇,经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到1994年2月初,各县、乡都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国家机关新的领导。对这一次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中共福建省委十分重视,多次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先后发出16号、17号、18号三个文件。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1993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共各级党委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省政府成立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1993年9月,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全面部署,各地市、县(市、区)也由党委主持召开选举工作会议,结合本地情况具体部署,由中共党委书记负总责、一位副书记具体负责,地、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实行分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省共抽调十余万人,每个乡、镇有一名县级干部,每个选区有一名科级干部或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骨干。各级人大常委会全力以赴,担负起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省选举办公室编印《选举工作手册》,制定《选举工作规程》,把选举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讲透彻,具体安排到整个选举进程。
  这次换届选举不提参选率要求,着重做好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工作,实际参选率达96.76%。一些回乡探亲访友或在闽兴办企业的台胞、港澳同胞、侨胞侨眷也参加了选举。在选出的22899名县级代表和72814名乡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分别占33.09%和43.32%,妇女代表分别占21.16%和20.69%;除工人、农民代表占一定比例外,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归侨等各界也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在代表中,既有工作经验丰富的党政干部,又有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和熟悉经济工作的企业界人士;既有高级知识分子、爱国知名人士和带领群众劳动致富的企业家,又有工作在各个岗位上的先进代表人物,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和显著的代表性。县级代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7.05%,比上届增加了2.92%;中专或中学文化程度的占67.74%,比上届增加了2.48%;小学的占15.16%,比上届下降了5.44%。乡级代表的文化程度也有所提高。县、乡两级代表中,35岁以下的分别占22.86%和32.8%。36岁到55岁的分别占69.22%和59.59%,平均年龄比上届有所下降。县、乡两级代表中还各有1/3左右的老代表连选连任,保持代表成份的延续性。
  通过换届选举,加强了县、乡两级政权建设。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成员中专职委员的比例较上届有较大的提高,一般都达到1/2以上,部分达到2/3。常委会委员的结构趋向合理化,熟悉法律、经济、文化、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委员有明显增加。全省80个县(市、区)中,有非中共副主任67人,女性主任2人,女性副主任37人;常委会成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35岁以下的比上届上升1.1%,36岁至55岁的上升5.6%,56岁以上的下降6.6%。在选出的968名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中,专职788名,占81.4%;由中共党委书记兼任的,多数配备了专职常务副主席。常务主席的年龄比上届明显下降,而文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一些县(市、区)还选拔、推荐一批年轻干部到人大担任专职委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并在换届中与党委、政府领导层进行交流。同时,选举产生了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全省共选出县(市、区)长80名,副县(市、区)长408名,县级人民法院院长80名和检察院检察长80名。还选出乡镇长970名,副乡镇长3370名。在新选出的领导干部中,非中共人士和妇女干部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大多数县、市、区都达到要求。其中非中共副县(市、区)长41人,女性县、市长3人,女性副县(市、区)长39人;女性乡镇长21人,女性副乡镇长171人。新领导成员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遍有较大提高,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211人,占91.3%。领导层的专业结构较合理,基本符合现代化要求和德才兼备的标准。
  这次换届选举,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保证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法律资格。在当选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中,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并当选的有副市长1人,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0人;非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有乡镇长5人,副乡镇长22人。
  这次换届选举,全省未发现重大问题和较严重的违法事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选区投票组织工作不够严密,造成第二次投票选举,个别县乡妇女代表未达到20%的要求,有的县、市、区领导候选人提前到位后,没有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个别任免的规定,实际形成提前换届。还有一些县级领导候选人到位滞后,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
  七、乡级人大首次独立换届选举(1996年)
  本省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1996年9月开始,到1997年2月底,全省974个乡镇先后依法选出新一届乡级人大代表,如期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杏林区和新成立的漳州市龙文区同时进行区级人大换届选举,与全省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这次乡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修改后首次独立进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于1996年2月向省委提出《关于1996年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6个决定,召开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全省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占选民总数的97.2%。新选出的人大代表整体结构趋于合理,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在当选的58287名乡镇人大代表和797名区级人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的分别占39.12%和32.5%,妇女分别占22.01%和21.83%,生产第一线的工农代表分别占75.9%和36.63%,少数民族、教育、科技、乡镇企业、农村种养能手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人大代表的学识和年龄结构明显改善,在乡级人大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84%,比1993年换届时提高了3个百分点,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2.45%,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占34.84%,比1993年换届时提高了2个百分点;36岁至55岁的占58.82%。在区级人大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4.38%,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6.89%;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占14.55%,36岁至55岁的占67.25%。全省共选出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政府正、副乡镇长5825名,同级中共党委提名当选的5742名,占98.57%。在乡镇人大正、副主席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2.73%;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11.89%,36岁至55岁的占87.45%;专职主席、副主席占90.25%。在乡镇政府正、副乡镇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5.9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55.61%,36岁至55岁的占44.32%。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中有62人是代表联名提名当选的,有22人是非候选人当选的。
  附:
  福建省历届选举机构成员名单
  一、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53年)
  主席陈辛仁
  委员王敬群王汉杰王亚南何公敢伍洪祥吴良杰孟东波陈绍宽黄农曾镜冰彭冲杨西光廖海光刘永生刘通刘栋业谢怀丹蓝荣玉秘书长蓝荣玉(兼)
  副秘书长孟东波(兼)赵源王汉杰(兼)倪松茂
  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56年)
  主任叶松
  副主任杨德明李毅
  三、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58年)
  主席魏金水
  委员陈绍宽许或青林修德侯振亚刘永生李毅于重远刘通
  林植夫何萍陈玉西杨德明叶松苏华高明轩郭述尧办公室主任李毅(兼)
  办公室副主任秦子厚
  四、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61年)
  主任刘捷生副主任杨德明秦子厚
  五、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63年)
  主席叶松
  委员刘通刘捷生庄炎林苏华何萍李道明陈玉西陈希仲陈绍宽林珠光林植夫郑从政郑丹甫倪松茂张兆汉张格心主任郑心坦副主任缪祖基
  九、福建省选举工作委员会成员(1987年)
  主任委员温秀山副主任委员倪松茂
  委员王仲莘王家祥王藕娣刘金美任朝海江晞华福周陈友荣
  邹哲开郑心坦林聿达张琰张振郎洪光裕荆福生章振乾蔡载经
  办公室主任郑心坦(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振郎(兼)
  十、福建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1990年)
  组长贾庆林
  副组长温秀山
  成员李宗时张新陆张琰周一风何晓芳毕振东任朝海戴永善
  马长水张振郎江晞丘一平韦立陈少勇华福周办公室主任周一风(兼)
  十一、福建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1993年)
  组长袁启彤
  练惕生智世昌杨德明鲍奇辰秘书长刘捷生(兼)
  副秘书长倪松茂(兼)秦子厚
  六、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66年)
  主任叶松
  副主任庄炎林汤铁
  七、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80年)
  主任蔡黎
  副主任左丰美杨星五
  委员王一平边圻冯兴华任曼君陈云飞陈声远郝兆文侯林舟
  顾一平顾耐雨傅柏翠傅德义办公室主任陈云飞(兼)
  办公室副主任顾一平(兼)缪祖基
  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84年)副组长宋峻
  顾问温秀山
  成员陈祖辉张新陆张琰周一风张居胜林文衡刘钦锐马长水
  潘心城张振郎陈由诚洪进宝王国贤詹毅李敏忠陈秀榕办公室主任周一风(兼)
  办公室副主任李晓吾
  第六节 联系指导市、县人大工作
  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在工作上给予帮助和指导,除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市和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外,还召开3次全省地、市、县人大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和2次专题工作会议。从第七届后期起,每年都召开地、市人大主任座谈会,有的请部分县(市)、区人大主任参加。
  1980年7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决定,在全省7个地区分别建立精干的联络组,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地区联络组的建立,有利于沟通情况,加强与县(市)人大的联系,及时把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到县(市)人大常委会。
  加强与市、县人大的联系指导,除召开会议外,还采取多种形式。1981年4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开始邀请市和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会议。1984年4月,召开全省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听取福州、厦门、闽清、霞浦等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介绍,讨论如何开展经常性的工作。1984年,常委会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建设的文件精神。10月下旬,常委会领导人分别到莆田、福州(长乐、闽清)、三明市和建阳、宁德、龙岩地区,同地、市、县领导一起讨论文件,研究人大工作。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开展活动中也加强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1985年4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全省10个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加强联系。同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在福州、厦门两市召开华东七省市人大教科委工作座谈会和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邀请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加。1986年5月,召开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联络组负责人200余人出席会议,会后,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福建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省内各地党委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许多市、县党委还专门研究人大工作,帮助同级人大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这一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分别主持召开全省各市、县人大法制、教科文卫和华侨工作座谈会。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次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县乡人大负责人座谈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还召开一些对口工作座谈会,共同研究和探讨如何搞好人大工作的问题。1989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地市党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明确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任务。中共建瓯县委,屏南、长汀、闽侯、龙海、武平等县和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福州市台江区、莆田市城厢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宁德地区工委的负责人在会上作了报告。1991年11月,常委会召开首次全省人大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地方人大十多年来代表工作经验,对如何进一步搞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进行了探讨和交流。这一年,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关于表彰全省人大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表彰30个先进集体和174位先进个人。1995年,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结束之后,常委会召开九市(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座谈会,研究新一年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到各地考察工作时,都能听取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与市县人大共同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帮助市县人大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节 培训干部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干部从各个方面调来,需要培训和学习。领导干部由党政部门转到人大机关工作,也面临转岗后的重新学习和知识更新。198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加强对各级人大干部的培训,由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198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干部培训中心。在七届人大以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没有固定的干部培训场所,借用其他部门的培训院校培训。1994年初,省人大培训中心大楼落成,有了全省人大干部固定的培训基地。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业务骨干,以及新进省人大机关各委、办、室的干部。培训工作总的目的,一是解决干部转岗后不熟悉人大工作问题;二是提高人大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提升人大工作的水平。培训内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邓小平理论和中共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主要法律;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此外,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如微机操作等)。起初以学校教师为主,所讲课程理论性、系统性比较强,但联系人大工作实际少。常委会领导考虑到人大机关有不少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干部,便采取自力更生为主的办法,除马列主义等理论课程,有关法学和人大业务的课程,都由常委会机关干部担任。例如,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机关委办处室的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授课,结合实践自编教材。
  人大干部培训的主要做法:
  之一,培训内容突出人大工作的性质。在培训时间短、课程多的情况下,尽量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人大主任培训的课程,针对大多数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比较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多年党政部门的实践经验,从党政转到人大,属于转岗性质的培训。因此第一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主要法律精神,使这一类学员充分认识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和人大工作的特点,解决如何在中共中央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掌握和运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理论与精华。其次是学习人大业务知识。
  之二,办班形式多样。一种是主任班,对象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培训时间1~2个月。一般安排在市、县人大换届后举办。一种是专业班,对象是市县(区)人大各委办的业务骨干,以学习专业为主,时间6~20天。如举办法制、教科文卫、侨务和调研通讯等专业培训班,时间较短,内容集中,业务性强,这种培训班能及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还有一种是以会带训,学习分量相对少些,工作探讨多些。
  之三,教学上适应人大干部特点。主任培训班的学员有“三多”(年龄大的多,换届后刚转入人大工作的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多)。政治理论以自学为主,有关人大制度理论及其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以讲课为主,授课与座谈交流相结合。教学方法注意做到四个结合(集中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专题讨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交流经验与师生共同讨论相结合,撰写心得与总结提高相结合),从而把启发、交流、研讨贯穿在培训中。
  之四,实行自我管理。主要采取常委会办公厅统管和学员自律相结合的形式,每期培训班都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成立班委会。各学习小组推选小组长,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学员们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学习中遇到的难题,都能较快地得到反映和解决。1985—1997年,先后举办34期培训班,共培训人大干部1523人(附表)。
  省人大常委会在努力办好全省人大系统干部培训班的同时,积极输送各级人大干部到部门外有关培训机构培训。1980年以来,共输送9人到中共中央党校培训,150多人次到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培训,300多人次到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及省直机关党校培训。
  [=此处为表格(表8-1 1985~1997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培训干部情况表)=][=此处为表格(续表)=]
  第八节 外事活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从第六届尤其是第八届以来,逐步增多同外国的友好交往。交往中,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主动地开展外事工作,宣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宣传福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就,介绍本省发展对外合作的愿望和政策措施,促进本省对外友好往来与对外经济合作。
  一、出访
  自1985年至1998年1月止,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相继组团40个162人次;参加全国人大和本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63人次,出访了20多个国家和地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外国地方议会的邀请,多次组团考察访问,借鉴国外境外的立法经验。从六届到八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出访情况如下:
  1.1985年3月3~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宏率领福建省友好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代表团此行是参加福建省与塔斯马尼亚州建立友好关系4周年庆祝活动。塔斯马尼亚州总理罗宾•格雷和总督詹姆斯•布罗姆索尔分别为代表团举行欢迎宴会。霍巴特市市长布赖特•布罗德比授予胡宏该市荣誉市民证书。代表团同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和有关企业签订了《在福建进行草场改造、引进奶牛良种试验》的协议。双方还就林业、水产养殖的技术合作与教育、人才方面的交流进行会谈,签署了《会谈纪要》。代表团访问了塔斯马尼亚州的朗塞斯顿、德文波特等城市。结束对塔州的访问之后,代表团还访问了堪培拉、墨尔本和悉尼等城市。
  2.198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鸣率领福建省高教代表团,访问美国俄勒冈州。与俄勒冈州髙教厅签署了《交流备忘录》。
  3.1987年4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比利时列日省。列日省省长在政府大厅举行欢迎仪式。代表团在列日省议会正、副议长和常务议员的陪同下,访问列日、韦尔维耶、塞兰、迪隆、昂吉、丁伊、武贝等7个城市,参观巴隆•埃福克公司等20多个工厂、企业、公司、学校。代表团向列日省工商界发布了福建提供的对外合作项目。访问期间,代表团经贸小组与列日省经济界有关人士举行研讨会。
  4.1992年1月21~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率领福建省经贸代表团,访问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拜会印度尼西亚工商会、工业部,参观雅加达、万隆、泗水等地的工厂和亚细亚银行总部,考察了巴丹岛工业区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5.1992年4月13日至5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对牙买加、哥伦比亚和玻利维亚三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6.1992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德馨率领福建省经济代表团,赴西班牙和芬兰访问。代表团访问西班牙马德里市、木耳西来亚大区、巴塞罗那市和芬兰的赫尔辛基、坦佩拉市。西班牙商业部副部长、木耳西来亚大区副主席和芬兰农林部副部长、乌西玛省(首都赫尔辛基市所在省)省长先后会见代表团。
