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烟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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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198
颗粒名称: 二、烟叶收购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32
页码: 172-2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地区的晒烟和烤烟收购在历史上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和统一标准。在晒烟方面,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分级标准,而烤烟则在1951年后由福建省供销社制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受到供求关系和烟粮比价等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 福建省 晒烟 烤烟收购

内容

(一)等级标准
  1.晒烟
  历史上福建各地晒烟收购无严格的等级划分,一般凭收购者经验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民国时期,龙岩晒烟曾分最高、一般、最低等三等价格。最高价分黄上、黄中二级;一般价分黄下、红上二级;最低价分红中、红下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尚未制定出统一标准之前,全省晒烟分级标准大致依据:颜色金黄者最佳,淡浓黄者次之,褐赤者最劣;叶身柔软者佳;叶脉细软及叶面有油光者佳;细把尾端无假柄及什叶者佳。各主产区对晒烟叶分等又有所区别:
  福鼎县依烟叶生产位置分为三种:粪叶——生于烟株之最下端,品质最劣。二皮——品质胜于粪叶,而亚于大叶,生于烟株之中间部分。大叶——分厚烟、薄烟二种,厚烟带黄色,含油份多,质较佳;薄烟色白,质次之。均生于烟株上端,其中有一种俗称“标美”者品质最佳。
  沙县依采摘时间先后,划分为五种:尾叶——第一次收摘的烟叶,品质最佳;黄叶——第二、三次收摘的烟叶,品质稍次;中下叶——俗称普通叶,色气差、叶片小,品质居三;篷叶及对叶——第四、五次采摘的叶片,色带黑、叶片小,且有虫咬及黑斑点,是最下等烟叶。
  仙游县分三种:大烟叶(露叶)——叶厚带红色,叶面有油光者,味浓厚,质较佳;秋烟叶——叶细小、脉柔软,亚于大烟叶;戈叶(老母叶)——生于烟叶最下端,品质最劣。通常每50公斤烟叶含露叶65%,秋叶25%,老母叶10%。1952年,国家制定晒红烟与晒黄烟6级标准。当时各地虽未统一执行,但为各地县后来制定分级标准提供参考。
  1954年,福建省土产公司为主产县晒烟收购进行等级划分,其中:沙县分四等六级:甲等(尾叶),又分甲上、甲下;乙等(黄叶),又分乙上、乙下;丙等(对叶),丁等(篷叶)。福鼎县分四等:甲级(标美),乙级(白庄),丙级(金丝),丁级(乌青)。仙游县分甲、乙、丙、秋烟四等,前三等又各分一、二、三级,秋烟分五级,计四等十四级。分级出台伊始,农民一时不易接受,各级土产公司做了大量工作。
  1956年,沙县晒烟收购等级差价由四等变为七级。龙岩地区黄庄烟叶分上、中、下三级,红庄烟分上、中、下和不列等四级,计七级。
  1957年,全省调整提高晒烟收购价格,同时压缩各地晒烟等级。仙游将原三等九级加秋叶五级共十四级,改三等九级为八级,把秋叶合并为二级,共十级。平和县将原三等九级加不列等七级共十六级,改为六等加不列等二级共八级。福鼎将原四等提为六等。当年三明市分甲、乙、丙、丁、戊、末六级。
  1961年,龙岩晒烟分六级,上黄改为一级,中黄改为二级,下黄上红合为三级,中红为四级,下红为五级,不列等为六级。当年南平专区简化收购等级,改八个等级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价格提高10%。
  1964年,福鼎晒烟分为五级。平和县分甲、乙、丙、丁级。闽侯分特、上、中、下级。长乐与连江分甲、乙、丙、丁、戊级。屏南与永春分一、二、三、四、五、不列等。罗源执行甲、乙级。
  1965年,闽侯专署统一晒烟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不列等。厦门分一至七级,等外二级。南平专署分晒烟一至五级。龙溪专署晒烟分一至八级。福安专署分晒烟一至五级,等外三级。
  1967年,平和县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原一级为新一级,原二级三级并为新二级,原四、五级并为新三级,原八级改为新五级。
  1991年,沙县根据晒烟成熟度、油分、厚度、颜色、叶片结构、光泽、长度、杂色、残伤、破损等外观品级条件划分级别,分甲、乙、丙、丁、戊、末六等十九级,其中:上等烟:甲、乙级,又各细分上、中、下共六级。中等烟:丙级,又细分丙上一、丙上二、丙中一、丙中二、丙下一、丙下二。下等烟:丁级,又细分丁上、丁中、丁下。低等烟:戊级,又细分上、中、下三级,及不列等。甲级:尾叶、叶色金黄、叶片大、完整无破、叶质较厚、油分足。乙级:尾叶、较完整、叶较薄、油分适中,色黄。丙级:叶较薄、色带红。丁级为对叶色黄白、戊级为底叶、要求青白。见表4-1。
  2.烤烟
  1951年,全省唯永定县有烤烟收购业务,执行《福建省烤烟分级试行草案》,烤烟分甲、乙、丙、丁和不列等五个等级。
  甲等:由中腹叶制成,呈柠檬色,有淡黄的光泽,片大质软,全叶完整无斑纹。
  乙等:中腹叶成深黄色,而无斑纹的。脚叶、顶叶呈柠檬色而无斑纹的。
  丙等:中腹叶、顶叶呈淡绿色而无斑纹或杂有柠檬色或淡黄色斑纹,未及全叶一半的。脚叶,顶叶呈深黄色而无斑纹的。脚叶、顶叶呈柠檬色而有深黄色或绿色斑纹,未及全叶一半的。
  丁等:脚叶、顶叶呈淡绿色而无斑纹,或杂有深黄或柠檬色斑纹,未及全叶1%的。烟叶呈棕色而不焦枯的。
  1952年,上杭烤烟分成甲、乙、丙、丁和不列等,不列等2等七个等级。
  1953年初,省内烤烟主产区的永定烤烟分级办法参考河南许昌烤烟分级标准,并结合烟农习惯,按颜色分为金黄、赤黄和青黄等三等,再根据部位和品质分为金黄六级,赤黄四级,青黄四级,共三等十四级。见表4-2。
  是年,还同时执行《福建省烤烟分级标准》十级制。见表4-3。1954年,增加不列等一、二级,为低次烟。
  1964年、1965,年,以龙溪专区的烤烟分级方案来制定全省的统一样品,但在执行中,永定县认为该方案不能代表全省的分级方案,而沿用1960年该县自行修改后的方案制定烤烟收购样品,故而1966年福建省有两种烤烟收购方案,两套样品。这种情况对工农业生产、对收购、对地区之间平衡产生不利影响。为此1967年4月,省科委征集各方意见,统一两套方案,并颁布《福建省烤烟分级标准试行方案》。见表4-4。
