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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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194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TS48
页数: 16
页码: 152-167
摘要: 本文涉及到福建省卷烟厂的发展和合作情况。首先介绍了50年代初期福建省部分烟标集的情况,包括漳州忠华烟厂、厦门卷烟厂、和溪烟业厂和泉州烟丝厂等厂家。接着提到了厦门卷烟厂与美国雷诺士国际烟草公司的合作项目,合作生产雷诺牌号骆驼牌香烟,取得了经济效益。最后介绍了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参与经营“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卷烟厂 合作项目

内容

―、1949年前福建省部分烟标集
  二、厦门一雷诺合营卷烟公司项目建议书
  自1979年起,厦门卷烟厂与美国雷诺士国际烟草公司合作,生产雷诺牌号骆驼牌香烟,双方对合作协议的进展,均感十分满意。我方通过二年多合作生产,创汇309万美元,取得一定综合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更好地引用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先进技术,本着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举办具有八十年代先进水平中外合营卷烟公司。
  一、合营对象:中国厦门卷烟厂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区)有限公司合营,简称厦门一雷诺合营卷烟公司(暂定)。
  二、合营目的:引进八十年代制丝生产工艺线,其中包括白肋类处理,膨胀烟丝工艺的先进技术;引进卷、接、包流水线的先进技术、设备为内容;以填补卷烟行业的空白点,以利于改造现有卷烟行业落后面貌。充分利用白肋烟、香料烟、哂烟的资源,生产国际牌香烟,逐步取代进口烟,扩大出口为国家增加经济效益。
  三、合营企业建厂地点:厦门湖里加工区或加工区外围。
  四、经营范围:
  (一)产品:过滤嘴香烟。
  1.创新牌滤嘴烟,着重研究混合型、薄荷型等多种共同牌的滤嘴烟;
  2.合作生产雷诺士的国际牌号嘴烟“温士顿”、“骆驼”、“沙龙”、“摩尔”等。
  (二)规格、包装装璜:
  1.84毫米和100毫米长度的烟支规格;
  2.包装规格以软包、硬盒装两种。
  (三)产品销售方法:
  销售分为出口、寄售、内销三种方法,具体办法是:
  1.引进国际牌号全部寄售方法以取代进口烟;
  2.共同牌号销售,逐步经销国际市场,外销部分占总产量的30%左右。
  五、生产规模:
  (一)生产能力:设计能力为5万大箱,第一期为三万大箱,第二期为五万大箱;
  (二)职工人数:计划200人;
  1.美方(R、J、R)三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人,总工程师1人,会计师1人);
  2.中方(厦门)197人;
  A、各种熟练工人170人;B、管理人员27人;
  (三)工厂建筑面积: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厂房面积暂框10万平方米。
  六、投资总额和项目主要内容:
  总投资额为2000万美元,双方各半。其中:美方投资为1000万美元。作为引进设备仪器、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
  1.引进新技术:
  A、混合型配方新工艺技术;
  B、白肋烟处理新工艺技术;
  C、膨胀烟丝新工艺技术;
  2.引进先进设备:
  A、引进全套自动化制丝车间流水线的设备;
  B、MK9-5A型5000支/分卷接机组;
  C、250包/分软、硬包装机组;
  D、4000支/分成型机;
  E、一、二、三车间自动化检测仪器;
  F、空调箱及必需运输工具。
  中方投资为1000万美元(折人民币2000万元)。
  1.厂房、仓库、办公楼等面积万m²。投资1406万元人民币;
  2.公共设施投资68万元人民币;
  3.交通运输设备12万元人民币;
  4.其他设施93万元人民币;
  5.流动资金:418万元人民币。
  七、资金来源:中方由烟厂贷款解决。
  八、合营年限:厦门一雷诺合营卷烟公司合营年限为十五年。
  九、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中国烟草总公司。
  十、组织领导机构:
  合营公司由双方组成董事会,中方三人、美方二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三人),下设总经理室(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经理室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十一、初步经济分析:
  这项合资经营只限于工业生产方面,不包括销售经营环节,工业利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25%以内,按第一期工程投产,以年产3万大箱为基础框算,产品按不同销售方式。要求分别给予关税、工商统一税优惠照顾,年可创造经济总价值8600万元,工业成本2600万元,工业利润1009方元。扣除30%三金后,我方可获工业利润176.62万美元(约折人民币353万元),商业毛利1304万元,产品环节的工商统一税1000万元,进口关税795万元。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716万元,另售环节工商统一税75万元。此外,交纳土地使用费20万元,保险费12万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72万元,上交国家劳务费22万元,综合经济受益为4369万元。美方可获工业利润176.62万美元,投资利润为17.6%,如扣交15%的所得税,则得138.78万美元,投资利润率13.8%。
  十二、项目的进度安排:
  第一步,从现在开始至八三年十月底,成立合资项目筹备小组,请有关部门参加,即着手开展可行性调查和技术性考察;继续谈判、协商有关事项,草拟合同和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步,从八三年十一月至八四年十二月,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各自进行准备工作,进行设计方案选择和扩初设计,工艺部分设计由美方负责。土建工程开工。
  第三步,八五年一季度设备安装完毕,季度末投入试产。
  厦门卷烟厂
  1983年7月6日
