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物资厅关于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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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14
颗粒名称: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物资厅关于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
分类号: D225.7
页数: 3
页码: 364-3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整顿福建省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清理整顿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进一步明确划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范围和分工,并严格限制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环节。通知旨在建立市场新秩序,为培育发展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生产资料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关键词: 福建省 流通秩序 整顿

内容

闽物〔1989〕经字119号1989年3月10日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克服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存在的混乱现象,制止投机倒把活动,保护合法交易,建立市场新秩序,为培育发展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生产资料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对整顿我省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
  前一时期,插手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泛滥成灾,由于当前重要生产资料供应紧张,市场价格悬殊,致使倒买倒卖活动猖獗,非法交易有禁不止,多渠道变成多环节,使有限的资源分散,严重冲击国家计划,扰乱经济秩序,哄抬物价,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为此,必须下决心对现在参与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于那些单纯以赚钱为目的,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资源来路不正当,专搞转手倒卖,徒增无效供应环节,以及那些既无资金、场地和专职从业人员又无明确的经营范围的“四无”公司,要坚决撤销其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资格。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物资局,依据省委、省政府闽委〔1988〕17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和省政府闽政〔1988〕6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办理。
  二、进一步明确划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范围和分工
  重申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分工范围。即:物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和销售本系统生产企业的需用物资和产品;生产企业只限于销售按规定比例允许自销的产品;县乡镇企业局的供销机构和县以下供销社只限于受物资部门委托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生产需用与农村民用材料;农房建材公司只限于供应农村建房需用的建筑材料;商业部门只限于销售国家允许交叉经营的生产资料;经济技术协作办所属经营机构只限于供应从省外协作进省的物资。
  属于国家专营的品种,即钢材中的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按省计委、省物资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闽计物〔1989〕003号转发 〈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为支持有关企业从省外组织紧缺生产资料资源调入省内直接用于生产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经营。对申请一次性经营的企业,要严格审查、把关,其货源渠道必须正当,有明确的用户需要,并要预先报同级物资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从事一次性经营。不准利用一次性经营进行转手倒卖,牟取非法所得,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各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一律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
  重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11月1日通告,汽车、钢材、摩托车、有色金属、生铁、烧碱、塑料原料等品种,不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水泥、食用纯碱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零售业务,但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业务;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的经营,有证个体工商户只允许向居民收购后集中交售给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不许倒卖和自行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和有毒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目前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应予暂停,进行整顿。
  三、严格限制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环节
  重要生产资料要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供应原则。凡是有条件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的,由物资部门组织产需衔接,安排定点供应和直达供应,不再经过中转供应环节;不具备定点和直达供应条件而需要中转供应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中转环节。原则上实行产地一批一供,销地两批一供,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批发环节次数的,其收费费率不准突破,应由调拨系统内部进行倒扣,不得加价转手销售。具体做法:(1)各公司从外地购进和协作、串换进省的重要物资,原则上直接供应用户,不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包括各部门的供销公司),不准就地转手倒卖。(2)县与县之间的物资供销企业,从一方购进的物资都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再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3)联购联销单位之间不准相互销货。(4)省级物资供销公司从省外成批订进或从国外进口的物资,可以直接供应到用户,也可以批发给地市或县的物资供销公司,然后再由他们就地供应到用户,这就是两批一供;地市或县的物资供销企业从省外成批订进或从国外成批进口的物资,也可以比照办理,但不得批给同城经销单位再行转手。
  各物资供销公司所属的小额供应站、门市部和农村经、代销网点,批进物资后,应名副其实地搞门市零售,并严格按规定的供零差率定价销售,不得进行成批转手倒卖。
  在上述流通环节以外,各经营部门和使用单位,其库存多余的重要生产资料,正常的余缺调剂,品种串换和协作交流,要进入法定的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物资贸易中心或委托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进行,不准在场外交易。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积极开展传统的“四代一调”服务业务,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少、小、难、急的需要。
  四、严肃指令性计划任务
  生产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用户需要的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财政。
  生产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应按季向省计划、物资和主管部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由省计委会同物资厅和主管部门按季通报。
  五、本通知所指的重要生产资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资部最近修订并公布的22个品种目录执行。今后视情况进行修订并公布。
  现行规定22种重要生产资料目录是:(1)钢材;(2)汽车(含改装车);(3)摩托车;(4)铜;(5)铜材;(6)裸铜线;(7)铜包钢线;(8)电磁线;(9)铝;(10)铝材;(11)裸铝线;(12)钢芯铝绞线;(13)铅;(14)锌;(15)锡;(16)镍;(17)生铁;(18)水泥;(19)烧碱;(20)纯碱;(21)橡胶(包括天然、合成橡胶);(22)塑料原料(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ABS树胶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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