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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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75
颗粒名称: 一、经济体制改革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9
页码: 202-2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制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 改革

内容

(一)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随后,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从1981年初起,福建省开始纠正阻碍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错误,作出迅速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紧急部署,使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广。到当年8月底,全省已有94.5%的生产队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地围绕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这个中心,进行“两不变”、“三兼顾”(即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公有制长期不变,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兼顾)政策的宣传教育。为了促进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和巩固,省政府针对全省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于1982年2月制订《关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保护集体财产、清理社队财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及时加强指导。到1982年下半年,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基本落实。1983年2月,省政府又发出《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规定各种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鼓励、扶持专业户和合作经济发展商品生产;放宽购销政策,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鼓励农民个人或合股集资兴办农村基础设施;推动社队企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同农村经济组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允许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中小型生产机具;鼓励归侨、侨属兴办农村生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到1984年,全省农村99%的基本核算单位(随后改为行政村或自然村)都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即包干到户)占96%以上。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从大田种植业开始,在承包经营和家庭自营的基础上,各地农村涌现出大批专业户和新经济联合体。到1984年底,全省专业户和参加联合体的农户已发展到104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3%。全省农村经济已从单一抓粮食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有的地方还由专业户发展到形成专业村、专业乡,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开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村合作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建乡工作。全省原来870个公社、1497个生产大队和171400个生产队,分别设立969个乡(镇)政府,14676个村民委员会和1160928个村民小组,乡合作经济在建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从当地条件出发,分别设立乡经济委员会、乡经济联合社、乡农工商公司等经济组织。乡村合作组织取代人民公社组织形式,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创立,最大限度调动了农民的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通过承包关系,恰当地把集体和个人两方面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消除人民公社体制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两大弊端,扩大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利益最直接、责任最明确、方法最简便”,深受群众欢迎,因而也逐步扩展到林、牧、渔、副各业。1981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要求稳定山林权,划给社员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着重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整顿国营和社队(乡镇)木材加工企业。1981年起,全省全面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1981年8月,省政府决定划2000万亩荒山给社员作自留山,规定社员自留山一般掌握在山地总面积的10%~15%,不超过20%,自留山只能用于造林(包括种茶、果、牧草)。全省400万农户,平均每户有4~5亩自留山。1985年,全省99%以上的山林落实了权属,由政府给山林所有者颁发林权证书;分配给农民自留山73.33万公顷;集体山林普遍建立生产责任制,各地农村集体林业因地制宜落实和健全林业责任制,出现多种经营形式的林业合作经济。普遍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山林所有权归集体(一般是村),而把经营权承包给农户或组(联合体)。全省已发展林业专业户18.93万个,林业联合体2.8万个,参加户数达16.98万户,劳力有58万多人,共承包荒山造林45.2万公顷,管护现有林146.07万公顷。主要林区的地、县,普遍重视抓好落实现有林生产责任制工作。建阳(南平)、龙岩地区对197.73万公顷现有林健全了管护责任制。三明市对集体林普遍实行“折股联营、联产承包”,建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全市83%的村建立林业股东会、林业股份公司、林业合作社1141个,并健全管理制度,股东分红兑现,使林农从营林中得到实惠。全省集体山林实行折股联营的已有133.3万公顷,约占已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山林总面积的1/4。三明市林业股东会(股份公司、合作社)实行股东制与承包制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其做法是将现有的集体山林作价折股,平均分给农民,并发给股票或股证,林业收益按股分配,一年分红一次;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林业生产,股东会董事由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各项林业生产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搞活林区经济,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木材流通体制,从1985年1月18日起,全省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价销售。
  (二)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和扩大自主权
  1979年,国务院颁发5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后,省政府决定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1年7月,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交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座谈会,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全国工交会议和省工交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工矿企业经济责任制。要求各企业先从财务盈亏包干责任制做起,其形式:有的实行定额上缴,超收分成;有的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有的实行定额补贴,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等。国家对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后,大大促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有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办法,都实行定、包、奖,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产品质量管理的原则,做到多超多奖,有奖有罚,并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包干基数以1980年企业上缴利润实绩为基础。从1979年开始到1982年,全省主要实行利润留成的经济责任制,从点到面,从单个企业发展到全行业,从一种形式发展到多种形式。到1982年底,全省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已有1455个,占全省预算内企业总数的87.7%。这些企业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形式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等。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后,激发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增产增收。三明钢铁厂未推行经济责任制前,投产19年,亏损1900万元,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后,3年盈利5200万元,企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1984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意见》,并决定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从1983年起,凡省财政预算、省财政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安排的新开工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在建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定主要建设项目要在两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补签包干协议,实行包建;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要有奖有罚,包干节余的投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留用,工程承包公司可全部作为企业收入,按国家规定使用。大力推行工程承包责任制,改变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工程招标,择优选择建设单位。1985年新开工的主要建设项目,全部工程或部分单项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普遍推行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投资的建设项目,从1985年起都改为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利润高的企业还款期短,利润低的企业还款期长,没有偿还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批准免还。
