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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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1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烟草专卖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28
页码: 260-287
摘要: 这段文本主要记述了中国烟草在明清时期以及民国时期的历史发展和管制过程。从明朝后期开始,中国吸烟习惯逐渐普遍,清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严禁政策、斥责态度和禁烟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民国时期,福建实行了烟酒公卖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烟草税收管理和专卖管理措施。由于外商反对和不平等条约的限制,一些专卖政策未能成功实施。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政府对烟草实行严格统制,实施了烟类专卖制度。同时,文章还提到了福建省在战时环境下鼓励手工卷烟生产的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
关键词: 福建 烟草 销售

内容

烟草传入中国后,至明朝后期,吸烟习惯已在中国人中普遍流行。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对烟草采取严禁政策。入关后,最初对吸烟虽然仍加禁止,但态度并不坚决。康熙帝即位后,对吸烟采取了斥责态度。雍正帝也主张禁烟。实际上,康熙、雍正两朝禁烟的效果并不理想。在法轻利厚的情况下,种烟、吸烟仍然广为流行。乾隆时期,政府的禁烟政策明显缓和。到嘉庆(1796~1820年)时,仁宗一反过去的禁烟态度,并申斥那主张禁烟的人是“指陈利弊,多系空谈”,干脆解除了禁烟令,任其自然发展。于是,种烟愈加普遍,烟制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制烟手工业得到发展。这时,社会上不仅旱烟、鼻烟被广泛吸用,嚼烟、水烟等也流行开来。
  中英鸦片战争之后,外烟输入日盛。当时,朝廷洋务派官员主张依照外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并提出了实施方案。后因受到外国烟草公司的反对和不平等条约的制约,政府也无力收卖洋商、华商开办的烟厂,专卖方案遂成泡影。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为增加财政收入,颁发了《烟税、烟照管理章程》,加强烟草税收管理。当时,福建的烟税、烟照系委托各地烟商大户办理,地方官吏进行稽考。兴化府(今莆田市)每年征收烟草税银达3万余两。烟商徐宁盛、陈天高因代办烟税有功,受到清廷褒奖,特赐予官衔。
  民国3年(1914年)1月,北洋政府颁发《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贩卖烟酒者必须领取特许牌照,缴纳牌照税,无照经营者处以罚金。是年,福建成立烟酒捐总局,各县成立分局,负责稽征烟酒税和牌照税,仅鼓屏分局一年税收就达1万银元。
  民国4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全国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和《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各省烟酒公卖局稽查章程》等一系列法规,实行官督商销的烟酒公卖制度。9月,福建成立省烟酒公卖局,统一管理全省公卖事务。同时,划区设公卖分局,招商承办公卖分栈或支栈(收取押金1000元至5万元)。烟商买卖烟品必须由公卖栈经理,禁止私买私卖。公卖局按月核定价格,通知分局、公卖栈执行,擅自增减公卖价格者处以罚金。公卖局除在公卖价中征收公卖费外,还代收原有的各项税、厘、捐。烟类公卖费率按14%计征,此后,公卖费率有增无减。民国15年,又按实征公卖费数额的20%,增收烟酒善后附加捐。由于外商的抵制和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公卖仅限于“土烟土酒”,“洋烟洋酒”之税收仍无法变更。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民国17年1月公布了《征收卷烟统税条例》。为重订全国统一的烟酒税则和改革征收方法,12月,财政部成立由各省烟酒事务局长参加的整理烟酒事务委员会。民国18年(1929年)2月,修正颁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和烟叶制品,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进口的在交纳75%关税后),均应交纳325%卷烟统税;卷烟统税为中央国税,由全国卷烟统税总处及其各省卷烟统税局征收。6月,财政部又公布《烟类营业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营者必须向省烟酒事务局领取牌照,按季缴纳牌照税,整卖牌照分三等,最高100元,最低20元;零售牌照分五等,最高12元,最低0.5元。
  民国18年8月,南京政府颁发《烟酒公卖暂行条例》、《烟酒公卖稽查条例》,财政部公布《烟酒公卖罚金规则》等法规,继北洋政府之后第二次实行烟酒公卖制度。当时,福建各地土著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中央及省的政令难行;况且,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于是年人闽,创建了闽西苏区,随后闽北、闽南、闽东苏区也相继成立,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因此,这次烟酒公卖,福建并未执行,仅在福州等沿海国统区设立卷烟统税局,征收卷烟统税。在共产党领导的苏区,为了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实行鼓励土特产外销政策,规定将烟叶等物资销往国统区者,一律减收半税。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加强对货物的统制,严禁货物流入日伪占领区。民国27年7月,行政院核准了财政部关于停止实行烟酒公卖的报告。10月,颁发《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对包括卷烟在内的日用必需品采取统购统销、专卖、限价等办法,实行严格统制。福建则仿效浙江实行卷烟公卖。
  民国27年7月1日,福建省政府颁布《卷烟公卖简章》,经过近半年的实施,发现征费手续过繁,所定罚则过重,遂于12月23日废止,另行颁发《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福建省卷烟贩卖商登记办法》,《福建省没收违章卷烟拍卖办法》等法规。公卖章程规定包括:特设福建省卷烟公卖局,负责办理全省公卖事务;由省外输入和本省制造之卷烟,除按规定缴纳统税、关税外,均按烟厂批发价,于进口或出厂时缴纳50%公卖费。外来旅客每人准带自用卷烟100支、雪茄烟50支。超过此限2倍以下者,其超过部分照章纳费。如再超过,其再超部分予以没收;通过本省运销外省之卷烟,应于进口时办理通过手续,每箱缴纳通过申请费5元,并交在本省销售应交公卖费同额的保证金,待出省查无违章后退还;在本省境内贩卖卷烟,无论店铺摊贩、专营兼营,均应照章申请登记,方准开业。贩卖私烟(指未贴公卖证及未盖验戳之卷烟)者,除没收其私烟外,处以应缴公卖费额1~5倍罚金,并撤销其登记,持有私烟者照此罚办;伪造公卖机关之单照、证据、戳记,或将用过的单照、证据、戳记重用者,除没收其卷烟外,按应缴公卖费额5~10倍处罚,并将伪造者连同其使用的设备、原料送法院依法惩办;本省各地卷烟售价由公卖局随时核定;本省各机关人员及保甲长,负有举报和协助缉查私烟之责,公卖机关员警经主管机关核准,可会同当地警察或保甲长,凭查验证或搜查票,对可疑之商店、住宅进行搜查;违章罚金、没收私烟拍卖金(扣除应缴之公卖费、申请费),70%上交省库,24%奖给举报人、查获人,6%留给当地公卖机关处理。
  当时,金门、厦门已被日军侵占。日军为解决其卷烟供应,将台湾总督所属南兴公司烟厂部分设备转至厦门,设立南兴烟厂,所产卷烟主要供应日伪人员和占领区居民。
  福建当时尚无机械卷烟厂,所需卷烟主要靠南洋进口和外省运人。随着港口遭到日军封锁,外烟进口锐减,卷烟供不应求。为适应战时环境,扶持手工业,福建省政府于民国29年4月公布《修正福建省手制卷烟暂行规则》和《修正福建省手制卷烟木机定造及烙印办法》,允许在福州、延平(今南平)、永安、建瓯、龙岩、长汀、龙溪(今漳州)、晋江、涵江、三都等地设置手制卷烟场95家。民国30年,为鼓励卷烟生产和救济撤退的难民,经财政部特准,福建各县均设立了手工卷烟场。规定手工土制卷烟暂按卷烟纳税行销,不分牌号,每5万支征收公卖费100元;卷烟商定造或使用卷烟木机,均应申请登记,核准后由当地公卖机关或县政府派人验明,并编号烙印。
  民国29(1940年)年,由于卷烟批发价提高,运输困难,省政府命令各地改按批发价的35%征收公卖费。民国30年3月,福建省政府为筹措军费,修正了《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和《卷烟贩卖商申请登记办法》,将卷烟公卖费率提高到批发价的70%;卷烟通过本省之申请费由每箱5元改为按在本省销售应纳公卖费额的40%征收。是年,全省征收卷烟公卖费达688.01万元。
  抗日战争进入敌我相持阶段后,为解决中央财政困难,重庆国民政府决定对盐、糖、烟、酒、火柴、茶叶等实行专卖。民国31年5月13日,颁发《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烟草专卖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共6章41条,烟类专卖包括纸卷烟、雪茄烟、熏烟叶、其它机制和仿机制烟类及卷烟用纸等,并在专卖品的产制、运销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随后,财政部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全国烟类专卖分3批先后实施,福建省为最后一批,于民国32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福建烟类专卖事宜由财政部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及其在福建各地设立的分局、办事处兼办,根据条例对福建省烟类的生产、经营实施以下专卖管理:
  第一,烟叶生产。由专卖局视土质、气候和烟叶需要情形,指定区域种植。生产者应将种植品种、面积、地点等报请专卖局登记核准,并向专卖局申请生产所需之贷款。所产烟叶由专卖局按“分段规定价格收购之”。是年,闽赣区食糖专卖局以“有碍军需民食之生产”为由,下令闽北地区限制薰烟叶生产,对违章多种者进行“严密查禁”。
  第二,卷烟生产。除国家设厂外,凡商人设厂制造者,以及手工卷烟同业公会或合作社,均应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其生产的种类、数量、商标、包装等也应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申请登记的同业公会、合作社,须具备每日生产卷烟1箱以上,商标牌名以两种为限,不得假冒其它牌名或使用类似混淆之商标。卷烟制造厂商所需之薰烟叶由专卖局分配售给,其生产的全部产品由专卖局收购,不得擅自上市出售。收购价格,由专卖局组织评价委员会,根据其成本、质量及应得利润核定。专卖机关得派员驻厂(会、社)进行原料管制、成本调查、产品检查及入库、出厂监督等。专卖机关对制造技术低劣、等级太差的厂家,可给予撤销登记,令其整顿或合并;对违反专卖法规的厂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其登记,交由法院裁处。
  第三,运输。专卖烟类无论由专卖机关自运、委托官商运输机关代运或允许商人自运,均须持有专卖局核发的准运单,并在包装上实贴专卖凭证。由国外输入或由未施行专卖区域运进专卖烟类,须持有财政部核发的由专卖机关核转的特许凭证。旅客由国外或由未施行专卖区域携带自吸卷烟以100支为限,超过部分予以没收。
  第四,销售。卷烟由专卖机关批发给承销商,再由承销商以承销价发售给零售商。批发价由专卖机关按成本(包括收购价、统税、运杂费)加专卖利益拟定,报财政部核准;承销价为批发价加承销商之合法利润及运杂费,由专卖机关核定;零售价为承销价加零售商之合法利润,由当地同业公会拟议,报专卖机关核定。承销商、零售商须由本人申请,经专卖机关核准登记,发给凭照。承销商须交每月承销烟数额批发价5~10%的保证金,其卷烟以售给承销区域内已向专卖机关登记之零售商为限,并按月向专卖机关呈报销售情形。专卖机关对隐匿卷烟屯积不售的承销商,可没收其屯积的卷烟,并撤销其登记,没收其保证金。零售商应凭购烟证向指定区域内的承销商批购卷烟,随时按核定公布的零售价出售,不得屯积居奇,违者依法惩处。民国33年(1944年)1月,福建省手工卷烟专卖利益征收率,经闽赣区食糖专卖局核准,减为按收购价60%征收。5月,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奉令将福建省卷烟承销商、零售商改为卷烟专卖销售商、代售店。
