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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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58
颗粒名称: 一、财务
分类号: TS41
页数: 7
页码: 332-3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成本费用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包括标准、折旧办法、购建审批等措施;流动资金及流动资产管理包括低值易耗品标准、摊销办法的设立;成本费用管理方面实行了工资挂钩制度、大修理费用管理等措施。
关键词: 福建省 烟政 财务

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
  1984年1月1日,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管理体制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之前,省公司、分公司、县公司、烟厂的财务管理体制,均为基层独立核算,向当地财政单独立户。
  企业实现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等均交纳当地税务机关,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利改税办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同时,在会计核算上,卷烟工业企业(含雪茄烟厂)统一实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烟草商业企业实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烟叶痉营企业执行《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记帐方法,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商业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
  福建省烟草企业财务体制从1985年1月1日起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为中央企业。工商企业的会计核算同时实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系统统一会计制度》(试行草案)。烟草工商企业实行二步利改税方案,执行省财政厅核定的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工业企业实行55%的所得税(其中畲山、泉州烟厂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卷烟商业按55%交纳所得税,烟叶按八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财务管理自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制定的《中国烟草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省公司、分公司、县公司分级管理,省公司中、基层企业分别独立核算。
  1986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福建省烟草商业企业实行的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调整,并从1月1日起,实行卷烟和烟叶合并起来核定的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卷烟工业企业仍实行二步利改税方案。1月1日起,卷烟工商企业实行的利润按二步利改税调整方案向福建省公司上交所得税、调节税,由省公司统一缴纳中央金库。
  自1987年1月1日起,烟草企业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决定,实行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限到1990年止,一定四年不变,所属工商企业的承包方案由省公司核定下达。同时,卷烟工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法,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而且,自1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中的所得税、调节税就地交中央金库。
  从1988年开始,烟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的工资核算,按工资总额同企业实现税利挂钩的总挂分提办法(其中,厦门卷烟厂从1985年1月1日起,按工资总额同企业上交税利挂钩的总挂总提办法)。
  自1988年4月1日开始,卷烟商业销价有控制放开,同时制订“价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烟草卷烟系统统一成本核算规程,烟草商办工业(烟叶复烤环节),实行全国烟草系统烟叶复烤企业成本核算规程。
  从1991年1月1日起,全省烟草企业会计记帐办法,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与此同时,全省开始实行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限到1992年止。所属工商企业的承包方案由省公司统一核定下达。自1991年度始,福建省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认工作。
  1993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任务由总公司在1992年的任务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所属企业的调整方案由省公司核定下达。同年,龙岩地区的烟草工商企业列入全国第二批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同年7月1日起,烟草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
  (二)固定资产
  福建烟草行业组建时,卷烟商业由糖烟酒公司将卷烟专用仓库无偿移交烟草公司,烟叶经营的固定资产由供销社系统有偿移交,卷烟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随企业一并划转烟草行业管理。
  1985年,福建省烟草行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均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固定资产标准
  上划前,各级烟草企业在固定资产的划分上,均执行当地的标准。上划后,凡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固定资产目录表》所列品种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1992年,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系统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固定资产目录表》所列品种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1993年7月1日,新的财务制度施行。凡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均作为固定资产。
  2.折旧办法
  1984年,省卷烟工业企业和烟草商业企业均实行按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办法。1987年,卷烟工业改为分类折旧。1993年7月1日起,烟草工商企业均实行新的分类折旧办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3.大修理费用列支
  1984年,卷烟工业企业实行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列支。烟草商业企业均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计人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其审批权限:一次性修理费用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分公司审批;1万元以上由省公司审批。
  1993年7月1日起,烟草工业企业也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同商业企业一样,直接计入有关费用。为均衡成本负担,工业可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进行核算。
  4.固定资产购建
  上划后,福建省烟草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各级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其资金来源,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产品税还贷,企业自筹;商业企业的基础经营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还贷和企业自筹。该办法执行至1993年底。
  5.固定资产交拨
  组建以来,福建省烟草系统的固定调拨均实行无偿转让的办法,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双方协商作价后有偿调拨的办法。
  6.固定资产报废、盘盈、盘亏处理
  组建以来,固定资产报废、盘盈、盘亏的处理按如下办法施行:
  企业固定资产满使用年限,而又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分公司审批后报省公司备案;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凡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的,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其余的由省公司审批;遭受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企业报省公司审批,并抄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其案情严重,损失在30万元以上,应专案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财务部门审批;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按重置完全价值列帐,报分公司审批,并报省公司备案;盘亏的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凡单价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分公司审批;单价在3万元以上,报省公司审批,并抄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1993年7月1日以后,有关处理变更如下:
  固定资产报废时,其清理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处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计入开办费。
  (三)流动资金及流动资产
  1984年,分公司、县烟草公司组建以来,随着卷烟业务的划移,国拨流动资金按卷烟库存占总库存的比重由糖烟酒公司划移到烟草公司;卷烟工业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随烟厂一并划拨。
