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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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05
颗粒名称: 三、卷烟销售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20
页码: 225-244
摘要: 本文描述了福建省的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情况。从抗日战争时期到现在,福建省的卷烟零售业务经历了国有商业、供销社、私营商贩等不同形式的经营。其中,卷烟的销售量、品种等级有所波动。
关键词: 卷烟零售 福建省 国有商业

内容

(一)网点
  1.批发
  福建省境内的卷烟批发,始于1898年。当时,在宁德三都澳,由美国商人和印尼商人分别开设3个英美烟草公司经营卷烟批发业务机构。宣统年间(1909~1911年),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代理机构,已扩展到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地。与此同时,香港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产品,也进入福建市场,并在福州设立卷烟批发代理机构。另有中国福新烟草公司、中国和兴烟草公司,也在福建推销其产品。
  民国初期,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业务已扩展到全省各地。民国3年(1914年),英美烟草公司分别在福州、厦门设立颐中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鼓浪屿分公司。福州分公司设18处批发商,专门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即:福州济美、邵武仁厚、洋口公仁、建瓯仁民、南平仁记、沙县铁笔杆、古田义和、涵江程成盛、永泰信昌、福清善美、长乐新湖、连江华大、罗源新和隆、三元明强、赛岐炎康、沙埕松记、宁德祥记、霞浦晋太等。鼓浪屿分公司下设若干批发商。其推销品种有老刀、哈德门、五华、三炮台、使馆等牌号。是年,新加坡侨商兴办的新加坡郭福成有限公司,也在福州设立1个分支机构——济美汇总店,归颐中公司管理,同属英美烟草公司的代理商。各代理商之间竞相倾销洋烟,并向周围各县辐射,扩大销路,千方百计排斥、打击中国民族卷烟工业。广东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不甘示弱,于民国5年在福州设立推销国产卷烟的批发机构——福州分公司,下设各地代理店19处,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其代理店为:福州大成、南平澧元、建瓯元昌、浦城祥美、邵武协记、永安万兴顺、沙县协隆、洋口黄福盛、福清瑞源、三都光裕、赛岐源顺、涵江广记、惠安联德、永春陛春安、海华生、泉州茂芳、荣记、海沦同安栈、漳州浦丰等。推销品种有黄金龙、白金龙、宝剑、大长城、小长城、喜鹊、百鹊、花王等。又在厦门、泉州、漳州、宁德等地设立国产卷烟批发机构。
  中国福新烟草公司在福建的总代理商为涵江烟商建康行,闽北方面推销委托福州义和行为代理。推销牌号为旗舰、喜宝两种。
  中国和兴烟草公司在福建的代理商为涵江烟商元丰号,经理处有福州大成行。其推销品种有红林、明星等牌号。
  以上各烟草公司在闽的各地批发商,均设有若干零售商店。
  抗日战争时期,交通阻塞,运销卷烟通道大都遭到日军的封锁。福建省内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代理机构,也因货源中断而撤销。结果,福建省的卷烟货源奇缺。于是,各地利用地产哂烟为原料的手工卷烟厂迅速发展。到民国29年(1940年),全省共有手工卷烟厂近百家,大都既是生产厂家,又是批发商。
  抗日战争胜利后,英美颐中烟草公司、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及省内一些厂家,纷纷在全省重点城市和主要集镇寻找代理商,建立卷烟批发机构。其时,福建的烟行、烟店林立,外商与华商相互角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始整顿卷烟批发市场,没收官僚资本的烟草企业,接管英美颐中烟草公司在福建的分公司,其经营批发代理户相继关闭,洋行即不复存在。但这个时期的卷烟批发业务,仍为私人企业所掌握。1950年1月,福建省贸易总公司成立。随后,在各地(市)成立贸易公司,经营部分卷烟批发业务,占总批发量的1/3。1952年8月,中国百货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全省的卷烟批发市场归其经营。1953年1月,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随后地(市)设立分公司,各县设立专卖事业公司,对全省卷烟实行统一收购,并逐步控制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同年,国家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省内卷烟批发商,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4年以后,全省的卷烟批发业务,全部由国营商业经营。当年,全省设立39个卷烟批发机构。