  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虽给工业企业带来很大变化,但这只是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体制的低层次的改革,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企业的许多权利不落实,仍然缺乏活力。因此,省政府于1979年、1980年先后选择114个国营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11月,省政府决定从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固定资产折旧费使用、劳动调配和奖惩、利润留成、资金支配、外汇分成、劳动工资、干部任免、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权等十个方面让企业拥有比以往更多的自主权。1984年3月,55位厂长(经理)联名向省委、省政府写信,呼吁给企业“松绑”放权。省委、省政府及时支持这一呼吁。为此,省政府先后下达1984年43号、44号和53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企业扩权的十条规定,并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具体提出改革、放权、搞活经济的政策措施,给企业放“三权”(人权、财权、经营管理权),增“三力”(动力、活力和压力),使企业获得应有的自主权。
  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搞活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实行市带县,使省辖市在全市范围内对县(市)社队(乡镇)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作和开展技术改造。1983年1月,又决定将大部分省属企业下放给所在城市管理,使城市发挥经济枢纽的作用。1984年,陆续下放省属企业的行政管理权,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取消对企业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把经营管理权直接交给企业。到1984年底,已下放省属企业117个,占省属工交企业的77.5%。下放后,省级工交主管部门主要搞好行业规划,制订技术经济政策,进行协调,组织检查督促,为企业服务。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又分几批下放省属企业行政管理权。全省除劳改、民政、外贸、侨办等系统的省属企业外,共有省属企业641个,下放579个,占总数的90.3%,基本上做到省级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
  1983年下半年开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10月开始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实行利改税以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使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为了推进改革,下放权力,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给企业“松绑”,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省政府于1984年4月颁发有关工贸经济政策措施的7个文件,即《关于下放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关于鼓励创优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办法》、《关于以名优、适销产品为龙头组织联合的意见》、《关于工商企业推销地产日用工业品和积压商品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国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决定》、《关于能源、原材料消耗奖惩试行办法》和《关于促进工商企业扭亏为盈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巩固和落实企业自主权,1986年6月,省政府召开55位厂长(经理)座谈会,省委、省政府领导到会重申:凡是中央和省里明确规定的放权政策和改革措施,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自己做出的规定,凡有利于企业改革、搞活企业的可继续实行,不利于企业改革、搞活的必须立即纠正,停止执行;凡是放下去的权又被收回的,必须立即还给企业;各地、各部门只有尊重和保障企业自主权的责任,没有干预、阻扰企业落实自主权的权力。省政府还专门下达《关于划清国营企业经济活动中十条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支持改革,保护改革者。为了建立企业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改变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无人负责、无权负责和无力负责的状况。1984年4月,省政府决定,先在55位厂长(经理)呼吁“松绑”的企业中试行厂长负责制。1984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又在48个国营工业企业中,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有些企业还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副厂长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任命,车间、科室主任、科(股)长等中层骨干由厂长聘任,从上到下实行任期制。1986年2月,全省经省一级批准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已有555家,各地、市也批准许多厂长负责制的试点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强化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出现决策快、指挥灵、效率高的新气象,改变了企业党政不分、分工职责不明的问题,使企业党组织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有所加强。1988年,全省90%的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并把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与企业承包目标衔接起来。同时也与企业贯彻国务院三个条例结合起来。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坚持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经理)的中心地位,对企业全面负责。
  1986年6月,省政府又下达《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全省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政府领导要求企业承包基数要反复测算,认真评估企业资产,原则上以1986年为基数。承包期一般一定四年不变,也可以一年一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确保企业有发展后劲,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
  1988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福建省1988年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把经营权放给企业;可以采取引进竞争机制、招标、选聘的办法,确定经营者;也可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推广大企业承包小企业,盈利企业承包亏损企业,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全民企业;还可以让外商、中外合资企业承包国营企业;并提出全民小企业实行租赁制,也可招标拍卖。1988年4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工交内贸企业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长期政策,不断配套、完善、深化、发展。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确保产出、投入,确保企业资产增值。还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确保承包合同的兑现。该留给企业的要不折不扣地留给企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目标的厂长、经理,其收入可达到本企业职工平均年收入的1~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要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任意撕毁承包、租赁合同或打击、刁难、妨碍企业厂长、经理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企业奖金发放要与完成承包租赁任务和企业上等级水平挂钩浮动。1988年7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让外商参股、承包和转让的企业共有88家,其中对外转让企业56家(包括国营44家,集体12家;盈利企业43家,占77%,亏损企业13家,占23%。)
  1989年、1990年,全省企业坚持、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两轮承包的衔接工作和组建企业集团。1990年,全省90%以上企业第一轮经营承包到期,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到1990年底,全省工交企业第二轮承包面达到95.3%。在第二轮承包中,发包方明确,企业承包经营者相对稳定,承包基数比较科学合理,承包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也得到落实。1990年,全省组建福建鞋业工贸集团公司、福建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建轻工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建新湖集团公司和福建旅游企业(集团)公司等5个企业集团,同时撤销宏多利电子进出口集团公司和三明化工医药集团公司。到当年底,全省组建和发展24个企业集团。
