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23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7
页码: 281-2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是于建国后的中国民国时期(1949年以后)公布实施的福建省烟草专卖法规。外来输入或在本省制造的卷烟应按照烟厂批发价格征收公卖费。卷烟的批发价格由烟商在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卖局申报,逾期不申报则由公卖局估定。公卖局有权派员驻厂查验登记烟厂的出品,对未按规定进口的卷烟持有者进行处理。同时规定了转仓、通过卷烟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处罚。
关键词: 卷烟公卖 暂行章程 福建省

内容

一、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
  (民国27年12月23日公布)
  第一条 福建省政府为厉行节约,寓禁于征起见,在非常时期内,特订定本章程,实施卷烟公卖。
  第二条 本府为办理前条事务,特设福建省卷烟公卖局(以下简称公卖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三条 凡由省外输入或在本省制造之卷烟,除本章程别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烟厂批发价格,除去所完统税或关税,征收百分之五十公卖费。
  第四条 各种卷烟每月批发价格,应由烟商上月十五日以前,自向公卖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者,由公卖局估定,烟商不得有何异议。
  第五条 烟商如有短报批发价格,意图减纳公卖费者,公卖局得照其所报价格收买之。
  第六条 本省各卷烟售价,由公卖局随时核定之。
  第七条 凡设在本省之烟厂,公卖局得派员驻厂查验登记其出品。
  第八条 凡输入本省之卷烟,均应由公卖局指定公布之地点进口,违者以持有私烟论处。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私烟,除本章程别有规定外,系指未贴公卖证及未盖验戳之卷烟而言。
  第十条 凡指销本省之卷烟,除本章程别有规定外,其由省外输入者,应于进口时,其由本省制造者,应于出厂时,依照第三条规定,由烟商填具报单,连同烟件,前赴当地公卖机关报纳公卖费。
  公卖机关按照报单,验明烟件,征收公卖费后,应即按箱分填收据一纸。实贴箱面凹处,并在卷烟最小容器之包罐封口,分别发贴公卖证,加盖验戳,方准行销。
  前项报单、收据及公卖证格式另定之。
  第十一条 烟商在本省进口或烟厂附近地方,设有仓库者,如欲将卷烟先行入仓存贮,应于进口或出厂时,填具报单,报经当地公卖机关查验登记,方准起运入仓。
  前项准许存仓之卷烟,如欲转存他仓时,烟商应填具报单,报经当地公卖机关核准发给运照后,方准起运。到达转仓地点时,除照前项所定存仓手续办理外,经该转仓地之公卖机关验明货照相符,应于运照上盖戳证明,交还烟商,送请原发运照机关查核;报单及运照格式另定之。
  前二项所指烟仓,以呈报有案者为限。
  第十二条 存仓卷烟得随时予以查验,如其数量不符,其不符之数,除照章准许出仓者外,无论增减,其增减部分,概以贩卖私烟论,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存仓卷烟于出仓销售时,仍照第十条、第十四条或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由省外输入或在本省制造之卷烟,如欲运至进口或厂地以外地方销售者,烟商应填具报单,连同烟件,照章报纳公卖费后,由公卖机关按箱分填收据一纸,实贴箱面凹处,并按箱核发公卖证一袋,用火漆封口,加盖印章,交与烟商收执;公卖证封袋格式另定之。
  第十五条 前条已纳费未贴证之卷烟,如运至指销地点或中途落地销售时,应持同烟件及原封公卖证,报经当地公卖机关验明,贴证盖戳,方准行销。
  第十六条 凡原系指销本省,经已缴费之卷烟,无论其公卖证已否粘贴盖戳,如欲改销省外时,其已缴之公卖费,概不发还。但免予再收申请费及通过保证金。
  前项尚未粘贴之公卖证,烟商应连同烟件,送请改运地点之公卖机关验明,实贴于包罐封口或箱面凹处,并盖注销验戳,方准起运出境。
  第十七条 烟商所购之公卖证,如有遗失或缺少,应照数缴费补购,不得藉词求免。
  第十八条 凡通过本省运销省外之卷烟,烟商应于进口或出仓时,填具报单,连同烟件,申请当地公卖机关办理通过手续,不论烟件大小,每箱应缴申请费五元,并缴应纳公卖费同额之保证金,公卖机关于验明收款后,应即填发申请费收据,每箱一纸,及保证金收据一张,并将申请费收据,实贴于箱面凹处,以便随货查验。上列两种收据及通过卷烟缴纳申请费办法另定之。
  前项保证金,如经该管公卖机关许可,得以支票代之。
  第十九条 前条通过卷烟,运出省境后,烟商应将保证金收据送请原发收据之公卖机关审核,如查无违章情事,准将保证金或其代替支票发还,收据收回注销。
  第二十条 凡已办通过手续,指销省外之卷烟,如欲改销本省者,应报请改运地点之公卖机关,照第十条规定办理,保证金收据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但不发还申请费。
  第二十一条 凡已办通过手续,指销省外之卷烟,至迟应于一个月内出境,如逾期尚未出境者,除能证明确因运输发生障碍外,概以改销本省论,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仓及通过卷烟,不得沿途窃卖,如查有数量缺少,其缺少部分以贩卖私烟论,除照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外,并得没收通过卷烟缺少部分之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转仓及通过卷烟,其起运地公卖机关,除依本章程转仓及通过各条之规定办理手续外,并应同时填单通知转仓地点或本省省境之公卖机关查核。通知单格式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无论运往何地之卷烟,经过指定地点之公卖机关,均应报请查验,如其烟件与照证收据所载相符,即于运照收据、公卖证封袋上盖戳放行,如有不符,扣留查办。
