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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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5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10
页码: 18-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24日在福州成立,主席张鼎丞,副主席叶飞、方毅、陈绍宽、丁超五。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1950年12月10日,张鼎丞主席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题为《为完成福建土地改革而斗争》的报告,报告要求年内开始在已经具备条件的42个县实行土地改革,明年春耕前完成,其余地区至明年底完成。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会 会议

内容

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向福建进军,与长期坚持闽北敌后战争的地方武装胜利会师。同年7月,向沿海挺进,8月17日解放省会福州。随即乘胜南下,10月中旬渡海解放厦门岛,1950年5月解放东山岛。至此,福建全境除金门、马祖与若干岛屿外,均告解放。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24日在福州成立,中央军委与人民解放军总部委任,张鼎丞为主席,叶飞、方毅为副主席。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张鼎丞,副主席叶飞、方毅、陈绍宽、丁超五;委员王亚南、石英、伍洪祥、何公敢、冷楚、吴良杰、成钧、李述中、林采之、林植夫、洪晓春、倪松茂、孙克骥、梁国斌、梁灵光、许亚、陈辛仁、陈培锟、傅柏翠、彭冲、曾镜冰、黄长水、黄农、叶果、廖华、刘永生、刘培善、刘通、刘裕民、刘栋业、练惕生、蔡友兰、萨镇冰、蓝荣玉、魏金水、苏华等36人。
  1950年10月16日,张鼎丞主席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宣告: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在福建大陆已经完全解放,人民政权已经普遍建立的形势下,根据政务院公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成立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包括全省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人民解放军、社会民主人士和华侨代表,这说明福建全省1200万人民在毛主席的旗帜下,表现了坚强的团结,是福建人民的伟大胜利。副主席陈绍宽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报告》。报告阐述:全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政府。福建因战争支前,任务频繁,不能及早召开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本届政府委员会是按照《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二条由大行政区提请中央批准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7项职权,可以拟定与省内大政要事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本届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先后制定了《福建省关于执行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福建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福建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
  1950年12月10日,张鼎丞主席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题为《为完成福建土地改革而斗争》的报告,报告要求年内开始在已经具备条件的42个县实行土地改革,明年春耕前完成,其余地区至明年底完成。会议通过了相应的决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1月13日发出《关于召开各界代表会的指示》。至1951年上半年,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已普遍召开,并成为经常制度,社会各界已普遍建立组织并发挥作用。为了便利全省人民行使政权,扩大省人民政府的民主基础,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5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作出《关于召开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代表会议依法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节 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
  1951年12月12~25日,福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福州八一礼堂举行,预备会议3天,正式会议11天,历时14天,与会代表513人。
  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39人名单,秘书长石英,副秘书长彭冲、倪松茂。会议听取石英作《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经过报告》,通过《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和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主席团组织规程》、《提案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文电起草委员会组织规程》、《代表资格审查办法》,还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文电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彭冲作了《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会议由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致《开会词》,全国政协委员萨镇冰、庄明理致词,冷楚、刘通、何公敢、黄农、刘栋业分别代表中共省委、民革省分部、民盟省支部、农工党省工委、民建市分会(筹)致词。省人民政府代表丁超五、福建军区代表赵锋五、特邀代表黄长水、人民团体代表吴良杰、劳动模范代表葛老五、文教界代表王亚南、妇女代表于晶、工商界代表蔡友兰也先后向大会致词。省人民政府副主席陈绍宽作《第二届国庆观礼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的传达报告》。
  会议由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作《福建省解放两年来的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报告综述:人民解放军解放福建,消灭国民党军队10万之众,短期内又歼匪7万以上。全省已建立8个专员公署、4个市人民政府、66个县人民政府、511个区人民政府、5967个乡人民政府。两年来,在全省范围胜利开展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加上物价平稳、工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福建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全省人民两年来的斗争成果,证明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报告提出今后任务:第一,继续贯彻和深入开展抗美援朝运动;第二,开展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第三,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第四,继续进行镇压反革命斗争;第五,注意人民民主建政工作;第六,加强文化教育工作;第七,加强海防工作。
