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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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72
颗粒名称: 一、烟税
分类号: TS41
页数: 11
页码: 352-3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烟税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最早的烟税形式是烟类厘金税,后来又出现了烟酒税、烟类牌照税和公卖税等。烟税征收方式多样,税额也存在差异,但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烟税负担来说,福建省的烟税相对较轻。然而,清末民初福建省的烟税征收存在不平等和私收问题,外国烟草的进口税率也较低,给当地的土烟市场带来了冲击。民国时期,福建省对烟酒征收的税率进行过多次调整,税法不断变化。烟酒牌照税、烟酒公卖费和烟酒税被引入征收范畴,对洋烟洋酒的纳税受限制。在民国30年前后,烟酒公卖制度逐渐废止,烟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烟政 烟税

内容

(一)1949年以前福建的烟税
  1、烟类厘金税
  咸丰四年(1854年),清政府拟定厘金制度。厘金税率系按原货物之价值中百抽其一为厘,故称厘金。福建省开征厘金始于咸丰七年(1857年),分起运征3%,两起两验共征10%,同价格打折约征7%。然而,各常设关卡的实际征收情况并不一致,非但税种不同、税率不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乃至货币单位也都不尽相同。但比较其他税负,烟类税负还是很轻的。
  1894年,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筹集赔款银两,将烟类与酒、糖、茶诸项从百货中提出,原有的税率累进加成。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开始,连续十年间共累进递加四次(光绪二十二年加二成,二十六年又加二成,二十七年再加三成,三十年又再加五成)。由于不断地递加,烟酒诸税就比百货税厘高出许多,并被列为消费品。福建省烟酒厘金税一向采用商人包征办法,或设关卡私收,或在集市上征收。光绪年间,福建各地关卡林立,厘目繁多,重复征税。烟类运销、起运地要收产地厘,途经关卡检验要收活厘或叫行厘,抵销地又抽坐厘或叫贾厘金。征收形式多种多样,有定价从量计收,又有按产每月定额抽收。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福建实行定额征税,上等烟每担2角,中等烟每担1角,下等烟每担5分。省内烟税种类虽多,但与当时侵华列强各种烟税比较起来还算很低。《盛宣怀未刊信稿》云:“查各国烟税均较各物为重,有值百抽进税两百者,有值百抽百者,或值百抽百分之七十五,极轻亦百中抽二十五”。《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丧失关税主权,外国烟草等货物进口税为值百抽五,或值百抽二点五。外商在内地采购土货,还享受子口单半税特权,过境关卡不再抽厘。福建是沿海省份,受外烟影响很大,单从福建三都澳进口的外烟,就极大地冲击了当地的土烟市场。当时,福建的烟草税状况,可以归纳为:一是税法不划一;二是税率不公平;三是征收员司不正派,四是外烟输入非但不能重课其税,且不能课以同一税。由此,国家征取于民者虽轻,人民反觉其负担已重。对于烟酒税,清政府的一再加成和不平等税负,烟商怨声载道。宣统元年(1909年),厘金抽收率已由值百抽一提高为值百抽十。清朝时,福建烟类产销、税率情况,均无正式调查统计资料。
  2.烟酒税
  烟酒税是对土烟叶、烟丝和土酒的征税。民国3年(1914年),福建省始开征烟酒税,但该税税目繁多,如烟叶税有出厂税、地抽税还有额外加价等,按担、按箱,由行业包缴认税,带有包缴性质,各县按市价认定,税率值百抽十不等,由各县经征机关征收,直接由省财政厅管理。民国初期,烟草寓禁于征的政策逐渐形成,与省财政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烟酒税已是省上解中央专款的主要税源之一,仅沙县夏茂晒烟,年税达十四五万银元。民国9年,海关所制订的进口烟酒税率仍然很低,仅征5%,且关单所至、一验放行。这就有利于洋商的偷漏税收。他们往往持内地采运土货的执照,到处捆运烟叶,循例在第一局卡纳了第一道税后,所过途中,就不再重征,而所纳税款,出口时仍准扣抵关税。因此,国内烟商在运烟叶船只上纷纷冒挂洋旗,就轻避重逃税,甚至串通洋商,持内地购买土货联单以逃避费税。