  1976年,省科委、省农业局,省轻工业局和省供销社联合发布《福建省企业标准烤烟分级技术规定》(闽Q/IK2-76),替代1967年试行方案,并从当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见表4-5。《规定》对各等级烤烟的部位、颜色、品质等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年5月,省土产公司、省科委计量所、龙岩和龙溪地区二级站(分公司)、厦门、龙岩卷烟厂及老产烟县的老评级员13人,联合组成烤烟等级检查组,历时26天,先后检查云霄、永定、武平等11个县、51个烤烟收购站和2个烟厂的仓库。检查结果:全省烤烟平均合格率为86.88%。
  1977年,省土产公司组织主产烟区部分地、县及龙岩、厦门卷烟厂的代表,对龙溪、龙岩、厦门、晋江等4个地(市)10个县、32个收购站,5个县的仓库进行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结果是全省平均合格率为88.47%。
  1981年,国家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烤烟国家标准》,即GB2635-81。标准分甲型十五级和乙型十级制两种。因福建多为冬烟产区,烟叶长相、部位上下差异不明显,为了衔接以往执行的十级制,福建省执行乙型十级制,(见表4-6)。国标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烟区因收购季节较早,来不及做好准备工作,经请示国务院批准,推迟到1983年开始实施。1982~1986年,福建省收购上等烟比例分别为7.21%、10.62%、14.63%、7.77%、5.8%。
  随着烤烟种植区域化、良种化、规范化工作的发展,烟叶质量和卷烟产品结构的不断变化,原烤烟国家标准又显得不适应。1986年1月31日,国家标准局正式发布经过修订的《烤烟国家标准》,即GB2635-86。新标准取代原有十级制,规定全国统一实行十五级制(见表4-7)。该标准适用于初烤和复烤未经发酵的烤烟,主要包括分组与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保管等内容。福建省在1987年新烟登场时开始执行新标准。新的国家标准取消原规定的组织、土黄、丰满等品质因素,同时,增加烟叶成熟度、叶片长度、叶片厚度等品质因素,明确划分黄烟和青烟的界限,对不同部位烟叶定级原则规定限制因素。新标准规定原烟水分含量控制在16~18%,原烟等级合格率应达到:上等烟90%,中等烟85%以上,下低等烟80%以上。
  1988年,全省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结果:全省上等烟合格率为30.3%,其中龙岩53%,三明20%。中等烟合格率为65.6%,其中龙岩77.9%,三明36%。烤烟总体水平略高省外一、二等级。次年检查结果,全省平均合格率为75.4%。执行烤烟十五级后的6年间,全省收购上等烟分别为22.12%、30.53%、32.8%、5.34%、11.67%和21.66%。
  1989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在全国9个省进行三十九级(即后来的四十级)烤烟标准农业扩大验证。福建省为其中验证试点之一。1989年和1990年,福建省分别在永定、上杭、龙岩、宁化、清流等县(市)进行农业扩大验证工作。1991年,开始在上杭县庐丰安乡片开展烤烟国家标准四十级制收购试点工作。1992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烤烟及其检验方法》四十级制(见表4-8)。同年,福建在全省各主料烟生产基地试点收购,共收购四十级制烟叶6790吨,其中上等烟占57.62%,均价达168.76元/50公斤,分别比同年十五级烟叶收购增加40.35%,和23.70元/50公斤。烤烟四十级标准采用部位、颜色两次分组,然后分级的方法,充分体现烟叶优质优用,优质优价的原则,受到行业欢迎。1992年、1993年烤烟收购工作中十五级制与四十级制同时并存实施。(二)收购价格
  1.晒烟
  明清时期,晒烟买卖以银两计价,晒烟价格随着米谷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粮价高低直接影响晒烟价格的涨落。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福建晒烟质优者价在千文以上。诸联《明斋小识》记载:“黄烟产自闽中……有所谓大号抖丝、抖绒者,每斤价一二百文。继有项高、上高、超高之别,后又易为头印、二印、三印、四印,最高之价至每斤一千六百文,此亦踵增一证也。”陈琮《烟草谱》记载,黄烟“最上者为上印,至有千钱易烟半斤”。“一亩之收可敌四十亩”。闽烟在关外有“匹马易一斤”之说。
  民国时期,战乱频繁,经济萧条、晒烟价格变化无常。民国5年(1916年),福州地区一个银元可买好几斤烟叶。民国16年后,由于天灾与战乱,百物涨价,一个银元只能买1~2斤烟叶。民国19~25年,永定县坎市镇每晒烟10.01斤可换百斤中等晚稻。仙游县城关市场每担中等晒烟平均收购价为19.742元(银元),可换中等稻谷599.33斤,可换中等黄麻367.42斤、中等花生259.66斤。民国29年,沙县晒烟每担篷叶值国币50元,对叶值60元,中叶与凤尾均值国币100元。仙游烟叶每担值50元。
  民国35年(1946)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城乡经济濒于崩溃,市场物价一日数变。民国36年,100元法币只能买1片烟叶,仙游晒烟每担需90万法币。民国37年,仙游晒烟每担则需300万元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晒烟仍为私人收购,售价随行就市,买卖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各县价格不统一,晒烟购销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及烟粮比价紧密相衔接,时每斤晒烟相当于5~6斤大米,烟粮比价为1:6。1950年,福州市场上每担晒烟销售价为:福鼎烟叶上等18元,中等14元,下等12元,均价14.7元。仙游烟叶48元,沙县烟叶50元。
  50年代,晒烟是畅销商品,收价较高。1951年每50公斤:福鼎上等烟叶115元,中等90元;大田县晒烟60多元(新上市20多元);闽清晒烟100元;罗源上等烟叶可换谷300公斤,下等换谷150公斤;古田新烟上市折米100公斤,建阳烟叶折谷400公斤。平和、福鼎、沙县、仙游等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除平和县外,均比1950年增加,提高了农民种烟枳极性。
  1952年起,由福建省供销社制定晒烟收购价格。是年,晒烟丰产,上市拥挤,私商乘机杀价,土产公司及时挂牌收烟513.85吨,制止烟价继续下跌,但因收量偏小,又因1951年价格偏高,主产县平均价格除平和县略有上升外,其余3县均下降。沙县、平和、福鼎、仙游等4个主产县城关市场,每50公斤中等晒烟:沙县为36.2元,仙游22.08元,平和33元,福鼎25.6元,总平均价29.2元,比抗战前的1936年平均提高59.2%。当年永安专区各产地平均价每50公斤40元,晋江专区各产地均价为35元,福安专区为30元,龙岩专区为40元,龙溪专区为35元,南平专区顺昌县每50公斤55元。
