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务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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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79
颗粒名称: 五、价务工作
分类号: D634.3
页数: 5
页码: 272-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价务工作历史和贡献、恢复和发展、华侨农场经济体制、安置归侨、吸收侨汇、侨汇工作的改进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价务工作

内容

福建是国内著名的侨乡,有旅外华侨、外籍华人8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归侨、侨眷5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左右。华侨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福建华侨对支持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祖国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1915~1949年,福建华侨在家乡捐资兴建的中学有48所,小学有967所,捐资总金额约2000万元(折合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78年以来,许多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医院和其他公益事业,支持国家建设,帮助家乡脱贫致富。1978年至1990年,华侨捐款赠物折合人民币12.5亿多元。在贯彻侨务政策过程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不少归侨、侨眷因“海外关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侨务工作遭受严重挫折。1976年后,经过拨乱反正、落实侨务政策,平反因“海外关系”遭受迫害的归侨、侨眷1450人。1986年,平反工作全部结束,受害归侨、侨眷得到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对在反右派、“反右倾“、“反地方主义”等政治运动中被错处分、错判刑的,经过认真复查,也得到改正。有关部门重新颁发《改变成份通知书》,共有6576户侨户领到通知书,“侨改户”问题基本解决。归侨、侨眷在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就业、提干等方面受歧视、排斥的现象得到纠正。侨务政策的落实,使侨务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改革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
  为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破坏的全省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尽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家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物资进行基本建设的同时,在政策上也加以调整。1983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将国营华侨工厂1983~1985年三年内上交省财政的利润调减为20%,80%留作扩大再生产、拨补华侨农场包干亏损和归侨住房更新改造等。1984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又批准省侨办所属的17个华侨农场、5个华侨工厂联合成立福建省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实行生产、加工、销售综合经营。为了提高华侨农场的经济效益,增加归侨、难侨收入,1986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198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华侨农场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确定办好华侨农场、工厂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开放、引进、开发”,即全省华侨农场、工厂均可开放,欢迎侨商、外商投资,积极引进以中小型为主的先进技术,搞好资源和智力的开发。会议确定华侨企业的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华侨农场可以享受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安排常山、丰田两个农场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决定成立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1986年4月26~28日,省人民政府又召开全省侨务会议,着重对华侨农场体制改革作了部署。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全省华侨农场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二)安置归侨
  1959年底,印度尼西亚政府推行歧视、排挤华侨政策。1960~1968年,全省先后接待安置被印尼政府排挤的归侨43203人。1977年后,越南当局大规模驱赶华侨。1979年11月25日,福建省成立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为了做好安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给县、市管理的14个华侨农场、3个华侨工厂,收归省侨办主管,并将南靖县丰田、漳浦县白竹湖、福清县江镜3个国营农场改为华侨农场,将诏安县四都公社的果林场改为梅州华侨农场。1978~1985年,省人民政府拨出安置补助费共6801万元。
  (三)吸收侨汇
  从1978年7月开始,福建省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促进侨汇的增加。当年,全省侨汇收入9300.17万美元,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比1977年增加1175万美元,增长14.4%;1979年全省侨汇收入继续增长,总额9831万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由于1979年海关放宽对华侨和港澳同胞进口物品的监管,华侨、侨眷普遍重物轻汇,大量进口国内外价差悬殊的物品。同时,由于建筑侨汇政策没有适时调整,侨户普遍认为寄汇不如寄物,寄物不如带现钞。1980年,全省侨汇收入开始出现下降趋势。
  1982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对搞好侨汇工作作出具体规定。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办公会议研究贯彻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决定赡家侨汇的留成根据“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原则,凭回笼侨汇券实际结算留成;适当收缩“国外开单国内提货”的业务;为了加强对侨汇工作的领导,会议同意成立侨汇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温附山任组长。9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意见》,规定:赡家侨汇留成30%,全部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按侨汇券回笼实绩结算,建筑侨汇留成40%;有条件组织建材供应的地市,已采取包干承建侨汇建筑,40%留成归地、市;1982年4月1日后,各地不得与外资合作建造华侨住宅。1982年,全省侨汇收入总额为8519万美元,比1981年增长15%。1983年5月后,侨汇再度下降,主要原因是按规定采取发侨汇物资供应票和侨建“三材”定额供应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由于美元升值,黑市外汇券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率均高出国家牌价50%以上,侨户普遍要现钞不要汇。1986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从1986年1月1日起,将赡家侨汇省留成从30%提高到50%,建筑侨汇的省留成从40%提高到60%,全部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谁提供物资谁得侨汇;捐赠外汇按留成额度100%分配;为方便侨户购买侨供物资,购货券可打破专供收券界限,有条件的国营商店经批准可参加回笼购货券。但侨汇的总体下降趋势一直未能扭转。1990年,由于人民币汇价大幅度下调,抑制了外汇黑市买卖,并使出国劳务人员增加赡家侨汇,因而侨汇收入比1989年增长55.4%。
