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提案工作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0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提案工作制度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3
页码: 464-4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包括提案的提出、审查、处理和办理等方面,旨在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要求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注重解决问题。
关键词: 福建省 自身建设 工作制度

内容

1988年9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印发《关于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意见》。1991年4月,省政协六届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试行)》。随着政协提案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省政协根据新的《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本省的试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1995年2月,省政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政协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条例》分总则、提案委员会、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提案的办理、附则等六章二十三条。“总则”规定,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的提出”规定,省政协委员、在闽全国政协委员,各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提案,并规定提案的5条基本要求。“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研究处理;对时间性强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紧急提案,送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党派、团体提案应当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提案的办理”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做好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党派、团体提案一般要作为重点提案,根据主席或副主席阅示的意见处理。承办单位接到党派、团体提案后,应主动与有关党派、团体联系,进一步了解提案的意图,共同协商研究办理事宜,及时予以答复,并抄送有关办公厅”。1996年3月18日,七届省政协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关于重点提案筛选、处理和办理的暂行办法》。
  为支持和配合政协的提案工作,1990年7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闽政[1990]综119号)。《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办公厅(室)要有一位主任负责把关。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先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若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0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若遇到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办文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联系,征询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应认真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各承办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同人大和政协办事机构的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办理工作”。
  1993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参照省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闽委办[1993]10号),下发中共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除与省政府《暂行办法》相近的内容外,《通知》还要求,“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函件、电话、面谈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取得谅解。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办理建议、提案时,除说明‘急案’要急办不得延误外,其他的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出书面答复。如建议、提案涉及问题复杂、牵涉面广,不能按期办结的,在与交办部门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申明理由,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同时,要重视采纳建议、提案后的落实工作,取信于代表、委员”。
  1996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政协提案中开展“两见面”、“三结合”活动的通知》(闽委办[1996]17号)。“两见面”,即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采取走出去或请进来的办法,与提案者面对面协商座谈,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三结合”,即提案的主办单位,针对某件提案或某类提案的内容,邀请相关的承办单位、提案者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协商对话,相互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通知》指出,“两见面”、“三结合”的办案方式,有利于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为了把本省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中,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提案,邀请提案者和相关的承办单位,召开“两见面”、“三结合”座谈会,相互沟通,共同协商,促进提案的采纳和落实。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