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烟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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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19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烟叶经营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44
页码: 169-212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福建省烟农晒烟的历史发展和收购体制。首先介绍了明清民国时期烟农晒烟的收购体制,包括烟行、厂坊、行商小贩和烟店的角色及其收购方式。接着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烟叶收购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情况,以及晒烟等级标准的历史演变和各地区的分级标准。重点介绍了晒烟的等级标准,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晒烟 烟叶收购

内容

一、经营体制
  明清民国时期,烟农生产的晒烟,除自用或馈赠亲友外,绝大部分出售。从事晒烟收购的有烟行、厂坊、行商小贩和烟店之分。烟行有固定店铺,多设于水陆交通便利的城镇,资金较为雄厚,多数是前铺后厂。收购来的晒烟,或在自己的厂坊加工,或转手卖给他人。厂坊以加工烟丝为重点,生产条件比较好,工人也比较多,买进与卖出量较大。行商小贩都是中介入物,既没有厂坊,也没有店铺,以贱买贵卖营利。小烟店全有固定的店面,但资本小,以销售烟丝为主,收购不是主要任务。但收购的方式各地不同,据民国9年(1920年)出版的《支那省别全志》载:“漳州烟行处理的烟草分自己处理的和地方烟商委托两种。前者为烟商根据自己的计算,把‘粮仔脚’派往产地收购,然后一批批往漳州搬运,或者在种烟之前,就给生产者定金(贷款),收购时再把定金扣回。后者即在生产之前预先把100%的收购价贷给生产者,也供应他们肥料(算钱),待烟草收成时,再把贷款收回,并算2%利息,即烟农只能卖98%的价钱,所以这种烟行被称为九八行。”龙岩州则“于城外东门设烟草收购所,该所依靠三井洋行的资金,店员是中国人”,收购来的烟草,“主要向厦门输出,同时也向台湾输出”。其收购方式与漳州烟行类似。行商是一些手持木杆秤,肩挑麻袋,翻山越岭,走家串户的小商贩,其资金较少,购销兼营,收购到一定数量的烟叶就直接挑到烟丝作坊或烟行出售,然后再行收购。大作坊或大店主为多制售烟丝以获更多利益,其老板每到收获季节多直接到产区向烟农收购烟叶,遇有墟(市)日则直接派员收购。前店后坊的小铺,亦有委托亲朋和熟人在产地代购。有时收购贷款不足可以赊欠,等商家制出成品出售后再还清。民国20年(1931年)前后,刘和鼎部与卢兴邦部混战,闽江下游一带交通阻塞,内地烟叶需通过烟行、行商收购后辗转永泰进入福州、莆田等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烤烟生产收购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烟草收购工作由国家统一进行。随着烤烟的引种和发展,晒烟种植逐渐萎缩,烟叶收购转向以烤烟为主。
  1950年上半年,福建省贸易总公司成立,各县成立营业处,烟叶收购亦由其负责。1951年4月,烤烟主产区永定县成立长汀贸易公司永定营业处,并设立坎市营业组,主要经营烤烟收购业务。同年,沙县夏茂镇烟农联合成立夏茂烟农合作社,经营晒烟购销。1952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福建分公司成立,经营土烟、烤烟等大宗商品,开始经营晒烟收购业务。1954年,晒烟收购全省定平和、沙县、仙游、福鼎等4县为收购点。
  1954年7月1日起,省烟麻公司接管省土产公司的烤烟晒烟经营业业务,烟叶的产销平衡、内外供应和价格掌握均由烟麻公司负责。晒烟被列入国家二类产品(即派购物资),执行计划收购。由于国、合两家分工不明,有的地方出现国营合作社争购的现象,影响国合两家合作。
  1956年,福建省农产品采购局成立,烟叶采购工作由其执行。烤烟收购工作,根据省采购局下达的具体办法,各县由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各区和人民银行、合作社、农技站等有关部门配合。烤烟采购计划,由县下达到区,由区分解到乡,再由乡具体安排到农业社。农业社组织工作队,并召开区、社干部和积极分子会议研究落实,分头向烟农宣传、摸底,在此基础上,由烟农提交申请书,经乡领导和工作组审定后,订立合同,发放定金。上杭县采取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定(定时、定质、定量、定工分)的办法进行预购。平和、仙游、福鼎、沙县等4县的晒烟根据省采购局所列数量收购上调,其余各产区晒烟由供销社收购。晒烟供应分工,省采购局负责供应省内3个卷烟厂、省手工业烟丝加工厂和厦门市;专卖事业公司负责福州、泉州和南平等3个地区的市场供应,其余货源由省采购局调拨供应;供销社负责5个专区(包括漳州市)和闽侯县的市场供应。支前工地的供应由福、泉州两市及南平县由专卖事业公司负责。其余由供销社负责。调入的省外晒烟由省供销社负责提出具体的规格和数量计划,交采购局向省外组织货源。为减少商品流转环节,稳定晒烟价格,同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采购局系统经营的晒烟业务,移交给供销系统统一经营。凡原由采购系统设立机构直接采购的福鼎、仙游、沙县、平和、诏安、长泰、漳浦、龙岩、永定等9个重点产区县的收购、市场安排,对私改造等业务及原有晒烟库存,移交给供销合作社所属各级机构负责接收办理。鉴于晒烟乃是全省性调剂商品,指定由省社土产公司副食品管理处管理。凡过去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随晒烟业务移交给采购系统的干部,这次仍还归供销合作社。1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实行计划收购物资品种的通知》,规定包括烟叶在内的国家收购物资由国营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价格由省统一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烤烟、晒烟均属于32种二类省管物资之一,规定烟叶的采购、销售由各级供销系统拟出计划,省、专区、县逐级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和收购任务,并责成供销部门按计划负责收购和调拨。还规定晒烟流向,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生产者自由出售和小商贩自由贩运,但出售的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国家零售牌价。由此,以起到恢复传统流通,畅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遇到面积减少或产量歉收完不成收购任务的年份,各有关部门都要分析原因,逐级上报到省人民委员会。
  1957年1月,烤烟由省农产品采购局移交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各地供销社按省计委下达的收购计划,同农民签订预购合同,预付收购定金。
  1959年,国家扩大收购各种农副产品,属第二类的烤晒烟实行派购政策,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在完成国家分配的交售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自用、储存、赠送或在国家市场上出售,售价不得高于国家零售定价。从此,烟叶管理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生产统一经营的轨道。
  1961年7月9日开始,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几点通知》,烟麻均由供销社经营。是年,全省烟叶供应紧张,厦门卷烟厂和龙岩卷烟厂开展“售料奖烟”与“来料换烟”加工业务,以缓解原料不足之困难。
  1963年,根据中央关于烟叶购留比例的政策,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渔)产品购、留比例规定的通知》,省供销社制定了烟叶收购的几条原则:一是贯彻“及时收购,及时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省定标准,统一执行购留比例:烤烟主产区购85~90%,留10~15%;—般产区购80~85%,留15~20%。晒烟主产区购80%,留20%;—般产区购60%,留40%。消除农民“增产多购”的顾虑;二是执行奖售政策,实行分等按质论奖,鼓励生产队多卖烟、卖好烟;三是继续执行粮烟挂钩政策,对不完成烤烟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增加粮食统购任务,并扣回多预拨的奖售化肥;四是加强烟叶市场管理,在收购期间,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统一由供销社收购,任何单位不得收购或换购。社员自种烟叶,如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须卖给供销社,坚决打击投机倒把贩卖活动”。
