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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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55
颗粒名称: 六、土地改革
分类号: K295.7
页数: 3
页码: 143-14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土地改革运动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运动 土地改革

内容

福建解放之初,由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从1950年8月开始,只在社会秩序已经安定,广大农民已经组织起来,区、乡政府已经改造的闽侯专区进行分配土地工作。
  到1950年底,经过解放后一年多的艰苦工作,全省肃清土匪4万人以上,除一些交通不便及边沿崇山峻岭地区外,大部地区股匪已大体肃清。在大多数地区内已建立农民协会,有150万名以上农民参加农会组织,15万名以上农民参加民兵,并组织了75万名以上青年和30万名以上妇女。广大农民经过一年多来的剿匪、反霸、减租、生产救灾以及支援前线等运动后,觉悟程度普遍提高,对土地的要求异常迫切,某些地区已出现农民自动分配土地的现象。全省基层政权大部分已改造,保甲制度被废除,千部经过整风教育,领导上也已进行一些土地改革试验,取得经验。同时,许多地主因为知道不久即实行土地改革,或明或暗地进行破坏生产的违法活动,如宰杀耕牛、破坏农具、砍伐树木及非法转移土地和土地改革法中规定的应没收的其他财产。这些都说明土地改革已事不宜迟且具备条件。
  1950年1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认为,全省土地改革的条件已大体具备,一致通过张鼎丞所作《为完成福建省土地改革而斗争》的报告,并以此为决议,号召坚决为其彻底实现而奋斗。全省农村工作步骤即从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以减租和重点实行土地改革的阶段,进入广泛而迅速地进行土地改革的阶段。随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第二次会议决议发布命令,在建瓯、南平、福安、闽侯、晋江、龙溪、永安、龙岩等42个县及福州市郊,立即实行全面土地改革,并相应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土地改革自1950年底全面展开后,从平原到山区,从沿海农业地区、交通要道两侧到交通不便的腹地和边区,从以粮为主的地区到山林、渔、盐区,经过典型试验,点面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三期进行。在土地改革工作中,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通过宣传教育、整顿农村组织、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以及确定产权分发土地证等步骤,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对地主也给同样的一份;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均不予没收;对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予以保护;对半地主式富农,征收其出租部分的土地。福建公田(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的土地)数量很大,平均约占全部耕地的40%多,这些土地大部分为地主阶级所操纵,亦予征收并进行分配。
  福建改革土地制度的工作,是在全省匪患尚未完全肃清,国民党军还不断从海上派遣匪特进行骚扰的情况下进行的。既要一手拿枪,开展剿匪、反霸、巩固海防、镇压反革命斗争;又要一手分田,劳武结合,保卫胜利果实。形势十分艰巨、复杂,全省的土地改革工作,除规定按人口千分之一配备工作队外,驻省部队还派出近万名干部参加,组成一支近3万人的土改工作队伍。
  福建山区占全省总面积80%以上,林木地带占总面积17%以上;依靠森林特产为生的人口约有400万;沿海约有24万人口的渔区和10万人口的盐区。对这些地区必须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进行土地改革。在山林地区,根据山林与一般土地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没收、征收的山林,其主要分配原则是:以原经营为基础,山与田统一计算分配。便于一户经营的分给各户所有;不便于一户经营的分给数户共有,或分给自愿结合的合作组所有,或分给一乡一村共有;大块林山则收归国有。计算的方法,根据土质好坏、苗木大小、面积多少、运输方便与否、产品价格高低等不同情况,参照当地习惯,经过民主评议,以每年平均收益折合普通土地计算进行分配。在渔区和盐区,主要是没收和征收渔业封建剥削者和渔业资本家的渔用地,以及附属于渔用地的渔业设备;没收和征收盐坎主和工商业家的盐坎、停晒坎及盐具;富有的渔民和盐民只征收其出租的渔用地和盐坎、停晒坎。所有没收和征收的渔用地和盐坎、停晒坎都归政府所有,只分配使用权。
  福建是个侨区,对侨胞、侨眷财产的政策是否得当,对海外影响甚大。在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实行照顾政策:对华侨所有的房屋,以及为照顾原为劳动人民,出国后出租的土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200%的部分,不予征收;对原为劳动人民、出国后上升为兼地主成分的,其财产保留不动;对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侨属,虽有少量的侨汇收入,一般亦分给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慎重划分侨属的阶级成分。
  闽西、闽北老革命根据地,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已经分配过土地的,在土地改革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在保持苏维埃土地革命果实的地区,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过去所分得及以后所获得的土地财产,保护富农当时依法保留的土地及其后劳动所得;对尚未征收的公田(包括族田、学田和教会田)和反动政权所留下的乡、保公田予以征收和没收。经过土地革命而封建势力复辟的地区,一般则视为新区,依照土地改革法同样实行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民自发分配土地的地区,基本上予以承认,经过复查后,继续没收尚未没收的地主土地财产,征收尚未征收的公田,以摧毁封建势力。中农利益被侵犯的,予以补偿。
  在土地改革运动初期,福建大多数地区普遍发动群众,摧毁封建势力,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急于求成,草率从事,未很好发动群众镇压地主的反抗和破坏活动;某些干部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个别甚至包庇地主,丧失立场;也有些干部多得土改果实,造成实际上存在的和平分田及假分田的严重情况。中共福建省委曾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对土改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这些问题都得到及时纠正。
  在土地改革中,全省组织68个县、市人民法庭及数百个分庭,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对3万余不法地主、恶霸展开斗争,并依法进行惩处,彻底摧毁农村中的封建势力及其反动统治。
  1952年5月,全省胜利完成土地改革工作。全省共没收、征收土地930万余亩(占总耕地数的45.6%),房屋45万余间,耕牛4.39万余头,农具1098万余件,多余粮食4780万余公斤;约有720万无地、少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合理分得这些土地和生产资料,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地主从土地改革前每人平均占有18.86亩(含其所操纵的公田)降为1.47亩,富农从5.83亩(含其操纵的公田)降为2.49亩,中农从1.43亩提高为1.95亩,贫农从0.61亩提高为1.87亩,雇农从0.24亩提高为2.1亩。经过土地改革,农村的各种群众组织进一步健全,农民协会会员由土地改革前的112.6万余人,发展到344.8万余人,民兵由19.3万余人,发展到52.5万余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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