  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等改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987~1989年,全省实行承包制的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核定的上交利润指标合计为9,4亿元,实际完成11.4亿元,净超2亿元。推行经营承包制3年,全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企业留利和还贷累计分别比承包前三年增长50.4%、89.1%和129.8%,较好地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的要求,促进两权分离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推动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强化企业管理。
  (三)流通体制改革
  福建省从1979年开始对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根据“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营效益,方便人民生活”的要求,逐步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少环节的“三多一少”的商品和物资流通体制。在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大力恢复和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发展工业自销门市部和其他部门的零售门市部以及城乡农贸市场。
  1979年,开始放宽供、进货限制,允许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跨县、跨区采购商品,在部分地区试行地产地销的计划商品,由产地县、市公司按分配计划就地向工厂直接收购经营,还允许厂店挂钩购销。从1980年起,改变以往由国营商业对地方工业品包揽的单一购销形式,实行统购、计划收购、预购、代购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形式。继续减少省管计划商品品种,由1980年70种减为1983年的40种。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流通领域的扩大,工业品市场发生很大的变化。大部分工业品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计划商品品种逐步减少,市场调节部分逐渐扩大,使厂家面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出现竞争的局面。1981年后,全省商品流通开始冲破固定供应区划、固定供应对象的限制,除计划商品外,允许批零企业按照经济合理原则,自由选点,跨区、跨省进货,扩大地区之间、省与省之间的商品交流。同时,继续扩大地产产品由产地直拨品种,扩大厂店、厂司(公司)直挂范围,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初步改变多年来形成的环节多、流转慢、费用高、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高的状况。1982年下半年,全省认真贯彻国务院(1982)91号文件,按照商品分工、城乡通开的原则,全省下伸国营商业网点110多个,有些地方还实行国、合商业联营的试验,各地国营批发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并依靠农村基层供销社扩大工业品下乡,活跃农村市场。1982年12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放宽农副产品运销、购销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除粮、油、棉外,允许多渠道运销,允许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货栈出省运销,允许集体、个体商贩运销。同时,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省政府决定,逐步缩小统购派购品种,适当扩大议价议销品种,将一、二类产品由38种减为24种,一类产品由5种调整为粮、棉、油3种,还调整了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办法。1981年与1976年比较,奖粮的由37种增加为46种,提高奖粮标准的有17种;奖肥的由24种增为46种,提高奖肥标准的有9种。1981年,全省付出奖售粮12.8亿斤,奖售化肥33万吨,分别比1976年增加1.9倍和2.2倍。财政用于农副产品购销补贴达3.6亿元,有些农副产品奖售标准过高,影响农业结构的调整。因此,省政府决定,从1983年起减少奖售的标准。1984年,首先对生猪经营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革,基本上取消派购和平价供应的做法,实行议价议销,价格放开,将定量供应的平议差价发给居民,差价随行情调整。同时,有些城市(如泉州、漳州)已放开蔬菜经营,国家不再下达生产、购销指令性计划,菜农可以自由安排种植、上市,进城开店卖菜,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经营蔬菜。1985年起,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全面取消农副产品的统销派购制度。4月间,粮食、植物油退出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完成合同定购的粮食允许上市,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黄麻、毛竹退出派购。5月间,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取消派购,放开经营,实行市场收购,议价经营,由国家规定最高价和指导价。国营商业从调整购销政策入手,运用优势,组织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充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1982年11月和12月,省政府两次办公会议决定,商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政企分开的国营商业公司,按照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减少批发层次,减少中间环节;根据零售企业规模和特点,分别实行国有国营、国有集体经营和承包、租赁经营;把农村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改“官办”为“民办”;放手发展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办公会议还决定,各专业公司的设置,要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以及商品分工、城乡统管的原则分别设置三类公司(一类粮油、棉、麻、石油、纺织,二类百货、五交化,三类饮食、服务、蔬菜、水果);把三层批发体制逐步改为中央和三级批发的两层体制(二级批发站下放与三级批发站合并);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店实行集体承包经营,职工二三十人以下的小店实行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按规定缴纳税款、发展基金、福利金后,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有的可租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实行以上政策措施后,到1987年底,全省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的有1996个,占小型企业总数的97%,其中租赁的占“改、转、租”小型企业的77%。到1988年底,全省有各种零售网点35.6万个,比1979年增长8.6倍,其中个体商业30.5万个,比1979年增长22倍;从业人员71万人,增长2.8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福建省商业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成分、多层次的流通格局,私营商业和个体商业在从业人员、营业额方面的比重有较大的增长。原有国营和供销社商业独占市场的格局已经改变,其他经济成分的商业有相应的发展,市场经济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1989年与1978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商业零售额占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49.7%降为1989年的30.95%,集体所有制零售额比重由49.8%降为26.7%,个体所有制零售额比重由 0.5%上升为31.3%,合营经济零售额从无到有,比重由1983年0.01%上升为1989年的1.55%。1990年国、合商业数与其它经济成分零售商业数之比,从1985年的1:8.1变为1:9.2。商业改革使全省初步做到按经济自然流向组织商品流通,形成以中心城市、沿海经济区、开放区为中心的商品流通网络。同时也拓宽省际商品流通渠道,发展边境贸易,省外商品调入比重下降,省内商品调出数量大大增加,推动福建生产的发展。
   1984年开始,对物资供应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突破生产资料不能进入市场的禁区,缩小计划分配范围,物资供应由单一的指令性分配调拨计划逐步发展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多种流通形式,统配物资由1984年的256种缩小到18种,并不断扩大物资企业经营网点。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扩大市场调节,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适当增加紧缺物资的进口,以增加物资资源,尽可能满足各行各业对物资的需要。到1985年,除粮油以外,已基本取消票证,敞开供应,消除了困扰中国社会和人民群众20多年的购物排队现象和购物“走后门”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反映在商业工作上的重大成果。