  不依前项规定报请查验者,每箱处以五元之罚金。转仓及通过卷烟,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卖费收据应由指销地点之公卖机关,申请费收据应由本省省境之公卖机关,加盖注销验戳。
  第二十六条 凡已缴之公卖费及申请费,除因计算错误及本章程别有规定外,无论任何原由,概不发还。
  第二十七条 运输烟件,而挟带违禁物品者,除将烟件全部没收外,其持有人或所有人连同违禁物品,一并移送该管主管机关究办。
  第二十八条 卷烟如已霉坏,不论能否销售,概须照章报请纳费贴证盖戳。但霉烟经核准焚毁后,得照霉坏卷烟退费办法,呈请退费,其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省境内贩卖卷烟,不论店铺摊贩,专营兼营,均须照章申请登记,方准开业,烟商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条 零售卷烟应以整包整罐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特殊,必须开拆包罐散枝出售者,每种卷烟同时准开拆一包或一罐;如有超过此项限制,其超过部分作贩卖私烟论。
  第三十一条 外来旅客,每人只准随带自用纸卷烟一百枝,雪茄烟五十枝,超过此项限制,在二倍以下者,其超过部分,均须照章纳费贴证,如再有超过,其再超过部分,予以没收,不再处罚。如将未贴证盖戳之自用卷烟贩卖者,照贩卖私烟论处。
  前项免费自用之卷烟,如系整包整罐整匣者,均须将包罐匣开拆,经公卖机关查验加盖验戳,以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贩卖私烟者,除没收其私烟外,处以该烟应缴公卖费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罚金,并得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三条 持有私烟者,对于持有人或所有人照前条规定罚办。
  第三十四条 私烟于未发觉前,贩卖人、持有人或所有人向公卖机关自首者,除照第十条规定办理外,并得按其情节从轻处以应缴公卖费额一倍以下之罚金,或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伪造本章程规定之单照、证据、戳记,或使用伪单照、伪证、伪据、伪戳,或将曾经用过之单照、证据重用,或改造再贴,除将卷烟没收,并照该烟应缴公卖费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处罚外,其伪造使用者,应送法院依法惩办。
  第三十六条 凡供伪造变造用之器械原料,不论属于何人,概予扣押后送交法院依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无论公营私营运输机关,运载烟件,应先验明有无第十一条之运照或第十条、第十四条之公卖证及收据,或第十八条之申请费收据,如明知其为私烟,而故意运载者,对于烟商除照持有私烟论处外,对于运输机关直接负责人,处以每件五元之罚金,如系公务人员,并依法惩处。
  第三十八条 贩卖或持有私烟,无论何人,均得告发。本省财务及警察机关人员,如发觉私烟,有检举之责,其他各机关人员及保甲长等,有协助缉私之责。
  第三十九条 公卖机关员警,认有相当理由,足信为商号住宅等处所藏有私烟,并向主管长官请示核准,会同当地警察或保甲长等前往搜查扣押,搜查时,应将查验证或搜查票明示受搜查人。
  第四十条 抗拒公卖机关员警之查验搜查,或以强暴手段妨害其执行职务者,送交法院依法惩办。
  第四十一条 凡违犯本章程两条或同条两款以上者,得依各该条款合并处分。
  第四十二条 照章应予没收之私烟,由公卖机关公开拍卖,其拍卖办法另定之。
  前项私烟,如于出售或消耗后,始发觉应予没收者,得追缴其烟价。
  第四十三条 前条拍卖卷烟,仍应由执行拍卖之公卖机关补办第十条、第十四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手续后,方得发交承买人。
  前项由拍卖价金内拨缴之公卖费或申请费,应与剩余部分之拍卖价金,分别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卖机关收到公卖费、申请费、罚金、保证金、拍卖价金、扣押或没收各种财物时,均应照章填给规定收据,并将缴核等联,连同报表,按期报由公卖局分别存转。
  上列收据及报表格式另定之。
  第四十五条 罚金、拍卖价金(指前条剩余部分)应以七成解缴省库,其余三成,分作十成支配,以四成赏给举发人员,二成赏给缉拿人员,二成赏给协助人员,各以一成归由执行公卖及省公卖局处理。如举发与缉获或协助等事,由非公卖机关人员,同一人所为者,各该应得奖金,一并赏给;由公卖机关人员,同一人所为者,仅得举发部分之奖金,其余部分奖金,及无协助人员可赏之奖金,各以半数归由执行公卖机关及省公卖局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卖机关填发各种单证收据等项,概不另收料价。
  第四十七条 公卖机关人员,如有留难、需索或串通舞弊、侵吞款项,及其他渎职情事,无论何人,均得告发,一经属实,依法严办。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施行后,前颁之福建省试办卷烟公卖简章,及其施行细则,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五十条本 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二、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办[1987]17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烤烟是国家专卖品,其收购、调拨都实行指令性计划,当前我省烤烟已开始全面收购,为防止烟叶外流,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和我省今年烤烟收购计划的完成。