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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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法制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20
页码: 342-3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蒋学道率省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调查组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视察工作,涉及选举问题、禁烟禁毒条例、律师工作、婚姻法宣传、群众投诉等多个领域。通过调查和座谈会,调查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包括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妇女权益、治理环境污染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协工作 法制

内容

1956年,省政协政法社会工作组结合政府选举工作,针对各界人士对选举问题的模糊认识,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有关选举问题的报告,各界人士有500余名参加,帮助他们澄清认识。
  1957年2月21日,省政协政法社会工作组召开组员会议,会上研究工作,讨论省民政厅交来的本省禁烟、禁毒条例。3月15日,邀请政法界人士22人,举行律师问题座谈会,会上,福州市法律顾问处负责人介绍本省律师工作开展情况。发言中,大家还反映了目前律师质量差、数量多及社会上对律师不正确看法等情况和意见。
  1962年,省政协政法社会工作组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封建买卖婚姻等现象,宣传婚姻法,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政策。
  1982年3月1日,在省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林碧英反映:福州一中教师郑永燊家在莆田县城厢凤山街,屋前有庭院,并筑有围墙,产业与堂兄郑永樑共有。1981年12月,莆田城关派出所的女民警肖某及其夫(莆田县检察院干部),经城关镇“批准”,竟要在郑家庭院内建0.75分面积的私房。当时郑曾以个人名义写信给城厢镇有关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城厢镇没有答复。1982年1月8日,肖动工筑基,而且超过“批准”面积20多平方米,到2月16日止,已盖上一层。林碧英委员的反映,引起了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密切关注。中共福建省委书记、省政协主席伍洪祥和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陈虹都作了批示。省检察院随即派员实地调查,认定林碧英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建议莆田县纪委对肖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1982年5月27日,省政协妇女和法制工作组会同省妇联,组织人员前往省少年管教所探望失足少年,赠送图书、体育用品、生活用品和节日糖果,参观失足少年的劳动、学习、生活场所,并与一些失足少年座谈,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少管所干部、职工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付出的辛劳表示敬意和慰问。
  同年,台湾渔船“明瑞胜”号船员陈福寿、蔡振嘉因吵架杀死船长陈荣林、船民孔之章后,到本省晋江县要求定居。中共晋江县委提出两种处理意见:或强制遣返,或留下定居;中共福建省委对台办主张动员回去。6月19日,省政协法制工作组根据省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召开会议讨论此事,与会人员不同意上述3种意见。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案发于台湾渔船,犯罪者向本省投案自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但要考虑对台工作的特殊性,他们的杀人动机是报仇,又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理,可与大陆的刑事犯区别对待,应及时宣布拘留,从宽审判并公开报道,以免台湾方面造谣诽镑,预防台湾当局及被害者家属对案犯家属进行迫害。在拘捕关押中准许与家属通讯,允许其家属前来探望,并严防自杀、暗杀等意外事故;审判时允许被告请律师辩护,同意两边亲戚旁听;刑满后允许在本省定居。此外,还要保管好渔船,并通知船主来本省领回。法制组的意见得到中共福建省委领导的重视。
  1984年,省政协法制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作《中国律师考察团访美》、《对外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厉行经济法制、办好经济特区和沿海港口开放城市》等报告,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政协法制工作组调查组考察福建林区有关执行国家《森林法》(试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所,为各界人士及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
  1984年12月6~10日,省政协副主席蒋学道带领政法、妇女界为主的政协委员等19人赴清流县,参观视察省劳改局女子监狱和女劳教所,详细听取汇报,与工作人员和女犯、女劳教(简称“两劳”)人员座谈,深入监舍和生产场所,多方了解情况。委员们对干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对“严打”以来女犯从300多名增加到600多名,女劳教从40多名增加到近300名,客观上带来干部配备严重不足,缺少教员和女医生,监舍拥挤,供水紧张,伙食差,生产门路单一狭窄,经济效益不好等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6点建议:(1)所缺干部可采取从附近选派表现好的女青年转干和抽调政法部门青年干警轮换下场予以解决;(2)就地调配女医生,由红十字会及附近市、县卫生部门定期派医疗队到农场为女犯治病;(3)开辟适合女犯生理特点的工、副业生产;(4)抽出部分劳动所得补贴犯人伙食;(5)拨款盖教室和打水井;(6)纠正处理偏重的案件。视察组还建议,将女监和女劳教所分别搬迁到福州附近,以利对她们的改造和管理。中共福建省委第一书记项南在省政协视察组的建议上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抓紧落实。省司法厅党组对此进行研究,于同年12月下旬,由省劳改局派出工作组到女犯队帮助工作。采取将女犯队升格为大队,提拔一些年轻女干部,选调8名职工转干等措施,加强对女监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抓紧新监房施工进度,寻找新的水源,解决监舍拥挤和用水困难;与省卫生厅联组医疗队,为女犯、女劳教人员检查治病;改进管教方法,兑现宽严政策;并抓紧两监所的搬迁准备工作。
  1985年4月10~19日,省政协副主席蒋学道率政协考察组(法制、妇女工作组)到莆田、惠安、漳州、东山、厦门等市(县)考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情况。了解到:莆田县买卖婚姻仍十分普遍,其特点是涉及面愈益扩大,山区、平原、沿海、城镇、农村都有;农、工、干部、党员、军人都有带买卖性质的婚姻;聘金越来越高,一般从2000元到4000元,高的逾万元;形式愈来愈公开,群众习以为常,干部熟视无睹。买卖婚姻败坏了社会风气,带来严重后果:不少人婚后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给人贩子以可乘之机;童养媳多,学龄女子的早期教育受到影响;无力偿债和无力成亲的青年铤而走险,赌、偷案增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扰乱社会治安。惠安县早婚、童婚益发严重,订“娃娃亲”很普遍。考察组认为,要扭转这种历史形成的社会陋俗不是几次婚姻法宣传和某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希望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每年进行一两次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从思想、教育、法律、医学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以求根本解决。
  1985年5月14日,省政协办公厅邀请省落实政策检查团副团长蒋学道、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杨钟蠡和检查团莆田组负责人、莆田市政协和各有关负责人举行关于莆田民警肖某占地盖房问题座谈会。1983年11月3日,在省落实政策检查团和莆田市分团的督促下,中共莆田县委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会议一致认为:肖某占地盖房是错误的,镇委批准其在郑家宅基地上盖房也是错误的,肖某建的房应折价归郑。11月4日,中共莆田县委常委会议责成县公安局长(列席常委会)对肖加强教育,并要肖作出检查,但肖坚持不作检查。此后,肖等人四出活动,给福州一中投寄“控告信”,“要学校严肃教育和处理”林碧英。在这种情况下,莆田市、县委举行联席会议,确定肖某占地盖房和城厢镇的批准是错误的,同时作出把肖某追回监居审查和收缴其枪支的决定。不久,肖某虽也作了检讨,向林碧英、郑永燊赔礼道歉,但事后不久又四处活动进行反告。此案由于种种干扰和阻力,一直到1985年,仍然得不到正确、合理的解决,违法乱纪者有恃无恐,包庇怂恿者颠倒黑白,被侵犯权益者求告无门,仗义执言者横遭攻击。为维护国法,严肃党纪,省政协建议省政法和纪检部门对此案继续调查并严肃处理。
  在1985年4月的省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一些委员反映,福清县侨中退休教师郭竹杰被人拦路殴打,呼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秉公处理。5月15日,省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按主席会议决定,由副主任陈家振带调查组到福清调查了解情况。调查组听取城关派出所承办人员的案情介绍和初步处理意见,查阅有关材料,察看斗殴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并到医院了解双方的伤情。还听取县公、检、法、司和统战、侨务、城镇各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了解到:斗殴双方郭竹杰和翁某(女)都是退休教师和侨属,为邻居。1977年起,双方因围墙纠纷遂成宿怨。1985年2月25日,翁某因为子办婚事发喜帖,与郭狭路相逢互碰,发生互殴,双方均有负伤。案发后,中共福清县委批交公安局处理,由城关派出所组成3人调查小组深入调查,证实翁某儿子杨某有打郭,但翁、郭互殴未能查明谁先动手。为此,拟对杨某拘留15天和罚款30元及赔郭医药费150元。福州市政法办认为:双方海外有亲属,考虑对外影响,希望调解了结。调查组认为,杨某打郭有较充分旁证,惩罚有据;翁虽可能为肇事者,但因缺旁观者佐证,免予追究;此种处理合理合法。但郭“颅脑外伤后综合症”诊断与症状不合,不能置信,其要求对杨某判刑不妥当。在杨、翁尚不承认杨打人,并强调郭先打翁这种是非未明情况下,难以调处。若一味强调调解了结,势必拖延时日,又使法理难明。为维护法制,依法办事,同意公安部门对杨某实行拘留、罚款的意见,并建议迅速宣布执行。