   (四)财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1.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从1979年开始,省对地、市、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1980年,中央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大包干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从1982年起,省对地、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补缴、分级包干、三年不变”的体制。对厦门市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上缴、三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即除特大自然灾害,特区几个配套项目的基建投资和省在厦门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归省外,其余预算收支均由厦门市包干。收大于支部分,确定一个上缴基数,每年递增5%上缴,超收节支留市,超收短收不扣不补。其他地市则实行财政小包干体制,即除省属企事业单位收支归省外,工商税的50%上缴省财政,基建、挖潜、科技三项费用及不固定的支出项目仍由省专项安排,其余收支包干到地、县。收大于支部分,每年递增5%上缴;支大于收的部分,每年递增5%补助。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后,改变“统收统支”的传统做法,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扩大地、县安排各项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权限,增加地、县的财力,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践证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1984年,省财政部门坚决落实中央和省集中资金的各项措施,保证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同时,安排好支出计划,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并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当年,实现预算内收入16.78亿元,比1983年增长35.7%,扭转省财政连续三年下降的局面(全省财政收入1980年为15.3亿元,1981年下降为14.5亿元,1982年又下降为13.67亿元,平均递减3.5%),实现收支平衡。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即“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这一体制对原体制的收入划分、包干办法做了一些调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实行不同的包干办法。对厦门经济特区和龙岩、宁德两个贫困地区给予较大的照顾。新体制进一步调动各地、市、县一级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特区、开放区的建设步伐和尽快改变大部分县靠上级补贴过日子的状况。执行新体制后,1985年,全省9个地(市),超基数增收共分得3.37亿元,占增收数的68%。但财力分布不平衡,县一级财政仍不充裕,有些县经济基础薄弱,商品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不大,仍然较困难。1988年,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下放财权给活力,划分事权给财力,区别对待保上交,层层实行大包干”的要求,制定“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新体制,一定五年不变,重新划分省、地、市、县各级收支范围,进一步扩大地、市、县的财权,改变省级各部门大包大揽、简单分钱分物、地市吃省“大锅饭”的状况,增强各级财政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
  1985年,全省财政形势进一步好转,全省财政收入一举突破20亿元大关,达25.08亿元,比1984年增长49.5%。“六五”期间,福建财政承受重大政策措施变动带来的影响,5年累计财政收入82.41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0.3%。“七五”期间,福建各级财政部门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改革、效益、管理和平衡”的总要求,在支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财政支出总规模的前提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保证重点建设和智力投资的资金需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支持山区、沿海两线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做到财政收支平衡。“七五”期间,是福建省财政发展最快的时期,全省财政收入完成209.7亿元,比计划超收39,7亿元;1990年比1985年增长121.8%;5年平均年递增17.3%,超过全国平均递增率8.2个百分点,收入在全国的位次,从1985年的第16位,提前到第14位。“七五”期间,全省财政支出完成250.5亿元,超计划70亿元,年递增16.1%,财政收入加上中央各项补助与支出相抵,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七五”期间,财政预算外收入182.13亿元,平均年递增19.46%;预算外支出157.64亿元,结余24.5亿元。1986年到1990年,预算内外总收入的显著增加,表明福建省财政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力地支持全省经济建设和科教文卫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2.税收制度改革
  1979年以来,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恢复和开征一些新税种,通过不同的税种,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对内方面,试行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等,还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税率和纳税环节。对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减免税,对城镇安置待业青年和街道、居委会办的企业也实行减免税照顾。这些税收改革措施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对外方面,国家颁布一系列涉外税法。1980年以来,为鼓励利用外资、侨资、台资,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福建沿海经济发展,福建省在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中央统一税收法令、政策中,采取“税率从低、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订一系列减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措施。
  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村则实行轻税的政策,对贫困地区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扶持“老、少、边”贫困山区和海岛群众脱贫致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农民副业和其他劳务收入猛增,使农民的农业税负担逐年大幅度下降。农业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由1957年的10.1%,下降到1982年的2.3%,农民的税负已降到历史的最低水平。198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起,对省确定的153个贫困乡(1987年扩大为200个),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1985~1987年3年间,全省共给贫困县、贫困乡减免农业税4200多万元。国家的轻税政策促进福建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
  为了调节农村经济,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林特产税的作用。1954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此后,省政府于1956年、1957年、1960年多次修订特产税征收办法。1982年以前,特产税征收办法基本上沿用1960年《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但这个办法存在税负不平衡、征管脱节、偷漏严重等弊端,已不适应本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为此,1982年,省政府重新修订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1985年,中央决定进一步放宽农村政策,福建省对农林特产税又作一些改革和调整,特产税制度日趋完善,农林特产税的收入已超过农业税,使福建成为全国特产税税制较完备、收入最多的省份。
  1981年,福建省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在11家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试点企业实行“两税两费”的办法。即:所得税按40%比例税率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按行业月征2‰~6‰,流动资金占用费按月征2‰;利润调节税,按扣除所得税、“两费”与企业留利后的余额,同产品销售收入挂钩核定税率,一个企业一率,一定三年不变。1981年,11个试点企业利润总额691万元,按照“两税两费”办法征收,国家拿72.69%,企业留27.31%,与试点前相比,国家增收19.37%,企业留利多增1.2倍。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国家征收“两税两费”,有利于克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现象,推动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存在弊端:一是所得税按比例税率征收虽计算方便,但不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不利于薄利多销;三是企业交纳“两费”实际是保费让税。1983年5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行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范围,除国务院规定的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等企业暂不实行外,本省县办小水电、煤炭、水产、供销、侨办系统农场也暂缓实行利改税。对于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补充规定》确定小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到15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15万元;小型商业企业以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20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税后利润分配,坚持大中型企业从紧、小型企业从宽的原则。对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国家部分,都采取交调节税的办法。企业税后留利,要用于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全省第一步利改税企业4885户,已征所得税的占98%以上。1984年10月,省政府根据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亦制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全省国营企业普遍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利改税的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法形式固定下来。随后又采取一系列企业扩权措施,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留利额由1980年的0.75亿元,增加到1988年的4.25亿元,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后劲,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便于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两个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省政府要求逐步实现金融机构企业化管理,金融手段现代化,金融交易市场化。1987年5月,省金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要逐步给基层行、处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中层干部任免、职工招聘、奖惩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和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内部分配权。企业化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强调责任制。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要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自主经营,真正办成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的农村集体的金融组织。