  民国16年(1927年),政务院令福建省等5省在新税率未颁布前仍执行旧税率。民国17年,福建省率先裁撤厘金,改为抵补税。民国22年,土烟从烟酒税中分出,改为土烟特税。截止民国29年,全省各地烟酒税率相差悬殊,地方政府认为烟酒是奢侈品,动辄征收附加税。民国25年,福建省平和县对烟酒附征教育费。民国26年,始开征烟丝税。民国31年烟酒税一律移交国税机构接办,至民国35年废止,并入货物税。
  3.烟类牌照税和公卖税
  烟酒牌照税是对贩卖中外烟酒须先请领牌照所征收带有行政规费性质的特许经营牌照税。民国2年(1913年)3月1日,北洋政府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烟酒牌照税分两类:一种是对批发营业性质的烟类批发商年征40元牌照税;一种是对零售营业性质的烟类零售分甲、乙、丙三等征收,甲等年征16元,乙等年征8元,丙等年征4元。批零均分别在每年的1、7月份各纳半数。福建省于民国6年开征烟酒特种牌照税,由各级烟酒公卖局征收,所收额不多。
  民国4年5月,福建省设立烟酒公卖局,拟定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下设烟酒公卖分局,分局之下设分栈,分栈之下设支栈,由商人承办,即所谓“官督商销”。公卖费率,闽烟征10~25%。各县各种烟征收不同,以品质之优劣而定。如长乐烟叶,值百抽十;沙县正烟值百抽十四;古田样烟值百抽二十五。都是以包办或委办征收。公卖费除正税外,还有杂税、统捐、会捐、公益捐等,民国15年,闽北各地开征20%烟酒善后附加费。
  清末民初,福建省烟丝在省内外有广泛的市场,行销量大,北洋政府对闽烟的费税征收颇为重视,要求省内外各级烟酒公卖局机构稽查闽烟印照。民国7年,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发稽查闽烟简章。具体有如下几点:一是各省所辖之各分局或分支栈,凡有福建烟丝到境,须随时查验曾否有闽局印照详记件数重量,指销地点、商人姓名,按月呈报省局查核;二是各分局或分支栈,如查有未贴闽照之烟丝,除令补完产销各捐费外,再按产地费加三倍处罚;三是处罚之款以一半充公,一半充赏;四是各分局如有同各分支栈串同舞弊,并于未贴闽照之烟丝,私自卖放,经省局查明属实者,得查照公卖局稽查章程第十五条办理;五是各分支栈如有与商人串同卖放,经主管局查明属实者,得查照公卖栈暂行章程第二十条办理;六是各省局应将查验到境闽烟数目,即罚办起数按目呈报本部,一面咨明闽局以资查考。
  民国6年后,对福建省烟酒费税的征收,采取三税并征(即烟酒牌照税、烟酒公卖费、烟酒税)。而烟酒牌照税、烟酒公卖费由省烟酒公卖局稽查、督管。民国9年后,省烟酒公卖局改为省烟酒事务局,各地相应改设烟酒事务处,费税仍是商人包征或带有包征性质的行业认缴。烟酒合税统计,烟类年税额均无单独统计。
  实行烟酒公卖制度后,其征收对象仍限于土烟土酒。对洋烟洋酒的纳税,因受不平等条约限制,不能由我国自行变更或另设他种名目,令其增加负担。这可从1915年11月18日,上海英美烟草公司总部柏思德(A·BaSSett)致英国驻北京公使朱尔典(J.N.Jordan)的报告中得见一斑(见颐中档案)。该报告称,“我们收到了全国各地来的申诉信诉说烟酒专卖税务署企图对本公司出售的卷烟纳税。同样我们也接到通知说,关于专卖局在中国进行官方销售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从国外输入中国的货品,也不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人制造的货品……”。烟酒公卖制度对洋烟洋烟不能约束,英美烟草商人趁机在福建各港口城市大量倾销烟酒,获取暴利。
  民国16年,国民政府全面调整税率,调整后公卖费平均为20%。以烟酒一年内平均市价为标准,一次征足。这种从价征收,比起以前的从量征收,实际增加税收二倍以上。烟酒牌照税批发提为年征纳100元,零售甲等纳40元、乙等20元、丙等5元。并将烟叶、烟类分订征收办法。
  民国17年(1928年),改订烟酒牌照税章程,规定同一商号,同时兼营烟酒或兼营土、洋烟的批零等,均须分别领牌照。烟类税率批发分三等、零售分二等。
  据民国18年福建烟类产销情形及费税征率调查,福建省各县所产烟类,均以斤为单位,以百斤为一担,或有以40斤装为一捆或称一把者,因各县情形不同,故包装不同,烟名称也不同。永定、上杭、龙岩等县烟类制成烟丝之后,始分包出销,每包约重1斤,价0.25~0.3元,费捐征值百抽十至十四。永泰土烟和平潭客烟,每包约重1斤,每包大洋1角30文,公卖费值百抽十,另费捐值百抽五。闽侯县样烟叶(样叶中磐熟尾土尾腹仔)值百抽20,另捐值百征5文。据民国18年调查,福建省开征烟酒公卖费以来,各县各品种烟的税率都不一致。至民国29年,大幅度调高税率前,烟类的征收办法都照旧章办理。
  民国22年,烟酒牌照税划入省税纳入营业税系统实行定额税制。烟类营业牌照税规定,整卖每季20~100元,零卖每季0.5~12元,年收入仅几万元。至民国29年,再次调高税率,修改后的税额,除了对烟类整卖(批售)中的甲等提为按季纳税300元外,其他各类都提高50%以上。