  1985年6月12~15日,省政协和福州市政协联合组织视察组,由省政协副主席蒋学道、倪松茂和福州市政协副主席仲容带领,在福州地区视察省、福州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视察组听取省、市环保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介绍,现场视察福州西湖风景区、福建师范大学(以下简称“福建师大”)教授住宅区以及一些工厂和医院。了解到:近几年来,省、福州市各有关部门在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作了大量工作。由于过去在发展生产中对此认识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破坏相当严重,福州市及全省各地的环境质量仍然在继续下降。1982年,全省排放工业废水达6.4亿多吨,每万元工业产值排放废水量达1020吨,是全国平均排放数的2.3倍;而污水处理率仅达6%。全省医疗单位年排含病菌和病毒污水也达1500多万吨;另外未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近5.59亿吨,也直接排入江河,造成河流、水体普遍受到细菌污染。全省年排有害气体7900多万立方米,粉尘20多万吨。所有的城镇降尘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全省自然资源破坏也相当严重,森林消耗量大大超过生产量,森林覆盖率从1972年的49.5%下降到1982年的39.5%;水土流失已波及全省47个县、市。福州市的环境质量也在下降。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总颗粒、降尘等三项都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指标。市区内河污染严重,远未达到国家规定地面水的三级标准。1983年,该市鼓楼、台江两区居民中因癌症死亡人数占死亡人口总数的21.89%,是全国省城中最高的一个。视察组认为,环保工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利在当代、功在后世的宏大事业,也是国家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省环保工作的现状,很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应引起足够重视。建议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和领导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健全环保机构,拨足资金,配齐干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督、指导工作。对福州市区污染严重、扰民突出的单位提出关、停、并、转和重点改造的计划,并报请省、市有关部门立案,成为一个法规,在解决问题前不准这些单位进行任何规模的扩建,对擅自违反者追究责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委员们对省协和医院污水处理方案至今尚未落实以及福州印刷厂印铁车间的有害气体污染附近居民问题长期未治理好提出意见和建议。视察组还就福州西湖湖水污染严重及福建师大教授住宅区受到福州某印刷厂、福州翻胎厂和福州无线电绝缘材料厂的污染问题与上述单位负责人座谈,并向省、福州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呈送《西湖污染治理迫在眉睫》和《福建师大受周围工厂污染的问题应尽快解决》的专题报告。认为:西湖是福州市最大的水面游览胜地,湖水面积达400余亩,每年游客25万人次。西湖的汇水量每年仅约370万吨,其中却有200万吨是周围的30多家工厂、医院、科研单位和几万居民未经处理直接排人湖中的工业、医疗和生活污水,因此,西湖实际上成了纳污湖。加上投放大量饵料养殖经济鱼,导致湖水中含氮、磷浓度逐年增高。同时,湖底淤泥长期没有清挖,泥中集聚的有害物质也越来越多。上述原因造成湖水急剧变黑发臭,干热天气尤甚。据环保部门对西湖水区20个项目的测定,有8个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水质最低要求的三级标准。再不整治,西湖将变成“臭水塘”,游览胜地将毁于污染。因此,西湖治理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务之急是治理西湖周围污染源,立即对梅峰药厂等9个主要排污单位实行控制,防止污染的进一步发展。福州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限期完成。省计委、建委等也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并将其列入省计划,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对福州翻胎厂、福州无线电绝缘材料厂和福州某印刷厂等给福建师大生活、教学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问题,视察组建议:应将上述的3个厂列入搬迁规划;在搬迁前,应严格控制现有的生产规模,以免污染公害继续发展;切实抓好当前的检查监督治污工作,减轻污害。同时,对福建师大周围其他工厂的污染,也要研究、督促,尽快解决。省长胡平在有关西湖污染问题的报告上作了批示。10月22日,福州市领导及市建委、环保办等有关部门人员实地查看西湖污染情况,研究讨论治理西湖问题。市领导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动员群众,开展“爱我西湖,修我西湖,美我西湖”的活动,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为治理西湖、美化福州环境做出贡献。各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制订处理污水、疏浚清污、更新活水、科学管理等具体方案并付诸实施,在春节前完成治理西湖的任务。中共福州市委书记袁启彤也在福建师大受污染问题的报告上批示,要求市建委、经委共同解决。市经委决定召集福建师大、经委、建委和上述3个工厂的主管局等,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1985年12月底,省政协副主席蒋学道率省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调查组一行6人,调查重点林区顺昌县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情况,为期5天。先后到县贮木场、纸浆厂和岚下、郑坊、元坑等乡,与有关人员座谈、听取意见。顺昌县森林资源丰富,对国家贡献大。《森林法》正式颁布后该县各级领导将其摆上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层层抓落实,采取组织宣传教育,搞好以法治林综合治理工作;重新考核、招聘护林员,不断完善乡村护林网络,把贯彻《森林法》落实到基层;全县重点林区乡镇进行伐区工艺设计,安排限额采伐,把年采伐量落实到山头地块等措施,取得好效果,林业生产出现一派生机勃勃景象: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证,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大为提高;林区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滥砍乱伐得到有效制止;森林火灾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林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但在贯彻《森林法》过程中也存在如下问题:山林纠纷有明显回升趋势;木材流通中间环节增多,借机牟利、买空卖空、偷漏税金情况严重,造成林木尤其杉木采伐失控,国家和林农利益受到损害;经营木材税收过高,分配不合理,林农所得实惠太少。考察组对贯彻好《森林法》提出6点建议:(1)抓好《森林法》宣传普及工作,搞好森林综合治理,以法治林,进一步搞活林区经济;(2)建立县级调处山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抓紧林权纠纷调处和进一步落实林业“三定”各项政策工作;(3)继续整顿经营木材各类公司和个体户,进一步理顺木材产、运、贮、销关系,发挥林业部门经营木材的渠道作用;(4)适当降低木材税收,合理分配木材增益和林价款,增加林农经济实惠,以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5)有关部门对森工企业开展综合经营和乡镇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发展林业生产要给予支持帮助;(6)积极探讨建立全省性林业金融机构,以筹集和管好、用好林业资金。
  是年,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与省有关单位联合邀请专家学者作关于法律文书、工业产权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法律冲突的处理、国际法中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实施宪法、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等报告。
  1986年2月26日,省政协副主席蒋学道带领法制、妇女界为主的政协委员视察组,视察已于1985年搬迁到闽侯南屿和福州市郊台屿的省女监和女劳教所。视察组听取狱、所负责人介绍情况,察看女犯、女劳教人员的劳动、生活场所,同干警和“两劳”人员座谈,观看女犯自编自演的小节目。视察组了解到,这两个狱所的干警在文明治狱和文明管教方面取得明显成绩。搬迁后的狱、所环境好,生产、生活以及医疗等方面的条件得到改善。同时,狱、所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闽江制冷设备厂的车间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搬迁,影响女监的基建和生产,对女犯的管教工作也带来不便;女劳教所占地小(15亩,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缺少必要的生产、生活场所,迁入干部户口未落户;女监缺菜地,没有妇科医生,水源污染,交通不方便、过河难,生产项目尚不落实;即将释放的“两劳”人员担心得不到安置。委员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是把罪人改造成社会新人的一种特殊学校。办好这种特殊学校,对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搞好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他们搬迁中的基建、征地、干部落户等困难和问题,建议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应予支持解决。生产方面,应从女犯和女劳教人员过去是文盲、流盲加法盲,既无一定劳动生产技能.劳改和劳教期限长短又不一的情况,安排适合妇女生理特点的监内生产的项目,如来料加工、种培菌类等,并把它列入国家生产计划,在投资、原材料供应、产销路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通过舆论呼吁社会配合管教部门做好犯罪分子的管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不得歧视,安置工作要具体落实,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她们,继续做好教育工作,巩固管教成果。要宣传和表彰长期坚守在“两劳”第一线干警的先进事迹;选择一些改造好的女劳教人员现身说法,对广大群众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省政协将视察情况和建议呈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1986年5月28日,省政协副主席倪松茂带领省政协科技、法制工作委员会12人考察莆田、泉州两市及一些县实施国家《计量法》的准备情况。了解到,计量部门在实施《计量法》的准备工作上还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仪器设备陈旧,经费严重不足;场所紧缺,工作条件差等问题。认为,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社会生产、流通、科学实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都离不开计量工作,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议:(1)结合典型事例继续抓好实施《计量法》的宣传工作;(2)进一步加强计量机构,充实执法队伍,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县级计量局机构应予考虑;(3)省有关部门应给计量部门拨发必要的经费,增添设备,以加强技术手段;(4)做好县级计量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建议在县计量局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计量检修所,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检修力量。
  是年,省政协法制工作组还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作一些专题报告,内容涉及婚姻法基本原则、继承法、婚姻家庭关系的若干问题、人治与法制等;举办普法教育讲座。
