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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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56
颗粒名称: 附: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
分类号: D235
页数: 6
页码: 12-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总纲、选举条例和代表的职业成分及产生方法。
关键词: 苏维埃政权 选举条例 代表

内容

苏维埃政权组织法
  (1930年3月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法案)
  第一章 总纲
  一、苏维埃是工农兵自己选举代表组织的政权机关,一切行动政纲,都要根据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贫穷利益去决定,同时对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加妨害。
  二、凡年满16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三、各级苏维埃议决并执行各级地区内一切事宜,承受上级苏维埃的命令,掌握各该级的一切权力,行使一切职权。
  四、各级代表会为各该级最高机关,代表会闭幕后,所选执行委员会即代替该代表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一切职权。
  五、下级苏维埃不能代表工农兵群众利益时,上级苏维埃得改组之;上级苏维埃不能代表群众利益时,有下级苏维埃2/3的请求时,须召集代表会改组之。
  六、各级代表会有不能代表他所选出区域或机关之意见者,为该区域或机关所不信任时,原区域或原机关得将该代表撤回另派。
  七、各级委员会舞弊或失职时,各该级代表会得随时撤换之。
  第二章 选举条例
  八、凡属赤色区域内之群众,年满16岁以上者,不分男女,不分籍贯,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人及其家属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努力革命工作经政府许可,及本人在外其家属在家3年之内无反动行为,经政府恢复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不在此例。
  1.过去及现在充反动政府之官吏、警察、衙役、侦探及白军营长以上的官吏者。
  2.城乡绅士、乡董、民团团总、族长、地保等。
  3.现在反动政党党员。
  4.过去收租过活者。
  5.经常菅放高利贷或开当铺者。
  6.利用资本雇用工人谋利的商人及工厂厂主。
  7.宗教师及现在宗教徒僧道尼巫等。
  8.凡有精神病、麻风病及吃鸦片者。
  9.有反革命行为经政府剥夺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者。
  10.其他与政府法律抵触,经政府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11.上列第八与第十两条除本人外,其家属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代表之职业成份及产生方法
  十、各级苏维埃代表的职业成分如下:
  1.闽西各县政府代表,工人占30%,农民占60%,士兵占5%,教员学生占5%。人数闽西代表不得超过300人,县不得超过200人。
  2.区政府代表,工人占20%,农民占70%,士兵占5%,教员学生占5%。但城区代表则工人占50%,农民占40%。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3.乡政府代表,农民占80%,工人占20%,教员学生得派代表参加,士兵不另选代表。但城区的乡政府则工人农民代表各占50%。人数不得超过60人。
  十一、各级代表必须在各业各区域内群众大会选举,须复选者须经过复选手续,不得指派或代替。
  十二、各级代表产生方法及手续,由各县政府依照代表成分及当地人口比例制定,呈请闽西政府核准施行。
  十三、200人以下之乡政府不必组织代表会,一切事务可召集群众会直接解决。
  第四章 各级政府组织系统
  十四、闽西政府组织系统如下表(甲)权力机关之系统十五、县政府之组织(甲)权力机关之系统
  (乙)办事机关之系统
  (乙)办事机关之系统十六、区乡政府之组织
  十七、各级政府人员数量如下表:
  第五章 任期
  十八、区乡两级代表任期6个月,执委任期同。
  十九、县及闽西两级代表任期1年,执委任期同。
  第六章 乡区政府区域等级之划分
  二十、区政府管辖范围,照以前政治区范围划分。
  二十一、乡政府管辖范围,照以前乡村原有范围划分,如邻近小村其群众自愿合组政府者听其自便。
  二十二、数乡合并,或范围过大的乡政府,得在各小乡村组织代表组,由该地代表公推一人为组长,执行传达政府命令及召集群众会调查等工作,其群众会可在各地分开召集,使全体群众能够到会。
  二十三、不愿意归原所属政府管辖地方,经当地群众3/4的同意,得上級政府批准者,得脱离该原属政府,合并或改辖于邻乡政府。
  二十四、为规定各级常驻工作人员及便于预算起见,各区乡政府应按照人口多少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如下表:
  二十五、各级政府办事人员每月伙食不得超过4.5元,零用钱每月暂定大洋2元,做工照优待士兵待遇。
  二十六、区乡政府办事人员规定如下表:
  二十七、上列工作人员表伙夫交通在外,但要5人以上之政府,始可另设伙夫,其5人以下者则津贴伙食,由他自己设法。
  二十八、交通员以区为单位,每区应设多少由各县政府自定。其交通路线之区域,应多设交通员,财政统一后,交通费由县政府担任,乡政府不设交通员,但在交通路线者例外。
  第八章 政府与工会关系
  二十九、工会要经常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工作情形。
  三十、政府应经常指示和帮助工会工作及经费。
  三十一、政府对工会有不同意见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
  第九章 会期
  三十二、闽西政府代表会半年开会一次,执委会3个月一次。
  三十三、县政府代表会3个月开会一次,执委会1个月一次。
  三十四、区政府代表会2个月开会一次,执委会半个月开一次。
  三十五、乡政府代表会半个月开会一次,执委会1周开一次。
  三十六、乡群众会1个月开会一次。
  三十七、各级如有特别情形时得召集临时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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