  7.1992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一士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美国俄勒冈州。代表团拜访州参、众两院议长,在州议员和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走访波特兰大、塞勒姆等5个城镇,参观州议会和各类企业、养殖场、水电站、农场和俄勒冈州大学。
  8.1993年10月15日至1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毅率领福建省友好经贸代表团,访问日本和美国。在日本,众议院议长土井多贺子女士接见代表团。代表团参加福建省和长崎县结成友好省县11周年纪念活动,访问日本的神奈川县、大阪市、横滨市、厚木市,参观索尼等大财团及日本海外协力基金会。在美国,俄勒冈州州长芭芭拉•罗伯茨女士,华盛顿州州长麦克•劳里、州务卿芒罗、议长埃比索尔比,同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会谈。代表团会见波音飞机公司的总裁、董事长等,参观塔科马世界贸易中心、港务局等。代表团同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公司就经贸合作进行洽谈,签订了协议和意向书。
  9.1994年4月22日至5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接见贾庆林一行,双方进行了友好的交谈。代表团拜会交通部部长林良实、原产部部长林敬益、住房和地方政府部长陈祖排。访问马六甲、槟城和东马的古晋及诗巫,与云顶集团等企业就双边的合作项目进行恳谈。参观马来西亚国家汽车制造厂等企业。访问期间,代表团围绕一批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等重点项目,积极商讨合作协议和合作意向。古晋福州市公会、诗巫全世界福州公会举行盛大仪式欢迎代表团。代表团回程在香港、澳门停留。代表团先后在马来西亚和香港签订吸收外资的项目合同、协议和意向书共32项,其中合同15项,总投资3.6亿美元,合同外资3.26亿美元。
  10.199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率领福建省体育代表团,赴菲律宾参加首届马尼拉一福建友好运动会。
  11.1994年11月18日至12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对菲律宾、老挝和越南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12.1994年12月5~14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先后访问雅加达、万隆和泗水,贾庆林拜会苏哈托总统、苏特利斯诺副总统,会见工业部部长阿利维多沃、东爪哇省的省长和副省长。参观考察一批公司、工厂、银行、开发区和基础设施,广泛接触印尼商界、财界、企业界等人士,达成一些经贸合作项目。
  13.1994年12月19日至1995年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率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和菲律宾。代表团先后访问澳大利亚的珀斯、悉尼、堪培拉和菲律宾的马尼拉等地。菲律宾副总统埃斯特拉达会见苏昌培一行,双方进行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会谈。
  14.1995年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美国和加拿大。美国俄勒冈州州长基兹哈伯、州参议院议长阿诺费、州众议院议长戴维,华盛顿州州长麦克.劳伦、州务卿拉尔夫•芒罗,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总理麦克•哈考特、前哥伦比亚省总督大卫•芝姆等会见贾庆林一行。双方进行了友好的交谈,并就进一步扩大双方的合作和交往交换意见。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美林集团联合举办了中国福建研讨会。代表团在美国和加拿大期间,考察了能源、电子、通讯、机械、航空、造纸、林业等大公司或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访问一些科研机构和大学。
  15.1995年8月27日至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韩国和日本。代表团访问韩国的汉城、釜山、马山和日本的东京、大阪、长崎、冲绳等地,考察韩国和日本的工厂、航空港及旅游业等。代表团拜会韩国釜山市议会议长都钟伊、马山市议会议长金光秀和日本长崎县副议长森治良、冲绳县议长嘉数知贤等人,共同探讨开展两国地方议会的交流活动。
  16.199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率领福建省经贸代表团,访问加拿大和瑞典。纽宾士城省省长麦利坚与代表团会晤。圣约翰市市长麦埃丽女士设宴招待代表团。代表团考察了加拿大和瑞典著名的制浆造纸设备、能源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同这些企业就双边的合作进行接触、洽谈。
  17.1996年4~5月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中国农业代表团,访问以色列。随后,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西班牙和比利时。代表团与以色列有关部门商谈了滴灌技术体系和大棚暖房栽培技术的合作意向。在西班牙,就双方合作关系达成了共识。代表团访问比利时期间,与列日省就恢复和发展两省的友好关系及庆祝结好10周年取得了一致意见。
  18.1996年7月29日至8月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和厄瓜多尔。
  19.1996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日本。在长崎,代表团会见吉住重行议长、高田勇知事,考察了日本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现况,与长崎县有关方面商谈第二年举办福建一长崎县结好15周年活动的意向。
  20.1996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和菲律宾。代表团拜会西澳洲下院议长詹姆斯•乔治•克拉科、菲律宾众议院黎敏尼舍议长、菲律宾总统特别助理白拉易斯等官员。代表团先后访问澳大利亚的墨尔本、珀斯、布里斯班、悉尼、堪培拉和菲律宾的马尼拉、宿务等地。
  21.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德国莱法州和卢森堡。
  22.1997年6月3~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率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团,访问法国和俄罗斯。在法国,代表团访问巴黎、下诺曼底大区,同法国圣戈班集团平板玻璃公司总裁、希拉克总统经济顾问申朴华会谈。会见下诺曼底大区议会主席勒内•加勒克,大区议会副主席兼大区工业、手工业、研究委员会主席吉•卡罗班,大区建设委员会使命负责人朗够等人,与下诺曼底大区工商界代表举行经贸合作交流座谈会。在俄罗斯,代表团会见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地区议会主席别克托夫、第一副区长陀维琴柯、议会第一副主席库尔邱克、议会副主席格洛莫夫、区经济财政委员会副主席鲁特采娃等人。代表团访问了边疆区所辖的克拉斯诺达尔市、斯拉文斯克地区和索契市,参观考察了斯拉文斯克地区的水稻、食品、渔业等农庄、工厂、大队。
  23.199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美国俄勒冈州。代表团拜会俄勒冈州参、众两院。
  二、来访
  福建是全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外向型经济日益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快速增长,成为世人瞩目的中国经济热点地区之一。福建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投资环境、经济建设成就、经验以及在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等等,引起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兴趣。外国议会代表团、政党人士、友好团体、友好人士、外国驻华使节、经贸界人士纷纷前来考察访问。来访的国家由原来的东南亚地区,逐步拓展到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自1980~1998年1月止,省人大常委会共接待来访外宾64个团组760人次,涉及18个国家和地区。重要的外宾来访情况如下:
  1.1980年3月,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总理杜格•洛率领的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友好访问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廖志高会见了代表团。
  2.1981年10月,马来西亚议长翁玉麟来我省访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到厦门接待客人。
  3.1984年3月,以威廉•马尔霍兰为团长,由美国俄勒冈州议会临时议长威廉•麦科伊、州参议员威廉•弗赖尔、俄州莱恩县专员杰里•拉斯特等人组成的美国俄勒冈州人民友好代表团,对福建省进行友好访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宏会见美国客人。
  4.1984年5月8日,以长崎县议会议长虎岛夫为团长,长崎县议会副议长住江正三、长崎市议会议长林光之助、国见町议会议长梅津长为副团长的日本“长崎县、市、町、村议会代表访华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宏会见代表团。
  5.1985年10月12~13日,土耳其国民议会代表团,在内吉梅丁•卡拉杜曼议长的率领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雷洁琼陪同,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会见并宴请代表团。
  6.1985年11月8~10日,以斯.托多罗夫主席为团长的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琦和副秘书长阎明复的陪同下,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良承拜会托多罗夫主席,宾主双方进行亲切友好的会谈。会见后举行宴会,欢迎代表团访闽。
  7.1986年2月,由比利时列日省议会议长昂里•弗莱隆率领的列日省政府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列日省客人。
  8.1987年5月11~17日,以亚勒克•莱赞比校长为团长的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大学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鸣会见客人。
  9.1988年5月,弗朗西斯科•博丁•恩加洛议长率领的赤道几内亚人民代表院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钱敏的陪同下,访问福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代表团。在福州,恩加洛议长一行参观了福州的企业。
  10.1990年9月,由加勒克主席率领的法国下诺曼底大区政府代表团,访问福建。就福建省与下诺曼底大区建立友好关系和开展友好交往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决定建立两省、区友好关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代表团一行。
  11.1990年11月,以宫内雪夫议长为团长的长崎县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客人。
  12.1992年3月25日至4月5日,美国俄勒冈州参议院议长约翰•基茨哈伯和众议院议长拉里•坎贝尔率领的俄勒冈州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一士会见客人。代表团在福州参观了工厂和学校。
  13.1992年7月8~10日,由哥伦比亚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路易斯.佩雷斯•博尼利亚率领的哥伦比亚众议院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外事局副局长尹作金等陪同下,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会见并宴请佩雷斯一行。
  14.1994年11月7~8日,菲律宾众议院议长何塞•德维内西,应亚洲世界集团邀请,来厦门参加亚洲世界集团厦门中亚城的开工典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会见并宴请议长一行。
  15.1995年2月,法国下诺曼底大区主席加勒克率领下诺曼底大区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会见加勒克主席一行,双方进行了会谈。
  16.1995年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会见在北京参加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之后到闽访问的菲律宾共和国参议院议员许尔绮一行。张明俊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对许女士再次回到祖籍地参观表示热烈欢迎。
  17.1995年10月7~10日,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的邀请,澳大利亚西澳洲下院议长詹姆斯•乔治•克拉科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张明俊会见詹姆斯•乔治•克拉科一行,双方进行了会谈。
  18.1995年10月24~26日,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的邀请,由利比里亚过渡议会率领的利比里亚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会见并宴请代表团。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参加会见,并陪同代表团参观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企业、商场等。
  19.1996年,非洲东南部的马拉维国会议长蒙岩椰姆贝一行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长溪会见来访客人。
  20.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宋峻会见以日本长崎县副知事松尾睿为团长的长崎县友好代表团。
  21.1996年,拉脱维亚国对华友好人士、拉脱维亚道路党主要成员别尔津和潘杰列耶夫一行,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长溪会见来访客人。
  22.1996年5月,以日本长崎县议会议长吉住重行为团长的长崎县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会见客人。
  23.1996年7月20~23日,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众议院议员、影子内阁体育康乐及林业部部长吉姆•培根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曾喜祥会见来访客人。
  24.199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会见意大利国家众议院议员代表团。25.1997年4月,拉美议会议长鲁道夫•辛赫尔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拉美客人。
  26.1997年8月,以日本冲绳县议会土木委员会委员长上原吉二为团长的冲绳县议会土木委员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会见日本客人。
  27.1997年9月,应省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由美国俄勒冈州参议院议长亚当斯•布雷迪、众议院议长兰奎斯特•林率领的俄勒冈州参、众两院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28.1997年9月,以比利时王国欧盟经贸委员会副主任吉利雷克为团长的比利时经贸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29.1997年9月,以美国东西方企业发展公司总裁埃得.山姆为团长的美、以投资贸易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30.1997年11月,为纪念福建省与日本长崎县结好15周年,长崎县知事高田勇、议长村山一正率领的长崎县友好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客人。
  31.1997年11月,以澳门运输暨公务政务公司鲍维立为团长的澳航访问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32.1997年12月,法国圣戈班公司总裁爱申华率领法国圣戈班玻璃公司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33.1997年12月,以美国马里兰州商业部长威廉、美国东方国际贸易公司总裁汤马士为团长的美国华盛顿工商中国投资考察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注:至1998年1月止,福建省先后同澳大利亚的塔斯马尼亚州、日本的长崎县、美国的俄勒冈州、比利时的列日省、德国的菜·法州、法国的下诺曼底大区、日本的冲绳县、意大利的那不勒斯省8个省州,建立了友好关系。
  第八章 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4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89年)的规定,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负责办理。1982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从省六届人大开始设主任会议以来,受常委会委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处理的重要工作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拟定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日期,提请常委会决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的意见,经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草拟常委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讨论决定由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工作等重要事项;对制定地方法规和修改地方法规的议案,由有关委员会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处理常委会其他日常工作。为了加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协调,1989年,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委会主任和省长、两院院长联席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需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办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办公厅和各委、室的工作;根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精神,批办重要文电。
  1993年6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研究,为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率,使人大机关内部工作协调运转,决定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并制定会议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受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人大机关重要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附: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秘书长:
  侯林舟(1979年12月2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任命,1981年10月1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免去)
  蔡良承(1981年10月1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任命,1983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免去)
  刘岳峰(1983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任命)
  郑心坦(1988年1月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
  洪海(1989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选举)
  宋峻(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秘书长:
  杨志远(1980年12月13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任命)
  顾一平(①常委。)(1980年12月13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任命)
  郑心坦(1984年7月1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任命)
  宋峻(1985年5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任命,1988年2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免去)
  周一风(1989年3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任命)
  曾喜祥(1989年3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任命)
  第一节组织视察与调查研究
  组织视察、检查、调查是历届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联系群众、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基础。
  常委会主要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视察、检查、调查。主要形式和方法:一是,每次代表大会举行之前,结合会议所要审议的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召集代表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视察;二是,人大常委会成员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专题视察、检查、调查;三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自行选题进行分散视察、检查、调查;四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从1985年开始,历年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于当届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展开视察;五是,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的专题调查。
  视察、检查、调查的范畴是:
  之一,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视察、检查,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常委会每年都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特别对某些重要法律法规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视察、检查。常委会特别重视对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多次以政法机关为重点开展执法视察,督促查处个别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纠正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之二,抓住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检查,促进各级政府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历届常委会都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通过视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政部门反馈。常委会把工农业生产、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对外经贸、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土地管理以及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作为视察、检查、调查的重要内容。每年除了会议审议外,还组织不同规模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之三,针对社会的突发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视察、检查。通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向常委会作出报告,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好“活血化瘀”、缓解矛盾的工作。
  之四,根据福建是重点侨乡、对台工作的重点地区等省情地情,每年组织1~2次对涉侨涉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产生省人大常委会之后,历届常委会均展开过较大规模的视察、检查、调查。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1980年至1983年4月)
  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组织10位委员,吸收省人大代表和各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分4个小组分别在福州、厦门、泉州和尤溪等市县,检查市场物价。