  1963年下半年,全国对烟草工业实行托拉斯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营的烟叶收购、供应业务全部移交第一轻工业部,并在全国重点产区设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烟叶收购供应部,直接经营烟叶收购、供应业务。鉴于福建省烟叶生产区比较分散,经第一轻工业部批准,1965年4月15日,在福建省设立福建省烟叶收购供应办事处,办事处设在国营龙岩卷烟厂内,负责全省烤晒烟购销工作,实行产供统一、工农结合的管理体制,以统一领导代替多头领导,以集中经营代替分散经营。烟叶的直接收购由办事处委托供销合作社代办。代购地区,仍按省供销合作社原管理办法,对安排有调拨计划的6个烤烟县(永定、云霄、上杭、武平、龙岩、连城)和9个晒烟县(仙游、平和、沙县、福鼎、古田、长泰、宁德、霞浦、顺昌),按省定代购合同有关规定进行代购。其他原来就地购销的零星产区,暂由各县供销合作社根据统一政策自行购销。平和、长泰县所产烤烟因量多,自销有困难,当年暂作代购处理。对全省供应市场的烟丝所需烟叶的供应,为减少经营环节、仍维持原有供应办法,在统一计划安排下,由供销合作社继续经营。安排市场后所剩烟叶,仍由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福建办事处负责解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托拉斯管理受到批判,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撤销。1969年12月,烟叶仍归供销社收购调拨供应。
  1970年后,福建省各烤烟种植地区扩大,不论主、次产县烤烟一律实行派购。1971~1975年,共收购3.74万吨,比1966~1970年收购量2.24万吨增加1.5万吨。
  1980年,全省烤烟收购量有所下降,针对这一形势,1981年3月,省供销社重申,包括烟叶在内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仍归口管理,实行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4月1日,省人民政府重新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目录,仍把烤烟、名晒烟等35种定为二类产品。同时规定烤烟不搞议价收购,名晒烟在必要时经批准可采取平议结合方式收购。
  为调动烤烟生产基地县的生产积极性,福建省政府发出通知,自1981年起,对收购烟叶实行留成办法。即:以县为单位,在完成烟叶收购计划后,分别按收购的不同等级比例提留30%。留成外产品统由省计划调拨,地、县不得截留。县提留烟叶一般应集中到国营卷烟厂,实行来料加工,产品归县自销,各县不得自行设厂加工。
  另据省人民政府[1981]144号《关于烤烟核定收购基数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收购完成基数的,按所定基数留成10%给县,超基数收购部分实行省与地、县按6:4比例分成,同时实行税收返还办法,规定分成烤烟生产的卷烟工商税,返回地县纳入地县财政预算。此种留成办法于1982年执行,1983年取消。
  1983年9月,国务院公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收购合同组织收购。”
  同年,福建省政府缩减农产品统购,派购品种范围由33种调为17种,晒烟由二类品改为三类品,取消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全面放开经营。全省仅平和、沙县等少数地区的晒烟列入国家收购计划,其余地区供销系统停止收购晒烟。烤烟仍实行派购,完成交售任务后剩余的允许上市销售,但不准加工卷烟出售。对超出任务的烟叶可实行浮动价收购。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省烟草专卖局成立后,逐步进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新时期,烤烟收购调拨经营归其管理,暂时尚未成立烟草专卖机构的零單产区仍委托各地供销社收购。烤烟收购普遍实行“一证一卡三定”(合同证、合同卡和定时、定点、定量)办法,既方便烟农,又提高工效。晒烟至1993年仍由各地供销社收购经营。
  1984~1993年,烟草公司均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烟农按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所委托的代购单位,则按照合同和国家颁布的等级质量标准、价格,统一组织收购。收购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组织烟农有计划地约时定点轮流交售。在烟叶收购开始之前,以村庄为单位,计划安排交售烟叶地点、日期,并将计划通知到各村各户,做到心中有数。另一种收购办法是不与烟农约定交售日期,各收购站(点)每天按烟农来的次序先后排队收购。
  二、烟叶收购
  (―)等级标准
  1.晒烟
  历史上福建各地晒烟收购无严格的等级划分,一般凭收购者经验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民国时期,龙岩晒烟曾分最高、一般、最低等三等价格。最高价分黄上、黄中二级;一般价分黄下、红上二级;最低价分红中、红下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尚未制定出统一标准之前,全省晒烟分级标准大致依据:颜色金黄者最佳,淡浓黄者次之,褐赤者最劣;叶身柔软者佳;叶脉细软及叶面有油光者佳;细把尾端无假柄及什叶者佳。各主产区对晒烟叶分等又有所区别:
  福鼎县依烟叶生产位置分为三种:粪叶——生于烟株之最下端,品质最劣。二皮——品质胜于粪叶,而亚于大叶,生于烟株之中间部分。大叶——分厚烟、薄烟二种,厚烟带黄色,含油份多,质较佳;薄烟色白,质次之。均生于烟株上端,其中有一种俗称“标美”者品质最佳。
  沙县依采摘时间先后,划分为五种:尾叶——第一次收摘的烟叶,品质最佳;黄叶——第二、三次收摘的烟叶,品质稍次;中下叶——俗称普通叶,色气差、叶片小,品质居三;篷叶及对叶——第四、五次采摘的叶片,色带黑、叶片小,且有虫咬及黑斑点,是最下等烟叶。
  仙游县分三种:大烟叶(露叶)——叶厚带红色,叶面有油光者,味浓厚,质较佳;秋烟叶——叶细小、脉柔软,亚于大烟叶;戈叶(老母叶)——生于烟叶最下端,品质最劣。通常每50公斤烟叶含露叶65%,秋叶25%,老母叶10%。1952年,国家制定晒红烟与晒黄烟6级标准。当时各地虽未统一执行,但为各地县后来制定分级标准提供参考。
  1954年,福建省土产公司为主产县晒烟收购进行等级划分,其中:沙县分四等六级:甲等(尾叶),又分甲上、甲下;乙等(黄叶),又分乙上、乙下;丙等(对叶),丁等(篷叶)。福鼎县分四等:甲级(标美),乙级(白庄),丙级(金丝),丁级(乌青)。仙游县分甲、乙、丙、秋烟四等,前三等又各分一、二、三级,秋烟分五级,计四等十四级。分级出台伊始,农民一时不易接受,各级土产公司做了大量工作。
  1956年,沙县晒烟收购等级差价由四等变为七级。龙岩地区黄庄烟叶分上、中、下三级,红庄烟分上、中、下和不列等四级,计七级。
  1957年,全省调整提高晒烟收购价格,同时压缩各地晒烟等级。仙游将原三等九级加秋叶五级共十四级,改三等九级为八级,把秋叶合并为二级,共十级。平和县将原三等九级加不列等七级共十六级,改为六等加不列等二级共八级。福鼎将原四等提为六等。当年三明市分甲、乙、丙、丁、戊、末六级。
  1961年,龙岩晒烟分六级,上黄改为一级,中黄改为二级,下黄上红合为三级,中红为四级,下红为五级,不列等为六级。当年南平专区简化收购等级,改八个等级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价格提高10%。
  1964年,福鼎晒烟分为五级。平和县分甲、乙、丙、丁级。闽侯分特、上、中、下级。长乐与连江分甲、乙、丙、丁、戊级。屏南与永春分一、二、三、四、五、不列等。罗源执行甲、乙级。
  1965年,闽侯专署统一晒烟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不列等。厦门分一至七级,等外二级。南平专署分晒烟一至五级。龙溪专署晒烟分一至八级。福安专署分晒烟一至五级,等外三级。
  1967年,平和县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原一级为新一级,原二级三级并为新二级,原四、五级并为新三级,原八级改为新五级。
  1991年,沙县根据晒烟成熟度、油分、厚度、颜色、叶片结构、光泽、长度、杂色、残伤、破损等外观品级条件划分级别,分甲、乙、丙、丁、戊、末六等十九级,其中:上等烟:甲、乙级,又各细分上、中、下共六级。中等烟:丙级,又细分丙上一、丙上二、丙中一、丙中二、丙下一、丙下二。下等烟:丁级,又细分丁上、丁中、丁下。低等烟:戊级,又细分上、中、下三级,及不列等。甲级:尾叶、叶色金黄、叶片大、完整无破、叶质较厚、油分足。乙级:尾叶、较完整、叶较薄、油分适中,色黄。丙级:叶较薄、色带红。丁级为对叶色黄白、戊级为底叶、要求青白。见表4-1。
  2.烤烟
  1951年,全省唯永定县有烤烟收购业务,执行《福建省烤烟分级试行草案》,烤烟分甲、乙、丙、丁和不列等五个等级。
  甲等:由中腹叶制成,呈柠檬色,有淡黄的光泽,片大质软,全叶完整无斑纹。
  乙等:中腹叶成深黄色,而无斑纹的。脚叶、顶叶呈柠檬色而无斑纹的。
  丙等:中腹叶、顶叶呈淡绿色而无斑纹或杂有柠檬色或淡黄色斑纹,未及全叶一半的。脚叶,顶叶呈深黄色而无斑纹的。脚叶、顶叶呈柠檬色而有深黄色或绿色斑纹,未及全叶一半的。
  丁等:脚叶、顶叶呈淡绿色而无斑纹,或杂有深黄或柠檬色斑纹,未及全叶1%的。烟叶呈棕色而不焦枯的。
  1952年,上杭烤烟分成甲、乙、丙、丁和不列等,不列等2等七个等级。
  1953年初,省内烤烟主产区的永定烤烟分级办法参考河南许昌烤烟分级标准,并结合烟农习惯,按颜色分为金黄、赤黄和青黄等三等,再根据部位和品质分为金黄六级,赤黄四级,青黄四级,共三等十四级。见表4-2。
  是年,还同时执行《福建省烤烟分级标准》十级制。见表4-3。1954年,增加不列等一、二级,为低次烟。
  1964年、1965,年,以龙溪专区的烤烟分级方案来制定全省的统一样品,但在执行中,永定县认为该方案不能代表全省的分级方案,而沿用1960年该县自行修改后的方案制定烤烟收购样品,故而1966年福建省有两种烤烟收购方案,两套样品。这种情况对工农业生产、对收购、对地区之间平衡产生不利影响。为此1967年4月,省科委征集各方意见,统一两套方案,并颁布《福建省烤烟分级标准试行方案》。见表4-4。
