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一九六三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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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06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一九六三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
分类号: D225.7
页数: 6
页码: 337-342
摘要: 本文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提出的“福建省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了物资分配与管理分工、物资申请关系以及物资分配关系等事项。旨在规范福建省的物资分配工作,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合理使用,促进福建省经济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政府 省计委

内容

(63)省计梁字第1336号1963年3月24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专署,各市、县人委:
  省人委同意省计委提出的“福建省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并请转发给所属单位、重点企业。
  福建省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对我省1963年的物资分配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分配与管理分工
  1963年中央统一分配物资目录和管理分工:国家计委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统配物资)由省计委主管分配;国家经委物资总局及中央各部主管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由省物资厅和有关厅、局主管分配。具体目录和分工详见“1963年中央统一分配物资目录”。
  二、物资申请关系
  1963年物资申请基本上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申请,即省主管申请单位(名单附后)负责申请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专(市)负责申请专(市)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及市场用物资。但某些物资宜于省主管厅(局)统一安排的,1963年仍按全行业(即“条条”)进行申请(详见下列规定)。
  (一)省主管申请单位负责申请范围
  1.二十七个省主管申请单位(顺序号1—27)负责申请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维修和全行业基本建设所需统配、部管物资。
  2.全省造纸、火柴、煤炭生产用木材和全省产品包装用木材以及侨汇凭证购买木制品、房屋修缮用材。
  3.轻工厅、重工厅、水电厅、交通厅、建设厅(建材)、林业厅及水产局等七个厅、局申请全行业用煤。
  4.农垦厅、林业厅、水电厅(排灌)、水产局、外贸局、地质局、公安厅(劳改企业)、邮电局、侨委等九个厅、局申请全行业用汽油、柴油和润滑油。
  5.部队系统的营房、营具、厨具(包括营具、厨具的零星购置)、无动力车辆、木船维修及农副业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给陆、海、空三军后勤部,其中钢材、木材、水泥,按中央分配指标拨给。
  6.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工事的建筑及维修用统配、部管物资由福建省民警总队申请。
  7.全省民兵武器维修用统配、部管物资由福建军区后勤部申请。
  (二)专(市)负责申请范围
  1.专(市)申请县营以上(包括省辖市区及区以上企事业)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
  2.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以及集体所有制船舶(水产、交通、农业)修造用材。
  3.市场需用的物资
  (1)人民公社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但人民公社生产国家计划产品所需统配、部管物资视同专(市)县属企业用物资办法进行申请。
  (2)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房、营具、无动力车辆、木船维修以及训练用的零星物资。
  (3)二十七个省主管申请单位以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
  (4)中央设在省的行政机构和驻在各地的管理机构、党校、科学研究所机构及省级行政机关、团体和省属企事业的房屋维修和生活用的统配、部管物资。
  (5)市场用煤炭范围。