  土产公司鉴于1952年底库存晒烟393吨,相当于1952年实销量123.6吨的3倍多,认为是严重积压。1953年,号召农民减种,并压低晒烟收购价格,甚至停止收购,结果该公司只在福鼎、沙县两地挂牌收购烟44.4吨,供销社收购291.3吨,共收335.7吨,仅占当年总产量的7.14%,任凭私商继续压低烟价。沙县、福鼎两县烟价下跌。只有仙游、平和因供销社随市价收购,烟价比上年提高。
  1954年,晒烟又丰收,国营合作商业加强收购,限制私商的抢购活动。但因国、合商业缺乏完整的经营观点,只注意本部门及眼前利益,不少地区仍然压级压价,导致市场平均收购价除福鼎县上升外,沙县、仙游、平和等县均有所降低。
  1955年为纠正上年价格水平偏低状况,国家调高收购价格,加强收购,市场均价有所上升,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格为:福鼎县33.59元,沙县52.19元,仙游县25.64元,平和县38.57元,分别比上年上升4.1元、8.8元、2.1元、0.4元。烟民产晒烟的利润除仙游外,一般均在38%以上。收购价格基本合理。但沙县定价分等过宽,致使好烟比重过大(甲级占收购中75%,福鼎甲级占40%,平和甲级占35%),平均收购价格水平高于烟质,超过福鼎晒烟55.46%,高于平和县35.3%。
  1956年,各地单纯强调粮食生产,晒烟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根据当地价格情况,采购部门决定将平和县与福鼎县价格分别调高6%、10%,因收购结果没达到这个水平,又在各地进行补价。是年,沙县收购价格有所降低,仙游、平和、福鼎等3县收购价比上年分别提高5%、7%、10%。提价后,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34.44元、45.15元、40.92元。其他县维持上年不变。执行结果和生产成本相比较,农民仍亏本。平和县每个劳动力以0.8元计算,每50公斤晒烟要亏本53元以上。
  1957年,各地克服忽视经济作物的片面观点,晒烟产量回升,供销部门根据各地对晒烟成本的调查,决定在1956年平均价基础上再行调高收购价。仙游县在上年收购平均价27元基础上提为30元,上调9.01%;平和县由上年平均收购价28.1元提为33元,上调17.43%;福鼎平均收购价格由上年29.7元提为37元,上调24.58%。从本年起,哂烟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省只核定4个主产县价格,其他各县(市)参照省定价格水平,由县(市)自行安排。
  1958年,福建省主要晒烟产县收购价格:仙游比上年提高5%,福鼎、沙县、平和等县维持上年收购价不动。平和县晒烟于1958年简化等级,为使各地样品摆平,故等级价格略有变动。平和县改变晒烟等级价格后,平均收价为33.1438元,提高0.1438元。仙游各等级每50公斤平均比1957年增加1.50元。
  1958~1980年间,福建晒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年份有1960年、1962年、1966年、1975年、1980年,具体变化如下:
  1960年是在1958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4个晒烟产区平均收购价为40.35元,每50公斤晒烟同粮食比价为240.5~430.5公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0年来最高水平。1961年,市场供应紧张,生产尚未恢复,为满足市场需求,鼓励农民积极种烟,踊跃投售是年5月,再次调整晒烟收购价,强调紧缩等差,低等烟收购价提高幅度较大。1957年,沙县、仙游最低一级晒烟为每50公斤10元、14.50元,提价后为38元、23元。南平专区简化原八个等级为五个等级,调高收购价,每个等级价格调幅高达20%以上。1962年3月,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粮烟比价发生的变化,中央将各级晒烟提价3.44%,执行上年价格,4个主产县收购价平均每50公斤50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对原料质量要求提高,特别是低级烟质次价高的矛盾更加突出,影响了晒烟销路。1965年调整晒烟价格,除福鼎县保持不动外,沙县、平和上等烟不动,下等烟适当调低,仙游上等烟少降、下等烟多降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福鼎县保持53.6元不动,沙县从60.2元降为57.8元,平和县从52.3元降为50.6元,仙游县从39.4元降为35.6元,南平从58.70元降为56.30元,同时执行有带拐烟收购。
  因1965年硬性规定晒烟砍去带拐烟投售,使社队受到一些经济损失,群众有意见。为更好地贯彻按质论价政策,1966年,晒烟收购实行带拐烟与不带拐烟分别定价,同时在挂牌收购中鼓励农民多售不带拐烟叶以减少运输,节省劳力,提高烟叶质量。是年6月18日,福建省物委发出《关于1966年晒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各等级价格见表4-15。
  随着粮食收购价的提高,为保持晒烟与粮食的合理比价,1967年,省物委调整各主产县晒烟收购价,并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其中平和县提价20%左右,仙游县不带拐晒烟提高10%左右,实行城乡统一价。
  1975年,省计委、省商业局调整晒烟收购价,全省4个主产区平均收购价在1967年基础上平均提高10%。
  1980年,晒烟收购价加价平均总水平提高10.8%。其中,沙县提高10.5%,平和县14.3%,福鼎县14.1%,仙游县总体水平不动,只调整等级差价,价格调整原则是一、二级多调,三、四级少调,五级稍降,不列等不予收购。
  1983年,晒烟由二类品转为三类品,全省仅沙县、平和等地的晒烟纳入国家收购计划,其余地县的晒烟随行就市,价格不定。2.烤烟
  1947年后,永定烤烟始试种成功,但种植少,收购量也不多。上门求购的多系龙岩、广东等附近卷烟厂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烤烟收购价格及烟粮比价分别在1951年、1953年、1962年、1981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3年进行若干次较大调整。福建省烤烟收购执行国家核定的历次收购价,并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在某些年份进行部分调整。其作价原则一般是按烟叶等级标准实行按等定价,而后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收购价格,总的趋势是由普遍提高各等级价格,转为扶优限劣、提高上中等烟价格,适当调低下等烟价格,以鼓励烟农种好烟,卖好烟。1951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烤烟与粮食比价为1:6。1951年,福建省收购价格参考中央规定,烤烟每50公斤收购价各等级依次为:甲级100元,乙级80元,丙级56元,丁级40元。每50公斤平均价为34.93元。1952年,福建烤烟产量甚多,销路停滞,平均价格降至每50公斤32.95元,烟农吃亏甚大。1953年更低,降至31.82元,金黄一级仅为75元,金黄二级仅为63元,且等级差价大,挫伤烟农生产积极性。