  民国27年,福建省府内迁永安县,同年,设立福建省卷烟公卖局由省财政厅管辖。属税收征管性质的卷烟公卖制度,卷烟公卖费由商人包征、政府征收。此法至民国30年取消烟酒公卖制度时止。公卖费征收规定:凡由省外输入或本省制造的卷烟,除通过本省运销外,省外运销者,外烟商应填具报单,连同烟件,向进口或出厂地之公卖机关报纳公卖费,公卖机关验明烟件后,按其批发价格(包括统税运费及什费等)每(5万支)箱从价征收公卖费百分之七十(此系最高公卖费)。对手工卷烟征收公卖费从轻规定,不论牌号,每5万枝仅收公卖费200元。民国28年,省国民政府财政厅卷烟公卖局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稽征暂行规程》,其中稽征程序规定:烟类征收税计算重量,一律以市秤为准,凡整捆、整包、整箱之余零,应汇总计算。烟税应由收买烟品之烟商、运商或产地临时设立商号缴纳,烟丝税应由刨丝商号缴纳。
  民国31年,财政部闽赣食糖专卖局成立后,令各地业务所兼办烟类专卖事宜。规定,凡已纳本年度加征统税之存烟,应将烟单、税花、税件同时缴验,扣抵专卖利益,即扣还统税。民国33年,取消征收烟类专卖费。
  4.土烟特税和烟丝税
  民国22年,将土烟(晒烟)立为专税,为土烟特税。《福建省土烟特税章程》规定烟叶征收税率为:每净重百斤征4.15元。福建省在20世纪30年代,晒烟种植产量不断扩大,烟丝加工业兴旺,外省输入的烟叶也较多,据调查,民国26~28年,各月份全省烟叶税大都完成比额(任务数)。
  至于烟丝税,民国26年,福建省始开征。至民国29年,全年大部分月份完不成任务数。民国29年,福建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战时烟酒消费特捐征收章程》,大幅度调高税率、烟类改为按市价征收,税率以市场批发价分一、二、三级定额征收。烟叶一级百斤(担)批发价在40元以上,征税额12元;二级百斤(担)批价在20~40元之间,征税额8元;三级百斤(担),批价在20元以下,征税额4元。烟丝一级百斤,批价在40元以上,征税额8元;二级批价在20~40元之间,税额为4元;三级百斤批价在20元以下,税额为2元。
  民国30年,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收条例》。福建省规定,烟类市场价格由省税务局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统一核定,税价按核定价,烟叶征30%,烟丝征15%(刨烟丝的烟叶先纳烟叶税),核定价每半年公布调整一次。是年,全省年约征收烟叶税1215000余元。烟丝税约512000余元。
  民国30年(1941年)1月至6月,福建全省烟叶批发价最低每百斤(担)20元,最高每百斤(担)210元。烟丝批发价全省最低70元,最高440元。7月至12月,全省烟叶平均批发价最低32元,最高340元。烟丝全省最低批发价130元,最高800元。
  民国32年,福建省规定烟丝商从事经营活动,除持定税照外,还需同时持有采运证和购买证,无采运证者,货物要受扣留,无购买证者,以购私售私论处。同年,又一次调整烟类税率,烟叶征40%,烟丝征20%。但民国35年以后,由于通货膨胀,烟酒税遂提高2~5成,以后,随着恶性通货膨胀,烟类税规定只要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25%,即可随上升幅度提高征收税额。民国38年,财政部福建区国税管理局核定福建土烟丝税额:甲级每担应税法币6.4万元,乙级税金5.6万元,但半个月后又提高4倍多。
  5.卷烟特税和统税
  民国12年3月,浙江省始开办卷烟特税,以后各省仿效。福建省定卷烟特税为20%。民国13年曾以军用费增加烟税,加二成。民国15年,北伐军入闽后,把卷烟特税划归印花税处主管,实贴印花。同年,改纸烟捐与卷烟特税为卷烟统税。民国17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福建省设卷烟统税局,负责办理卷烟征收与稽查工作。对一切烟类制品(不论机制,手工)均予征收。民国18年2月,再次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税率定为:依照海关估价征32.5%,进口卷烟加关税7.5%。民国20年,改组卷烟统税机构为福州统税管理所。民国26年6月,进口卷烟改由海关征收。卷烟统税税率以后每年逐有增加。
  民国30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统税条例,福建省卷烟改征货物统税,卷烟统税税率为80%。输入卷烟兼纳关税,稽征程序原定有登记章程,卷烟厂商须登记,由税务机关派员驻厂收税。因卷烟有各种各样牌号,价格各不相同,将各种卷烟应纳税额列举,并用押税办法缴纳税额,即以押税算作正税。民国30年8月至31年3月底,第一期最低税额定为400元,最高1000元。民国31年4月起,实行第二期规定,最低税额800元,最高2000元。
  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变化,海运封锁,舶来卷烟、省外卷烟输入福建省逐渐减少,手工卷烟代之而兴旺。福建省为加强手工卷烟税收管理,规定手工卷烟设厂必须登记,资本最低为5000元,制销标准数量为25万支。税率:批发价100~200元的,税额为100元,而100元以下的税额则不超过50元。批发价超过200元,照货物统税条例办理。民国30年改为150~300元不等。至民国31年4月,改为每5万支该年度就地制销征400元;手摇卷烟机年度就地制销征600元;以上两项运外埠再征800元。由闽省税务机关根据市价报请核定后征收。
