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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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61
颗粒名称: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5-2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代表产生、任期、职权、组织结构、休会期间的工作安排、会议召开频率和通过决议的条件等内容。该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召集,代表资格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任期为2年。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会议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制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本会议),由本省人民政府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召集之。
  第三条 本会议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在协商委员会未成立前,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之。
  第四条 本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之外,不分民族、性别、阶级、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五条 本会议代表之产生:
  一、区域代表: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如有特殊情形,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该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推选之;
  二、省人民政府代表: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主任、厅长、省直属会、局、处首长及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等充任之;
  三、各民主党派及人民解放军代表,由各民主党派及人民解放军自行推选之;
  四、人民团体及职业代表:已组成团体者,由该团体自行选举或推选之。其未组成团体者,由各该界召集适当会议推选或由省人民政府与协商委员会商定遨请之;
  五、其他社会人士代表:由省人民政府与协商委员会商定遨请之。
  第六条 本会议代表的任期定为2年,连选得连任。各区域、党派、解放军、人民团体及职业代表,经由各产生单位与协商委员会商定后,得更换其代表。其他社会人士代表,经省人民政府与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
  第七条 本会议代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省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三、审查与通过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四、建议与决议有关省政兴革事宜;
  五、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议的决议,如有与中央人民政府暨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政策法令抵触时,应即遵照规定废除、修改或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大会一切事宜。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本会议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由主席团提交本会议通过。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本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本会议休会期间设协商委员会,由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至4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与省人民政府协商决定;但经省人民政府或本会议1/3以上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二条 本会议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开会;须由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本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组织规程及议事规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本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并经由省人民政府转请华东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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