  1956年,福建省专卖公司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村村有酒烟卖的指示,下伸和增设卷烟批发机构,以方便农村零售商贩的进货。卷烟批发机构由1955年的47个,增至1956年的117个。至此,全省卷烟产销全部纳入国家计划。
  1958年1月以后,卷烟批发业务,先后由商业食杂、糖业烟酒、副食品等国营公司经营。农村则由供销合作社转批。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
  1984年1月,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全省各地(市)、县相继成立烟草分公司和县公司。是年,共批发卷烟455901万箱。为了搞活卷烟经营,各级烟草公司,下伸和增加批发网点,方便零售商贩的进货。到1987年,全省已形成覆盖城乡的烟草批发网络。经烟草公司批准的代批点,均发给代批发许可证,卷烟供应按季度签订合同。
  1988年以后,福建省烟草公司加快烟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在行业内率先对烟草的价格、流通、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坚持《专卖条例》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其时,各(市)分公司、县公司,从计划内和计划外两条渠道,购进调入卷烟,向辖内国营、集体代批点供应货源。1993年,全省共有卷烟批发网点80个,批发卷烟86.0425万箱,比1984年增加35.0524万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和变化,基层供销社大多实行承包经营。由于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占用资金多,利润比较低,经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烟草公司虽然采取让利和送货等措施,仍难调动基层社代批卷烟的积极性。基层社代批发业务萎缩,许多地方出现了由个体经营的名为零售、实为批零兼营的卷烟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卷烟批发业务的正常进行。至1993年底,在农村的批发网点除烟草公司自己下伸的批发部和联营批发点外,原来委托基层供销社的代批点,大部分已名存实亡,农村商贩大都进城向烟草公司批发部进货。
  2.零售
  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英美烟商把大量卷烟运抵厦门、福州、宁德三都澳等港口,积极推销。是时,因消费有限,卷烟的零售业务一般由百货、烟丝等店兼营,没有专门经营卷烟零售的商店。民国初期,除重点城市福州、厦门和宁德三都澳出现少数卷烟批零兼营的商店和一些专营卷烟的流动零售烟贩外,仍未出现专营卷烟的商店。
  民国期间,卷烟消费迅速增长,国外的烟草公司与国内民族卷烟企业,为占领福建省的市场,纷纷在各地(市)县城及主要集镇设立卷烟代理机构。开设专营商店批零兼营,雇用推销员,肩挑手推,串街走巷,叫卖卷烟,并积极拓展农村卷烟零售业务。其中,以颐中烟草公司的产品销量为最多,民国26年(1937年)在福建的销量达5076箱;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产品次之,当年销量为2417箱。两家合计总量为7593箱,销到省内的49个县,其中销量在100箱以上的有福清、闽侯、福安、福鼎、浦城、建瓯、建阳、同安、莆仙、晋江、南安、永春、龙岩、霞浦、南平、漳浦、龙溪、诏安、云霄、永定等20个县。
  民国33年(1944年)4月,福建省烟类公卖局对各区局、处收购的卷烟,不分品质和牌名,一律采用公开向销售商及各机关合作社拍卖的办法,任由各销售商与合作社自由竞购,有愿出高价者即可,这样既可取缔非法中间利润,又可增加产制商利益,籍以提高品质,奖励制造,为公卖制度的重大改进。同时,对商户批购数量视供需情形予以限制,以免多数卷烟落于销售商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逐步控制卷烟批发业务,许多私营卷烟批发商转为零售。1952年,福建省内各县供销总社相继成立,并办起区供销合作社。县、区供销合作社门市部及其下伸农村的购销处、代售点,都兼营卷烟的零售业务。卷烟由百货公司或专卖事业公司购进,再批发给供销社和私营商贩零售。
  1955年5月,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按照商业部批转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关于对私营卷烟零售商进行安排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对零售商全面实行计划批购。其中包括:划区供应、凭证购货、固定批发对象、取消或降低批发起点、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等。划区供应,即将所有的私营零售商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购货时,必须携带购货凭证,在凭证上登记购货数量、金额,并加盖销货图章。固定批发对象,指实行凭证购货后,对无购货凭证的卷烟商和消费者一概不批发。同时,要求私营零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价或降价。