  1987年6月12日,省政协主席袁改和副主席蒋学道及部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共20多人,视察位于闽侯县白沙镇的省第三监狱。通过听汇报、看场所和座谈,了解到省三监在执行思想改造为主、劳动生产为辅,把犯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方面,工作扎实、有效。委员们对存在的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全省在押犯2.1万人,由于生产能力不足,尚有近万名犯人坐吃闲饭,且国家从当年开始对“严打”中收押的新犯不再拨人均400元的经费,使全省劳改企业面临新困难,建议继续拨给新增犯人经费;劳改单位干警缺编大,尤其企业中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更为紧缺和不稳定,建议采取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借调人员、家属农转非等方法予以解决;全省每年有数千名刑满释放人员需安置,建议积极帮助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和生活问题,巩固改造成果,预防和减少犯罪;有的劳改单位受冲击,其财物被侵占,建议依法严肃处理侵占和冲击劳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劳改单位法定权益,保证其正常工作秩序;全省劳改单位还有150名离休干部安置未落实,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款解决劳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和回原籍问题。
  1987年11月2~4日,省、福州市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组)一行16人,在省政协副主席蒋学道率领下,深入福州市的台江区和连江县,专题考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察组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多且杂,给社会治安带来一系列不安定因素,如盗窃、赌博、斗殴等治安案件相对上升,刑事案件无明显下降,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台江区和连江县能根据本地区的地理特点,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如集中力量打击大、要案,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设立治安联防巡逻队,实行治安承包和经济效益挂钩、渔船进出港管理、警民共建等制度,开展普法教育,扩大就业门路,丰富文化生活等,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稳定社会、促进安定团结、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作出贡献。考察组针对治安工作中存在的6个问题提出建议:(1)由于连江各乡镇渔船逐年增加,加上邻县和马祖岛渔船均进入半岛避风,现有避风港拥挤不堪,常发生打架斗殴等民事纠纷,建议由渔民集些、乡镇拨些、政府帮些资金,使连江县能筹建新的避风港;(2)马祖岛与黄岐半岛两地渔船混集东引渔场捕捞,台方渔民经常托福建渔民代买副食品和淡水,建议对台部门特设海上服务销售点,开展海上贸易,杜绝走私贩私;(3)黄岐半岛与马祖岛相距仅8000米,台湾当局在马祖岛上的电视转播台频率很高,接收容易,在青少年中影响极坏,建议省电视台和电台增大发射功率,保证覆盖面;(4)建议设立黄岐半岛行政派出所,加强治安工作;(5)台江区有许多木构房屋居民区,巷深路窄,水源缺乏,如遇火灾,扑救困难,建议多设消防栓,扩大自来水管径,增加水压;(6)街道居委会专职人员待遇太低,建议增加其生活固定补贴,使其安心工作,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
  1987年,省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对《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送审稿)、《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收养暂行条例》(送审稿)、《福建省劳动卫生监察条例》(送审稿)、《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条例》(送审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及《建瓯县委处理“七•七”、“九•五”事件报告》进行讨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函送有关部门,受到重视,如对《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提出6条意见,在修改后正式通过的《条例》中有5处得到反映。
  1988年10月20~21日,省政协副主席高胡带领省政协法制工作组一行25人,在省、福州市司法、公安等部门负责人陪同下,视察省第三监狱、省女劳教所和福州市看守所。大家认为,以上3个单位的干警认真执行劳改政策,克尽己责,在加强对“两劳”人员和犯人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依法进行严格、科学管理,积极组织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工作都很出色。但仍存在着编制少,警力不足,企业税负重,交通不方便,公用经费不足,人犯和“两劳”人员伙食标准偏低,个别“两劳”人员量刑有偏差等问题。建议人事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迁入户口指标,便于调配干警;减免“两劳”单位企业部分税收;解决省三监到白沙镇的公路交通问题;增加必要的“两劳”经费;对个别确实量刑不当的“两劳”人员给予纠偏。
  1988年12月8日,省政协副主席高胡带领省政协法制工作组一行10人就有关免税商品和外汇黑市交易在福州市禁而难止的问题进行考察,并邀请省、福州市有关部门人员座谈、磋商。据省中国旅行社反映:该社免税商场主要为“三胞”和外籍华人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好。因商品的选择性强,弥补了国外售券、国内提货的不足,既可满足客户多方面的购物需求,又为国家增创收不少外汇。但免税商场门前的黑市,妨碍了商场的正常营业,恳望有关部门从严治理。省中国银行认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券表面等值而实际不等值。人民币与外汇的实际兑换率也相差很大。追逐其差价带来的社会现象,只能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国家不能把兑换价格放开,以免造成人民币大贬值,引起全社会经济混乱。省外汇管理局提出:当前私人手中拥有大量外汇,很难统一管理。一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要4万港币。这笔钱许多人都能支付。查来源,均有大红公章为其作证。能否制定一个规章,使掌印的人对盖公章负责。为了抑止外汇黑市,他们在福州市设立两个外汇调济中心。因调济价与黑市价仍有差异,且只能调进,不能调出,所以作用有限。市公安局认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与公安部门有关,但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1988年夏天,公安局曾连续组织3次联合行动,对五四路免税商场门前等处黑市进行打击。但三两天后,黑市又熙熙攘攘盛况如前。这说明,仅靠打击并不能制止黑市的蔓延与发展。当时,此类“倒爷”(指倒买倒卖人员)已职业化,全市至少有数百人从事黑市交易活动。黑市交易愈加诡秘,难以现场取证。公安部门又不能在黑市聚集地立下“此处不准站人”的招牌,明知“倒爷”在那里不干好事,却又无可奈何。市工商局认为:免税商品和外汇黑市的存在是个“癌症”。有差价,就必然出现倒手买卖。这种现象在全国其它开放城市也普遍存在,迄今均未找到彻底的解决办法。工商管理部门无权抓人。在打击中只能配合公安部门行动,很难单独起作用。综合上述意见,省政协考察组建议:(1)闹市街头公开进行黑市交易,亵渎法律,有碍观瞻,社会影响极坏。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作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对策。(2)在未找到根本性的解决办法之前,可先采取一些临时措施:进一步发挥外汇调济中心作用,在省中旅社和涉外宾馆增设外汇调济窗口,并做好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尽量缩小外汇调济价与黑市价的差价;疏通渠道,开设免税商品收购站,将人境人员手中富余的免税商品合法收购;公安、工商部门应对黑市点进行经常性的打击,公安部门在黑市点应增设治安岗,从严处理屡教不改的职业贩子。(3)公安部门查缉“倒爷”,没收赃物,应恪守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福州海关应主动配合,为公安部门缉查“倒爷”提供便利。中共福州市委书记袁启彤看了省政协办公厅《关于福州市五四路免税商场门前黑市的情况和建议》的送阅件后,批示市直有关部门和鼓楼区研究取缔、打击和综合治理三方面的问题,要求实行法律、行政、经济、纪律、思想教育五管齐下,改变黑市猖獗状况。
  1988年12月上旬,省政协副主席高胡及法制组一行12人,对福州市区的社会治安进行为期2天视察。委员们认为,1988年福州市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一些突发性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和制止,特大恶性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刑事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受到打击,公安干警为维护社会安定,搞好“治理、整顿”做出贡献。但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6个方面问题:(1)暴力性杀人、抢劫、强奸、投毒、放火、爆炸等直接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刑事案件趋向严重,尤其是侵犯财产的经济犯罪活动猖獗,青少年罪犯占70%,且趋向低龄化;(2)由于社会分配不公和少数干部贪污腐败,激化了群众的不满情绪,借工资、物价补贴、福利、用工制度等方面不尽完善或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罢工罢课等群众性闹事增多;(3)赌博、卖淫、嫖娼、传播黄色淫秽录像和黄色刊物等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蔓延;(4)自发社团、刊物活跃,有的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联系密切;(5)海外教会组织渗透活动加剧,非法宗教活动频繁,一些村级政权被教会控制;(6)台湾敌对势力也加强了心战活动,海面上的治安状况愈加复杂。为此,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的几点建议》:要求党政机关和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工作,把它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花大力气抓紧抓好;深入发动群众,切实加强替民联防和保安队伍建设;坚决贯彻“严打”方针,狠狠打击严重犯罪分子,增强广大群众安全感;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治安状况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努力造成一种“坏人怕好人”的社会气氛,报刊、广播、电视要多宣传正面形象,少报道歹徒行凶而无人干预事例,更不要公开作案手段;尽快解决公安部门经费短缺、装备落后、警力不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建议将公安部门罚没款合法地回投公安建设,实行计划单列,以永久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1989年1月25~27日和2月21~24日,省政协副主席高胡、省政协法制工作组组长陈家振先后率法制工作组部分成员视察连江、尤溪两县,了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视察组听取两县贯彻《土地管理法》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连江县苔棊乡后湾村、东岱村,尤溪县西滨乡大排村和梅仙乡等地,与乡(镇)村领导和土地管理干部座谈。了解到,这两个县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乡都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伍,土地管理网络已经形成,保护好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日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地、管地、用地的局面初步形成,扭转长期以来土地失管失控的状况,刹住干部、群众占地盖房的歪风。