  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厅长申平作《关于1951年省财政收支概算情况报告》。报告统计:福建省1951年财政收入,地方税收占18.96%,地方企业利润占1.36%,其他收入占4.12%,上级补助占75.56%;财政支出,行政经费占53.46%,文教事业费占10.33%,卫生事业费占3.55%,经济建设投资占31.15%,预备费占1.51%。会议还分别听取福建军区司令员叶飞、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方毅、省人民政府文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辛仁、省抗美援朝分会主席陈绍宽、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一真、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梁国斌作的有关军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6项工作报吿。
  会议有80位代表作大会发言。会议通过《关于拥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各项决议>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各项决议》的决议》,号召全省各界人民一致行动起来,为贯彻中国人民政协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各项决议而奋斗。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张鼎丞主席关于<福建省解放两年来的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的决议》,同意和拥护这个报告,号召全省人民为彻底实现报告提出的7项任务而努力。
  会议筹备期间共收到提案1295件,经整理为457案,其中,总类11案,政法类106案,财经类193案,文教类139案,军事类8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组织规程》的规定,对提案内容进行了原则审查。对有关全省施政的重要措施,提交大会讨论的共10案:(1)拥护中国人民政协一届三次会议决议案;(2)继续加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案;(3)广泛展开爱国主义增产节约运动案;(4)广泛展开思想改造运动案;(5)继续镇压反革命活动案;(6)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案;(7)普遍在本省各地工厂、企业、行业中进行民主改革案;(8)大力贯彻婚姻法案;(9)加强优抚工作案;(10)发动全省人民护林、造林案。其余送政府研究办理的240案,请示办理的14案,说明解释的47案,参考保留的146案。会议期间尚有84件提案在宣布截止收件日之后送达,未及审查,决定交省协商委员会处理。会议听取了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蓝荣玉作《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案审查报告》,通过《关于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案报告的决议》。
  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选举办法》和《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选举办法》。经过反复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联记投票方式,通过选举,所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43人与省协商委员会53人候选名单全部当选。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副主席叶飞、方毅、陈绍宽、丁超五;委员江一真、吴良杰、洪晓春、许亚、许或青、石英、梁灵光、彭冲、叶果、王亚南、冷楚、林植夫、陈辛仁、曾镜冰、蓝荣玉、申平、伍洪祥、倪松茂、黄农、刘永生、刘尚之、魏金水、萨镇冰、苏华、李述中、林采之、黄长水、叶松、刘裕民、覃修典、刘培善、包望敏、何公敢、刘通、刘栋业、傅柏翠、练惕生、陈培锟。福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张鼎丞,副主席曾镜冰、王亚南、林植夫、黄长水;委员于晶、黄火星、蓝荣玉、方毅、成钧、吴良杰、彭冲、王竟成、王汉杰、李继成、马宁、倪松茂、梁国斌、许家屯、李述中、洪晓春、郭庆光、翁文渊、陈绍宽、张光旭、张玉麟、谢怀丹、丁超五、王世锐、何公敢、纪廷洪、陈亚泉、庄仲姚、郑书祥、陈材牧、黄农、黄震、黄毓祥、廖博厚、蔡衍吉、严叔夏、郑丹甫、刘通、卢浩然、张开琏、邓炎辉、练惕生、陈芝美、许显时、刘栋业、蔡友兰、蔡竹排、陈培锟。
  会议通过《向毛主席暨中央人民政府致敬电》、《向毛主席暨中共中央致敬电》、《向朱总司令和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战员致敬电》、《向中国人民志愿军致敬电》、《向华东军政委员会致敬电》、《致全省老革命地区同胞慰问电》、《致全省残废军人和解放军伤病员慰问电》、《致海外侨胞慰问电》,最后由主席张鼎丞致《闭幕词》。
  本届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至1954年8月召开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前夕,先后召开了13次会议。1952年8月,副主席方毅离任,中央任命陈辛仁委员为副主席。冷楚、叶果委员离任,孟东波、贾久民任委员。
  1952年4月28日,张鼎丞主席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次会议与省协商委员会第2次会议联席会议上作题为《贯彻“三反”与“五反”运动,争取增产节约战线上的更大胜利》的报告,通过相应的决议。
  1952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省首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经与省协商委员会商定于1953年1月举行。195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6次会议,根据当时冬春工作相当繁重等实际情况,决定延期举行省首届二次人民代表会议。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9次会议,叶飞副主席在会上指出,普选运动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充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运动中要充分发扬人民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密切政府和人民的联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举也将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有力而深刻的民主教育,以克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现象。会议制定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53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11次会议,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曾镜冰作《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问题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广泛深入动员全省人民贯彻执行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而奋斗的决议》,制定了《福建省粮食管理实施办法》。