  1988年3月,省政府给国务院的《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请示》中,关于金融改革的问题,省政府要求:(1)信贷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从1988年起,福建各银行1987年信贷资金和今后新增的存款除中央财政存款外,全部留给福建使用;(2)发展金融市场,允许福建按照外汇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原则,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3)同意福建组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省内大中城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扩大调剂范围,放开调剂价格;(4)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福建兴办银行、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对外资、合资银行的外汇资金调入调出给以适当照顾;(5)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省保险公司以1986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免缴调节税,用于金融事业自身发展,加快银行、保险公司的现代化建设;(6)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有权利用特种存款、债券、抵押贷款等以调节银根松紧,有权确定存款利率浮动的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的下限,有权调整大额存款、有奖储蓄、债券的利率;(7)放宽利用外资政策,扩大福建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国务院于1988年4月批准省政府的请示报告,要求福建抓紧当前的有利时期,加快改革步伐,发展“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还要求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照顾和支持。随后由于情况变化,这个《批复》中有些方面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落实,但仍对福建金融体制改革起很大的推动作用。以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为例,在福建省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办事处的1988年才7家,1990年增加到17家,通过积极吸引外汇资金,对本省“三资”企业、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展外汇融资业务。1989年底,本省外(合)资银行外汇存款余额比1988年增长11%,各项外汇贷款余额增长25%»1990年外(合)银行外汇存款余额又比1989年增长31%,外汇贷款余额增长38%。
  “六五”、“七五”期间,福建省金融部门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围绕经济工作中心,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福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六五”初期,于1981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金额包干”的资金管理办法,后又根据广东、福建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精神,在信贷计划管理上,福建省实行特殊灵活措施,扩大人民银行经营自主权,信贷差额包干,以1980年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分行对地市支行也实行信贷差额一定三年包干使用的办法,扩大各级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权限,调动各级银行集聚生产建设资金,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的积极性。1985年,又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搞活资金。“六五”期间,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五五”末(1980年)增长151.6%,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七五”期间,金融系统各项存款年均增长24.9%,比“六五”期间年均增长率高2.4个百分点,其中城乡储蓄存款年均增长31%,资金来源比较充足,保证经济建设资金的有效供给。各项贷款年均增长22.3%,比“六五”期间年均增长低2.3个百分点,信贷规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贷款结构有所调整。“七五”期间,银行信贷实行重点倾斜,压缩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固定资产年均增长率为19.4%,比“六五”期间下降42.6%。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工商业和外贸部门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和出口创汇。
  (五)物价管理体制改革
  从1979年起,福建省有步骤地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和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以理顺物价,发挥价格杠杆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应有作用。在价格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突破国家统一牌价,改为国家统一定价、指导价(包括浮动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工商企业协调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六五”初期,省对农产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除粮、油、烤烟等4种仍由国家定价以及国家指导下议价外,其他农副产品均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定价,由市场按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对于日用工业品,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国家定价、浮动价和企业定价等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除省管9种统一定价和29种灵活规定上下浮动幅度价格以及少数由地方管理外,均实行市场调节。对于工业生产资料,按照“大管小活”的原则,属计划生产调拨指令性计划部分价格管严,对超计划及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部分价格放宽。为了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省物价管理部门在制定统一价格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时,还认真研究生产供求变化情况,利用价值规律,实行主动调节。对工商协调定价、企业定价、农产品的议价,省物价管理部门只在定价原则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在行情信息、业务活动等方面给予指导。对集市贸易价格,则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并依照有关经济法规进行管理。“六五”期间,调整和改革价格体系,基本上实行“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有紧有弛。1979年,首先提高粮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82年起,分三批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1983年,除调整烟、酒价格缓和市场供求外,主要调整了棉布和化纤布的比价。1984年,对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进行研究和探索,准备对生产资料价格进行全面改革,放开缝纫机等7种工业品价格,提高铁路、水运、汽车客货运的价格,逐步提高第三产业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也进行调整提高。1979~1984年,还先后提高煤炭、矿石、生铁、钢材、水泥、玻璃等出厂价格,降低电子、机械、化工原料、农用物资等价格。1984年以后,对国家计划内统配与超计划生产的工业资料价格,允许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参与市场调节。1985年,对副食品价格实行放调结合,一次性理顺购销价格,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采取有关部门协调议定指导价,实行有弹性的限价,对钢材等重要物资实行专营和限价,取缔倒买倒卖。当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派购制度,实行按“倒三七”比例合同定购,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加价或议价。“七五”期间,福建省加快物价改革的步伐,1986年到1988年9月,价格改革实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1986年5月,提高工商行业用粮、用油的销价,取消财政给予的价格补贴,实行议价供应,并相应提高加工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放开自行车、电冰箱的价格。同时,提高甘蔗、茶叶以及水产品的收购价格,放开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等高档消费品价格,下放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价格管理权。1987年,省政府执行“坚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适当提高粮、油和主要副食品的定购价格,扩大议购的比重,提高部分重工业产品价格和交通运输的收费标准。1988年,放开彩电和名烟、名酒价格,调高粮油和食糖的价格,并进一步放开肉、鱼、菜、水产品的零售价,对能源、原材料等价格又作了调整。