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口、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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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83
颗粒名称: 九、人口、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
分类号: D634.3
页数: 5
页码: 300-3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详细描述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口 计划生育

内容

(一)人口发展状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福建省总人口1187.9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也迅速增长。1990年末,全省总人口达3037万人(不包括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比上年末增加52万人,比1949年净增1849.1万人,增长1.56倍,平均每年递增2.32%,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每年递增1.84%的速度。全省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66%,在大陆各省、市、自治区中居第18位。人口的性别构成,1990年末,全省总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546.65万人,占51.56%;女性人口为1453.17万人,占48.44%。人口的民族构成,汉族人口为2958.44万人,占98.46%,各少数民族人口共46.38万人,占1.54%。人口的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据1990年第4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8.3%。比1982年第3次人口普查的55.3%提高13个百分点,其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2%,比1982年的6.3%提高1.9个百分点。
  福建省人口的发展和变化,经历两起两落,呈“双峰驼”型。其变化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8年,出现第一个人口生育高峰,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32.5‰。其中1957年达到这个阶段的峰值,人口出生率为37.9‰,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50年的17.2‰,上升到1957年30‰。
  第二阶段:1959~1961年,人口生育转入低谷。由于经济政策的失误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经济衰退,人民生活困难,人口出生率下降,死亡率上升,自然增长率大幅度下降。这一阶段,年平均人口出生率降为23.3‰,平均人口死亡率达11.7‰,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6‰,其中196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只有5.6‰,自然增加的人口仅及1957年的五分之一。
  第三阶段:1962~1973年,出现第二个人口生育高峰。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补偿性生育来势很猛,人口出生率从1961年的17‰,猛增到1963年的45‰,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人口出生的最高峰。此后,人口出生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上。“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增长处于无政府状态,致使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从1962年一直延续到1973年,长达12年之久。这一时期,全省共出生825.71万人,平均每年出生68.81万人,年平均人口出生率达36‰。
  第四阶段:1974年后,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人口出生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74~1978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30‰以下。1978年后,人口出生率下降到20‰以下。从1978年到1990年,全省人口增长率平均每年提高1.5‰,低于前30年平均每年提高2.5‰的幅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人口增长率最低的时期。人口的增长由过去的盲目生育状态,逐渐转向有计划的生育状态。
  (二)计划生育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计划生育定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提出人口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相协调,严格控制人口总量增长,搞好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1978年,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设在省卫生局内的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升格为厅(局)一级机构,作为省革命委员会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1983年后改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全省各地、市、县也都相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机构,城市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乡)均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79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最多两个,少生者奖,超生者罚的控制生育的政策。是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绩。1979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6.63‰,比1978年的19.04‰下降2.4‰。为此,省政府于1980年4月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在1979年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地、市、县、公社和单位,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甫田、福州等14个县市被授予红旗奖,莆田、建阳地区等14个地、县被授予先进奖,三明纺织厂等20个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建阳县黄坑公社等14个公社被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公社。1980年,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又调整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2.41‰。
  “六五”期间,全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六五”头两年,由于新《婚姻法》公布和实施,法定的婚龄比原来晚婚规定的要求提前两年,四、五个年龄组的人口同时进入婚育期,加上工作有所放松,1981年和198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回升到17.15‰和21.56‰。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同年,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根据中央指示,省政府发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又发出《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生育政策,并选择若干县进行完善生育政策的试点。同期,全省各市、县、乡都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节育指导,组织节育技术力量开展节育手术。全省72个县(市)、区建立宣传、技术、药具三合一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3年,省政府增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150万元,支持各地开展节育工作,补助完成手术任务多、困难大的医疗单位。“六五”后三年,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8‰左右,这三年,出生人口中一孩率逐年增加(1983年为43%,1984年为52%,1985年为55.7%),多孩率逐年下降(1983年为17.8%,1984年为15%,1985年为10.7%);“六五”期间,全省共落实绝育、放环等4种手术363万例,年均72万多例,5年大约少生180万人(按1970年出生率计算)。