  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采取联合视察和就地视察的形式,由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视察团或视察组,对龙海、尤溪两县关于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等问题、对福州、厦门、福清、莆田、泉州、晋江、南安、同安、漳州、龙海等市县落实侨务政策,及福州市31个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视察和调查。常委会将视察中了解到的问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建议,分别转给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982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泉州、漳州、龙岩7个市的物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听取7个市物价情况汇报。会后,将一些突出问题整理成文,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到莆田县湄洲湾视察,召集有关专家座谈,就开发本省海港资源献策。同年,常委会对1981年视察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泉州市华侨房产纠纷一案,两年悬而未决,经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多次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最终落实了政策,维护了华侨的合法权益。同年,在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带领下,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先后调查了绿化闽江规划的实施状况;建阳、三明、龙岩地区16个县的林牧果业发展状况;闽北林区保护林业资源和发展林业生产状况;平潭渔业生产和对台工作形势。二、省六届人大期间(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1983年7—11月,为了进一步了解省内经济改革的现状和问题,了解各地贯彻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动态,掌握全省贯彻国家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重大决策的第一手资料,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针对本省农业、财政、工业经济效益和基本建设四个方面,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视察。农业视察小组到建瓯、建阳、仙游、莆田、南平等县市视察。在地、县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选择20个不同类型的公社及大队调查,召集当地省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座谈。视察历时两个月,整理出《关于建瓯县小松公社湖头大队三中全会以来增收增支和农民负担的情况调查》、《农民的一些意见和要求》等21份调查材料,写出《关于建瓯、仙游等县农民经济状况的视察报告》,提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具体建议。财政视察小组先后听取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粮食厅、省建设银行、省人民银行情况汇报,多次邀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计委、省经委,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的专家教授展开座谈讨论,写出3个调查报告,对扭转本省财政收入下降局面、实现财政状况根本好转,提出了意见和措施。工业经济效益视察小组两次听取了省经委、省财政厅、福州市经委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福州丝绸印染厂、第一化工厂、第二塑料厂、第一造纸厂、第一皮鞋厂、第一开关厂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就当前工业经济效益的有关问题专门调查,对本省1983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效益差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基本建设视察小组在厦门视察时,听取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的汇报,视察了在基建清理工作中压缩基建投资搞得较好和较差的单位,察看了10个现场,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座谈会。在宁德地区视察时,分别听取了地区和5个县的清理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汇报,实地察看几十个工厂、楼房、文化设施、水库的基建,还到3个公社、区,视察了集体办的工厂、茶场、滩涂养殖和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召集当地省人大代表座谈。通过对厦门市和宁德地区的重点视察,写出《本省1983年基本建设清理工作视察报告》。同年,几位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到沿海和山区一些市县考察了“念山海经”(①见第74页页下注。)的情况,写出关于沿海十县市的考察报告。对农村发展养猪事业和发挥本省小水电、小水库的优势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依托农村千家万户,建起养猪畜牧业基地》和对小水电、小水库综合利用的具体建议。
  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的部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办理情况展开视察。例如对木兰溪的污染问题,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抓紧落实,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视察。同年,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分工,开展对口视察。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围绕《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的试行,针对有关的立法和审议工作,组织多次调查研究。法制委员会围绕国家涉外经济立法、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的立法,以及《森林法》贯彻执行现状,多次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派员到新加坡和香港考察自由港立法实况。财经委员会针对重大经济问题和本省乡镇财政的立法多次组织专题调查,对财政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针对普通教育问题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立法开展调查。华侨委员会针对落实华侨私房①见第74页页下注。政策和利用侨资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深入重点侨区调查研究。各工作委员会通过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分别写出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推动政府有效施政。
  1985年1月3~20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和机关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50多人组成5个调查组,由副主任蔡黎、曾鸣、侯林舟、蔡良承率领,分别到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永安、福清、闽清、连江等市县,就经济体制改革现状进行调查。赴厦门调查组还就教育体制改革现状进行专题调查。各调查组听取当地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先后深入48个工商企业、12所院校和29个乡镇实地察看,会同当地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座谈,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写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情况的调查》、《厦门市普通教育结构改革的调查报告》和《1985年常委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工作要点》。同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关于《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汇报,组织部分委员3次视察闽江,督促法规的实施。同年4月3~4日,几位副主任和部分常委会委员专门听取闽江管委会关于闽江防洪问题的汇报,会同省政府及省计委、省经委、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和福州市的领导实地察看了闽江的8个重点河障堤障,要求限期清除,保障福州市在汛期的安全,还对领导和组织措施进行检查落实。
  1986年,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5个调查组,深入福州、宁德、建阳、泉州、三明等地市,了解市情地情,为大会审议工作做准备。同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部分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先后深入有关市县和学校,检查青少年普法现况,总结推广龙岩市、厦门市鼓浪屿区、浦城县等地方的经验,对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先后到连城、长汀、罗源、柘荣、寿宁、屏南等县调查扶贫工作,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和脱贫措施的落实。同年,省人大常委会由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4个调查组,深入龙岩、漳浦、寿宁等市县,走访了31个乡镇,调查了40所中学、85所小学以及教师进修学校、师专、幼儿园等,召开各种座谈会,检查《义务教育法》的贯彻现况,藉此推动本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7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炎、刘永业、侯林舟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分成若干组,就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农业生产、换届选举等工作,到福州、泉州、宁德、建阳等地市视察,写出《省人大常委会视察若干市、地的情况报告》。同年10月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公、检、法、司等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执法检查。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联合检查组的汇报,经过认真审议,作出《关于本省政法部门执法情况检查的决议》。常委会两次组织对劳改劳教单位视察,深入场队,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劳改劳教工作实际困难。
  在省六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就地进行视察的安排意见》,多次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配合全国人大代表视察。1985年,在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4~16日组织在闽的27位全国人大代表(包括部分驻闽解放军代表),组成福州、闽南、闽西北3个视察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蔡良承等陪同下,分别赴福州、厦门、三明、南平、莆田、晋江、龙溪等地市视察。1986年,在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之前,在闽的50名全国人大代表,于2月25日至3月10日在省内8个地市展开视察,11名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厦门视察参观,15名省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也参与视察。1987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40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省内的7个地市展开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把工农业生产、对外经贸、科技教育、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都于春秋两季各组织一次大的视察活动。
  1988年3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先后组织部分代表对福州市执行《食品卫生法》、《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视察,重点检查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9月,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成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分别到福州、漳州、三明3个市,检查了12个县(区)和60所学校;10月又听取其余6个地市的汇报。10月5~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22位委员,由副主任黄长溪、张渝民、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队,分别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的涉外经济执法进行视察,写出《关于沿海五市涉外经济执法的调查、视察报告》。11月22日至12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副主任温秀山分别陪同下,视察本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沿海地区。视察中,王汉斌会见部分全国人大在闽代表,与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各级人大机关干部座谈。王汉斌着重了解沿海开放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涉外经济法律的有关问题,征求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改意见。年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和有关人员,分别对龙岩、宁德、厦门、泉州等地市实施《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现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嫖娼、卖淫等问题。一年来,常委会加强对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全局性大事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把调研结果与建议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据不完全统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42人次,委员39组次。调查了民主法制建设、金融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中外合作经营、发展农业的后劲、乡镇企业、侨房、华侨捐赠等问题和借鉴温州市的改革经验等,写出多篇调查报告,编印多种有关资料,并择其要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问政。
  1989年2月至3月,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9个地市,深入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9月20~28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省经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组成《企业法》检查团,在副主任王一士、刘永业、肖健带领下分3个分团,分别到厦门、漳州、福州、三明、南平等地市就一年来贯彻《企业法》的情况以及在当前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检查,写出《关于检查<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同年10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分成3个视察组(福州、宁德组,漳州、厦门组,泉州、莆田组),分别由副主任刘永业、黄长溪、王一士带领,进行为期10天左右的廉政建设视察,听取了6个地市及部分县区政府、两院以及执法部门的工作汇报,还实地考察一些“两公开一监督”(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执法监督)试点单位。各视察组分别写出各地市廉政建设视察报告,并向省委汇报。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共85人次,委员29组次。常委会负责人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及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亲自批办,使之得到较好解决。例如莆田县一起伤害致死命案,因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案件被长期搁置。人大视察组发现后,领导人亲自批办,敦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较好地处理了这一久悬难决的案件。
  1990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对9个地市进行会前视察。常委会部分委员就涉外立法外出考察。1990年,本省连续遭受强台风和暴雨海潮的袭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多次到受灾严重的地市县视察,在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听取副省长陈明义关于第十二号台风及1~8月份灾情报告。委员们在审议中充分肯定了各级政府对抗灾强有力的领导,也指出了政府对水利建设长期投入不足,水利工程尤其是江海堤防老化失修等问题。常委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处理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抢修和重建水毁工程,并增加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同年9月,常委会第17次会议前,农村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科技兴农汇报会,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分赴南平、宁德、莆田、三明等地市县,重点调查一些科技示范乡、示范村及示范户。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到福州市检查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
  1991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别赴9个地市开展会前视察。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部分三资企业出现一些新情况,组织调查组到泉州、厦门2市4县(区)实地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支持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7月11~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以及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1991年4~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执法检查活动。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省各地人大发出《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通知》,6月份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渝民为团长,副主任康北笙、副省长刘金美、省政协副主席赵修复为副团长,有多名委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总团。9月7日,检查总团听取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局、省建委、省劳动局等部门贯彻《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9月11日,检查总团分成4个分团,赴九地市检查,历时12天,到13个县(区)、38个乡(镇),深入160多所中、小学校,通过听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个别访问、查对档案等形式检查。通过检查督促,进一步增强了各地依法治教的观念,一些教育界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检查团写出《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5年来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和检查团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9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在副主任张渝民、肖健、张明俊带领下,分赴福州、莆田、泉州市和龙岩地区,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汇报,检查结束后,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作了执法检查情况反馈。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阅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本系统执法自查的报告,听取执法检查组提交的《对“三市一线”政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林业、乡镇企业、水产、环保、气象、农村卫生、技术市场等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
  1992年1月13~22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省人大常委会《企业法》视察组,在副主任黄长溪、王一士、刘永业、肖健的带领下,分别到莆田、厦门、三明、福州、南平5个地、市视察。主要视察《企业法》的实施,结合视察国务院、本省制定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贯彻情况。各视察组听取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47场由135个国有工贸企业和三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共340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企业与职工代表座谈,听取工人的呼声。写出了《关于《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在第26次常委会会议上汇报。1992年1~3月,在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分赴9个地市展开会前视察活动。
  省七届人大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开展了5次视察。1988年3月4~13日,组织42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6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的视察。1989年3月上旬,组织49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前的视察。1990年3月上旬,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9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的视察。1991年1~2月,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7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前的视察。1992年2月份,组织58名在闽全国人大代表对福建的8个地市进行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的视察。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
  1993年,听取和审议了11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对6项法律法规的执法展开检查,例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实施情况。
  1993年6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了减轻农民负担视察组,并开展视察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带领,部分委员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分成3个小组,抽查了省直13个厅、局和莆田、宁德、三明3个地、市,对个别典型事例重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纠正多项涉农达标升级活动和一批带有强制摊派、搭车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刘永业的带领下,对省重点建设工程中的19个项目进行视察。常委会第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视察汇报,委员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受到省政府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指南。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以贯彻《企业法》和《条例》为专题,开展一系列视察活动,清理一批与《企业法》和《条例》相抵触的文件,督促政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属于企业的各项权利逐步放还给企业,激发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联合组织执法检查团,对全省9个地、市进行《环保法》执法大检查,随后又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了“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的活动。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这一执法检查汇报,提出加强环保工作的要求。通过检查和审议,使各级政府进一步树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树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观念,推动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0项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5项法律法规执法汇报。为了推动《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把稳粮增收的措施落到实处。省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6月中旬开始,组织全省性的《农业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农民减负、农技推广和耕地保护等。9月份,省检查团组织百人规模的10个检查分团,分别对16个涉农部门和9个地(市)、23个县(市)、49个乡镇深入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准备充分,规格高,声势大,力度强,重点突出,效果良好。表彰了全省25个先进典型,发现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了上百件突出问题,组织10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和执法人员,对其中最典型的8个事件跟踪采访。并提出进一步实施《农业法》的建议,拓宽《农业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农部门以法治农、依法兴农。
