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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流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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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医药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流通管理
分类号:
F713
页数:
4
页码:
192-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医药行业质量管理的历程,包括医药市场整顿和商业质量管理两个方面。
关键词:
福建省
医药
管理
流通管理
内容
一、医药市场整顿
民国时期,福建医药市场由私商控制。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政府颁发《福建省药商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凡在本省各市、县、区开业之中西药商,未经所在地主管官署核准发给开业执照者,处以100元以下罚金;药商迁移地址向当地主管官署备案;停止营业没有上缴开业执照者处以10元以下之罚金。《福州卫生局管理零售药商暂行规则》规定,凡在福州卫生局管辖区内设置摊担零售以及铺户、住户兼售药品,需呈请市卫生局发给执照方准营业;零售药商不论设摊或沿途兜售均须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查验,铺户、住户应将执照悬挂于便众阅览之处;零售药商如遇歇业时,应报告市卫生局并将执照注销,不得转让。违反上述之一规定者,处以20元以下之罚金。但时值抗日战争,继之解放战争,医药市场混乱,基本上处于无人问津的无政府状态。内政部卫生署颁发《成药管理规则》,虽有明文规定,成药事先应呈报审核,经检验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成药登记许可证,方能在市场上销售,可是,各西药房试制成药时,大多违反卫生署规定,半公开地把未经登记核准的自制成药行销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平抑物价,稳定了市场。1950年,省卫生厅派人从香港进口一批100万单位链霉素,20万单位青霉素等化学药品和化学试剂,供应全省各医疗单位,使福州市场进口的100万单位链霉素市价每瓶降为5.28元,20万单位青霉素市价每瓶为1.76元,厦门降为1.60元。1951年12月,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揭露了一些经营药品私商投机倒把、贩卖假药和过期失效药品等不法行为。1953年底,福建私营医药批发商基本上退出了批发市场。对私营医药零售商,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物价政策,合理安排批零差率。1954年,福建医药市场全面制订并公布了医药商品的零售价格,规定私营零售商店必须执行国营牌价,进一步稳定了医药商品价格。1955年,福建开始对私营医药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全省医药生产、供应、销售、价格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轨道,医药市场趋于稳定。
1958年,在“大办工业”的号召下,全省办药厂成风,在原材料、厂房、设备、技术、质检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度生产出大量劣质医药商品,而医药商业在“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口号的影响下,片面追求高指标,致使假劣医药大量流入市场。1959年,省药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医药工商企业加强药品管理工作,认真检查验收入库医药商品,凡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准出库、不准销售。
1966~1978年间,福建省和全国一样大搞采、种、制、用中草药群众运动。公社、生产大队、学校、街道、农场等单位,不按国家规定任意开办药厂,H目生产药品,医药市场管理混乱,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1980年6月至1982年12月,经过整顿,39个不合格的药厂关、停、并、转。同时,省医药管理局配合省卫生厅对全省地产药品品种进行整顿清理,医药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净化。1985年6月,省医药总公司会同省卫生厅结合查处晋江假药案,举一反三,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单位的药品进行大清查。清查出总金额达281万元多的有问题药品1304个品种。
1986年1月2日,省医药总公司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税务局、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重申药品批发业务应由各级国营医药企业经营;生产企业自销的药品,不得售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非医药经营单位;不得委托个人作企业代理商;对于没有领取证照而非法经营医药批零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等。但价格混乱的状况并未根本好转。同年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精神,全省各地、市、县医药公司先后在公司内设立医药行政管理办公室,承担医药行业管理职能,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药市场的管理。下半年,省医药总公司会同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查处流入市场的17种假劣中药材。全省共清查1497个医药卫生医疗单位,查处伪品中药材2.4万公斤,金额达4.2万元。又对全省基层单位进行药品大检查,重点检查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据不完全统计,至年底全省共组织医药卫生人员1192名,分成178个检查小组,共检查7921个基层医药卫生单位,被查药品累计品种数达2166886种,其中查出不合格品种累计数24660种,金额209680元;并查处214个无证照的经营药品单位及个人。