  1976年,省科委、省农业局,省轻工业局和省供销社联合发布《福建省企业标准烤烟分级技术规定》(闽Q/IK2-76),替代1967年试行方案,并从当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见表4-5。《规定》对各等级烤烟的部位、颜色、品质等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年5月,省土产公司、省科委计量所、龙岩和龙溪地区二级站(分公司)、厦门、龙岩卷烟厂及老产烟县的老评级员13人,联合组成烤烟等级检查组,历时26天,先后检查云霄、永定、武平等11个县、51个烤烟收购站和2个烟厂的仓库。检查结果:全省烤烟平均合格率为86.88%。
  1977年,省土产公司组织主产烟区部分地、县及龙岩、厦门卷烟厂的代表,对龙溪、龙岩、厦门、晋江等4个地(市)10个县、32个收购站,5个县的仓库进行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结果是全省平均合格率为88.47%。
  1981年,国家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烤烟国家标准》,即GB2635-81。标准分甲型十五级和乙型十级制两种。因福建多为冬烟产区,烟叶长相、部位上下差异不明显,为了衔接以往执行的十级制,福建省执行乙型十级制,(见表4-6)。国标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烟区因收购季节较早,来不及做好准备工作,经请示国务院批准,推迟到1983年开始实施。1982~1986年,福建省收购上等烟比例分别为7.21%、10.62%、14.63%、7.77%、5.8%。
  随着烤烟种植区域化、良种化、规范化工作的发展,烟叶质量和卷烟产品结构的不断变化,原烤烟国家标准又显得不适应。1986年1月31日,国家标准局正式发布经过修订的《烤烟国家标准》,即GB2635-86。新标准取代原有十级制,规定全国统一实行十五级制(见表4-7)。该标准适用于初烤和复烤未经发酵的烤烟,主要包括分组与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保管等内容。福建省在1987年新烟登场时开始执行新标准。新的国家标准取消原规定的组织、土黄、丰满等品质因素,同时,增加烟叶成熟度、叶片长度、叶片厚度等品质因素,明确划分黄烟和青烟的界限,对不同部位烟叶定级原则规定限制因素。新标准规定原烟水分含量控制在16~18%,原烟等级合格率应达到:上等烟90%,中等烟85%以上,下低等烟80%以上。
  1988年,全省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结果:全省上等烟合格率为30.3%,其中龙岩53%,三明20%。中等烟合格率为65.6%,其中龙岩77.9%,三明36%。烤烟总体水平略高省外一、二等级。次年检查结果,全省平均合格率为75.4%。执行烤烟十五级后的6年间,全省收购上等烟分别为22.12%、30.53%、32.8%、5.34%、11.67%和21.66%。
  1989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在全国9个省进行三十九级(即后来的四十级)烤烟标准农业扩大验证。福建省为其中验证试点之一。1989年和1990年,福建省分别在永定、上杭、龙岩、宁化、清流等县(市)进行农业扩大验证工作。1991年,开始在上杭县庐丰安乡片开展烤烟国家标准四十级制收购试点工作。1992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烤烟及其检验方法》四十级制(见表4-8)。同年,福建在全省各主料烟生产基地试点收购,共收购四十级制烟叶6790吨,其中上等烟占57.62%,均价达168.76元/50公斤,分别比同年十五级烟叶收购增加40.35%,和23.70元/50公斤。烤烟四十级标准采用部位、颜色两次分组,然后分级的方法,充分体现烟叶优质优用,优质优价的原则,受到行业欢迎。1992年、1993年烤烟收购工作中十五级制与四十级制同时并存实施。(二)收购价格
  1.晒烟
  明清时期,晒烟买卖以银两计价,晒烟价格随着米谷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粮价高低直接影响晒烟价格的涨落。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福建晒烟质优者价在千文以上。诸联《明斋小识》记载:“黄烟产自闽中……有所谓大号抖丝、抖绒者,每斤价一二百文。继有项高、上高、超高之别,后又易为头印、二印、三印、四印,最高之价至每斤一千六百文,此亦踵增一证也。”陈琮《烟草谱》记载,黄烟“最上者为上印,至有千钱易烟半斤”。“一亩之收可敌四十亩”。闽烟在关外有“匹马易一斤”之说。
  民国时期,战乱频繁,经济萧条、晒烟价格变化无常。民国5年(1916年),福州地区一个银元可买好几斤烟叶。民国16年后,由于天灾与战乱,百物涨价,一个银元只能买1~2斤烟叶。民国19~25年,永定县坎市镇每晒烟10.01斤可换百斤中等晚稻。仙游县城关市场每担中等晒烟平均收购价为19.742元(银元),可换中等稻谷599.33斤,可换中等黄麻367.42斤、中等花生259.66斤。民国29年,沙县晒烟每担篷叶值国币50元,对叶值60元,中叶与凤尾均值国币100元。仙游烟叶每担值50元。
  民国35年(1946)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城乡经济濒于崩溃,市场物价一日数变。民国36年,100元法币只能买1片烟叶,仙游晒烟每担需90万法币。民国37年,仙游晒烟每担则需300万元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晒烟仍为私人收购,售价随行就市,买卖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各县价格不统一,晒烟购销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及烟粮比价紧密相衔接,时每斤晒烟相当于5~6斤大米,烟粮比价为1:6。1950年,福州市场上每担晒烟销售价为:福鼎烟叶上等18元,中等14元,下等12元,均价14.7元。仙游烟叶48元,沙县烟叶50元。
  50年代,晒烟是畅销商品,收价较高。1951年每50公斤:福鼎上等烟叶115元,中等90元;大田县晒烟60多元(新上市20多元);闽清晒烟100元;罗源上等烟叶可换谷300公斤,下等换谷150公斤;古田新烟上市折米100公斤,建阳烟叶折谷400公斤。平和、福鼎、沙县、仙游等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除平和县外,均比1950年增加,提高了农民种烟枳极性。
  1952年起,由福建省供销社制定晒烟收购价格。是年,晒烟丰产,上市拥挤,私商乘机杀价,土产公司及时挂牌收烟513.85吨,制止烟价继续下跌,但因收量偏小,又因1951年价格偏高,主产县平均价格除平和县略有上升外,其余3县均下降。沙县、平和、福鼎、仙游等4个主产县城关市场,每50公斤中等晒烟:沙县为36.2元,仙游22.08元,平和33元,福鼎25.6元,总平均价29.2元,比抗战前的1936年平均提高59.2%。当年永安专区各产地平均价每50公斤40元,晋江专区各产地均价为35元,福安专区为30元,龙岩专区为40元,龙溪专区为35元,南平专区顺昌县每50公斤55元。
  土产公司鉴于1952年底库存晒烟393吨,相当于1952年实销量123.6吨的3倍多,认为是严重积压。1953年,号召农民减种,并压低晒烟收购价格,甚至停止收购,结果该公司只在福鼎、沙县两地挂牌收购烟44.4吨,供销社收购291.3吨,共收335.7吨,仅占当年总产量的7.14%,任凭私商继续压低烟价。沙县、福鼎两县烟价下跌。只有仙游、平和因供销社随市价收购,烟价比上年提高。
  1954年,晒烟又丰收,国营合作商业加强收购,限制私商的抢购活动。但因国、合商业缺乏完整的经营观点,只注意本部门及眼前利益,不少地区仍然压级压价,导致市场平均收购价除福鼎县上升外,沙县、仙游、平和等县均有所降低。
  1955年为纠正上年价格水平偏低状况,国家调高收购价格,加强收购,市场均价有所上升,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格为:福鼎县33.59元,沙县52.19元,仙游县25.64元,平和县38.57元,分别比上年上升4.1元、8.8元、2.1元、0.4元。烟民产晒烟的利润除仙游外,一般均在38%以上。收购价格基本合理。但沙县定价分等过宽,致使好烟比重过大(甲级占收购中75%,福鼎甲级占40%,平和甲级占35%),平均收购价格水平高于烟质,超过福鼎晒烟55.46%,高于平和县35.3%。
  1956年,各地单纯强调粮食生产,晒烟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根据当地价格情况,采购部门决定将平和县与福鼎县价格分别调高6%、10%,因收购结果没达到这个水平,又在各地进行补价。是年,沙县收购价格有所降低,仙游、平和、福鼎等3县收购价比上年分别提高5%、7%、10%。提价后,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34.44元、45.15元、40.92元。其他县维持上年不变。执行结果和生产成本相比较,农民仍亏本。平和县每个劳动力以0.8元计算,每50公斤晒烟要亏本53元以上。
  1957年,各地克服忽视经济作物的片面观点,晒烟产量回升,供销部门根据各地对晒烟成本的调查,决定在1956年平均价基础上再行调高收购价。仙游县在上年收购平均价27元基础上提为30元,上调9.01%;平和县由上年平均收购价28.1元提为33元,上调17.43%;福鼎平均收购价格由上年29.7元提为37元,上调24.58%。从本年起,哂烟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省只核定4个主产县价格,其他各县(市)参照省定价格水平,由县(市)自行安排。
  1958年,福建省主要晒烟产县收购价格:仙游比上年提高5%,福鼎、沙县、平和等县维持上年收购价不动。平和县晒烟于1958年简化等级,为使各地样品摆平,故等级价格略有变动。平和县改变晒烟等级价格后,平均收价为33.1438元,提高0.1438元。仙游各等级每50公斤平均比1957年增加1.50元。
  1958~1980年间,福建晒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年份有1960年、1962年、1966年、1975年、1980年,具体变化如下:
  1960年是在1958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4个晒烟产区平均收购价为40.35元,每50公斤晒烟同粮食比价为240.5~430.5公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0年来最高水平。1961年,市场供应紧张,生产尚未恢复,为满足市场需求,鼓励农民积极种烟,踊跃投售是年5月,再次调整晒烟收购价,强调紧缩等差,低等烟收购价提高幅度较大。1957年,沙县、仙游最低一级晒烟为每50公斤10元、14.50元,提价后为38元、23元。南平专区简化原八个等级为五个等级,调高收购价,每个等级价格调幅高达20%以上。1962年3月,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粮烟比价发生的变化,中央将各级晒烟提价3.44%,执行上年价格,4个主产县收购价平均每50公斤50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对原料质量要求提高,特别是低级烟质次价高的矛盾更加突出,影响了晒烟销路。1965年调整晒烟价格,除福鼎县保持不动外,沙县、平和上等烟不动,下等烟适当调低,仙游上等烟少降、下等烟多降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福鼎县保持53.6元不动,沙县从60.2元降为57.8元,平和县从52.3元降为50.6元,仙游县从39.4元降为35.6元,南平从58.70元降为56.30元,同时执行有带拐烟收购。
  因1965年硬性规定晒烟砍去带拐烟投售,使社队受到一些经济损失,群众有意见。为更好地贯彻按质论价政策,1966年,晒烟收购实行带拐烟与不带拐烟分别定价,同时在挂牌收购中鼓励农民多售不带拐烟叶以减少运输,节省劳力,提高烟叶质量。是年6月18日,福建省物委发出《关于1966年晒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各等级价格见表4-15。
  随着粮食收购价的提高,为保持晒烟与粮食的合理比价,1967年,省物委调整各主产县晒烟收购价,并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其中平和县提价20%左右,仙游县不带拐晒烟提高10%左右,实行城乡统一价。
  1975年,省计委、省商业局调整晒烟收购价,全省4个主产区平均收购价在1967年基础上平均提高10%。
  1980年,晒烟收购价加价平均总水平提高10.8%。其中,沙县提高10.5%,平和县14.3%,福鼎县14.1%,仙游县总体水平不动,只调整等级差价,价格调整原则是一、二级多调,三、四级少调,五级稍降,不列等不予收购。
  1983年,晒烟由二类品转为三类品,全省仅沙县、平和等地的晒烟纳入国家收购计划,其余地县的晒烟随行就市,价格不定。2.烤烟
  1947年后,永定烤烟始试种成功,但种植少,收购量也不多。上门求购的多系龙岩、广东等附近卷烟厂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烤烟收购价格及烟粮比价分别在1951年、1953年、1962年、1981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3年进行若干次较大调整。福建省烤烟收购执行国家核定的历次收购价,并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在某些年份进行部分调整。其作价原则一般是按烟叶等级标准实行按等定价,而后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收购价格,总的趋势是由普遍提高各等级价格,转为扶优限劣、提高上中等烟价格,适当调低下等烟价格,以鼓励烟农种好烟,卖好烟。1951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烤烟与粮食比价为1:6。1951年,福建省收购价格参考中央规定,烤烟每50公斤收购价各等级依次为:甲级100元,乙级80元,丙级56元,丁级40元。每50公斤平均价为34.93元。1952年,福建烤烟产量甚多,销路停滞,平均价格降至每50公斤32.95元,烟农吃亏甚大。1953年更低,降至31.82元,金黄一级仅为75元,金黄二级仅为63元,且等级差价大,挫伤烟农生产积极性。
  1954年,烤烟种植面积大幅度缩减,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价格在上年基础上进行两次调整,甲、乙、丙、丁4个等级,各等级每50公斤分别比上年提高11.50元、8元、4.50元、6元,等外烟提价1.33元,平均每个等级比上年提高3.06元,平均每50公斤为38.34元。1955年,平均收购的价格比1954年下降6.55%,平均每50公斤为35.84元。1956年,全省烤烟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云霄县烤烟因存在“质优而价不优,质次而价不次”的现象,当年作适当调整,提高上中等烟价格,降低次烟价格。永定县烤烟收购价比上年下降7%,主要受旱灾等影响,烟叶质量有所下降所致。
  1957年起,烤烟划由供销社学营管理后,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价格,收购价分为10个等级(金黄一至六级,青黄一至四级),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为不列等,每50公斤平均价格为43.94元。毛烟省定价格统一为10元,此前毛烟因质量极差,未统一管理定价,一般由农民作肥料用。
  1959年,永定、上杭烤烟收购价格,保持在1958年水平不动。云霄烤烟收购价格过去偏低,当年执行与永定同质同价。平均价为每50公斤37.53元,比上年提高10.8%。
  1960年,省委规定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为50.00元,因缩少等级(金六并入金五,青四并入青三)全省实际收购平均价每50公斤为59.95元,最高地区达62.00元。
  1961年,仍执行金黄5个等级、青黄3个等级、不列等和毛烟等10个等级,收购价格为上等烟不变,低次级烟提高。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50.245元提高到60.562元,升幅为20.53%。
  1962年3月,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粮烟比价发生的变化,恢复和发展烤烟生产,全国烤烟收购价格平均比1961年提高33%。中央核定福建省金黄五级(标准级)每50公斤收购价由62元提高为75元,同时恢复金黄六级和青黄四级两个等级价格,并合理调整等级差价。当年,烤烟总体收购价有了较大提高,每50公斤提至66.06元。当年因烤烟产量不足,大量收购毛烟,毛烟收购价每50公斤也由22元提高到25元。
  经几次提价(龙岩专区1960年、1962年2次,云霄县1958年、1959年、1960年、1962年4次),到1964年,福建省烤烟价格竟高过河南省(比河南省高1.65~91%,比山东高35.56~143.82%),居全国第一位。况且好烟价低,中下低等烟价格偏高,加大了烟粮比价不合理性,不利于保护粮食生产。为此,1965年调整烤烟收购价,一方面提高金黄1~4级的收购价,另一方面降低青黄烟和金黄六级以下等级的收购价,使平均收购价格总水平从每50公斤66元降低为60.01元,降幅为7.6%。
  1965~1981年,福建烤烟收购价在总体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为调整等级间不合理差异,曾分别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其中调高的有金黄1~5级和青黄一级烟叶收购价格。调低青黄二级至四级烤烟收购价格。1972年,随着国家计划价格的调整,为解决低次烟收购价偏高而影响上等烟生产的问题,是年7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调整上等烤烟与低等烟的收购价格,调整后全省烤烟平均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60.01元调为59.17元,降低0.84元,降幅为1.4%。1979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价格,烟叶收购价格未动,烟粮比价降低,影响了烟农积极性。1980年,福建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本着“好烟提价,次烟降价”的原则,又一次调整等级差价,其中:每50公斤金黄一级收购价提高33.3%;金黄二级提高27.1%;金黄三级提高27.5%;金黄四级提高16.3%;金黄五级提高1.4%;金黄六级持平;青黄一级提高9.5%;青黄二级降低8.7%;青黄三级降低17.6%;青黄四级降低38.2%;不列级每50公斤3~5元。
  针对烟价偏低、烟叶生产继续下降的状况,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将烤烟各等级混合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04元提高到72.23元,提高20.3%。福建省则在上半年,在实际价格提高8%左右的基础上再提高7.44%,使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81元提高到87元,其中金黄五级(标准级)每50公斤由74元调整为80元,升幅为8.1%。
  1982年,福建省实行国家10类乙型烤烟等级标准及其等级差价率和收购价格,因烤烟国家标准(各等级的质量要求、上中下等级划分)与福建省原企业标准不同,1983年,福建烤烟标准由原先金黄五级提高为金黄四级,每50公斤收购价为85元,其它各等级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差价率计算调整。见表4-20。