  199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50多人的检查团,在全省各地市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这次执法大检查与“中华环保世纪行”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自查与省里复查相结合,促进整改相结合。检查团对城市环境污染加剧、农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薄弱以及全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1994年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福州、福清、莆田、石狮、厦门、漳州等6个城市,就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检查,深入实地视察了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及市容市貌,同当地各级人大代表座谈。检查组在充分肯定城市规划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批示要求各地切实加以改进。
  同年7月,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福州、泉州等地进行《侨益保护法》执法大检查,重点是针对多起法院判决多年、执行难的典型侵犯侨益案件,查明原因,排除阻力,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侨胞利益。这是1993年涉侨案件执法检查的延续,1994年经跟踪督办又解决或基本解决了12起。通过解决涉侨的老大难案件,争取侨心,促进了侨资企业的发展。
  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统计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矿山安全法》、《教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的执法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1994年春夏之交本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灾,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抗洪救灾的汇报。常委会领导深入抗洪救灾第一线视察、调查,针对三明等地两次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的状况,提出了科学防灾、减灾、综合治理和防御等意见。常委会领导带队视察、调查华侨农场,就其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为了促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贯彻落实,常委会两次听取省政府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汇报,常委会领导还到几所高校、山区学校视察、调查。此外,听取交通、水利、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等方面的汇报。1994年以来,群众集体上访增多,常委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活血化瘀”,化解矛盾。例如对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来访反映的10起命案,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其中7起重新作了处理或改判;其他3起案件,有的正在组织力量,加紧侦破和审理,有的经复查维持原判,做好原告的息诉工作。
  常委会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问题,连续三年开展了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1995年,针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农业防灾减灾问题,重点检查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水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条例》中防汛抗洪规定的情况,以及全省《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省检查团分成5个分团,深入42个县、市、区,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认真解决,限期整改,并依法督促查办一批违法事件。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的汇报,就增强防灾意识、加大防洪工程资金投入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作了处理落实。
  常委会结合1995年“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检查团,深入9个地、市和闽江流域水污染、陶瓷及制鞋业大气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只顾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破坏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作了公开揭露和批评,并与当地政府和部门一起研究,提出防范纠正措施。同年,召开全省人大环境工作座谈会,旨在进一步推动本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1995年,常委会先后组织并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了《劳动法》、《教育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商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本省《实施办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城市规划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活动,督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多年督办未结的积案。
  社会治安、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1995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公安厅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并组织力量到福州、长乐、福清等地调查,为审议作充分准备。委员们认为,省内社会治安基本是稳定的,但形势仍然严峻,提出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公安队伍勤政廉政,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公安部门长期存在的经费及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公安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同年,常委会组织委员到福州视察消防工作,听取省消防总队关于全省消防工作现况的汇报。
  根据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下半年,首次开展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土地管理局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廉政建设的评议。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代表组成评议工作小组,听取被评议单位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委员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被评议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意见,并认真整改。通过评议,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被评议单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促进思想建设和业务作风转变。这次评议,是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1996年,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年来,先后对9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在前三年连续开展农业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又开展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活动,分别对省直涉农的14个厅局、9个地、市和所属的22个县、市、53个乡、镇及有关部门检查。这次检查推动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强化了本省的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达到预期目的。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城市环保和四大重点治理工程的执法检查,督促本省建筑业、陶瓷业、制鞋业、小水泥等乡镇工业污染的治理,使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在总结1995年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对省外经贸委、省林业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评议,扩大评议范围,增强监督力度。
  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的实施开展检查,由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该项检查,在本省是第一次。通过执法检查,宣传《代表法》,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的认识,推动《代表法》的普及。
  同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对省公、检、法、司开展评议。以《严肃执法、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为专题,开展评议。常委会副主任宋峻任专题评议小组组长,部分常委和省人大代表参加,使专题评议和专项治理两方面工作密切配合。
  第二节办理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规性工作。
  议案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名称和处理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初期的省五届人大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统称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的规定,涉及全省施政重要措施的提交大会讨论,其余的转有关部门处理。从第六届起,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将提案分为两类,一类称“议案”,一类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第七届以来未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办理具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凡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或没有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即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处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对本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发展、安定稳定等方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数量逐年增多,质量逐步提高。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约占30%,到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则上升到60%,到八届历次大会,代表所提建议的解决率一般都在70%左右。
  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主要内容:其一,关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占2/3左右;其二,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占20%~30%左右,并且逐年增多;其三,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经代表提出的165件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办理,基本上做到件件有回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提案办理情况汇编成册,分送给代表审阅。
  1981年,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案共552件,其中,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549件,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办理的3件。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提案,均处理完毕。大多数承办单位重视办理工作,对条件成熟能解决的认真解决,对应该解决而条件尚不具备的,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对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办到的,作出说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3件提案,经过研究,采纳了提案的意见并答复提案人。例如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所加强,编制有所增加。上述各项提案办理结果均已汇编成册,发给代表审阅。
  1982年,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433件提案,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处理。到1982年12月底,全部处理完毕。所有提案的处理情况,汇编成册,发给代表审阅。
  二、省六届人大期间
  1983年,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9件议案、478件建议。常委会对议案分别进行研究处理。对其中部分议案,有关部门已制定或正在草拟规定和办法。例如关于育林资金使用问题的议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改革林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报告》;关于旧城改造的拆迁工作立法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草拟。有些议案经有关部门逐步落实或得到部分解决;有些议案因情况比较复杂,难度较大,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478件建议,都根据不同内容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例如属于侨务工作和侨乡建设的36件建议,有31件得到处理,5件由有关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1984年,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31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5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委会听取了各工作委员会对这些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审议报告。另26件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代表和代表团。省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一些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对木兰溪的污染问题,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并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使木兰溪的治理规划提前完成。对代表提出的34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此进行督促催办。截至1985年4月8日,已办理340件,占总件数的98%,各承办单位均将处理结果直接书面答复代表。
  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和代表团共提出36件议案,其中《关于在福州市建立福建省人民英雄纪念碑和革命历史纪念馆》、《关于请求加快本省教育结构改革步伐、提请省人大为职业教育立法》等5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86件,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1985年10月,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和各代表团共提出9件议案和142件建议、批评、意见。鉴于这次大会时间较短(历时3天),大会未设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后处理,并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列入下次会议议程或作为建议、意见处理。
  1986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54件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4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交付审议的议案,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政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经常委会批准办理,至1987年4月底,全部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或代表团,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对其中17位代表提出的加强土地管理的议案,常委会制定、颁布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为此省、地、县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以加强土地管理。还有50件分别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至1987年3月底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或代表团。大会期间代表们提出的35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经常委会办公厅催办,均办理完毕。其中提出的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一部分正在解决,有的一时难以解决的,有关部门向代表作了说明。多数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较好,例如对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才扶贫的建议》和《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建议》,省人事局和省教育厅采纳并决定:1986年大中专毕业的贫困县生员,原则都分配回贫困县工作,将从其他地市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贫困地区。也有少数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办理不认真,个别单位有应付推倭的现象。
  1987年,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共收到各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议案55件。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和《请省人大研究制定《青少年保护法》》等两项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常委会将议案交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具体办理。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省乡、镇人大主席团设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了《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答复代表。另有8件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余45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04件,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
  1988年1月,在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136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10件,如《要求制定计划生育法规》和《要求赋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等。其他126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省政府和省法院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136件议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54件,占总数的39.7%,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60件,占总数的44.1%,—时无法解决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22件,占总数的16.2%。代表所提31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92件,占总数的29.3%,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144件,占总数的46%,一时无法解决或有待进一步研究的77件,占总数的24.7%。多数承办单位采取措施改进办理方式,如召开代表座谈会,共同商讨解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某些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答复,要求退回重新办理。
  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议案175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要求本省尽快制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福建省保护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等10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交各有关委员会和办公厅具体办理,提出办理结果报告,报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有关部门办理,要求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办理议案、建议作了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期限和要求,一般在三个月内要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在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为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拖延不办的,要追究责任。这一规定,使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加快办理速度,改变以往代表大会召开时仍在催办上次会议建议的被动局面。从本次大会起,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有关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视察检查。在视察检查中,对办理好的进行表扬,对不认真办理、不尊重代表意见,甚至丢失的,提出严肃批评或给予通报。同时要求承办单位注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认真参考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加强复查和跟踪落实,使议案建议得到落实的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0年,为了加强办理议案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协助省政府制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省政府为此成立督查处。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于同年5月联合召开首次全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经验交流会,改进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加强检查督促。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省直约30个单位及福州市政府两次集中视察检查,并在现场组织汇报交流,收效明显。此后每年都召开交办会议或表彰会议,共同研究和促进办理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政府,对办理工作都比较重视,部分不够重视的也不断有所改进,出现一批认真负责办得好的单位。这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办理本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2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500件,在当年11月前全部办复,其中95%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大多数承办单位比较认真负责,注重解决问题,办理质量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比例均比上年有所提高。例如代表反映的沿海岛屿用水用电、农技站干部办公和居住条件差、基层法庭建设等问题,有关部门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计划并逐步实施。大部分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少数不满意的,被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不少单位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举一反三,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