1988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报告的批复》中,要求福建准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理顺主要商品价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新的价格管理体制。允许福建自主确定放调价格的时机、步骤方法和幅度,国家不再下达指令性的物价控制指数;决定国务院各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除少数外,都下放给福建管理。国务院批复下发后,全省价格改革实行“放、调、补、管相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当年6~9月,在组织实施(批复》的过程中,由于价格改革步子迈得过大,急于求成,出台改革项目较多。仅1988年全省就放调45个品类商品的物价,其中粮、油、糖、盐和教育收费等原属改革的禁区,均被打破,进行闯关性改革。福建的一些城市在短时间内发生挤兑银行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物价大幅度上涨,出现7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影响职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财政价格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将物价补贴直接发给个人,稳定人民生活。随后转入治理整顿,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指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通货膨胀,制止物价继续大幅度上涨。1988年,全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7年上升26.5%。这次物价上涨的原因,除上述价格改革的影响外,其外部因素是:工业增长速度过快,1988年福建省工业总产值比1987年增长33.6%,造成原辅材料、能源供应紧张,交通运输以及资金等各方面紧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1988年投资规模达158亿元;货币投放过多,全年货币净投放9.16亿元,比1987年多投放9.48亿元;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快,1988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比1987年增长13.4%。1989年以后,省政府采取一系列治理整顿的措施,诸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经济工作和物价的宏观调控,努力实现国家下达的控制物价目标,全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18.8%,涨幅比1988年下降7.7个百分点。1990年,虽然再次提高铁路、水运、汽车客货运价格,逐步提高第三产业的收费标准,调整、提高了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但全年零售物价总水平还比1989年下降1.1%,完成原定的控价任务。
  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突破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形成较为灵活的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经过上述几次物价体系的调整,已初步理顺价格体系,使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进一步缩小。1989年与1979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66倍,而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只提高76.5%,仅为农产品价格上升率的28.8%,使工农业商品交换综合比价在前28年(1950~1978年)缩小38.8%的基础上,近十多年又缩小了51.8%。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大大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同时,各种各类商品之间的比价逐渐合理,并初步建立商品质量差价、档次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从而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对繁荣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均起了积极作用,并为逐步建立更为合理的价格体系打下基础。“七五”期间,为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调整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关系,改善了工业品内部比价关系。省管商品从1979年的712种(类)减到1990年的49种(类),多层次管理和市场机制得到适当发展。同时,下放文化、艺术、体育、自来水等价格的管理权。随着单一计划价格向多种价格形式的变革,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1987年国家定价部分占98.3%,到1989年缩小为28.8%;国家指导和市场调节价1978年分别占0.3%和1.4%,到1989年分别扩大到19.0%和52.2%。1989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提高了265.7%,年平均提高17.2%。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步放开。农民出售农产品总额中,实行国家定价的1978年占90.6%,1989年已降到17.2%。此时只有粮油的合同定购部分,以及棉花、烤烟、糖料等少数产品仍由国家定价,其余大部分均已放开由市场调节,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所占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9.4%上升到1989年的82.8%。1979~1988年,采掘工业产品价格上升1.24倍,原材料工业产品上升97.1%,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上升52.9%。通过对重工业产品价格的调整,逐步扭转基础工业产品价格偏低和其内部比价不合理状况。同时,通过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搞活流通领域,市场机制不断发育,大部分商品的供求矛盾得到缓和,方便人民生活,改变过去商品匮乏、排队购物和票证满天飞的状况。
  (六)劳动、工资、劳动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
  1.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统包统配”、“只进不出”的用工制度,省政府于1984年3月公布《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决定今后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要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合同形式规定用工期限和用工条件,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把用工合同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训练,为待业青年提供职业技术学习的机会,创造就业条件。1984年,厦门市率先实行特区企业用工合同制。全省各地贯彻国家制定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乡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79~1984年,全省共安置82.06万人,每年平均安置13.6万多人,比1975~1978年每年平均安置5.5万人增加一倍多。劳动人事部要求“六五”期间,先培训后就业的人数达到50%,“七五”期间全面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1984年,全省共举办各种培训班858个,参加培训的人数达到3.7万人,比1983年增长2.7倍。培训结业的人数和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班毕业人数,占安置就业总人数的41.1%,比1983年提高30.4%。
  劳动服务公司在安置劳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福建省最早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等5个城市。1983年9月,省政府批准成立省劳动服务公司。到1985年底,全省已建立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站、所)1113个,创办生产、服务、劳务网点3351个,从业人员5万余人。1985年,总产值、经营总值和劳务收入达3.26亿元,上缴各种税金1200多万元,获利1500多万元。1985年6月和9月,在全省和全国分别举办劳动服务公司产品展销会,受到中央和省级领导的重视和关怀,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六五”期间,在“三结合”方针的指导下,5年累计安置就业56.2万人,平均每年安置11.2万人。1985年,就业前培训的人数占安置总人数的49.4%,基本上达到劳动人事部提出的要求。
  1986年是福建省劳动制度改革关键的一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颁发的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省人民政府在总结1984年以来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并于当年7月召开专员、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10月,又由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劳动工作会议,讨论了部署国务院的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措施等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这次会议以后,全省劳动制度改革全面推开,1987年起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1988年,把改革固定工制度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省政府于1988年7月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固定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进一步推进劳动制度改革。各地在总结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改革试点范围,采取优化劳动组合、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办法,改革固定工制度。到1988年底,全省进行改革试点的企业达310家,涉及职工人数11.54万人,分离富余人员6596人,其中,发展多种经营安置1541人,余缺调剂917人,其他安置1321人。
  “七五”期间,城镇待业人员继续增加,采用新的用工办法,5年共安置待业人员78.45万人,每年平均安置15.69万人,与“六五”时期相比,每年平均多安置4.49万人,仅1990年就安置13.5万人。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进一步落实,1990年,全省各类待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结业的达7.18万人,占全年安置总人数的53.2%.
