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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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203
颗粒名称: 一、收购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3
页码: 216-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卷烟的收购和验收方法,并建立了统一的调拨和分配体系。在收购过程中,采用了包销和计划收购两种方式,并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标准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同时,设置了质检科来负责卷烟质量的把关。
关键词: 卷烟收购 验收 包销

内容

(一)收购办法
  民国期间,卷烟多为私商收购,数量不大,收购和验收方法亦甚简单。一般根据市场和生产情况由烟商和厂家协商,或先期订货、或现场收购。
  50年代初,政府为了改变卷烟产销的混乱状况,克服生产盲目性,代之以有组织、有计划的生产和销售,成立福建省贸易公司,开始收购部分地产卷烟。1952年8月,卷烟购销业务移交给省百货公司经营。1953年8月,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贯彻执行全国专卖经理会议提出的《扩大卷烟包销试行方案》,其具体作法是:
  第一,按卷烟厂的所有制性质和规模,采取“先公后私”、“由大到小”的原则,有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包销。中央站所在地的烟厂,由中央站包销,非中央站所在地,属于地产地销的烟厂,由当地省、市公司收购自销;如在外省市有销售市场的烟厂,亦由当地省公司出面包销。总公司负责编制和组织平衡购销计划。
  第二,由包销的烟厂根据消费需要,逐月提出等级、牌名、数量计划,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进行生产,专卖公司按照计划进行收购包销。
  第三,包销合同包括产品质量、规格、装璜等内容,并附样品分析资料,报当地财委备查。
  第四,工厂必须公开成本,并要求逐渐做到产品出厂价格与非包销厂同类产品同质同价。
  第五,包销烟厂原有推销机构的仓库、门市部、人员按需酌情接收,工厂不得自行推销卷烟。
  当年,全省卷烟生产4684箱,专卖公司收购3069箱,占生产数的66%,其余由厂商自销。
  1954年下半年开始,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的部署,对省内所有卷烟产品全面实行统购包销,各卷烟厂均不得自销卷烟。
  1959年开始,卷烟由包销改为计划收购。是年12月,卷烟被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调拨。由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下达年度的卷烟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分别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组织所属企业执行。
  1961年,福建省烟叶严重不足,省内烟厂为扩大原料来源,采取“售料奖烟”办法,上半年共增加卷烟生产6360箱,占当年同期产量1/3强,对缓和市场供应紧张状况起到一定作用。由于卷烟厂的换烟活动,1962年统购包销政策难以执行,当年,国营公司收购量只占产量的74%,为历年最低点。196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某些卷烟厂进行换烟活动的通知》,规定工厂不能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向生产队、社员换购原料。福建省烟厂立即停止了这项业务。
  1%3年4月,按照国务院《关于烟厂换购和来料加工的烟叶以及供销社自营业务收购的烟叶处理问题的通告》精神,福建省决定:对烟厂换购、来料加工所生产的卷烟,全部纳入国家计划,上报中央统一处理;供销社通过自营收购烟叶所生产的卷烟,全部由商业部门收购,然后按批发价拨给供销社销售。该规定延续至1980年。
  1981年,由于中高档烟不足,名牌卷烟供应紧张,黑市活动猖獗,竞相抬价。市场出现多家经营,盲目向省外采购,加剧了产销矛盾和混乱,造成大量卷烟积压霉变。1982年10月,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经委、省财委报告。再次强调卷烟批发业务归各地糖业烟洒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插手经营。各级国家商业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基层单位盲目向省外进货。
  1984年1月,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卷烟供、产、销统一经营。厦门、龙岩、云霄、畲山、泉州等5个卷烟厂的产品,由省烟草公司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分配。省公司逐步在各卷烟厂设立卷烟调拨站,烟厂的产品由当地烟草公司或烟厂调拨站按省公司的计划收购,然后直接调给各级烟草公司。中外合资的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的产品,则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收购调拨给全国各地,此收购方式一直延续至1993年。
  (二)收购质量标准
  1953年,省专卖事业公司对烟厂实行包销时,卷烟验收根据全国专卖会议确定的质量、规格之标准,卷烟含水量不得超过12%,保管期为:丙级烟40天,丁级烟35天,在保管期限内,发生质量变质由烟厂负责。专卖公司派驻厂人员,协助做好产品验收工作。
  1956年,为贯彻商业、轻工两部关于卷烟规格质量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购、运、销、存等各个环节中的验收职责,发挥相互间的联系监督作用,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残次品进入商业网。福建按照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普遍对配方、成品规格、质量、包装、卷烟水分等生产情况,作出记录,并与验收入员保持密切联系,以提高验收工作质量。检验方法,以根据卷烟规格质量标准,采取感官测验,样品比较。对每批产品都要清点数量,按照所规定的标准,对烟支圆周、长度、重量、水份、含末量等是否合乎规定,有无空头、支软、截火、错装、短支等现象,以及包装规格等均应检验,抽样比较,鉴定优劣。如发现不合规格标准的产品,可拒绝收购。
  1960年,由于烟叶歉收,福建省生产卷烟始掺用填充料。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部、轻工业部联合报告,在卷烟生产原料中平均掺用15%填充料。各等级卷烟掺用填充料的比例规定为:乙二级7%,丙级15%,丁级20%。填充料品种有荷叶、蕉藕叶、甘蔗渣、烟秸嫩梢、茅草根、茶叶末及木质中、下部烟秸等。为了控制填充料比例过大,规定晒烟叶中的红烟使用量,丙一级不少于5%,丙二级、三级10%,丁级12%。由于掺用填充料后,卷烟质量普遍下降,商业部、轻工业部积极采取措施,逐渐降低填充料比例。1963年6月,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提高卷烟质量限制使用填充料的联合通知》,福建省根据商业部和轻工部的规定,自9月份起,填充料只限用荷叶一种,配用比例:乙二级3%,丙、丁级5%。
  1963年7月,轻工业部、商业部下达《卷烟验收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应以《卷烟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主进行验收,着重检验以下项目:色香味、松紧度、含水量、燃烧性、水分、填充料、包装。如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可另行抽样进行第二次检验,结果再不合格,则该产品还需再抽样进行第三次检验,直到检验结果合格为止。在第三次检验中,任何一个项目,有两次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即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福建省糖业烟洒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进行验收。
  1978年9月,商业部、轻工业部联合下达《关于按轻工业部新修订的卷烟部颁标准验收卷烟的通知》。1979年,省糖业烟洒公司根据商业部糖业烟酒蔬菜局通知,要求卷烟收购单位严格按轻工业部颁发卷烟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产品不予以收购。同时恢复一度中断的驻厂员制度。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卷烟收购业务由当地烟草分公司或调拨站负责,各烟厂内设质检科,负责卷烟质量把关。如有质量问题,由烟厂担当责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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