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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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16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的通知
分类号: D225.7
页数: 3
页码: 368-3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福建省物资厅转制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福建省物资厅转制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为省政府直属企业。原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新设立的福建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转制过渡期为3年。
关键词: 福建省 物资厅 转制

内容

闽政〔1997〕文22号
  1997年1月2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委〔1994〕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1994〕13号)规定精神,现就福建省物资厅转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物资厅成建制转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为总公司),为省政府直属企业,总公司领导按厅级配备。原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新设立的福建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同意将原省物资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总公司。原物资厅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相应划转总公司经营管理,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行使出资者职能,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具体划转事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制前的债权债务,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执行;转制后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补充制定。
  三、转制后的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鉴于目前组建董事会条件尚未具备,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公司法》逐步进行规范,组建董事会。
  四、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需要,总公司可自主设置内部机构。核定总公司在转制过渡期内企业编制111名(含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企业编制10名)。核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职数4一7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根据闽纪综〔1995〕019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6〕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同意设立福建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使全省物资行业管理机构,授予相当地市一级行业管理权限。行业管理办公室暂挂靠在总公司,受省经贸委和总公司的双重领导,行业管理业务由省经贸委领导,人、财、物等由总公司管理。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处级机构,人员编制10名,在总公司的企业编制总数内单列,其中,正副主任任职数3名。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总公司征得省经贸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行业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以当年省直机关人员经费标准拨给。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转制过渡期时间的推移,行业管理职能将逐步移交给省政府综合经济部门。
  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提出行业规划建议,行使协调、统计、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为:
  (一)根据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物资行业导向及行业政策建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投资方向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审查物资行业的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资经营等项目。
  (二)提出培育和发展全省统一的生产资料市场体系的政策建议,编制物资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物资行业宏观调控措施,执行重要物资国家合同订购和调剂供应;负责重要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轮换更新;组织协调物资行业对重点工程和项目、农业和抢险救灾、战略和战时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供应。
  (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搞好流通领域民爆器材的经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核汽车更新、民爆器材、物资再生利用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行业经营管理的资格许可,经授权监督实施。
  (五)负责物资行业统计数据和技术经济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开展物资行业的调查、研究、市场预测、咨询服务工作。掌握物资流通动态和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物资流通科技、理论和现代化管理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申请、提出、评审,推进计算机开发运用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物资行业财税、物价有关政策的协调工作,以及协调物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指导物资行业的外经外贸工作,协调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贸合作业务。
  (九)协助省政府做好物资行业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经授权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企业管理规范和指标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
  (十)指导下一级物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物资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社团组织工作,归口管理物资行业的重大活动。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根据闽委办〔1994〕42、44号文件精神,确定总公司的过渡期为3年,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算。原省物资厅的行政经费,在过渡期3年内,由省财政厅以转制时企业编制数,按当年省直机关人员经费标准核定基数,以每年递减10%拨给;原省物资厅所属事业单位暂委托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管理,其经费渠道暂时不变;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3个月内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由转制后的经济实体负责管理,其享受待遇不变,并参加公费医疗,经费由省财政核定拨给。以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转制后实体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执行,其经费由企业负担。
  七、有关财税、铺底资金、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出口经营权、党群机构的设置等问题,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4〕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按上述通知精神,抓紧总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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