  1954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12次会议,省选举委员会秘书长蓝荣玉作《福建省基层选举工作初步总结报告》。会议决定成立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立即开展工作。
  附:
  (一)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主席团:(39人)
   张鼎丞 叶飞 方毅 陈绍宽 丁超五 王亚南 王汉杰 石英
   司荣 江一真 任日淼 杜锷生 吴良杰 李述中 李光善 何公敢
   林植夫 侯国英 郭良 倪松茂 梁灵光 许亚 庄炎林 张招巴
   张翼 曾镜冰 温附山 彭冲 黄火星 黄长水 杨德明 郑书祥
   葛老五 刘通 刘栋业 练惕生 蔡友兰 谢怀丹 蓝荣玉
  秘书长:石英
  副秘书长:彭冲 倪松茂
  (三)省首届各界人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 任:蓝荣玉
  副主任:刘 通 倪松茂
  委员:于晶 王兴纲 申平 李继成 李述中 武彦荣 林辰 胡铁生
  胡辛人 陈桂贞 翁文渊 高磐九 商建中 许亚 许或青 黄火星
  黄农 张治宏 张建国 张壮飞 张光旭 曾镜冰 傅柏翠 游荣长
  宁殿魁 杨西光 杨玉诚 雷宏 雷善兴 叶果 练惕生 刘裕民
  刘建亭 郑丹甫 骆 平 蔡友兰 蔡世的 肖亭
  (四)省首届各界人代会文电起草委员会名单
  主 任:陈辛仁
  副主任:马宁
  委员:何若人 吴从征 李含阳 林采之 陈材牧 黄骏霖 刘永业
  第二节 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及常务会议
  福建省协商委员会是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同时也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根据1950年6月23日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在普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省协商委员会代行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参与协商和决定全省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于1951年12月24日成立,12月2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委员、秘书长和各专门机构负责人。省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张鼎丞、曾镜冰、王亚南、林植夫、黄长水、丁超五、方毅、王竟成、何公敢、吴良杰、李述中、倪松茂、陈芝美、陈绍宽、许家屯、张玉麟、黄农、黄火星、彭冲、郑丹甫、郑书祥、刘通、刘栋业、练惕生、卢浩然、谢怀丹、蓝荣玉等27人组成。秘书长彭冲,副秘书长倪松茂。1954年5月林修德接任秘书长。
  省协商委员会建制历时三年,先后举行过7次全体会议和12次常务会议,参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各项运动和中心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政权,推动全省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动员和团结全省人民积极展开对敌斗争。通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县协商机构,在全省展开波澜壮阔的抗美援朝运动、保卫和平运动,组织赴朝慰问和志愿军归国代表的传达,发动爱国捐献和订立爱国公约,加强对全省人民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1953年7月,组织对东山战役前线军民的慰问工作。1954年8月,联合全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发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解放台湾联合宣言》通电,会同福州市协商委员会召开省、市各界人民反对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大会,作出决议,表达了统一祖国的坚强意志。
  第二,协助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项中心工作。1952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协助民主党派组织联合节约检查委员会进行检查。1952年4月30日,省协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蔡友兰的省协商委员会委员职务。(①蔡友兰时任福州市工商联筹委会副主任委员,1952年4月10日涉嫌偷漏税、盗窃国家资财被逮捕。1953年10月27日,经福州市人民法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1955年起,历任福州市第一届至第八届政协委员。)
  对司法改革、调整商业、物资交流、贯彻《婚姻法》、普选工作等重要措施,组织座谈,沟通政策。遵照全国政协的部署,先后组织各界人士进行《宪法草案初稿》和《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不少修改意见。同时,协助政府处理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案。
  第三,推动和组织各界人士的政治学习。1952年,成立由曾镜冰、杨西光为正、副主任的学习委员会,领导各民主党派、科学技术界、工商界、宗教界、归国华侨等方面人士进行学习。先后学习了《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苏共十九大文件》、《人大选举法》、《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文件》。通过学习,加强了对国家政策法令的认识,提高了爱国主义觉悟,增强了国际主义的精神,认识到学习就是自我教育和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方法。
  第四,指导市县协商机构工作。对市县协商机构的工作经常进行研究,提供建议,定期总结,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1952年10月,召开全省协商工作会议,研究了各地协商机构的具体问题。
  1954年8月,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以后,省协商委员会不再具有人民代表会议常设机构的职能。省协商委员会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机构,根据1954年5月13日全国政协、政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召开后各级协商机构暂时保留的通知》,继续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经过有关方面的慎重协商和省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定,政协福建省第一届委员会于1955年1月14日正式成立。省协商委员会副主席王亚南1月15日在省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作《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三年来工作报告》。会议最后宣告:福建省协商委员会已经光荣地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任务。
