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统购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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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60
颗粒名称: 一、粮食统购统销
分类号: K295.7
页数: 4
页码: 150-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 统购

内容

福建是长期缺粮的省份,安排粮食供应历来是一个突出问题。国民党统治时期,农业生产水平低下,沿海缺粮地区依赖国外和省外输入,最高年份输入大米达200余万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粮食仍然处于紧张状态,当时,国家掌握的粮源主要是农村征收的公粮。由于帝国主义经济封锁和国民党破坏,内陆匪特骚扰,加上产粮区交通不便,粮食调出困难,外来粮源中断,在市场上私营商业居于优势,不法私商利用粮食供求矛盾,进行猖獗的投机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公粮征收,实行通盘调度,大力筹集粮源;同时大力开展粮食贸易,国营粮食商业部门积极收购,在市场上实行“粮价波动则抛,粮价稳定则购”的灵活吞吐政策,以稳定粮食局势。从1949年至粮食统购统销前,在粮食流通领域实行国家商业领导下的粮食自由贸易。
  1953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城镇人口从1950年的136.8万人增加到174.5万人。由于发展工农业的需要,农村种经济作物的农民和其他缺粮农民也随之增多,国家承担的粮食社会供应量越来越大。经过土地改革后,粮食产量虽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农民生活改善,增产的粮食相当一部分被农民自己消费,提供的商品粮却相应减少,1953年,全省粮食销大于购8436万公斤。加之当时一遇粮食形势吃紧,私商便同国家争夺粮源。据1953年上半年建阳、海澄(今属龙海县)、连江、南平等县9个乡的典型调查,国营和合作社收购量仅占56%,私商收购占24%,农民自销占20%;海澄县东园村私商收购量达49%。特别是糯米、大豆等紧缺品种,私商与国营商业争夺更为激烈,大豆市价高于牌价85%,糯米高于牌价24%。在粮食市场上,粮食投机商多方破坏国家粮食政策,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引起物价波动,导致粮食形势日趋紧张,这种情况直到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才得到改变。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工商业实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根据中共中央“全党动员、全力以赴”的指示,福建于1953年12月开始,在积极促进农业生产合作化、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组织大批党政干部深入农村,广泛宣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1953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统购统销粮种暂定为稻谷、大米、小麦、大麦、面粉、黄豆等,其他杂粮如地瓜、地瓜干、蚕豆、绿豆、豌豆等暂允许私商经营,但须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服从国家牌价。
  1953~1954年上半年农村实行粮食统购初期,由于对农户的粮食生产和余缺情况一时难以摸清,因此只规定执行政策的原则和简便易行的办法,结合宣传教育,采取下达控制数字,由群众民主评议,以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任务分配难以做到完全合理,以致有些农户多卖了粮食,有些农户则卖粮不足。对于粮食统销,其范围包括城市和集镇居民、农村的缺粮户,除国营粮食商业部门在城乡组织粮食供应外,还委托2425家私营粮商代理销售业务,并建立粮食市场675个,允许农民进场互通有无,调剂余缺。
  为使粮食统购统销工作趋于合理,1954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前者规定:根据国家需要和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粮者不购的原则,全省一律采取以实产量为基础,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后分级计购,辅之以民主评议的办法实行统购。后者规定:本着多缺粮多供应、少缺粮少供应、不缺粮不供应的原则,对农村缺粮户,结合征购工作,采取一次计算全年供应数量,分期进行评议调整,经区公所核准后,按户发购粮证,分季、按月、划区凭证供应。城市、工矿区、经济作物区、渔盐区的工人和不生产粮食的居民,根据其户口核实需粮人数和需粮数量,发给购粮证,分区、定点、凭证、分季按月供应。同时,颁发《福建省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在缴纳公粮和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的余粮,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自由出售。国家粮食市场严格禁止私营粮商、粮贩进场收购和贩卖国家统购的粮种,并取缔一切非法的场外交易。办法公布后,广大农民经过深入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支援解放军、支援国家建设、支援灾区的“三支援”教育,积极把余粮卖给国家。由于1954年省内部分地区受灾,粮食减产。为救灾需要,在非灾区多购了一些粮食。有的地区评产偏高或留量偏低,有的农户卖了过头粮。1954年,国家征购粮食量12.73亿公斤,征购量占粮食总产量的33.75%。当年比上年粮食减产1.1亿公斤,而征购却增加2.39亿公斤。同时,对统销也抓得不紧,城市供应中也存在偏宽问题。一些富农与不法商人违反粮食政策,不卖余粮,囤积居奇,黑市交易,致使粮食形势又一度紧张。从1955年3月起,不断突破国家粮食销售计划。1953年,国营连同私商经营共销售粮食9.65亿公斤,而1954年7月至1955年4月仅10个月就供应粮食9.93亿公斤,造成1955年入春以后几乎“人人谈粮食,家家讲统销”的紧张局面。有的地方还发生抢购、套购、黑市买卖直至辱骂殴打干部的现象。为扭转粮食统销中的反常现象,1955年4月上旬,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指示,要求各地普遍进行统销补课,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至5月上旬,平均日销量比4月份下降9%左右,紧张情况初步缓和。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同时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市镇粮食统销由凭证购买,按户核实,改为按人定量供应,并发行粮票。