  民国30年,全省卷烟税收年约征116万元。
  民国35年,卷烟为货物税征收品种,税率为100%。民国36年,财政部福建区货物税局福州分局电令,原卷烟登记章程第九条规定烟厂制销卷烟标准以每月平均不得少于25万枝为标准。而按生产发展,即以当时每一手摇卷烟机每月最低量以20大箱即100万支为标准,民国37年8月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卷烟统货税率按12%征收。故财政部修改最低月定额为100万支。
  6.卷烟印花税
  印花税是由使用印花的人持现款向指定销售机关(电讯局、邮政局、银行及印花征收机关等)购买印花,按税法规定粘贴。福建省对烟类实贴印花税票缴纳始于对卷烟特税的征收。税率为20%。民国20年(l93l年),福建烟酒印花税局成立,但该机构只办理监督、抽查等事宜,其印花税则由各地邮局售卖。因卷烟早已征费税,故实际卷烟印花税收入很少。民国30年,福建印花烟酒税局与统税机构合并,改称财政部福建区税务局,规定手工卷烟每月制造能力达25万支的,如未向税务机关登记,要停发印花,及手工卷烟原料(烟纸、商标、包壳、烟叶、烟丝等)。若系零售商,其贴花可延后20天,逾期补税。税额定每包10支装一律贴花3角,少贴印花以私售论处。民国35年,卷烟改征货物统税后不再贴印花税。
  (二)1949年后福建烟税
  1949年7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财经会议,通过废除一切关卡封锁,证照管理等妨碍贸易自由的措施,制定全国统一的货物税税目税率。烟类税率定为:机器卷烟100%,斗烟、丝板烟30%,手工卷烟80%,雪茄烟100%,土烟丝30%,要求货物税只由产地税局征收一次,各区验照放行,不得重征。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省税务局鉴于本省卷烟工业规模均极简陋,为维护与鼓励福建省的卷烟工业生产,从1949年9月15日起,改按80%税率征收。1949年10月25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卷烟税率提升为120%,从价征收,定税价格按产地附近市场的平均批发价,由省税务局统一调查评定,逐年公布实施。1950年2月15日,福建省卷烟按全国统一的货物税的卷烟税率征收。当时,福建省卷烟档次相对偏低,统一税率,税负偏高。烟厂普遍反映税负较重。为实现合理税负,是年6月,福建省税务局始执行减并税目,调低税率和简化征收手续等,将卷烟原税率120%改为分级征收。分甲、乙、丙、丁4等,甲等120%,乙等110%,丙等100%,丁等90%。烟丝为45%,土烟叶、熏烟叶定为40%,凡经营卷烟、雪茄烟的行业均按其营业总收入,依照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1951年,据福建税务课税统计,卷烟为696739.1万元,烟丝1037607.4万元,烟叶436634.7万元(以上均为旧币)。
  1953年,卷烟和熏烟叶作为特定商品,按商品流通税征收,即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从而简化征税手续,不再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卷烟按国营商业公司批发牌价为主要计税价格,烟叶按国营商业企业收购价计税。1954年,全国统一商品流通税后,计税分别有:批发牌价计税,特定价计税,出厂价加进批零差率计税(卷烟的批零差率定为10%),至1958年改征工商统一税止,福建省对烟类均征收商品流通税,税率:卷烟甲级66%,乙级64%,丙级62%,丁级60%。如龙岩卷烟厂,1956年生产的丁级农庄牌卷烟出厂价每箱定为98.89元,商业批发价272.50元,税率按批发价征60%,征税163.50元,1957年生产的丙级铁锚牌卷烟出厂价每箱150元,批发价在龙岩市为1.78元(条),税率按批发价征62%,征税1.10元(条)。熏烟叶税率45%,土烟仍为40%。实际上,福建市场出售熏烟叶的情况很少,同时,熏烟叶与土烟不易划清,省税务局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决定对农民在市场上出售的熏烟叶达到起征点的,也按40%税率征税。
  1958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颁布实行。工商统一税是为简化税制,将商品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后成立的税种,是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福建省于1958年9月开始,将原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卷烟,征货物税的雪茄烟及其营业税,改征工商统一税,烟类工农产品税率是:卷烟40~69%,雪茄烟55%,烟丝40%,熏烟叶50%,土烟叶40%,商品零售税率是3.5%。