  1954年,烤烟种植面积大幅度缩减,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价格在上年基础上进行两次调整,甲、乙、丙、丁4个等级,各等级每50公斤分别比上年提高11.50元、8元、4.50元、6元,等外烟提价1.33元,平均每个等级比上年提高3.06元,平均每50公斤为38.34元。1955年,平均收购的价格比1954年下降6.55%,平均每50公斤为35.84元。1956年,全省烤烟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云霄县烤烟因存在“质优而价不优,质次而价不次”的现象,当年作适当调整,提高上中等烟价格,降低次烟价格。永定县烤烟收购价比上年下降7%,主要受旱灾等影响,烟叶质量有所下降所致。
  1957年起,烤烟划由供销社学营管理后,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价格,收购价分为10个等级(金黄一至六级,青黄一至四级),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为不列等,每50公斤平均价格为43.94元。毛烟省定价格统一为10元,此前毛烟因质量极差,未统一管理定价,一般由农民作肥料用。
  1959年,永定、上杭烤烟收购价格,保持在1958年水平不动。云霄烤烟收购价格过去偏低,当年执行与永定同质同价。平均价为每50公斤37.53元,比上年提高10.8%。
  1960年,省委规定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为50.00元,因缩少等级(金六并入金五,青四并入青三)全省实际收购平均价每50公斤为59.95元,最高地区达62.00元。
  1961年,仍执行金黄5个等级、青黄3个等级、不列等和毛烟等10个等级,收购价格为上等烟不变,低次级烟提高。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50.245元提高到60.562元,升幅为20.53%。
  1962年3月,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粮烟比价发生的变化,恢复和发展烤烟生产,全国烤烟收购价格平均比1961年提高33%。中央核定福建省金黄五级(标准级)每50公斤收购价由62元提高为75元,同时恢复金黄六级和青黄四级两个等级价格,并合理调整等级差价。当年,烤烟总体收购价有了较大提高,每50公斤提至66.06元。当年因烤烟产量不足,大量收购毛烟,毛烟收购价每50公斤也由22元提高到25元。
  经几次提价(龙岩专区1960年、1962年2次,云霄县1958年、1959年、1960年、1962年4次),到1964年,福建省烤烟价格竟高过河南省(比河南省高1.65~91%,比山东高35.56~143.82%),居全国第一位。况且好烟价低,中下低等烟价格偏高,加大了烟粮比价不合理性,不利于保护粮食生产。为此,1965年调整烤烟收购价,一方面提高金黄1~4级的收购价,另一方面降低青黄烟和金黄六级以下等级的收购价,使平均收购价格总水平从每50公斤66元降低为60.01元,降幅为7.6%。
  1965~1981年,福建烤烟收购价在总体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为调整等级间不合理差异,曾分别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其中调高的有金黄1~5级和青黄一级烟叶收购价格。调低青黄二级至四级烤烟收购价格。1972年,随着国家计划价格的调整,为解决低次烟收购价偏高而影响上等烟生产的问题,是年7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调整上等烤烟与低等烟的收购价格,调整后全省烤烟平均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60.01元调为59.17元,降低0.84元,降幅为1.4%。1979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价格,烟叶收购价格未动,烟粮比价降低,影响了烟农积极性。1980年,福建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本着“好烟提价,次烟降价”的原则,又一次调整等级差价,其中:每50公斤金黄一级收购价提高33.3%;金黄二级提高27.1%;金黄三级提高27.5%;金黄四级提高16.3%;金黄五级提高1.4%;金黄六级持平;青黄一级提高9.5%;青黄二级降低8.7%;青黄三级降低17.6%;青黄四级降低38.2%;不列级每50公斤3~5元。
  针对烟价偏低、烟叶生产继续下降的状况,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将烤烟各等级混合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04元提高到72.23元,提高20.3%。福建省则在上半年,在实际价格提高8%左右的基础上再提高7.44%,使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81元提高到87元,其中金黄五级(标准级)每50公斤由74元调整为80元,升幅为8.1%。
  1982年,福建省实行国家10类乙型烤烟等级标准及其等级差价率和收购价格,因烤烟国家标准(各等级的质量要求、上中下等级划分)与福建省原企业标准不同,1983年,福建烤烟标准由原先金黄五级提高为金黄四级,每50公斤收购价为85元,其它各等级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差价率计算调整。见表4-20。
  1984年12月,为鼓励烟农改进烤烟生产技术,多生产优质烟叶,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和财政部三家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烤烟质量差价的通知》,以“优质优价,劣质低价”为原则进行调价,主要解决1981年国家提高收购价格后,全国中上等烟和下低等烟的比例依然失调,上中等烟叶不足,下低等烟叶大量积压,质量和等级结构上的供需矛盾突出这一问题。这次调整烤烟收购价的办法是:以1982年和1983年收购等级平均比重加权平均,在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原则下,标准级金黄四级保持每50公斤85元,上等烟提高12.65%,中等烟提高3.52%,下等烟收购价格降低9.34%,低等烟收购价格降低18.5%,调整后总体水平由原来各等级混合平均价每50公斤74.63元降为74.10元。在收购中,当年实际收购牌价每50公斤平均为86.21元,外加每50公斤12.77元生产扶持费,总计每50公斤合成价为98.98元。