但也存在5个问题:一是有的干部和群众对全省存在着的人多地少、耕地严重不足的危机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的两种所有制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认识不清,擅自占地盖房、办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有的地区在处理违法占地案件时,有关单位和部门不紧密配合,给执法带来困难;三是在土地开发工作上,不少地区事先都未按规定履行申请手续和审批制度,影响全面、科学的用地规划,破坏生态平衡;四是土地管理与乡、镇、村建设规划衔接不紧,甚至脱钩,造成用地上极大的浪费;五是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有待全面提高。视察组认为,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必须做到:(1)要继续深入宣传土地管理规划,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计划用地和依法管理土地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依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2)把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对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处;(3)制定城乡建设规划要注意贯彻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把旧村、旧住宅改造纳入规划中;(4)做好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规划和管理工作,建立土地开发申请、审批、验收制度,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保护生态平衡;(5)加强土地管理干部责任心,推广土地动态监察和用地跟踪制度的经验,及时发现并消灭违法占地的苗头。
  1989年6月下旬,为了解律师在维护公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促进改革开放和健全社会法制,省政协法制工作组一行10人,在福州市进行为期一周的视察,先后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单位人员座谈,访问求实律师事务所,与省、福州市、郊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0多人座谈。委员们就目前本省律师队伍现状及影响律师业务正常开展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报告,受到有关部门关注。省司法厅将此报告上报国家司法部,并拟以党组名义请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在调研报告上加批语转发下属单位。
  1990年6月25日至7月5日,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家振等6人,赴三明、永安、泰宁、将乐等市(县),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行情况。委员们了解到,《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三明市法院积极推行试点,全市12个基层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均已设置行政审判庭,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普遍进行轮训,并主动配合行政机关举办《行政诉讼法》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典型行政案例的观摩,提高庭审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明、永安2市检察院分别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开展案源调查,大胆探索实施行政诉讼监督的工作细则和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制度。各市、县政府对《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十分重视。三明市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抓了1989年行政执法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顿工作和1990年行政执法大检查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行政机关也从思想上、组织上做了准备,分别成立政策法规管理科、案件审理科、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并分期分批轮训行政执法干部。泰宁县通过依法治县方案,将乐县成立政府法制领导小组。视察小组指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施行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这项新法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广大群众都有一个逐渐熟悉、习惯、适应的过程。三明市作为试点区,一年多来在行政审判、诉讼实践中摸索出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一是法院有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主要是“四怕”(怕得罪行政机关,怕影响政府的行政权威,怕案子多了承受不了,怕处理不好案件两头受气)。其原因在于法院的人、财、物与当地政府及行政部门息息相关,得罪一个行政机关,法院将招致麻烦与困难。“四怕”对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潜在的思想干扰。此外,与行政诉讼法配套的法规没有出台,也使行政审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二是检察院在具体案件的监督中基本上没有进入角色,主要原因是对行政审判监督缺乏具体的法规,检察院对审理案件的情况缺乏了解。三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尚未牢固树立,越权处罚、滥施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干扰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且怕当被告、怕应诉麻烦、怕败诉丢面子,因此采取压当事人撤诉和宽于执法、息事宁人的做法来回避法律。四是公安、计生、计量、土地、建工、环保及市(县)政府等行政部门对施法存有种种忧虑,提出一些问题,如公安法制专门机构的编制和治安联防队的合法地位、计生人员的正常工作保护、计量检验技术落后等。调查组据此建议:(1)继续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和培训,使领导知法守法,群众懂法、用法;(2)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加强对贯彻施行《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协调工作,目前尤应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维护法院的权威;(3)尽快充实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政府和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人员,编委应对其编制统筹解决;(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坚持公开审判、独立审判原则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秉公执法;(5)尽快制定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细则。省政协办公厅向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函送调查报告,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在报告上批示,要求认真研究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抓紧落实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把报告批转各地(市)政法委和省直政法各部门党组认真研究,以利于《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1990年12月15~25日,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王家样、黄护法等人参加省政府1990年度执法大检查,前往三明市和南平地区的部分市、县,检查国家《治安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同年,法制委还组织委员对《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行办法》、《福州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991年7月2~10日,省政协副主席高胡率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一行15人,赴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石狮、福清6市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中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走私贩私、卖淫嫖娼、拐卖人口、非法偷渡,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新村楼院的治安管理以及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进行视察。其间,听取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领导的情况介绍,与各地交警、边防、消防支队和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座谈,实地察看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教情况以及新村楼院、宾馆酒家的治安工作。委员们了解到,1991年上半年,本省沿海6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有节奏地、不间断地组织专项斗争,成效显著。同时,群防群治工作也有新进展。维护社会治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在当地公安部门指导下,制定和落实各种形式的治安责任制,把目标进行具体分解,规定可操作的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为维护本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是,沿海城市的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犯罪活动仍很严重。突出的问题是:严重暴力案件上升,威胁群众安全感的重大盗窃案件增多,流窜犯罪、团伙犯罪日益严重。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约有80%是盗窃案件。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逐步升级,有的连撬几道锁、几十个橱柜抽屉,甚至抬走保险柜;有的架索道、开汽车、使用千斤顶作案,一次盗走财物几十万元。不少犯罪团伙带有黑社会色彩或正在向黑社会组织演化。二是境外反动势力不断对本省沿海地区进行渗透,黑社会分子入境犯罪频繁。近几年来进入厦门等地的境外黑社会分子中,有的还是帮主或骨干。有的已与当地不法分子勾结,从事走私贩毒、制贩假币、贩运枪支等犯罪活动,甚至拐骗女青年去台为娼。三是走私贩私活动猖獗。1990年公安边防部门查获走私案件和缴获走私物资总价值均居10年来之首,其中不少是百万元以上的走私大案。走私物品除香烟、家用电器、淫秽物品外,还缉获毒品和假人民币。四是卖淫嫖娼丑恶现象屡禁不止。为此,委员们建议:(1)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在“严打”中既做到从重从快,不能手软,又要做到“稳、准、狠”,提高打击质量和刑事案件侦破率。要把追捕逃犯作为加强治安的重要环节,集中人、财、物力,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场追捕逃犯的大会战,以追捕促防范。