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9月22日制定颁发《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发出“关于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工作的指示”。实施细则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月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交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规定在新粮收获后至粮食统购统销结束前,属于统购粮品种的只能卖给国家,非统购的粮食品种允许随时进入粮食市场交易;粮食统购工作宣布结束后,允许统购的粮食品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
  全省粮食“三定”结果:定产41.3亿公斤,比1955年实产量增加6.03%;定购7.69亿公斤,征收公粮3.91亿公斤,征购共计11.6亿公斤,比1955年征购实绩增加9.13%;定销2.93亿公斤,比1955年实绩减少41.3%。开展粮食“三定”,使广大农民心中有数,知道自己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留用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激发农民生产和售粮的积极性。群众称“三定”为“四定”:定产、定购、定销、定心。
  1956年,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更趋完善。10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1956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办法》,规定: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要求,粮食统购统销仍以“三定”为基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采取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产量,平衡余缺,以社计购,以社或以户定销或周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原则上亦按此办理,如社员不同意,或执行上有困难,亦可以按社计算产量,分户计购、定销或周转;未入社的农户按粮食“三定”数量进行计购、定销。此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已达总农户的90%,粮食购销单位由271.97万个农户变为2.9万多个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化了购销手段,加快粮食收购进度。1957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方针,对粮食生产超过“三定”数量的部分,国家酌情增购或减销一部分粮食。从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至1957年,粮食征购比较稳定,1955年粮食征购量10.63亿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27.3%;1956年征购量11.27亿公斤,占总产量的25.4%;1957年征购量12.13亿公斤,占总产量的27.32%,保证了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此后,经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对统购统销制度又作了若干新的规定,也出现一些失误,但统购制度到1985年始为合同定购制度所代替,而统销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仍在实行。
  1955年9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在颁发《福建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的同时,还颁发《福建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并发出《关于市镇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办法的指示》,规定依据市镇居民从事的不同工种、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和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水平,贯彻“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按照制定的分等定量标准,核定市镇居民的口粮定量,归户(或单位)计算,并全面实行票证购粮制度。全省口粮工种定量标准于1955年11月核定后,经过几次大的调整,随着城镇人口的增长,定量人口口粮供应量,虽然逐步有所增加,但定量水平没有大的变化,每人每月平均在12~14公斤。农村实行粮食“三定”,统购任务稳定三年不变;市镇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压缩不合理的销量,消除重复冒领、浪费粮食的现象,使整个粮食购销计划得到平衡。
  这一时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市场粮食由自由贸易改为国家专营,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成效显著。1953~1957年,共征购粮食57.09亿公斤,销售49.88亿公斤,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市场粮价比较稳定,并率先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此外,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同时,还实行油料统购统销,对油料集中的产区,除留下种子和自食油外,全部统购,一般产区则通过市场进行收购,严禁私商贩运。同时,还实行棉布计划供应,除针棉织品暂不配售外,所有人民消费衣着、被褥等用布,一律凭证配售。福建是食糖主要产区之一,1954年11月开始,亦实行统购统销,国营糖厂所产的糖由国营百货公司与之签订合同全部收购,食糖加工作坊产糖除留给该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公斤的自食量外,其余均予统购,禁止私商插手经营,全省实行按年发证供应。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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