  福建省在实施上述方案中,根据私营卷烟商的基本情况抓行业归口,对专营卷烟的商店、摊贩,以及兼营卷烟所占比重较大的日用杂货店,均由专卖事业公司归口领导和管理。改造形式为:小商店采取代销形式为主,兼营的其他商品仍然保持自营经销,对资本家商店,少数有雇用工人的大商店,采取公私合营的改造形式;对摊贩、城市和集镇采取合作小组的改造形式,可以保持他们原来的经销形式,也可以采取代销形式。由于对私改造,全竹私营卷烟零售商机构减少1851个,从业人员减少2555人,影响了卷烟销售。
  1956年,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贯彻执行商业部关于村村有烟酒卖的指示,大力扩大零售网点,不论原有的零售商店、摊贩和新发展的代销户,一律采取代销形式,保持原有分散经营。同年,国家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卷烟零售商户,大部分过渡为各种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
  1959~1965年,由于“大跃进”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加上连续遭受3年的自然灾害,烟叶减产,卷烟货源奇缺,零售网点减少。政府决定采取定点凭票供应或出售高价卷烟。
  1966~1977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集体商业受到限制,私营商业和个体商贩几乎取消,卷烟的零售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零售网点有了很大的发展。1984年1月,省地(市)、县烟草公司相继成立,在加强卷烟专卖管理的同时,大力扩充城乡零售网点,初步形成各种经济成份、多种渠道经营卷烟销售网络。1987年开始,所有卷烟零售商可就近向县(市)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站(点)进货。
  (二)市场销售量
  国民经济恢复期(1950~1952年),福建省卷烟经营实行国营、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方式。国营商业只通过上级公司分配和省内采购部分货源供应市场,主要销售对象在城市。广大农村农民虽有吸烟习惯,限于购买力水平低,绝大多数靠自种烟叶为原料制成烟丝,吸旱烟或手卷“喇叭筒”烟,卷烟的市场销售量很少。
  “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职工工资增加,农村农产品收购价格的调高,城乡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卷烟需要量不断增加,国营商业一方面积极组织货源,一方面增设供应网点,在农村发展了一批代销点(店),方便了群众购买,从而,卷烟商品逐步推向农村市场,全省年平均销售量达6万箱,其中约有90%货源靠省外调入。1954年,福建省市场丁级烟需要量很大,但省外生产却很少,而乙、丙级生产偏多。农村市场一度出现低级烟供应十分紧张,全省部分乙、丙级烟已开始积压滞销,1955年,省商业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乙级烟推销工作。在货源分配上,低档烟优先照顾农村需要,对城市、工矿区、基建工地、侨区、生活水平高的沿海农村,多供应乙级烟。鼓励供销社、私商、小商小贩多销部分乙级烟。在开展推销中,国营商业对基层供销社一律公开库存,允许选购,不搞硬性搭配。建立联络员下乡制度,组织送货上门。同时,对基层采取“寄销”办法(一般是滞销积压品种),销出定期收款,未销出由基层社妥善保管。对机关、部队、工矿企业、工地等单位,一律采取以批发价赊销、代销。
  “二五”计划期间(1958~1962年),全省卷烟出现货源奇缺,供不应求,市场处于有烟就有买,生产多少卖多少状态。一些投机者趁机从事买卖烟票、卷烟,转手高价出售,从中牟利,出现黑市交易。“二五”期间,在控制供应、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全省销售卷烟仍达43.7万箱,比“一五”期间增长39%。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1963~1965年),福建省贯彻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市场供应状况逐步好转。但卷烟货源仍然偏紧,同时,国家已将卷烟列为收购农产品奖售物资之一。1963年,全省各地在继续实行凭票定量供应中,供应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三年调整中,全省市场销售卷烟28.35万箱,省内生产14.5万箱,自给率达51.15%。同时,销售品种等级也有很大改善,甲级占0.64%,乙级占19.8%,丙级占48.04%,丁戊级占31.52%。随着市场的好转,全省卷烟已具备了敞开供应的条件。1965年,福建省商业厅发出通告,决定除甲级中华、双喜、牡丹、乙级前门、美丽、飞马供应部队、侨汇专项外,其余品种实行计划分配,全部免票敞开供应。
  “三五”计划期(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省内卷烟产量从1967年开始下降,1968年已降到10年前的10万箱的水平。市场销售量从1967年13.12万箱,至1968年减为9.5万箱。市场供应再度出现紧张,各地先后恢复实行控制供应,或凭票证定量供应。工业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五”期间全省销售量达64.75万箱,1970年人均销费水平为1.915条,品种等级有所改善,甲级占1%,乙级占34%,丙级占45.91%,丁戊级占19.09%。