  1984年12月,为鼓励烟农改进烤烟生产技术,多生产优质烟叶,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和财政部三家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烤烟质量差价的通知》,以“优质优价,劣质低价”为原则进行调价,主要解决1981年国家提高收购价格后,全国中上等烟和下低等烟的比例依然失调,上中等烟叶不足,下低等烟叶大量积压,质量和等级结构上的供需矛盾突出这一问题。这次调整烤烟收购价的办法是:以1982年和1983年收购等级平均比重加权平均,在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原则下,标准级金黄四级保持每50公斤85元,上等烟提高12.65%,中等烟提高3.52%,下等烟收购价格降低9.34%,低等烟收购价格降低18.5%,调整后总体水平由原来各等级混合平均价每50公斤74.63元降为74.10元。在收购中,当年实际收购牌价每50公斤平均为86.21元,外加每50公斤12.77元生产扶持费,总计每50公斤合成价为98.98元。
  1986年,烤烟主产区因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收购量比上年减少1万吨左右。当年,每50公斤收购牌价为96.24元,外加价外补贴,实际收购价为113.41元。为保护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烤烟生产,提高烟叶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发出《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将烤烟各等级混合平均价由每50公斤86.18元提高到89.16元,提高3.98%;并进一步拉大等级差价,上、中等烟分别提高19.02%和20.58%,下低等烟分别降低10.34%和25%。福建省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在1987年新烟登场时开始执行该15级制及相应收购价格标准。当年收购牌价为127.98元,加价外补贴实际收购价为161.61元。随着烤烟收购牌价的调整和收购中上等烟比重的扩大,烤烟平均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1988年,全省每50公斤平均收购牌价为139.32元(其中龙岩地区为140.79元,宁化为140元),比1979年的63.78元提高118%;另加价外补贴,每50公斤收购价为216.81元。
  1990年2月111,国家物价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发明传电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整顿烟叶生产扶持费的通知》提出,为稳定烤烟生产、防止大起大落,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0年新烟上市起,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鉴于前两次调整时,已较多地提高上等烟价格,使等级之间差价过大,这次调整按照上等烟价格不动,中等烟适当多提一些,下低等烟少提一些的原则安排,每50公斤上等烟维持在上年的226.60元不动;中等烟提到134.14元,升幅14.20%;下等烟提到60.70元,升幅11.1%;低等烟提到24.96元,升幅为10.5%。烤烟价格总水平由上年的每50公斤109.42元提到120.60元,升幅为10.2%;对实行烤烟地区差价的范围不变,差价金额仍维持上年水平。这样,福建省标准级中黄四级每50公斤为105元。
  1991年,上杭县庐丰安乡试行国家烤烟四十级制,收购价格由国家安排。此后至1993年,烤烟收购价格执行十五级和四十级制价格,以十五级收购为主。
  1993年8月2日,福建省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收购价格总体水平只是提高并入生产扶持费的那一部分。同时,调整烟叶产品税率,烟叶产品税率根据调整的烟叶收购价格,按基本维持原有烟叶税赋水平的原则,从38%降为31%,并放开烟叶调拨价格。
  (三)奖售
  1.晒烟奖售
  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因粮食减产,经济作物区农民吃粮标准明显低于产粮区,有的甚至发生粮荒,农民不愿种烟,晒烟产量大幅度下降,国家下达的收购任务不能完成。为扶持发展经济作物和其他农村土特产品,特别是稳定烟、麻生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61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售的指示》,结合福建省各区实际情况规定,是年起,完成国家收购计划每交售50公斤晒烟奖售大米7.5公斤;翌年,按照省人委财办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主要农副产品奖售试行办法》的通知,采取对烟叶生产进行单项奖售,每收购50公斤任务内(派购)奖售化肥10公斤、大米10公斤。福鼎、平和、仙游、沙县等县另增化肥2.5公斤。奖售化肥可预售70%超任务奖售原粮,仙游县为75公斤,平和县、福鼎县为100公斤,沙县为125公斤。
  1963年,调整为收购任务内晒烟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2.5公斤。超任务收购的晒烟奖售原粮40公斤。1964年后,随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农业产品增多,市场状况日益改善,收购中鼓励农民个体交售晒烟,规定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晒烟奖售氮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体交售的奖售原粮25公斤,本年对出口晒烟每50公斤奖售化肥50公斤。1965年,集体收购的仅沙县、平和、福鼎、仙游等4个县,每50公斤晒烟平均奖售地产氮肥10公斤,其他地区、个体均不奖售。
  “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售政策被视为“物质刺激”而遭到批判,奖售标准一再降低,一些地区甚至取消或减少奖售。1968年,每收购50公斤晒烟奖售氮肥10公斤,仅限于福鼎、沙县、平和、仙游、霞浦、周宁、宁德、诏安、长泰、顺昌、古田、连城等12个县,执行至年底。翌年,取消奖售,改变化肥分配渠道,纳入计划,直接分配。
  1973年恢复奖售,规定1974年11月1日起,每收购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公顷供应生产化肥75公斤。当年收购季节开始,奖售化肥品种改奖售中央氮肥。1978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全省简化计算手续,改变原来按等级计奖为按金额计奖,把按质记价与按质论奖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定不列等晒烟不奖售,其他等级按收购价每100元奖售化肥25公斤。1979年,每收购100元晒烟,沙县、平和、福鼎等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等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县奖售化肥25公斤。
  1983年,晒烟由二类农产品改为三类,绝大多数县生产扶持和化肥奖售取消,对纳入国家收购计划的平和、沙县等少数县的名晾晒烟仍按省定标准予以生产扶持。
  1991~1993年,沙县晒烟生产扶持费(含肥差)标准为,收购每50公斤上等烟:甲上188元,甲中180元,甲下172元;乙上159元,乙中151元,乙下143元。中等烟:丙上、上一130元,上二122元,中一114元;丙下、中二106元,下一98元,下二90元。下等烟:丁上51元,丁中41元,丁下31元。低等烟不予扶持费。
  2.烤烟奖售与生产扶持
  1961年,福建省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每收购50公斤烤烟,1961年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计划内)收购每50公斤烤烟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计划任务的,龙岩专区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
  1963年,烤烟在永定、上杭、武平、龙岩、连城、云霄等6县派购,每收购50公斤计划内烤烟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不变;超计划部分龙溪专区奖售化肥45公斤或原粮90公斤。龙岩专区不变。
  1964年,提高奖售标准,规定社队集体交售的奖原粮和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原粮。龙岩专区各县奖售90公斤,龙溪专区各县奖售65公斤,上等烤烟另奖布10尺(3.33米)
  1967年,龙岩专区奖售原粮标准降低为25公斤,化肥15公斤;龙溪专区只奖售氨肥15公斤,不奖原粮。
  1970年9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取销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实行。1973年,国家为控制奖售粮食数量,解决地区之间奖售标准不一而影响生产、收购等问题,制定了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其中规定收购等级采取分等级奖售粮食与化肥的办法,除奖售粮按原定量外,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烟5公斤,不列级烟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算奖售,收购每百元烤烟奖售化肥15公斤。翌年,改奖售化肥为供应生产肥,每亩供应15~25公斤优质化肥,至1977年止。1977年4月22日,省商业局下达通知,每交售烤烟100元,奖售中央氮15公斤。