各产烟地、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烤烟市场的管理和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和收购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烤烟无论有否订立生产收购合同的均应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插手收购、经营,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对私自收购、贩运者应严厉打击,除全部没收其烟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二、坚决按照《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处非法生产假冒牌卷烟、手工卷烟,违者没收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和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禁止销售手工卷烟,违者除收缴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各有关部门查出的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案件,统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理。
  四、各产烟地、县应加强对烤烟收购的领导,组织力量和宣传工具,深入主产乡、村广泛深入宣传《烟草专卖条例》和烤烟国家标准、收购政策规定,发动烟农多卖好烟,多作贡献。
  五、各地、县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切实严格按产购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质量要求、收购价格组织收购,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
  六、各烤烟产县应加强市场管理,毗邻地区应加强专卖管理力量,联合现有检查站、点,搞好巡回检查监督,在充分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若不听劝阻,将烟叶流向外省者,应予没收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烟草专卖局、福州海关、
  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1]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中位: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省烟草专卖局、福州海关、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26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的“通告”精神,一并研究执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开展反走私、贩私的斗争,认真整顿好我省的卷烟市场,确保各级财政收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意见
  近年来,走私卷烟违法犯罪活动几经打击未见收敛,一些地方甚至越演越烈。查获走私卷烟数量逐年成倍增加,一九八八年我省查获走私卷烟二万六千多件,一九八九年查获五万多件,一九九0年查获十三万七千多件,今年仅上半年就查获十二万多件。由于走私卷烟的大量涌人,严重地影响了我省卷烟工业的发展,扰乱了烟草市场,造成地产烟销售闲难,旅游外汇烟难以经营,给我省财政和外汇收入带来重大损失。受走私卷烟的影响,在政治、思想、文化、道德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腐蚀了人们的灵魂,毒化了社会风气,引发了一系列刑事犯罪,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后果将更加严重。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把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26号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地开展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协调各部门的力量,省政府成立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协调小组,由谢先文副秘书长牵头,省经委、海调办、工商局、公安厅、福州海关、烟草专卖局、铁路等部门各抽一名领导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这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省烟草专卖局为依托,各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协调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法规宣传,大造社会舆论
  当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四部门的“通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影院、宣传车等宣传工具,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走私、贩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认识到反走私斗争既是经济斗争,又是政治斗争,它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认识到反走私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贩私违法犯罪的人和案件线索,以及窝主和销赃地,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三、认真调查摸底,做好准备工作