  1985年起,原由供销社系统经营的烟草业务,交由各级烟草公司经营。县以上(含县)供销社中,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资金,实行无偿移交;基层供销社经营烟叶的财产,实行有偿移交。
  1985年,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时,福建省烟草行业自有流动资金总计1794.74万元。
  1992年底,福建烟草行业自有流动资金达8043万元,其中卷烟工业企业4166万元,烟草商业企业3877万元。
  1993年底,福建烟草行业所有者权益9068万元,实收资本52898万元,资本公积金34万元,盈余公积金37811万元,未分配利润63万元。
  1985年起,全省各级烟草公司流动资金、流动资产均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低值易耗品标准及摊销办法
  自组建始,福建省烟草行业低值耗品的标准按以下办法确立:凡国家规定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内的物品,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系统统一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均纳入低值易耗品范围实行管理。
  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为: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下的,在领用时一次全部摊销;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上和最高标准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1992年,国家对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福建省烟草行业按以下办法实施低值易耗品管理:凡国家规定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物品,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系统统一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均纳入低值易耗品范围实行管理。
  1993年7月1日起,随着全国财务会计模式的改革,福建省烟草行业的低值易耗品标准作如下变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在摊销办法上,61993年7月1日起,低值易耗品均实行领用时一次全部摊销。
  2.流动资金和流动资产损失处理
  组建时,福建省烟草企业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审批权限及列支渠道按如下办法办理:企业流动资产的盘亏及报废,凡每一品种在5000元以下及总额5万元以下,由分公司审批;每一品种在5000元以上及总额在5万元以上,报省公司审批。工业企业每一品种在500元以下,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烟厂自行审批。工业企业报经批准后列入生产成本,商业卷烟批发和烟叶经营企业报经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1993年7月1日后,福建省烟草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按如下办法办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人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3.坏帐损失处理
  根据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不提坏帐准备金,坏帐损失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建烟草行业在坏帐损失的处理上,按不计提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办法,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四)成本费用
  1985年,福建省烟草公司为适应全省烟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省公司的管理费用,向所属企业提取,基层商业企业上缴的管理费用列入流通费用,工业企业上缴的管理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1985~1991年,管理费收取指标由总公司批准。1992年,改为由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厅中央企业驻厂员处审批。省公司管理费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省公司的直接经营费用,列入省公司商品流通费列支,不向基层企业收取。
  1985年,厦门卷烟厂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的办法(即总挂总提办法),工资基数及效益工资均在成本费用中提取。1987年,全省工商企业(除厦门烟厂外)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的批准,均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即总挂总提办法)。实行挂钩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核定福建省全省烟草行业的工资基数、税利基数和浮动比例,继而,由省公司将指标分解并核定基层各企业的有关工挂指标。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也按总公司核定的比例部分从成本中列支,部分从留利列支。1987年,工资基数和工资基数中在成本中提取的比例及工资浮动系数按总公司核定的数字执行。1988年起,按1987年的比例数执行,以后每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其列支成本和奖金的比例均按1988年的比例执行。1993年下半年起,改为执行总挂总提办法,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均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对于烟区季节性农民的工资,1989年起,在工效挂钩基数外实行据实列入费用的办法进行处理。
  1.修理费用管理
  1993年7月1日前,福建省卷烟工业企业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其他企业不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其大修理所需费用可与中、小修理费用一起计人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其审批权限,一次修理费用在1万元上下(含1万元)由分公司审批;1万元以上报省公司审批。
  2.成本核算规程
  在成本核算上,从1989年起,福建省各卷烟工业企业及烟叶复烤企业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制定的《全国卷烟工业企业统一成本核算规程》及《全国烟叶复烤企业统一成本核算规程》执行。1993年7月1日,实行新财务制度后,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有关的成本核算也按照新的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商业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后,商品流通费改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成本核算也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利润分配
  1985年起,福建省烟草工商企业均实行二步利改税办法,利改税方案由省财政厅核定。1986年后,中国烟草总公司调整了二步利改税方案,福建省依照调整后的方案执行。调整后,由总公司核定福建全省的商业企业利改税方案。1986年,利润基数定为696万,所得税率为55%,调节税率为4%,留利水平为41%;留利水平中,生产发展基金占50%,职工福利基金占35.87%,奖励基金占14.13%。超基数的利润减征调节税70%,增长的利润和减征调节税的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占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的比例予以分配。各地(县)基层企业的利改税方案,则由省烟草公司根据总公司核定的全省方案予以分解后核定。
  1.集中留利
  1985年起,福建省实行基层企业按一定比例上缴利润作为公司集中留利的办法。1987年开始,改按承包方案执行,直至1993年底。
  2.承包方案
  1987年起,福建省烟草行业以省公司为单位统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利润递增承包。由省公司核定基层工商企业的承包方案,按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承包上缴任务,向税务部门缴纳。基层各企业按省公司下达的承包方案向省公司上缴承包任务数,基层企业上缴数和省公司上缴国家数的差额作为省公司的集中留利。
  3.“两金”征收
  1983年1月1日起,国家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计征率为10%;1983年7月1日起,计征率调整为15%。1985年1月1日起,国家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计征率为10%。1994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取消“两金”。
  4.税前还贷办法
  1985年起,福建省烟草行业基础设施贷款的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指标,基层企业在税前利润中归还。1986年起,工商企业的税前还贷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调节税。
  5.税后利润分配
  实行利改税后,福建省烟草工业企业的税后利润按照利改税方案核定的比例形成5项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的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烟草商业企业的税后留利形成3项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承包后分得的超承包目标留利实行总提分筛的企业,用于生产和技术改造部分为75%,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为15%,用于职工奖励部分为10%;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总挂总提)的企业(本省仅厦门卷烟厂),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部分为90%,其余部分全部用于职工福利。
  (六)全省烟草行业历年主要财务指标
  附:福建省烟草行业历年财务荣获表彰情况
  1989年,荣获“全国烟草系统会计报表评比”三等奖。
  1990年,荣获“全国烟草系统会计报表评比”二等奖。
  1991年,荣获“全国烟草系统财务决算”一等奖,“全国烟草系统基建财务决算”先进单位,“全国烟草系统物价工作先进单位”。
  1992年,荣获“全国烟草系统财务决算”一等奖,“全国烟草系统物价工作先进单位”。1993年,荣获“全国烟草系统会计决算”一等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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