  1991年4月,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议案142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6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提出办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其余136件,连同代表提出的44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共576件,交有关部门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交办工作会议,要求各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在4位副主任带领下,分5个组,对省直25个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按规定期限和程序,所有建议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其中解决和基本解决问题的占42.2%,80%以上的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夕,一些代表通过视察了解到:本省建瓯柑桔500万斤滞销,当地果农忧心忡忡,在大会前即向常委会提出《建议采取灵活措施给予扶助》。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将此作为1号建议转请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当即召集有关部门协商,采取积极措施,使这一难题在短期内得到较好解决,令果农十分满意。从省七届人大三次至五次会议上,龙岩地区代表针对交通落后制约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连续三次提出《修建坂寮岭隧道的建议》,得到省交通厅和国家交通部的支持,列入省“八五”交通基建计划。代表还提出《要求修建316国道与324省道连接线路,贯通本省南北公路大动脉》的建议案,得到省政府重视,确定在本世纪末新建一条福厦高速公路,改建五条国道、一条省道及1400公里的交通繁忙路段,并把这些重要路段的建设命名为“先行工程”,加快省内交通建设。
  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至1992年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718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45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议案都已办理完毕后,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向大会作了报告。其余673件,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2017件,通过召开交办会议由各有关部门办理。为了提高办理质量,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还授权办公厅负责督办,协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对某些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求退回重新办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由于改进工作作风,办理质量逐年提高,一些建设项目的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后列入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对代表提出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
  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164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8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议案,大部分是有关立法及修改法规方面的,常委会在立法、修改法规时,充分考虑和采纳了代表的意见。代表提出的其他156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提出的354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11件),在代表大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上,交给90个有关单位承办。在办理过程中,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按法定期限,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占97%。各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都有所改进。代表对大部分答复件比较满意,对某些单位答复过于简单、解决问题不够认真提出了批评。
  1994年4月,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10人联名提出议案187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其中15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议案大多是有关立法的,常委会充分考虑和采纳代表的意见,逐件落实办理。代表大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省政协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代表提出的172件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代表提出的332件建议(其中闭会期间13件),交给90个有关单位承办,并对办理程序、办理质量、办结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之后,常委会领导与各工作委员会,吸收部分代表参与,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检查。
  1995年3月,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团、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163件。经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关于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闽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提请制定福建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10件议案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36件交给有关单位办理,常委会召开办理汇报会,要求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督促下,如期全部办理完毕,办理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
  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39件。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其中13件作为议案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经过认真办理,向常委会提出办理结果报告,经常委会批准,分别答复有关代表。代表提出的其他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509件,分别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按规定期限向代表答复。为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专项视察,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汇报会,跟踪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下,各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都及时办理完毕,质量有所提高。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通过的议案建议办理结果报告,印发大会代表审阅。
  1997年3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议案154件,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将其中17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另外137件连同代表提出的30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各项议案、建议均按法定期限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80%代表表示满意。
  第三节联系人大代表
  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设立常委会后,历届都有一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1983年以前,代表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1983年下半年,办公厅增设联络处,1996年成立人事代表工作室,专门加强同代表联系,研究代表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为代表活动服务。1984年以后,各市(地)人大先后设立了代表联络科(处),县(市、区)人大也逐步设立了代表联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
  省人大常委会为加强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保障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制定了多项有关代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1984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1988年4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同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此外,1988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代表工作的内容,促使代表工作规范化。
  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立代表小组,作为联系代表和开展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将在闽的全国人大代表,按地、市和省直机关编为10个联系组,将省直机关的省人大代表,按系统编为5个联系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5个工作委员会分工联系。在地、市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各地、市联系和编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代表也进行编组,建立、健全代表小组。
  2.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的议程及代表的意愿,安排省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审议代表大会议题做准备。
  3.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题视察调查时,吸收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
  4.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需要,邀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5.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在闽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同时吸收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
  6.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向有关部门交办,并督促其研究处理和答复代表。
  7.走访代表,帮助解决代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受理省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复。
  9.为代表提供政治、时事学习资料。
  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下级代表工作指导,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每年一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都将代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对各地、市、县、区的代表工作进行指导。各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也都确定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这项工作。各地市制定了一些联系代表的办法和规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代表活动日制度、代表视察制度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许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了领导接待代表制度。龙岩地区人大工委1989年以来,坚持每季一次市、县人大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加强对市、县代表工作的指导。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不仅组织本级代表活动,还组织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三级代表活动,并具体指导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
  2.召开会议,总结和交流代表工作经验。1986年5月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交流会,1989年12月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都总结了代表工作的经验,对加强代表联系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1991年11月,召开首次全省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地方人大十多年来代表工作的经验,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搞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交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秀山在会上讲话,14个地、市、县、区人大和福州市台江区委、莆田市城厢区政府的领导在会上介绍经验。会议期间,印发各地典型经验材料29份,如福州市台江区从1983年起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代表活动日、南平市各乡镇组织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工作、同安县连续三年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龙海市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泉州市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视察基层所站、甫田城厢区坚持代表与区长座谈,以及建宁县建立代表议政室、建瓯县实行代表活动量化考评的经验等。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学习,常委会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有关会议,代表议政监督,代表持证视察,代表议事室,代表执法检查等办法,使代表活动向深度和广度拓展。1995年,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九地、市人大主任和工委主任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新一年工作。1997年6月,在宁德地区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奔小康做贡献活动”经验交流会,对促进代表工作起到积极作用。3.以多种形式联系、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委员在深入基层视察调查的同时,吸收代表参加并结合工作访问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及时解决代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各地市、县、区的代表工作和乡镇主席团工作进行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根据所属工作任务,也加强与本系统代表的联系。1988年,省人大华侨委员会将人数较集中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的华侨界代表,组成5个活动小组,委托所在地人大侨委联系工作。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给全省农村人大代表发出联系信,征求意见和建议。同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给全体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代表对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工作的意见。部分代表以此为内容,开展单独视察活动。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及时编印《代表来信摘编》,发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对个别妨碍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代表人身权利的事件,省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作出认真严肃的查处。1992年,霞浦县第11届人大代表曾李清被派出所干警非法拘禁并殴打致伤,省人大常委会为此派出调查组,在省人大、宁德地区人大工委和霞浦县人大的共同监督下,涉案干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维护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尊严。
  第四节处理来信与接待来访工作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初期,来信来访数量不多,80年代中后期,信访量逐年增加。1980年受理521件次,1994年达到8143件次。1980~1997年底,共来信75623件,来访11615人次,重点督促查办538件。人大逐年加强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
  历届省人大常委会都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委会领导经常对信访工作提出要求,并亲自阅办群众来信。常委会确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批办重要来信来访,及时研究处理信访工作的疑难问题。根据信访工作量大的情况,确定了“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加强省人大办公厅与各工作委员会和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协调配合,其中重大事项提请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1980年,省人大办公厅秘书处设置专职信访干部,1984年组建信访办公室(1985年划归联络处)。1990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群众来信来访,成立信访处,加强查办、转办、催办工作,查处、督办重要信访案件。1991年12月,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为信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省五届人大期间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至1981年4月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收到来信521件,其中,个人申诉的信件占55%,属于检举揭发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信件占23%,属于反映工资、劳保和工作调动等问题的信件占22%。由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尚未健全,信访机构和省委、省政府合在一起,大部分信件由有关地区、部门处理,一些省人大常委会专办信件,由常委会负责人批阅查办。
  1981年4月至1982年3月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前,收到代表来信3件,人民来信1151件,接待群众来访38人次。在接待来访、处理来信中,实事求是地甄别处理。
  1982年3月至1983年4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前,收到人民来信3379件,接待群众来访109人次。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数按归口办理原则,分别转给有关部门办理。较重大的申诉案件,由省人大常委会与有关单位联系,或派人前往调查,督促办理。
  二、省六届人大期间
  1983年4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至1984年3月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理人民来信2083件,接待群众来访95人次。对所反映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从1984年2月开始,确定每星期二、五为接待人民代表日,由专职副主任和专职委员轮流值班,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来访。从建立接待人民代表日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有9位领导人接待来访31人次,处理来信16件,处理信访查报件23件。
  1984年3月至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领导亲自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多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一年来,共受理来信2603件,接待来访303人次,其中,领导亲自接待的212人次,批办了121件,结案59件,占48.7%。由于领导重视,提高了信访工作的效率,促进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督促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接到福清县侨眷、外科医生林敬忠申诉:其于1958年抢救一危急病人不治身亡,法院误以“医疗事故”判刑4年,林申诉26年未得解决。华侨委员会深入调查后认为存在误判可能性,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常委会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终于得到纠正。全国6家报刊、电台对此作了报道。
  1985年4月至1986年5月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共收到来信3523件,其中,人大代表来信209件,人民来信3314件,接待来访350人次。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常委会领导批办64件,办结40件。例如1985年教师节前夕,常委会集中有关殴打迫害教师的信件,发出查报函,要求有关单位限期调查上报。有关单位办理后作了答复,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对尊重知识、尊重教师起到了促进作用。常委会先后多次给代表发函,征求对本省改革开放的意见,编印部分代表来信,发送有关单位。
  1986年5月至1987年5月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人大代表和人民来信4597件,接待群众来访436人次。进行甄别处理: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综合摘编,供领导参阅;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来信,以及一些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指定专人查报;属于有关部门、地区的问题,函请其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
  1987年5月至1988年1月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共受理来信5634件,接待来访484人次。进行甄别处理,其中查办重要信访13件。
  三、省七届人大期间
  1988年1月至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5546件,接待来访464人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亲自批办,共发出查报函64件,办结54件,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得到解决。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省人大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派专人调查,与有关部门和市、县共同协商办理。1988年,泉州市总工会期刊《百源》刊出小说《八面金钱经》,丑化少数民族,严重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伤害了晋江县陈埭镇广大回民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引起回民群众强烈不满,提出要示威游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秀山接待上访代表,耐心疏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调查组查处。经泉州市委决定,期刊停刊整顿,编辑部作出检查,市总工会出面赔礼道歉,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1989年4月至1990年4月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4799件,接待来访555人次。
