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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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197
颗粒名称: 一、经营体制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4
页码: 169-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清民国时期,福建省的烟农通过烟行、厂坊、行商小贩和烟店等渠道出售晒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烟农生产的烤烟纳入国家统一收购计划。福建省供销社和烟草公司负责烤烟的收购、调拨和供应。但烟草经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批判,后来又恢复。1980年后,福建省实行烟叶的留成制度,鼓励烤烟生产,并缩减农产品统购。烟草公司和烟草专卖局负责烤烟的收购和经营。晒烟则由各地供销社负责收购经营。
关键词: 福建省 烟农 烟叶收购

内容

明清民国时期,烟农生产的晒烟,除自用或馈赠亲友外,绝大部分出售。从事晒烟收购的有烟行、厂坊、行商小贩和烟店之分。烟行有固定店铺,多设于水陆交通便利的城镇,资金较为雄厚,多数是前铺后厂。收购来的晒烟,或在自己的厂坊加工,或转手卖给他人。厂坊以加工烟丝为重点,生产条件比较好,工人也比较多,买进与卖出量较大。行商小贩都是中介入物,既没有厂坊,也没有店铺,以贱买贵卖营利。小烟店全有固定的店面,但资本小,以销售烟丝为主,收购不是主要任务。但收购的方式各地不同,据民国9年(1920年)出版的《支那省别全志》载:“漳州烟行处理的烟草分自己处理的和地方烟商委托两种。前者为烟商根据自己的计算,把‘粮仔脚’派往产地收购,然后一批批往漳州搬运,或者在种烟之前,就给生产者定金(贷款),收购时再把定金扣回。后者即在生产之前预先把100%的收购价贷给生产者,也供应他们肥料(算钱),待烟草收成时,再把贷款收回,并算2%利息,即烟农只能卖98%的价钱,所以这种烟行被称为九八行。”龙岩州则“于城外东门设烟草收购所,该所依靠三井洋行的资金,店员是中国人”,收购来的烟草,“主要向厦门输出,同时也向台湾输出”。其收购方式与漳州烟行类似。行商是一些手持木杆秤,肩挑麻袋,翻山越岭,走家串户的小商贩,其资金较少,购销兼营,收购到一定数量的烟叶就直接挑到烟丝作坊或烟行出售,然后再行收购。大作坊或大店主为多制售烟丝以获更多利益,其老板每到收获季节多直接到产区向烟农收购烟叶,遇有墟(市)日则直接派员收购。前店后坊的小铺,亦有委托亲朋和熟人在产地代购。有时收购贷款不足可以赊欠,等商家制出成品出售后再还清。民国20年(1931年)前后,刘和鼎部与卢兴邦部混战,闽江下游一带交通阻塞,内地烟叶需通过烟行、行商收购后辗转永泰进入福州、莆田等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烤烟生产收购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烟草收购工作由国家统一进行。随着烤烟的引种和发展,晒烟种植逐渐萎缩,烟叶收购转向以烤烟为主。
  1950年上半年,福建省贸易总公司成立,各县成立营业处,烟叶收购亦由其负责。1951年4月,烤烟主产区永定县成立长汀贸易公司永定营业处,并设立坎市营业组,主要经营烤烟收购业务。同年,沙县夏茂镇烟农联合成立夏茂烟农合作社,经营晒烟购销。1952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福建分公司成立,经营土烟、烤烟等大宗商品,开始经营晒烟收购业务。1954年,晒烟收购全省定平和、沙县、仙游、福鼎等4县为收购点。
  1954年7月1日起,省烟麻公司接管省土产公司的烤烟晒烟经营业业务,烟叶的产销平衡、内外供应和价格掌握均由烟麻公司负责。晒烟被列入国家二类产品(即派购物资),执行计划收购。由于国、合两家分工不明,有的地方出现国营合作社争购的现象,影响国合两家合作。
  1956年,福建省农产品采购局成立,烟叶采购工作由其执行。烤烟收购工作,根据省采购局下达的具体办法,各县由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各区和人民银行、合作社、农技站等有关部门配合。烤烟采购计划,由县下达到区,由区分解到乡,再由乡具体安排到农业社。农业社组织工作队,并召开区、社干部和积极分子会议研究落实,分头向烟农宣传、摸底,在此基础上,由烟农提交申请书,经乡领导和工作组审定后,订立合同,发放定金。上杭县采取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定(定时、定质、定量、定工分)的办法进行预购。平和、仙游、福鼎、沙县等4县的晒烟根据省采购局所列数量收购上调,其余各产区晒烟由供销社收购。