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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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62
颗粒名称: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
分类号: D627
页数: 2
页码: 26-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委员会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委员会负责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代表会议的决议,联系人民并征求意见,审查政府文件议案,研究各方面材料并提出意见,协助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处理人民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会议 协商委员会

内容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第17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至4人及委员50人至60人组成之。本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由全体委员中互选委员20人至26人组成之,并以本会主席、副主席为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任期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任期同,连选得连任。遇有更换必要时,经本会商定,得提请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更换之。
  第四条 本会职务如下:
  一、经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二、经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省人民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
  三、审查省人民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
  四、有系统地约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华侨、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省人民政府采择;
  五、分别地或联合地召集各界人士座谈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对政策法令的意见;
  六、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认真加以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七、协助并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参加各种人民革命运动及建设工作;
  八、组织时事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进行时事的、政策的和理论的学习;
  九、协助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解决相互有关的问题,加强其团结与合作;十、对各民主党派的发展及训练干部等工作予以可能的协助;
  十一、协调省人民政府筹备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本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六条 本会由委员中互推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其编制另定之。
  第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得设政法、财经、文教及其他委员会,吸收本会委员、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代表以外有关人士参加工作。各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负责主持,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会在代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地方委员会职权时,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关系如下:
  一、接受全国委员会的各种工作指示;
  二、有重点地分别报告每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本会开会的经过及各项决议议案的实施情况;
  三、搜集并汇报有关政法、财经、文教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
  四、汇报本省各县、市及县、市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会经过及其工作。
  第九条 驻在本省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得出席本会的会议。
  第十条 本会得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代表列席全国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本省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如下:
  一、接受并处理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二、搜集并研究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资料,并交流经验;
  三、协助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解答省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在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
  四、协助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进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驻在本省各市、县的本会委员,得列席各该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情况需要,通知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派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派代表到本省各市、县考察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本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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