  第五,查验。对专卖烟类之查验,除专卖机关设查验所和派员查验外,并委托海关、税务机关、缉私机关等代行查验。受委托机关查获违章案件,应即将违章人证连同货件及查获经过情形通知当地专卖机关,由专卖机关依《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之罚则处理。没收违章货件之变价款,扣除专卖利益部分后,其余款30%上交国库,70%作为赏金;法院对违章者裁定之罚金,30%留给法院作办公费用,70%交专卖机关作赏金。以上两项赏金之分配:密告举发人30%,在事出力人员20%,查获机关、协助机关、专卖局该管办事处、主管分局、总局各10%。无密告举发人时,其30%并给在事出力人员;无协助机关时,其10%也并给在事出力人员。
  《战时烟类专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得相当详备,但由于种种原因,推行起来困难重重,各种烟案层出不穷,查获的案件又往往悬而不决,积案如山。延至民国34年,抗战胜利,《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终止实施,烟类产品改征统税。民国35年,政府修正货物税条例,调整各种货物税率。其中,规定卷烟从价征收100%,薰烟叶从价征收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烟草市场很快由自由购销转变为计划管理。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货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烤烟、晒烟一律课税40%。福建省贸易公司及各专区分公司,作为国营商业机构,对包括烟草在内的社会商品,采取购销统一管理,其中烟叶委托各地供销社收购。1951年5月,财政部函发《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试行草案)》,规定酒和卷烟用纸为专卖品,由各级政府商业部门设立专卖事业机构,统一经营管理。次年8月,福建省贸易公司撤销,卷烟销售业务划归省百货公司经营。
  1953年1月初,福建省财委接华东财委转中央财委电示:自1953年1月15日起,全国实行卷烟专卖,条例细则已报政务院,等批准后公布施行。根据指示精神,省、专区、县成立了由财政、工商、税务、工会、供销、专卖等部门组成的卷烟专卖推行委员会,并对卷烟厂家及存货进行登记,对卷烟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后因政务院未批准卷烟专卖条例,根据中央财委的决定,轻工业部、商业部联合通知,福建省卷烟厂移交轻工业厅管理,卷烟产品由商业厅所属专卖事业公司统购包销。同年,国家将烟叶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全省实施《福建省烤烟企业标准(十级制)》。此后,福建省烟草行业长期由农、工、商部门分口管理。1956年,全国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省卷烟工商业全部实现国有化(含公私合营)。1958年,省专卖事业机构撤销。1959年,国务院将卷烟列为二类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生产,由国家定价,进行统一分配调拨和安排市场供应。
  1960年,国家面临暂时经济困难,开放集市贸易,私人加工卷烟、卖烟逐渐兴起。为鼓励烟农将烟叶卖给国家,全省开始在收购烟叶中实行奖励政策,即按比例奖给一定的粮食或化肥。1962年,国家对烟叶实行派购政策,规定烟农生产和交售的数量,完成派购任务后多余的,也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指定收购的单位,不得自由上市。
  1963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财政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发出《关于严格取缔和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的联合通知》,中共中央批转轻工业党组《关于烟草工业集中管理方案》。福建省根据通知精神,对全省卷烟生产和烟草市场进行了整顿。同年,轻工业部成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全国卷烟生产和烟叶收购、复烤、调拨、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次年,上海烟草工业分公司成立,福建的卷烟厂归其直接领导。至1969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撤销,福建的卷烟厂重归省轻工业厅管辖。
  福建卷烟长期供不应求。为稳定卷烟市场,回笼货币,全省于1963年开始,实行国产卷烟高价(低于集市贸易价)出售,自由选购。1966年初,卷烟供应量增多,恢复平价,敞开供应。“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卷烟货源又告紧缺,遂采取按人定量凭票供应。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初。
  烟草的生产和流通,长期由农工商部门分口管理,分散经营,供产销之间的矛盾一直未能很好解决,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为加强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改善市场卷烟供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81年5月批转了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省成立省公司),并授予一-定行政管理权力。总公司对烟草行业实行供产销、人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在管理上实行总公司、省公司和企业(包括生产厂、二级站)三级管理、三级核算、自负盈亏。卷烟工业的税收和利润,采取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
  为对全国范围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国务院于1983年9月23日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行政管理;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和内外贸业务。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等。
  1984年1月1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简称省局,下同)和福建省烟草公司(简称省公司,下同)同时成立,根据条例规定,对全省烟草行业进行专卖管理和经营:
  第一,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省烟草公司根据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烟叶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收购采取合同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统一收购、复烤。烤烟、名晾(晒)烟不准自由上市,无计划、无合同生产的,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二,卷烟、雪茄烟由省烟草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安排所属烟厂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对违者强行查封,没收其制烟设备和原辅材料,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手工卷烟生产,禁止销售手工卷烟。对违者除没收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福建省卷烟、雪茄烟市场由省烟草公司统一安排。其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以上业务。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无证、无照不得经营。
  第四,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等必须按照烟草总公司制定的价格执行,对违反的单位、个人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专卖许可证。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第五,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的证明(后改为准运证),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六,省烟草专卖局与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对违反专卖条例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检举揭发违反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为了组织和进行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工作,省烟草专卖局设专卖办公室,地(市)烟草专卖局设专卖科,县(市)烟草专卖局设专卖股。1988年,地(市)、县(市)专卖局的专卖科、专卖股均改为专卖办公室。专卖办公室在局长领导下履行权力职责:一是维护国家专卖制度;二是监督、检查专卖法规的实施,对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专卖法规、政策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审核、发放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完善证件管理制度;四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五是检查、监督烟草行业内部在产供销、内外贸业务中执行烟草专卖法规情况,查处烟草企业内部的违章案件。为加强烟叶种植、收购的专卖管理,龙岩、三明、南平三地(市)在烟叶集中产地的乡(镇)设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站)。
  1984年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对《烟草专卖条例》确定的各项法规的施行和各级专卖局、烟草公司的职权、经营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定、申请、发放,以及奖励、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6年4月,为制止通过邮寄进行卷烟投机倒把活动,邮电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关于修改卷烟、雪茄烟邮寄数量的通知》,将《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邮寄卷烟、雪茄烟以十条为限”,修改为“邮寄卷烟、雪茄烟以二条为限(合寄时亦限二条)。”
  1987年6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烤烟无论有否订立生产合同,均应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统一收购,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经营,生产者不得自由上市出售。对私自收购、贩运者,除没收其全部烟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各地(市)、县烟草公司及其委托代购单位,必须严格按购销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质量要求、收购价格组织收购,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违法生产假冒卷烟、手工卷烟者,没收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和非法收入,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销售假冒卷烟、手工卷烟者,除没收其全部卷烟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各有关部门查出的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案件,统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理。