晒烟供应分工,省采购局负责供应省内3个卷烟厂、省手工业烟丝加工厂和厦门市;专卖事业公司负责福州、泉州和南平等3个地区的市场供应,其余货源由省采购局调拨供应;供销社负责5个专区(包括漳州市)和闽侯县的市场供应。支前工地的供应由福、泉州两市及南平县由专卖事业公司负责。其余由供销社负责。调入的省外晒烟由省供销社负责提出具体的规格和数量计划,交采购局向省外组织货源。为减少商品流转环节,稳定晒烟价格,同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采购局系统经营的晒烟业务,移交给供销系统统一经营。凡原由采购系统设立机构直接采购的福鼎、仙游、沙县、平和、诏安、长泰、漳浦、龙岩、永定等9个重点产区县的收购、市场安排,对私改造等业务及原有晒烟库存,移交给供销合作社所属各级机构负责接收办理。鉴于晒烟乃是全省性调剂商品,指定由省社土产公司副食品管理处管理。凡过去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随晒烟业务移交给采购系统的干部,这次仍还归供销合作社。1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实行计划收购物资品种的通知》,规定包括烟叶在内的国家收购物资由国营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价格由省统一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烤烟、晒烟均属于32种二类省管物资之一,规定烟叶的采购、销售由各级供销系统拟出计划,省、专区、县逐级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和收购任务,并责成供销部门按计划负责收购和调拨。还规定晒烟流向,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生产者自由出售和小商贩自由贩运,但出售的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国家零售牌价。由此,以起到恢复传统流通,畅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遇到面积减少或产量歉收完不成收购任务的年份,各有关部门都要分析原因,逐级上报到省人民委员会。
  1957年1月,烤烟由省农产品采购局移交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各地供销社按省计委下达的收购计划,同农民签订预购合同,预付收购定金。
  1959年,国家扩大收购各种农副产品,属第二类的烤晒烟实行派购政策,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在完成国家分配的交售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自用、储存、赠送或在国家市场上出售,售价不得高于国家零售定价。从此,烟叶管理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生产统一经营的轨道。
  1961年7月9日开始,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几点通知》,烟麻均由供销社经营。是年,全省烟叶供应紧张,厦门卷烟厂和龙岩卷烟厂开展“售料奖烟”与“来料换烟”加工业务,以缓解原料不足之困难。
  1963年,根据中央关于烟叶购留比例的政策,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渔)产品购、留比例规定的通知》,省供销社制定了烟叶收购的几条原则:一是贯彻“及时收购,及时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省定标准,统一执行购留比例:烤烟主产区购85~90%,留10~15%;—般产区购80~85%,留15~20%。晒烟主产区购80%,留20%;—般产区购60%,留40%。消除农民“增产多购”的顾虑;二是执行奖售政策,实行分等按质论奖,鼓励生产队多卖烟、卖好烟;三是继续执行粮烟挂钩政策,对不完成烤烟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增加粮食统购任务,并扣回多预拨的奖售化肥;四是加强烟叶市场管理,在收购期间,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统一由供销社收购,任何单位不得收购或换购。社员自种烟叶,如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须卖给供销社,坚决打击投机倒把贩卖活动”。
