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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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海洋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927
颗粒名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管理的通告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2
页码: 512-513
摘要: 这篇文章是关于厦门市海域鳗苗采捕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了鳗苗采捕的时间、区域,以及从事鳗苗采捕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的许可证和标志。此外,通告还对鳗苗采捕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禁止区域、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关键词: 通告 域鳗苗 厦门市

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22日颁发)
  为加强厦门海域鳗苗采捕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海上交通和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6日至翌年3月15日为鳗苗采捕时间:采捕区域由市渔政管理部门会同港监部门指定。
  上述以外的时间和区域一律不得从事鳗苗采捕活动。
  二、从事鳗苗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政部门申领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和生产标志旗。
  三、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捕捞时必须将生产标志旗悬挂在明显处,与许可证一并使用,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采捕区域、时限和渔具数量作业。夜间必须开锚灯,以确保安全。
  四、严禁在航道、锚泊区、码头、掉头区等区域进行鳗苗采捕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渔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港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海洋志

《福建省志·海洋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至2000年,系统记述福建省海区环境的自然状况以及海洋科技的进步和成就。分海洋地质地貌、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海洋科技等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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