  三、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参与经营“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协议书
  本协议是由厦门卷烟厂(以下简称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作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的“厦门方面”参与同美国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86]外经贸资字第120号批文的要求“双方作为两个独立的投资方和签字人,其各自的投资金额、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同中或由双方另订协议明确规定”而订定。
  第一条 性质
  1.1烟厂和联发公司是“华美卷烟有限公司”中方两个独立的投资方和合同签字人,双方各拥有“华美卷烟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以同等的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
  1.2双方同意履行经合营三方共同签字并经上级各主管部门批准的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同、章程以及其他各附件所列明的条款。
  第二条 出资
  2.1烟厂和联发公司作为合营公司的厦门方面占有50%的股权,金额为1050万美元,烟厂和联发公司各占25%,金额为525万美元。其中联发公司的525万美元中,200万元以美金出资,其余的325万美元按出资当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出资。烟厂的525万美元按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出资。双方缴资时间和不按期缴资应承担的责任按主合同3·2·6规定办理。
  2.2联发公司出资的2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将由联发公司从合资企业中方每年分得的外汇利润中优先逐年用人民币换回,直至换回100万美元为止,其换汇汇率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条 前期费用与委派筹备组
  3.1在未正式成立合营公司前,因筹备工作需要而由双方垫付发生的筹备费用将由烟厂和联发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对帐予以协商确认,并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会议师审核,能抵出资部份抵扣双方出资,不能抵出资部分,由双方对等负担。
  3.2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合营公司后,在原筹备组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确定组成正式筹备处,此筹备处的工作和费用按主合同2.8条和2.9条规定“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将共同确定筹备工作小组所需的资金”烟厂和联发公司将同意按双方比例交付此项开办费,该资金应作为双方投资总额的一部份。
  3.3凡是由双方派出参加筹备处或今后在合营公司工作的其他人员均视为合同公司雇员,终止和中止合同时,由双方派出的人员仍回原派出单位工作,由社会上公开招聘的人员,应按特区劳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会
  根据合营合同第九条规定,厦门方面可提名四名为董事,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四名董事安排如下:烟厂二名(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联发公司二名。每届董事会改选前三个月,各方提出下届董事名单,至于董事的权利、义务等详见合营合同第九条的规定。
  第五条 义务
  5.1合营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厦门方面的责任的条款,以及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厦门方面应执行的条款,应是联发公司和厦门烟厂应执行的条款。
  5.2鉴于厦门烟厂在卷烟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工作主要由厦门烟厂负责。联发公司可视经营情况和工作需要派员参与管理。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合营公司把红利分配给厦门方面后,烟厂和联发公司先按本协议2.2条规定办理,再按对等比例分配。
  第七条 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烟厂和联发公司同意合营合同中15.5条和15.6条规定的合营合同提前中止和期满终止时合营双方对出资财产的清理分配办法和承担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厦门方面应尽的义务。对于“厦门方面”从合营公司分得的这部分财产,再由烟厂和联发公司双方协商妥善处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果在执行合营合同或本协议过程中,烟厂和联发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天内不能通过此方式解决争议和达到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则任何一方可把争议提交市法院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书有效期与“合营公司”主合同相同均为十八年。
  本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并上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市贸委备案。
  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陈锦福
  厦门卷烟厂
  代表:刘维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签署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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