  1978年后,农村粮食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不少烟农拿到奖售又议价卖给国家,或在市场上出售,国家发放烟叶收购奖售粮变为差价补贴的一种手段。是年10月,按照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规定,改变烟叶等经济作物的奖售办法,把奖售粮改为补助粮,供应生产肥为奖售化肥,烤烟收购奖售标准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奖售,收购每百元奖售化肥为: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不列等不奖售。国家改变奖售办法后,地方政府为保证烟叶生产用肥,采取预拨措施,待烤烟叶收成后凭收购实绩进行结算,多还少补。是年,全国供销总社在永定县、上杭县建立2000公顷春烟基地,予以化肥补助。因龙岩地区烟农口粮普遍偏低,仅有化肥补助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因此,经省政府批准,1980年在永定、上杭县建立的2666.67公顷春烟基地(永定2000公顷,上杭666.67公顷)除原有奖售标准外,对基地县交售的上中等烟,再给粮肥补助。要求基地每亩向国家交售烟叶80公斤,其中上中等烟需占68%以上,即每亩交售上中等烟54.4公斤,补助原粮200公斤、化肥52.5公斤,下低次等烟不予补助。全年全省共拨出原粮1.6万吨、化肥2100吨用于补助。
  1982年,省定奖售标准不变。春烤烟生产基地补助粮肥政策仍限于永定、上杭、龙岩、武平及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福建省烤烟补助粮指标的结算办法采取平议差价补贴。在“三定”基数内交售烤烟的给予补贴粮差,统一核定为每50公斤稻谷13.90元。各地市可以在不超过省定补贴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议价粮来源的具体情况核定差价补助标准。基数交售烤烟的补贴粮,只给差价不给粮。全省统一核定为每50公斤稻谷8.45元。为鼓励重点产区多收好烟,并确定龙溪地区的冬烟和龙岩地区除4个基地县之外的产烟县,每收购上、中等烤烟50公斤,补助原粮25公斤。
  鉴于上年烤烟超收,1983年省政府要求严格控制烤烟种植面积,防止盲目发展。对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只按国家牌价收购,取消奖售化肥和补助粮、肥;超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全部上缴省财政;计划内交售的烟叶,奖售化肥标准不变(即按收购金额每百元上等烟奖化肥20公斤,中等烟奖化肥15公斤,下低等烟奖化肥7.5公斤);补助粮、肥稍作调整:确定春烟基地仍限于永定、上杭、龙岩、武平等4县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补助粮肥不再分小等级计算,按交售每50公斤上、中等烟补助原粮180公斤、化肥25公斤;龙溪、龙岩两地区非春烟基地不分春烟、冬烟,按交售每50公斤上、中等烟,补助原粮25公斤,其余零星产烟县不再补助原粮。过去有些地、县自行规定的加价和价外补贴等办法,一律取消。
  1984年,龙溪地区一些产县为多收购烤烟,自行采用加奖办法,导致毗邻地、县政策不平衡。平和、云霄县竞相加价加奖收购烤烟,干扰了全省奖售政策的执行,省烟草公司及时予以制止。
  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85年,对计划内收购烤烟仍执行1978年奖售标准,对无计划或超计划15%以外收购的烤烟不予化肥奖售和粮肥补助。对原有春烟基地和冬烟有关奖售依据1983年调整标准后,龙岩地区扩大的3000公顷和新建立的宁化、罗源2667公顷春烤基地分别由地方财政解决,不再按龙岩地区原春烟基地补助粮肥。同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烤烟继续按专卖条例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持烤烟收购的稳定,对补助粮发放简化手续,以方便烟农,一律改支付原粮为支付粮差补贴。每50公斤粮食差价定为7.5元,由烟草公司收购时与收购款一起兑现。当年,全省共支付792.06万元,平均每50公斤价外补贴15.2元,同时,省财政厅按省定收购计划把粮食差价款预拨给烟草公司,待收购结束后,由省烟草公司与省财政厅结算。是年,奖售肥料办法和指标不变。
  1982~1985年,省地财政还拨出专款,对收购上中等烟进行价外补贴,并增加粮食奖售。同时,各县在省地价外补贴之外,又增加县财价外补贴。
  1986年,省政府调整了粮肥奖售政策,进一步调高金黄一、二级烟叶的奖售标准,中三级不变,调低金黄四级奖售数量,并明确规定青一级及低次烟叶不奖,体现了优质优奖原则。
  补助粮食标准:对永定、龙岩、上杭、武平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的春烟,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补助粮食250公斤;金三每50公斤补180公斤;金四每50公斤补140公斤。此外,全省支付烤烟补助粮食差价款523.62万元。非春烟生产基地的龙岩、漳州两地区(不含宁化、罗源新烟生产县),不分春烟、冬烟,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金三烟叶补助粮食25公斤,金四每50公斤补15公斤。取消青一级烟的补助粮。每50公斤原粮差价为7元,由收购部门连同购款一并兑现给烟农。
  奖售化肥标准:对上述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金三级烟叶奖肥25公斤,金四每50公斤奖肥12.5公斤,其他县按收购每百元金一、金二级烟奖肥40公斤,金三每50公斤奖30公斤;金四每50公斤奖肥15公斤,青一和下等烟不奖。奖售化肥按烟草公司收购凭证,由各地供销社农资部门兑现。
  资金来源:按各部门受益比例,70%由省财政负担,30%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1987年,全面实行十五级制烤烟分级收购标准,省政府调整了烤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新国标的等级质量要求,提高紧销烟叶的扶持标准,另将烟奖粮每50公斤粮食平议差价由1986年的7.5元调为11元。同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生产、收购政策,烟粮挂钩政策改为生产扶持金形式补助烟农:每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60.5元,中三、上二44元,中四、上三33元。全年全省共付扶持费1134.49万元;奖售化肥标准:不分春烟和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售化肥190公斤(标氮,下同,含烟草公司奖售复合肥100公斤在内),收购每50公斤中三烤烟奖肥50公斤,收购每50公斤中四、上二烤烟奖肥2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予奖肥。奖售化肥按烟草公司收购凭证,由各地供销社农资部门兑现;奖金来源:按增产嘴乘风等名牌卷烟2万箱的产品税金全部上交省财政,作为生产扶持费,超过部分,按各部门得益比例负担。
  1988年生产扶持标准:
  春烟在1987年实际等级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购中四以上各等级标准,并包干给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包干标准是:
  龙岩地区: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102.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为86元,中四为75元,上三为33元。
  三明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97.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81元,中四为70元,上三为33元。
  漳州、福州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98.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82元;中四为71元,上三为33元。
  建阳地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为95.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为79元,中四为68元;上三为33元。
  冬烟生产扶持标准: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50元,中三15元,分别比上年提高6元、10元。其他等级一律不予扶持。
  全年全省共支付生产扶持费3951.64万元。同时决定,1988年、1990年免征烟叶地方产品税3年,对新发展烟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征收的烤烟产品税中,由当地财政在年度退库中安排解决。此项优惠政策延续至1993年。
  改粮奖为生产扶持费后,价外加价的水平,逐年有所提高。按全省平均计算,每收购1吨烤烟的价外补贴,1984年为255.4元,1986年为343.4元,1987年为660元,1988年为1549.8元。1988年交售1吨烤烟全省实际平均收入为4336.2元。
  奖售化肥标准:春烟仍维持1978年水平不变,即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肥190公斤,中三奖肥50公斤,中四、上二奖肥15公斤。冬烟按每收购50公斤上等烟奖肥50公斤,中三奖肥1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予奖肥。