  “七五”时期,正值人口生育高峰,中央要求各省加强领导,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特别是处于后进状态的地区和单位,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工作。1986年8月,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把计划生育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上下一齐抓。1987年,浦城县实行人口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主要领导负责制。该县1987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4.97‰,计划生育率达90.4%,多孩率降至1.41%。但全省1987年出生人口出现明显回升,年出生率达24.91‰,比1986年增加0.89‰;全省有7个地、市和50个县(区)回升,年自然增长率为19.12‰,比1986年增加0.95‰。鉴于1987年严峻的人口形势,1988年初,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讨论全省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浦城县的经验,决定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要求把控制人口增长目标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年2月底,省政府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省政府成员、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裕德代表省政府与各地、市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订《1988~1990年计划生育责任书》;各地、市与所属县(市),以及县(市)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也层层签订人口计划责任书,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1988年7月,省人大颁布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使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更加重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1988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又下降到18.53‰,1989年为18.57‰。1990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和主要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2月,省长王兆国与全省9个地、市的市长、专员在《1990~1992年人口计划责任书》上立下控制人口的责任状,保证完成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1990年3月,福建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提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即完不成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领导干部不得提拔和评先进);强调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轨道,层层建立人口控制目标责任制;要求推广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省委、省政府拨出200万元支持基层为生育二女结扎的夫妇办理养老保险。省委、省政府这一决定,对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起很大的推动作用。是年,全省妇女生育率为8.88%,施行各种节育手术111.5万例,比“六五”期间的年均72万例,增加39.5万例。一孩率为59.1%,多孩率为12.2%。199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7.73‰,比1989年下降0.84‰。
  “七五”期间,福建省人口计划原定年均自然增长率为10.5‰,而实际执行结果年均自然增长为15.9‰。国家下达福建省1990年末人口控制数为2936万人,实际却达3037万人,超过国家控制指标101万人,没有完成“七五”人口计划。主要原因是对抑制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的难度估计不足,对控制人口的能力估计过高,导致“七五”人口计划控制的指标定得偏高偏紧。
  (三)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福建的环保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主管机构,强化立法执法,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1977年1月召开第一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到1984年5月召开第二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为彻底改变“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本省环境污染积重难返的局面,省政府颁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的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开展以防治工业污染为重点的环境保护工作。1979年,重点整顿重金属污染严重的电镀行业,调整布局,实行集中治理,相继建立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和福安等地电镀中心和较大的定点厂,关、停、并、转、迁电镀厂点200多个。1982年,为了较全面地掌握主要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系统及污染地区,控制和治理污染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在全省65个县、市中全面开展以工业为主的“1981年度污染源调查”工作。这次调查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和生活、医疗等的污染状况,结果表明:污染物排放约有80%是工业污染引起的。同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经委、计委和环保局联合召开全省工业系统污染防治经验交流会,并下达《福建省工业系统防治污染“六五”计划纲要》,采取以调整工业布局和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技术改造为核心的一系列措施,治理一批污染重、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源,为抑制全省污染源不断增加的势头奠定良好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在积极发挥海洋优势,大力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1982年,省政府颁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加强沿海环保机构和监测网络建设,海洋环保工作也列为沿海市长、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陆地污染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管理都有所加强,对200多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而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迁,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从1984年5月(第二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到1989年12月(第三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福建的环境保护事业获得进一步发展。在“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思想指导下,明确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强化环境管理是落实这一方针的重要环节。1986年,环境保护被列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9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组织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全省城市普遍着手制订环保规划、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这一阶段,同时确定“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及以强化环境管理为核心的环保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下达贯彻落实的通知,及时清理整顿“一家小纸厂污染一条溪”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并在对全省乡镇企业污染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对污染严重而又无力治理的400多家乡镇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1985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为福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1986年,开始对全省9地市86个县(市、区)的1985年度污染源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的企业数为3642个。同时,试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污染源实行量压管理。从1986年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来,先后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永安、邵武、龙岩等市及部分县的1005家企业申报登记,申报的排水量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的75%。为进一步保护农村环境,从1985年开始,在农村创建一批适合山地、丘陵、沿海平原、城镇郊区等不同模式的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全省已有33个县建立示范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1989年12月第三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后,在全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排污许可证、污染集中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等五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新建项目“三同时”等制度,标志着福建环境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省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市长、专员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由省长与9地(市)市长、专员签订1989~1992年度的市长、专员环保责任状。省计委、经委和环保局1980年下达的第一批限期治理33家79个项目的计划,到1986年底基本完成。1990年,下达第二批限期治理35个单位40个项目的计划,并作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及评比办法的规定,下达各地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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