  1988年4月,根据商品经济规律,福建省实行卷烟批发价插标管理,零售价全面放开。
  1989年12月,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福建省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各地查没的走私卷烟,须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验。不是假冒牌烟,质量符合标准的,交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凡属假冒牌烟,应与缉私单位协商公开销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处理。在省内销售走私卷烟,省烟草专卖局委托各地(市)、县烟草专卖局指定若干个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国营零售单位设立“处理走私卷烟”专柜,挂牌经营,限量直接供应消费者,不得转手倒卖。烟草公司不得向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的零售单位提供走私卷烟货源。调拨运往外省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并在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箱包装应加贴省烟草专卖局印制并加盖省烟草专卖局准运专用章的“处理走私卷烟”封签。省内调运走私卷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并在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箱包装应加贴省烟草专卖局印制并加盖地、市烟草专卖局准运专用章的“处理走私卷烟”封签。省内销售的走私卷烟,条包装应加贴当地烟草专卖局印制的“处理走私卷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卷烟”印记。
  1990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规定: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条。
  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福州海关、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烟草市场的意见》的通知,重申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交案发地烟草部门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处理;禁止非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单位和个体户销售走私香烟,违者没收其全部走私香烟,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8月29日,省烟草专卖局发出《关于处理走私香烟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查获的走私香烟原则上必须调往省外,各有关单位只处理破箱、零散和水分大不易保存的走私香烟,其数量每月不得超过100件。调往省外的走私香烟由省烟草公司及其委托的烟草分公司执行。
  为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的法律地位,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该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原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将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主要内容与专卖条例基本一致,专列“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10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对烟草专卖法中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说明,制定处罚的具体标准。同时,对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节 宣传教育
  1984~1985年,在发放专卖许可证、建立烟草专卖体制的同时,省烟草专卖局在全省各地掀起了学习宣传《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热潮。各级烟草部门组织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条例,掌握烟草专卖法规,并开展社会宣传活动:一是召开各种会议,宣讲、学习、座谈专卖法规,树立专卖意识。福州市人民政府在五一广场大楼召开“福州市烟草市场实行专卖管理和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大会”,省烟草专卖局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其它地、市也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学习、宣传烟草专卖法规;二是以政府名义发布实行烟草专卖的通告、布告、通知,大量翻印条例和施行细则,在城乡广为张贴,许多县还发到每个经营者手上。据龙岩、漳州、宁德等三地、市统计,印发条例、通告等达5万多份;三是利用报纸、广播、幻灯、墙报、黑板报等宣传条例内容和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四是组织游行、踩街和巡回宣传。宁德、三明、建阳、漳州等地、市均举行游行、踩街宣传活动,许多市、县还组织宣传车深入各乡镇巡回宣传。
  1986年,国家烟草、工商、物价局联合下达《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后,各地(市)、县多数以政府名义发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并翻印国家三局的通知,广为张贴。在市场整顿中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幻灯、宣传栏等,及时宣扬守法经营户,报道典型违章案例,并将没收的假冒卷烟当众公开焚毁,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龙岩地区在烟叶收购期间,在农村广泛宣传烟叶收购政策和规定,做到家喻户晓,群众对违章案件的揭发信、举报电话增多,取得了明显效果。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后,省烟草专卖局结合成都发生的特大贩烟案和省内发生的利用运钞车贩烟案,对全行业进行深入的教育整顿。各级烟草部门均成立了整顿领导小组,经过学习和思想发动,普遍开展了自查互查活动,从而增强了政策法规观念,纠正了在供货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各地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宣传活动。全省印发《烟草专卖文件汇编》、《告消费者书》、《零售卷烟须知》、“通告”等宣传材料48万余份;省烟草专卖局领导先后在省报、电视台以答记者问形式进行宣传。各地将查获的违法案件在报纸、电视上公开披露,并举办假冒卷烟展览,解说假冒卷烟的危害及识别方法。1988年,针对卷烟价格放开后对卷烟专卖管理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着重宣传专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福州、建阳、三明、龙岩、厦门等烟草部门印发各种宣传材料6万余份。1989年,在坚持经常性政策法规教育的同时,重点进行换发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成果的宣传教育,以增强人们的专卖意识。1990年,各地结合专卖许可证年度检查,对经营者普遍进行一次守法经营教育。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印发年检报告书,由经营者按规定内容自查填报,烟草部门组织审查,对守法经营户在供货上给予一定照顾,对严重违法者吊销其许可证,收到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布后,省烟草专卖局及时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的意见》。并连续召开和举办烟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专卖办主任的座谈会、研究会、培训班等,认真学习《专卖法》和有关文件,提高对烟草专卖立法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正确理解专卖法规的精神实质,弄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自觉性。各级烟草部门和企业随即组织全行业干部职工进行系统学习,研究贯彻措施,普遍进行专卖法规考试,不少县、市还举行知识竞赛活动。在宣传月中,全省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并印发宣传手册、宣传单22万份,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1.3万人次,向全社会公民普及烟草专卖法知识。省电视台“福建烟草之窗”、省广播电台“烟草之声”于每天黄金时间播放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内容;《福建日报》全文刊登烟草专卖法;省烟草专卖局发行300套以专卖法为内容的幻灯片,供各地电影院于电影放映前放映;全省市区、城镇街道张挂横额标语条,烟草部门和烟草系统组织干部、职工身披“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布条,到街头、广场开展咨询宣传活动,还组织宣传车1125台次,深入各乡镇巡回宣传。1991年12月17日,省人大在省人大会议室召开“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会议”,省政府各厅局领导和各地(市)烟草专卖局长参加会议,省人大副主任刘永业作重要讲话。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姜成康发言,回顾福建烟草专卖的成就,阐明烟草专卖立法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学习宣传贯彻的意见。12月22日,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在福州五一广场举行“烟草专卖特别宣传日活动”,省人大、省政府及福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和烟草系统职工、卷烟经营户共3000余人参加,省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进行现场采访报道。是日,全省各地(市)、县(市)均举行游行、踩街、咨询等宣传活动,并当众销毁假冒卷烟5110件(每件50条,下同)、假商标标识1.3万公斤,以增强全民的专卖意识。