  “四五”计划期间(1971~1975年),1971年初,全省大撤大并商业机构和网点,购销计划失控。省外调入卷烟数量锐减,年平均只有4.7万箱,市场供应处于紧张状态。1973年,省商业局发出《关于做好卷烟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省下达的季度销售计划供应,不得超销。全省大部分地方都采取凭票证与敞开相结合的办法,控制销售。同时,为了缓和卷烟市场供需矛盾,工业部门增添了设备,提高生产能力,等级品种结构也有明显改善。“四五”期间,全省市场销售量为92.02万箱,比“三五”期间增长41%,其中乙级烟比重由34%上升为59.96%,供应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五五”计划期(1976~1980年),由于烟草工业转属地方管理,供产销计划失控,造成市场混乱。1978年,轻工业部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后,龙岩、厦门、云霄等3个卷烟厂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其余烟厂责令其停产或转轨,整顿后的烟厂,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扩大生产的同时,研制了一批新品种,过滤嘴烟也开始少暈投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供需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名牌、高档烟一直供不应求;质次价高的中低档烟,则滞销积压。。1980年,福建省按照商业部、轻工业部的统一部署,对低档卷烟采取临时性减税和扩大批零差率的措施,缓和卷烟供应等级品种上的矛盾。“五五”期间,全省市场销售量达145.2万箱,比“四五”期间增长57.79%,其中乙级比重由59.94%上升为66.75%。
  “六五”计划期间的前三年(1981~1983年),随着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广泛深入贯彻,全省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城乡人民收入普遍增加,社会购买力大幅度增长。1981年,福建省市场中高档烟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名牌卷烟供应紧张,黑市猖獗,竞相抬价。国营商业对名牌烟采取凭票供应,以稳定市场、稳定价格。
  经过清理整顿,流通渠道混乱现象基本上得到控制,市场卷烟销售状况逐浙好转,除紧俏品种仍凭票供应外,其他全部敞开供应。市场销售不仅数量增加(1981年销量为33.64万箱,1983年增为37.2万箱),而且等级也发生很大变化,甲乙级烟比重,1981年为64.86%,1982年上升到78.68%。同时,品种结构也起了变化,1981年,销售甲级嘴烟9.541箱,占甲乙级烟总销量14.16%;1983年,销甲乙级嘴烟63.509箱,占甲乙级烟总销量17%。
  烟草专卖时期(1984~1993年)。其间,1984~1989年,福建省卷烟处于销大于产的局面。针对这情况,省烟草公司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适销品种的产量,增加地产名优卷烟的产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与省外名优卷烟的联销业务。1988年,全省年销售量达74万箱,地产烟仅60万箱。为了缓解省内名优烟市场供需矛盾,丰富市场,扩大货币回笼,省公司先后与云南、上海、湖南等省市,开展联销名优烟业务,并纳入省购销计划,其具体做法:由省外产地烟草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名优烟,按国家纳税基础价格供货,在福建出售,加价所净得收入,双方按协议分成。这一业务活动,不仅改善供应,稳定市场卷烟价格,年积累价改资金400多万元,而且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本省卷烟生产技术进步,有效地调控省内卷烟市场。
  1991年开始,福建省烟草公司强化卷烟产量和品种结构的调控。一是每年根据总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任务,召开办公会议和全省厂长、经理会议,提出全省的生产计划,要求各烟厂严格按计划生产。省烟草公司还根据每个月末工商库存结构以及市场集市批发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地对各卷烟厂月份排产和牌号品种进行调控、实行季度计划月份调整,月份计划品种调控,力求达到控制总量,适应市场,抑制集市价格大幅度变化,培育地产烟市场;二是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适销对路货源。省烟草公司要求各烟厂立足改造老产品,提高产品档次,促使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市场的有效供给。全省5家烟厂从1991年开始所生产的主要品种中,畅销品占90%以上,地产烟在省内市场占主导地位;三是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制定排产计划,使产销平衡。同年1月,省烟草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卷烟价格改革,运用价改,搞活流通,强化调控。省烟草公司把三级批发的卷烟定价权下放给各县(市)公司。同时规定了价改中的组织领导、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定价管理、价改资金分配和价改专项审计等原则,保证价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先后对地产卷烟的富健、水仙、黄兰、喜来宝、沉香、特牌等卷烟的配方、包装装璜进行开发和改造,提高卷烟产品结构档次,使1992年甲级烟、嘴烟的产量分别比1991年增长33.65%和40.04%,1993年全省生产甲级烟34.27万箱,滤嘴烟59.75万箱,分别占总产量的44.45%和77.50%。适应了省内外市场的需求,增加了经济效益。1992年,全省共实现税利13.2亿元,比1991年增长24%。1993年,全省(包括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税利达15.3亿元。