  1986年,烤烟主产区因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收购量比上年减少1万吨左右。当年,每50公斤收购牌价为96.24元,外加价外补贴,实际收购价为113.41元。为保护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烤烟生产,提高烟叶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发出《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将烤烟各等级混合平均价由每50公斤86.18元提高到89.16元,提高3.98%;并进一步拉大等级差价,上、中等烟分别提高19.02%和20.58%,下低等烟分别降低10.34%和25%。福建省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在1987年新烟登场时开始执行该15级制及相应收购价格标准。当年收购牌价为127.98元,加价外补贴实际收购价为161.61元。随着烤烟收购牌价的调整和收购中上等烟比重的扩大,烤烟平均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1988年,全省每50公斤平均收购牌价为139.32元(其中龙岩地区为140.79元,宁化为140元),比1979年的63.78元提高118%;另加价外补贴,每50公斤收购价为216.81元。
  1990年2月111,国家物价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发明传电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整顿烟叶生产扶持费的通知》提出,为稳定烤烟生产、防止大起大落,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0年新烟上市起,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鉴于前两次调整时,已较多地提高上等烟价格,使等级之间差价过大,这次调整按照上等烟价格不动,中等烟适当多提一些,下低等烟少提一些的原则安排,每50公斤上等烟维持在上年的226.60元不动;中等烟提到134.14元,升幅14.20%;下等烟提到60.70元,升幅11.1%;低等烟提到24.96元,升幅为10.5%。烤烟价格总水平由上年的每50公斤109.42元提到120.60元,升幅为10.2%;对实行烤烟地区差价的范围不变,差价金额仍维持上年水平。这样,福建省标准级中黄四级每50公斤为105元。
  1991年,上杭县庐丰安乡试行国家烤烟四十级制,收购价格由国家安排。此后至1993年,烤烟收购价格执行十五级和四十级制价格,以十五级收购为主。
  1993年8月2日,福建省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收购价格总体水平只是提高并入生产扶持费的那一部分。同时,调整烟叶产品税率,烟叶产品税率根据调整的烟叶收购价格,按基本维持原有烟叶税赋水平的原则,从38%降为31%,并放开烟叶调拨价格。
  (三)奖售
  1.晒烟奖售
  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因粮食减产,经济作物区农民吃粮标准明显低于产粮区,有的甚至发生粮荒,农民不愿种烟,晒烟产量大幅度下降,国家下达的收购任务不能完成。为扶持发展经济作物和其他农村土特产品,特别是稳定烟、麻生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61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售的指示》,结合福建省各区实际情况规定,是年起,完成国家收购计划每交售50公斤晒烟奖售大米7.5公斤;翌年,按照省人委财办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主要农副产品奖售试行办法》的通知,采取对烟叶生产进行单项奖售,每收购50公斤任务内(派购)奖售化肥10公斤、大米10公斤。福鼎、平和、仙游、沙县等县另增化肥2.5公斤。奖售化肥可预售70%超任务奖售原粮,仙游县为75公斤,平和县、福鼎县为100公斤,沙县为125公斤。
  1963年,调整为收购任务内晒烟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2.5公斤。超任务收购的晒烟奖售原粮40公斤。1964年后,随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农业产品增多,市场状况日益改善,收购中鼓励农民个体交售晒烟,规定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晒烟奖售氮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体交售的奖售原粮25公斤,本年对出口晒烟每50公斤奖售化肥50公斤。1965年,集体收购的仅沙县、平和、福鼎、仙游等4个县,每50公斤晒烟平均奖售地产氮肥10公斤,其他地区、个体均不奖售。
  “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售政策被视为“物质刺激”而遭到批判,奖售标准一再降低,一些地区甚至取消或减少奖售。1968年,每收购50公斤晒烟奖售氮肥10公斤,仅限于福鼎、沙县、平和、仙游、霞浦、周宁、宁德、诏安、长泰、顺昌、古田、连城等12个县,执行至年底。翌年,取消奖售,改变化肥分配渠道,纳入计划,直接分配。
  1973年恢复奖售,规定1974年11月1日起,每收购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公顷供应生产化肥75公斤。当年收购季节开始,奖售化肥品种改奖售中央氮肥。1978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全省简化计算手续,改变原来按等级计奖为按金额计奖,把按质记价与按质论奖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定不列等晒烟不奖售,其他等级按收购价每100元奖售化肥25公斤。1979年,每收购100元晒烟,沙县、平和、福鼎等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等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县奖售化肥25公斤。
  1983年,晒烟由二类农产品改为三类,绝大多数县生产扶持和化肥奖售取消,对纳入国家收购计划的平和、沙县等少数县的名晾晒烟仍按省定标准予以生产扶持。
  1991~1993年,沙县晒烟生产扶持费(含肥差)标准为,收购每50公斤上等烟:甲上188元,甲中180元,甲下172元;乙上159元,乙中151元,乙下143元。中等烟:丙上、上一130元,上二122元,中一114元;丙下、中二106元,下一98元,下二90元。下等烟:丁上51元,丁中41元,丁下31元。低等烟不予扶持费。