  1958~1972年,雪茄烟、卷烟的销售税及烟叶集市税均征收工商统一税。1961年,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烟叶免征集市税。至1965年对集体性质的加工烟丝仍征所得税。
  1963~1966年,厦门卷烟厂、龙岩卷烟厂归属中国烟草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托拉斯时期),其卷烟销售税款就地缴纳,全部作为中央收入。1966年后又归地方管理。
  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制大简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改征工商税。卷烟税率仍分等级征收,福建卷烟有乙级至戊级,税率仍为66~40%,烟叶税40%。
  1953~1983年卷烟、烟叶年税额统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及适应对外开放搞活的需要,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的基地和技改贷款,国家在税收方面采取优惠政策。1978~1983年,福建省卷烟工业主要在基建方面享受“以税还贷”政策。历时5年的扩建、技改,卷烟工业税利年年增长,为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福建省龙岩卷烟厂从1977~1982年,经过5年的技改、扩建,到1982年,年税利分别达到5056.53万元和102万元。税费比1977年的3215.80万元增长1840.73万元,增长57.24%。利润比1977年91.47万元,增长10.53万元,增长11.51%。
  1983年起,福建省烟草工业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实行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及利润上交财政方式的变革。开征所得税率为55%,税后利润由财政部同企业主管部协商核定留利比例,留给企业作为发展基金,其余保留上交财政入库。此为税利并存的利改税过渡阶段。
  1984年,税制再次改革,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卷烟征产品税及营业税,产品税烟类税率32~60%,营业税为3.5%。1984年7月,烟类开征所得税、调节税。1984年,全省烟草行业实现税利990万元,其中销售税金6万元,所得税、调节税984万元。
  1985年,烟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省财政厅对全省烟草行业核定利润基数,卷烟和烟叶分制核定。核定烟草行业和经营卷烟的商业企业所得税率为55%,调节税率为22%。同年,福建省烟草公司对全省烟草行业所属企业核定利润基数。福建省烟草公司所属的卷烟批发企业以及厦门、龙岩、云霄等卷烟厂这些大、中型企业,按省财政厅核定方案计算所得税、调节税、企业留利。经营烟叶业务及罗源、畲山卷烟厂等属于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所得税和计算企业留利。1985年,结合福建省卷烟工业实际情况,考虑原料烟叶与卷烟结构变化,以及厦门特区的政策和搞活企业,为鼓励提高经济效益,则对于大中型企业超过基数利润的增长利润,实行减征70%调节税;对小型企业就不实行减征调节税。
  1985年,同时开征城建税和卷烟批发环节营业税。同年,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销售人民币进口烟的关税为150%。而寄售烟的关税为100%,两者税率不同,卖寄售烟的不得转卖人民币。1985年,福建省烟类产品税征收2.35亿元。其中卷烟课税44.353万箱。征收2.33亿元。1985年,全省实现税利总额30109.79万元。销售税金26201.79万元。同比增长6462.34万元,增长24.66%。
  1986年1月1日起,福建省烟草行业执行卷烟、烟叶合并起来的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经营烟叶的利润不再执行八级超额累计税率。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增长利润仍实行减征70%调节税的办法。调整方案中烟类所得税仍为55%,全省烟草行业实现的利润按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上交省公司,由省公司集中缴纳中央金库。福建省烟草系统1986年度利润(所得税、调节税)缴库指标710万元。1986年后,福建省烟草公司继续执行第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每年由总公司核定上缴基数,年年递增。1987年,全省烟草行业所属烟草企业实现的利润继续由省公司集中缴库。由总公司核定的上交税利为17263.8万元。