(2)加强公安部门与社会科学界,包括有关群众团体如妇联、共青团的联系与合作。根据国情、省情,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一些有针对性、对策性、可操作性的研究。(3)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与完善各项地方性法规,使治安管理如海边防管理、收容教育卖淫女、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等有法可依。此外,立法工作与法制宣传要同步进行,一项新的法规出台之后,要尽快让群众知道,产生实际约束力。(4)充实公安干警队伍,努力改善其装备,逐步强化公安机关管理治安、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整体功能。各级政府尽量多挤出一点钱来办公安,公安机关也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现有干警的素质,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5)落实群防群治最关键的是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6)新闻宣传部门对公安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加大分量,通过宣传,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了解、理解、支持、监督公安。公安机关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严治警,管好队伍。尤其是要加强交通瞀察、派出所、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廉政建设,完善各种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警民关系。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在省政协报送的调查报告上批示,指出此项工作非常有意义,所提的建议宝贵,请省政法委成员、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重视和研究政协的意见。《福建日报》、省电视台、省电台和各市的新闻单位都作了报道,产生较大影响。
  1991年7月上旬,省政协副主席高胡率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一行15人视察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石狮、福清市城市社会治安时,了解到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8月中旬,就这一问题在福州、平潭又进行一周的深入调查。了解到:近几年来本省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把经常性的查禁取缔工作和组织专项斗争相结合,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成效显著,初步遏制了卖淫嫖娼发展蔓延的势头。1984年至1990年,全省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8702起,涉案19331人。在卖淫嫖娼活动一度猖獗的石狮、平潭和福州、厦门、泉州的涉外宾馆及公共场所,显而易见的色情现象已大为减少。但阳光下的阴影并未消散。本省卖淫嫖娼活动出现新的动向,表现为:(1)流窜卖淫、易地为娼。省女劳教所收教的1097名卖淫妇女,分别来自全国23个省,其中省外370人,本省727人;(2)转移场所、变换手法。最为突出的是不少卖淫妇女与本地“皮条客”相勾结,将嫖娼点由公共场所、特种行业逐渐转向了私人出租房。一些有钱的嫖客,长期承租私房,对暗娼进行“包嫖”;(3)视卖淫为职业,结伙犯罪,使卖淫活动团伙化。如东山县查获一个来自四川省的卖淫团伙,其成员有32人之多。有的团伙不仅卖淫,还利用女色引诱进行盗窃、抢劫、勒索等其他犯罪活动;(4)卖淫人员趋于低龄化,农村和城市闲散人员增多。根据沿海各市的统计数字,被查获的卖淫者来自农村的均占60%以上,其余的大部分是城镇闲散人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从个人因素看,大多数卖淫嫖娼者文化水平低、思想素质差、法律观念淡薄。从家庭因素看,封建买卖、包办婚姻、丈夫公婆的歧视和虐待、第三者插足、丈夫赌博输了钱等,使卖淫者多半家庭关系松散,婚姻基础脆弱。一些未婚女青年也由于父母离婚或长期感情不和,心灵遭受创伤而背井离乡,沦落为娼。从社会因素看,由于放松思想政治工作,资产阶级拜金主义思潮乘虚而入,境外腐朽的价值观念加紧渗透,腐蚀了一些人的灵魂,使她们走向堕落。本省卖淫嫖娼复燃于1980年,急剧蔓延增长则在1987年至1989年之间。这一时期,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泛滥,文化市场的管理也陷于混乱,黄色书刊充斥街头地摊,社会分配不公也引起一些人心理变态,她们把自己的人格商品化,狂热地追求被金钱扭曲了的“幸福”。总之,卖淫嫖娼活动猖獗,是经济发展与教育滑坡的落差而造成的严重恶果。为此,委员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要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预防、打击、挽救”三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对卖淫的认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要重证据,不能搞刑讯逼供;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的政策界线要分明,要持之有据;对嫖客也必须依法处置,不能仅是罚款或短期治安拘留,可以学习上海市的经验,在本省也创办嫖客收容教育所。三是加强对外来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私房出租户的管理,要努力摸索出一套群防群治、严格管理的办法。委员们根据视察中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5条具体措施意见:(1)闽粤两省的厦门、泉州、深圳、汕头一线是卖淫嫖娼活动多发区,违法分子往往观察风向,伺机而动,往返流窜。两省公安机关能否互相配合,联合统一行动,实施打击。(2)有关部门能否试办一些经济实体,安置极少数无家可归的卖淫妇女就业,作为其生活的临时过渡,防止其重操旧业。(3)政法部门能否予以协调,成立专门机构,有组织地集中遣送已解除收容教育的外地卖淫人员。(4)尽快制订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强制嫖客进行性病的检查和治疗。(5)公安部门在“查禁取缔”工作中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据反映,有的派出所干警没收卖淫嫖娼人员的钱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不开收据,并威胁其不准告发。有的宾馆保安人员查获卖淫妇女后自行羁押审讯,并将羁押期间的高额住宿费、餐饮费连同保安人员的生活开支统统由暗娼支付。对于这些错误做法,要采取措施,严加杜绝。
  同年,社会法制委员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草案)、《福建省宗教场所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福建省住房制度总体方案》(草案)、《福建省教职人员暂行规定》(草案)等进行研讨,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
  1992年1月上旬,省政协副主席高胡率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考察组一行8人,赴福州、莆田、泉州、厦门4市考察“三资”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考察组听取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的情况介绍,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并实地察看25家以外方管理和外商独资经营为主的企业。考察组了解到,沿海城市“三资”企业已初步建立一套执法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环保法》在“三资”企业的兴建与运行中逐步得到贯彻。但从总体看,沿海城市“三资”企业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环保资金不足。至1991年底,福州、泉州、莆田3市的“三资”企业环保投资为1862万元,仅占“三资”企业总投资额的0.67%,远远低于国家要求的外资企业环保投资应占总投资5%的规定,“三资”企业的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漂染、电镀业废水污染严重,制鞋业“三苯”废气对企业员工的健康危害极大。外资项目审批部门相互之间缺乏配合,“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执行率普遍很低,有的市甚至只有3.3%。环境规划跟不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环保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与事业需要不相适应。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外资企业的环境管理则监督不力。为此,考察组建议:(1)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把好环保关。(2)加强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3)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实行污染集中处理。(4)健全环保机构,充实环境监督管理人员。(5)省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引进外资加强环境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防止境外污染转移,切实做好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工作。
  1992年6月中旬,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检查全省道路检查站的清理整顿工作,邀请部分委员讨论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送审稿)。
  1992年9月4~11日,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一行5人考察武夷山劳改支队、建阳省二监、政和省老残犯管理所,听取以上单位汇报情况,分别召开7场干警和犯人座谈会,实地察看监舍、车间、农场、教室、食堂、医院以及干警宿舍。对闽北3个劳改单位的司法干警认真贯彻党的劳改工作政策,为把罪犯改造成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在艰苦的工作岗位上,做出的突出成绩予以肯定。认为闽北劳改单位改造罪犯成果喜人。但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面临两方面的困难与问题:首先是犯人急剧增加,监舍拥挤。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每个犯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闽北3个劳改单位监舍总面积16860平方米,关押着7618名罪犯,超负荷关押1998人。有相当一部分监舍系五六十年代的土木结构建筑,陈旧破烂,危房面积3230平方米,占其监舍总面积的19%。省二监二大队的食堂于是年农历正月初六晚上倒塌,因屋内没人幸无伤亡。其次是装备设施简陋,警力不足。农业劳改单位下属中队很分散,交通工具落后,一般都是使用手扶拖拉机。通讯工具普遍使用的是早已被当地邮局淘汰的摇把式电话,线路常常中断。很多监舍周围没有电网。按照文件规定,劳改单位的干警编制工业按犯人数的20%、农业按16%配备。闽北3个劳改单位现有的干警编制额与此要求相距甚远且不满编,尚有206名干警编制得不到补充。即使有干警愿意到闽北工作,因无住房,劳改单位也无法安排接纳。委员们建议:(1)扩建、维修监舍。政府部门需统筹安排,拨出专款,有计划地扩建维修监房。应对全省劳改单位监房的危房面积作一次普查鉴定,区分轻重缓急予以修膳。(2)补充警力、配齐编制。省劳动人事部门和司法劳改机关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警到闽北边远山区分散的基层劳改单位工作。目前,最紧迫的是从解决住房人手,逐步将闽北劳改单位的空余编制补齐,以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此外,干警的退休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困难,都需要通盘考虑,拿出办法,逐步予以解决。(3)减免劳改单位税收。全国许多省、市都在税收方面对劳改单位减免照顾。广东、湖南、吉林等省1989年度减免税金的比率均在65%以上,本省仅为4%。建议省税务局采取切实措施,酌情对劳改单位的税收予以减免。(4)加强劳改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使依法对罪犯进行文明管理成为每一个干警的自觉行动。
