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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9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代表的产生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经过民主选举,按照城乡比例分配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代表任期为5年。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内容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代表名额由各省决定。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为519人。1953年,《选举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名额,人口在2000万以下的选100~400人。福建省当时人口为1283万,第一届代表为283人,第二届为294人。根据1962年中共中央关于适当增加代表名额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届为411人。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安排第五届为1016人。1979年《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名额,由各省按照便于召开会议、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自行决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六届为580人。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为利于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地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参照精简出效能的规律,适当减少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因此,第七届调整为572人,第八届维持不变。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共分六类,包括区域代表、省人民政府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人民解放军代表、人民团体及职业代表、其他社会人士代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代表名额。省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主要根据选举单位的人数和城市领导农村的原则实行。第一、二、三、五届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县按所辖人口分20万以下、20万~60万、60万以上三个档次。各产生代表3~6人、4~10人、5~11人。城市和工矿区按每1.5万~2万人产生代表一人。1979年,《选举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5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六届城乡比例为1.4万:7万,即城市每1.4万人产生代表一人,农村每7万人产生代表一人。第七、八届城乡比例为2.1万:10.5万,即城市每2.1万人产生代表一人,农村每10.5万人产生代表一人。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从第六届起在总名额中划出一定的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另行分配给有关县、市。
代表的选举工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立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办理代表选举事务。根据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选举委员会,办理第一届至第三届代表选举事务。省第五届代表不经选举产生,而是由地、市革命委员会用协商的方式产生。按照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第六届以来的代表选举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分别采用选举、推选和邀请的办法。区域代表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团体及职业代表由其所属界别自行选举或者推选,党派代表和军队代表均自行推选,其他社会人士代表由省人民政府邀请。省人大代表采取间接选举制,依法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以县、市人大为省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1982年《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从第六届起市管县不再作为选举单位。待统一的金门县出席历届省人大的代表,采取召开金门同胞代表会议的形式协商推选。军队出席省人大的代表,由其所属区域驻军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由各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与各方面协商后提出初步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出后,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代表联合提名,1979年《选举法》规定为三人以上联名,1982年修改为十人以上联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县、市人大主席团把各政党、团体和代表提出的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尊重较多数代表的意愿确定。第一届至三届代表都是等额选举,从第六届起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依法多于应选名额1/5~1/2;各选举单位差额比例在此幅度内确定。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人选,确实保障代表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力。
选举由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人。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会议主席团依法确定。第一届至三届代表选举,省选举委员会分别公告当选代表名单,再由当届人大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代表大会确认。从第六届代表选举开始,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就当选代表资格向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在当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告代表名单。
省人大代表的法定任期,1953年《选举法》定为4年,1979年改为5年。任期从当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时为任届期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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