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政、民族与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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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82
颗粒名称: 八、民政、民族与宗教工作
分类号: D634.3
页数: 6
页码: 295-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民政、民族与宗教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族 宗教工作

内容

(一)民政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稳定社会秩序。1954年11月,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救济为主要任务。“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全省各级民政机构被撤销,干部下放。由于民政工作有优良传统,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拥军优属、救灾救济等工作仍未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全省民政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基层政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多次调整基层行政区划。1949年9月,废除国民党政府建立的901个区乡旧基层政权,设置511个区。1950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先后发出《关于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村人民民主政权的指示》和《关于结合土改加强民主政权的指示》,要求完成土改的地区,普遍建立乡人民代表会议与乡人民政府。至1951年12月止,全省共建立乡镇(街)人民政府5967个。与此同时,宣布废除国民党遗留下来的10265个保和131978个甲。1952年4月,省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缩小区、乡范围,便于人民管理政权的指示,发布《关于缩小区乡行政区划的决定》,全省共设置608个区,6884个乡。1954年6月,省政府又发布《福建调整乡行政区划方案》,进一步缩小乡的行政区划。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前夕,全省共调整为539个区,7787个乡和253个镇,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为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全省以相当乡的行政区划建立人民公社,改乡(镇)基层政权体制为人民公社的基层政权体制。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全省共建立人民公社656个。同时,将原来的村改为生产大队,村民小组改为生产队。1983年10月,省政府根据新《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先在福鼎、明溪两县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至1984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1283个(乡1076个,民族乡18个,镇189个)。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乡镇体制与规模不断进行调整理顺,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963个(乡664个,民族乡16个,镇283个)。
  2.优抚与退役安置
  福建是革命老根据地之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群众就有对红军家属进行代耕和优待的传统。1949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使农村中4.5万户缺乏劳动能力的烈军属享受代耕,共17万多亩土地。1955年合作化后,随着生产结构与分配制度的改变,优待形式由个体代耕改为集体优待劳动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省政府于1983年又发出《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试行办法》,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资金。1990年,全省享受优待金的烈军属共64713户,金额3000.6万元,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政府普遍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省委、省政府成立慰问总团,各地区成立分团,随带文艺队,慰问中国人民解放军。1958年8月23日,炮击国民党军队盘踞的金门岛的战斗取得胜利,福建省委、省人委组织各界人民慰问团,开展慰问沿海前线三军指战员活动。10月,全国各省文艺慰问团到福建前线慰问演出,其中有文艺界名人田汉、梅兰芳、田间等率领的全国文艺慰问团;有著名豫剧演员常香玉、著名评剧演员筱白玉霜率领的前线慰问团;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组织的慰问团;还有湖南、湖北、广东、江西、山东、山西、浙江、上海、天津、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部队组织的慰问团。各慰问团到前线慰问演出歌舞、话剧、京剧、地方戏等,前后长达一年之久。“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也未间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仅1980年到1983年的4年中,省人民政府在各个节日期间,赠送给部队医院伤病员、伤残军人慰问品共14万多件,送给烈军属、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年画120多万张。1990年底,省政府还成立福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加强“双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对历次革命战争或保卫国家安全、建设社会主义而牺牲或致残的人员给予褒扬抚恤。1990年,全省共有革命烈士61293名,革命伤残军人10366人。40年来,全省累计发出优抚事业费4.12亿元,并在各地兴建、修建革命烈士陵园、墓、碑、馆、亭等200多处,其中属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林祥谦陵园、闽西革命烈士陵园、瞿秋白烈士纪念碑;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福州文林山革命陵园、厦门革命烈士陵园、漳州革命烈士陵园、东山战斗烈士陵园、何叔衡同志死难处、闽东革命烈士陵园、莆田革命烈士陵园、赤石暴动烈士墓。全省还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6卷10册,县、团职以上及著名烈士传略7集,出版有关烈士褒扬方面的刊物45种,先后发行28万册。
  各级人民政府对复员、退伍回乡参加生产建设的军人尽力做到妥善安置、量才使用,使其各得其所,发挥作用。1950~1990年,全省先后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37627人,其中伤、残、病、孤单的复员、退伍军人被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对其生活、工作、住房、医疗、婚姻等采取特殊照顾措施。各地还积极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到1990年,全省先后有9.6万多名退伍军人被推荐到各个岗位。
  3.救灾和社会救济