  19.92年以后,烟草部门继续把学习宣传烟草专卖法作为专卖管理的大事来抓。其做法:一是组织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统一行业思想。各级烟草部门先后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知识竞赛、试题答卷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烟草专卖法的再教育,学习贯彻国务院1993年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统一行业内部的思想认识,提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加强专卖管理的责任感。二是坚持经常性的社会宣传。主要是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幻灯、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全省31家有线无线电视、68家广播电台(站)经常播映有关烟草专卖的节目。同时继续印发有关的学习材料。许多县(市)把《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印发给每个经营户。三是结合市场管理和案件查处,及时表扬好人好事,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违法经营者,公开焚毁假冒卷烟,进行正反典型的教育1992年先后在罗源、连江、石狮进行三次大规模销毁假冒卷烟活动,中央、福建电视台新闻单位作了专题报道,产生了较大影响,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推动了社会监督。8月2日在石狮焚毁假冒中华牌卷烟时,国家烟草专卖局与石狮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打击假冒走私烟新闻发布会”,国家、上海市、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和泉州、石獅市领导亲临现场,中央、福建、泉州电视台和新华社上海、厦门分社,以及《解放日报》、《厦门日报》等新闻单位记者60余人参加了采访报道,制造了强大的卷烟打私打假舆论。四是开展“一信两无”(“信得过卷烟代批点”和卷烟零售商“无销售走私烟、无销售假冒烟”)活动,激发烟草系统外经营者的荣誉感和守法意识。1992年初,顺昌县烟草专卖局与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联合开展“一信两无”活动。经过省烟草专卖局的推广,1993年,此项活动已在南平、龙岩地区和三明市所属各县及霞浦县开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节 证件发放
  实行烟草专卖证件制度,是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烟草专卖证件有许可证、准购证、准运证等。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等。准购证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配套证件,是向批发企业进货的凭证。准运证是烟草专卖品运输途中的合法证件。
  1984年4月,省烟草专卖局发出《关于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申请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登记工作。由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填报申请表,烟草部门进行分类、分区登记。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申领各种许可证的条件是: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者为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厂和烟草系统的烟叶复烤厂。申请烟草专卖烟叶收购许可证者为烟草系统的烟叶收购站。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者为烟草系统的各级烟草公司。申请烟草专卖委托代批发许可证者为乡(镇)供销社或县(市)远郊的基层供销社。申请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为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外单位、外汇管理局指定为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持有代销寄售进口商品证明或经营寄售进口旅游商品必收外汇券许可证的单位,并具有外汇许可证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固定的从业人员。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国营、集体企业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有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个体户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为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含摊位)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申请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者,除必须具有申请长期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外,还须有以下情况之一:因城镇改造撤迁需临时改变经营场所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受处罚限期考察改正者,参加大型展销会超过1个月者。
  1984年9月,全省申请登记工作基本结束。省烟草专卖办公室部署各地(市)县专卖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并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经营网点稀的从宽,密的从严;边远山区从宽,城镇从严;原有经营者从宽,新开业者从严;待业青年申请者从宽,职工家属从严”的原则,进行核准发放。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通知,福建省对专卖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做出规定: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交易中心和交易市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所,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烟叶收购企业,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其准购证,由所在县(市)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持有全国订货会国家烟草专卖局监章合同的,其烟草制品调运由销方烟草专卖局核发,计划外的烟草制品跨省调运由双方省烟草专卖局核发。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5年(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1年),每年由发证单位年检一次。烟草专卖准运证仅供1次使用,用后作废。
  1984年底全省烟草专卖许可证集中发放工作基本结束,1985年起转为个别申请核发,至1988年底换发许可证前,全省共发放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99213份,其中:卷烟生产企业许可证6份;烟叶收购许可证135份;卷烟批发(含委托代批发)企业许可证543份;卷烟零售许可证98592份,内国营6258份,集体22563份,个体69708份。通过发证工作,建立国家垄断批发体系,整顿了烟草市场,取缔一批地下批发商和违法零售商,形成布局较为合理的城乡销售网点,改善供应,达到“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烟买”的要求。
  1989年,全省进行5年一次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换发工作。在换发证过程中,各地(市)烟草专卖机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了经营户换领新证的自觉性;各县(市)专卖机构组织人员深入偏远山区,现场办公换证,加快换证的进程。至1992年底,全省共换发、新发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96456份,其中:生产企业许可证14份,内卷烟生产6份,烟叶复烤8份;烟叶收购许可证155份;卷烟批发(含委托代批发)企业许可证706份;卷烟零售许可证95037份(其中国营5108份,集体18961份,个体70968份);特种烟(外国烟)批发许可证11份;特种烟零售许可证519份。同时,结合换证工作对烟草市场进行清理,取缔一批卷烟黑市批发商,吊销一些违法经营户的零售许可证,维护烟草专卖法规的严肃性。
  1993年下半年,福建省进行《烟草专卖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7月,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召开各地(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会议进行部署,并在《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发表换证《通告》,还另印了1万份《通告)分发各地张贴。各地(市)经过调查摸底、宣传发动,于9月全面展开换发证工作。由于各县(市)采取分片包干,主动下乡,上门换证等得力措施,至年底,全省共换发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52844份(换发证工作尚未结束),其中:生产企业许可证14份,内卷烟生产6份,烟叶复烤8份;卷烟批发(含委托代批发)企业许可证470份;卷烟零售许可证51951份,内国营2192份,集体8235份,个体41524份;特种烟(外国烟)零售许可证409份。
  附:烟草专卖许可证式样4种第三节 案件查处
  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各种案件,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福建省各级烟草专卖机构成立后,积极组织领导与各种违反专卖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加强烟草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主动协调工商、公安、司法、海关、边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和稳定了烟草专卖市场。在案件查处上坚持三个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重点突击检查相结合,抓大案要案与抓一般案件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为提高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素质,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各级烟草部门不断加强自身的廉政和业务建设。省烟草专卖局先后制订下发《烟草专卖管理办案程序》、《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守则》和《关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办案的各种手续;成立案件复议机构,对重大案件进行复议和抽查,组织各地(市)烟草部门进行自查和互查。各地(市)、县(市)烟草专卖局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1984~1993年,全省各级烟草专卖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共查处各种案件98464起,没收各种卷烟224107件(不含有关部门没收的走私外烟,内销毁假冒卷烟103803件),依法收购卷烟721916件(内483814件为有关部门没收的、交烟草公司收购的走私外烟),罚没款、没收卷烟变价款(未含有关部门没收的走私外烟变价款)、收购卷烟差价款共达2.4276亿元。
  一、走私烟查处