  1992年11月16~24日,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一行5人赴龙岩、连城、漳平考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与地、市(县)有关部门人员广泛座谈,实地调查企业、乡镇和行政村。委员们了解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的规模大、形式多、效益好。各级领导、司法部门和群众团体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了大量工作,妇女的权益(权利)有了基本保障。但目前该法律颁布实施不久,由于一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受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影响较深,造成维权实践中的不少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意无意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总体上看,妇女的政治地位低于男性。妇女参政比例小,而且在各级领导班子中一般担任副职,培养妇女干部的渠道不畅、办法不多。女性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比男性困难,城镇待业青年大多数是女性。有些企业规定住房分配以男方为主。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与男子相比仍然低下,婚姻自由还未真正实现,家长变相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由婚姻家庭纠纷诱发的重大刑事案件逐年上升,而直接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拐卖、绑架妇女,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残害妇女的事件屡禁不止。为此,委员们建议:(1)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2)制定本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3)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4)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维权职能。(5)必须抓好国家婚姻法、继承法、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实施。
  同年,林青山、黄启元、陈常、孙新峰、陈诗政5位省政协委员,分别应邀参加省纠风办牵头组织的对公安、税收、工商、铁路等部门的明察暗访活动。
  1993年7月13~16日,省政协副主席刘金美带领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10多名成员,视察福州市部分国有工业企业贯彻国务院《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本省贯彻条例《实施办法》的情况,以及企业在落实《工会法》、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情况。视察组听取市经委、体改委、劳动局等单位负责人有关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情况汇报,视察福州电线厂、罐头厂,同市领导就加快企业发展等问题进行座谈。视察组认为,要促进企业发展,必须加大改革分量,进一步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工作,企业要充分用足用活14条自主权,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努力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学习、贯彻《条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坚决刹住乱摊派的歪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工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为经济中心服务,要保护困难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1993年11月8~17日,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妇女界委员赴厦门、泉州两市,调查“三资”企业执行有关青工、女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其间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调查10多家“三资”企业。委员们注意到,本省“三资”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管理水平差别很大,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违反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一些企业根本没有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有的企业扣工人的身份证、每月只发给生活费以阻止职工“跳槽”。二是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长。有的企业车间噪音、毒气、污气严重违反劳动安全规定;有的企业把陈旧设备引进来,又没有有效的安全措施,在沿海一线众多的制鞋厂,有10多万女工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许多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有的企业常年加班,没有休假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1993年,厦门市已发生10多例工人因疲劳过度而致死、致伤的事故。三是工资低、福利差。大多数普通工连同加班工资在内每月只能达到300元。而且有些“三资”企业采取重罚的办法,制定苛刻的条文,任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大多数外资企业职工生活福利都很差,甚至连一般的吃住条件都难以提供,医疗保健要靠自己,更谈不上有文娱体育活动的设施和场地。四是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突出。有的企业主根本不知道国务院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的企业招工时规定只招18~22岁女工,有意避开女工的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有的企业发现怀孕女工就强行辞退,或让怀孕女工因劳动时间过长无法承受,不得不主动离职;有的企业在女工哺乳期照样安排加班加点、上大夜班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有的企业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生育费不给报销;有的企业没有女工的卫生设施。如龙海某鞋厂一个18蹲位的女厕所要供2300多名女工使用;许多“三资”企业未建立职工体检和女职工妇科病的检查制度。造成“三资”企业中青工、女工的劳动保护和管理状况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有:对“三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够有力;工人的文化素质低,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少,并难以发挥作用。恶劣的劳动、生活条件损害了广大“三资”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劳动积极性的发挥,也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因劳动条件差、工资偏低、加班时间长、人格受辱等原因引起的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事件,给“三资”企业造成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本省改革开放的形象。为此,调查组建议:(1)切实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三资”企业中的贯彻落实。(2)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监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劳动法》以及其他配套法规,使劳动管理法规逐步完善。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家劳动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3)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把企业主和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用规范的劳动合同形式规定下来,杜绝随意招工。(4)依法组建工会、女工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群众性组织的作用,使工人话有处说,难有人解。(5)加强宣传,提高业主的守法意识,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宣传部门对在劳动保护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要加以宣传,对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给予曝光。
  同年,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委员会副主任江晞和委员赵修果受聘担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特邀研究员,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立法调研工作。当其讨论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送来的福建省《林权转让办法》、《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安全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15件法规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局的肯定。
  1994年,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邀请省检察院、法院、司法厅、民委的领导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和办公室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寄送有关材料,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1994年5月,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起经常性工作联系。增强立法协商、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
  1994年6月,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派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妇女工作组组织的活动,调查福州地区“三资”企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本省《实施办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