  2.烤烟奖售与生产扶持
  1961年,福建省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每收购50公斤烤烟,1961年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计划内)收购每50公斤烤烟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计划任务的,龙岩专区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
  1963年,烤烟在永定、上杭、武平、龙岩、连城、云霄等6县派购,每收购50公斤计划内烤烟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不变;超计划部分龙溪专区奖售化肥45公斤或原粮90公斤。龙岩专区不变。
  1964年,提高奖售标准,规定社队集体交售的奖原粮和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原粮。龙岩专区各县奖售90公斤,龙溪专区各县奖售65公斤,上等烤烟另奖布10尺(3.33米)
  1967年,龙岩专区奖售原粮标准降低为25公斤,化肥15公斤;龙溪专区只奖售氨肥15公斤,不奖原粮。
  1970年9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取销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实行。1973年,国家为控制奖售粮食数量,解决地区之间奖售标准不一而影响生产、收购等问题,制定了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其中规定收购等级采取分等级奖售粮食与化肥的办法,除奖售粮按原定量外,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烟5公斤,不列级烟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算奖售,收购每百元烤烟奖售化肥15公斤。翌年,改奖售化肥为供应生产肥,每亩供应15~25公斤优质化肥,至1977年止。1977年4月22日,省商业局下达通知,每交售烤烟100元,奖售中央氮15公斤。
  1978年后,农村粮食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不少烟农拿到奖售又议价卖给国家,或在市场上出售,国家发放烟叶收购奖售粮变为差价补贴的一种手段。是年10月,按照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规定,改变烟叶等经济作物的奖售办法,把奖售粮改为补助粮,供应生产肥为奖售化肥,烤烟收购奖售标准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奖售,收购每百元奖售化肥为: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不列等不奖售。国家改变奖售办法后,地方政府为保证烟叶生产用肥,采取预拨措施,待烤烟叶收成后凭收购实绩进行结算,多还少补。是年,全国供销总社在永定县、上杭县建立2000公顷春烟基地,予以化肥补助。因龙岩地区烟农口粮普遍偏低,仅有化肥补助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因此,经省政府批准,1980年在永定、上杭县建立的2666.67公顷春烟基地(永定2000公顷,上杭666.67公顷)除原有奖售标准外,对基地县交售的上中等烟,再给粮肥补助。要求基地每亩向国家交售烟叶80公斤,其中上中等烟需占68%以上,即每亩交售上中等烟54.4公斤,补助原粮200公斤、化肥52.5公斤,下低次等烟不予补助。全年全省共拨出原粮1.6万吨、化肥2100吨用于补助。
  1982年,省定奖售标准不变。春烤烟生产基地补助粮肥政策仍限于永定、上杭、龙岩、武平及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福建省烤烟补助粮指标的结算办法采取平议差价补贴。在“三定”基数内交售烤烟的给予补贴粮差,统一核定为每50公斤稻谷13.90元。各地市可以在不超过省定补贴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议价粮来源的具体情况核定差价补助标准。基数交售烤烟的补贴粮,只给差价不给粮。全省统一核定为每50公斤稻谷8.45元。为鼓励重点产区多收好烟,并确定龙溪地区的冬烟和龙岩地区除4个基地县之外的产烟县,每收购上、中等烤烟50公斤,补助原粮25公斤。
  鉴于上年烤烟超收,1983年省政府要求严格控制烤烟种植面积,防止盲目发展。对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只按国家牌价收购,取消奖售化肥和补助粮、肥;超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全部上缴省财政;计划内交售的烟叶,奖售化肥标准不变(即按收购金额每百元上等烟奖化肥20公斤,中等烟奖化肥15公斤,下低等烟奖化肥7.5公斤);补助粮、肥稍作调整:确定春烟基地仍限于永定、上杭、龙岩、武平等4县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补助粮肥不再分小等级计算,按交售每50公斤上、中等烟补助原粮180公斤、化肥25公斤;龙溪、龙岩两地区非春烟基地不分春烟、冬烟,按交售每50公斤上、中等烟,补助原粮25公斤,其余零星产烟县不再补助原粮。过去有些地、县自行规定的加价和价外补贴等办法,一律取消。
  1984年,龙溪地区一些产县为多收购烤烟,自行采用加奖办法,导致毗邻地、县政策不平衡。平和、云霄县竞相加价加奖收购烤烟,干扰了全省奖售政策的执行,省烟草公司及时予以制止。
  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85年,对计划内收购烤烟仍执行1978年奖售标准,对无计划或超计划15%以外收购的烤烟不予化肥奖售和粮肥补助。对原有春烟基地和冬烟有关奖售依据1983年调整标准后,龙岩地区扩大的3000公顷和新建立的宁化、罗源2667公顷春烤基地分别由地方财政解决,不再按龙岩地区原春烟基地补助粮肥。同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烤烟继续按专卖条例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持烤烟收购的稳定,对补助粮发放简化手续,以方便烟农,一律改支付原粮为支付粮差补贴。每50公斤粮食差价定为7.5元,由烟草公司收购时与收购款一起兑现。当年,全省共支付792.06万元,平均每50公斤价外补贴15.2元,同时,省财政厅按省定收购计划把粮食差价款预拨给烟草公司,待收购结束后,由省烟草公司与省财政厅结算。是年,奖售肥料办法和指标不变。
  1982~1985年,省地财政还拨出专款,对收购上中等烟进行价外补贴,并增加粮食奖售。同时,各县在省地价外补贴之外,又增加县财价外补贴。