  福建省面对台湾,毗邻港澳,海岸线长达3300公里,是走私高发区之一。1987年以前,福建省查获的走私卷烟每年仅有数千件。最大的一起卷烟走私案是1987年12月7日,厦门海关缉私队在海军等单位协助下,抓获龙号走私船,查获走私红双喜牌卷烟2836件,价值400万元。1988年4月,福建省卷烟零售价放开后,进口卷烟价格提高,卷烟走私活动逐渐猖獗。下半年,一些不明国籍的500~1000吨卷烟走私船(走私母船)在领海线附近游弋。陆上走私分子用对讲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与走私母船取得联系后,雇用50吨以下渔船按约定的暗语或信物前往接头取货,尔后直接运回岸边卸货或至近海再用小舢舨驳运,分散上岸,运往窝点。11月16日,莆田市烟草专卖局在公安部门配合下,于涵江安伦村侦破一走私窝点,查获该市兴发公司与福州海关驻莆田办事处副主任勾结走私的剑牌卷烟1100多件。是年,全省查获走私卷烟达26000余件。
  为了集中打击卷烟走私活动,1989年1月7日夜,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全省9个地、市的公安、工商、烟草等部门共出动7417人,对走私贩私窝点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共查获走私卷烟2426件,价值400万元。省烟草专卖局和沿海市、县烟草部门深入调查摸底,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打击措施,先后向省政府报送反映卷烟走私情况的呈阅件和《关于进一步打击外烟走私活动的紧急请示》。各执法部门积极组织力量,密切配合,进行海上抓捕、陆上查缉。厦门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海上卷烟走私组织严密,行动隐蔽、分散的特点,加强反走私的情报工作,在公安、边防、海军观通站等单位配合下,不断派出缉私小分队,采取近海拦截、岸边设伏,仅下半年就抓获18艘走私渔船,没收走私卷烟9715件。长乐县烟草专卖局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在公安部门配合下,与走私犯罪分子顽强搏斗,一举查获走私进口卷烟400件,价值100多万元,并捕获走私分子10人。当年,全省共查获走私卷烟50000余件,并惩处了一批走私犯罪分子。
  1990年,卷烟走私活动愈演愈烈,走私外烟充斥沿海市场,并大量向内地扩散。省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加强打击的措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协同有关力量打击走私和贩私外烟活动会议纪要》,发动全省进一步开展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2月,漳浦县边防大队在六鳌海区查获一艘走私船,没收良友、黑猫等外烟1647件,价值151.6万元。上半年,霞浦县缉私队、公安部门先后在闽东海面缉获香港走私船琳格号和利发号,缴获各种走私外烟6063件,价值850万元,并罚款50万元。8月,福州市烟草专卖局配合公安武警800多人,对走私贩私严重的福清县新厝乡9个自然村进行包围搜查,一举查获走私外烟5000多件。是年,全省查获的走私卷烟增至137500多件。为减少走私卷烟对本省烟草市场的冲击,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协调和疏导工作,使协办单位主动将查获的走私卷烟交给当地烟草公司收购。1990年,全省烟草系统共收购走私进口卷烟110000多件,其中70000多件调往省外销售。
  1991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省政府专门召开市长、专员会议,部署打击走私工作,并成立打击卷烟走私、整顿烟草市场协调小组,各地(市)、县(市)也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国务院“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方针,以海关、边防、渔政等部门为主,进行“海上抓,岸边堵”;以工商、公安、烟草等部门为主,进行“陆上查,市场管”,严把关口,堵绝走私卷烟内流。各地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行动,对走私的重点海区、走私卷烟的窝点和集散地,不停顿地进行打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月25日~6月7日,罗源县打击走私办公室与边防、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先后在海上抓获台湾、菲律宾走私船6艘,缴获各种走私卷烟7545件,没收已出售的走私烟款台币136万元、美金15万元。石狮市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一年内先后查获走私烟9403件,价值1158万元。全年各部门共查获走私卷烟227500余件,价值3亿多元。
  1991年,福建省卷烟走私活动猖獗,规模大,宁德地区上半年缉获台湾圣宝号等3艘走私船,船上运载走私卷烟达25000余件(含部分卖掉的),数量之多为以往所罕见。平潭县渔政船截获的巴拿马“慈航”号走私船,既走私外烟,又走私境外生产的假冒国产名烟。船上除日本制造的“七星”牌卷烟5000余件外,还有假冒云南玉溪卷烟厂出产的“阿诗玛”、“红塔山”牌卷烟3500余件。还出现以暴力抗拒缉私案件。
  1992年1月6日,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工作的通知》。沿海各地针对春节前走私活动有所抬头的情况,集中力量进行海上打击,接连查获了几起走私大案。如1月12日,罗源县打击走私活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缉获了台湾走私分子雇用的洪都拉斯“永航”6号货船,缴获走私外烟1650件和已出售的走私烟款人民币574.95万元、美金4万元;2月,连江县公安局缉私队在泉州湾海面捕获一艘走私船,查获境外生产的假冒云南玉溪卷烟厂的名烟红塔山牌卷烟4881件;5月14日,石狮市边防大队缉私队在晋江深沪海面抓获4艘走私机帆船,没收境外生产的假冒上海卷烟厂的名烟中华牌卷烟762件。以上假冒卷烟均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监督下及时销毁。与此同时,工商、公安、烟草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强烟草市场整顿和交通检查,打击非法贩运和销售走私烟的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全年各部门共没收走私卷烟182656件。1993年,烟草部门继续与有关部门协同,加强海上抓、陆上查,迫使走私贩私活动不得不有所收敛,一年内仅查获走私卷烟43621件,比前几年明显减少。
  二、查处违法生产
  福建省在烟草专卖机构成立后,即着手加强对违法生产卷烟(包括假冒商标卷烟和无商标手工卷烟)的查处工作,取缔地下卷烟厂(场)。在烟叶主要产地的龙岩地区,1984年、1985年就取缔地下卷烟厂、加工场132家,没收土制卷烟89375条、烟叶烟末23383公斤、过滤嘴3037公斤,罚款84183元。建阳、政和、崇安、长乐、连江等县于1985年也先后破获十几起非法生产土假卷烟案件,没收卷烟机械5台及大量卷烟生产原辅材料。南安县烟草专卖局对生产土假卷烟严重的崎峰村进行重点治理,对不听劝导的违法户进行查处,二年内没收土假卷烟42515条、烟丝烟末15378公斤及部分卷烟用纸、商标纸。
  1986年,全省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烟草市场管理的通知》,在进行烟草市场大整顿的同时,加强对非法生产案件的查处。3月,长乐烟草专卖局连续破获8家地下卷烟厂,没收卷烟机械设备7套。5月,泉州市全面开展查处制销土假烟活动,仅1个多月内就出动了4300多人次,查处3374户,并将19起生产土假烟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惩办。6月,南安县烟草、工商部门在溪美镇先后查获卷烟商标纸、封口标签纸6批8.89吨。11月,安溪县烟草专卖局在公安、工商、税务部门配合下,在剑斗火车站查获南安镇前村张志雄等人从贵阳、冷水滩、曲靖、零陵等卷烟厂套购来的烟末40吨、烤烟叶13.4吨、商标纸2454公斤、滤嘴棒2458公斤,嘴头盘纸255公斤。龙岩地区下半年取缔手工卷烟场52处,没收电动切烟机60台及部分原辅材料。全省一年内共取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下卷烟厂(场)71家,其中19家拥有成套机械设备,没收烟丝烟末105吨、商标纸25吨、滤嘴棒8.5吨、土假卷烟17万条。
  长乐县8家地下卷烟厂于1986年遭到取缔,1987年又办起9家地下烟厂,而且越办规模越大,日产假冒卷烟2万余条,日产值达10余万元,除销往福建省各地外,还运销江西、浙江等地。县政府根据烟草部门的报告,组织各执法部门联合行动,给予严厉打击,没收其设备和原辅材料,依法惩处违法人员,刹住制销假烟活动。1988年,龙岩地区加强烤烟收购管理,狠抓手工卷烟清理,仅在烟叶收购期间就捣毁手工制烟老窝19处,没收切烟机10台,卷烟工具83套,烤烟63吨,保障烤烟收购任务的完成。1989年,泉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厦门市烟草专卖局的协助下,与当地有关部门一起,摧毁了南安县5家地下卷烟厂,没收卷烟机4台和大量制烟原辅材料。龙岩地区继续打击手工制烟,取缔了28家卷烟加工场,没收烤烟38吨、烟丝15吨,改变了土制卷烟充斥市场的状况。
  1990年,省烟草专卖局及时召开县以上烟草部门会议,部署卷烟打假专项斗争。南安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成立整治假烟办公室,通过发动群众,明察暗访,当年破获地下机械卷烟厂23家、印制假冒商标的印刷厂1家,没收新中国牌卷烟机22台、包装机1台、印刷机12台及大量原辅材料,同时扫荡一批地下手工卷烟加工场。1991年,南安县整治假烟办公室乘胜追击,又破获地下卷烟厂27家,没收卷烟机7台及包装机、切烟机数台。同年,龙岩地区、三明市、漳州市及晋江、光泽、柘荣等县也破获一批违法生产土假烟案件。全省共取缔地下卷烟厂、加工场137家,没收卷烟机械31台,查获销毁假冒卷烟9800件。
  1992年,为进一步推动卷烟查假工作的开展,省烟草专卖局制订有关查假的奖励政策。龙海县检察、工商、烟草部门紧密配合,对违法制烟严重的乡村进行重点侦破,摧毁制售假烟和印制卷烟商标的窝点63处,查获卷烟机、包装机6台,各种手工卷烟工具180多件,没收假冒卷烟600余件及大量原辅材料,逮捕严重犯罪分子3名,其中2名判处有期徒刑。鉴于龙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击、查处制销假冒卷烟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省烟草专卖局特发给该局7.5万元奖励费。是年,全省共捣毁制造假烟和卷烟商标窝点222处,其中机械卷烟厂18家,没收销1卷烟机、包装机、打包机、印刷机等60多台,其它制烟工具380多件,滤嘴棒880万支,卷烟商标5000多万张,假冒卷烟18500余件。
  卷烟打假工作历年均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暴利的诱惑,一些农村干部坚持地方本位主义,对制造假烟活动采取纵容、支持态度,加上执法部门打击不力,往往以罚代刑,故未能得到根治,有些地方还在迅猛发展。如云霄县一些乡村,当地农民认为“要想富,制烟是门路”,因而丢下农具,以搞假烟为业,形成了制销假烟的专业村。在制烟手段上由手工制作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机械生产;在经营方式上由个体经营发展到联合经营,组织有采购、生产、推销等专业队伍,形成了严密的地下产销网络。
  1993年,省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打私打假的通知和省政府打私打假会议精神,协同有关部门狠抓重点地区的整治,加强打假的力度,多次同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到云霄县调查研究,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治理措施。该县成立以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察院为主,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税务局配合的综合治理工作队(近90人),于3月进驻制假严重的下坂等村。在县委的直接领导下,经过三个阶段艰苦工作,先后出动干警1050人次,至10月,共取缔了制造假烟窝点116个,查获各种卷烟机械设备85台(内卷烟机32台,接嘴机11台,彩印机8台,切丝机15台,烘丝机19台),假冒成品烟2200件,以及大量制烟原辅材料,总案值720万元。省烟草专卖局特拨给云霄县烟草部门20万元,作为办案经费和给有功单位、人员的奖金。是年,全省共取缔地下卷烟厂(场)128家,收缴卷烟机械261台(套),接嘴机11台、切丝机34台,没收销毁大量假冒成品烟及制烟原辅材料,起诉5起重要案犯,判刑6人。
  三、查处非法运输