1990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报告》。2月开始,省医药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整顿,依法重新办理换发“两证一照”手续。凡不按照审批程序和证照不全的企业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药品。医药商业按GSP要求验收发证,列入整顿验收的商业企业1626家(其中批发企业214家、零售企业1412家),已验收发证照949家(其中,批发176家,占批发企业总数的82%,零售773家,占零售企业总数的54.7%),占58.4%。8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总公司《关于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实施意见》。至年底,全省查封、取缔非法经营药品单位和个人共983家,其中从事批发的有242家;查处省外流人的药贩81人次;查处、封存非法经营的医药商品306批,金额达133.6万元;查处伪劣药品190批,金额达59.4万元。
二、商业质量管理
1953年4月,省医药公司要求全省医药商业认真执行中国医药公司印发的《为明确商品化验事宜的通知》,明确凡进口商品必须化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公司商业系统内部调拨,发货单位应随附检验报告,货到后收货单位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由发货单位负责。当年,全省医药商业部门,普遍加强对药品的检验、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收购、供应、保管、分装、配方核对等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凡质量不合格的和过期失效的、霉蛀变质以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药品,均不得收购、不准出库、不准销售,防止伪劣药品进人流通颌域。
1956年,医药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后,福建省医药(药材)公司系统普遍配备了专(兼)职验收人员,采取下厂验收、定人定厂、深入车间、跟班监督检查等办法,把医药商品质量问题控制在商品入库之前。1958年,厦门医药站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在厦禾路原开元区人民医院筹建厦门药检所。次年,有药检人员4人,除负责对厦门医药站的质检外,并逐步开展对药厂质量检验工作。1960年5月,福州市卫生局药政科与福州市医药公司药检室合署办公,对医药站的批发与零售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964年,厦门医药站在药品科设立专职质检员,与地产人员和市药检所配合,经常深入工厂、车间了解和抽验药品质量,把好生产收购质量关。60年代,为了保证药品收购与供应各个环节的药品质量,各级药品采购供应站和较大的仓库分别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中西药药工人员,负责药品收购与供应各环节的技术指导,药品零售部门也分别配备了熟悉药性的人员,负责药品的发售工作,并指导购药者用药等。
1983年3月,省医药公司开始对地产品进行普查。在省药检所的帮助下,直接从医药站、药店、仓库等抽样普查。各医药二级站集中力量,并邀请本地(市)药检部门,各药厂质量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对本地(市)地产品进行普查。这次普查从瓶标到药片、药液外观,内外包装、瓶、盖、纸箱质量、重量差异、崩解度、PH值、灯检等项目进行考察检查登记。厦门站普查考察101个品种,159个批号,其中外观有问题28批号,占17.6%,包装有问题有25批号,占15.7%;福州站普查考察277号品种(其中省内产品140个品种),省内产品外观有问题的62个品种,占44.3%,包装有问题的24种,占17.5196。当年省医药总公司下发《关于伪劣药品处理意见》通知全省各医药分公司、二级站、县(市)医药公司,对伪劣药品及时作退货或封存处理。
同年8月,福建省医药商业系统召开医药商品质量工作座谈会,学习座谈《医药商品质量规范(即GSP)(初稿)》,明确职责。大部分医药二级站加强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有的还建立简易的化验室,基本上配备了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其中有的定期下厂,深入仓库,了解药品生产、储存的质量情况,以使发现购、销、存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是年,为了提高地产品质量,明确医药产品的质量责任,省医药公司下达了270多种地产药品的药厂负责期。经过3年多的试行,各药厂根据生产技术水平和具体情况,也作了一些增补与修改,经反复协调后,正式下达了54个药厂的药品负责期。
1984年,医药商业系统在贯彻省医药商业质量会议精神和《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意见过程中,福州、厦门两医药站率先建立了质检、质管科,漳州医药站等单位成立以分管副经理为组长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1985年4月,省医药公司、药材公司成立了质管科,配合省医药总公司质量标准室,分担医药商业系统的质量管理工作。随后其他二级站也相继建立健全了质管机构。厦门站在双涵库区建立质检室,在其下属的各经营部、门市部和仓库等建立了商品质量管理网络,对医药商品进出仓建立了验收验发登记制度。至1986年,全省除宁德医药站外,各二级站均已初步建立了质管机构,各县(市)公司都成立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有一名经理亲自抓,有的县还设立质管股。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医药商业系统有专(兼)职质管、质检人员共352人,其中药师35人,药士25人,药工27人。三明市的尤溪、大田、明溪、泰宁等县医药公司还设置了质检室并配备有显微镜等简单的仪器。设质检(管)股的县(市)医药公司,在仓库、门市部等环节一般亦配有兼职质检(管)员,做到严格把好医药商品的质量关。
1989年为了提高中药材真伪鉴别能力,省药材公司在省医药学校举办中药材真伪鉴别培训班1期,学员32人。
1990年,全省医药商业企业质管机构和网络已基本形成。全省组建43个QC小组;有专职质管人员287人,其中大专以上59人,中专142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55人,初级职称190人;兼职质管人员1259人,其中大专以上33人,中专268人;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92人,初级职称558人。同时,依据《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流通领域(购、销、存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考核办法,有效地防止伪劣药品进入医药市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医药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为事物发端,下限断至1990年底。内容包括:药材、中成药、原料药、化学药品、医疗器材、其它产品、购存、销售、科研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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