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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25
颗粒名称:
二、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2
页码:
284-2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发布通知,要求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防止烟叶外流,确保财政收入和收购计划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和收购工作。
关键词:
烤烟专卖管理
防止烟叶外流
财政收入
内容
闽政办[1987]17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烤烟是国家专卖品,其收购、调拨都实行指令性计划,当前我省烤烟已开始全面收购,为防止烟叶外流,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和我省今年烤烟收购计划的完成。各产烟地、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烤烟市场的管理和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和收购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烤烟无论有否订立生产收购合同的均应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插手收购、经营,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对私自收购、贩运者应严厉打击,除全部没收其烟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二、坚决按照《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处非法生产假冒牌卷烟、手工卷烟,违者没收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和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禁止销售手工卷烟,违者除收缴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各有关部门查出的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案件,统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理。
四、各产烟地、县应加强对烤烟收购的领导,组织力量和宣传工具,深入主产乡、村广泛深入宣传《烟草专卖条例》和烤烟国家标准、收购政策规定,发动烟农多卖好烟,多作贡献。
五、各地、县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切实严格按产购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质量要求、收购价格组织收购,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
六、各烤烟产县应加强市场管理,毗邻地区应加强专卖管理力量,联合现有检查站、点,搞好巡回检查监督,在充分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若不听劝阻,将烟叶流向外省者,应予没收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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