  查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切断非法货源,是管好烟草专卖市场的重要环节。1984年,各地(市)、县烟草部门成立后,即积极协调交通、工商、税务、公安部门设立的检查站及车站、码头协助查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并根据群众举报和烟贩动向,临时派出游动检查组进行突击检查,浦城、崇安、建瓯、邵武、南平、尤溪、清流、宁化、泰宁、永安、上杭、武平、永定、古田等县、市还先后在交通要口设立临时或固定的烟草检查站,不断打击贩运走私卷烟、假冒卷烟和无证贩运国产卷烟及卷烟机械、原辅材料等非法活动。1992年6月,省政府对各种道路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在原有烟草检查站撤销的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县、市烟草专卖局直接派人参加省定的闽侯峡南、福鼎贯岭、古田大桥、龙岩坂寮岭、长汀古城、长汀南山、永定下洋、永定峰市、武夷山大安、浦城庙湾、莆田笏石、晋江福浦、大田吴山、宁化禾口、云霄常山、漳浦大南坂、平和九峰等17个公路综合检查站工作,进一步控制了省外卷烟通过非法途径对全省烟草市场的冲击和走私卷烟非法贩运出省。据不完全统计,1984~1993年,全省共查处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案件35091起。现就各种类型案件,略述于下:
  ——利用海关封车贩运卷烟。1989年3月18日,宁德市洋尾检查站查获福建省莆田外运车队货车由深圳九龙海关承运海关监管物往天津海关的封车,在封车内夹带国产名优卷烟423件,价值80万元。宁德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卷烟全部没收,并对承运人罚款2万元。
  ——利用运钞车贩运卷烟。1987年6月4日,厦门市经济协作服务公司展销部(持有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擅自将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分配给该部的5月份卷烟指标——良友牌等高档卷烟37件,价值外汇卷25103.5元,倒卖给烟贩占天水、洪志强,从中牟利人民币2700元。烟贩提货后雇请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计院驾驶员沈琪阳运输,沈通过私人关系借用市人民银行02—00424号运钞车装载外运。次日,被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处以没收全部卷烟及展销部非法所得2700元。省烟草专卖局为维护烟草专卖的严肃性,吊销了展销部的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并通报全省。
  ——伪装法院封车贩运卷烟。平潭县法院经济庭干部陈纪祥伙同其表弟韩圣宗,(持平潭法院(90)第049号扣押命令及请求沿途协助执行的通知书)贩运走私外烟9347条,伪装押送法院扣押的物资往天津,以法院封条将车门封死。1990年11月24日,途经政和县镇前牛脊时,被工商税务检查站查获。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处以没收全部卷烟,并罚款8000元。
  ——利用军车贩运卷烟。1989年4月14日,浙江义乌烟贩洪海洋等人在石狮市购到走私外烟2808条,租用浙江义乌机场海军后勤部队油罐车进行伪装运输,途经建瓯城关马坟林公路时,被公安检查人员查获。建瓯县烟草专卖局处以没收其全部走私卷烟。1993年1月3日,河南省平舆县孙小军等人冒充军人,租用当地驻军54639部队T21——003号军车,以军用木箱装运假冒的红塔山牌卷烟4868条,途经松溪县与浦城县交界处时,被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因冒充军人情节严重,处以假冒烟没收销毁,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台商运销假烟。台湾新罗国际贸易公司常驻厦门商务代表董新华等人,于1992年8月22日用4部大型货车从厦门、漳州运载1795件假冒红塔山牌卷烟至福州,以每件2700元卖给客户,在台江立交桥交货时被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将其假烟全部没收销毁,并处以交易总额30%的罚款,罚金人民币145万元;承运人明知无准运证而为其运输,处以罚款2万元。
  ——冒充烟草公司贩运卷烟。莆田市糖酒副食品公司特贸经营部冒充莆田市烟草分公司,到江西萍乡市烟草分公司购进嘴蝴蝶牌卷烟997件零38条,进货总金额897484元,用两部汽车运回,于1993年10月1日途经古田大桥时,被古田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人员查获。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考虑到该公司领导认错态度较好及其实际困难情况,处以按进货总金额10%罚款,车辆及卷烟全部放行。
  ——通过铁路贩运卷烟。福清县融成百货经营部未经福清、福州烟草部门批准,擅自到黑龙江哈尔滨市一家烟厂购进嘴凤舞牌等卷烟1002件,进货总金额368238元,1988年9月6日运至福州火车站时被查扣。福州烟草专卖局按批发价8折全部予以收购,并处以按收购总金额10%的罚款。
  ——内外勾结贩运卷烟。1987年7月10日,广东省饶平县、惠来县供销贸易公司(非法经营卷烟批发单位)串通饶平县烟草公司,以饶平县烟草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省永安市烟草公司签订中转云南、北京、河北等地调人卷烟7~9个车皮的协议书。饶平县烟草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饶平县供销贸易公司接运卷烟,货款由饶平、惠来县供销贸易公司通过永安市烟草公司转汇原发货单位,永安市烟草公司提留部分产地调拨价卷烟,并按总货款(扣除提留烟部分)收取手续费。8月27~31日,云南省烟草公司经理部、云南省烟草进出口公司调至永安红梅、阿诗玛等卷烟4个车皮6800件。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发现后,立即责令永安市烟草公司将这批卷烟进仓冻结,听候处理,并通知对方停止执行协议。而永安市烟草公司却擅自决定继续执行协议,致使9月16~21日又从云南调至永安6个车皮10205件卷烟。永安市烟草公司未经请示汇报,于11月3~8日将5827件卷烟转运至广东,随后继续转运余下的卷烟时,分别被南靖县、厦门市烟草专卖局查扣。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此案属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责令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严肃查处,并责令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对饶平、惠来县烟草机构进行整顿。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考虑到运往广东的卷烟已受到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被福建省查扣的11118件卷烟全部以地产调拨价就地收购,并对惠来、饶平县供销贸易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责成永安市烟草公司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
  —— 通过海上贩运卷烟。广东省揭阳市仙桥供销社、渔湖供销社未经当地烟草部门批准,擅自到江苏省无锡市烟草公司等单位购进国产卷烟4530件,进货总金额265076元,雇用福建惠安县莲城航运公司船只运回揭阳。1993年7月19日,运烟船经三沙海面时被查扣,交霞浦县烟草专卖局处理。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处以进货总金额48%的罚款后放行。
  ——贩运卷烟机械。1992年10月,山东省潍坊第一轻工机械厂(国家烟草专卖局定点生产烟机设备厂)违反《烟草专卖法》,将2台YJ13B和一组YJ13B/YJ23卷接机组出售给无烟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无证运输,于当月20日和26日在福建省龙海县角美被县工商检查站查扣。省烟草专卖局查实后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题作了报告。国家烟草局决定:对潍坊第一轻工机械厂的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授权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对该厂罚款15万元;被查扣的烟机设备,授权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烟机分配手续。
  四、查处非法购销
  非法购销包括无证经营和超过许可证经营范围的购销活动。重点是查处无证批发,转手倒卖卷烟和购销走私烟、假冒烟等对卷烟市场干扰较大的违法活动。
  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烟草专卖条例》实施后,福建省在发放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建立卷烟专卖批发体系的同时,对卷烟批发市场进行一次清理,取缔了一批无证批发商。1985年,建阳地区烟草专卖局,对安徽合肥市烟草分公司擅自在南平市设经销部,经营皖产卷烟调拨、批发业务,严重干扰南平市卷烟市场秩序的案件,采取果断措施,冻结其银行货款,并通过省烟草专卖局进行交涉,迫使该分公司撤销在南平的非法经营部。
  1986年,各级烟草部门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对卷烟市场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打击黑市批发,转手倒卖卷烟等不法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福州市烟草、工商、公安部门通力协作,一条街一条街地清理,查处几家黑市批发大案,严厉打击套购外汇、高价倒卖的不法行为。仙游县对卷烟市场严重混乱的枧亭镇进行重点治理,在该镇设立卷烟批发站和专卖管理所,占领批发阵地,加强专卖管理,使其走上正常轨道。永定县政府在烤烟收购期间,抽调33名干部组成5个工作组,分别到生产烤烟的主要乡镇,协助基层政权加强烤烟收购管理,查获违法烟贩99人,并在高陂乡召开严厉打击违法烟贩活动大会,公开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制止烤烟外流。
  1987年,国务院发出整顿市场秩序通知后,省烟草专卖局决定首先抓好福州市卷烟市场的整顿,进而推动全省卷烟市场整顿的开展。8月20日,在福州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一举取缔了台江码头33家黑市批发,当场查获各种卷烟422件,对全省震动很大。在这次市场整顿中,各级烟草部门共抽调640人参加当地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先后查处了无证批发、转手倒卖卷烟案件300余起。与此同时,烟草系统针对自身暴露的问题,由上至下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重点查批发环节上的问题和漏洞,纠正乱渠道供货、卖大户和为系统外无证单位、个人提供货源的不正之风,建立自我约束机制。通过整顿,端正了经营指导思想,严明了纪律,建全了制度,基本实现批发管住、零售放开搞活的局面,烟草市场呈旺增势头,10月全省卷烟销售比前年同期增长23.6%。
  1988年,由于卷烟价格放开,走私卷烟剧增,卷烟市场再度出现混乱。烟草市场比较平稳的厦门市,当年,就查处非法购销案件523起,查获违章卷烟76000余条,罚款234000元。1989年,烟草部门结合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对卷烟市场再次进行整顿,取缔一批无证批发户,吊销一些违法经营户的许可证,维护合法、正常经营者的利益。仅龙岩地区就查处无证批发、转手倒卖卷烟案件243起。福州市烟草专卖局对郊区供销社商业综合公司非法收购走私假冒卷烟2487件,除没收其经营所得109085元,将尚存假烟收缴烧毁外,并按批发价总额的4%,处以罚款33337元。1990年,各级烟草部门结合打击卷烟走私、查处制销假冒卷烟工作,加强对卷烟市场管理监督,一年内共查处无证批发和贩卖走私外烟、假冒卷烟案件3600余起。对有些单位不听劝阻,擅自购销走私外烟,采取了果断措施。泉州市烟草专卖局对泉州市资产拍卖行非法经营走私卷烟进行有理有节的斗争,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于7月10日断然查扣其走私外烟386件,最后在市政府的干预下迫使其停止非法经营。