  资金来源:集中龙岩、厦门烟厂增产的2万箱卷烟产品税约1500万元金额上交省财政,专项用于烤烟生产扶持费,不足部分由省价改资金解决。
  1989年,为保护烟农生产积极性,防止烤烟生产出现滑坡,逐步提高省内烟叶自给水平,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春烟在1988年实际等级标准基础上,另增加收购中四以上生产扶持费标准,包干地市自行研究确定具体扶持标准。基本实行新老烟区统一标准扶持的政策。龙岩地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为127.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111元,中四100元,上三33元。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地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100.5元;中三、上二84元,中四73元,上三33元;二是奖售化肥标准维持1988年水平不变,1989年起,省计委不再专项安排烤烟平价化肥,对烤烟收购实行奖售综合价化肥政策,平价肥与综合价肥之间的差价由收购站在收购烟叶时直接补给烟农。全年综合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约1752.98万元。其中,龙岩地区约762.93万元,三明约576.83万元,漳州市约152.58万元。全年全省共支付生产扶持费4062.24万元,平均每50公斤78.24元。三是资金来源:1989年开始取消由省集中2万箱卷烟产品税用于烤烟生产扶持费来源,采取谁使用烟叶、谁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厦门、罗源由于实行财政包干,所需生产扶持费和化肥差价约2000万元由当地财政负担。其余按卷烟产品分成比例,省负担70%约3262.47万元,龙岩、云霄、畲山等烟厂所在地财政负担30%,约398.2万元。
  为照顾龙岩地区特殊情况,以1988年实调龙岩烟厂烟叶为基数,基数内由省财政负担1325.82万元;龙岩地区财政负担219万元(原增产2万箱卷烟产品税30%部分)。基数外增调给烟厂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和化肥差价仍按卷烟税分成比例(即省、地、县)负担。
  为探索外引品种的使用价值,同年,在全省单独收购外引品种5000吨并实行补助,其中在三明、龙岩两地收购中三、上二以上等级烟叶25吨,每50公斤另增补助费10元,由省烟草公司和龙岩、厦门卷烟厂各承担一半。
  1990年,国家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并调整烟叶生产扶持费,规定生产扶持费按国家统一标准,凭与烟农签订的产销合同和实际收购的等级、数量、金额支付给烟农。在开支上,肥料差价款和生产扶持费不进入成本,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与受益单位结算;烟叶收购单位按调出的初烤烟等级、数量和规定的扶持费标准,向复烤厂或卷烟厂结算。为使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生产扶持费精神相衔接,省物价委规定该年上等烟生产扶持费保持不动,对中等烟的中三、中四、上二的生产扶持费按国家收购价提高金额相应冲减。冲减后,龙岩地区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中三为108元、中四为100元、上二为107元,对上三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生产扶持费标准每50公斤25元执行(收购价加生产扶持费高于原省定7元/50公斤),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的中三、中四、上二按龙岩水平各低5元,上三按25元计。
  生产扶持费按国家整顿意见,每50公斤上等烟30元,中等烟(福建省不含青一)25元。对超出国家规定的生产扶持费部分,采取组织粮食等物资以实物形式给予扶持,但不能超出省规定的生产扶持标准。
  为鼓励利用单晚田、制种田、晚秧地和山地扩大种植面积,1990年,对新区开发实行专项补助,规定每增收500吨,拨给专项补助款20万元,主要用于各县(市)公司烤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年新增0.9885万吨,共拨款424.67万元。
  1990年,烤烟收购奖售化肥在保持1989年总量不变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即全省不分新老烟区,每收购50公斤的中一、中二、上一级烤烟奖售化肥从90公斤调为120公斤,中三级从50公斤调为80公斤,上二级从15公斤调为85公斤,中四级从15公斤调为40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奖售化肥。外引品种与本地品种奖售化肥标准一样。
  1991年,在保持上年总体水平基础上,适当调整等级品种的扶持费标准,鼓励推广外引优良品种,对连片种植、单独收购的外引良种烤烟采取适当鼓励措施,并适当调低本地老品种的扶持标准。当年,省公司决定对每收购65公斤外引品种烟叶(中四、中三以上等级)平价供应40公斤复合肥或硫酸肥(标准吨),化肥差价按省物委规定为360元/吨生产扶持费和奖售化肥平议差价款仍实行谁使用烟叶谁负责的办法。
  对新烟区采取优惠政策,提供烤烟生产技术进步费。1991年,烟叶技术改进费由县(市)烟草公司按烟叶调出成本(含税金)的0.3%提取,按照县(市)50%、地(市)30%、总公司20%的比例分配和解缴。除上缴总公司以外,提取的资金留给地、县两级烟草公司,作为新烟区的技术进步专项费用,提取部分不计征烤烟调拨营业税。
  除按十五级制收购烟叶外,当年,在省内部分县试行四十级标准收购烟叶,其生产扶持费标准见表4-25。
  1991年、1992年、1993年,烤烟收购奖售化肥标准和兑现办法,按1989年执行,奖售化肥一律按省定综合价供应,其平议差价款,由各县(市)烟草公司在收购时兑现给烟农。化肥平议差价款标准,仍按每标准吨360元计算。烤烟所需化肥,仍由各地农资公司根据烟叶生产需要组织供应。
  1993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标准以上年为基准,根据市场需要作小调整,并不分地区、品种,改按等级全省统一标准。
  三、调拨供应
  (一)晒烟销售
  明清之际,晒烟销售采取自由贸易形式,或由烟农在市场上出卖,或由烟行到产地收购,或由各销地采购商贩运往省内外,或由直接销地加工成烟丝出售。雍正元年(1723年),平和县芦溪乡槐村民陈师助,就是从事购运烟叶前往汉口销售的烟商。《大同草谱》云:“建烟,闽中以百里所产,常供数省之用。”当时的闽烟行销范围除浙江、江西,湖南、四川、京城、山海关外,远销至台湾、日本、菲律宾等地。而从事烟叶、烟丝经营的人,多成大户。
  民国5年(1916年),厦门日本三井洋行买办吴胜三与平和县的和运号、长泰县的美南号,在平和小溪合股创办三井洋行和胜美公司,专门从事收购平和、长泰县烟草,运往台湾、日本及东南亚各地。
  民国9年(1920年),口本出版的《支那省别全志》载有当时福建省烟叶(晒烟)销售状况。当时国内外,“到处可看到福建名烟”。而省内福州、莆田、漳州、厦门等地则是晒烟的集散中心。沙县、顺昌、福鼎、霞浦、大田等地所产晒烟,经由水、陆两路汇集福州后,“销往台湾、上海。以销往台湾为主,由三井洋行负责输出,日本驻台湾烟草专卖局负责接纳。每年销售额达6万元(银元)以上”。输往上海的烟草,多卖往浙江、江苏、直隶(今河北)、山东等地”。一些投机取巧的人甚至把江苏、山东一带产的烟草挂上“福建夏茂红烟”或丝烟的招牌以获高利。卷烟制造商、销售商也在包装外壳上做文章。民国9年,沙县晒烟上等烟60斤24元、中等18元、低等12元,运至福州的运费1元到1.1元不等。
  漳州管辖区内的烟叶主要输往台湾,其次是南洋和外省。台湾对烟叶实行官方管理以后,由三井物产一手包办,直接从产地购入,漳州只作为一个集散地。输往台湾的漳州烟叶不止碎烟,也有原叶。他们把原叶的骨筋脱下,再输回漳州作肥料。上等烟骨每百斤2.9元、中等2.5元,低等1.1元。烟叶每百斤28弗左右(每弗6.8钱银)。一般180斤原叶才能制成100斤碎叶,故碎烟每百斤50.4弗,因制100斤碎烟可得烟骨70斤值2弗,故每百斤碎烟只需48.4弗。
  由厦门集中的烟叶亦主要供应台湾。台湾的需求状况直接受到厦门烟草商业的影响。台南的条丝烟原料多来自永定、龙岩的烟叶。赤厚烟原料来自崎岭、炉溪、大小峰、浦仔、井尾、甘棠脚叶及回乡、高际、阪仔、小溪等地烟叶。台北条丝烟原料用永定、龙岩烟叶。麟烟及乌厚烟原料用长泰、四乡、高际、小溪、山格、阪仔的乌叶及浙江松阳叶。
  民国16~18年(1927~1929年),平和县华山烟曾外销南洋达50吨以上,半年可销15吨。马来西亚亦有少量销售。永定皮丝烟外销达30吨。
  抗战前,沙县烟叶每斤折米10斤,大部分销省内,其中福州销60%,尤溪、永安、南平约销10%,其余销往上海。龙溪专区销售比例为:省内占75%,省外占25%。永定皮丝烟年销200担。闽东北各地烟叶除福鼎有部分输出外,其余全部自产自销。在福州市场,福鼎烟叶每50公斤销售价达上等40元(银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抗战时,交通受阻,销路受滞,各产地晒烟绝大多数自产自销。福州市场烟价上涨,福鼎烟叶每50公斤售价达上等80元,中等60元,下等40元。
  1949年,战乱频繁,运输困难,烟价上涨。8月福鼎晒烟在福州每50公斤上等烟可卖150元,中等120元,下等80元。
  晒烟的销售季节,一般为秋冬两季最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福建省商业厅对省内土特产销售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永定:销往南洋、广东、广西及长江流域各地。
  沙县:销往江西、上海及闽江流域的永安、南平、尤溪、福州等。
  仙游:销往省内晋江、南安、莆田、福清、福州、永泰、仙游等地,其中,闽南地区89%,福州地区约11%左右。
  福鼎:分销南北两路,品质较黄而厚者,多销往福州、厦门、泉州、福安一带,以福州居多;品质较白而薄者,多销往上海,以标美为最多。