  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发生,春夏多旱灾、水灾、雹灾,夏秋多台风。历届政府为抗灾救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人民群众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抗灾救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1982年6月19日,闽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驻地人民解放军派出车辆1500多部、舟艇160多艘、飞机12架次,各地、市组织劳力125万人、机关干部3万人、车辆800部,投入抢险救灾,先后抢救和转移出被洪水围困的灾民22.7万人,空运救灾物资5万多公斤。省政府拨出救灾专款980多万元和大批救灾物资,帮助重灾区灾民重建和修复倒坏房屋1万多间,占毁坏房屋总数的76.4%。1987年,闽东、闽南遭受特大台风袭击,省委书记陈光毅、代省长王兆国赶到重灾的宁德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并深入山体严重崩塌的九都乡上九仙畲族自然村慰问受灾群众。省政府办公厅、民政厅、交通厅、水电厅、农业厅、农委、教委和防汛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也相继分赴宁德、泉州等地市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国务院也拨来救灾款900万元。1988年5月21日,闽北发生特大洪水,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王兆国和民政部农救司司长陈虹先后到重灾乡村察看灾情,慰问灾民。省民政厅、水电厅、林业厅、交通厅、卫生厅、供销社、红十字会等部门拨出急救款共347.7万多元。南京军区、省军区也送来小麦20万公斤、大米3万公斤和军用衣服2万件。受灾地区的98个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也捐献现金24万多元和粮食(或粮票)6.2万公斤、衣物4.2万件。联合国救灾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共同体、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卢森堡、新加坡等21个国家和港澳地区的民间团体以及侨胞都纷纷捐款捐物,收到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在福建赈灾史上属首次。1990年5月30日至9月10日的100天间,省内连续发生8次大灾(7次强台风、1次水灾)。尤其是8月的12号台风,先后在沿海的福清、莆田、仙游、惠安、南安、泉州、晋江、同安、厦门、龙海等县市旋转48个小时,连绕4个弯,3次登陆福建,造成极大损害。是年,全省因灾死亡885人,倒坏房屋54.6万多间,直接经济损失41.1亿元(相当于全省全年工农业总值的10%)。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发来慰问电,中央先后拨来救灾款6370万元、粮食27860吨以及大量救灾物资。在迎战7次台风中,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紧急会议15次,发出明传电报13份,省领导陈光毅、王兆国、贾庆林、陈明义等始终在抗灾第一线指挥。全省先后投入抗灾抢险的群众达5000多万人(次),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先后出动官兵14872人(次)、车辆1325台(次),在百日内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25.6万多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援20万美元,欧洲共同体除派专人驻闽帮助救灾外,还支援价值18万元(欧洲货币单位)的物资,全国妇联捐款5万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捐款312万元、衣被100多万件,帮助灾区灾民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至年底,灾区被损坏的房屋基本修复,并建新房4.8万余间,保证重灾区157万名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
  社会救济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城乡困难户解决生活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每年的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孤老残疾救济、五保户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救济等,逐步成为一种制度,实行临时或固定救济。1950~1990年,全省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63亿余元,另外,乡、村(社、队)每年都从公益金总收入中抽出3%~5%作为五保户的吃、穿、住、医、葬“五保”供给。至1990年,全省共办有敬老院489所,入院供养的五保户5209人,分散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1164人。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有新的发展,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采取群众帮助,集体和国家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发展生产的办法,把救济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1979~1990年,全省共扶持贫困户44万户,其中40万户基本脱贫,有3000多户进入富裕行列。
  4.社会福利事业1950年,省人民政府指令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处理委员会,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31所(公办28所,私立3所)救济院和34所外国教堂举办的“慈善”救济院进行接收、改造和整顿。1952年开始,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石狮、石码等较大市、镇兴办一批新的残老、婴幼福利院,同时,举办37个生产自救性的社会福利工厂,以解决残疾人和贫困户的劳动就业问题。1959年,对福利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全省分为残老教养院15所、养老院17所,儿童教养院4所、婴幼保育院15所;社会福利工厂发展到127所,安置残疾人员353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福利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大部分事业单位被迫解散,房屋被占用;福利工厂大部分倒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利事业又获得生机,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形式多样、项目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的保护和扶持下,福利事业迅速发展,并逐年从市镇、农村延伸。1990年,全省各类型社会福事业单位66所,收养人员4822人;社会福利企业达到917个,安置残疾人员10496人,年总产值33684万元,利润1940万元,分别比改革开放前的1988年增长37.5%、22.9%、52.9%和49%。
  各级政府都重视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全省结婚登记率逐年上升,1990年达90%以上。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划定火化区,推行火葬,改革土葬。1990年,全省已建火葬场17个、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12所,全省还建立由县、乡、村各级分管的、不同形式的集体公墓200多处。
  (二)民族
  福建少数民族人口共46.38万人,主要少数民族是畲族、回族、高山族、满族、蒙古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民政厅设民族事务处管理民族工作。1983年5月,召开首次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扩大)会议,宣布成立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在福鼎县搞政社分开建制试点,成立双华、岔门、浮柳、瑞云、中埕下、佳阳、象阳7个畲族乡(1988年福鼎撤区建乡后撤消)。1984年,根据省内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人民公社规模的基础上,建立11个畲族乡,即:福安县坂中、康厝、穆云,霞浦县盐田、崇儒、水门,宁德县金涵,罗源县霍口,连江县小沧,漳浦县湖西、赤岭。1988年,建立永安市青水、龙海县隆教及上杭县庐丰、官庄4个畲族乡。1990年,建立惠安县百崎回族乡。