  省申请的七个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用谋;
  城市、集镇生活用煤:包括居民、团体、企业、学校、部队的炊事用煤和取暖、卫生用煤;城市、集镇饮食业、服务业和畜牧用煤;
  城市、集镇生产用煤:福州、厦门及三明市为区以下(不包括区属);漳州、泉州、南平市包括区及区以下工厂生产用煤;县(包括市属县)为集镇和集镇以下的工厂生产用煤;农村生产用煤:包括区或社办工业生产用煤,公社农副产品加工用煤、窑业用煤、小农具修造用煤和农业排灌用煤;
  缺柴草地区的农村生活用煤。
  (6)市场用木材范围。
  上述市场需用物资的1一4项规定用材;
  木制农具、日用木制品、棺材生产用材;房屋维修、瓜棚、菜架、牛舍、猪栏、抽水吊杆以及其他零星用材;
  地方支前用材。
  (7)市场用水泥范围。
  农村人民公社及城市手工业生产维修(包括集体筹资的水利)和房屋修建用水泥;
  城乡居民房屋修建用水泥;
  省、专、市、县企事业单位计划外临时需要在5吨以下或不满1个车皮经当地审核批准者。
  (8)市场用汽油、柴油、润滑油范围。
  中央、省、专、市、县机关、团体、企业及学校非生产用油;
  各地电影队和公安消防救护用油。
  (9)市场用硫酸、烧碱、纯碱范围主要为民用及零星需要。
  三、物资分配关系
  (一)省主管申请单位所申请范围的需用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给主管厅(局);专(市)申请范围的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给专(市)。省下达的分配计划既下达给省主管厅(局)和专(市),同时也下达给物资主管经营部门,由物资主管经营部门组织供应。
  (二)省下达给专(市)的物资分配计划,1963年采取“归口安排、分户记账、统一下达、就地供应”的办法,即省下达专(市)的分配计划中既有总数,又有分行业、分用途的分配数。
  (三)市场供应的物资:煤炭分配给商业厅煤建公司;木材分配给省木材公司;水泥分配给物资厅;石油产品分配给商业厅石油公司;硫酸、烧碱、纯碱分配给商业厅。由上述主管经营部门提出分地区的分配指标,作为省分配计划的一部分统一下达,由各地区经营部门组织供应。
  (四)物资供应和统计,应与分配计划的口径一致,以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关于物资的机动权限
  省在分配物资时,留下一定机动物资作为储备,由各该物资的省主管分配部门掌握和调度。至于省属各部门、各专(市)物资机动权限,有色金属、橡胶、机电产品等物资均不得保留机动。其他物资规定如下:省分配给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物资,省主管厅、局可以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情况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分配指标作为机动;省分配给专(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物资,专(市)可以根据各种物资不同情况,留下一定数量作为机动。其他各级不得层层保留机动物资。
  省内生产的统配、部管物资,已列入中央统一调拨计划的,一律归中央调度,未列入中央统一调度的,一般不实行产品分成的办法,由省集中统一调度。
  五、几项直接向中央申请分配的物资
  (一)各中央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维修和基本建设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均向中央主管部门申请分配。
  (二)生产汽车金属配件需用的各种主要原材料(钢材、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镁、锡、镍、锑、铬、硅、铝氧、生铁、矽铁、钼铁、锰铁、钛铁、优质钢丝、电容器纸、工业轴承、电磁线、布电线、铜排扁线、包装用木材),由交通厅向交通部申请分配。
  (三)生产罐头、保温瓶用马口铁,干电池用锌皮,手表钟表零件,圆珠笔生产用不锈钢,由轻工厅向轻工部申请。
  (四)生产洋钉、铁丝用料由商业厅向商业部申请。
  (五)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用的物资,由粮食厅向粮食部申请。
  (六)华侨投资及建设用物资,由省侨委向中侨委申请。
  (七)铁路专用线维修用的物资由铁路局向铁道部申请。
  (八)地质系统地质勘探用优质钢材和无缝管由地质局向地质部申请。
  六、几项主要物资的具体规定
  (一)煤炭。
  1.1963年纳入省分配的资源:
  (1)省外调入煤炭全部。
  (2)省内省属和重点煤矿:漳平、邵武、苏邦、溪南、红炭山、建瓶、上京、天湖山煤矿生产的煤炭,统一纳入计划分配,省不纳入计划分配的省内煤矿由专、县地产地销,如地销有余可以由省调拨。
  2.省申请七个行业用煤的分配计划分别采取直接供应与地区供应。凡属省直接供应的企事业单位用煤由商业厅煤建公司组织与煤矿直接订货,直接发运到企业;除此之外,则由商业厅煤建公司各二级站就地供应。
  1963年省直接调拨供应的企事业名单:
  1.轻工厅14个单位:福州纸厂、白沙钙镁磷肥厂、三明化工厂、南平化工厂、南平合成氨厂、福州二化、省化工试验厂、永春化肥厂(只供应烟煤)、永春电厂、漳州糖厂(榨糖、发电)、仙游糖厂、福州制药厂、福州玻璃厂、福州搪瓷厂。
  2.水电厅8个单位:厦门杏林电网、三明电厂、永安电厂、南平电厂、邵武电厂、泉州电厂、漳平电厂、龙岩电厂。
  3.交通厅航运用煤4个单位:沪办交通处、南平、莪洋航道站、厦门航管局。