  第三节 地级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中共中央1948年11月30日《关于新解放城市组织各界代表会的指示》指出:“党所领导的人民代表会议是我们的组织武器,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则可看作是人民代表会议的雏形。”福建解放后,省会福州率先于1949年10月20日召开全市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于1951年3月8日举行二届一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决定本市施政方针,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参加并指导了1949年11月11日召开的林森县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6月7日又在全省首次民政会议上作题为《开好各界人民代表会是开展各项革命工作的有效办法》的报告。闽侯专区也于1950年11月1~5日在福州召开全区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心议题是讨论土地改革,会议成立专区土地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结合土改加强民主建政工作的指示》。1951年8月13日,制定了《福建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三年来全省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有了很大发展,至1952年上半年,县、市人民代表会议一般都开过10次左右,7个县、市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县、市常务(协商)委员会也已普遍建立并逐步健全。全省有88.8%的乡召开了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政府委员。福州市普遍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各地都以剿匪反霸、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增产节约等中心工作为县、市人民代表会议的中心议题,并建立健全乡镇政权。各级人民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逐渐增多,一般已达代表总数的80%以上。特邀代表有适当的名额,但所占比例很小。全省人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实现了对国家和自己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活跃了人民的民主政治生活,联系与团结了各界人民,反映与解决群众迫切要求的事务,推动了各项中心任务的完成。《中央政法公报》于1951年6月20日发表题为《福建省建政工作的经验》的社论,肯定了福建省建政为中心工作服务和重视县级民主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解放日报》1952年7月15日社论述评:“福建解放最迟,环境最复杂,而其民主建政工作反而做得较好,其关键就在于加强了领导。”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8月15日发出《关于加强民主建政工作的指示》。10月7日,召开首次县长会议,推进全省民主建政工作。张鼎丞主席在会上指出:“提高民主思想,发扬民主作风,是推进民主建政的重要关键。”会议认为,三年来民主建政工作的发展是正常的、健康的,但还有不少地方的人民代表会议尚未形成经常的巩固的制度,县、市人民代表会议尚未普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今后必须把本省民主建政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1952年底,全省有65个县、市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把原来为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构发展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在1953年实行普选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乡政建设方面,尚未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乡,普遍在农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扩大代表名额,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政府委员。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已经逐步成为各级人民政府集中广大人民意志、推动革命建设前进的民主政治制度新载体。
  1953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迎接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开好春季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全省各地普遍举行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使人民代表会议从组织形式和民主制度上更加健全和完备。至1953年止,全省县级人民代表会议累计召开达839次。通过1.5万名县、市人民代表和30万名乡镇人民代表的活动,使全省人民团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周围。
  附: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制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本会议),由本省人民政府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召集之。
  第三条 本会议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在协商委员会未成立前,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之。
  第四条 本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之外,不分民族、性别、阶级、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
  第五条 本会议代表之产生:
  一、区域代表: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如有特殊情形,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该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推选之;
  二、省人民政府代表: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主任、厅长、省直属会、局、处首长及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等充任之;
  三、各民主党派及人民解放军代表,由各民主党派及人民解放军自行推选之;
  四、人民团体及职业代表:已组成团体者,由该团体自行选举或推选之。其未组成团体者,由各该界召集适当会议推选或由省人民政府与协商委员会商定遨请之;
  五、其他社会人士代表:由省人民政府与协商委员会商定遨请之。
  第六条 本会议代表的任期定为2年,连选得连任。各区域、党派、解放军、人民团体及职业代表,经由各产生单位与协商委员会商定后,得更换其代表。其他社会人士代表,经省人民政府与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
  第七条 本会议代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省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三、审查与通过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四、建议与决议有关省政兴革事宜;