  福建少数民族人口有95%以上散居在全省3000多个山区自然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长期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4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稳定社会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85年,少数民族人口人均收入161.92元,比1984年的126.65元增长27.89%。“六五”期间,国家财政拨出少数民族补助费680万元,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加强文化建设。1981~1985年,少数民族地区共修建小水电站38座,总装机容量870千瓦,架电路162处,线路总长度达172.2公里,解决2万多人的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问题;修建饮水工程107处,解决1.5万余人长期存在的“饮水难”问题;还创办农副产品加工厂和乡村企业100多个,从业人员1500余人。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把民族乡全部列入贫困乡,由省统一安排物力、财力予以扶持。少数民族行政村由所在县统筹安排。1986~1988年,全省共拨给扶贫经费1231.6万元,直接扶贫的共25747户。经过几年的努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有较大发展。1990年,对全省391个少数民族行政村61962户、280067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4%)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491元,比1989年增加45元,增长10.1%,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人均粮食产量395公斤,比1989年提高2公斤,粮食基本自给有余。全省少数民族在校大、中专学生822人,比1989年增加162人,增长2.5%。文化生活、医疗卫生条件也有改善,村办文娱活动站106个,增加19个,村办医疗站356个,增加28个。1990年,.全省16个少数民族乡总人口312626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达10117人,占32.4%。民族乡农业总产值为2.63亿元,比1989年增长1.7%。人均占有粮食408.6公斤,比全省农民平均水平高10.4%。全省民族乡中已有248个村通电,168个村通电话和有线广播,分别比1989年增加23个村和40个村。民族乡实现乡乡都有中学的目标,在校中学生6330人;小学657所,儿童入学率达98.2%。
  民族团结进步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通过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宣传、检查、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各民族相互了解,互相交流和团结友谊。1983年12月16日,省政府召开福建省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74个先进集体和47名先进个人。1988年4月,省政府召开福建省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38个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并推荐8个先进集体和4名先进个人参加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三)宗教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宗教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宗教活动场所几乎全被摧毁或占用,宗教教职人员被打击、驱散,宗教活动被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工作首先是拨乱反正,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恢复重建宗教工作机构,平反涉及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合理安排和批准开放宗教活动场所。1978年11月,设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宗教事务处,1980年改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1983年5月,升格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定为二级机构。全省宗教界的362起冤假错案全部得到平反,补发宗教教职人员工资54万元,迁回被遣送山区的教职人员141人的户、粮关系。1980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落实宗教房产政策。1981年、1983年和1984年,泉州开元寺、南平开平寺、福州涌泉寺的房产先后得到落实。至1987年,全省批准开放宗教活动场所867处,并进行不同程度的修缮,基本满足信教群众就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
  1987年6月27日,胡平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宗教工作,决定将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正式列入省政府序列,干部编制增至20名,以加强宗教工作。1989年10月17日,陈明义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再一次专题研究宗教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任务重的地市要尽快建立充实宗教工作机构;同意省天主教两会举办1所天主教修院,分年拨付落实天主教房产政策的补助款;同时决定,一次性解决历届宗教院、校毕业生的户粮问题,以后每年拨给专项户粮指标。改革开放后,全省逐步恢复、整顿和充实爱国宗教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省和各地各教先后召开代表大会,恢复和建立各级爱国宗教组织。1983年9月,召开首届伊斯兰教代表大会,成立福建省伊斯兰教协会。至1987年,全省各宗教共有各级爱国宗教组织115个。同时,批准开办(复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198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福建佛学院、福建神学院;1989年,批准开办福建省天主教修院。厦门市人民政府也于1985年批准恢复闽南佛学院。各地也陆续举办一些不同类型的培训班。这些院校和培训班,为福建省及兄弟省市培养了1000多名年轻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其中,福建佛学院、福建神学院、闽南佛学院已成为国内颇具规模、教学水乎较高的知名宗教院校。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海外宗教界同福建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至1985年,全省各宗教组织共接待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界人士1万多人次。同时,选送37名僧尼应聘到香港、菲律宾、美国等地协理寺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止,福建旅外侨僧捐赠用于祖庭修缮和扩建的款项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由明朝隐元法师(福清籍)创立的日本佛教黄蘖宗教徒,自1979年起,多次组团来福清市黄檗山万福寺朝拜祖庭。东南亚名僧、新加坡佛教总会会长宏船法师(晋江籍),自1983年起,多次率团回国朝山,来闽访问,并捐巨资重建泉州承天寺。日本佛教真言宗每年组团来闽朝拜其祖师空海大师入唐求法登陆地霞浦县赤岸,并捐资修建空海大师纪念堂。
  1990年6月29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我省宗教工作领导,反对敌对势力渗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民间信仰的引导,加强宗教领域中的反渗透斗争,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组织、非法组织和地下势力的违法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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