  4.建设厅2个单位:南平水泥厂、顺昌采石场。
  5.林业厅为建西林业局一个单位。
  6.水产局为三沙水产加工厂(发电等)一个单位。
  7.重工厅为福州电子管厂一个单位。
  (二)木材。
  1.凡属省主管厅、局申请范围的木材,除侨汇专用材由木材公司组织供应外,其余统由森工部门调拨供应。
  2.凡属专(市)申请范围的用材由木材公司采取计划供应和市场销售办法组织供应。
  3.省计委下达原木和数量,并指定杉木、长材、樟木、硬杂木分配指标。
  (三)石油产品(汽油、柴油、润滑油)。
  1.二十七个省主管申请单位(顺序号1~27)中,气象局、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局、广播局、民政厅、科委、福建日报社8个单位,其所属企事业用油,由所在专(市)申请分配。
  2.下列几项用油须在申请计划内分项列出:
  轻工(轻工、化工、制盐);重工(冶金、煤炭、机械);水电(水利、排灌、电力);交通(运输、航管、公路);建设(城市公交、建安建材公安(劳改农场、劳改工业);侨委(华侨农场、工业、服务社)。
  七、机电产品分配办法
  (一)生产维修、技术组织措施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用的机电产品:省主管申请单位除负责编制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外,同时还编排本行业的专(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在申请计划中要分别省属企业和专(市)县属企业各专、市负责编制专、(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并应分别出各行业的申请数量,在报送申请计划时.将有关行业部分报省对口厅、局。省主管产品分配部门在上报计划时,应分列各行业的申请数,将有关行业部分报中央对口部,并综合上报中央各主管产品分配部门。省主管分配部门编制分配计划时,应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下达给省厅、局和专、市。
  (二)基本建设方面需要的机电产品。
  1.凡经国家计划批准的,需要成套设备装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农业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由设备成套公司申请和组织供应。
  2.凡不经成套公司组织供应设备的属于零星的设备购置和生产措施性质的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第(1)项规定进行申请、分配。
  (三)农业方面需要的机电产品。农业用机电产品的使用范围,即指农村人民公社,农垦农牧场、华侨农场、军队农牧场(包括公安部队农牧场)、林业部门的营林、外贸出口基地农牧场、水产部门水产养殖、捕捞、药材种植基地农场、劳改农场、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大、专院校的试验农场或实习农场、机关副业生产农场和农业拖拉机站、农业机械修配网、农副业排灌站、小型水电站等。
  上述各方面需要机电产品申请、分配办法:
  1.列入成套供应设备的农业基建项目,按第(2)项第一条规定办理。
  2.不经过设备成套机构组织供应的农业基建项目和生产维修等方面用机电产品的申请,分配仍然按第(1)项规定办理。(如有地方劳改农场的机电产品申请计划报送公安部)同时抄报机电产品主管分配部门。
  3.农村电力排灌、小型水电站需要的泵、交流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和相应的电器、线路等机电产品以及电犁用输变电所需的机电产品,统一向水电厅提出申请,由水电厅分配。机、泵、管、带、变压器和相应的电器、线路由物资厅组织供应。
  (四)单机生产配套需要机电产品的申请和分配。
  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机电设备,其单机所需的机电配套产品,统一向重工厅提出申请分配。重工厅审核汇总后向中央提出申请分配,除金属切削机床、拖拉机、动力机械、小型发电机组和汽车底盘等五种产品直接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所需的其他各种机电配套产品直接向配套产品的生产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各主管产品分配部门。
  八、有些物资的具体分配办法,可由主管分配部门另行规定
  1963年省主管申请单位
  1. 重工厅 18.文化局
  2. 轻工厅 19.广播局
  3. 水电厅 20.公安厅
  4. 建设厅 21.民政厅
  5. 交通厅 22.外贸局
  6. 林业厅 23.省科委
  7. 水产局 24.省侨委
  8. 地质局 25.福建日报社
  9. 邮电局 26.物资厅
  10. 商业厅 27.省供销社
  11. 手管局 28.700号工程基建委员会
  12. 粮食厅 29.福建省民警总队
  13. 农业厅 30.福州军区后勤部
  14. 农垦厅 31.福州军区空军后勤部
  15. 气象局 32.福州军区海军后勤部
  16. 教育厅 33.福建军区后勤部
  17. 卫生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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