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表职权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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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9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代表职权保障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司法保障和工作保障,包括人身免捕权、言论免责权、物质保障、时间保障和经济保障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权

内容

国家和社会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主要是司法保障和工作保障。
  司法保障即对代表执行职务和人身权利的保障,包括人身免捕权和言论免责权。
  中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非经人大或其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权利。人身免捕权,目的是保护代表的人身自由,防止出现因追究不当而造成的偏差,损害代表身份的权威性。法律确定代表享有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追究的权利,保障代表发扬民主,充分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为了切实保障代表的职权,《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对罢免代表的提议,受理机关必须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提议罢免代表的申诉。
  1957年5月,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响应中共福建省委开门整风的吁请,对党政工作提出严肃批评。“鸣放”中对党政不分、党群关系紧张、有法不依、领导特权腐败、基层工作作风恶劣等等现象的揭露批评,大部分是正确或基本正确的,有许多意见切中时弊。这个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常行为,后来由于反对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导致有14位人大代表的发言受到追究,并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9年在开展“反右倾”斗争中,又有不少地方负责人因为讲了真话,被错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后,省长未经法定程序被免职,有21位人大代表经授意辞职。民主秩序不正常,代表人身权利屡遭侵犯,政治生命长期受到压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1979年终于对错划的右派分子复查改正,对错划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也甄别平反。
  工作保障包括物质、时间和经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时候,享受国家提供的工作、食宿、旅途交通工具和使用文献资料等方面的物质条件保障。代表在开展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给予必要时间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享有各类代表活动专项经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经费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部门专项拨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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