  1990年4月至1991年4月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5606件,接待来访960人次。其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143件,办公厅发查办函24件,派人下基层督办11件。这一年设立了信访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与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重要案件得到解决。
  1991年4月至1992年4月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共直接查办、协调办理了51件重点信访件,使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和纠纷得到解决。1991年6月,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全省人大系统第一次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信访工作开展。
  1992年4月至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5940件,接待来访941人次,对一些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督促有关部门处理。1993年1月,福州市盖山镇后坂村部分村民集体到省人大上访,反映镇领导不顾当地实际情况,划拨800多亩(53公顷)菜地搞投资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乡镇一级不设立开发区的规定》,侵害村民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派人对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福州市政府决定停止该投资区的开发,使800多亩(53公顷)菜地恢复了耕种。当地村民敲锣打鼓把感谢锦旗送到省人大。
  四、省八届人大期间
  1993年1月至1994年4月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6010件,接待来访1562人次。对一些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及时督促和帮助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在大会信访组上报的《关于十起人命案有关情况专辑》上,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批示,要求办公厅在年内把这10件人命案妥善公正了结。这10起人命案情况复杂,大部分是多年未结的信访积案。办公厅及信访处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办理,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于年内办结7件,至1995年初全部办结。
  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前,共受理来信6822件,接待来访1392人次,其中集体上访26批、404人次。由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36件,对重要信访件办公厅逐件发函查处催办,要求落实反馈,使处理进度加快,处理效果显著。
  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前,共接待来访1171人次,受理来信6952件。是年,因土地批租、旧城改造以及经济、民事纠纷等原因,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数明显增加。常委会信访部门热情接待,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对重要信访件抓紧办理,追踪督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消除了不稳定因素。1995年,召开全省第二次人大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新形势下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经验。
  1996年4月至1997年3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前,共接待来访1686人次,受理来信7948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和处理一批错案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全年共受理来信8455件,接待来访811批2010人次。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等人,批办福州市马尾区一起刑讯逼供致死案,经有关部门调查得到纠正处理。
  第五节 指导县乡选举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县乡选举从1953年至1993年已开展了12届,1996年乡级单独换届。根据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选举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人民委员会)主持。福建省第一届至第六届的基层选举按此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与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均由乡(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均改为3年。1993年修改《宪法》后,县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1993年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选举工作。历届选举,省委都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切实加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作出部署,各地市县(区)抽调人员,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从省到县、乡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一是依法确定代表名额,科学划分选区;二是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三是严格执行三个法定日期(即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日期、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发动选民积极提名推荐初选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四是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做到政党、团体推荐和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资格,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五是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六是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纠正。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一、第一届至第六届基层选举(1953~1966年)
  第一届至第六届选举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这里仅作简单叙述。第一届选举于1953年4月至1954年4月在省内6624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历时一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宜,全省共投入选举指导干部1.24万人,参选率达82.84%。全省选出基层代表14.0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1.16%,妇女占18.85%。第二届选举于1956年8月至12月在省内4441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1956年选举工作计划》,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全省有半数以上的基层选举单位实行无记名投票办法,参选率达86.17%。当选基层代表13.68万人,其中,中共党员占38.52%,少数民族占1.32%,妇女占19.54%。第三届选举于1958年2月至5月在省内2707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1958年选举工作的指示》,选举委员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本届选举绝大部分地区实行无记名投票,参选率达91.23%。当选基层代表10.66万人,其中,中共党员占51.38%,少数民族占1.4%,妇女占16.92%。第四届选举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推迟至1961年秋收前后进行。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民政厅《关于选举工作的意见》,批转了选举工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部署选举工作结合整风整社妥善安排。这次选举据抽样调查,参选率达92.03%。当选基层代表中,中共党员占52.4%,妇女占15.9%。第五届选举于1963年3月至10月在省内1971个基层选举单位进行。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1963年选举工作的指示》,批转省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参选率达91.04%。当选基层代表18.09万人,其中,中共党员占38.21%,少数民族占1.87%,妇女占24.87%。第六届选举因战备任务繁重,经国务院批准,推迟至1966年进行。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第六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方案,各地基本按期完成选举任务。“文化大革命”开始,多数县级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未能举行。“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制度遭到破坏,县乡选举中断十多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部署,县、市一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出席县级七届人大的代表均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以协商的方法产生。
  二、第八届县乡选举(1979~1980年)
  福建省第八届县乡选举于1979年10月开始,在75个县级和925个社级单位进行(福州市环城区及其所属3个公社,因为区领导班子出现问题,中途暂停选举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5月作出《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省情,制定《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并组织力量在闽清县试点。为了搞好这次直接选举工作,省、地、县、社先后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由省委书记金昭典主管选举工作,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黎担任省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日常工作。各地、市、县、社的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一般由党委书记负责,由一位副书记或革委会副主任协助主持选举工作。各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都设立选举办公室。
  这次选举在中共各级党委领导下,始终强调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尊重民意,特别强调在候选人提名和差额选举两个环节上,一定要按照《选举法》规定办事。党派、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提名、3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一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一律按法律规定要求确定差额。这次选举参选率达93.38%,选出了县级代表26334名,社级代表152910名。在两级代表中,工人、农民、科学技术人员、干部、军人代表占96%以上,爱国民主人士、归国华侨和散居的少数民族代表均占一定比例。在县级代表总数中,妇女占22.9%,非中共党员的占35.9%,少数民族占1.57%。据55个县、市、区的统计,新选出的政府正、副县(市、区)长共350人,平均年龄45.8岁,大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8.9%,其中大学占6.6%。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386人中,55岁以下的247人,占64%,56岁以上的139人,占36%。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十多年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省内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民主意识较淡薄,在选举中发扬民主不够,甚至不经选民充分酝酿讨论,就任意增加、减少或取消代表候选人。有的公社领导干部下基层参选,落选后又回到公社直选区重新参选。个别地方出现派性、宗派等封建势力干扰,有的地方工作浮浅,选举走过场。
  三、第九届县乡选举(1984年)
  鉴于本省县级机构改革和政社分开的工作不能在1983年底以前完成,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推迟到1984年下半年进行。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作出《关于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第5次会议提出《关于换届选举的部署意见》,全省78个县级和1283个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除因建制变动经批准提前进行的外,自1984年4月开始,至12月按期完成,有73个县级和全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九届一次会议。
  本届选举,是在机构改革、搞活经济、政社分开的局面下进行的,也是按《宪法》规定,首次由县、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持的选举。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3月8日制定《福建省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4月和7月两次召开有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选举工作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中共各级党委把选举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各级人大常委会具体指导,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本届参选率达98.67%,全省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5238人,其中,工农占61%,干部占18%,知识分子占12%,军人占1%,爱国人士、归侨、台胞占8%,各条战线为四化建设和改革作出贡献的优秀分子占30%左右,妇女占23%,非中共党员的占44%,少数民族占2%。本届代表的学识结构有了明显变化,具有大中专学历的由上届占8%提高到17%。乡级人大代表123220人,其中妇女占21%,非中共党员的占55%。许多勤劳致富的生产专业户、工商个体户和参加经济联合体的农户也光荣当选。全省新任正、副县(市)、区长337人,平均年龄由50岁降为41.6岁,大专文化程度由7.8%提高到64.4%。全省有48个县选出非中共副县长,45个县选出女县长或女副县长,22个县有归侨副县长,5个县有少数民族县长或副县长,多数是60年代的大专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员。新任正、副乡(镇)长4165人,平均年龄36岁,高中文化程度占51.50%。
  本届选举存在的问题,例如个别地方存在暗中串联、拉票、张贴大字报、搞人身攻击、哄抢选票等等,均得到及时批评纠正。其中比较严重的11起违法事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受到处理。
  四、第十届县乡选举(1987年)
  本届县、乡选举工作从1987年3月上旬开始试点,7月下旬全面铺开,到11月底完成,全省79个县(市、区)和1964个乡(镇)全部选出人大代表,并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要求,这次县、乡换届选举要体现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扩大民主,实行差额选举,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政权建设。1987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本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决定成立省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中共各地市县委都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省选举工作委员会配合各地市在7县1镇先行试点。全省绝大多数县(市、区),也先在一个乡或选区搞试点。
  本届约有85%的选民参加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活动,第一轮提名为应选名额的3.9倍,其中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占90%,参选率达97.84%。全省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19981名,乡级人大代表68517名。县级代表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37.6%,妇女占22.9%;乡级代表中,分别占48%和21%。县级人大代表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4.9%,55岁以下占%.5%。各地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政权机关领导副职全部实行差额选举。有40个县(市、区)和550个乡(镇)的正职实行差额选举,分别占全省县、乡总数的50%和57%。选举产生的正、副县(市)、区长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3.6%;正、副乡(镇)长平均年龄37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2%。全省有13名副县长和99名正、副乡长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当选;有1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6名正、副乡长和416名县、乡人大代表是从非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出的。从这一届开始,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专职常务主席,全省964个乡、镇人大主席团,有953个推选了常务主席,占98%。其中435个乡镇设立专职常务主席,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团配备专职秘书,为乡镇人大开展日常工作创造条件。
  这次县、乡换届选举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选举基础工作不平衡,有的地方存在赶时间、赶进度的情况,工作做得比较浮;二是有的地方干部考核工作缓慢,造成选举工作被动;三是有的县级国家机关领导结构不够合理,全省有2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没有非中共人士,在364名正、副县长中,妇女仅22名,比上届减少54%;四是个别地方发生一些违法事件,如撕票、涂票、废票等问题,均已及时纠正或处理。
  五、第十一届县乡选举(1990年)
  本届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从1990年10月开始在全省城乡全面展开,到12月底,全省80个县(市、区)、966个乡镇都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从1990年12月至1991年2月上旬,全省各县(市、区)、乡(镇)都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0年2月底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省委成立以省委副书记贾庆林为组长的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9月召开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把换届选举作为第四季度的一项中心任务。中共各地、市、县(区)委书记亲自负责,一名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县、乡选举委员会主任多数由中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各地市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乡选举委员会,吸收组织、宣传、统战、教育、民政、工青妇、公检法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织各部门人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人大常委会把换届选举工作当作1990年的头等任务。1990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选举工作期间,先后在泉州、福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市召开多次选举工作座谈会,交流选举工作情况和经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许多委员到各地市调查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中共省委宣传部、省选举办公室编写了宣传提纲,召开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会议,部署选举宣传工作。省选举办公室编印了《选举工作手册》和《选举宣传工作手册》,做到每个选区都有这两本书。
  此次全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7.18%。全省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2023人,乡级人大代表71994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的分别为35.18%和46.04%,妇女分别为22.06%和20.32%。代表中第一线岗位上的工人、农民有所增加,县级人大代表中,工农占63.98%,比上一届增加了3个百分点;乡级人大代表中,工农占77.14%,比上一届增加了2个百分点。代表的文化程度也有所提高,县级代表中,大中专(中学)文化程度的占79.39%,比上一届增加了4个百分点。从年龄看,中青年代表有所增加,县乡两级代表中55岁以下的分别占县、乡两级代表总数的90.91%和93.22%。新选出的县、乡两级代表,政治素质、文化程度都有所提高,结构比较合理。
  加强县、乡两级国家政权建设,选出较优秀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是这次换届选举的重要任务。换届前,中共省委组织部和各级组织部门及早对县、乡两级的领导候选人进行考核和调配,到位比前两届都早。中共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程序的方法》,并在顺昌县、长泰县、永定县、三明市的三元区试点,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全省80个县(市、区)新选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平均年龄51.14岁,副主任平均年龄52.57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大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有62人(其中大专以上40人),比上一届增加40.8%;副主任中,大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11人,比上一届增加31%。新选出的80名县(市、区)长,平均年龄43.6岁,新选出的副县(市、区)长,平均年龄44.13岁;县(市、区)长全部是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副县(市、区)长大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40人,占总数的95.50%。在县级国家机关领导层中,非中共人士和妇女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増加。县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非中共人士62人,占21.52%,比上一届增加1.58%;女性主任1人,女性副主任40人,占13.89%,比上一届增加了2.3%;副县(市、区)长中非中共人士23人,占6.46%,比上一届增加4%。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各地加强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建设。全省966个乡镇有821个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了专职常务主席,比上一届增加386个,占总数的84.98%。专职常务主席中35岁以下的29人,36岁至55岁的689人,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68人,中专(高中)的242人。此外,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当选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有56人,占总数的1.22%。
  这次换届选举总体上是正常、顺利的,但也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少数地区工作比较粗浅,个别地方在选举中发扬民主不够充分,县、乡政府领导中妇女干部较少。有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中专职委员偏少,有的常委会结构不够理想,全省还有145个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是兼职的,占全省乡镇总数的15%。还有18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没有非中共副主任,57个县(市、区)没有非中共副县长,58个县(市、区)没有女性副县长。