  1986年,省政府调整了粮肥奖售政策,进一步调高金黄一、二级烟叶的奖售标准,中三级不变,调低金黄四级奖售数量,并明确规定青一级及低次烟叶不奖,体现了优质优奖原则。
  补助粮食标准:对永定、龙岩、上杭、武平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的春烟,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补助粮食250公斤;金三每50公斤补180公斤;金四每50公斤补140公斤。此外,全省支付烤烟补助粮食差价款523.62万元。非春烟生产基地的龙岩、漳州两地区(不含宁化、罗源新烟生产县),不分春烟、冬烟,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金三烟叶补助粮食25公斤,金四每50公斤补15公斤。取消青一级烟的补助粮。每50公斤原粮差价为7元,由收购部门连同购款一并兑现给烟农。
  奖售化肥标准:对上述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金三级烟叶奖肥25公斤,金四每50公斤奖肥12.5公斤,其他县按收购每百元金一、金二级烟奖肥40公斤,金三每50公斤奖30公斤;金四每50公斤奖肥15公斤,青一和下等烟不奖。奖售化肥按烟草公司收购凭证,由各地供销社农资部门兑现。
  资金来源:按各部门受益比例,70%由省财政负担,30%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1987年,全面实行十五级制烤烟分级收购标准,省政府调整了烤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新国标的等级质量要求,提高紧销烟叶的扶持标准,另将烟奖粮每50公斤粮食平议差价由1986年的7.5元调为11元。同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生产、收购政策,烟粮挂钩政策改为生产扶持金形式补助烟农:每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60.5元,中三、上二44元,中四、上三33元。全年全省共付扶持费1134.49万元;奖售化肥标准:不分春烟和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售化肥190公斤(标氮,下同,含烟草公司奖售复合肥100公斤在内),收购每50公斤中三烤烟奖肥50公斤,收购每50公斤中四、上二烤烟奖肥2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予奖肥。奖售化肥按烟草公司收购凭证,由各地供销社农资部门兑现;奖金来源:按增产嘴乘风等名牌卷烟2万箱的产品税金全部上交省财政,作为生产扶持费,超过部分,按各部门得益比例负担。
  1988年生产扶持标准:
  春烟在1987年实际等级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购中四以上各等级标准,并包干给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包干标准是:
  龙岩地区: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102.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为86元,中四为75元,上三为33元。
  三明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97.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81元,中四为70元,上三为33元。
  漳州、福州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98.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82元;中四为71元,上三为33元。
  建阳地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为95.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为79元,中四为68元;上三为33元。
  冬烟生产扶持标准: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50元,中三15元,分别比上年提高6元、10元。其他等级一律不予扶持。
  全年全省共支付生产扶持费3951.64万元。同时决定,1988年、1990年免征烟叶地方产品税3年,对新发展烟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征收的烤烟产品税中,由当地财政在年度退库中安排解决。此项优惠政策延续至1993年。
  改粮奖为生产扶持费后,价外加价的水平,逐年有所提高。按全省平均计算,每收购1吨烤烟的价外补贴,1984年为255.4元,1986年为343.4元,1987年为660元,1988年为1549.8元。1988年交售1吨烤烟全省实际平均收入为4336.2元。
  奖售化肥标准:春烟仍维持1978年水平不变,即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肥190公斤,中三奖肥50公斤,中四、上二奖肥15公斤。冬烟按每收购50公斤上等烟奖肥50公斤,中三奖肥1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予奖肥。
  资金来源:集中龙岩、厦门烟厂增产的2万箱卷烟产品税约1500万元金额上交省财政,专项用于烤烟生产扶持费,不足部分由省价改资金解决。
  1989年,为保护烟农生产积极性,防止烤烟生产出现滑坡,逐步提高省内烟叶自给水平,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春烟在1988年实际等级标准基础上,另增加收购中四以上生产扶持费标准,包干地市自行研究确定具体扶持标准。基本实行新老烟区统一标准扶持的政策。龙岩地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为127.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111元,中四100元,上三33元。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地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100.5元;中三、上二84元,中四73元,上三33元;二是奖售化肥标准维持1988年水平不变,1989年起,省计委不再专项安排烤烟平价化肥,对烤烟收购实行奖售综合价化肥政策,平价肥与综合价肥之间的差价由收购站在收购烟叶时直接补给烟农。全年综合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约1752.98万元。其中,龙岩地区约762.93万元,三明约576.83万元,漳州市约152.58万元。全年全省共支付生产扶持费4062.24万元,平均每50公斤78.24元。三是资金来源:1989年开始取消由省集中2万箱卷烟产品税用于烤烟生产扶持费来源,采取谁使用烟叶、谁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厦门、罗源由于实行财政包干,所需生产扶持费和化肥差价约2000万元由当地财政负担。其余按卷烟产品分成比例,省负担70%约3262.47万元,龙岩、云霄、畲山等烟厂所在地财政负担30%,约398.2万元。