  1992年12月,成立福建省卷烟批发贸易中心,该中心每月向省内5家卷烟厂收购每月该厂产量15~20%的卷烟,每月举办一次交易会,交易的卷烟以地产烟为主,后期增加了少量省外卷烟品种。交易方式主要采取现货浮动价交易,原则是按最优价格拍板成交,进入卷烟批发贸易中心的交易单位,限于省内系统内三级批发企业(即县、市公司),不负责所在地市场供应任务的分公司,不参加交易活动。
  (三)专项供应
  1.高价供应
  1963年10月,福建省开始由省糖业烟酒公司统一经营高价卷烟批发业务,统一分配货源,统一价格管理,统一安排城乡市场。主要依靠国营商业、基层供销社、公私合营商店销售,在国营、供销社机构供应点不足的地方,经过批准,一些地区也可以组织合作商店和有证商贩经营,但严格规定卖高价烟与卖计划供应的平价烟,要分柜销售,不得混淆。高价烟的价格本着敞得开、销得出、高于牌价、略低于集市贸易价的原则,按照商业部统一规定的各等级最低价格销售。首批销售高价烟的地区,主要是卷烟集市价格较高、经济作物收入较好、交通便利、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高价卷烟品种以丙丁级为主,甲级烟货源较紧,不卖高价。
  高价卷烟业务的开展,促使集市烟价迅速回落,一般下降幅度都在20~50%,消费者反映良好。1964年4月,福建省商业厅根据高价烟销售停滞情况,调低高价国产烟销价,调低幅度平均为13.1%。价格调整后,总的销量有所增加,但品种销量差距很大。
  1965年,根据商业部关于分期分批分品种实行平价敞开供应的指示精神,从3月15日起,丁级烟全部退出高价,丙级中的采茶灯、金锚、华工退出高价。其他乙丙级烟保证定量供应,争取多销一些高价烟。5月,福建省商业厅决定,除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6个品种继续高价销售外,其他卷烟全部转为平价供应。
  1966年1月,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物委发出通知,个别地区现在仍卖高价烟的,自2月1日起,一律转为平价敞开供应。福建省按通知精神,自2月1日起全部退出高价。
  2.奖售供应
  1961年,福建省对农副产品的收购采取奖售卷烟和发放购货券的奖励办法,奖售标准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售卷烟采取凭票供应,包干供应等办法,具体方法由各市县决定。
  1961~1962年,全省收购粮食共奖售卷烟251万条。
  1963年1月,省商业厅决定开展活鸭换售卷烟业务。
  1964年,国务院规定:收购贸易粮500公斤,奖售烟8包;收购棉花50公斤,奖售烟6包;收购植物油50公斤,奖售烟5包;收购木材1立方米,奖售烟3包。福建省对农产品采购奖售标准作如下调整:收购贸易粮750公斤,或原粮1000公斤,奖售烟12包;收购芝麻油50公斤,奖售烟2包;收购茶叶(红、绿茶)50公斤,奖售烟21包;收购木材1立方米,奖售烟3包。
  3.特需供应
  福建省列入特需供应的卷烟,主要是当时市场紧俏品种和高档卷烟。其中,对外宾、专家供应的品种数量全部给予保证;对省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非党高级知识分子,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二级以上教授等在品种上照顾,限量供应;对重点工矿区、出海渔民、军需、重点林区的专业性伐木工人、旺季的盐业工人,以专项指标安排供应。
  1959年8月,对供应部队的卷烟等5种商品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由军需后勤部包干掌握分配。对军、师招待所需要卷烟,各地商业部门视货源情况,优先安排并适当照顾。对军官、士兵、职工家属所需的卷烟,凡有军人服务社的,由服务社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解决,统一经营供应。没有军人服务社的,由当地商业部门负责组织货郎担,送货上前沿海岛,流动供应。1965年,大部分商品敞开供应,省商业厅支前办公室与福州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发出联合通知,决定除甲乙级烟外,其余丙丁级烟取消凭证,敞开供应。
  1961年对专业渔民,省商业厅采取以当地职工每月供应水平为基数,根据卷烟货源,适当增加定量供应办法。规定:出海渔民每人每月供应卷烟15包,在岸渔民每人每月供应10包。1962年4月规定,每条外海渔船每月供1条好烟(甲级烟)。
  特需供应还包括归国华侨。1964年4月,省商业厅规定,归侨每人每月供应卷烟10包。供应期限,以回国一年为准,第二年以后按当地标准供应。
  4.侨汇供应
  福建省从1958年开始实行凭侨汇供应券,供应一些重要紧缺商品的办法。1962年4月起,由商业部专项下达侨汇烟供应指标,专项专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物资供应停止执行。