  六、第十二届县乡选举(1993年)
  1993年,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于9月份全面展开。至12月底,全省80个县、市、区,972个乡镇,经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到1994年2月初,各县、乡都召开了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国家机关新的领导。对这一次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中共福建省委十分重视,多次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先后发出16号、17号、18号三个文件。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1993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共各级党委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省政府成立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1993年9月,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全面部署,各地市、县(市、区)也由党委主持召开选举工作会议,结合本地情况具体部署,由中共党委书记负总责、一位副书记具体负责,地、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实行分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省共抽调十余万人,每个乡、镇有一名县级干部,每个选区有一名科级干部或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骨干。各级人大常委会全力以赴,担负起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省选举办公室编印《选举工作手册》,制定《选举工作规程》,把选举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讲透彻,具体安排到整个选举进程。
  这次换届选举不提参选率要求,着重做好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工作,实际参选率达96.76%。一些回乡探亲访友或在闽兴办企业的台胞、港澳同胞、侨胞侨眷也参加了选举。在选出的22899名县级代表和72814名乡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分别占33.09%和43.32%,妇女代表分别占21.16%和20.69%;除工人、农民代表占一定比例外,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归侨等各界也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在代表中,既有工作经验丰富的党政干部,又有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有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和熟悉经济工作的企业界人士;既有高级知识分子、爱国知名人士和带领群众劳动致富的企业家,又有工作在各个岗位上的先进代表人物,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和显著的代表性。县级代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7.05%,比上届增加了2.92%;中专或中学文化程度的占67.74%,比上届增加了2.48%;小学的占15.16%,比上届下降了5.44%。乡级代表的文化程度也有所提高。县、乡两级代表中,35岁以下的分别占22.86%和32.8%。36岁到55岁的分别占69.22%和59.59%,平均年龄比上届有所下降。县、乡两级代表中还各有1/3左右的老代表连选连任,保持代表成份的延续性。
  通过换届选举,加强了县、乡两级政权建设。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成员中专职委员的比例较上届有较大的提高,一般都达到1/2以上,部分达到2/3。常委会委员的结构趋向合理化,熟悉法律、经济、文化、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委员有明显增加。全省80个县(市、区)中,有非中共副主任67人,女性主任2人,女性副主任37人;常委会成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35岁以下的比上届上升1.1%,36岁至55岁的上升5.6%,56岁以上的下降6.6%。在选出的968名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中,专职788名,占81.4%;由中共党委书记兼任的,多数配备了专职常务副主席。常务主席的年龄比上届明显下降,而文化程度有较大的提高。一些县(市、区)还选拔、推荐一批年轻干部到人大担任专职委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并在换届中与党委、政府领导层进行交流。同时,选举产生了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全省共选出县(市、区)长80名,副县(市、区)长408名,县级人民法院院长80名和检察院检察长80名。还选出乡镇长970名,副乡镇长3370名。在新选出的领导干部中,非中共人士和妇女干部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大多数县、市、区都达到要求。其中非中共副县(市、区)长41人,女性县、市长3人,女性副县(市、区)长39人;女性乡镇长21人,女性副乡镇长171人。新领导成员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遍有较大提高,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211人,占91.3%。领导层的专业结构较合理,基本符合现代化要求和德才兼备的标准。
  这次换届选举,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保证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法律资格。在当选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中,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并当选的有副市长1人,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0人;非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有乡镇长5人,副乡镇长22人。
  这次换届选举,全省未发现重大问题和较严重的违法事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选区投票组织工作不够严密,造成第二次投票选举,个别县乡妇女代表未达到20%的要求,有的县、市、区领导候选人提前到位后,没有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个别任免的规定,实际形成提前换届。还有一些县级领导候选人到位滞后,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
  七、乡级人大首次独立换届选举(1996年)
  本省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1996年9月开始,到1997年2月底,全省974个乡镇先后依法选出新一届乡级人大代表,如期召开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杏林区和新成立的漳州市龙文区同时进行区级人大换届选举,与全省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这次乡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修改后首次独立进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于1996年2月向省委提出《关于1996年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6个决定,召开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全省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占选民总数的97.2%。新选出的人大代表整体结构趋于合理,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在当选的58287名乡镇人大代表和797名区级人大代表中,非中共人士的分别占39.12%和32.5%,妇女分别占22.01%和21.83%,生产第一线的工农代表分别占75.9%和36.63%,少数民族、教育、科技、乡镇企业、农村种养能手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人大代表的学识和年龄结构明显改善,在乡级人大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84%,比1993年换届时提高了3个百分点,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2.45%,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占34.84%,比1993年换届时提高了2个百分点;36岁至55岁的占58.82%。在区级人大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4.38%,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6.89%;从年龄上看,35岁以下的占14.55%,36岁至55岁的占67.25%。全省共选出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政府正、副乡镇长5825名,同级中共党委提名当选的5742名,占98.57%。在乡镇人大正、副主席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2.73%;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11.89%,36岁至55岁的占87.45%;专职主席、副主席占90.25%。在乡镇政府正、副乡镇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5.9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55.61%,36岁至55岁的占44.32%。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中有62人是代表联名提名当选的,有22人是非候选人当选的。
  附:
  福建省历届选举机构成员名单
  一、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53年)
  主席陈辛仁
  委员王敬群王汉杰王亚南何公敢伍洪祥吴良杰孟东波陈绍宽黄农曾镜冰彭冲杨西光廖海光刘永生刘通刘栋业谢怀丹蓝荣玉秘书长蓝荣玉(兼)
  副秘书长孟东波(兼)赵源王汉杰(兼)倪松茂
  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56年)
  主任叶松
  副主任杨德明李毅
  三、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58年)
  主席魏金水
  委员陈绍宽许或青林修德侯振亚刘永生李毅于重远刘通
  林植夫何萍陈玉西杨德明叶松苏华高明轩郭述尧办公室主任李毅(兼)
  办公室副主任秦子厚
  四、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61年)
  主任刘捷生副主任杨德明秦子厚
  五、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63年)
  主席叶松
  委员刘通刘捷生庄炎林苏华何萍李道明陈玉西陈希仲陈绍宽林珠光林植夫郑从政郑丹甫倪松茂张兆汉张格心主任郑心坦副主任缪祖基
  九、福建省选举工作委员会成员(1987年)
  主任委员温秀山副主任委员倪松茂
  委员王仲莘王家祥王藕娣刘金美任朝海江晞华福周陈友荣
  邹哲开郑心坦林聿达张琰张振郎洪光裕荆福生章振乾蔡载经
  办公室主任郑心坦(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振郎(兼)
  十、福建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1990年)
  组长贾庆林
  副组长温秀山
  成员李宗时张新陆张琰周一风何晓芳毕振东任朝海戴永善
  马长水张振郎江晞丘一平韦立陈少勇华福周办公室主任周一风(兼)
  十一、福建省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1993年)
  组长袁启彤
  练惕生智世昌杨德明鲍奇辰秘书长刘捷生(兼)
  副秘书长倪松茂(兼)秦子厚
  六、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66年)
  主任叶松
  副主任庄炎林汤铁
  七、福建省选举委员会成员(1980年)
  主任蔡黎
  副主任左丰美杨星五
  委员王一平边圻冯兴华任曼君陈云飞陈声远郝兆文侯林舟
  顾一平顾耐雨傅柏翠傅德义办公室主任陈云飞(兼)
  办公室副主任顾一平(兼)缪祖基
  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1984年)副组长宋峻
  顾问温秀山
  成员陈祖辉张新陆张琰周一风张居胜林文衡刘钦锐马长水
  潘心城张振郎陈由诚洪进宝王国贤詹毅李敏忠陈秀榕办公室主任周一风(兼)
  办公室副主任李晓吾
  第六节 联系指导市、县人大工作
  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在工作上给予帮助和指导,除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市和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外,还召开3次全省地、市、县人大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和2次专题工作会议。从第七届后期起,每年都召开地、市人大主任座谈会,有的请部分县(市)、区人大主任参加。
  1980年7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决定,在全省7个地区分别建立精干的联络组,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地区联络组的建立,有利于沟通情况,加强与县(市)人大的联系,及时把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到县(市)人大常委会。
  加强与市、县人大的联系指导,除召开会议外,还采取多种形式。1981年4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开始邀请市和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会议。1984年4月,召开全省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听取福州、厦门、闽清、霞浦等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介绍,讨论如何开展经常性的工作。1984年,常委会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建设的文件精神。10月下旬,常委会领导人分别到莆田、福州(长乐、闽清)、三明市和建阳、宁德、龙岩地区,同地、市、县领导一起讨论文件,研究人大工作。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开展活动中也加强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1985年4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全省10个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加强联系。同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在福州、厦门两市召开华东七省市人大教科委工作座谈会和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邀请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加。1986年5月,召开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联络组负责人200余人出席会议,会后,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福建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省内各地党委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许多市、县党委还专门研究人大工作,帮助同级人大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这一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分别主持召开全省各市、县人大法制、教科文卫和华侨工作座谈会。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次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县乡人大负责人座谈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还召开一些对口工作座谈会,共同研究和探讨如何搞好人大工作的问题。1989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地市党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明确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任务。中共建瓯县委,屏南、长汀、闽侯、龙海、武平等县和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福州市台江区、莆田市城厢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宁德地区工委的负责人在会上作了报告。1991年11月,常委会召开首次全省人大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地方人大十多年来代表工作经验,对如何进一步搞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进行了探讨和交流。这一年,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关于表彰全省人大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表彰30个先进集体和174位先进个人。1995年,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结束之后,常委会召开九市(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座谈会,研究新一年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到各地考察工作时,都能听取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与市县人大共同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帮助市县人大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节 培训干部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干部从各个方面调来,需要培训和学习。领导干部由党政部门转到人大机关工作,也面临转岗后的重新学习和知识更新。198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加强对各级人大干部的培训,由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198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干部培训中心。在七届人大以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没有固定的干部培训场所,借用其他部门的培训院校培训。1994年初,省人大培训中心大楼落成,有了全省人大干部固定的培训基地。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业务骨干,以及新进省人大机关各委、办、室的干部。培训工作总的目的,一是解决干部转岗后不熟悉人大工作问题;二是提高人大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提升人大工作的水平。培训内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邓小平理论和中共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主要法律;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此外,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如微机操作等)。起初以学校教师为主,所讲课程理论性、系统性比较强,但联系人大工作实际少。常委会领导考虑到人大机关有不少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干部,便采取自力更生为主的办法,除马列主义等理论课程,有关法学和人大业务的课程,都由常委会机关干部担任。例如,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机关委办处室的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授课,结合实践自编教材。
  人大干部培训的主要做法:
  之一,培训内容突出人大工作的性质。在培训时间短、课程多的情况下,尽量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人大主任培训的课程,针对大多数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比较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多年党政部门的实践经验,从党政转到人大,属于转岗性质的培训。因此第一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主要法律精神,使这一类学员充分认识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和人大工作的特点,解决如何在中共中央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掌握和运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理论与精华。其次是学习人大业务知识。
  之二,办班形式多样。一种是主任班,对象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培训时间1~2个月。一般安排在市、县人大换届后举办。一种是专业班,对象是市县(区)人大各委办的业务骨干,以学习专业为主,时间6~20天。如举办法制、教科文卫、侨务和调研通讯等专业培训班,时间较短,内容集中,业务性强,这种培训班能及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还有一种是以会带训,学习分量相对少些,工作探讨多些。
  之三,教学上适应人大干部特点。主任培训班的学员有“三多”(年龄大的多,换届后刚转入人大工作的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多)。政治理论以自学为主,有关人大制度理论及其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以讲课为主,授课与座谈交流相结合。教学方法注意做到四个结合(集中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专题讨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交流经验与师生共同讨论相结合,撰写心得与总结提高相结合),从而把启发、交流、研讨贯穿在培训中。
  之四,实行自我管理。主要采取常委会办公厅统管和学员自律相结合的形式,每期培训班都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成立班委会。各学习小组推选小组长,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学员们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学习中遇到的难题,都能较快地得到反映和解决。1985—1997年,先后举办34期培训班,共培训人大干部1523人(附表)。
  省人大常委会在努力办好全省人大系统干部培训班的同时,积极输送各级人大干部到部门外有关培训机构培训。1980年以来,共输送9人到中共中央党校培训,150多人次到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培训,300多人次到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及省直机关党校培训。
  [=此处为表格(表8-1 1985~1997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培训干部情况表)=][=此处为表格(续表)=]
  第八节 外事活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从第六届尤其是第八届以来,逐步增多同外国的友好交往。交往中,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主动地开展外事工作,宣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宣传福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就,介绍本省发展对外合作的愿望和政策措施,促进本省对外友好往来与对外经济合作。
  一、出访
  自1985年至1998年1月止,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相继组团40个162人次;参加全国人大和本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63人次,出访了20多个国家和地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外国地方议会的邀请,多次组团考察访问,借鉴国外境外的立法经验。从六届到八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出访情况如下:
  1.1985年3月3~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宏率领福建省友好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代表团此行是参加福建省与塔斯马尼亚州建立友好关系4周年庆祝活动。塔斯马尼亚州总理罗宾•格雷和总督詹姆斯•布罗姆索尔分别为代表团举行欢迎宴会。霍巴特市市长布赖特•布罗德比授予胡宏该市荣誉市民证书。代表团同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和有关企业签订了《在福建进行草场改造、引进奶牛良种试验》的协议。双方还就林业、水产养殖的技术合作与教育、人才方面的交流进行会谈,签署了《会谈纪要》。代表团访问了塔斯马尼亚州的朗塞斯顿、德文波特等城市。结束对塔州的访问之后,代表团还访问了堪培拉、墨尔本和悉尼等城市。
  2.198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鸣率领福建省高教代表团,访问美国俄勒冈州。与俄勒冈州髙教厅签署了《交流备忘录》。
  3.1987年4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比利时列日省。列日省省长在政府大厅举行欢迎仪式。代表团在列日省议会正、副议长和常务议员的陪同下,访问列日、韦尔维耶、塞兰、迪隆、昂吉、丁伊、武贝等7个城市,参观巴隆•埃福克公司等20多个工厂、企业、公司、学校。代表团向列日省工商界发布了福建提供的对外合作项目。访问期间,代表团经贸小组与列日省经济界有关人士举行研讨会。
  4.1992年1月21~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率领福建省经贸代表团,访问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拜会印度尼西亚工商会、工业部,参观雅加达、万隆、泗水等地的工厂和亚细亚银行总部,考察了巴丹岛工业区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5.1992年4月13日至5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对牙买加、哥伦比亚和玻利维亚三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6.1992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德馨率领福建省经济代表团,赴西班牙和芬兰访问。代表团访问西班牙马德里市、木耳西来亚大区、巴塞罗那市和芬兰的赫尔辛基、坦佩拉市。西班牙商业部副部长、木耳西来亚大区副主席和芬兰农林部副部长、乌西玛省(首都赫尔辛基市所在省)省长先后会见代表团。