  为有力打击卷烟走私、贩私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的力量,明确分工,深入调查,确实摸清情况,为集中打击做好准备。
  1.要摸清海上走私分子和内陆走私分子相勾结进行非法交易的情况,走私的重点区域、窝点、走私烟的集散地、黑市批发点、重点户以及交易的时间、数量和手段等情况。
  2.摸清制造假冒牌卷烟的地下烟厂及地下手工作坊,掌握其规模、数量以及假冒牌卷烟的销售渠道等情况。
  3.深入调查辖区内有多少无证经营的烟贩、分布地点、经营走私烟的品种、数量和来源以及黑市交易的规律等,为各级政府组织行动提供依据。
  四、周密部署,统一行动,集中打击
  各地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由政府统一组织工商、公安、海关、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的力量,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开展有声势、有威力的集中打击行动。特别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民愤大的内外勾结长期搞走私、贩私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要集中力量给予坚决的打击;对走私、贩私泛滥的重点集镇和乡村,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在查缉中,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予以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通情报,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强大的缉查网络。
  1.依据职责分工,要以海关、边防、渔政等部门为主,进行“海上抓,岸边堵”,必要时可商请海军协助;以工商、公安、烟草专卖等部门为主进行“路上查,市场管”。各检查站要严把关口,堵绝走私烟内流,对倒卖走私卷烟的黑市要一律取缔,对烟草市场要清理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各地在打击走私、贩私卷烟的同时,对制造、销售假冒牌卷烟的地下工厂、手工作坊以及假冒牌卷烟的集散地要进行彻底的摧毁和严厉的打击。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运输、交易烟用材料的,要坚决予以没收和取缔。
  3.除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可以销售处理走私卷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禁止销售走私卷烟。无视规定者,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凡举报和在查缉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拒、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走私、贩私分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五、整顿秩序,管好市场
  烟草专卖品属国家垄断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烟草专卖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各地在反走私、贩私斗争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有关政策法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26号通知和国家四部门的“通告”,进一步整顿烟草市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使卷烟市场纳入正常的专卖管理轨道。
  1.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卷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交案发地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和处理。
  2.处理走私卷烟的收购价格,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由省烟草专卖局制定,并做好收购、资金的准备工作。
  3.在打击卷烟走私的同时,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认真安排好生产和市场的供应工作。要按合理分布的原则,指定国营单位对处理走私烟进行公开销售,做到方便消费者购买。同时要加强对指定销售处理走私烟的国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被处理的走私烟再次流入市场。
  4.为保证我省卷烟的正常生产和良好的销售秩序,对查获的走私卷烟,除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公开销售外,其余一律由省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安排调往省外。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福州海关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