  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吸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也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开辟广阔的就业渠道。为解决县城以下特别是分散在乡镇的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全省各地都采取灵活措施,鼓励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城镇待业率由1980年的7.7%,下降到1990年的3%。
  2.工资制度改革
  1978年后,福建多次调整职工工资,且增加幅度较大。1981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调整工资。1982年,给国家机关、科教文卫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1983年,对工业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实行企业调整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升级同劳动成果挂钩的办法,国家允许企业调整工资所需资金部分摊入成本;调整简化农、林、水、城建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至此,全省工人的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1种简化为6种,工人的工资标准有所提高。1984年,将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纳入机关行政人员的相应工资标准。1984年,全省工资总额比1978年增加1.1倍,平均每年增长13.1%;平均工资增长69.6%,平均每年增长9.2%。
  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全省有53家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试点企业和其他面上企业全面进行企业内部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梳齐工人工资标准;套改新工资标准;职工升级、浮动升级,以及调整新工人转正、定级工资。1986年,继续试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上缴利税)挂钩的办法。试点企业由1985年的53家调整为45家(其中,工业企业43户,商业企业2户),核定上缴税利基数为2.63亿元,工资总额基数为0.77亿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65。1987年,改变历年来对企业职工升级范围、对象条件等统一规定的做法,改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增资方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通过后付诸实施。1988年,福建省实行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总挂钩的办法。与此同时,省与9个地、市也实行总挂钩办法。全省有47个县(市)与地、市试行总挂钩办法。至此,全省基本形成工资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工资管理体制。到1989年底,全省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已达2413户,职工75.35万人,企业和职工数已占全省企业总户数和职工总人数的31.7%和64.2%。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促进生产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由于原材料、燃料、电力等提价,加重了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为了搞活企业,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省有关部门对工效挂钩办法进行适当调整,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有困难的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上缴税利的基数实行“定比”,对企业挂钩形式的选择、改变、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挂钩办法。在企业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工效挂钩工作仍得到巩固和发展。1990年,全省挂钩企业达2405户,比1989年少8户;职工人数达77.47万人,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8.8%,比1989年增加4.7个百分点。
  1986年,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部署,进行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废除1957年以来执行的名目繁杂的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这次改革,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工资同本人承担的责任、贡献和劳绩结合起来,改变了劳酬脱节、职级不符的状况。通过这次工资改革,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均有不同程度地提高,增加了收入。
  3.劳幼保障制度改革
  1984年,福建省开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企业按月向保险机构缴纳上述人员标准工资总额的17%的保险金,职工个人交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的保险金,交纳保险金满10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1月起,全省工交企业试行退休基金全省统筹。企业按月按固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0%向企业所在地的退休基金管理所缴纳退休统筹基金,企业所需开支的离休、退休、退职生活补助费等,按月向退休基金管理所领取。1985年,全省纳入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有1997户,统筹职工47万人,统筹离休、退休职工8.6万人,全年统筹退休基金6999.5万元,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是平衡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的负担,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1986年10月起,对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实行退休养老金的统筹工作,每月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标准工资的3%,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为了强化社会保障职能,省政府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余缺调剂。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一定年限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后可以按月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领取退休费,直到死亡。
  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全省统筹。全省统筹已走上轨道,正常运转。基金收支实现“以支定筹,略有结余”,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减轻并均衡企业退休费用的负担。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1990年底,全省国营、“三资”、供销社等纳入全省统筹的已达1.34万户,参保职工135.1万人,已有22.42万名离退休职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为保持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住房制度改革
  1987年,省选定南平、厦门两市为住房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并经国务院房改办批准,列入全国第二批房改试点城市。1988年5月1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年8月,召开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房改工作。除原试点城市南平、厦门外,福州、三明两个市和龙海县也进行改革。《南平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1988年9月1日正式出台,房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凡驻南平市的中央、省、地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军,均按南平市的统一规定,同步进行。南平市房改方案经过一年多实施,整个方案运转基本正常。厦门市的房改方案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经过模拟运转后,付诸实施。福州市的房改工作以出售旧公房为突破口,到1989年底,共出售1602套住宅,建筑面积为94345平方米,收回资金664万元。在房改过程中,省内有些城市已出现职工集资建房的好势头。1989年,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永安等6市47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2475万元,建房1894套。1990年末,全省已有8个市县采取集资建房的办法,集资8475.5万元,建房6177套,建筑面积共34万平方米。一些市县还采取住房有偿分配,收取住房保证金等改革办法。全省住房制度改革贯彻“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方针,稳步扎实开展。
  (七)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