  1963年下半年,全国对烟草工业实行托拉斯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营的烟叶收购、供应业务全部移交第一轻工业部,并在全国重点产区设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烟叶收购供应部,直接经营烟叶收购、供应业务。鉴于福建省烟叶生产区比较分散,经第一轻工业部批准,1965年4月15日,在福建省设立福建省烟叶收购供应办事处,办事处设在国营龙岩卷烟厂内,负责全省烤晒烟购销工作,实行产供统一、工农结合的管理体制,以统一领导代替多头领导,以集中经营代替分散经营。烟叶的直接收购由办事处委托供销合作社代办。代购地区,仍按省供销合作社原管理办法,对安排有调拨计划的6个烤烟县(永定、云霄、上杭、武平、龙岩、连城)和9个晒烟县(仙游、平和、沙县、福鼎、古田、长泰、宁德、霞浦、顺昌),按省定代购合同有关规定进行代购。其他原来就地购销的零星产区,暂由各县供销合作社根据统一政策自行购销。平和、长泰县所产烤烟因量多,自销有困难,当年暂作代购处理。对全省供应市场的烟丝所需烟叶的供应,为减少经营环节、仍维持原有供应办法,在统一计划安排下,由供销合作社继续经营。安排市场后所剩烟叶,仍由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福建办事处负责解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托拉斯管理受到批判,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撤销。1969年12月,烟叶仍归供销社收购调拨供应。
  1970年后,福建省各烤烟种植地区扩大,不论主、次产县烤烟一律实行派购。1971~1975年,共收购3.74万吨,比1966~1970年收购量2.24万吨增加1.5万吨。
  1980年,全省烤烟收购量有所下降,针对这一形势,1981年3月,省供销社重申,包括烟叶在内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仍归口管理,实行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4月1日,省人民政府重新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目录,仍把烤烟、名晒烟等35种定为二类产品。同时规定烤烟不搞议价收购,名晒烟在必要时经批准可采取平议结合方式收购。
  为调动烤烟生产基地县的生产积极性,福建省政府发出通知,自1981年起,对收购烟叶实行留成办法。即:以县为单位,在完成烟叶收购计划后,分别按收购的不同等级比例提留30%。留成外产品统由省计划调拨,地、县不得截留。县提留烟叶一般应集中到国营卷烟厂,实行来料加工,产品归县自销,各县不得自行设厂加工。
  另据省人民政府[1981]144号《关于烤烟核定收购基数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收购完成基数的,按所定基数留成10%给县,超基数收购部分实行省与地、县按6:4比例分成,同时实行税收返还办法,规定分成烤烟生产的卷烟工商税,返回地县纳入地县财政预算。此种留成办法于1982年执行,1983年取消。
  1983年9月,国务院公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收购合同组织收购。”
  同年,福建省政府缩减农产品统购,派购品种范围由33种调为17种,晒烟由二类品改为三类品,取消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全面放开经营。全省仅平和、沙县等少数地区的晒烟列入国家收购计划,其余地区供销系统停止收购晒烟。烤烟仍实行派购,完成交售任务后剩余的允许上市销售,但不准加工卷烟出售。对超出任务的烟叶可实行浮动价收购。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省烟草专卖局成立后,逐步进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新时期,烤烟收购调拨经营归其管理,暂时尚未成立烟草专卖机构的零單产区仍委托各地供销社收购。烤烟收购普遍实行“一证一卡三定”(合同证、合同卡和定时、定点、定量)办法,既方便烟农,又提高工效。晒烟至1993年仍由各地供销社收购经营。
  1984~1993年,烟草公司均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烟农按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所委托的代购单位,则按照合同和国家颁布的等级质量标准、价格,统一组织收购。收购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组织烟农有计划地约时定点轮流交售。在烟叶收购开始之前,以村庄为单位,计划安排交售烟叶地点、日期,并将计划通知到各村各户,做到心中有数。另一种收购办法是不与烟农约定交售日期,各收购站(点)每天按烟农来的次序先后排队收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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