  1978年3月,国家决定从下半年恢复实行凭侨汇券供应卷烟。
  1980年6月,福建省特需供应公司规定:供应嘴中华1包,收票由原来的5份,调为4份;嘴凤凰1包,收票由原来4份,调为3份;精甲级烟1包,收票由原来的1~2份,调为0.5份;省内外乙级烟1包,收票由原来的0.2~1份,调为0.1~0.5份。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侨汇供应列入销售部经营。1986年,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成立,侨汇供应划归其经营。1991年,侨汇供应重新划归省公司销售部。
  (四)卷烟价格
  清朝时期,政府对卷烟只管制定税率、征收税款。卷烟价格均系随行就市,由烟商自定,因而各地价格不一,总的是税负轻,烟价低。
  民国初期,政府对卷烟价格,是通过征税的办法进行间接管理。民国4年(1915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规定公卖价格。核定卷烟成本、利润,再加10~20%的公卖费,定为公卖价格。当时福建省的公卖费,统一定为20%。
  20~30年代,英美烟草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均以低价竞销,打开福建卷烟市场。民国27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卷烟批发价格加35%的公卖费计价。随之,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颐中烟草公司的卷烟零售价格有所上升。
  民国30年2月8日,福建省政府为筹集抗战饷款。在《福建战时卷烟公卖暂行章程》执行两年半之后,再次提高公卖费率,按批发价格征收70%的公卖费计价,卷烟的批发和零售价格随之再次提高。
  民国31年5月,国民政府颂发《战时烟酒类专卖暂行条例》规定,卷烟批发价格由专卖局按照各区收购成本及国家专卖利益为标准,由各地拟定后,呈请财政部核定。即专卖机构售予承销商的批发价,另加合法利润7%及运杂费,为承销商的销售价,零售价格由当地烟业同业公会拟订报批后执行。零售商合法利润为15%。随后的《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规定:各种卷烟每月批发价格,应由烟商于上月15日前,向公卖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者,由公卖局估定。烟商如有短报批发价格,意图减税和公卖费者,公卖局即照其所报价格收买。福建省各地卷烟价格,由公卖局随之核定。但各地并未完全执行。是时,卷烟价格昂贵,武平县城每包摩力士卷烟售价为银洋8毫,相当于0.75公斤烟丝的售价,一般平民极少问津。
  民国32年,福建省卷烟价格由财政部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兼管。卷烟、雪茄烟的收购价格,事前由专卖分支机构,将当地各卷烟厂产品的收购价格或制造成本加厂商合法利润之数量,报请审核后实行。专卖机构对雪茄烟、机制卷烟规定4种价格:收购价格、批发价格、承销价格和零售价格。雪烟和机制卷烟的批发价格,为其收购价格加100%;手工卷烟批发价格,为其收购价格加60%;承销价格统一为批发价格加7%;零售价格为承销价格加10%。
  民国33年,福建烟类专卖局采用卷烟销售价格于每次出售前,由专卖机关随时牌告,其牌告价格由专卖机关会同卷烟制造厂商,依据收购成本及销售商应得利润给定之,公告后自由认购。同时,对商户批购数量,得视供需情形酌于限制,以免多数卷烟落于少数销售商之手。
  民国34年1月23日,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在南平召开首次会议,评定闽省各种卷烟收购价格。卷烟收购价分为机制卷烟和手工卷烟两种,每种分舶来、国产、粉制等三类。机制舶来品每万支收购价为5500元,收专益5500元;国产纸烟收购价为4500元,收专益4500元;粉制收购价为3500元,收专益3500元。
  外地运入的卷烟作价办法:原产地核定价+实需运杂费+7~15%的运销利润,收购价核定后,由专卖机关牌告市价,招商认购。其中,牌价与核定价之差利润,再以30%奖给运销商,70%归公。
  1946~1949年,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物价飞涨,卷烟也和其它商品一样,一日数价,极不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对卷烟价格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均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全国都要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福建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均由商业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其厂调差率、调批差率、批零差率、地区差价等均须按照部定标准严格执行。
