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先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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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876
颗粒名称: 三、评先创优
分类号: F252
页数: 5
页码: 277-2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指示,决定评选和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在评选过程中,物资系统有多人获得表彰。为了进一步推动学赶先进活动,省物资厅发出通知提出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参考条件,并要求全省物资部门扎实开展评先创优活动。1983年,在全省物资工作会议上,表彰了省物资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同时,省物资总公司发出通知部署评选先进工作,并公布新的评先条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批复同意对成绩显著的物资系统企业领导人给予奖励的规定。1984年和1985年,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等人相继获得国家物资局和省政府的表彰。
关键词: 福建省 工业学大庆 企业管理

内容

198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发挥先进入物作用,推动学赶先进活动的报告》的精神,决定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经过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按块块进行评比审定,并由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0月命名的劳动模范名单中,物资系统有:省机电设备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林逸同、省机电设备公司龙溪分公司的唐元斌、福州市燃料供应站的郑淑英、泉州市物资局的李玉苑、福鼎县物资局的邹荣华、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6人。
  1982年12月,省物资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性学赶先进活动的通知》,提出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参考条件:(1)经营方向端正,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好;(2)面向群众,服务质量好;(3)健全组织,劳动纪律好;(4)胸怀全局,三者兼顾好;(5)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要求全省物资部门扎扎实实地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1983年5月,在全省物资工作会议上,对由基层逐级评选推荐,经省物资厅党组批准为省物资系统1982年度的先进集体12个,先进班组9个,先进个人21名,进行表彰。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省物资厅提出的《关于开展学赶先进活动的情况和今后的工作意见》,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过去在评先活动中存在某些用“左”的眼光看待和衡量一切事物的错误观点,提出在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努力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新形势下,要重视知识分子的作用。在评选先进的过程中,不论是什么岗位,不论是新老职工,也不论是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热爱党,热爱祖国,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勤奋工作,为“四化”做出贡献的,就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他们,表彰他们。使那些过去被看作“走白专道路”,实际上是学有心得、积极工作的行家里手,充分发挥建设排头兵的作用;使那些过去被贬为“只拉车、不看路”而实际上是埋头苦干的同志,也能站到先进的行列;使那些过去曾因家庭出身、社会关系、错划“右派”等原因,被排除在先进行列之外的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为“四化”做出贡献的同志也能跨进先进行列,得到社会的尊敬。从此,福建物资系统评先创优活动,伴随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物资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3年,泉州市鲤城区物资总公司的李玉苑被国家物资局评定为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4年10月,省物资总公司(1983年9月起省物资厅改称为省物资总公司)发出《关于部署1984年评选先进工作的通知》,公布新的评先条件:评选先进企业和先进班组的条件按国家物资局颁发的“六好企业”(即三者兼顾好、供应服务好、经济效益好、劳动纪律好、文明经营(生产)好、政治工作好)标准执行;评选先进个人的条件按省物资总公司颁发的“五好职工”(即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服务质量好、业务技术好、团结互助、遵守纪律好)标准执行。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省物资总公司同意对成绩显著的物资系统企业领导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凡被评为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者,给该企业的经理、书记每人一次性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如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企业,其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级。个别成绩特别显著的企业领导人,经省物资总公司批准,也可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虽未评为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但在全面完成年度物资供应计划任务,优质服务,并在企业整顿验收合格基础上,1983年实现利润8万~100万元,1984年比增20%以上;1983年实现利润100万~300万元,1984年比增15%以上;1983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以上,1984年比增10%以上者,即作为增长“两位数”,同时,物资销售总额、上缴税利(所得税、调节税)与实现利润的增长,做到“三同步”者,经省物资总公司批准,奖给其经理、书记一次性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如连续三年实现“两位数”、“三同步”,其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级。仓储亏损企业,由于加强了经营管理,实现扭亏为盈的,经省物资总公司批准,其主任、书记的工资各向上浮动一级;扭亏幅度在30%以上的,给予其主任、书记一次性奖金100元。
  1984年,永泰县物资局的侯一纬被国家物资局授予全国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福州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高志坚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林文鸿和建阳地区物资局的车平顺被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荣誉称号。
  1985年5月,省物资总公司进行政策兑现,给被评定为1984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和实现“两位数”、“三同步”的企业共69个单位的领导(经理、书记),扭亏幅度30%以上的1个省属仓库的领导,各发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给22个先进集体的负责人和51名先进工作者个人各发奖金100元并给予通报表彰。
  1985年没有开展评先活动(当时定为两年一次),但对当年实现“两位数”、“三同步”的物资企业的领导,仍然按照上述政策给予一次性奖金100元,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986年5月,省物资厅(1986年5月起省物资总公司又恢复为省物资厅)发出《关于在全省物资部门创建文明单位和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的通知》,把先进企业和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统称为“文明单位”,评选条件是:(1)领导班子符合干部“四化”要求;(2)任务完成好;(3)管理工作全面加强;(4)文明经商,优质服务;(5)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具体。先进工作(生产)者的评选条件是:(1)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2)在工作和劳动中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任务出色,有突出贡献;(3)勇于克服困难,全心全意地为用户服务;(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文化、技术、业务考核中成绩优异;(5)关心同志,团结协作;(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国家财产。
  1987年4月,省物资厅通报表彰根据层层评选推荐到省的全省物资部门1986年度文明单位42个,其中企业单位20个,科、股、站、库、门市部等集体单位22个,先进个人79人,并都按照前定的奖励政策予以兑现。这一年评先选优的范围除了物资系统内部的各单位以外,还包括省各主管厅局的供销部门,有省机械工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港航管理局、省电力建设公司等单位的供销部门和个人,其分别获得“全省物资部门文明单位”和 “全省物资部门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7年,福州市化工建材公司、漳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和福鼎县物资局被国家物资部评定为全国物资部门文明单位,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侯清纹被授予全国物资部门劳动模范 (此人后因涉嫌经济问题于1989年被撤销荣誉称号)。