  80年代中期,福建省开始出现经济过热问题。1985年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指出:“近一二年我省工业生产发展速度过高,现有财力、物力无法满足如此高速发展的需求,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常务会议认为,“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当前经济生活过分紧张的主要原因”。信贷资金增加过猛,货币投放量过大,造成物价上涨,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1985年2月,全省信贷资金净投放4.44亿元,比1984年同期多投放3.56亿元。全省1985年1月份物价指数比1984年同期上升5.2%,城市上升6.2%;福州市上涨14.8%,厦门市上涨19.4%。党政机关经商,有些单位倒卖钢材、水泥等国家紧俏物资问题也比较严重。1986年初,省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控制货币投放量、降低工业生产增长速度、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等,厦门、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市也采取措施,控制货币投放,清理各种奖金和补贴,整顿各类公司,制止乱涨价等。经过调整,1986年全省工业总产值比1985年增长14.9%。基本建设投资比1985年增长5.2%。全年比1985年多回笼货币2.33亿元。全省经济环境已趋于稳定,但仍有经济过热的因素。积累率经过几年的调整,1983年曾降到25.3%,但1985年增至29.3%,1986年又升到31.8%,与本省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相比还是相当高。1986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达38.59亿元,虽只比1985年增长9.5%,但突破国家下达的28.36亿元计划,加上集体所有制和城乡个体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60亿元,大大超过全省的承受能力。基建规模过大,主要是计划外项目规模过大,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工业增长速度也有一些非正常的增长因素。由于全省追求高速度发展的思想未解决好,过热的经济继续升温,工业生产持续高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膨胀。1988年,工业生产比上年实际增长33.2%,大大超过计划要求增长13.8%的速度。1988年底,全省基本建设总规模高达171.9亿元,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超计划43.5%。社会需求过剩,银行超贷,货币投放过多,原辅材料紧缺,交通运输紧张,市场物价上涨。全省先后发生三次抢购风,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导致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福建面临紧迫的治理整顿任务。
  1988年,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后,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福建实际,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1.压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
  1988年10月11日,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清理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并决定在清理期间,不准再开工新建项目,凡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年11月12日,省委、省政府又召开电话会议,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各地抓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陈光毅、王兆国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截至1989年3月,全省停建、缓建和压缩投资规模的项目有920个,压缩投资16.5亿元,占地方在建项目总投资117.71亿元的14%,实际压缩投资10.1亿元,占地方尚未完成投资规模47亿元的21.5%。停建、缓建和压缩楼堂馆所项目152个,占全省在建楼堂馆所总数的53.6%,实际压缩投资2.4亿元,占尚需投资总额的53.6%。1989年,全省计划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压缩为42.93亿元,比1988年压缩22.75%,比实际减少46%。其中,全民所有制投资26.91亿元,比上年下降27.3%,而且对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加以改善,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等方面的投资得到加强,能源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例由1988年的37.7%调为1990年的35.9%,交通邮电投资比例由1988年的8.2%调为1990年的15.1%。非生产性投资比重由1988年的31.3%下降到1990年27.4%,生产性投资比重由1988年的68.7%上升到1990年的72.6%。1990年,全省农林水投资比1989年增长38.8%,交通邮电投资增长36.8%,能源投资增长19.8%,技术改造投资也比上年增长7.4%。全省14个重点建设项目(水口电站、沙溪口电站、福州火电厂、鹰厦铁路电气化工程、厦门东渡港、福州新港二期工程、三明钢铁厂改造工程、福州煤气工程、省广播电视中心、福建炼油厂等)进展顺利,完成投资13.01亿元,比1989年增长28.2%。积累率也由1988年的33.8%下降到1990年的29.6%。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初见成效。
  2.清理整顿各类公司
  1988年10月3日,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有:(1)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2)纠正公司政企不分问题,取消公司的政府行政职能;(3)各级机关均不得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开办公司,已开办的公司必须限期在财务和物资上和机关脱钩;(4)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年10月11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依照中央和国务院“党政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要求,12名省级领导干部首先辞去公司(企业)的职务或名誉职务。省顾问委员会要求所有顾委委员一律限期辞去一边职务。1989年2月底,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检查全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全省列入清理范围的公司有7736户,保留6323户,占81.8%。全省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企业)有714户,普遍进行了清理,撤销213户,合并17户,降格6户,与机关实行人财物三脱离的478户;全省行政性或政企不分的公司有328户,实行政企分开转为经济实体的190户,撤销的88户,待机构改革一并统筹解决的50户。党政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1926人(包括离退休干部380人),辞去一边职务的1759个,占91.3%。到1990年底,全省撤并各类公司2610户,保留的公司都与党政机关人、财、物三脱钩,并进行重新登记。在公司(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辞去一边职务的占95.7%。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还查出各类违法案件2185起,挽回经济损失1980万元。同时,清理整顿社会各商业批发企业,基本上扭转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流通秩序得到初步治理。
  3.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降低通货膨胀率
  治理整顿前,存款增长缓慢,贷款大量增加,货币大量投放,通货膨胀严重。1988年1~8月,存款比上年同期少增4.44亿元,贷款增加25.2亿元,多增15.15亿元。存款少增,贷款多贷,迫使人民银行超限额发放短期贷款4.33亿元,头8个月,全省净投放货币11.1亿元,多投放13.77亿元。1988年第三季度以后,中央和省政府要求迅速扭转货币超经济发行状况,逐步做到当年货币投放量与经济增长的合理需求相适应。全省各地严格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9、10月贷款下降8.2亿元,与1987年同期增加贷款6.73亿元相比,少贷14.93亿元,并全部收回人民银行超计划发放的4.33亿元短期贷款。第四季度净回笼货币2.67亿元,改变前三个季度净投放11.83亿元的状况。1989年,省政府将国家对福建信贷控制数分解下达各地、市,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控制货币投放,控制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各项行政性支出,强化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坚决收回到期、逾期和不合理贷款。1989年上半年,全省金融状况经过治理整顿已趋正常,各项存款大幅度增长,信贷总量得到控制,货币大量回笼。1~6月净回笼10.27亿元,与1988年同期相比,多回笼14.27亿,是历史上同期回笼最多的年份。1989年末,全省各项存款累计增加50.75亿元,促进金融日趋稳定。贷款规模得到控制,各项贷款增加48.08亿元,保证了资金的有效供给。全年货币净回笼16.69亿元,比上年多回笼26亿元。通货膨胀得到抑制,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下降,零售物价总指数从1989年3月开始逐月下降,全年上涨18.8%,涨幅比1988年下降7.7个百分点。1990年物价上涨指数又比1989年下降19.7个百分点。市场物价日趋稳定,全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1990年比上年下降1.1%。这是12年来第一次出现物价下降。
  4.开展税收、财政、信贷、物价大检查
  1988年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在全省开展税收、财务、信贷、物价大检查。到同年10月底,全省查出偷漏税款7269万元,入库4461万元,补交欠税约1000万元。财政大检查已查出违纪金额500万元,应交300万元,已交170万元。1989年全省财务税收大检查又查出违纪金额7734万元,应补交金额3686万元。违纪问题主要是国营企业偷漏所得税、调节税和部分应上交的利润,计3600万元,占查出金额的47%。此外,还有截留、挪用、侵占和私分罚没收入等。税收大检查已查出偷漏税款及欠交能源、交通基金1.13亿元,入库8526万元,占75%。漏税企业所占比例,国营为56.7%,集体为53.4%,“三资”企业为65.9%,个体户更为严重。
  1988年10月,省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决定后,集团购买力得到控制。1989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只增加3%,其中6月份下降6.5%,全年也仅增加5.1%,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完成中央压缩20%任务的要求。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1990年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基本压缩过大的社会需求,消除经济过热现象,抑制了通货膨胀;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又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工业生产的增长速度由1988年的33.2%下降到1989年的15.2%和1990年的12.8%,处于比较正常的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由1988年的13.7%调整至1989年的6.5%和1990年的7.0%。“七五”期间年平均增长8.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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