  1991年以后,各种走私外烟、假冒国产名烟一度充斥沿海市场,黑市批发、倒卖外烟假烟活动猖獗。仅泉州市一年内就查处倒卖走私烟案件602起,没收走私外烟12379.8件。个别地方对贩卖走私烟假烟活动采取纵容、保护态度。面对烟草市场的严峻局面,烟草部门保持清醒的头脑,协同有关部门对于行政机构插手组织的卷烟自由批发市场,向当地政府进行宣传协调工作,阐明政策,陈述利弊,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放弃建立卷烟批发市场的做法。如福安赛岐镇主动将“烟草市场”的牌子摘下来,漳浦西市也自动关闭了卷烟批发市场。对于自发形成或宣传协调无效的,则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至1992年的两年间,全省先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了16次卷烟批发市场的整顿,出动3642人次,查处了427家个体卷烟批发户,莆田市公安部门对仙游枫亭镇的走私烟批发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没收走私卷烟余件。该市场也被迫关闭。
  为防止卷烟体外循环,断绝黑市批发货源,省烟草专卖局严禁各级烟草公司出卖账号、证件和以“过户”形式搞促销经营。规定:批发必须凭证记卡,限量供应,不得“卖大户”;处理走私卷烟应由案发地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跨地区收购和向系统外大批量批发。1992年底,周宁、福安、柘荣县烟草公司等不按规定,跨地区收购走私卷烟并向系统外大量批发,省烟草专卖局责成上述公司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作出深刻检讨,并上调其所得利润60万元。1993年下半年,永泰、屏南县烟草公司在龙岩产地“卖单”,当场被龙岩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二号令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作了处理。附 录
  一、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
  (民国27年12月23日公布)
  第一条 福建省政府为厉行节约,寓禁于征起见,在非常时期内,特订定本章程,实施卷烟公卖。
  第二条 本府为办理前条事务,特设福建省卷烟公卖局(以下简称公卖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三条 凡由省外输入或在本省制造之卷烟,除本章程别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烟厂批发价格,除去所完统税或关税,征收百分之五十公卖费。
  第四条 各种卷烟每月批发价格,应由烟商上月十五日以前,自向公卖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者,由公卖局估定,烟商不得有何异议。
  第五条 烟商如有短报批发价格,意图减纳公卖费者,公卖局得照其所报价格收买之。
  第六条 本省各卷烟售价,由公卖局随时核定之。
  第七条 凡设在本省之烟厂,公卖局得派员驻厂查验登记其出品。
  第八条 凡输入本省之卷烟,均应由公卖局指定公布之地点进口,违者以持有私烟论处。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私烟,除本章程别有规定外,系指未贴公卖证及未盖验戳之卷烟而言。
  第十条 凡指销本省之卷烟,除本章程别有规定外,其由省外输入者,应于进口时,其由本省制造者,应于出厂时,依照第三条规定,由烟商填具报单,连同烟件,前赴当地公卖机关报纳公卖费。
  公卖机关按照报单,验明烟件,征收公卖费后,应即按箱分填收据一纸。实贴箱面凹处,并在卷烟最小容器之包罐封口,分别发贴公卖证,加盖验戳,方准行销。
  前项报单、收据及公卖证格式另定之。
  第十一条 烟商在本省进口或烟厂附近地方,设有仓库者,如欲将卷烟先行入仓存贮,应于进口或出厂时,填具报单,报经当地公卖机关查验登记,方准起运入仓。
  前项准许存仓之卷烟,如欲转存他仓时,烟商应填具报单,报经当地公卖机关核准发给运照后,方准起运。到达转仓地点时,除照前项所定存仓手续办理外,经该转仓地之公卖机关验明货照相符,应于运照上盖戳证明,交还烟商,送请原发运照机关查核;报单及运照格式另定之。
  前二项所指烟仓,以呈报有案者为限。
  第十二条 存仓卷烟得随时予以查验,如其数量不符,其不符之数,除照章准许出仓者外,无论增减,其增减部分,概以贩卖私烟论,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存仓卷烟于出仓销售时,仍照第十条、第十四条或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由省外输入或在本省制造之卷烟,如欲运至进口或厂地以外地方销售者,烟商应填具报单,连同烟件,照章报纳公卖费后,由公卖机关按箱分填收据一纸,实贴箱面凹处,并按箱核发公卖证一袋,用火漆封口,加盖印章,交与烟商收执;公卖证封袋格式另定之。
  第十五条 前条已纳费未贴证之卷烟,如运至指销地点或中途落地销售时,应持同烟件及原封公卖证,报经当地公卖机关验明,贴证盖戳,方准行销。
  第十六条 凡原系指销本省,经已缴费之卷烟,无论其公卖证已否粘贴盖戳,如欲改销省外时,其已缴之公卖费,概不发还。但免予再收申请费及通过保证金。
  前项尚未粘贴之公卖证,烟商应连同烟件,送请改运地点之公卖机关验明,实贴于包罐封口或箱面凹处,并盖注销验戳,方准起运出境。
  第十七条 烟商所购之公卖证,如有遗失或缺少,应照数缴费补购,不得藉词求免。
  第十八条 凡通过本省运销省外之卷烟,烟商应于进口或出仓时,填具报单,连同烟件,申请当地公卖机关办理通过手续,不论烟件大小,每箱应缴申请费五元,并缴应纳公卖费同额之保证金,公卖机关于验明收款后,应即填发申请费收据,每箱一纸,及保证金收据一张,并将申请费收据,实贴于箱面凹处,以便随货查验。上列两种收据及通过卷烟缴纳申请费办法另定之。
  前项保证金,如经该管公卖机关许可,得以支票代之。
  第十九条 前条通过卷烟,运出省境后,烟商应将保证金收据送请原发收据之公卖机关审核,如查无违章情事,准将保证金或其代替支票发还,收据收回注销。
  第二十条 凡已办通过手续,指销省外之卷烟,如欲改销本省者,应报请改运地点之公卖机关,照第十条规定办理,保证金收据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但不发还申请费。
  第二十一条 凡已办通过手续,指销省外之卷烟,至迟应于一个月内出境,如逾期尚未出境者,除能证明确因运输发生障碍外,概以改销本省论,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仓及通过卷烟,不得沿途窃卖,如查有数量缺少,其缺少部分以贩卖私烟论,除照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外,并得没收通过卷烟缺少部分之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转仓及通过卷烟,其起运地公卖机关,除依本章程转仓及通过各条之规定办理手续外,并应同时填单通知转仓地点或本省省境之公卖机关查核。通知单格式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无论运往何地之卷烟,经过指定地点之公卖机关,均应报请查验,如其烟件与照证收据所载相符,即于运照收据、公卖证封袋上盖戳放行,如有不符,扣留查办。
  不依前项规定报请查验者,每箱处以五元之罚金。转仓及通过卷烟,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卖费收据应由指销地点之公卖机关,申请费收据应由本省省境之公卖机关,加盖注销验戳。
  第二十六条 凡已缴之公卖费及申请费,除因计算错误及本章程别有规定外,无论任何原由,概不发还。
  第二十七条 运输烟件,而挟带违禁物品者,除将烟件全部没收外,其持有人或所有人连同违禁物品,一并移送该管主管机关究办。
  第二十八条 卷烟如已霉坏,不论能否销售,概须照章报请纳费贴证盖戳。但霉烟经核准焚毁后,得照霉坏卷烟退费办法,呈请退费,其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省境内贩卖卷烟,不论店铺摊贩,专营兼营,均须照章申请登记,方准开业,烟商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条 零售卷烟应以整包整罐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特殊,必须开拆包罐散枝出售者,每种卷烟同时准开拆一包或一罐;如有超过此项限制,其超过部分作贩卖私烟论。
  第三十一条 外来旅客,每人只准随带自用纸卷烟一百枝,雪茄烟五十枝,超过此项限制,在二倍以下者,其超过部分,均须照章纳费贴证,如再有超过,其再超过部分,予以没收,不再处罚。如将未贴证盖戳之自用卷烟贩卖者,照贩卖私烟论处。
  前项免费自用之卷烟,如系整包整罐整匣者,均须将包罐匣开拆,经公卖机关查验加盖验戳,以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贩卖私烟者,除没收其私烟外,处以该烟应缴公卖费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罚金,并得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三条 持有私烟者,对于持有人或所有人照前条规定罚办。
  第三十四条 私烟于未发觉前,贩卖人、持有人或所有人向公卖机关自首者,除照第十条规定办理外,并得按其情节从轻处以应缴公卖费额一倍以下之罚金,或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伪造本章程规定之单照、证据、戳记,或使用伪单照、伪证、伪据、伪戳,或将曾经用过之单照、证据重用,或改造再贴,除将卷烟没收,并照该烟应缴公卖费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处罚外,其伪造使用者,应送法院依法惩办。
  第三十六条 凡供伪造变造用之器械原料,不论属于何人,概予扣押后送交法院依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无论公营私营运输机关,运载烟件,应先验明有无第十一条之运照或第十条、第十四条之公卖证及收据,或第十八条之申请费收据,如明知其为私烟,而故意运载者,对于烟商除照持有私烟论处外,对于运输机关直接负责人,处以每件五元之罚金,如系公务人员,并依法惩处。
  第三十八条 贩卖或持有私烟,无论何人,均得告发。本省财务及警察机关人员,如发觉私烟,有检举之责,其他各机关人员及保甲长等,有协助缉私之责。
  第三十九条 公卖机关员警,认有相当理由,足信为商号住宅等处所藏有私烟,并向主管长官请示核准,会同当地警察或保甲长等前往搜查扣押,搜查时,应将查验证或搜查票明示受搜查人。
  第四十条 抗拒公卖机关员警之查验搜查,或以强暴手段妨害其执行职务者,送交法院依法惩办。
  第四十一条 凡违犯本章程两条或同条两款以上者,得依各该条款合并处分。
  第四十二条 照章应予没收之私烟,由公卖机关公开拍卖,其拍卖办法另定之。
  前项私烟,如于出售或消耗后,始发觉应予没收者,得追缴其烟价。
  第四十三条 前条拍卖卷烟,仍应由执行拍卖之公卖机关补办第十条、第十四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手续后,方得发交承买人。
  前项由拍卖价金内拨缴之公卖费或申请费,应与剩余部分之拍卖价金,分别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卖机关收到公卖费、申请费、罚金、保证金、拍卖价金、扣押或没收各种财物时,均应照章填给规定收据,并将缴核等联,连同报表,按期报由公卖局分别存转。
  上列收据及报表格式另定之。
  第四十五条 罚金、拍卖价金(指前条剩余部分)应以七成解缴省库,其余三成,分作十成支配,以四成赏给举发人员,二成赏给缉拿人员,二成赏给协助人员,各以一成归由执行公卖及省公卖局处理。如举发与缉获或协助等事,由非公卖机关人员,同一人所为者,各该应得奖金,一并赏给;由公卖机关人员,同一人所为者,仅得举发部分之奖金,其余部分奖金,及无协助人员可赏之奖金,各以半数归由执行公卖机关及省公卖局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卖机关填发各种单证收据等项,概不另收料价。