  1953年,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根据中国专卖公司的指示,在省公司设立物价科,在各分公司设立物价股,依照商业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卷烟价格进行管理。如对卷烟价格进行调整,必须事先提出具体方案,报请省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956年,规定出厂价格的原则:工商均有利润,工高于商的,出厂价不作调整;工业有利,商业亏损或无利的,应按扣除上级核定的商品流通费用外,商业销有利润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工商均有利润,但不符合工高于商原则的,应按工高于商的原则调整出厂价。
  同年,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统一规定地产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卷烟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包括摊贩)均按规定执行。此后,卷烟市场价格,由福建省商业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分工权限和作价费率定价。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批发、零售价格,主要由企业内部自行检查监督。卷烟市场价格由工商管理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1957年4月,福建省服务厅调整甲乙级卷烟销售价,产地上提5.3~6.9%,其它上提8.5~8.8%。
  1958~1959年,卷烟实行计划价格,烟价基本稳定,但有微调。
  1960年,国家进入经济困难时期,卷烟产量下降,开始实行计划分配,凭票购买。为增加货币回笼,部分卷烟高价敞开供应,销售价格比国家牌价提高3~5倍。
  1962年12月,福建省执行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卷烟销售价格的规定,各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销售价一律在现行价格上提高10%。1963年10月,提高卷烟零售价,即在上年调高的基础上再调高9.64%。同年10月,福建省规定各地高价烟的销售业务由国营商业归口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管理,卷烟品种以丙丁级为主。第一次确定的高价卷烟品种有:山红、华工、采茶灯、全禄、秧歌舞等牌号。
  1964年3月,福建省商业厅根据高价烟销售情况,决定将安庆、贵阳调进的新品种来福、玉猫、淮上、年丰、红岩、红炮台、干劲、凯歌等投入高价销售。5月1日,省商业厅调低高价国产烟销价,调低幅度平均为13.1%。8月,福建省商业厅通知,凯歌、干劲、来福、年丰、红岩、天桥、一枝花等16个品种暂时退出高价,转为平价供应。
  1965年5月,福建省商业厅决定,除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品种继续高价销售外,其他卷烟全部转为平价供应。
  1966年2月1日起,福建省全部卷烟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平价销售。
  1978年11月后,卷烟价格4次调高,第一次调幅平均为37.8%;1981年11月起,卷烟价格第二次调高,进口烟调幅平均30%,国产甲级烟调幅为44~89%,乙级烟调幅为13.4~45%,丙级烟调幅为8~22.5%;1985年7月,卷烟价格第三次调高,进口烟调幅最高达117%,国产甲级烟调幅平均56%;1988年4月,第四次调高卷烟价格,较大幅度提高嘴烟、甲乙级卷烟价格,甲级调幅最高达132%,福建省地产烟10个牌号(甲级古田、福建、富健、沉香、黄兰6个牌号,乙级三鹿、健牌、五福、友谊4个牌号8个规格)相应提价,凡未列入调整方案的嘴卷烟,每包(20支装)一律加价0.04元。在执行计划价格时,全省各地采取毛利考核、价差考核等办法,检查计划价格的执行情况,促使企业把钱赚够。
  1980年12月,福建省商业厅贯彻商业部《关于严格控制商业系统副食品商店议价商品和经营范围,整顿议销商品价格的紧急通知》,决定对食糖、卷烟、酒类等,一律不准搞议价销售。已议价购进的,一律按当地正常牌价销售,其亏损由企业承担。
  1983年9月,卷烟(含雪茄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和降价。个别卷烟牌号的价格调整,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执行;凡经批准的新牌号卷烟的定价(含试销价)由省公司提出,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批。各级烟草公司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的检查监督。
  1986年,福建省根据1984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凡销售省外的普通烟价格按现行调拨价倒扣1%,销售数量等事宜由产销双方自行商定。同年5~9月,以低于批发价销往省外的过滤嘴低档烟(8箱以内),予以减征1/3应代扣的零售营业税。同时,为照顾边远县(市)因距离地产烟产地较远,需要支付较多运杂费的实际情况,扩大丙级以下卷烟的销售市场,各地实际执行的调拨倒扣率为3.5%~4.5%。
