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资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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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09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资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D225.7
页数: 2
页码: 347-3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进行了补充,以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该规定要求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委、办、厅、局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福建省政府 计划经济 市场调节

内容

闽财〔1982〕78号1982年6月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计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资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近两年来,我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于搞活经济,搞活物资流通,发展生产,保障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开展市场调节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必须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以利于巩固计划经济阵地,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去年,国务院以国发〔1981〕120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继续搞好物资流通,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解决我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物资部门优先订购的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在没有完成国家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和月(季)度供货合同之前,不得进入市场自销。生产企业单位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之后的多余部分,可以进入市场,但短缺物资,计划部门可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由物资部门统一收购,纳入计划调拨供应,其价格根据省政府闽政〔1981〕26号文规定,可采取物资部门让利或加价的办法。
  二、生产主管部门隶属的销售单位、各种生产联合公司、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部门、本公司、本企业自己生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各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负责供应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归口供应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上述机构一九八〇年底以前超储积压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以及停缓建项目、关停并转企业的闲置多余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可以自行处理,不受上述经营范围分工的限制。
  三、各生产企业按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销售给物资部门和商业批发部门的,应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销售给生产、基建单位或商业零售单位的应区别对待,按照当地物资部门调拨价或供应价执行;自设门市部销售的,按照物资、商业部门统一规定的供应价、零售价销售,并照章纳税。
  四、物资部门所属各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物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府有关规定的分工,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除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四代一调”以及按规定经营与商业部门交叉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外,不得跨行业经营。各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营生活资料。
  五、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开办或开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已开办或开业尚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者,应按上述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对从事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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