  1994年6月26日至7月2日,省政协副主席陈家振参加由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的中央反腐败检查团,任第八组组长,检查中央文化部、卫生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反腐败工作情况。
  1994年7~9月,省政协根据主席游德馨指示,经济科技委员会代表省政协参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农业法》执法检查活动。省政协副主席林逸担任检查团团长,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蔡和睦担任检查团副团长。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农业技术推广、耕地保护四个方面的执法情况。省政协共有6位常委、6位委员参加这一活动,其中有5位分别担任检查分团的团长、副团长。这次执法检查规格高,声势大,力度强,重点突出,对增强全社会农业法制观念,推动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及时解决贯彻《农业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保障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
  1994年9月,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联合,调查南平、三明等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情况。
  1994年11月15~24日,为配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严打治乱专项斗争,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一行8人赴龙岩地区和漳州市调查农村社会治安整治情况。调查组分别召开党政领导、政法干警、各界群众、综治工作队员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调查龙岩市适中镇仁和村、西陂镇石桥村,漳浦县石榴镇象牙村、旧镇镇等村镇,走访当地群众。调查发现,通过各地3个多月的努力,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治安状况已有好转。但整治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领导对“整治斗争”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整治工作缺乏信心,突出的治安问题仍未解决。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杀人、抢劫等重大案件边打边冒。调查组建议:提高对新形势下治安工作严峻性、重要性的认识,落实综治责任,常抓不懈;加强以中共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农村基层组织成为带领群众搞好社会治安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严打”方针,提高打击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充分发挥综治工作队作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调查组的建议得到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的重视和肯定。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们还视察了闽西监狱和龙岩监狱,回榕后和省监狱管理局召开座谈会,了解本省监管工作情况。对监狱存在的监舍在押人员爆满、犯人伙食标准低问题,以《参政议政》专刊形式把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领导和有关部门。省长陈明义批示:“今年应到位的经费应尽快到位,今后有计划地帮助解决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副省长童万亨批示:“请将政协委员的意见和陈省长的批示印发有关部门领导阅。监管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已定的事项都要认真抓落实。同时,请省监狱管理局注意新出现的问题,并能研究一些解决办法”。同时,社会法制委员会对省监狱管理局反映的莆田监狱建设因狱址所在地涵江区政府有不同意见而影响工程进展的问题,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紧急提案。省政协副主席陈家振作了批示。省长陈明义阅后批示:“请莆田市委、市府重视陈家振副主席的意见,查清问题后,尽快予以解决。”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黄松禄批示:“同意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4条意见。请省政府督促莆田市政府按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执行”(1995年,社会法制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一起,多次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及时催办。经省司法厅和当地政府多次协商,问题已较圆满地解决,莆田监狱用地手续顺利办齐,并争取在司法部支持下,办成现代化的文明监狱)。
  1995年初,李纯粹、江晞等省政协委员相继提出提案,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电子游戏机市场进行严厉整顿,以严肃法纪,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6月底,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全面清理整顿全省电子游戏机市场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决取缔赌博机种,加强对娱乐型、趣味型电子游戏机的管理。
  1995年7月17~22日,省政协副主席陈增光率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一行8人调查福州、莆田两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的情况。调查组听取省劳动厅、省总工会以及两市政府、劳动局、总工会的有关情况介绍,实地调查10多家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并分别召开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座谈会。认为《劳动法》施行半年以来,两市大力宣传《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增强经营者、劳动者的法制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全面推广劳动合同制,把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完善纳入法制轨道;强化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监督,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调查组建议:(1)加大《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2)加强劳动监察,抓好《劳动法》在新经济组织(“三资”、私有企业)中实施。(3)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4)转变政府职能,完善配套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制度。(5)加快集体合同的签订步伐。(6)保留劳动行政部门,保证劳动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实行县级机构改革中,一些市(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能面临撤并,将影响《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工作的全面开展(副主席陈增光回榕后,即向省政府领导和省编委反映,建议在指导县级机构改革时,注意保留县级劳动行政部门)。(7)重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监督《劳动法》实施方面的作用。
  1995年11月7~8日,省政协副主席林逸率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视察福州市电子游戏机市场清理整顿情况。委员们听取省、市、区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情况汇报,分别召开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座谈会,实地察看先施商场“欢乐天地”、华都商场“激情天堂”和洋头口立交桥、仓山朝阳路等处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了解到,通过4个多月的清理整顿,福州市32家有奖电子游戏机场所内经营的赌博机种已全部取缔,查处41家违规经营的游戏机点,取缔16家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经营点,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风气起到积极作用。视察中在新闻界舆论监督的配合下,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住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回潮,得到全市各界的好评。为使电子游戏机行业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顺利发展,委员们建议:在目前管理力量、管理手段尚未跟上期间,游戏机市场的发展更应合理布局,实行宏观调控;制定比较规范、权威的规章,完善技术监控手段和设备,严格管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当年,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还对委员们关注的福州年内发生的多起恶性刑事案件,及时同省公安厅联系,与学习委员会联合邀请公安厅领导举行本省社会治安情况通报会,150多位在榕省政协委员、学习组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各界人士听取通报。社会法制委员会还组织有关人员旁听省高级法院对泉州特大火灾案的二审,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和省总工会组织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参加省公安厅和交警总队组织的福州市和福、厦、漳公路交通违章处罚改革汇报会等。办理涉及到社会法制方面的6件委员提案;接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法制委来闽考察团。委员会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的协商,并将程科、杨玉辉、黄永盛等常委的意见汇总,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省政府法制局送来的《福建省建筑市场条例》(草案)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草案),前者征求科技界委员的意见,后者征求工会界委员的意见。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关建议被吸收进规章。委员会还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法制委牵头的“强化执法监督问题”这一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承担《健全协商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力度》分课题的调研任务。通过总结省政协和法制委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写出调研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协调处。省委《调研文稿》第101期刊登该调研报告。受聘担任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的孙新峰委员,在接到反映云霄县烟草局一干部由于举报该局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而被严重打击报复的信件后,即向省纪委领导反映,建议查处。