  1988年4月1日起,福建省烟草公司和省物委联合发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开卷烟的零售价格,随行就市。但省产卷烟的工业出厂价和调出省外(广东和浙江温州除外)的卷烟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在省内下浮的低档卷烟调出省外也可相应下浮。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和省物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不定期、有控制地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卷烟批发和零售指导价格(插标价)。但批零差率不变。凡由福建省烟草公司统一调进的省外卷烟,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定价。各分公司自行调进的省外卷烟,由各分公司自行定价,报福建省烟草公司备案,但定价不得低于国家牌价。
  福建省地产烟和专项进口的卷烟在福建省内的调拨、批发和零售指导价等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制定。省外联营调进的名优卷烟,由福建省烟草公司统一确定浮动调批价格和返利水平。各分公司在省定批发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10%的限度,制定本地区范围内的卷烟批发价格,并报福建省烟草公司备案。三级烟草公司无定价权,遇上、下浮动卷烟价格,必须报经分公司批准正式下文后方可执行。烟草公司只制定各类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据此计算出批发价和代扣税的税款,允许各有证零售商的卷烟零售价格随行就市,一律放开。
  同时,福建省烟草公司规定了部分卷烟的浮动调拨价、批发价及零售指导价。其中,省产的52种各种规格牌号卷烟,上浮的25种,平均上浮幅度约28%,最大(省产二名牌)约72%;下浮的10种,平均下浮幅度约为33%,最大(低档丁、戊级烟)约63%;维持不变的17种。18种规格牌号的省外卷烟价格上浮,平均上浮幅度约74%,最高(嘴红中华)为178%。8种专项进口卷烟价格平均上浮幅度约18%。5月下旬和8月下旬,福建省烟草公司依据市场变化,对原定的上、下浮价先后二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对下浮问题增加了一些规定。其中,5月30日后规定:福建省烟草公司确定下浮的地产卷烟,批发环节可根据市场情况少下浮或不下浮。未经福建省烟草公司同意,各地一律不准在省定下浮批发价的基础上再行下浮,个别规格牌号的卷烟确需下浮销售的,审批权在福建省烟草公司。
  各分公司拥有卷烟定价权后,普遍建立定价领导小组,定价领导小组由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业务、财务、专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召开定价领导小组例会,测定各品种卷烟市场价格,决定价格,并公布执行。
  1991年元月1日起,卷烟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全面放开,由经营单位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定价,拉开质量差价。福建省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地产卷烟出厂价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需调整价格或新定价格的甲、乙级卷烟,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卷烟调整价格,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卷烟的调拨价仍按国家定价执行。外汇卷烟、旅游卷烟、进口寄售卷烟和进口专项(人民币)卷烟,除福建省烟草公司下达的浮动插标价品种外,调出省外的卷烟,在不低于定价的基础上,由购销双方商定,高出定价部分,纳入福建省价改资金。地、县成立包括有企业领导、物价、财务、业务、专卖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负责卷烟批发、零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物价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实行卷烟销售价格的检查监督。
  福建省烟草公司把三级批发的卷烟定价权,下放给各县(市)公司的同时,规定了价改中的组织领导、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定价管理、价改资金分配和价改专项审计等原则,保证价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当年,实现价改资金近亿元;1992年,又取得价改资金2亿多元。
  第四节 其它烟草制品经营
  一、雪茄烟
  雪茄烟是烟草制品中较早出现的产品,利用烟叶做外包皮并以多种烟叶混合芯子卷制而成。
  雪茄烟由西方传入中国,清朝乾隆年间已在沿海省份出现。民国期间,福建省闽南各地的华侨、商贾和社会上层人士中多有吸用,一度颇为流行,但由于价格较高,普通百姓很少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卷烟市场日益发展,雪茄烟市场日见萎缩,吸雪茄烟的消费者逐步转吸卷烟。近年来,福建雪茄烟的市场已经销声匿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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