  第四十七条 公卖机关人员,如有留难、需索或串通舞弊、侵吞款项,及其他渎职情事,无论何人,均得告发,一经属实,依法严办。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施行后,前颁之福建省试办卷烟公卖简章,及其施行细则,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五十条本 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二、转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办[1987]17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烤烟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烤烟是国家专卖品,其收购、调拨都实行指令性计划,当前我省烤烟已开始全面收购,为防止烟叶外流,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和我省今年烤烟收购计划的完成。各产烟地、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烤烟市场的管理和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工商、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和收购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烤烟无论有否订立生产收购合同的均应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统一收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插手收购、经营,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对私自收购、贩运者应严厉打击,除全部没收其烟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二、坚决按照《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处非法生产假冒牌卷烟、手工卷烟,违者没收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和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禁止销售手工卷烟,违者除收缴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各有关部门查出的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案件,统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理。
  四、各产烟地、县应加强对烤烟收购的领导,组织力量和宣传工具,深入主产乡、村广泛深入宣传《烟草专卖条例》和烤烟国家标准、收购政策规定,发动烟农多卖好烟,多作贡献。
  五、各地、县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切实严格按产购合同和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质量要求、收购价格组织收购,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
  六、各烤烟产县应加强市场管理,毗邻地区应加强专卖管理力量,联合现有检查站、点,搞好巡回检查监督,在充分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若不听劝阻,将烟叶流向外省者,应予没收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烟草专卖局、福州海关、
  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1]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中位: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省烟草专卖局、福州海关、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26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的“通告”精神,一并研究执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开展反走私、贩私的斗争,认真整顿好我省的卷烟市场,确保各级财政收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意见
  近年来,走私卷烟违法犯罪活动几经打击未见收敛,一些地方甚至越演越烈。查获走私卷烟数量逐年成倍增加,一九八八年我省查获走私卷烟二万六千多件,一九八九年查获五万多件,一九九0年查获十三万七千多件,今年仅上半年就查获十二万多件。由于走私卷烟的大量涌人,严重地影响了我省卷烟工业的发展,扰乱了烟草市场,造成地产烟销售闲难,旅游外汇烟难以经营,给我省财政和外汇收入带来重大损失。受走私卷烟的影响,在政治、思想、文化、道德上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腐蚀了人们的灵魂,毒化了社会风气,引发了一系列刑事犯罪,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后果将更加严重。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把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26号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地开展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协调各部门的力量,省政府成立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协调小组,由谢先文副秘书长牵头,省经委、海调办、工商局、公安厅、福州海关、烟草专卖局、铁路等部门各抽一名领导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这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省烟草专卖局为依托,各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协调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法规宣传,大造社会舆论
  当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四部门的“通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影院、宣传车等宣传工具,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走私、贩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认识到反走私斗争既是经济斗争,又是政治斗争,它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认识到反走私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贩私违法犯罪的人和案件线索,以及窝主和销赃地,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三、认真调查摸底,做好准备工作
  为有力打击卷烟走私、贩私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的力量,明确分工,深入调查,确实摸清情况,为集中打击做好准备。
  1.要摸清海上走私分子和内陆走私分子相勾结进行非法交易的情况,走私的重点区域、窝点、走私烟的集散地、黑市批发点、重点户以及交易的时间、数量和手段等情况。
  2.摸清制造假冒牌卷烟的地下烟厂及地下手工作坊,掌握其规模、数量以及假冒牌卷烟的销售渠道等情况。
  3.深入调查辖区内有多少无证经营的烟贩、分布地点、经营走私烟的品种、数量和来源以及黑市交易的规律等,为各级政府组织行动提供依据。
  四、周密部署,统一行动,集中打击
  各地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由政府统一组织工商、公安、海关、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的力量,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开展有声势、有威力的集中打击行动。特别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民愤大的内外勾结长期搞走私、贩私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要集中力量给予坚决的打击;对走私、贩私泛滥的重点集镇和乡村,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在查缉中,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予以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通情报,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强大的缉查网络。
  1.依据职责分工,要以海关、边防、渔政等部门为主,进行“海上抓,岸边堵”,必要时可商请海军协助;以工商、公安、烟草专卖等部门为主进行“路上查,市场管”。各检查站要严把关口,堵绝走私烟内流,对倒卖走私卷烟的黑市要一律取缔,对烟草市场要清理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各地在打击走私、贩私卷烟的同时,对制造、销售假冒牌卷烟的地下工厂、手工作坊以及假冒牌卷烟的集散地要进行彻底的摧毁和严厉的打击。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运输、交易烟用材料的,要坚决予以没收和取缔。
  3.除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可以销售处理走私卷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禁止销售走私卷烟。无视规定者,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凡举报和在查缉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拒、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走私、贩私分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五、整顿秩序,管好市场
  烟草专卖品属国家垄断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烟草专卖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各地在反走私、贩私斗争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有关政策法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26号通知和国家四部门的“通告”,进一步整顿烟草市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使卷烟市场纳入正常的专卖管理轨道。
  1.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卷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交案发地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和处理。
  2.处理走私卷烟的收购价格,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由省烟草专卖局制定,并做好收购、资金的准备工作。
  3.在打击卷烟走私的同时,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认真安排好生产和市场的供应工作。要按合理分布的原则,指定国营单位对处理走私烟进行公开销售,做到方便消费者购买。同时要加强对指定销售处理走私烟的国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被处理的走私烟再次流入市场。
  4.为保证我省卷烟的正常生产和良好的销售秩序,对查获的走私卷烟,除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公开销售外,其余一律由省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安排调往省外。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福州海关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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