  建瓯:销往建阳专区各县。
  平和:销往南洋、潮州、汕头、漳州、厦门。
  上杭:销往江西、湖南、福州。
  龙岩:销往上海、九江、汉口、潮汕、漳州、厦门。
  大田:40%销往安溪及德化之赤水等地,其余销本地。
  50年代以来,烟丝消费者越来越少,晒烟销路亦日渐萎缩。晒烟除少量仍调往省内烟丝厂加工烟丝外,大部分则供应省内外各卷烟厂做卷烟生产配料,还有少量供应外贸出口。1952年,平和晒烟试销苏联。1954年,则掌握上市的50%以供出口,1958年,省内晒烟批量出口,1964年,平和县调出1115吨,达历史最高水平。1968~1978年间,晒烟出口年均30~50吨,最高年份1977年达1170吨。1983年起,晒烟由二类品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价购销后,正常年份年收购800~900吨,主要供应省内外卷烟生产配料的需要。1984年,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农科院烟草所的帮助下,沙县烟叶销往青岛卷烟厂,以其质优逐渐受到各卷烟厂家青睐,成为抢手货。1985年9月,沙县夏茂供销社调往青岛烟厂160.65吨烟叶试制混合型大前门牌卷烟获得成功。省内龙岩、厦门,省外石家庄、保定、郑州、杭州、北京、上海、武汉、徐州、零陵等地卷烟厂也纷纷前来调购福建省晒烟。沙县年供应晒烟从1984年的25吨上升到1991年的639.7吨。1992年沙县(三明)销售晒烟216.45吨,1993年,销售晒烟242.8吨。
  (二)烤烟调拨
  50年代初期,省内开始发展烤烟。烟叶产区主要为永定、上杭等县。烤烟主要由永定县经汕头、广州转运上海。1957年后,烤烟被列为二类农副产品,烤烟调拨供应计划一直归国家统一管理,实行自上而下的商品分配体制。其间,随主管机构的变动而略有差异。1957~1963年,每年由全国供销总社(或商业部)、轻工业部进行平衡安排和下达调拨任务,福建省根据国家计委、全国供销总社和轻工业部下达计划,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各地执行。1964~1969年,成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驻龙岩烟叶收购办事处,并在龙岩红炭山建置烟叶中转仓库,烟叶调拨管理划归办事处负责。1970~1983年,烤烟调拨管理归商业局或供销社负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省际之间调拨计划,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家计划,结合货源具体情况,采取按季节分段安排的办法,以正式文件或调拨通知单下达。省内烟叶的调拨,由省商业局或省供销社每年安排两次计划,地区供销社土产二级站执行,各县土产公司只承担烟叶收购、复烤加工和仓储运输等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后,烟叶的调拨供应实行总公司、省级公司和地区分公司三级管理。涉及省际之间的调拨供应,总公司组织衔接和平衡。省内调拨供应,由省公司组织衔接与平衡,县公司不直接参与省际之间的计划衔接。总公司每年组织夏秋两次订货会,衔接并平衡省际调拨供应计划,签订供需合同。夏季订货会在烟苗移栽后召开,由供需双方根据上一年签订的供需协议,确定全年或半年分期调运数量与等级,签订供需合同。
  烟叶调拨实行发运制,由烟草公司负责编报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按照厂方指定的车站码头交货,并做到均衡发货,同时还应将运输部门每月批准的运输计划及时告知厂家,以便做好接货准备。
  发运时,烟草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包装完整牢固,件数重量准确,唛头清楚。原则要求一车一个等级,在装车后填写发货明细表,做到货单相符,票证齐全,货单同行,并拍电报告知发货日期、车号、等级、件数等。
  各烟厂所需烟叶,必须按计划在系统内进货(调拨),不得向系统外购进,也不得在产烟区设点收购和套购,不得向个体商贩购买。调拨实行准运证制度,省际的调拨准运证,由省公司开具。如有违反,按违背《烟草专卖条例》予以纪律制裁和运输制裁。
  “一五”(1953~1957年)期间,烤烟生产处在发展初期,年平均调出省外数量398吨;“三五”期间(1966~1970年),年平均1794吨;“五五”(1976~1980年)期间,年平均增到3275吨。1981~1983年,年平均增到6698吨。1984年,省烟草公司成立后,特别是80年代后期,本省烟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烟叶调出数量迅速增加。1993年,全省实际调出烟叶数量达到4250吨。
  省外调入烟叶也随着福建省卷烟工业发展而逐年增加。1954~1957年,年均88吨;1966~1970年,年均达到2320吨。1971年起,为减少流通环节,省外调入的烟叶由卷烟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外产地调进,供销社调入量随着减少。1980年后,全部由卷烟生产单位调进,调进烟叶的数量仍随着福建省卷烟工业的发展而增加。1993年,全省调入省外烟叶2400吨。
  省内销售福建省各卷烟厂所需原料,省烟草公司成立之前,每年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烤烟分配计划,由烟叶产地执行。省烟草公司成立之后,由省烟草公司协调,组织产销双方直接签订供销合同。
  调拨烟叶的等级结构,在烟草部门成立之前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由于本省烟叶,尤其是以永定为代表的闽西烟叶质量优良,是制作熊猫、中华等高档卷烟的重要原料,因此调出省外的烟叶以上、中等烟为主,主要调往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省外调入烟叶则以中、下等烟为主,以山东、河南、云南等省为多。烟草公司成立以后,随着本省卷烟工业的发展及产品档次的提高,省烟草公司加强对烟叶调拨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上等烟的调拨,强调要以确保省内烟厂的需要为主,兼顾省外烟厂的需要。烟叶调入以云南、贵州、山东、河南、陕西等省的上中等烟为主,调出烟叶则以中下等烟为主。80年代,福建烟叶已销往上海、北京、河北、山东、内蒙古、山西、湖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云南、贵州、广东、安徽、江西、浙江、江苏等省(市、区)的烟厂。
  四、烟叶储运
  (一)烟叶包装
  1950年后,国家收购烤烟,十分重视烟叶包装,对包装的材料、方法和规格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并逐步改进。
  60年代,复烤烟叶包装物料采用竹席和麻片包装,其中上等烟用双层包装,内层用两条麻片,外层用两张竹席。中下等烟用竹席包装。70年代以来,为保护毛竹资源,除少量仍使用竹席包装外,大部分采用草席包装,上等烟内层用麻片,外层用草席包装,中等烟用两层草席包装。1992年起,除少量低次等烟叶仍用草席包装外,其余等级一律用麻片包装。
  1964年,对烤烟包装提出如下要求:上、中等烟包装时,柄头要整齐,烟叶要平摊,烟把向外平整地按层次摆放在打包机内,边装边压。包装规格长90厘米,宽40厘米,每包净重75公斤,标明等级,唛头必须与烟叶等级相符。绳索要绑牢固,三横二直,封头必须缝牢。
  1965年,为确保上等烟质量,要求上等烟的包装办法为:每包重50公斤,外裹麻片,内衬竹叶,包长85~90厘米,宽60~65厘米,厚35~40厘米。上下搭口20厘米,搭口绞线至少每10厘米一针。是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福建省烟叶收购办事处还要求永定县的上等烟叶,根据流向集中在一二个收购站进行加工复烤,办事处派人参加。烤烟绑把烟叶片控制在25~30片,不得过多、过少,复烤烟打包时不能掺入碎烟、碎片,并采用3层包装,即内层牛皮纸,中层麻袋,外层用竹垫。
  1972年,龙岩地区农产品服务站要求每包金黄一、二、三级及青四,不列一、二级均为净重60公斤,其它等级为净重75公斤。要求尽可能做到包高40厘米,长90厘米,宽701972年,龙岩地区农产品服务站要求每包金黄一、二、三级及青四,不列一、二级均为净重60公斤,其它等级为净重75公斤。要求尽可能做到包高40厘米,长90厘米,宽70厘米,并使用统一的烟包标志,字迹清楚,鲜艳夺目。
  1975年春开始,为便于烟包装卸作业,根据厂方要求,烟包重量统一改为60公斤。
  1985年以后,各地相继建成机械复烤厂(蒸汽复烤)。各复烤厂对复烤烟的打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主要内容是:烟叶水分掌握在12%±1%,烟包重量60公斤,一律采用麻片或草片包装(1992年后全部改为麻片包装);烟叶下杆装箱时,烟把要整齐平放,把尖向内,把头朝外;捆包绳用三横二竖,打结要抽紧,横竖交叉处,麻绳要打四结,烟包四周用缝包绳缝包,缝针不少于40针(包角5针,二侧各6针,两端各4针),严禁烟叶外露,烟包规格要求包体端正,标志明确,烟包内放入等级合格证,烟包正面标明产地(省、县),复烤厂名称,等级(大写),重量(净重、皮重),以及产品生产年、月、日和班次。
  (二)烟叶仓储
  50~60年代,烟叶收购量较少,各县供销社及基层供销社多数没有专用烤烟仓库,基层社做到随收随调,各县社及基层社多临时调整使用混合仓库储存烤烟。
  1963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驻龙岩办事处在龙岩县红炭山征地筹建烟叶仓库。1964年春,建成10座简易仓库,面积5000平方米,上海分公司为建库拨款14万元。1970年,红炭山烟叶仓库移交给龙岩地区土产公司。此后,龙岩地区土产公司又多次进行维修扩建。1984年,移交给龙岩地区烟草分公司时,有仓库面积9700平方米。此后,龙岩地区烟草分公司又进行多次改建、扩建,至1992年,仓库面积达1.901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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