  五、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议的决议,如有与中央人民政府暨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政策法令抵触时,应即遵照规定废除、修改或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负责主持大会一切事宜。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本会议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由主席团提交本会议通过。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本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十条 本会议休会期间设协商委员会,由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至4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与省人民政府协商决定;但经省人民政府或本会议1/3以上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二条 本会议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开会;须由出席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本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组织规程及议事规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本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并经由省人民政府转请华东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修改时同。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第17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至4人及委员50人至60人组成之。本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由全体委员中互选委员20人至26人组成之,并以本会主席、副主席为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任期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任期同,连选得连任。遇有更换必要时,经本会商定,得提请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更换之。
  第四条 本会职务如下:
  一、经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二、经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省人民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
  三、审查省人民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
  四、有系统地约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华侨、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省人民政府采择;
  五、分别地或联合地召集各界人士座谈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对政策法令的意见;
  六、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认真加以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七、协助并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参加各种人民革命运动及建设工作;
  八、组织时事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进行时事的、政策的和理论的学习;
  九、协助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解决相互有关的问题,加强其团结与合作;十、对各民主党派的发展及训练干部等工作予以可能的协助;
  十一、协调省人民政府筹备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本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六条 本会由委员中互推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其编制另定之。
  第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得设政法、财经、文教及其他委员会,吸收本会委员、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代表以外有关人士参加工作。各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负责主持,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会在代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地方委员会职权时,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关系如下:
  一、接受全国委员会的各种工作指示;
  二、有重点地分别报告每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本会开会的经过及各项决议议案的实施情况;
  三、搜集并汇报有关政法、财经、文教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
  四、汇报本省各县、市及县、市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会经过及其工作。
  第九条 驻在本省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得出席本会的会议。
  第十条 本会得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代表列席全国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本省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如下:
  一、接受并处理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二、搜集并研究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资料,并交流经验;
  三、协助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解答省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在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
  四、协助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进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驻在本省各市、县的本会委员,得列席各该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情况需要,通知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派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派代表到本省各市、县考察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本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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