  福建省烟类开征产品税以来,省税务局为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灵活措施,1986年,福建省开征教育附加费,对从事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附加费。同年对进口烟叶根据企业实际购进烟叶数量,计算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等价格之间差价,采取相应减征企业应纳产品税的办法给予减征。1987年至1988年12月31日止,对各级烟草公司调拨,批发复烤烟叶,按纳批发环节营业税予以减征30%营业税。1988年,由于市场上不再生产低次烟叶,按国家规定政策,由烟草部门继续予以收购,为此烟草部门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减少烟草部门损失,1988年,省税务局决定对烟草部门收购的低次烟叶给予免征产品税照顾。是年,全省烟草部门收购60.5吨低次烟叶免征产品税。同年7月14日,省税务局还作出规定,对当年入库的烤烟产品税,均可在保证比上年应征数增长5%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由地(市)税务部门审批减免。是年,省政府还作出对于新发展烟区实行38%产品税还回,专项用于扶持烤烟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到1992年。
  福建省从1984年始,对烟草行业基建、技改方面的以税还贷,采取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规定凡符合以税还贷规定的贷款项目,在归还其基建或技改贷款本息期间,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后,不足部分可以用新增产品税归还。这一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福建卷烟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生产力取得很大发展。据统计,从1984~1993年,龙岩卷烟厂享受国家政策性减税还贷就达18631.2万元(其中由财政退税4985万元),超过1993年底该厂15821万元的固定资产价值。1993年与1983年对比,产值增长7.45倍,产量增长1.34倍,全员劳动年生产率提高到309559元/人。1984年以来,福建省烟草行业税利年年增长,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1986年,福建省烟草行业税利为37507.93万元,比增长7398.14万元,增长24.57%,销售税金32663.63万元,同比增长6462.34万元,增长24.66%。1987年,全省烟草工业实现税利为36206.44万元,比上年同期33588.86万元,增长2617.58万元,增长7.79%。1988年,卷烟销售税金1016.3万元,教育附加9.7万元,工业销售税金41246.7万元,教育费附加183.2万元,烟叶收购税金2641.6万元。是年,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专项收入235487564.62元。1989年,全省烟草行业实现税利总额63093.7万元,其中税金54904.3万元,利润8189.4万元。1991年,工业销售税金64152.9万元。
  福建省烟草公司对所属企业核定的承包方案,卷烟工业企业延续到1992年,商业企业1991~1992年。核定企业上交任务,未下达上交的商业企业,仍继续按二步利改税方案计算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仍实行就地交库。承包期间,对国家确定的“八五”期间卷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本息,在合同规定的还贷期内,用企业的专用基金和该项目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还后不足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1993年,仍由省公司下达利润承包方案,所得税为55%,留利水平4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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