  为照顾龙岩地区特殊情况,以1988年实调龙岩烟厂烟叶为基数,基数内由省财政负担1325.82万元;龙岩地区财政负担219万元(原增产2万箱卷烟产品税30%部分)。基数外增调给烟厂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和化肥差价仍按卷烟税分成比例(即省、地、县)负担。
  为探索外引品种的使用价值,同年,在全省单独收购外引品种5000吨并实行补助,其中在三明、龙岩两地收购中三、上二以上等级烟叶25吨,每50公斤另增补助费10元,由省烟草公司和龙岩、厦门卷烟厂各承担一半。
  1990年,国家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并调整烟叶生产扶持费,规定生产扶持费按国家统一标准,凭与烟农签订的产销合同和实际收购的等级、数量、金额支付给烟农。在开支上,肥料差价款和生产扶持费不进入成本,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与受益单位结算;烟叶收购单位按调出的初烤烟等级、数量和规定的扶持费标准,向复烤厂或卷烟厂结算。为使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生产扶持费精神相衔接,省物价委规定该年上等烟生产扶持费保持不动,对中等烟的中三、中四、上二的生产扶持费按国家收购价提高金额相应冲减。冲减后,龙岩地区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中三为108元、中四为100元、上二为107元,对上三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生产扶持费标准每50公斤25元执行(收购价加生产扶持费高于原省定7元/50公斤),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的中三、中四、上二按龙岩水平各低5元,上三按25元计。
  生产扶持费按国家整顿意见,每50公斤上等烟30元,中等烟(福建省不含青一)25元。对超出国家规定的生产扶持费部分,采取组织粮食等物资以实物形式给予扶持,但不能超出省规定的生产扶持标准。
  为鼓励利用单晚田、制种田、晚秧地和山地扩大种植面积,1990年,对新区开发实行专项补助,规定每增收500吨,拨给专项补助款20万元,主要用于各县(市)公司烤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年新增0.9885万吨,共拨款424.67万元。
  1990年,烤烟收购奖售化肥在保持1989年总量不变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即全省不分新老烟区,每收购50公斤的中一、中二、上一级烤烟奖售化肥从90公斤调为120公斤,中三级从50公斤调为80公斤,上二级从15公斤调为85公斤,中四级从15公斤调为40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奖售化肥。外引品种与本地品种奖售化肥标准一样。
  1991年,在保持上年总体水平基础上,适当调整等级品种的扶持费标准,鼓励推广外引优良品种,对连片种植、单独收购的外引良种烤烟采取适当鼓励措施,并适当调低本地老品种的扶持标准。当年,省公司决定对每收购65公斤外引品种烟叶(中四、中三以上等级)平价供应40公斤复合肥或硫酸肥(标准吨),化肥差价按省物委规定为360元/吨生产扶持费和奖售化肥平议差价款仍实行谁使用烟叶谁负责的办法。
  对新烟区采取优惠政策,提供烤烟生产技术进步费。1991年,烟叶技术改进费由县(市)烟草公司按烟叶调出成本(含税金)的0.3%提取,按照县(市)50%、地(市)30%、总公司20%的比例分配和解缴。除上缴总公司以外,提取的资金留给地、县两级烟草公司,作为新烟区的技术进步专项费用,提取部分不计征烤烟调拨营业税。
  除按十五级制收购烟叶外,当年,在省内部分县试行四十级标准收购烟叶,其生产扶持费标准见表4-25。
  1991年、1992年、1993年,烤烟收购奖售化肥标准和兑现办法,按1989年执行,奖售化肥一律按省定综合价供应,其平议差价款,由各县(市)烟草公司在收购时兑现给烟农。化肥平议差价款标准,仍按每标准吨360元计算。烤烟所需化肥,仍由各地农资公司根据烟叶生产需要组织供应。
  1993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标准以上年为基准,根据市场需要作小调整,并不分地区、品种,改按等级全省统一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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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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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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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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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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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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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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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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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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