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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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50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D621
页数: 4
页码: 1-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文化大革命

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总结不同历史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特别是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所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明确提出,中国民主革命胜利后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共同纲领的实施,为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土地改革尚未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不能立即全面实行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由普选产生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1年12月,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首次会议。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为动员和团结全省人民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和人民民主政权的确立,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开始成熟。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同年4月,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正式开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普选,极大地焕发了人民群众翻身解放、当家做主的热情。1954年9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侨等方面选举产生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进一步肯定和确认了适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会议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
  中央国家机关。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大地上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福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8月经选举后召开,至1957年5月,按期举行了四次会议。会议发扬民主,代表畅所欲言,积极提出提案,建言献策。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康发展,显示出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它在团结和动员全省人民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7年,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有的人大代表在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一些善意的批评和建议,也被当作右派言论加以批判。反右斗争扩大化,损害了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进程,使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从此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被忽视,甚至受到任意侵犯。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随之而来的三年困难时期,使中国的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不正常,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人大工作的开展。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即使召开了,也往往流于形式。本省二届人大只召开三次会议,省三届人大仅在当年9月举行过一次会议,以后再没有举行。有的例会即使召开也未能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如有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没有提请人大审议,有的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变更也未经人大通过。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失去了法制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出现曲折,人大职能被削弱。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破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已被取消,各级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依据的国家宪法遭到践踏,许多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活动的约束力,不能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甚至不能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的国家机关。政府负责人、地方人大代表被任意批斗,有的身陷囹圄,甚至被迫害致死。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逐步提到议亊日程上来。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十年动乱的沉痛教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会议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次会议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一个新的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重新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阐述: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二、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三、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依法履行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任免。上述法规严格界定和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加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机构的建立,使人大成为能够日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有力地促进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
  十余年来,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个时期人大的主要工作及特点是:
  第一,把立法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后十分重视抓立法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18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1项。国家立法是一个完整而统一的体系。全国人大制定的重要法律是依法治国的根基,认真贯彻宪法和国家法律是依法治省的首要任务。地方立法必须根据本省的省情,制定实施国家重要法律的办法或实施细则。福建是中央确定的改革开放的实验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先行一步的需要,根据中央授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单项经济法规,制定了有关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的法规。福建面对台湾,华侨众多,省人大投入了较大力量研究制定涉台、涉侨法规。有关本省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法律,在中央确定的原则下,地方积极自行立法,或先行立法,完全属于地方的具体事务;中央不可能涉及的立法,由省人大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认真审议、决定本区域的大政方针。在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和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先后审议、批准本省第六、第七、第八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各次人代会上还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了许多重大事项,如:《关于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制常识的决议》,以及关于发展经济、城乡建设、改革开放,开展生产救灾、普及义务教育,加强物价、财政、审计、基础教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工作的若干决议。
  第三,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1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逐步探索,总结经验,做了大量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行政、法院、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吿和专题汇报约有250次,对约150项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8年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较大规模的视察调查活动近70次,主要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及省人大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了解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自1995年至1997年,两次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及人大代表,对省土地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法院、省外经贸委、省计生委、省林业厅进行工作评议,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逐步程序化、规范化。首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会期制度化,做到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大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其次,会议的程序和制度逐步完善。制定了一批加强自身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法规,如《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改进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等。
  第五,注重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注意围绕党中央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议政能力。改进代表视察办法,由原来的组织集中视察改为分散性、经常性视察和集中视察相结合。在代表较集中的地方成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认真对待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健全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立法咨询等服务工作。加强同市、县人大的联系,指导和协调市、县人大的工作。邀请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各级人大干部培训工作。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和工作经验交流会,讨论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全省人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寄予厚望。目前,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政治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回顾40余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历史,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革命实践中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进一步推进本省的民主法制进程,加快建设台湾海峡西岸经济繁荣带、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摆在全省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面前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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