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林兆枢高度重视,指示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查明该局主要领导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保护了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1996年上半年,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针对本省长期以来监狱在押人员爆满、犯人伙食标准太低、监狱系统困难重重等问题,结合前二年调查和反映的情况,就监狱问题以委员会名义形成3份提案,送交有关部门;省政协全委会期间以快报形式把情况直接反映给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时召开两次座谈会,与省直各政法部门共同探讨解决监狱问题的办法,并结合“严打”工作,形成建议案,送交主席会议讨论,最后以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送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经多方共同努力,监狱问题引起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6月中旬省领导贾庆林、陈明义等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分两个阶段视察榕城监狱、女子监狱、福州看守所后,召开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次性安排3900万元解决监狱困难。下半年,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与省监狱管理局仍保持密切联系,继续跟踪反馈,并准备就监狱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执行,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调研。
  1996年10月15日,省政协副主席陈增光率社会法制委员会成员,到福州、厦门、漳州等地专题调查本省禁毒工作。调查组了解到,90年代前期,本省的毒品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制、贩“冰”毒发展蔓延快,已成为全国“冰”毒的主要产地。台湾不法分子与境内犯罪分子相勾结,利用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的地理之便,把本省作为主要制毒基地,大量生产“冰”毒并贩运出境。1995年至1996年8月,本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制贩、走私“冰”毒案件47起,摧毁“冰”毒加工点25处,缴获“冰”毒1238.35公斤。贩毒犯罪集团化日趋明显,境内外勾结,枪毒交织,武装贩毒,黑社会势力介入等恶性犯罪愈演愈烈。吸毒蔓延迅速,全省9地、市均已发现吸毒人员,厦门市1992年在册吸毒人员不足百人,1996年初已达1600多人,本省65%以上男性吸毒者有骗财、偷抢、贩毒行为,80%以上女性吸毒者有卖淫行为。吸毒引发的刑事暴力案件直线上升,直接影响社会稳定。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本省的禁毒工作刚刚起步,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基层党政领导对毒品犯罪的严重性、禁毒工作的长期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更有个别地方的乡村干部无视党纪国法,把种植罂粟当成脱贫致富的捷径。二是禁毒队伍力量严重不足,经费十分困难,缺乏经验,基础薄弱,装备落后,只能被动应付,全省目前只有110名专职缉毒警察,基层缉毒警察名额多被挪用,县级公安机关专职缉毒警察几成空白,许多地区禁毒工作信息不灵、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查处率很低,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三是现有的省戒毒所、厦门市戒毒所设备落后,收治戒毒能力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禁毒是关系子孙后代、民族兴衰的大事。调查组专门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对策,就全省的禁毒工作提出4点意见。建议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做好几件工作:(1)抓好基础防范工作。建议全省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在1997年第一季度对全省的吸毒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摸底,各基层派出所对所辖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处理;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针对外来人员特别是“三陪”女吸毒比较严重的情况,要从提高登记率、增收管理费、加强私房出租户管理和健全企业用工制度等方面人手,逐步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进一步探讨建立集体公寓、集体农场引导外来人口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开发;充分发挥区、街、居委会对吸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功能与帮教作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打击、查处非法种植罂粟、制造“冰”毒及吸毒人员的法规和政策。(2)禁毒宣传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多样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禁毒的基本常识,揭露毒品的危害、吸毒的严重后果和贩毒分子的罪恶手段,及时反映公安部门禁毒斗争的胜利成果,壮大禁毒声势;禁毒宣传,一定要坚持经常化,有关专题电视片、禁毒文章应交替播放,月月见报,展开宣传攻势,在全社会形成“吸毒害人害己、贩毒违法犯罪”的氛围。(3)挖掘潜力,增强力量,加大投入,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建议全省公安系统进行一次扫毒工作总动员,把禁毒工作列为1997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把对吸毒人员的摸底查排与查处工作纳入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考评范围,定期通报讲评,督导检查,引进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禁毒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缉毒警察的核心作用,保证全省现有110个缉毒警察名额落到实处,并逐步扩充力量,在1998年前,全省缉毒警察应达到280名;保证沿海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有3名以上专职缉毒警员,在此基础上酝酿成立缉毒处;建议以省政法委为主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尽快落实,保证缴获毒资专款专用、百分之百用于缉毒侦破;建议省财政大力支持禁毒工作,尽快增拨必要的经费改进装备。(4)抓紧建设、完善强制戒毒所。建议1998年前在毒品问题较为严重的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泉州首先建立三大戒毒中心,以巩固禁毒成果。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以专报件转发省政协法制委的建议。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林兆枢表示要下决心查禁、惩治毒品犯罪,批示省政法委、省公安厅专题研究部署;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省公安厅长黄松禄认为政协法制委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示省禁毒委员会、省公安厅逐条研究,并把禁毒工作列为1997年全省公安工作的重点。
  同年,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局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对立法前协商计划的制定、项目的选择、协商程序、意见反馈等具体工作制度都以《纪要》的形式确定下来,认真执行。并选择《福建省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廉政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8个较为重要的法规进行协商。《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协商工作进行得深入细致,3家组成调查组到基层做了大量的立法前调查论证工作;省政协法制委副主任韦立、王少昆代表工会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全被采纳。
  1997年4月24~25日,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在漳州市召开首次全省政协社会法制工作座谈会。省政协副主席陈增光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和8地市(龙岩市政协没有派员参加)、18个县(市、区)的有关人员共4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探讨政协社会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方法,总结、交流各地(市)工作经验,集思广益,互相启发,进一步促进政协社会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会议回顾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4年多来的主要工作和体会。一是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商。4年来,共参与20多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立法前协商。二是组织专题调研。共组织20多项专题调研。三是开展民主监督。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民主监督。四是加强与各界的联系,把与工、青、妇、各民主党派以及法制、新闻界建立密切联系,反映社情民意,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积极做好。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江晞作题为《积极履行政协职能,推动社会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言,漳州市政协等17个市(县)政协介绍开展社会法制工作经验。会议交流的主要经验和体会有:(1)以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政协协商工作的有效性。(2)主动服务基层,工作切实而不表面。(3)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4)围绕稳定大局,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5)把推动地方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省政协副主席陈增光在闭幕会上作总结讲话。对今后政协社会法制工作提出3点意见:一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协助党委、政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二是进一步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民主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做到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注意方法、善于监督,积极主动、勤于监督。三是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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