  (四)归还侨房
  在土地改革中,全省共没收、征收华侨私房142.7万平方米,代管22.5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挤占侨房506户5400多平方米,统管侨房1075户221000多平方米,侵犯了华侨的权益。1979年2月12日,省革委会1979年第6次办公会议强调,凡占用华侨房屋的部门和单位应抓紧做好退房工作,对继续侵犯华侨利益者,要严加追究。1980年,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500万元专款新建住宅,安排占用的住户搬迁。
  1982年9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10月21日,正式成立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黄长溪兼任组长。到1982年底,“文化大革命”中挤占的房屋全部清退完毕,统管的侨房也全部归还产权,结算租金。1983年5月20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将胡文虎在福州、厦门两地房屋及内部主要设备归还胡文虎所有,并自公布之日起将房产租金及全部主要设备折价款存入胡文虎户头。1984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对有关政策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把“土改时被没收、征收的华侨地主、富农房屋分配给农民居住的不予退还”,改为“不论是由机关、部队、单位使用,还是分配给了农民,均应一律退还业主”;龙岩地区在1954年搞“民主补课”时没收、征收的华侨住房、房屋,必须分别类型积极而又慎重地处理,将房屋退还业主;凡土改中原华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在城镇被没收、接管的房屋,均应坚决退还华侨业主,承认其所有权。同时,省人民政府要求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计划三年力争两年全部清退完毕,年内要把土改和历次政治运动中错没收的华侨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退还,私房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房屋和代管的侨房要全部退还所有权,积极退还使用权。
  1985年8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主要侨乡的地、市、县应确定1名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分管这项工作,任务重的地方,要建立、健全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抽调得力干部抓好工作。
  到1990年底,全省农村退还侨房使用权的占总数的98.9%;城市私改侨房退还产权的占总数的83.5%,退还使用权的占总数的58.8%。已故著名华侨胡文虎在福州市的1600平方米的房产,31家租户已于年底全部搬迁,房屋使用权退还业主。
  (五)接受捐赠
  为方便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胞同胞办理捐赠手续,1979年3月7日,省革命委员会第11次办公会议决定,凡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外汇金额或物资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委托省侨务办公室审批,简化捐赠手续。1979~1981年3年共接受捐赠5171万元。其中用于兴办文教卫生事业的约占65%,用于各级侨联会基建的,约占25%,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福利设施的各占5%。但有些公益事业捐款未经报批就汇进,而报批的捐赠款中也有一部分以钞代汇搞外币黑市交易,对接受捐赠的款物的管理使用也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管好、用好华侨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1983年2月26日,省政府批转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华侨无偿捐资兴办企业、事业的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强调自1983年3月1日起,对华侨无偿捐赠资金或物资,应严格坚持捐赠人完全出于自愿的原则,并报批准;自3月1日起,捐赠的外汇应调回国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华侨无偿捐赠资金兴办企事业的项目,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妥善引导;对捐赠项目需要的资金(包括配套工程),应当精确计算,不留缺口,更不能先少报、后不断向华侨追补捐赠资金;华侨无偿捐资兴办的县以上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如有困难可再申请减免,利润全部用于发展地方工农业生产和建设事业。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指出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办学,不论是侨办、侨建、侨助的学校,都是爱国爱乡的表现,政府一律予以鼓励和支持。对热心捐资办学的华侨发给奖状;成绩显著者,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对提高教育质量做出贡献的侨校校长、教师给予表扬或鼓励。1983年,全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价值3100万元,有较大的增长,其中捐资兴办生产性项目223万元,占总值的8.8%;捐助办学、办医疗卫生事业1280.3万元,占总值的53.7%;捐资办旅游、宗教、侨联等其它公益事业862.7万元。
  1984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允许华侨、港澳同胞的亲属,如在省内城乡国营农、林场经营工、农、商业、服务业的个体专业户和个体经济联合体企业,可接受其海外亲属提供除国家限制进口以外的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进口器械,原则上不能出卖转让。为了鼓励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办医的爱国爱乡热忱,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比照捐资办学鼓励标准,分别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荣誉奖状。198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规定》,规定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捐赠人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华侨劝募、摊派或变相劝募、摊派。捐献人若要为其捐献兴办的公益事业树名纪念,可给予树名纪念。接受华侨捐赠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地区的省辖市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华侨捐献物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华侨在福建投资办厂,如将其所得的合法利润捐赠于兴办公益事业,在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退还捐赠部分缴纳的所得税款。1990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6月6日,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侨办、省教委审批华侨捐资办学的奖励对象,决定对捐资人民币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包括海外华侨团体)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及荣誉证书;对倡导华侨捐资办学做出重大贡献者,授予荣誉奖状和荣誉证书;捐资人民币累计不足30万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省标准范围内给予表彰鼓励;捐资者要求在捐资的设施署名纪念的,经县以上政府同意,可予办理。
  1990年,全省共收到旅外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2.5亿元,比1989年增加31%,其中泉州市接受的捐赠为1.67亿元;接受捐赠2000万元以上的有厦门、晋江、福清、南安、石狮、安溪等市、县和泉州鲤城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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