  7.1992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一士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美国俄勒冈州。代表团拜访州参、众两院议长,在州议员和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走访波特兰大、塞勒姆等5个城镇,参观州议会和各类企业、养殖场、水电站、农场和俄勒冈州大学。
  8.1993年10月15日至1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毅率领福建省友好经贸代表团,访问日本和美国。在日本,众议院议长土井多贺子女士接见代表团。代表团参加福建省和长崎县结成友好省县11周年纪念活动,访问日本的神奈川县、大阪市、横滨市、厚木市,参观索尼等大财团及日本海外协力基金会。在美国,俄勒冈州州长芭芭拉•罗伯茨女士,华盛顿州州长麦克•劳里、州务卿芒罗、议长埃比索尔比,同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会谈。代表团会见波音飞机公司的总裁、董事长等,参观塔科马世界贸易中心、港务局等。代表团同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公司就经贸合作进行洽谈,签订了协议和意向书。
  9.1994年4月22日至5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接见贾庆林一行,双方进行了友好的交谈。代表团拜会交通部部长林良实、原产部部长林敬益、住房和地方政府部长陈祖排。访问马六甲、槟城和东马的古晋及诗巫,与云顶集团等企业就双边的合作项目进行恳谈。参观马来西亚国家汽车制造厂等企业。访问期间,代表团围绕一批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等重点项目,积极商讨合作协议和合作意向。古晋福州市公会、诗巫全世界福州公会举行盛大仪式欢迎代表团。代表团回程在香港、澳门停留。代表团先后在马来西亚和香港签订吸收外资的项目合同、协议和意向书共32项,其中合同15项,总投资3.6亿美元,合同外资3.26亿美元。
  10.199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率领福建省体育代表团,赴菲律宾参加首届马尼拉一福建友好运动会。
  11.1994年11月18日至12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对菲律宾、老挝和越南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12.1994年12月5~14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先后访问雅加达、万隆和泗水,贾庆林拜会苏哈托总统、苏特利斯诺副总统,会见工业部部长阿利维多沃、东爪哇省的省长和副省长。参观考察一批公司、工厂、银行、开发区和基础设施,广泛接触印尼商界、财界、企业界等人士,达成一些经贸合作项目。
  13.1994年12月19日至1995年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率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和菲律宾。代表团先后访问澳大利亚的珀斯、悉尼、堪培拉和菲律宾的马尼拉等地。菲律宾副总统埃斯特拉达会见苏昌培一行,双方进行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会谈。
  14.1995年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美国和加拿大。美国俄勒冈州州长基兹哈伯、州参议院议长阿诺费、州众议院议长戴维,华盛顿州州长麦克.劳伦、州务卿拉尔夫•芒罗,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总理麦克•哈考特、前哥伦比亚省总督大卫•芝姆等会见贾庆林一行。双方进行了友好的交谈,并就进一步扩大双方的合作和交往交换意见。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美林集团联合举办了中国福建研讨会。代表团在美国和加拿大期间,考察了能源、电子、通讯、机械、航空、造纸、林业等大公司或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访问一些科研机构和大学。
  15.1995年8月27日至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韩国和日本。代表团访问韩国的汉城、釜山、马山和日本的东京、大阪、长崎、冲绳等地,考察韩国和日本的工厂、航空港及旅游业等。代表团拜会韩国釜山市议会议长都钟伊、马山市议会议长金光秀和日本长崎县副议长森治良、冲绳县议长嘉数知贤等人,共同探讨开展两国地方议会的交流活动。
  16.199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率领福建省经贸代表团,访问加拿大和瑞典。纽宾士城省省长麦利坚与代表团会晤。圣约翰市市长麦埃丽女士设宴招待代表团。代表团考察了加拿大和瑞典著名的制浆造纸设备、能源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同这些企业就双边的合作进行接触、洽谈。
  17.1996年4~5月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率领中国农业代表团,访问以色列。随后,贾庆林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西班牙和比利时。代表团与以色列有关部门商谈了滴灌技术体系和大棚暖房栽培技术的合作意向。在西班牙,就双方合作关系达成了共识。代表团访问比利时期间,与列日省就恢复和发展两省的友好关系及庆祝结好10周年取得了一致意见。
  18.1996年7月29日至8月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和厄瓜多尔。
  19.1996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日本。在长崎,代表团会见吉住重行议长、高田勇知事,考察了日本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现况,与长崎县有关方面商谈第二年举办福建一长崎县结好15周年活动的意向。
  20.1996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率领福建省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和菲律宾。代表团拜会西澳洲下院议长詹姆斯•乔治•克拉科、菲律宾众议院黎敏尼舍议长、菲律宾总统特别助理白拉易斯等官员。代表团先后访问澳大利亚的墨尔本、珀斯、布里斯班、悉尼、堪培拉和菲律宾的马尼拉、宿务等地。
  21.199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德国莱法州和卢森堡。
  22.1997年6月3~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率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团,访问法国和俄罗斯。在法国,代表团访问巴黎、下诺曼底大区,同法国圣戈班集团平板玻璃公司总裁、希拉克总统经济顾问申朴华会谈。会见下诺曼底大区议会主席勒内•加勒克,大区议会副主席兼大区工业、手工业、研究委员会主席吉•卡罗班,大区建设委员会使命负责人朗够等人,与下诺曼底大区工商界代表举行经贸合作交流座谈会。在俄罗斯,代表团会见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地区议会主席别克托夫、第一副区长陀维琴柯、议会第一副主席库尔邱克、议会副主席格洛莫夫、区经济财政委员会副主席鲁特采娃等人。代表团访问了边疆区所辖的克拉斯诺达尔市、斯拉文斯克地区和索契市,参观考察了斯拉文斯克地区的水稻、食品、渔业等农庄、工厂、大队。
  23.199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率领福建省人大代表团,访问美国俄勒冈州。代表团拜会俄勒冈州参、众两院。
  二、来访
  福建是全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外向型经济日益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快速增长,成为世人瞩目的中国经济热点地区之一。福建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投资环境、经济建设成就、经验以及在海峡两岸关系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等等,引起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兴趣。外国议会代表团、政党人士、友好团体、友好人士、外国驻华使节、经贸界人士纷纷前来考察访问。来访的国家由原来的东南亚地区,逐步拓展到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自1980~1998年1月止,省人大常委会共接待来访外宾64个团组760人次,涉及18个国家和地区。重要的外宾来访情况如下:
  1.1980年3月,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总理杜格•洛率领的塔斯马尼亚州政府友好访问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廖志高会见了代表团。
  2.1981年10月,马来西亚议长翁玉麟来我省访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到厦门接待客人。
  3.1984年3月,以威廉•马尔霍兰为团长,由美国俄勒冈州议会临时议长威廉•麦科伊、州参议员威廉•弗赖尔、俄州莱恩县专员杰里•拉斯特等人组成的美国俄勒冈州人民友好代表团,对福建省进行友好访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宏会见美国客人。
  4.1984年5月8日,以长崎县议会议长虎岛夫为团长,长崎县议会副议长住江正三、长崎市议会议长林光之助、国见町议会议长梅津长为副团长的日本“长崎县、市、町、村议会代表访华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宏会见代表团。
  5.1985年10月12~13日,土耳其国民议会代表团,在内吉梅丁•卡拉杜曼议长的率领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雷洁琼陪同,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林舟会见并宴请代表团。
  6.1985年11月8~10日,以斯.托多罗夫主席为团长的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琦和副秘书长阎明复的陪同下,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良承拜会托多罗夫主席,宾主双方进行亲切友好的会谈。会见后举行宴会,欢迎代表团访闽。
  7.1986年2月,由比利时列日省议会议长昂里•弗莱隆率领的列日省政府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列日省客人。
  8.1987年5月11~17日,以亚勒克•莱赞比校长为团长的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大学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鸣会见客人。
  9.1988年5月,弗朗西斯科•博丁•恩加洛议长率领的赤道几内亚人民代表院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钱敏的陪同下,访问福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代表团。在福州,恩加洛议长一行参观了福州的企业。
  10.1990年9月,由加勒克主席率领的法国下诺曼底大区政府代表团,访问福建。就福建省与下诺曼底大区建立友好关系和开展友好交往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决定建立两省、区友好关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代表团一行。
  11.1990年11月,以宫内雪夫议长为团长的长崎县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会见客人。
  12.1992年3月25日至4月5日,美国俄勒冈州参议院议长约翰•基茨哈伯和众议院议长拉里•坎贝尔率领的俄勒冈州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一士会见客人。代表团在福州参观了工厂和学校。
  13.1992年7月8~10日,由哥伦比亚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路易斯.佩雷斯•博尼利亚率领的哥伦比亚众议院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外事局副局长尹作金等陪同下,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会见并宴请佩雷斯一行。
  14.1994年11月7~8日,菲律宾众议院议长何塞•德维内西,应亚洲世界集团邀请,来厦门参加亚洲世界集团厦门中亚城的开工典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会见并宴请议长一行。
  15.1995年2月,法国下诺曼底大区主席加勒克率领下诺曼底大区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会见加勒克主席一行,双方进行了会谈。
  16.1995年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会见在北京参加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之后到闽访问的菲律宾共和国参议院议员许尔绮一行。张明俊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对许女士再次回到祖籍地参观表示热烈欢迎。
  17.1995年10月7~10日,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的邀请,澳大利亚西澳洲下院议长詹姆斯•乔治•克拉科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张明俊会见詹姆斯•乔治•克拉科一行,双方进行了会谈。
  18.1995年10月24~26日,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的邀请,由利比里亚过渡议会率领的利比里亚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庆林会见并宴请代表团。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参加会见,并陪同代表团参观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企业、商场等。
  19.1996年,非洲东南部的马拉维国会议长蒙岩椰姆贝一行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长溪会见来访客人。
  20.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宋峻会见以日本长崎县副知事松尾睿为团长的长崎县友好代表团。
  21.1996年,拉脱维亚国对华友好人士、拉脱维亚道路党主要成员别尔津和潘杰列耶夫一行,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长溪会见来访客人。
  22.1996年5月,以日本长崎县议会议长吉住重行为团长的长崎县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会见客人。
  23.1996年7月20~23日,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众议院议员、影子内阁体育康乐及林业部部长吉姆•培根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曾喜祥会见来访客人。
  24.199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会见意大利国家众议院议员代表团。25.1997年4月,拉美议会议长鲁道夫•辛赫尔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拉美客人。
  26.1997年8月,以日本冲绳县议会土木委员会委员长上原吉二为团长的冲绳县议会土木委员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会见日本客人。
  27.1997年9月,应省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由美国俄勒冈州参议院议长亚当斯•布雷迪、众议院议长兰奎斯特•林率领的俄勒冈州参、众两院议会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28.1997年9月,以比利时王国欧盟经贸委员会副主任吉利雷克为团长的比利时经贸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29.1997年9月,以美国东西方企业发展公司总裁埃得.山姆为团长的美、以投资贸易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30.1997年11月,为纪念福建省与日本长崎县结好15周年,长崎县知事高田勇、议长村山一正率领的长崎县友好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客人。
  31.1997年11月,以澳门运输暨公务政务公司鲍维立为团长的澳航访问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32.1997年12月,法国圣戈班公司总裁爱申华率领法国圣戈班玻璃公司代表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33.1997年12月,以美国马里兰州商业部长威廉、美国东方国际贸易公司总裁汤马士为团长的美国华盛顿工商中国投资考察团访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会见代表团。
  注:至1998年1月止,福建省先后同澳大利亚的塔斯马尼亚州、日本的长崎县、美国的俄勒冈州、比利时的列日省、德国的菜•法州、法国的下诺曼底大区、日本的冲绳县、意大利的那不勒斯省8个省州,建立了友好关系。
  第十章 市、县(市、区)、乡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市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接近人民群众,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履行监督职能。设立人大以来,设区市以下人大也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中期,市、县、区人大曾经发挥重要作用,后来由于“左”的影响,人大工作受到干扰、削弱,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被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根据新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县、区、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使人大成为日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8年来,市、县、区人大办事机构逐步健全,人员逐步增加,制度逐步完善,工作不断拓展。
  第一节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有10个地、市,后合并为9个。其中福州、厦门为设区的市建制,于1953年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于1980年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另外7个地区于1981年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1983年,三明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1984年,莆田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1985年,撤销晋江、龙溪两地区,建立泉州、漳州两市为设区的市,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南平、龙岩、宁德三地区联络组改设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1995年1月,南平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龙岩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至1997年底,全省有8个设区的市建制。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人大每届任期原定3年,1982年改为5年。市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3~35人。
  1982年,根据《宪法》规定赋予省会城市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活动。同时,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对县、乡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指导。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第二节 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1953年第一届基层选举期间,全省有2个不设区的市,9个市辖区,59个县。现在全省有15个不设区的市,23个市辖区,45个县,共83个县、市、区。1993年,全省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时,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2899名。1980年以来,均设立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规定每县、市、区人大的组成人员11~23人,人口超过百万的县,不超过29人。
  县、市、区人大每届任期原定2年,1979年改为3年,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县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至1993年,除部分新设立的区外,均为第十二届。
  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逐步健全。人大常委会设立初期,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以后逐步增设法制、财经、农经、教科文、华侨、台胞等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联络机构;人员也逐步增加,从开始设立办事机构只有3~5人,增加到现在的15~30人左右。
  18年来,在中共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从缺乏工作经验到逐步积累经验,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实施法律监督和对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选举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搞好换届选举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是具体组织指导各级代表活动的主要环节。要组织本级代表的活动,建立代表小组,指导小组活动,还普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代表小组学习制度、联系选民制度、代表活动日制度、代表视察制度和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等。组织本辖区的全国、省、市三级代表的活动,指导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在1991年召开的全省人大代表工作会议上,各地人大交流开展代表活动经验,创造许多好制度好方法。如福州市台江区多年开展每月固定代表活动日,同安县连续三年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龙海县改进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泉州市组织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视察基层所站,莆田市城厢区代表认真评议政府工作,建宁县建立代表议政室,建瓯县实行代表活动量化考评,上杭县乡镇代表评议农村七所八站工作,寿宁县坚持三年实行代表接待日活动等。1992年初,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首次表彰了全省人大系统先进集体10个和先进个人174名。
  第三节 乡、民族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
  1953年,全省有6585个乡镇、28个城镇区。1984年,结合县、乡换届选举,完成政社分开和建乡、建村,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镇政权。现在全省有974个乡镇。
  1982年以前,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领导体制,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任期2年。1982年,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3年。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除主持本次会议外,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87年换届选举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各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具体事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组织代表活动等。1988年6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对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作了规范。1990年7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受理乡镇长辞职案的决定》。现在,全省已有95%以上乡镇配备了专职主席,大部分乡镇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1996年9月开始,全省974个乡镇先后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修改后首次独立进行的乡级人大换届选举。选出乡镇人大代表58287名。按照1995年修改后的《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建立,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特别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之后,乡镇人大工作有了很大变化和发展。首先,能依法按期召开代表大会会议,会前能认真筹备和组织调查研究,准备报告;会议能按照民主程序和法律规定办理,会议效果好,代表满意;其次,大会闭会后,有专人负责贯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三,组织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改变了“代表代表,会散就了”的状况。乡镇普遍建立人大代表小组,组织学习,评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同时,还经常开展法律宣传,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最基层的乡、镇、村的贯彻实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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