  1987年10月,省物资厅确认连续3年实现“两位数”、“三同步”的8个物资企业,将其领导(经理、书记)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晋升一级工资。
  1988年,漳州市机电设备公司的唐元斌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建阳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钟立贵被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
  1989年7月,省物资厅通报表彰1988年度全省物资部门文明单位22个,先进集体17个,先进工作(生产)者83名。这一年国家物资部专项开展物资再生行业的评先活动,厦门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漳州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3个单位被物资部评定为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单位,郑祥泰、曾文忠、李明祺3人被评定为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个人。
  1990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驻闽部队《关于开展军民共学雷锋活动的意见》,省物资厅把物资系统两年一度的评先活动,改称为“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创优评先”活动,提出以开展“优秀岗位、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优等效益”的创“四优”活动,要使雷锋精神在物资部门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和干部职工中闪光。经过层层评选推荐,省物资厅于1991年6月作出决定,授予福州市机电设备公司等17个企业(单位)为“1990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学雷锋树新风先进企业(单位)”;福州市化工建材公司水泥科等19个企业的二级单位为“1990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学雷锋树新风先进集体”;朱一鸣等88人为“1990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学雷锋树新风先进工作者”。
  1990年五一节前夕,省政府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福州市燃料供应站的高志坚、林淑珍,漳浦县物资局的黄亚辉,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王建设,漳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林木根和云霄县物资局的孙启明5人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欧阳元璋被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
  1991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省物资厅根据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把“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和两年一度的评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布置。1992年4月,省物资厅作出决定,通报表彰省金属材料公司等7个单位为“1991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企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总公司等5个单位为“1991年度全省县区物资企业先进单位”;欧阳元璋等11人为“1991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省金属材料公司为“省属物资企业首家销售过3亿元单位”,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为“地市属物资企业首家销售过2亿元单位”。另外,还表彰了1991年度全省物资企业“优质服务”、“扩销工作”、“执行计划”、“计划外供应”、“资金周转”、“费用水平”、“实现利税”、“人均销售”等单项的“十佳单位”各10个单位。
  1992年,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再次被国家物资部评定为全国物资再生行业先进单位。
  199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按块块评选的1991~1992年度文明城市(县城)、先进城市(县城)、文明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其中物资系统的莆田市城厢区物资公司、松溪县物资局两个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松溪县物资局局长李跃光被命名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同年,省人民政府授予省金属材料公司的欧阳元璋为省劳动模范称号,省总工会授予泉州市化工建材公司的盛明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
  1993年8月,省物资厅作出关于表彰1992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年销售过亿元企业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福州市物资局等28个单位为1992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等20个单位为销售过亿元企业,'盛金水等199人为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2月,省物资厅作出关于表彰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年销售过亿元企业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漳州市物资局等50个单位为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单位,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等34个单位为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年销售过亿元企业,欧光华等208人为1993年度全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国家物资部并入国内贸易部,省物资厅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是年,由国内贸易部授予泉州物资集团公司的潘水源和三明市机电设备公司的李征元为全国内贸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化工建材公司的盛明为省劳动模范称号。
  1995年,由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松溪县物资局为1994~1995年度文明单位称号。
  1997年,由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政和九洲物资有限公司为1996~1997年度文明单位称号。
  1997年8月,国内贸易部为落实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物资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物资流通部门继承传统,开拓创新,探索物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坚持抓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围绕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无私奉献”这一核心内容,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为此,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会同省人事厅联合向全省物资流通部门作了转布置,于1998年3月联合发出《关于表彰1996~1997年度福建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对经过层层评选,经省人事厅批准,授予福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等17个企业为“1996~1997年度福建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李擎建等66人为“1996~1997年度福建省物资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7年,国内贸易部授予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三明市机电设备公司为全国内贸系统先进企业称号。
  2000年,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州市燃料总公司的郑永生为省劳动模范称号。
  福建省物资系统学赶先进活动,是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有物资行政管理机构、并在物资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的。2000年,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改组成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纯粹的企业性质,省、市、县属各物资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组织领导全省物资系统开展学赶先进活动的任务就从此结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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