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地区工作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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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013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地区工作委员会制度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5
页码: 468-4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9年11月,福建省政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试行)》,规定了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组织架构。因南平、龙岩相继撤地建市,地区政协工作委员会在这两个地区停止存在。1997年12月,省政协七届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对宁德地区的工作委员会作出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自身建设 委员会

内容

1989年11月,省政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试行)》。《简则》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在龙岩、宁德、南平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政协的派出机构”;“经与各地区党委商定,工作委员会受本地区党委和省政协双重领导”;“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沟通省政协与本地区所辖市县政协之间的联系,推动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决议在本地区的贯彻;(2)指导市县政协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带有共同性的问题;(3)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地区省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参观视察、专题调查,以及其他活动;(4)了解、反映本地区省政协委员和各市县政协对省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催办需要本地区办理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地区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因南平、龙岩相继撤地建市,成立市政协,地区政协工作委员会不复存在。1997年12月,省政协七届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简则》主要内容与《福建省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试行)》基本相同,并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如有条件可增配1至2名兼职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联络处等若干处室”;“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职务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命”。
  附:
  一、关于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和市县政协活动的意见
  (1993年6月5日福建省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同省会(福州市区)外委员的联系,改变在外地委员参加活动较少状况,以便更好发挥在外地委员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参加省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1.省政协在每次召开全体会议之前,委托省直辖市政协和地区政协工委组织所在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围绕大会将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在本地区进行视察。
  2.省会外的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本会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该专门委员会将发给有关材料,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3.在委员人数较集中的厦大建立政协委员小组,并依托厦大统战部,与厦门市政协、省政协取得经常性的联系。
  4.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到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时,可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5.省政协在地市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6.省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到外地视察工作和参加会议时,可召集当地的省政协委员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7.省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本会的有关文件、报刊和学习资料等发送省会外的委员,以便他们了解省政协的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参加地、市、县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1.市县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时,邀请在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列席。
  2.市县政协安排政协委员参观视察时,邀请在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3.市县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活动时,可视需要,邀请在本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4.市县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性活动,举办委员联谊性活动时,邀请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5.各地市、县政协应按照省委办公厅1984年5月8日(闽委办[1984]17号)文件的规定,请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看文件和听传达,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等。
  6.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协安排的活动,配合当地政协做好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协和省政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当地政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报本会办公厅转送。
  (三)同港澳委员的联系
  1.在香港地区的委员平时依托香港华闽(集团)有限公司联络部,在澳门地区的委员平时依托中福澳门分公司与委员进行联络。
  2.做好“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加深联系。省政协组织有关人员争取每年一至二次前往港澳地区,广泛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共商福建改革开放大计,并可随带项目向外招商;港澳委员回福州,要热情接待,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主动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3.选择一些质量较高的刊物与材料寄给港澳委员,给每位委员订阅一份《人民政协报》、《港台信息报》、《福建画报》,适时选寄福建对外开放的有关资料。
  4.认真办理港澳委员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5.发挥人民政协优势,为委员在家乡和全国各地投资办厂、经贸活动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咨询协调、跟踪服务。
  (四)活动经费
  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由省政协组织的或委托地市政协组织的活动,所需费用按实际参加人数由省政协负责;参加由地、市、县政协组织的活动,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协负责。
  二、关于改进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
  (1996年7月3日第七届省政协第43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在七届四次会议上委员提出的改进视察工作的建议,对今后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视察的目的、内容、方式
  1.视察的目的:通过实地视察,开阔视野,对当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改革开放形势与两个文明建设成就增长感性认识,加深理解;了解社情民意,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2.视察的内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与省政协全委会、常委会的中心议题,以及委员的重点提案和建议、各专委会的调研专题,与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协协商确定视察的具体内容。当前视察的内容,如各地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省第六次党代会及《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情况,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搞活国有企业、推动贫困地区的开发、加强环境资源的治理和保护、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引进外资及资金筹措和融通,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等。
  3.视察的方式:本着全国政协提出的“小型、专题、节约、实效”的原则,今后每年视察,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相结合、视察和考察参观相结合等多种组团方式。具体可采取各专委会专题组织,也可应省直有关部门邀请,也可与委员所在地政协联合组织等方式进行。
  (二)视察安排
  1.就地视察:福州地区的省政协委员,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安排在福州市区和所属市、县视察;福州地区外的省政协委员,委托各市政协与宁德、龙岩地区工委就地组织集中视察。
  2.异地视察:福州地区的省政协委员,从下一届开始每届分期分批到外地(省内)视察一次;福州地区外的省政协委员,原则上每一届采取交叉方式,安排一次异地视察。本届异地视察专题为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具体安排如下:三明—漳州、宁德—莆田、南平—泉州、龙岩—夏门。
  3.考察、参观:根据需要与可能,今后将就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与经济建设重大成就,不定期组织就地或异地考察参观活动。
  (三)组团要求
  1.视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调研,视察的层次要高些,一般应有省政协一位副主席带队。
  2.委员视察采取个人报名与邀请相结合的方法,每个视察团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专题考察与参观学习团的人数按邀请单位的要求确定;报名以与委员从属专业和所属界别关系紧密的课题为主,人数超过规模的,按此原则及报名的先后进行调整;组团时应吸收当地与视察内容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必要时,也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视察。
  3.视察计划要周密制订,路线不宜过长,视察点不宜过多,应兼顾好中差;视察团设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本会办公厅提出建议,在团全体成员会上讨论通过;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安全和服务工作。
  4.视察团成行前,可根据选题邀请有关领导向委员介绍情况;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印给委员,让委员更好地了解情况,有的放矢。
  5.视察过程中,被视察地区与单位尽可能提供书面介绍材料;视察团要安排委员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座谈,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视察团内部要组织好座谈,认真研究问题,以便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6.视察结束后,各视察团应认真及时写好视察报告,由省政协办公厅以专题或综合的形式分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党政部门参阅;报告送出后,应通过有关部门征询处理情况,及时向委员通报;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视察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向委员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7.视察要轻车简从,委员不带随员,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层层膨胀;接待按当地标准,不要互相攀比。
  (四)视察的其他有关工作
  1.视察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汇集意见并拟定实施方案,联络处、各专委会办公室、秘书处协同组织。
  2.视察活动除请当地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外,可邀请省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以加强宣传力度。
  3.视察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行政处、接待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三、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委员参加本会活动的基本要求
  (1996年9月19日第七届省政协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人民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委员参加本会活动提出下列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委员或常委接到通知后,应依时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且尽可能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二、提出提案。提案是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委员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好提案。
  三、反映社情民意。政协以界别组成,具有下通各界、上达领导层、渠道畅通的便利条件。委员应保持与群众特别是本界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与要求;每个委员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条建议,反映一条信息。由办公厅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专题或综合的方式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参加视察、调查。政协组织的视察、调查,是委员面向社会,深入实际,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本着全国政协提出的“小型、专题、节约、实效”的原则,今后视察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相结合、视察和考察、参观学习相结合等多种组团方式。委员应安排时间参加本会和各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方式的视察、调查和参观活动。
  五、参加其他有关活动。本会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学习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论证会、研究等活动,是委员学习、交流情况和献计献策的重要方式。这些活动,委员要积极参加。由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通过本会安排委员参加的有关会议以及调查和检查活动,被邀请的委员要积极参与,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六、密切与本会机关的联系。本会通过办公厅和专委会保持与委员的联系,对办公厅与专委会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或索取有关资料,委员要及时回复。委员因工作调动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评定职称等重要情况,请及时告知办公厅,并寄送相关材料,便于联系。同时,希望多关心支持机关的工作,多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机关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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